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关于试行建筑材料登记制度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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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我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差价调整的指导意见-苏住建价[2012]19号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我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差价调整的指导意见-苏住建价[2012]19号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我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差价调整的指导意见正文:----------------------------------------------------------------------------------------------------------------------------------------------------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我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差价调整的指导意见(苏住建价〔2012〕19号)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市各有关部门: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保障发承包双方工程竣工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我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差价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建设工程造价极易受到市场价格变化的影响,特别是当构成工程造价的人工、材料、机械等要素的市场价格大幅波动时,将给发承包双方带来很大的风险,严重影响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

因此,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签订合理的价格风险分担条款。

二、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事先明确约定差价调整办法,竣工结算时,按合同约定的条款调整差价。

主要条款包括:1.可调价要素的类别名称,例如:人工、钢材、砼、水泥、电线、电缆、沥青、石材、铝合金等等。

可调价要素的确定应以其价值占工程造价比重较大、其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明显者为原则;2.承包人承担的可调价要素的风险幅度;3.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的调整方法。

三、如果合同中未约定差价调整办法的,或虽有约定,但约定不明确或矛盾的,发承包双方应协商解决。

可按下述指导意见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须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采用固定价格(包括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的工程,计取了风险费用的,并且合同工期在6个月以内的,不再调整差价。

2.采用固定价格(包括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的工程,未计取风险费用的,或虽然计取了风险费用但合同工期在6个月以上的,在扣除风险费用后,差价按如下办法调整:(1)可调价要素:人工、钢材、砼、水泥、电线、电缆、沥青、石材、铝合金等等,以及其价值占单位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5%以上的其它要素者。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南通市监察局南通市财政局南通市审计局通建工〔2011〕37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招标投标办公室(中心):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等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市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要求,南通市城乡建设局、监察局、财政局和审计局联合制定了《建设工程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页无正文)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南通市监察局南通市财政局南通市审计局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抄送:省住建厅、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省治工办,市政府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办公室2011年1月30日印发建设工程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下列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项目;(三)国有企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或者借贷资金并由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四)国家融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包括材料设备暂估价及专业工程暂估价。

第四条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暂估价材料、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招标人与中标人根据合同约定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供应商及专业工程分包人。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2.10.11•【字号】苏住建规[2012]17号•【施行日期】201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住建规〔2012〕17号)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机制,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住建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和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二○一二年十月十一日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机制,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住建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和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本市和外地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是指以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为依据,在信用信息标准量化的基础上,对建筑业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和建设工程管理活动,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管理的联动。

第三条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范围内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局建筑业处、城建处和市建筑安装管理处负责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具体工作,局建筑市场处、质安处和市招标办、市质监站、市安监站、市城建监察支队、市造价处等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管理工作。

苏州市政府印发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6]126号

苏州市政府印发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6]126号

苏州市政府印发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印发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6]12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8月27日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充分释放住所资源,进一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苏政发〔2015〕1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适用本实施意见。

本实施意见所称住所,是指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所称经营场所,是指各类企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在地。

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应当依法登记,用于公示市场主体法定的送达地和确定市场主体司法、行政管辖地。

市场主体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影响相邻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正常生活。

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8.10.20•【字号】苏建城[2008]17号•【施行日期】2008.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建城[2008]17号)各市、区建设局,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建城〔2007〕19号),进一步完善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考评体系,提高工程建设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我局制定了《苏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考评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局城市建设处联系。

附件一:《苏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考评办法(试行)》附件二:《苏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考评标准》二○○八年十月二十日苏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考评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考评体系,提高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江苏省工程建设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际和施工现场管理的要求,制定本考评办法。

第二条凡在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投资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道桥、轨道交通、给排水、燃气、热力、路灯、污水处理、城市防汛、管线工程等),进行文明施工考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苏州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考评工作。

苏州市建设局城市建设处、质量安全处、苏州建筑业安全监督站、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苏州市造价管理处、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苏州市城建监察支队、苏州市市政建设管理处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考评小组,考评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城市建设处,牵头负责考评工作。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南通市监察局南通市财政局南通市审计局通建工〔2011〕37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招标投标办公室(中心):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等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市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要求,南通市城乡建设局、监察局、财政局和审计局联合制定了《建设工程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页无正文)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南通市监察局南通市财政局南通市审计局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抄送:省住建厅、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省治工办,市政府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办公室2011年1月30日印发建设工程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下列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项目;(三)国有企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或者借贷资金并由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四)国家融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包括材料设备暂估价及专业工程暂估价。

第四条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暂估价材料、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招标人与中标人根据合同约定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供应商及专业工程分包人。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筑材料信息归集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筑材料信息归集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筑材料信息归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8.22•【字号】苏住建质〔2023〕23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筑材料信息归集工作的通知苏住建质〔2023〕23号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房屋市政工程质量监管,通过信息化手段优化完善建筑材料见证取样及送检机制,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并促进新型绿色建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开展建筑材料信息归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归集范围第一批对应用于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房屋市政工程的建筑保温材料、防水材料、建筑涂料、砂浆、地坪的产品质量信息及其生产供应企业(以下简称供应企业)基本信息等进行归集。

建立全市建筑材料信息库,对已归集的建材产品信息及绿色建材认证情况等通过系统进行集中公开。

需进行信息归集的建筑材料产品清单(附件1)由市住建局适时更新,在“苏州市建筑材料信息归集系统”(网址:,以下简称系统)首页进行公开。

二、归集要求1.供应企业信息。

供应企业注册并登录系统(系统操作指南在登录界面下载),归集企业基本信息、人员信息,营业执照、安评报告、职评报告、环评批复、企业承诺书,主要产品信息、有效期内产品检测检验报告及绿色建材认证报告等资料(信息归集申报表详见附件2)。

系统对已进行信息归集的供应企业生成二维码(一级码),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扫码可查看供应企业基本信息及主要产品信息。

2.项目材料信息。

供应企业通过系统归集建筑材料产品在我市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供应情况信息,主要包括供应项目的基本信息,按批次进场的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及质保资料等。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的通知(苏住建价[2011]2号)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的通知(苏住建价[2011]2号)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的通知(苏住建价[2011]2号)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11.01.08
•【字号】苏住建价[2011]2号
•【施行日期】201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的
通知
(苏住建价〔2011〕2号)
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市各有关设计、施工、建设、咨询单位:
根据市场价格变化和现场采价,经研究,决定调整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建设工程主要材料指导价格详见附表一。

2.预拌砼公布价详见附表二。

3.本次发布的价格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表一:建设工程主要材料指导价格调整表
附表二:预拌混凝土公布价
二○一一年一月八日附表一:
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调整表
附表二:
预拌混凝土公布价(2011 年 1 月)
注:1.本公布价已包括泵送需要所添加的外加剂费用,实际采用的外加剂不同,不调整;但防水、抗渗、抗裂等功能性的外加剂费用应另行计算。

2.本公布价不含泵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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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登记制度的建设工程用材种类
1.钢材
2.水泥
3.墙体材料:砖、砌块等
4.防水材料:防水卷材、防水涂料等
5.水电材料:给排水管材,电线(缆)
6.建筑节能材料、构配件、设备:外墙保温材料(含外墙反射隔热涂料),外遮阳系统,太阳能热水器
7.门窗:商品住宅分户门、商品住宅外窗
8.预制构件:混凝土管桩、方桩,混凝土桁条、屋面板,商品住宅通气道
9.商品混凝土
10.预拌砂浆
苏州市吴江区建筑材料登记表
登记编号:
申报登记建筑材料基本信息表
1.登记编号由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填写,由年份、类别、流水号组成,例如:20150101(2015年,墙体材料,第一个登记);
2.执行标准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等;
3.许可认证是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即“CCC”认证)、特殊产品的生产许可,以及有卫生要求的卫生许可等;
4.进口产品的报关证明是指产品报关时间,商检情况等;进口产品在“许可认证(资质情况)”栏不填写,在“执行标准”栏填写商检后适用国内的标准,或者认证审定的结论;
5、本表一式三份,登记部门、申报单位、生产企业各留存一份。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本人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郑重承诺:本单位所填报和提供的申报资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对违反承诺的行为,本单位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报单位:
(公章)
20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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