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部损伤的鉴定
眼睛伤情鉴定程序

眼睛伤情鉴定程序所谓的伤情鉴定,就是一种以原始损伤作为鉴定依据的伤势,从这点来说,跟伤残鉴定是完全不一样的。
此外,伤情鉴定需要借助医疗跟踪以及观察检查,还有症状分析以及测试比对等鉴定,那么,眼睛伤情鉴定程序是什么?我将会为你详细分析一下!一、眼睛伤情鉴定程序【眼部损伤】(人体轻微伤、轻伤、重伤的鉴定标准对照)(重伤)一侧眼球缺失或者萎缩;(重伤)任何一侧眼脸下垂完全覆盖瞳孔;(重伤)眼脸损伤显著影响面容;(重伤)一侧眼部损伤致成鼻泪管全部断裂、内眦韧带断裂影响面容;(重伤)一侧眼眶骨折显著塌陷。
(重伤)损伤后,一眼盲;(重伤)损伤后,两眼低视力,其中一眼低视力为2级。
(重伤)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致使视野缺损(视野半径小于10度)。
(重伤)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后引起不能恢复的复视,影响工作和生活。
二、什么是伤情鉴定以原始损伤为鉴定依据的,法医应当在受伤后的重要时间节点内,也就是在入院期间,也可在重症、昏迷期间,通过公对公到医院病房调查伤员、公对公取证,确认伤员当时伤情和客观状况,拟订确认伤情等级。
通过医疗跟踪、观察检查、症状分析、测试比对,进行的一套法律医学伤残等级鉴定。
三、伤情鉴定的刑事责任以原始损伤为鉴定依据的,法医应当在重要的时间节点内,在入院期间,重症或昏迷期间,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操作规范,通过公对公到医院病房调查伤员,公对公取证,确认伤员当时伤情和客观伤残状况,拟订伤情等级。
通过现场医学勘察查看、医疗跟踪,临床医学特殊检查、伤情的活体观察检查、症状分析、测试比对、观察审讯、遗物鉴定、调取监控,进行的一套法律医学伤残等级鉴定。
符合条件的可以协助办案民警立案逮捕。
如果经鉴定达到轻伤一级,则应当由侦查机关立案,检察机关进行公诉。
以上是一篇关于“眼睛伤情鉴定程序”方面的介绍,主要介绍了眼睛伤情鉴定程序,除此以外,还有伤情鉴定的概念以及伤情鉴定的刑事责任,对于伤情鉴定的相关问题,如果还有什么不懂的地方,请当事人有必要咨询律师!。
眼睛工伤鉴定标准

眼睛工伤鉴定标准
眼睛工伤鉴定标准主要是根据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来确定,以下是一般的眼睛工伤鉴定标准,供参考:
1. 外伤性眼部损伤:指由于外界有害物质、机械或化学因素等引起的眼部损伤,包括眼睑、结膜、角膜、巩膜、玻璃体等不同部位的损伤。
根据损伤程度和治疗情况决定工伤等级。
2. 光电损伤:指由于长期接触光源或者电磁辐射引起的眼睛损伤,包括病理性近视、视网膜病变、白内障等。
根据损伤程度和病情发展情况决定工伤等级。
3. 化学性眼部损伤:指由于接触有害化学物质或其蒸气、气体引起的眼部损伤,包括化学灼伤、化学角膜炎等。
根据损伤程度和治疗情况决定工伤等级。
4. 热腐蚀性眼部损伤:指由于热物质直接作用于眼部引起的眼部损伤,包括高温火焰、热液体等烫伤。
根据损伤程度和治疗情况决定工伤等级。
5. 手术及治疗性眼部损伤:指在进行眼部手术或治疗时因手术操作不当或治疗过程中出现的意外伤害。
根据手术或治疗过程中的失误程度和损伤后的治疗情况决定工伤等级。
6. 眼睛病变:指由于工作环境因素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眼睛疾病,包括职业性角膜病变、视网膜病变、干眼症等。
根据病情发展情况和工作环境的影响程度决定工伤等级。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眼睛工伤鉴定标准,具体的鉴定还需要结合个人的工作环境、工作性质、工作时间等因素综合考虑。
最终的工伤鉴定结果由医疗鉴定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评估。
眼损伤法医学鉴定

眼损伤法医学鉴定眼损伤是一种常见的法医学领域的问题,通过科学的方法和专业的技术手段对眼损伤进行鉴定,对于依法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医学鉴定的流程、常见的眼损伤类型及其鉴定方法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法医学鉴定流程法医学鉴定是一项综合性强、科学性强的工作,眼损伤的法医学鉴定也需要遵循一定的流程,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一般而言,眼损伤法医学鉴定的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现场勘察:法医鉴定人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前往现场进行勘察,记录现场的相关信息,包括场地环境、现场物品等,为后续的鉴定工作提供依据。
2. 检查受害人:对于眼损伤的受害者,法医鉴定人员需要进行细致的检查,包括眼球的外观、瞳孔的大小和反应等方面,以评估受害人的损伤情况。
3. 鉴定材料收集:根据案件需要,法医鉴定人员可能还需要收集其他相关的鉴定材料,例如医疗记录、照片、视频等,并进行详细的记录,为鉴定结论提供证据。
4. 实验室检验:一些眼损伤的鉴定需要进行实验室检验,例如通过显微镜观察眼球组织的病变情况、化学试剂检测等,以支持鉴定结论的准确性。
5. 鉴定结论:根据现场勘察、受害人检查和实验室检验的结果,法医鉴定人员将给出眼损伤的鉴定结论,明确受害人的伤情、损伤原因以及可能的加害手段等。
二、眼损伤的鉴定方法眼损伤的鉴定方法根据具体的情况而定,常见的眼损伤类型包括钝性眼外伤、烧伤、腐蚀伤等,下面将针对其中几种常见的眼损伤类型介绍其鉴定方法:1. 钝性眼外伤:钝性眼外伤是较为常见的一种眼损伤,例如眼球挫伤、眼眶骨折等。
在鉴定过程中,法医鉴定人员通常会通过眼球的外观检查、眼压测量、眼底检查等方法来评估受害人的损伤程度。
2. 烧伤:烧伤是指眼部组织被高温热源烧伤所造成的损伤,例如火灾、化学物质溅入眼睛等。
鉴定烧伤的方法包括观察眼睑和结膜的烧伤程度、检测烧伤组织的温度以及进行烧伤程度的评估等。
3. 腐蚀伤:腐蚀伤是指眼部受到酸碱等腐蚀性物质侵蚀而造成的损伤,例如工业事故、意外溅入化学物质等。
打架眼睛伤残鉴定标准

眼睛伤残鉴定标准眼睛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主要根据视力以及视野结果来判定分级。
视力最严重的表现为无光感或者仅有光感,较严重程度是矫正视力小于或等于0.02,以此类推0.1、0.2、0.3、0.5、0.8都是视力分级标准。
视野最严重的是视野小于或等于8%,以此类推,视野小于或等于16%、24%、32%、40%也是分级标准。
目前眼部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分为一级到十级,其中一级伤残的标准为双眼无光感或者仅有光感;二级伤残标准为一只眼睛有或者是无光感,另外一只眼睛矫正视力小于或等于0.02,或视野小于或等于8%;十级伤残鉴定标准为一眼矫正视力小于或等于0.5,另一只眼矫正视力小于或等于0.8,双眼矫正视力小于或等于0.8。
外伤导致眼睛伤残需要到当地指定的医疗机构去鉴定。
做伤残鉴定眼睛的伤害程度有什么标准1、重伤一级、重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微伤;2、法律依据:5.4.1重伤一级a)一眼眼球萎缩或者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
b)一眼视野完全缺损,另一眼视野半径20。
以下(视野有效值32%以下)。
c)双眼盲目4级。
5.4.2重伤二级a)一眼盲目3级。
b)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c)一眼视野半径10。
以下(视野有效值16%以下)。
d)双眼偏盲;双眼残留视野半径30。
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
5.4.3轻伤一级a)外伤性青光眼,经治疗难以控制眼压。
b)一眼虹膜完全缺损。
c)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双眼中度视力损害。
d)一眼视野半径30。
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双眼视野半径50。
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
5.4.4轻伤二级a)眼球穿通伤或者眼球破裂伤;前房出血须手术治疗;房角后退;虹膜根部离断或者虹膜缺损超过1个象限;睫状体脱离;晶状体脱位;玻璃体积血;外伤性视网膜脱离;外伤性视网膜出血;外伤性黄斑裂孔;外伤性脉络膜脱离。
b)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外伤性白内障;外伤性低眼压;外伤性青光眼。
c)瞳孔括约肌损伤致瞳孔显著变形或者瞳孔散大(直径0.6cm以上)。
司法鉴定中眼睛伤残鉴定标准

司法鉴定中眼睛伤残鉴定标准司法鉴定是指在法律程序中,由具有法律资格的专业人员对案件中的事实、证据、技术问题等进行鉴定,提供专业意见,为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提供科学、准确、客观的证据。
在司法鉴定中,眼睛伤残鉴定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眼睛伤残鉴定是指对因眼部受伤或疾病导致视力受损的人进行的鉴定。
在司法鉴定中,眼睛伤残鉴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视力检查视力检查是眼睛伤残鉴定的核心内容。
视力检查主要通过测量被鉴定人的裸眼视力、矫正视力、双眼视力、单眼视力等指标,来评估被鉴定人的视力损伤程度。
视力检查需要在专业医疗机构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由具有资格的医生或者鉴定人员进行。
二、眼球运动功能检查眼球运动功能检查是指对被鉴定人的眼球运动功能进行检查,包括眼球运动范围、眼球运动灵敏度、眼球运动协调性等指标。
眼球运动功能检查可以通过观察被鉴定人的眼球运动情况、进行眼球运动测试等方式进行。
三、眼部外观检查眼部外观检查是指对被鉴定人的眼部外观进行检查,包括眼球大小、眼球形态、眼睑肿胀、眼球凸出等指标。
眼部外观检查可以通过观察被鉴定人的眼部外观、进行眼部影像学检查等方式进行。
四、眼部病史调查眼部病史调查是指对被鉴定人的眼部病史进行调查,包括眼部疾病、手术史、用药史等方面。
眼部病史调查可以通过询问被鉴定人本人或者其家属、查阅医疗记录等方式进行。
以上是眼睛伤残鉴定的主要标准,但是在具体的鉴定中,还需要根据被鉴定人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同时,眼睛伤残鉴定需要在专业医疗机构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由具有资格的医生或者鉴定人员进行。
只有在专业机构进行的眼睛伤残鉴定结果才能被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认可。
总之,眼睛伤残鉴定是司法鉴定中的一个重要方面,需要根据被鉴定人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在进行眼睛伤残鉴定时,需要在专业医疗机构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由具有资格的医生或者鉴定人员进行。
只有在专业机构进行的眼睛伤残鉴定结果才能被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认可。
眼部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眼部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眼部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根据《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和《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的规定,结合眼部损伤的严重程度和对劳动能力的影响,对眼部伤残等级进行评定的标准。
眼部是人体重要的感觉器官之一,对于保障人体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对于眼部伤残等级的评定必须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确保评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首先,眼部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主要包括了对视力、眼球运动、眼球形态和眼睑功能等方面的评定。
其中,对于视力的评定是眼部伤残等级评定的重点之一。
根据《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对于双眼视力的评定是根据裸眼视力和矫正视力来进行的。
裸眼视力低于0.3的,矫正视力低于0.5的,均可被认定为眼部伤残。
而对于眼球运动和眼球形态的评定则是通过眼球运动范围和眼球形态的正常程度来进行评定的。
此外,眼睑功能的评定也是眼部伤残等级评定的重要方面之一,主要包括眼睑的开合功能和泪液分泌功能等。
其次,根据《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的规定,眼部伤残等级的评定主要分为一至十级。
一级为轻微伤残,十级为极重伤残。
具体的评定标准是根据眼部损伤的严重程度和对劳动能力的影响来进行评定的。
对于一至三级的轻微伤残,主要表现为视力受损较轻,对劳动能力的影响较小。
而对于四至七级的中度伤残,主要表现为视力受损较重,对劳动能力的影响较大。
对于八至十级的重度伤残,主要表现为完全失明或者眼球缺失,对劳动能力的影响非常大。
最后,根据《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的规定,眼部伤残等级的评定需要由专业的医疗机构进行评定,评定结果需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确认。
在评定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确保评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同时,对于评定结果不满意的申请人可以提出复查申请,确保评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眼部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根据《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和《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的规定,结合眼部损伤的严重程度和对劳动能力的影响,对眼部伤残等级进行评定的标准。
评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是评定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需要由专业的医疗机构进行评定,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确认,确保评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最新眼部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最新眼部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在眼部遭受到了⼀些伤害的时候,如果达到了严重地步,可以申请伤残鉴定,因为眼睛是属于⾮常脆弱的器官,⼀般鉴定的结果都⽐较⾼,那么评定的标准是怎样的?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
⼀、最新眼部伤残等级评定标准1、⼀级伤残:a)双侧眼球缺失;b)⼀侧眼球缺失,另⼀侧眼严重畸形伴盲⽬5级。
2、⼆级伤残:a)⼀侧眼球缺失,另⼀眼盲⽬4级;或⼀侧眼球缺失,另⼀侧眼严重畸形伴盲⽬3级以上;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4级以上;或⼀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4级以上,另⼀眼盲⽬5级;双眼盲⽬5级;3、三级伤残:a)⼀侧眼球缺失,另⼀眼盲⽬3级;或⼀侧眼球缺失,另⼀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2级;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3级以上;或⼀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3级以上,另⼀眼盲⽬4级以上;c)双眼盲⽬4级以上;d)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于5°);4、四级伤残:a)⼀侧眼球缺失,另⼀眼低视⼒2级;或⼀侧眼球缺失,另⼀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1级;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2级以上;或⼀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2级以上,另⼀眼低盲⽬3级以上;c)双眼盲⽬3级以上;d)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于10°);5、五级伤残:a)⼀侧眼球缺失伴另⼀眼低视⼒1级;⼀侧眼球缺失伴⼀侧眼严重畸形且视⼒接近正常;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1级;或⼀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1级以上,另⼀眼低视⼒2级以上;c)双眼低视⼒2级以上;d)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于20°);6、六级伤残:a)⼀侧眼球缺失伴另⼀眼视⼒接近正常;或⼀侧眼球缺失伴另⼀侧眼严重畸形;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视⼒接近正常;或⼀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视⼒接近正常,另⼀眼低视⼒1级以上;c)双眼低视⼒1级;d)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于60°);7、七级伤残:a)⼀侧眼球缺失;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c)⼝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重度张⼝受限;d)上颌⾻、下颌⾻缺损,⽛齿脱落16枚以上;⼆、相关法律知识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规定:第⼗七条受害⼈遭受⼈⾝损害,因就医治疗⽀出的各项费⽤以及因误⼯减少的收⼊,包括医疗费、误⼯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应当予以赔偿。
眼部重伤鉴定标准

眼部重伤鉴定标准
一、视力损伤程度
根据受伤后的矫正视力,可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1. 重度视力损伤:矫正视力小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2. 中度视力损伤:矫正视力在0.05至0.3之间或视野半径在10至50度之间。
3. 轻度视力损伤:矫正视力大于等于0.3且小于等于0.8。
二、视野缺损程度
根据视野缺损的范围,可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1. 完全性视野缺损:视野半径小于5度。
2. 相对性视野缺损:视野半径在5至20度之间。
3. 视野受损:视野半径大于20度但有明显视野受损。
三、眼前段结构改变
包括角膜损伤、虹膜损伤、晶状体脱位或破裂等,根据损伤程度和范围进行评估。
四、眼后段结构改变
包括玻璃体出血、视网膜脱离、黄斑病变等,同样需要根据损伤程度和范围进行评估。
五、眼睑损伤程度
根据眼睑的裂伤、撕裂伤、瘢痕形成等情况进行评估。
六、眼肌和眼球运动功能
检查眼球运动是否正常,是否存在眼球震颤、斜视等情况。
七、视觉神经和传导通路
检查视觉神经传导功能是否正常,是否存在视神经萎缩或传导阻滞等情况。
八、并发症的发生情况
眼部受伤后可能出现一些并发症,如青光眼、眼内炎等,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
综上所述,眼部重伤鉴定标准主要从视力损伤程度、视野缺损程度、眼前段结构改变、眼后段结构改变、眼睑损伤程度、眼肌和眼球运动功能、视觉神经和
传导通路以及并发症的发生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眼部损伤的鉴定第六章眼损伤的鉴定一、外伤后斜视的鉴定案例一[案情与病史] 何某某,男性,18岁。
20__5年10月11日,何某某被人打伤右眼。
现为明确何某某的损伤究竟为轻伤还是轻微伤,公安局于其伤后22个月委托本中心进行法医学鉴定。
损伤当日急诊病历:被人用拳击伤右眼2小时。
查体:右上眼睑有两处裂伤口,可见活动性出血,右眼球结膜下出血。
急诊就治后即予清创缝合术及对症治疗。
诊断:右上睑皮肤软组织裂伤,右眼睑周围皮肤软组织挫伤及表皮裂伤,右眼球结膜下出血。
损伤当日入住人民医院,入院时情况:右眼拳击伤5小时,感右眼疼痛、视物不清、流血不止,已行清创缝合术,后转省医院诊治;查体:右眼睑可见多个裂伤缝合处,右眼睑高度肿胀,皮下青紫瘀斑,结膜轻度充血,角膜透亮,前房无积血,瞳孔不规则散大,直径6mm×7mm,对光反射迟钝,右眼黄斑可见1/5PD 病灶,C/D=0.5。
住院经过:入院后给予对症治疗;2周后行视光学检查,结果为:右+0.25Ds/+1.25Dc→0.05,左-3.00Ds→1.2+;P-VEP报告:右眼视觉诱发电位异常。
UBM检查:右眼前房轴深不明,虹膜稍下塌,房角开放,未见后退,晶体悬韧带未见断裂。
诊断:右眼睑裂伤,右眼外伤性瞳孔扩大,右眼视网膜震荡,脑震荡,右眼继发性外斜视,右眼外伤性上睑下垂,右眼视神经挫伤。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20__5年9月26日(本次外伤前)视力检测记载:左4.0(小数视力1.0),右4.0(小数视力1.0)。
20__6年2月11日鉴定报告书摘录:右眼上睑下垂如无外伤前就存在的证据,则不能排除与本次外伤有关;目前尚无证据证明外斜视、屈光不正、眼球震颤(右)与本次外伤有关;右眼视力差、VEP异常可能与外伤有关,也可能与先天性因素有关,也可能两者同时作用。
20__6年4月8日司法医学鉴定报告书摘录:右眼外伤性瞳孔散大可明确诊断,就现有资料及检查情况,无法确定右眼视神经病变为外伤或先天性所致。
20__6年4月13日法医临床学鉴定书摘录:何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甲级。
20__6年4月16日鉴定书摘录:何某某的伤残程度为(职工工伤)七级(伤残)。
20__6年11月28日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法医学鉴定书摘录:何某某右眼睑下垂、瞳孔散大、弱视与外伤无关;右眼睑损伤为轻微伤甲级。
[检验过程] 1、体格检查神志清,步入检查室,检查合作,对答切题。
右眼上睑缘正中见一处长度为1.4cm的纵形线状不规则瘢痕,其内侧缘见一处长度为1.3cm的纵斜形线状不规则瘢痕。
2、眼科检查右眼球第一眼位外斜20度至30度。
双眼球指测眼压在正常范围。
右眼上睑下垂,平视前方时遮盖2/3瞳孔。
右眼球上转轻度受限。
随机视力投影仪检查远视力:右:光感,无法矫正;左:0.05,-3.50Ds ?1.0。
裂隙灯检查:双眼结膜未见明显充血。
右眼角膜明,前房中深、清,虹膜纹理清晰,瞳孔圆,直径7mm,直、间接对光反射均迟钝,晶体在位、透明。
左眼角膜明,前房中深、清,虹膜纹理清晰,瞳孔圆,直径4mm,直、间接对光反射均存在,晶体在位、透明。
直接眼底镜检查(包括眼底照相):右眼底稍糊,视盘略小,边界清,色泽略淡,杯/盘比为0.5,视网膜平伏无隆起,黄斑区中心凹光反射隐约可见。
左眼底视盘正常大小,边界清,色泽可,视网膜平伏无隆起,黄斑区中心凹光反射可见。
双眼对照视觉诱发电位检测:右眼图形翻转刺激视觉皮层诱发电位检测,未引出P100波形;扫描图形视觉皮层诱发电位检测,P100波形分化不佳。
左眼扫描图形视觉皮层诱发电位检测,P100波形分化可,振幅及潜伏期基本正常。
3、阅照片所见阅何某某损伤前照片1张,示:右眼上睑较之左眼,呈明显下垂状;右眼球似有外斜改变。
[分析说明] 被鉴定人何某某遭他人钝性外力(如拳击等)作用,致右眼睑皮肤软组织挫裂创,右眼球结膜下出血等。
经临床行清创缝合术等治疗,目前其右眼上睑遗留不规则线状瘢痕。
根据本中心本次检验所测得的瘢痕长度,推断损伤当时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未达3.5cm,累计长度未达5cm。
参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相关条款及《人体轻微伤的鉴定》第3.4条、第3.7条等条款之规定,上述右眼睑软组织损伤及右眼部挫伤尚未达轻伤程度,但已构成轻微伤。
现有材料显示,何某某于本次外伤前很可能已经存在右眼上睑下垂及右眼球外斜视。
亦未发现本次外伤致眼睑下垂的损伤基础。
因此认为,本中心目前检见的右眼上睑下垂及右眼球外斜视难以认定系本次外伤所致,故无法据此鉴定伤情。
儿童存在上睑下垂的,往往会影响眼球的发育,导致屈光不正和不能被矫正的视力减退,形成所谓的弱视。
弱视者若不能得到及时的矫治,则常无法得以恢复。
现有材料虽显示何某某的伤前视力可达0.1,但未提供矫正视力,故目前并无证据证明其伤前视力可达正常水平(0.8)。
其次,何某某伤后检查提示右眼视神经乳头稍小,反映其很可能伤前即已存在视神经病变;而视神经病变往往会引起视力下降。
再次,审阅送检病史并本中心检验,未发现其本次右眼部外伤后存在可以导致视力下降的损伤性改变。
因此认为,目前尚无足够的证据证明其目前存在的右眼视力下降与本次外伤存在直接关系,不宜依据目前检见的右眼视力状况评定其损伤程度。
何某某本次右眼部外伤后,临床检见其右眼瞳孔扩大,本中心检验时其右眼瞳孔直径较左眼明显扩大。
但从病史记载来看,目前并无证据证明其于本次外伤后出现导致瞳孔散大的损伤性改变,也未见其伤前关于瞳孔情况等眼球结构的专科检查,故上述瞳孔扩大与本次外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依据不足,无法依据目前存在的右眼瞳孔散大评定其损伤程度。
[鉴__论] 被鉴定人何某某遭外力作用,致右眼睑皮肤软组织挫裂创,右眼球结膜下出血等。
该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评析] 关于斜视的鉴定每一个眼球有六条眼外肌,司眼球的运动。
双侧眼球的协调、联动,是双眼多条眼外肌联合运动的结果。
眼外肌的损伤可以是眼外肌的直接损伤,也可以是主司神经的损伤,可引起眼位的异常、眼球运动的异常和复视。
眼位的异常也即斜视。
出现斜视时,可致眼轴偏斜,进而出现视网膜异常对应,并融合功能不全,可发生双眼复视。
外伤性眼位异常,眼球运动障碍和复视,应进行眼外肌的检查:(1)观察两眼的相对眼位;(2)测定眼位偏斜度数;(3)检查眼球运动是否受限;(4)测定有无复视及其性质。
常用的检查方法包括:角膜映光法,遮盖法,眼球运动试验,红玻璃试验;遮盖法加三棱镜法,视野计法,同视机法等。
其中,同视机法是检查双眼眼位、斜视角、视觉融合情况的有效手段。
斜视和复视的检查有以下方法:(1)角膜映光法:检查两眼直视的第一眼位,以烛光(或聚光手电)距眼前33cm处投照,观察角膜位置是否位于睑裂中央,角膜映光点是否位于瞳孔中央。
此方法检查的是眼球的显性斜视,角膜映光点不在瞳孔中央者,即为眼位异常,存在(显性)斜视。
角膜映光点位于瞳孔中央外侧的,表明该眼存在内斜视;反之,为外斜视。
(2)交替遮盖试验:请受检者注视视标,遮一眼,然后迅速去除遮盖,观察两眼是否转动及转动方向,然后以同样方法检查另眼。
此方法所查的是隐性斜视。
隐性斜视并非一定是病理性的。
(3)三棱镜法:令患者注视视标,将三棱镜置于患眼前,内斜视者三棱镜底向外,外斜视者底向内;然后遮盖健眼,可观察到三棱镜后的患眼向内或向外的转动。
(4)红玻璃试验:在一眼前置红色玻璃片,检查双眼各方向注视时有无复视现象以及复视的程度、方向。
(5)同视机检查:可比较准确地测量眼位和斜视角,以及同时存在的复视;将患者头额、下颌固定后,调整好高低及瞳孔距离后,将同时知觉画片(例如一片图像是笼子,另一片图像是一头狮子)分别放入同视机的画片筒内,健眼镜筒放于“0”位置,然后转动患眼镜筒,使两画片重合(如狮子进入笼子中央),此时从同视机上读出的度数即为病人的主观斜视角,可用三棱镜屈光度来表示。
如交替开闭每侧画片后的灯,并移动镜筒使其反光点位于角膜中央,直至两眼不动时,读出同视机上的数值即为客观斜视角。
大多数眼外肌麻痹引起的复视多是暂时的,会随着眼外肌功能的恢复而逐渐好转。
若超过3至4个月仍不能恢复的,常提示损伤较严重,如存在眼眶壁的骨折,或者神经的损伤。
应注意排除先天性(或陈旧性)斜视。
要求提供患者伤前的照片,尤其是证件照常是有效的手段,因为证件照相时双眼总是对着摄像镜头的。
一些视功能的存在或丧失,也有助于鉴别眼外肌麻痹是新近外伤还是过去早已有之。
弱视和抑制一般仅发生于视力尚在发育的儿童阶段,十几岁以后便不会再发生。
因此,若在成年伤者出现眼外肌麻痹的同时,伴有这些现象,则可以排除其是新近发生的眼外肌损伤。
二、外伤后视力减退鉴定的时机把握案例二 [案情与病史] 朱某某,女性,32岁。
20__7年3月8日,朱某某右眼被爆竹炸伤。
伤后三月余,人民法院委托本中心按照“道路交通事故伤残标准”对其进行法医学伤残等级鉴定。
20__7年3月8日当天病历摘录:右眼被爆竹炸伤1小时余。
检查:VOD光感/眼前,右眼上睑外侧近眉弓处见2mm裂口,鼻侧球结膜裂伤约3mm,角巩膜缘裂伤位于10点至3点,部分虹膜脱出,前房消失,可见积血充满前房,球结膜裂伤口见活动性血性液体溢出,余眼内结构窥不清。
诊断:右眼球穿通伤,右眼睑皮肤裂伤。
某大学附属医院20__7年3月8日至3月26日出院小结摘录:于3月8日在局麻下行右眼球穿通伤清创缝合术,手术顺利,安返病房,并予对症治疗;查眼B超,右眼玻璃体后段可见条索状强回声,后运动强,后段可见网膜壁毛糙、不光滑。
出院时右眼视力0.12,小孔镜矫正视力为0.4。
诊断:右眼球挫裂伤:角巩膜缘裂伤,前房积血,虹膜脱出,根部离断,玻璃体混浊、机化,视网膜挫伤(黄斑部挫伤);右眼眉弓部皮肤擦伤。
外伤后一月转入某市级医院。
主诉右眼鞭炮炸伤,视力下降3周。
于4月16日在神经阻滞麻醉下行右眼玻璃体切割术,术后对症治疗。
诊断:右眼外伤后,玻璃体积血。
[检验过程] 1、体格检查双眼球第一眼位正,各方向活动无明显受限,指测眼压在正常范围。
双眼睑未见上睑下垂、闭合不全等异常,眼球突出度正常。
因右眼刺激症状明显,睁眼稍有困难,且眼部分泌物明显增多。
2、眼科实验室检查随机视标投影仪检查远视力:右:0.02,+针孔镜→ 0.1;左:1.0。
裂隙灯检查:右眼结膜可见明显混合充血,左眼结膜未见明显充血。
右眼角膜鼻侧缘巩膜处见一处缝合伤痕。
右眼角膜后缘见少量色素颗粒附着,前房稍浅,鼻侧虹膜缺损,残余虹膜较广泛后粘连,瞳孔横椭圆状,向鼻侧移位,直径为8mm ×4mm,直、间接对光反射均消失,晶体混浊;左眼角膜明,前房中深、清,虹膜纹理清晰,瞳孔圆,直径3mm,直、间接对光反射存在,晶体在位、透明。
直接眼底镜(并眼底照相机)检查:右眼底模糊,隐约见视盘界清、色可,视网膜平伏,黄斑区中心凹光反射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