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讲座讲稿

劳动合同法讲座讲稿

一、劳动合同法简介:

1、立法背景及影响。

,1,、立法背景:和谐社会、稳定压倒一彻,主题,。劳动者和经营者的利益矛盾~越来越受到关注。一方面是劳动者的工资收入的增长远远滞后,另一方面由于企业的竞争激烈~部份企业经济效益不理想~劳动者权益保障受到很大的冲击,不签合同、欠薪等,。维护劳动者的利益~是社会稳定的基础。2007年6月29日~劳动合同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时获得高票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四次审议~最后全票通过了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施行。

,2,、影响:报纸、广泛的关注、开展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行业协会等,各种形式的培训。

2、劳动合同法简介。

《劳动法》1995年1月1日施行~至今十二年。追溯到1986年7月15日施行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暂行规定》,双轨制,~劳动合同制已经有二十年的历史。从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到劳动法到劳动合同法~是立法的进步。

《劳动合同法》共8章、98条~比起《劳动法》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20条丰富了很多。关于劳动合同法的有几个亮点:

,1,实行极为严厉的劳动合同制度:对拒不签订劳动合同,及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而不签订,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法施行了十多年~存在两个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一是劳动合同签订率低。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劳动法执法检查中发现~中小型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个体经济组织的签订率更低。二是劳动合同短期化。全

国人大常委会劳动法执法检查显示~有60%以上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短期合同~多是一年一签~有的甚至一年几签。

关于双倍支付工资和两次订立有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三次续签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劳动合同法最引人关注的亮点。这是针对原劳动法强制性欠缺而所作的极其严厉的制度。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第四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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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及相应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避免企业以流于形式的劳动合同规避法律责任。相应地规定了劳动合同法的必备条款,除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基本身份况外~还包括六方面: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比起劳动法~减少了劳动纪律、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当然作为合同除了必备的条款~还包括约定的条款: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以及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等其它事项。

为了保证合同的完整性和合法性~合同法还相应地规定了赔偿法律责任。这也是原来劳动法所没有的。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具体规定了试用期的适用条件及法律责任。劳动法施行过程中发现不少企业滥用试用期而规避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规定了试用期的适用条件及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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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具体界定了同工同酬的含义及适用。以往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报酬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一旦出现纠纷~对于劳动者的工资的界定出现很多混乱的情况~有些参照平均工资~有些按最低工资保护线~缺乏合理的参照标准。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上立法的对等与不同等。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表述是基本一致的~即在解除劳动合同条件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基本对等~而稍倾斜于劳动者,但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等的。

所谓对等~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劳动者可以提前三十天,第三十七条,及用人单位在特定的情形下提前三十天,第四十条,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二是特定情形~即用人单位违规~劳动者行使解除权,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特定情形~即劳动者违纪~用人单位,第三十九条,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劳动合同,

有一条是不对等的~规定了用人单位特定情形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二条,,而没有明确规定劳动者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所谓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后果的不同等~包括:

一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要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第三十六条,~劳动者提出则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二是属特定情形~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要承担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责任,属劳动者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三是属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劳动者行使解除权的~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

而属于劳动者违反规定~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的~劳动者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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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用人单位违规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按照经济补偿金二倍支付赔偿金,劳动者

违规解除合同的~通常是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

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

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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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解除劳动合同与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制度的并轨。

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劳动法已经作了规定,但劳动法对于终止合同没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原国家劳动部有个答复:在《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废止前~国有企业实行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制度,地方有规定的按地方规定执行,《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规定了终止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后修改,,,,年,月?,日,含本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含干部~下同,改为合同制职工的~终止劳动合同后可以要求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生活补助费。

由此造成了不同地方~不同用工身份之间出现了差异~并且解除劳动合同与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名称也不相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终止合同三种情形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且名称上实现了统一。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7)、劳动合同法的其他方面的创新规定

1、追索工资可以申请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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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将企业集体劳动合同制度推广到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

3、工会可以提起集体劳动合同的仲裁、诉讼,

4、劳务派遣制度强调派遣单位的法律责任能力,公司~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规定最低劳动合同期限,二年以上,、规定按地域执行同工同酬工资制度等。

5、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制度,每天工作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十五天,可以订立口头合同,没有试用期,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并不需支付经济补偿,。

二、关于贯彻劳动合同法的几点建议:

一部法律总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劳动合同法既是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法,也是企业用工自主权的保护~如何在执行法律中令企业处于主动地位~需要对法律进行深入的研究~同时要根据企业自身的特点作出相应的调整~要及早准备、精心策划,充分利用企业的管理权,把执法成本降到最低限度。

现在离劳动合同法实施还有五个月~要及早做好准备。

其一、着手做好劳动合同文本的起草、修改工作,劳动部门会有范本~但具体仍然要考虑企业的实际作相应的调整,,

其二、精心设计好劳动合同起止时间,便于管理。这是很容易被忽视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

举个例子~通常有许多企业不加思考把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设定为一年的开始至年终,即从1月1 日至12月31日,~作为使用民工特别是外省民工为主的外来企业是非常不利的。

中国人讲究过春节~春节离家再远~回去的路多艰辛都要回家过年~合同期限在春节前的十二月终止~正好应对了民工回家的时机~民工可以提前终止合同领足了工资和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甚至如果企业不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他还有足够的时间打一场官司赚一笔额外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然后美美的回家过年~可怜老板最后两个月没人做工完成不了订单赔违约金。

如果把合同终止的时间设定在三月底~情况则完全不一样。春节通常是在每年的阳历的一月底或二月初,而春节的法定假期是三天~再加把两个星期六、日可并在一起也假期不碍是七天~民工通常做不到七天后即回来上班~在此情况下~企业即可以行使管理权~以员工不按时回来工作以违纪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从而变被动为主动。

其三、根据具体的员工的情形,做好有固定期限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衔接。

再举一个例子。一个二十岁的女子~如果我们第一次订的合同是一年,第二次订合同是二年,第二个合同期满时这个女子才二十三岁~还不到急着回家谈婚论嫁生小孩子的年龄~她有充分的可能和机会与企业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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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把第一次订的合同期限设计为三年,第二个合同期限为五年,也就是说第二个合同期满的时候她已经二十八岁,通常女孩子二十五、六就要结婚生子,因此第二个合同期她能不能做完是值得考虑的~由第二个合同转为第三个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机会相对会小很多。当然我这个分析没有绝对~只是相对而言。

其四、关于社会保险,要做好充分的说服工作。

其五、做好管理的基础工作特别是规章制度的订立工作。

三、发挥律师在贯彻劳动合同法的辅导作用,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1、起草、审议劳动合同文本,

2、进行劳动合同见证,

3、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事务的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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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解读——法制教育党课讲稿(27页)

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解读 (党课讲稿) 前言 今天我们学习一下我们国家的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制度。我国在建国以后,一直实行的是计划体制的用工;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用工制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由计划用工转向为市场用工。在这种背景之下,我们国家在1994年出台了我国建国以后的第一部《劳动法》,1995年开始实施,经过10多年的运行,劳动力市场逐渐成熟,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也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为此,在2008年,我们国家又在总结《劳动法》实施以来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出台了新的一部专门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劳动合同法》,今天我们就围绕着这个新的《劳动合同法》,来了解一下这部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而准确的掌握我们作为劳动者,所应该拥有的权利和应该履行的义务。作为用工单位,应该在法律规范的前提下,去履行义务,行使权利。 一、劳动合同相关概念解析 那么,在了解这个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之前,有几个概念希望了解一下,首先就是对于劳动合同和在现实生活当中,我们经常听到的几个概念,比如民事合同、劳务合同、雇佣合同等等,这

几个概念我们首先区分一下它们的不同。 从广义上讲,劳务合同是指一切跟提供劳务服务有关的协议都叫劳务合同,那么劳务合同的标的就是劳务,比如在生活当承揽关系、出版关系、运送关系、委托关系、行纪关系、居间关系、寄存关系、仓储关系、委托关系、旅游关系、演出关系、银行转账结算等等,这些关系的性质上都可以把它归为劳务合同关系的范畴。那么我们今天所说的这个劳动合同,实际上它也是一种广义上的劳务行为的一个内容,只不过在这个劳动合同所规范的劳动活动,它跟广义上的劳务有所区别。 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雇佣合同,也就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在确定或者不确定的期限内,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劳动报酬的合同。我们讲的劳动合同,它是有特指性的,是指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确定彼此权利义务的一种协议关系。 所以劳动合同的主体和民事合同的主体有很大区别,劳动合同的主体仅限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也就是组织与个体之间;而民事合同的主体的范围比较广,既包括组织与组织之间,也包括组织与个人之间,同时也包括个人与个人之间,所以从这个主体范围来看,劳动合同的范畴要比民事合同的范畴要窄。 第二个不同点,就是有关劳动的支配权和劳动的风险责任承担不一样,在劳动合同的关系当中,用人单位这方当事人对劳动者的劳动行为有完全的支配和控制、管理的权利,作为劳动者这一方是完全的要接受、服从这个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指挥。就是说

劳动合同法教案

三:引导订立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关联条款: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条例第9条: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解读: 本条主要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原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国家级规定,主要体现在《劳动法》第20条:“……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新规定在上述条款的基础上,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比如,取消了现行劳动法的“同意续延”,改为只要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龄满十年,员工即可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增加了两种新的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同时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长期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被认为是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重要基础。因此,立法者试图通过这些条款架构起国内的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工制度,引导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长期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推动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国内的“落地生根”。 一些用人单位偏差地认为只要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不能解聘。为了降低成本、规避风险,一些单位采取多种方法甚至非正常手段来应对: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大量裁员;不再直接雇用劳动者,而是通过劳务派遣单位雇人,改变原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避免因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导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只签订一次劳动合同,避免连续签订二次,导致劳动关系短期化;用人单位为加强用人管理权,制定更为严苛甚至不合理的考核管理标准,以保障自己能够有效行使管理权,对劳动者进行约束。

劳动合同法讲座讲稿

劳动合同法讲座讲稿 一、劳动合同法简介: 1、立法背景及影响。 ,1,、立法背景:和谐社会、稳定压倒一彻,主题,。劳动者和经营者的利益矛盾~越来越受到关注。一方面是劳动者的工资收入的增长远远滞后,另一方面由于企业的竞争激烈~部份企业经济效益不理想~劳动者权益保障受到很大的冲击,不签合同、欠薪等,。维护劳动者的利益~是社会稳定的基础。2007年6月29日~劳动合同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时获得高票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四次审议~最后全票通过了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施行。 ,2,、影响:报纸、广泛的关注、开展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行业协会等,各种形式的培训。 2、劳动合同法简介。 《劳动法》1995年1月1日施行~至今十二年。追溯到1986年7月15日施行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暂行规定》,双轨制,~劳动合同制已经有二十年的历史。从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到劳动法到劳动合同法~是立法的进步。 《劳动合同法》共8章、98条~比起《劳动法》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20条丰富了很多。关于劳动合同法的有几个亮点: ,1,实行极为严厉的劳动合同制度:对拒不签订劳动合同,及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而不签订,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法施行了十多年~存在两个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一是劳动合同签订率低。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劳动法执法检查中发现~中小型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个体经济组织的签订率更低。二是劳动合同短期化。全

国人大常委会劳动法执法检查显示~有60%以上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短期合同~多是一年一签~有的甚至一年几签。 关于双倍支付工资和两次订立有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三次续签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劳动合同法最引人关注的亮点。这是针对原劳动法强制性欠缺而所作的极其严厉的制度。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第四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及相应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避免企业以流于形式的劳动合同规避法律责任。相应地规定了劳动合同法的必备条款,除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基本身份况外~还包括六方面: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比起劳动法~减少了劳动纪律、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当然作为合同除了必备的条款~还包括约定的条款: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以及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等其它事项。

劳动作文之劳动合同法讲座讲稿

劳动合同法讲座讲稿 【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讲课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讲课稿 -------四川汉震律师事务所陆强 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制度,是一九九四年七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确立的。十三年来的实践证明,劳动 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对于破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分配式 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实现劳动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 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全国人 大常委会于2007年6月29日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该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劳动合同法共分8章98条, 包括: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 的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下面我想从以下几个方面与大家共同探讨一下《劳动合同法》的有 关问题: 一、为什么要制定劳动合同法。 1、尊重劳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在尊重用人单位 用工自主权的基础上,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2)必须全面履行劳动合同;(3)应当与劳动者合理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不得随意与劳动者解除 和终止劳动合同;(4)与劳动者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依法支 付经济补偿。 2、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是保证企业正常 的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前提和基石。劳动合同 法在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侧重于维护弱势的劳动者的合 法权益,以实现双方力量与利益的平衡。 3、完善劳动保障体系。劳动合同一方面从形式上确立劳动关系,从 而为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各项法定权益奠 定基础;另一方面又从内容上具体约定了劳动者工资、工作内容, 工作时间等权益,从而为劳动者实现劳动保障权益提供了依据。

《劳动合同法》重要知识点整理讲解学习资料

《劳动合同法》重要知识点整理讲解学习资料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1.劳动合同的定义: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关系,确 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2.劳动合同的形式:书面形式是劳动合同的基本要求,但口头合同在 一些特定情况下也是有效的。同时,劳动合同可以采用固定期限和无固定 期限两种形式。 3.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包括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工作保护、休假等条款。 4.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可以通过协商一致解除或一方提前通知 解除。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工资、经济补偿和其他权益。 二、劳动报酬和工作时间 1.劳动报酬的确定:劳动合同应明确规定劳动报酬的种类和标准,包 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等。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 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2.加班和休息:加班工资应按照法定的标准支付,单位可以根据劳动 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安排加班,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劳动者有权享受休假,单位应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益。 三、劳动保护和安全 1.工作条件:用人单位应提供合理的工作条件,包括工作时间、工作 环境、工作设备、工作用品等。同时,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提 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2.劳动者权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剥夺、限制劳动者的权益,包括工 资薪金、社会保险、休假、妇女权益等。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 四、劳动合同的终止 1.合同到期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约定期限届满自动终止,可以 以书面形式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一方提前通知对方后终止。 2.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因为劳动者提出解除、用人单位解除、双 方协商解除等原因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依法支付相应的赔偿或经济 补偿。 3.违约责任:劳动合同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支付赔偿、承担经济损失、赔偿违约金等。 五、争议解决 1.劳动争议调解: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调解机构进行协商调解,双方可以达成和解协议。 2.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无法协商解决时,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3.劳动争议诉讼: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以上是关于《劳动合同法》的重要知识点整理讲解学习资料,希望对 你学习和理解劳动合同法有所帮助。

劳动合同法培训

劳动合同法培训 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起着重要作用。下面我将就劳动合同法进行培训,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深入了解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 一、劳动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和作用 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等事项。劳动合同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起到了明确权责、规范劳动关系的作用。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1. 订立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正义、合法合同、公开透明、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2. 订立劳动合同的方式:书面、口头、电子形式等方式。 3. 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劳动者的姓名、个人身份证号码、工种、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 4. 劳动合同的期限: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 1. 劳动合同的义务:劳动者的主要义务是提供劳动力,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工作职责;用人单位的主要义务是支付劳动报酬、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 2. 劳动合同的变更: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变更的方式可以是协商一致修改合同或解除原合同签订新合同。

3. 劳动合同的兼职:劳动者可以与不同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要遵守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安排。 四、劳动合同的终止 1. 劳动合同的正常终止: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等。 2. 劳动合同的解除: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严重失职被主管单位或者集体决定解除合同、工资连续3个月以上拖欠等。 3. 劳动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患职业病或者由于工伤造成丧失劳动能力等。 五、劳动合同纠纷的解决 1. 协商解决:劳动合同纠纷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和谈判解决问题。 2. 劳动争议调解:当事人可以选择劳动争议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协商一致则达成和解协议。 3. 劳动仲裁: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结果,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 劳动合同诉讼: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合同法的培训到此结束,希望通过培训,大家对劳动合同法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在日常工作中,我们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正当维护合法权益。同时,在遇到劳动纠纷时,要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劳动合同法的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我们要加强学习,提高法律意识,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员工。相信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讲座讲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讲座讲稿 讲解人:邓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自1994年7月5日通过,到1995年1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各地积极采取措施,努力推动法律的全面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促进全国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为全面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起到了重要意义。今天我就自己对劳动法的理解跟大家从七个方面进行学习探讨: 一、劳动法简介 1、劳动法的概念 劳动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重要的法律部门。劳动法是否完备对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它与每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2、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就是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所发生的关系。在我国,劳动关系具体表现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一一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关系。 3、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关系 (1)处理劳动争议而发生的关系:有关国家机关(如劳动行政部门)、人民法院和工会组织由于调解、仲裁和审理劳动争议而产生的关系。 (2)执行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社会保险机构与企业、事业单位及职工之间因执行社会保险而发生的关系。 (3)监督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方面的关系:有关国家机关(如劳动行政部门、卫生部门等)、工会组织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因监督、检查劳动法的执行而产生的关系。 (4)工会组织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5)劳动管理方面发生的关系:劳动行政部门同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单

位,因管理劳动工作而发生的关系。 4、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劳动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具体的适用范围包括: (1)、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这里的企业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用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所有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制企业、混合性企业、港澳台企业、联营企业、乡镇企业等。个体经济组织是指雇工在7人或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内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工勤人员”是指我国传统人事体制中属于“工人”编制的人员。 (3)、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 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劳动者的定义 劳动者,主要是指在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社会劳动、取得合法收入作为生活主要来源的公民。我国规定的劳动年龄一般为,男性l6—60周岁,女性16—55周岁。保护劳动者基本权益是我国劳动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劳动法在赋予劳动者权利的同时也要求劳动者履行相应的义务。 (二)劳动者的权利 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包括: 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即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家庭出身、财产状况,劳动者之间都享有平等就业权、不应受到歧视。劳动者有权根据自己的个人兴趣、爱好、学业及身体状况选择职业,他人不得强制干涉。 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根据同工同酬的原则,劳动者有权按个人提供的劳动,要求佣工单位按照法定或约定的时间、方式和款额,以货币支付报酬。 3、休息休假的权利。劳动者有权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享受休息休假。加班加点不得超出劳动者第41条规定的限度。

劳动合同法培训讲义

劳动合同法培训讲义 《劳动合同法》概述 一、立法背景 二、《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关系 案例、老王在一个单位干了十多年,对这个单位也挺有感情的。一天他的劳动合同到期了,而单位又想让他留下来,所以双方就续签了劳动合同。老王心想,自己已经在本单位工作十多年了,按《劳动法》规定,是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想到这儿,他本想提醒单位一下。可是又一想,单位人事部的人政策水平一定比自己高,肯定早就知道这条规定了,自己就用不着提醒人家了,所以他一直没吱声。而单位人事部的负责人只起草了一份一年期的合同,让老王签字。当时,老王也没细看,大笔一挥,就签上了自己的名字。过了一个月后,老王无意间又看了一眼合同,发现上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一年。于是他拿着合同去找人事部经理,问:“为什么没跟我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人事部经理回答:“当时你并没有说要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啊,我们现在的合同并不违法。” 三、《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空间效力范围 对人的适用范围 时间的使用范围 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招聘录用条件设计 某公司招聘李先生为中国某大区的营销总监,并与其签订了为期3年的合同,约定试用期为4个月。3个月后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李先生找公司理论,公司经理却对他说:“要知道你现在处在试用期,跟正式员工不一样,老板想让你走,你就得马上走。”李先生便去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在开庭仲裁中公司给出的理由是:李先生没有完成季度营销目标。但当被问起公司的录用条件时,公司的招聘广告和与李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中都没有明确具体的录用条件。

二、知情权的运用 案例、郭某是甲公司的软件开发工程师,去年被派往美国进行6个月的技术培训。培训结束回国后,对职位和薪水产生了不满足感。为此,他偷偷向一些企业寄发了求职信。乙公司看了郭某的资料后,非常满意,决定录用他。甲公司听到郭某要辞职的消息后,拿出了郭某在培训前签署的培训协议,要求他承担剩余未履行完的服务期所应分担的2万元的培训费后再办理辞职手续。郭某对此不予理睬。毅然离开甲公司,使他在甲公司正干着的一项软件开发工作半途而废。虽然甲公司采取补救措施,但最终仍然造成了3万元的经济损失。1个月后,甲公司得知郭某去了同行业的乙公司。委派律师和乙公司进行交涉,要求乙公司与郭某一起向甲公司承担赔偿3万元损失的责任。乙公司倍感委屈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解读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解读 劳动合同是劳动法所规定的实现劳动权益保护和促进劳动双方关系 稳定的重要法律工具。通过劳动合同的签订,雇主和劳动者明确了双 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本文将对劳动合同法进行 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 一、劳动合同基本要素 劳动合同的有效签订需要包括以下基本要素:劳动合同订立的意思 表示要素、劳动合同内容要素、劳动合同形式要素和劳动合同订立程 序要素。 1. 劳动合同订立的意思表示要素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双方自愿达成的意思表示。双方应当有自主意愿,没有被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实施的情形。此外,订立劳动合同还需要明确劳动者的个人身份和工作岗位,并经劳 动者合法代表、法定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 2. 劳动合同内容要素 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 时间、劳动报酬、工作条件、劳动保护、纪律要求等。此外,对于涉 及到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还需要明确培训、晋升、职称、职务 等方面的内容。 3. 劳动合同形式要素

劳动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在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建议双方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以便日后有关权利和义务的证明和维权。 4. 劳动合同订立程序要素 劳动合同的订立程序要素主要包括与劳动者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并在劳动者的知情和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订立程序应符合劳动法规定的相关程序。 二、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劳动合同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不同类型的劳动关系适用劳动合同法的情况有所不同。 1. 劳动合同法适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雇佣关系时,双方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且遵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 劳动合同法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 非全日制劳动者是指以小时计酬、按件计酬、按任务计酬、按量计酬的劳动者。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劳动法对非全日制劳动者的保护不低于全日制劳动者。 3. 劳动合同法适用于临时工、实习生等特殊劳动者。

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培训资料

关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培训资料 主要内容:以讲解现行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为主,结合本区发生的一些实际案例,提醒企业应注意的问题。 一、企业在处理劳动关系方面应该知道并必须了解的法律法规 1995年1月1日《劳动法》开始施行,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开始施行。根据“后法优于先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关于劳动合同,应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未规定的,适用《劳动法》,如果两者有冲突,以后者为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8年5月1日开始施行。 二、为什么要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要签订劳动合同不仅是《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也是劳动关系稳定存续、用人单位强化劳动管理、处理双方争议必需的重要依据。 提醒注意: 1、用人单位依法应该主动跟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避免劳动者个人“故意”不签劳动合同。实践中出现一 部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时借故不签订劳动合同想获取双倍工资的现象,用人单位应在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合同,在书面通知送达时应当有劳动者的签收证据或其它 可证明已经向劳动者送达书面通知的证据,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 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劳动合同在双方签字、公司盖章后,应返还一本给劳动者。曾有案例,由于2本劳动合同都由公司保管, 在法庭上,员工只承认最后一页的签字是自己的笔迹,前面的内容均不承认自己知晓。 法律条文: 《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 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三、工作地点 提醒注意: 在填写时不需要写的很详细,如:武汉市XX区XX大厦X座XXXX室,可以稍微具体也可以模糊,如:就写“武汉”。避免由于公司迁址,员工以“因工作地点与合同中的不符而被迫辞职”为由,要求公司赔偿。 四、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一般有三种形式:第一种:标准工时制,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俗称“长白班”。第二种:不定时工作制。第三种:综合计算工时工时制。对于第二、三种情况,用工单位要到本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报告审批手续。 法律条文: 1、《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 小时、每周工作40 小时。实行这一工时制度,应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不减少职工的收入。” 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 小时、每周工作40 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并按照劳动部《关于

劳动合同法知识培训

劳动合同法知识培训 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对于雇主和雇员而言,了解并遵守劳动合同法是至关重要的。本文将对劳动合同法相关知识进行培训,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劳动法律的要求。 一、劳动合同的基本概念和要素 1. 劳动合同的定义: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劳动条件和权益达成的协议,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劳动关系的权利和义务。 2. 劳动合同的要素:劳动合同必须包含以下要素: - 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如雇主和劳动者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 - 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和工作岗位的描述; - 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的约定; - 劳动报酬和支付方式的明确规定; - 劳动者的工作条件、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等权益保障措施。 二、劳动合同的签订和解除 1. 劳动合同的签订程序:劳动合同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

2. 劳动合同的解除方式:劳动合同可以通过协商解除、一方提前通知解除和违约解除三种方式终止。双方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遵守合同中的约定和法律规定,确保解除过程合法合规。 三、劳动合同中的权益保障 1. 劳动合同中的工作条件约定:劳动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等工作条件。同时,雇主应提供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工作环境和工作设施。 2. 劳动合同中的薪酬报酬约定:劳动合同应明确约定劳动者的工资及其他补偿、奖金和福利待遇。薪酬支付应按时足额支付,不得拖欠或未支付。 3.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保护: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包括工时、休假、社会保险和劳动保险等方面的保护。双方应当共同遵守法律规定,保障劳动关系的平衡和稳定。 四、劳动合同的争议解决 1. 劳动纠纷的解决方式:劳动纠纷可以通过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解决。当双方因劳动合同的履行产生争议时,可选择适当的解决方式,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2.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在劳动纠纷的仲裁过程中,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申请、审理和裁决。双方当事人应积极参与解决过程,诚信履行仲裁裁决。 结语

劳动合同法教案

劳动合同法教案 一、教案概述 本教案是针对劳动合同法这一法律内容而设计的教学案例。通过这个教案,旨在让学生从容理解劳动合同法的核心概念和基本原则,并能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本教案将以案例分析的方式进行教学,以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问题解决能力。 二、教学目标 1. 理解劳动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和目标; 2. 掌握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3. 学习劳动合同法的实际操作技巧,能够应对常见问题。 三、教学内容 1. 劳动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和目标 a. 劳动合同法的定义和作用; b. 劳动合同法的目标和意义。 2. 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a. 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公平原则、保护性原则; b. 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适用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3. 劳动合同法的实际操作技巧 a. 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和内容要求; b. 劳动合同的签订和解除程序; c. 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法。 四、教学步骤 步骤一:引入案例 引入一个具体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例,让学生了解劳动合同纠纷的背 景和重要性。 步骤二:讲解基础概念 结合案例,讲解劳动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和目标,让学生对劳动合同 法有一个整体的认识。 步骤三:探讨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讲解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引导学生讨论和分析相关 问题,加深对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的理解。 步骤四:分析实际操作技巧 结合案例,分析劳动合同法的实际操作技巧,包括劳动合同的书面 形式和内容要求、签订和解除程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法等内容。 步骤五:讨论和解决问题

提出一些实际的问题,引导学生进行讨论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案,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 五、教学评价 通过学生的参与讨论和提出解决方案,以及对案例的分析和应用,进行教学评价。同时,可以组织一些小组演练活动,让学生模拟实际情境,加深对劳动合同法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六、教学延伸 可以引导学生进一步深入了解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文和实践案例,以及国家对劳动法律的最新政策和法规调整。 七、教学反思 根据学生的反馈和自己的教学经验,对教案进行反思和总结,为今后的教学改进提供参考。

建设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劳动者权益保护劳动法讲座

建设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劳动者权益保护劳动 法讲座 劳动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和建设和谐劳动关系是促进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面。为了提高劳动者对劳动法的知晓和运用能力,以及增进雇主和劳动者之间的相互了解与合作,我们举办了本次以建设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劳动者权益保护为主题的劳动法讲座。通过该讲座,我们希望能够促进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一、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 劳动者权益保护是劳动法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建设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石。合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可以增加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工作效率,进而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有助于减少劳动争议和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产生。因此,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影响。 二、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其中包括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这些法律法规中体现了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1. 平等原则:根据我国法律,雇主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和进行劳动关系管理时应遵循平等原则,不能歧视或虐待劳动者。

2. 自由原则:劳动者有权自由选择职业、自由劳动、自由选择劳动条件等,雇主不能限制劳动者的自由。 3. 合理原则:在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过程中,双方应当以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4. 保障原则:劳动法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包括工资支付、劳动时间、休假假期、社会保障等方面。 三、建设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性 建设和谐劳动关系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保障。和谐劳动关系的核心是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的良好沟通和合作。只有通过有效的沟通和合作,双方才能够达成共识,解决各类问题,从而建立起和谐的劳动关系。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不仅可以提高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还可以减少劳动纠纷的发生,保持企业的稳定发展。 四、加强劳动法宣传和教育的重要性 为了提高劳动者对劳动法的知晓和运用能力,增强企业和劳动者对劳动法的合规意识,必须加强劳动法宣传和教育工作。讲座是一种有效的形式,通过讲座的方式向劳动者传授劳动法的基本知识和应用技巧,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同时,讲座也为雇主提供了机会,了解劳动法规的要求,合法经营,避免违法用工行为。 五、劳动法讲座的内容和形式 劳动法讲座应根据听众的需求和实际情况来确定内容和形式。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劳动法宣讲演讲稿

劳动法宣讲演讲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 我很荣幸能够站在这里,为大家宣讲劳动法。劳动法,作为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的重要法律,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都至关重要。今天,我将以演讲的形式,向大家介绍劳动法的相关知识和重要原则,希望能够增进大家对劳动法的了解,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劳动法概述 劳动法,是指国家为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所制定的法律体系,包括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劳动法的核心目的是确保劳动者在工作中享受平等、公正、合法的待遇,并为劳动者提供有效的维权渠道。 二、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劳动法有一系列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平等就业原则:不论性别、种族、宗教等因素,每个人都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权益。 2. 劳动权益保护原则:保护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益,包括工资、工时、休假、社会保险等。

3. 人力资源优先发展原则:国家鼓励和支持各类人力资源开发的创新,提高劳动者的技能和就业能力。 4. 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劳动关系的公平、公正和合法,防止任意解雇、歧视等行为的发生。 5. 和谐劳动关系原则: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通过协商和谐解决劳动争议。 三、劳动合同的基本要素 劳动合同作为劳动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一个 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1. 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劳动合同应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的姓名(名称)、住所(地址)等基本信息。 2. 工作内容和岗位要求:劳动合同应明确约定劳动者的工作内容、 岗位职责、工作时间等。 3. 期限和地点:劳动合同应明确约定劳动关系的期限和工作地点。 4. 工资和福利待遇:劳动合同应明确约定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支付 方式以及其他福利待遇。 5. 工作条件和保护措施:劳动合同应明确约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 供的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措施等。 四、劳动法常见问题解答

劳动法讲座讲解

2015年的时光转瞬即将跃然而去,这一年世事多变;而在劳动法领域之中也发生了诸多令我们难忘的个案.沿着个别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这两条主线来看,劳动法重点调整个别劳动关系,可是过于刚性的劳动合同法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出现新问题.集体争议因为劳工三权的先天不足,虽然政府积极提高劳动基准来降低集体争议的需求,罢工、裁员等群体性事件却时有发生.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破天荒出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对劳资关系的重视前所未有,但是中国的整个实体经济下行风险不断显现,不少企业经营发生困难,从而导致劳动争议呈上升趋势。同样,在这一年中,中央经济会议提出了新观点,劳动者要适应市场.2015年注定是一个不平常之年份,将记载在历史之中。为了记录劳动法领域的片刻,让我们来盘点和评析一下2015年的典型个案。 热点案例一:上海家化与王茁终审判决继续履行案件 【案件始末】 2014年5月13日,王茁被上海家化解除总经理及董事职务,理由是王茁的工作责任心不强导致普华永道对该公司内部控制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并被媒体负面报道,对公司造成恶劣影响,为严重失职。王茁于2014年6月4日向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仲裁裁决支持了王茁的要求,上海家化不服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上海家化并无证据可证明,《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指出的重大缺陷是由于王茁个人严重失职、严重违纪造成,其诉求未得到一审法院的支持.上海家化不服上诉。2015年9月25日上海二中院作出了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茁恢复劳动关系的判决。随后上海家化给王茁安排了新职务,要求每周提交不少于2万字关于中国文化研究的进展报告,薪酬为6000元/月。 【案件点评】 这注定是一个万众瞩目的案件,不光是因为本案争议标的大,更重要的是本案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了一次全面又深入的拷问,让我们发现了劳动合同法所存在的漏洞.从专业的角度来看,判决恢复与判决不恢复皆有道理,可以有好几种判决结果,每种判法都能自圆其说,所以这个案子注定了吸引人眼球。大大小小问题不少,大问题至少有五个。 其一,高管是不是劳动者?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没有定义,通说认为判断劳动关系的关键在于从属性。高管则有两重关系,一是委任关系,二是劳动关系。对高管是否属于劳动者,支持和不支持学说皆有道理,但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劳动法没有将高管排除在外,因此高管仍是劳动者.问题在于劳动法倾斜保护的对象是弱势劳动者,劳动法应该雪中送炭而不是锦上添花,高管也支持双倍工资、加班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关系等,则显得非常的不合理。劳动法应该分层保护,将高管当弱势劳动者倾斜保护则逼问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理念。 第二,职务的免除是否等于劳动关系的解除?主流观点认为,高管的职务任免是无过错解除,但是解除职务不等于劳动关系的解除。少数人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终止。公司高管职务和劳动关系同时产生,高管的职务解除,劳动关系应该也终止.

劳动合同法培训

劳动合同法培训 篇一:劳动合同法学习要点 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法第二章 1、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 2、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用人单位: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劳动者:年满16 周岁以上至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之前的劳动者注意: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大中专学生,个人身份仍为学生,与退休返聘人员一样,只能签订《聘用协议》 3、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起始时间为“用工之日” 。必须在一个月之 内订立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可以索取双倍薪酬补偿; 2、若用工之日起满一年都没有订立劳动合同,除在不足一年的违法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 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建议: 1、注意若试用期内单位对劳动者不满意必须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单位在招聘时,应该将“招聘条件”设置得更加全面详细,填表要求也要严格。 2、若劳动者没有“如实说明”个人基本情况,则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必支付补偿,但是必须在试用期以内。 5、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建议: 1、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这里包括变更约定的“劳动期限” 这样就减少了劳动合同签订的次数。 2、如何理解“连续订立” ?“连续订立”简称“续订”就是2 个合同之间,没有时间上的间断,是“无缝拼接” 。如果有间断,证明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续订”合同。那么,前一个合同终止时,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与46 条第五项对照理解。 6、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 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 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 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 期限内。 注意:1、本公司现在普遍约定的合同期限为三年,试用期可以不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法培训讲义

劳动合同法培训讲义 1、对于企业和劳动者双方来说,《劳动合同法》更侧重保护谁的权益呢? 《劳动合同法》是应该向劳动者倾斜,还是应该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益并重平等保护,一直是充斥于立法整个过程的问题。最终,《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地位表述顺序上稍有改变。 《劳动法》第1条为:“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劳动合同法》第1条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在明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并重规范基础上,又特别提出了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可以说,相对于《劳动法》来说,《劳动合同法》作了“有限度的让步”。 2、《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包括以下4种类型: 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与

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而《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仅包括3种类型:1、中国境内的企业;2、个体经济组织; 3、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可见,在用人单位的适用范围上,《劳动合同法》比《劳动法》多了一个“民办非企业单位”,显然又比《劳动法》前进了一步。 因此,不管是国家机关还是事业单位,不管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还是以非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只要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签定劳动合同。而只要签定劳动合同,都要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3、什么是“民办非企业单位”? 所谓“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它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在我国现行体制下,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基金会一样,其实质均为民间组织的一种形式。 因此,《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作为民间组织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其聘用的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后,必须依照《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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