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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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庭院景观工程施工管理

南京庭院景观工程施工管理

一、项目概述南京庭院景观工程施工项目位于南京市某住宅小区内,占地面积约为10000平方米。

项目主要包括庭院绿化、景观设施、道路铺装、给排水系统、照明系统等工程。

为确保工程顺利进行,特制定以下施工管理方案。

二、施工组织与管理1. 施工组织机构成立项目施工管理部,下设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岗位。

各部门职责明确,协同配合,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2. 施工进度管理(1)制定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明确各阶段的任务和时间节点。

(2)严格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执行,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3)对施工进度进行跟踪、检查和调整,确保工程进度不受影响。

3. 施工质量管理(1)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相关质量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2)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工程符合要求。

(3)加强材料、设备的质量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合格。

4. 施工安全管理(1)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法规。

(2)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3)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4)确保施工现场的消防、用电、高空作业等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5. 施工协调管理(1)加强与业主、监理、设计等单位的沟通协调,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2)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确保工程按计划推进。

三、施工措施1. 绿化施工(1)选用适合本地气候、土壤条件的植物品种,确保绿化效果。

(2)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种植,确保植物成活率。

(3)加强绿化养护,确保绿化效果。

2. 景观设施施工(1)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景观设施质量。

(2)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景观设施安装到位。

3. 道路铺装施工(1)选用优质铺装材料,确保道路铺装质量。

(2)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道路平整、美观。

4. 给排水系统施工(1)选用优质管材、阀门等设备,确保给排水系统运行稳定。

(2)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给排水系统无渗漏。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4.14•【字号】宁政办发〔2022〕19号•【施行日期】2022.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推动我市国土绿化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1〕66号)和《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全面深入推行林长制,科学节俭开展国土绿化,有效发挥森林固碳作用,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向碳达峰碳中和迈出坚实步伐,在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上做示范,为全面建设人民满意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典范城市厚植绿色生态基底。

(二)基本原则——坚持生态优先,城乡统筹。

遵循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理念,以提升生态碳汇能力为重点,系统推进生态保护和修复,建设符合现代城市生态要求的城乡一体绿化格局。

——坚持保护优先,尊重自然。

着眼人民群众关注的问题,着力提升森林综合效益,遵循生态系统内在规律,培育近自然的健康森林,兼顾发挥国土绿化的经济、社会和景观效益,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坚持节约优先,因地制宜。

统筹生态合理性和经济可行性,务实节俭开展国土绿化。

把握树(品)种不同生物学特性,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宜湿则湿,适地适树,构建健康稳定的生态系统。

二、主要任务(一)科学编制国土绿化规划各区要组织编制绿化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叠加至同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现“多规合一”。

要按照城乡绿化一体化发展理念,合理确定规划范围、绿化目标任务,既要满足生态、经济和景观要求,也要满足健康、安全、宜居需求。

园林绿化现场施工管理办法

园林绿化现场施工管理办法

园林绿化现场施工管理办法一、引言园林绿化是城市建设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不仅能美化环境,提升城市形象,还能改善空气质量,增加人们的生活质量。

为了确保园林绿化施工的质量和安全,提高管理水平,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档旨在提供园林绿化现场施工管理的指导原则和操作规范,以确保施工过程中各项工作有序进行,同时保障施工质量和安全。

二、管理组织1. 管理人员•项目经理:负责对整个园林绿化现场施工进行全面管理和协调。

•施工队长:负责园林绿化施工队伍的组织和管理。

•安全员:负责现场施工安全的监督和控制。

•质检员:负责对园林绿化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

2. 工作流程1.项目经理确定施工计划和目标,并组织编制施工方案。

2.施工队长根据施工方案组织施工队伍,进行具体施工工作。

3.安全员定期检查现场施工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4.质检员对施工质量进行现场检查,并记录评估结果。

5.项目经理定期召开施工会议,汇报施工进展和解决问题。

三、施工准备1. 施工图纸•确保施工图纸符合规范,清晰明确,能够指导施工工作的进行。

2. 施工材料•选用符合标准的园林绿化材料,确保质量可靠,对环境无害。

•做好材料的储存、保管和清点工作,防止损坏和丢失。

3. 施工设备•选择适当的施工设备,确保施工过程高效、安全。

•对施工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四、施工规范1. 地面准备•清除施工区域内的杂草、垃圾等,确保施工场地整洁。

•对地面进行平整、回填和压实等处理,确保施工基础稳固。

2. 种植工作•根据设计图纸的要求,合理安排植物的种植位置和数量。

•保证种植的植物品种、规格和质量符合要求。

3. 灌溉工作•确保灌溉系统的设计合理,能够满足植物生长的需求。

•定期检查和维护灌溉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4. 养护工作•制定合理的养护计划,包括浇水、施肥、修剪等工作。

•定期检查植物的生长状况,及时发现并处理病虫害问题。

五、安全管理1. 安全设施•在施工现场设置合适的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南京绿化园林建设精细化管控技术导则试行-南京绿化园林局

南京绿化园林建设精细化管控技术导则试行-南京绿化园林局
2
3 景观设计控制要点
3.1 总体控制 3.1.1 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总体规划设计方案时, 应将园林景观与其它相关 专业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与周边环境协调,以达到园林、建筑与环境的和 谐统一。 不具备植物栽植条件或不宜进行常规绿化园林建设的区域,可因地制宜 采取立体绿化、绿雕、建筑小品等方式实现景观建设目标。 3.1.2 景观设计要贯彻以人为本理念,以地方历史人文特色为灵魂,围绕 绿地功能需求,注重保持原有风貌,注重维护原有特色与肌理,注重彰显历史 文化遗韵和内涵,充分利用城市原有的山体、水系和植被,合理运用海绵城市 建设手段,因地制宜发挥绿化园林设施优化生态、美化环境、传承文化、保护 和彰显历史遗存等作用。 3.1.3 坚持“适地适树”原则,提倡使用乡土树种,减少过于追求视觉冲击 而栽植、移植所谓“高档”树种和外来树种,严控大树进城,防止盲目引进高价 品种,避免建设与管护成本过高。 3.1.4 竖向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避免大规模地形改造, 结合植物的生态习性要求, 创造丰富多彩的景观层次,确需进行地形改造的可因 地制宜,宜就地平衡土方。 3.1.5 水体驳岸设计须遵守蓝线保护的相关要求,不得轻易减少、占用水 系面积。应以生态驳岸为主,注重保持河道、湖泊的天然形态,强化与周边环 境景观的协调。 3.1.6 景观设计应以植物为主要元素, 运用植物的色彩美、 姿态美、 芳香美、 风韵美、多样化等特征,突出乔、灌、花、草、藤复层栽植结构,合理配置落叶 树种与常绿树种,突出季相的静态和动态变化,达到景观效益与社会效益、生态 效益并重。 3.1.7 积极推广喷灌、滴灌技术 (1)新建绿地,喷灌、滴灌系统须与绿化园林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 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已有绿地结合环境整治和提档升级,鼓励实施喷灌、 滴灌等系统改造建设。 (2)面积在 3000 ㎡以上的绿地(广场游园)以及宽度在 3m 以上的道路绿 岛应设置喷灌系统。重要景点及城市重要景观窗口可结合实际设置滴灌系统。 宽度较小的道路绿岛及小面积的绿地(广场游园)内应设置浇灌水源,方便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9〕4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9〕4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9〕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9年4月22日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服务,完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体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管理,根据《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等规定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园林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等施工。

第三条市、区(园区)园林绿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职责范围内园林绿化工程安全和质量监督工作。

发改、建设、规划资源、交通、水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依法应当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报批或者备案。

第五条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办理项目用地规划和土地使用手续。

对不涉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确权)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由规划资源部门出具项目土地使用意见。

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

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

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1995年6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王武龙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五日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本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区、风景名胜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城镇和建制镇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南京市园林局主管本市的城市绿化工作;区、县城市建设管理部门依法管理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引进优良树种,逐步更换现有行道树品种,广植草坪、花卉,搞好垂直绿化,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城市新建区、旧城改造区、城乡结合部、河道两岸、广场、车站、码头等地区的绿化规划和建设,必须按《省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组织群众开展义务植树活动,按照规划,植树造林,种花栽草,努力扩大绿地面积,提高绿化水平。

第六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市园林局和市规划局等部门共同编制和论证本市城市绿化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园林局责令停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一)任意变动和更改城市绿化规划或者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的设计方案的;
(二)任意变动和更改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比例的;
(三)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投资不落实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单位处以绿化工程总造价10%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以工程总造价20%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六)、(七)、(八)项规定的,由市园林局或其授权单位处以损失费1至10倍罚款。
(一)新建居住区不得低于30%,改建居住区不得低于25%;
(二)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机关团体、部队等单位和公共文化设施不得低于35%;
(三)主干道不得低于20%,次干道不得低于15%;
(四)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地处市区的不得低于25%,地处郊、县的不得低于30%。
危房改造区以及零星添建工程和配套建设的小型公共建筑设施的绿化用地面积的比例,由市园林局会同有关部门另定。
第二十三条 罚款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由区、县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批准,报市园林局备案;罚款在1万元以上的,由所在区、县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报市园林局批准。罚没收入一律上交财政。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以及园林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在公园、风景名胜区内开山采石、毁林种植、围湖造田、放牧狩猎、葬坟立碑、砍竹挖笋;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规划局南京市生态绿地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规划局南京市生态绿地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6•【字号】宁政发[2011]212号•【施行日期】2011.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规划局南京市生态绿地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1]2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规划局拟定的《南京市生态绿地保护管理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南京市生态绿地保护管理规定(市规划局 2011年9月)第一条为加强生态绿地保护,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维护城市生态安全,创造良好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南京市域范围内,由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构成城镇生态网络骨架、防止城市建设无序蔓延、保障城市基本生态安全的结构性生态绿地的保护和建设管理。

第三条生态绿地保护和建设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全面保护、合理利用以及积极恢复和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规划、建设、园林、城管、国土、水务、交通、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绿地保护和建设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生态绿地保护实施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结合“多心开敞、轴向组团、拥江发展”的城镇布局,重点保护控制下列生态绿地:(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郊野公园等大型集中生态绿地(附表1-附表6)(二)城镇发展轴之间的生态楔形绿地(附表7)(三)城镇组团之间的组团隔离绿地(附表8)(四)具有生产防护隔离功能的生产防护绿地(附表7、8)(五)沿江、沿河、沿路等具有生态涵养和景观塑造等功能的带状绿地。

第六条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保护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郊野公园等大型集中生态绿地。

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全文

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全文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彰显人文绿都特色,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市管理、林业、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覆盖率目标,保障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所需经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第五条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生态优先、科学规划,注重绿地功能、生态效应和景观要求。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保护绿化成果,提高绿化覆盖率,加强对城市及其周边地区的山坡林地、河湖水系、湿地等自然生态敏感区域的保护,维持城市地域的自然风貌,构建城市绿化生态系统。

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动全民义务植树等群众性城市绿化活动。

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植树工作,并组织适龄市民参加社会义务植树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种、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城市绿化服务工作,引导市民参与城市绿化保护活动。

第七条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绿化科学知识、法律法规和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宣传,增强市民履行绿化义务和保护绿化成果的意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绿化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地方性法规】《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


3
核发
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饮食业以及制
常用
属地行使
点管理事权下放的通知》 (宁城管字【2012】135
作、加工、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
号)
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规范性文件】《市城管局关于摊点管理事权下放的通知》(宁城管字
【2012】135 号)一、早餐摊点经营证的审批权。各区根据辖区范围,
通行证。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1992 年 6 月 22 日国务院令第 100
号)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
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
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
2 店招标牌备案登记 三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向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常用
属地行使 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
(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二)房屋所
令第 304 号)
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三)店招标牌效果图或者现场照片、说明;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于 2003 年
4 物夜景灯光规划设
计方案的备案
计,并将设计方案于施工之日 15 日前报送市容主管部门备案。对不符合
夜景灯光规划要求的方案,市容主管部门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向设置
单位提出修改建议,并帮助完善设计方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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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服务,完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体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管理,根据《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等规定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园林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等施工。

第三条市、区(园区)园林绿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职责范围内园林绿化工程安全和质量监督工作。

发改、建设、规划资源、交通、水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依法应当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报批或者备案。

第五条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办理项目用地规划和土地使用手续。

对不涉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确权)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由规划资源部门出具项目土地使用意见。

第六条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办理工程规划审批手续。

规划资源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属或者项目土地使用意见等材料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七条对按规定纳入“绿色图章”管理的园林绿化工程进行并联审批时,审批牵头部门应当征求园林绿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依法应当实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的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在施工招标文件中明确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应当具备与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相匹配的履约能力;
(二)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良好的园林绿化行业从业信用记录;
(三)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中园林专业专家人数不少于委员会专家人数的1/3;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招标人不得将具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原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者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等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

第十条下列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时,应当要求投标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具有与相关工程相类似的工程业绩:
(一)综合性公园建设改造工程;
(二)专类公园建设改造工程;
(三)古树名木保护工程;
(四)含有高堆土(高度5米以上)、假山(高度3米以上)的工程;
(五)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或者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工程业绩通过工程面积、造价等量化指标体现,一般不应超过招标工程相应指标的70%;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持有相应技术职称、执业资格或者岗位培训证书。

第十一条园林绿化建设项目涉及附属景观建筑及园林景观人行桥梁的,需配备具有相关专业执业资格和资历的人员;达到规模标准的,需要按规定单独招标。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招标的,应当设置信用分值,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不良行为信息等作为投标资格审查、评标的重要参考。

社会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参与我市园林绿化工程投标的施工企业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与承担的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规模相适应的主要管理和技术力量。

具体项目规模划分及人员配置标准详见附表。

第十四条鼓励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以银行或者担保公司保函的形式,或者购买工程履约保证保险的形式提供履约担保。

第十五条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要求,依法取得施工图评审意见。

施工图中涉及房屋建筑、市政等专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内容的,应当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六条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施工手续。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并联审批时,应当结合项目实际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手续,并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七条按规定应当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备案。

第十八条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和雨花台区拟纳入城建资金管养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备案后,按规定办理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移交手续。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江北新区拟纳入城建资金管养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的移交管理,按照辖区园林绿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本市对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施工和监理企业实行信用评价管理制度。

市园林绿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信用手册为载体,采集、记录、评价、公示信用评价成果。

凡在本市从事园林绿化施工活动的企业,应当按规定提供单位和人员相关信用信息。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各主体应当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活动中使用信用评价成果。

第二十条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检查事项纳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9年5月23日起施行。

附表
招标项目人员配置标准表
备注:1.本表中人员数量和岗位配备为最低标准。

2.对于古树名木保护工程、含有高堆土(高度5米以上)、假山(高度3米以上)工程、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或者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等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技术管理人员应在原有配备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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