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有关医疗期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医疗补助费的最新法律规定
上海上海市医疗期和病假工资相关规定

医疗期与病假工资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此时,由于员工因疾病往往很容易陷入困境,所以劳动法律对在此期间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病假工资的发放等方面作出了特殊规定,以保证患病职工的基本生活。
一、医疗期的标准影响医疗期期限的因素主要是劳动者的工龄。
作为一名管理者,对每个员工享有多长时间的医疗期应当熟悉。
由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医疗期标准都未做具体规定,因此全国各地执行的标准不一,而上海市也制定了自己的地方标准。
在上海市,员工医疗期标准与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相挂钩,需要注意的是,此处所指的工作年限是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的年限,而非累计工龄,也就是说在其他单位的工龄是不计算在内的。
其具体标准为3-24个月,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最多不超过24个月,同时医疗期在使用上是累计计算的,而不是循环使用。
案例二、医疗期与劳动合同解除案例:孙某2004年1月进入上海S有限公司从事管理工作,由于孙某性格暴躁,经常与同事发生冲突。
从2009年5月起,孙某患病开始在家休养,2009年6月的一天,孙某回公司递交病假单时与S公司员工张某发生口角,后两人扭打在一起,使得公司一片混乱,无法正常经营。
S公司高层经研究决定准备以在公司内打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孙某的劳动合同。
但孙某提出自己仍然还在医疗期内,按照法律规定公司不能解除合同。
此时,S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呢?根据医疗期期满与否,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也有所不同:1、如果劳动者患病仍然处在医疗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以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济性裁员等理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这充分体现了法律对患病员工的特殊保护。
当然,此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也并非绝对,如果劳动者出现“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即使其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仍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上海市病假工资计算

上海市病假工资计算导言在上海市,员工在因病无法工作时,可以享受病假工资。
病假工资的计算方式特定于上海市的劳动法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病假工资的计算方式根据上海市的劳动法规定,病假工资的计算方式为:基本工资×病假期间的实际出勤比例+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病假期间的未出勤比例。
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是指员工在病期前一个月的实际工资,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等。
员工的病假工资将按照基本工资来计算。
实际出勤比例实际出勤比例是指员工在病假期间实际工作的比例,可根据员工的实际出勤天数来计算。
例如,如果员工在病假期间有3天是实际工作的,那么实际出勤比例就是3/病假期间总天数。
未出勤比例未出勤比例是指员工在病假期间未出勤的比例,可根据员工的未出勤天数来计算。
例如,如果员工在病假期间有2天是未出勤的,那么未出勤比例就是2/病假期间总天数。
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是指上海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水平。
如果员工的基本工资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那么病假期间的未出勤部分将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来计算。
示例计算假设员工小王的基本工资为5000元,病假期间为10天,其中实际工作了6天,未出勤了4天。
假设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为20元/天。
根据上述计算方式,我们可以按以下步骤来计算小王的病假工资:1.计算实际出勤比例:实际出勤比例 = 实际工作天数 / 病假期间总天数= 6 / 10 = 0.6;2.计算未出勤比例:未出勤比例 = 未出勤天数 / 病假期间总天数 = 4 /10 = 0.4;3.计算病假工资:病假工资 = 基本工资 × 实际出勤比例 + 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 × 未出勤比例 = 5000 × 0.6 + 20 × 0.4 = 3060元。
所以,小王的病假工资为3060元。
结论根据上海市的劳动法规定,员工的病假工资将按照基本工资、实际出勤比例和未出勤比例来计算。
如果员工的基本工资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那么病假期间的未出勤部分将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来计算。
上海医疗期规定

上海医疗期规定
上海市医疗期规定是指在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导致意外伤害或职业病的情况下,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一段时间。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暂行规定》和《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上海市医疗期的规定如下:
1. 医疗期的计算方式:医疗期的起始时间是劳动者患病或者发生工伤的当天,截止时间是劳动者的病情达到治愈或者达到可以从事工作的状态的当天为止。
2. 医疗期的长度:根据劳动者的病情和职业病的不同,医疗期的长度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下,医疗期不超过12个月,但是严重职业病的医疗期可以延长至24个月。
3. 医疗期内的待遇:劳动者在医疗期内可以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包括医疗费用的报销、住院费用的补偿、工资的丧失补偿等。
具体的待遇标准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和个人参加的工伤保险制度来确定。
4. 医疗期的延长:在劳动者的病情需要继续治疗的情况下,医护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医疗期进行延长。
具体的延长时间需要由职业医师或鉴定单位出具相应的意见和证明文件,最终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决定医疗期的延长。
5. 医疗期后的安置:当劳动者的医疗期结束后,如果因病情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的结果,雇主应当为其
提供适当的工作岗位或者安排职业培训,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总之,上海市医疗期的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导致的健康问题,提供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
根据劳动者的病情和工作能力鉴定的结果,相关待遇和安置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上海市有关医疗期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医疗补助费的法律规定

上海市有关医疗期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医疗补助费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国劳动法和上海市相关政策,上海市有关医疗期、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补助费的法律规定如下:一、医疗期:1.员工患病需要请假治疗时,可以享受医疗期,医疗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
逾期不复工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如果员工因工负伤,或者在工作期间发生职业病,医疗期根据工伤或职业病认定的结果进行安排。
3.医疗期内,员工享受病假工资。
二、病假工资:1.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员工的病假工资。
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为:a.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第1-3个月按照员工工资的100%支付病假工资;b.第4-12个月按照员工工资的80%支付病假工资。
2.病假工资计算时的工资基数:a.固定工资人员的病假工资基数为员工的正常工资;b.计件工资人员的病假工资基数为员工过去12个月的平均工资。
3.员工享受病假工资的时间计算:a.连续患病的,从第一天开始计算;b.季节性疾病,累积患病时间超过半年的,从第一天开始计算;c.患者患有需要手术治疗的疾病的,从手术后一天开始计算。
三、疾病救济费:1.疾病救济费是由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适用于住院的上海市本市户籍和非本市户籍的职工。
2.疾病救济费按照疾病救济费支付标准进行支付,支付期限为住院医疗费用发生后30日内。
3.疾病救济费的支付标准由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决定,并根据不同等级的医院进行调整。
四、医疗补助费:1.医疗补助费是由员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的,适用于上海市本市户籍职工和按劳动合同办理社保并在本市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满1个月的非本市户籍职工。
2.医疗补助费的支付标准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的个人负担比例,按照就医费用的个人部分进行支付,支付期限为自费医疗费用实际交付后30日内。
上海市有关医疗期、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医疗补助费的最新法律规定

一、什么叫医疗期,如何界定?根据上海市政府 2002年4月30日发布的《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规定,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可见,医疗期通过“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予以界定,由医院开具的病假单,结合病历、挂号费收据等作为证据形式予以证明。
在日常生活中,比较容易混淆的是医疗期与病假期的关系,两者的主要区别是:医疗期是根据职工工作年限确定的“法定”期间,比如工作第一年,医疗期为3个月,这3个月就是固定的,除非你的工作年限发生了变化;而病假期则是事实上发生了多少就算多少,是不确定的期间,譬如你休了4个月的病假,医疗期只有3个月,病假期间仍然算是4个月。
二、医疗期有多长,根据什么标准来确定?根据上海市《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规定,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
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
下列情形中关于医疗期的约定长于上述规定的,从其约定:1、集体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2、劳动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3、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对医疗期有特别规定的。
三、医疗期如何计算?根据原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市政府<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的通知》规定精神,医疗期以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第一次请病休时间起算,累计计算,超过按规定享受的医疗期,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四、医疗期,享受哪些待遇?(一)医疗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除非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参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等。
上海病假期间的工资如何发放【推荐】

上海病假期间的工资如何发放【推荐】生病受伤是一个正常人不可避免的事情,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出现因疾病或非因工受伤的情况,需要向单位请假的,属于病假。
在劳动者生病在家或在医院修养治疗期间是否有工资,只是劳动者最关心的问题。
下面我们就来共同了解一下有关上海病假发放工资的相关规定。
一、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上海上海市医疗期和病假工资相关规定

上海上海市医疗期和病假工资相关规定上海市的医疗期和病假工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病假工资的计算、领取条件、病假起算时间、医疗期限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要求。
下面将对每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病假工资的计算。
根据上海市的规定,病假工资的计算方式为“无工资、医保月缴税基数的50%”。
也就是说,员工在病假期间如果无工资,将按照其医保月缴税基数的50%来计算病假工资。
如果员工有工资,那么病假工资将按照其实际工资的50%来计算。
其次,病假工资的领取条件。
在上海市,员工享受病假工资的条件是:在单位工龄满3个月以上,已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并已缴纳医疗保险费满3个月,且有医院或者医生的证明文件。
然后,病假起算时间。
在上海市,病假的计算起点是请病假当日,而不是请假前一天或者实际确诊的日期。
也就是说,如果员工请了假,但是医生只在请假后的几天给出了诊断结果,那么请假期间就可以计算为病假。
医疗期限是制定病假工资相关规定的另一个重要因素。
根据上海市的规定,员工的医疗期限为无固定期限,根据病情需要,劳动者还需向单位提供疾病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发票等相应的证明文件。
最后,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要求。
员工在享受病假工资的同时,需要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文件。
这些文件通常包括: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医生的诊断证明、检查报告等。
员工还需要提供医疗费用发票和门诊结算凭证等相关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规定只是上海市的相关规定,不同地区的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
因此,在享受病假工资时,员工需根据所在地的具体规定来操作。
总结起来,上海市的医疗期和病假工资相关规定包括病假工资的计算、领取条件、病假起算时间、医疗期限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要求。
在享受病假工资时,员工应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最新劳动法病假的规定

最新劳动法病假的规定最新劳动法关于病假的规定关于病假的规定,最新劳动法是怎么规定的呢?具体详情如下:一、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
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二、短期病假的工资计算基数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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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有关医疗期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医疗补助费的最
新法律规定
根据上海市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是有关医疗期、病假工资、疾
病救济费、医疗补助费的最新情况:
一、医疗期:
根据《上海市职工医疗期管理办法》,上海市职工享受的医疗期最长
为12个月。
医疗期指的是职工因病情需要在医院或居家休养的一段时间,与病假有所区别。
在医疗期内,职工享受与工作期间相同的工作福利待遇。
二、病假工资: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职工因病休假时,享受带薪病假工资待遇,具体比例可参照所在单位的内部管理规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标准。
上海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会定期进行调整,职工病假工资也会相应调整。
三、疾病救济费:
根据《上海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参保人员因疾病住院治疗期间,可以享受疾病救济费。
救济费的支付
标准根据病种等级和治疗期限确定,支付比例在50%至100%之间。
救济费
金额由市、区级医疗保险基金负责支付。
四、医疗补助费:
根据《上海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当居民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住院
治疗或因疾病导致残疾期间,无法支付全部医疗费用的,可以向当地社区、
乡镇、医疗救助管理机构申请医疗救助补助。
补助金额由医疗救助机构评定,并根据受助人家庭收入、病情、社会救助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