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考研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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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办法

大学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办法

XXXX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规范管理,充分体现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切实保证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有关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硕士研究生招生应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三条招生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必须经学位委员会或其授权单位批准。

第四条招生对象主要为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本科毕业以及具有与本科毕业同等学力的公民。

第五条所有纳入招生计划的硕士研究生都要缴纳学费。

和学校通过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三助岗位、绿色通道等制度,建立多元奖助体系,支持硕士研究生完成学业,提高硕士研究生待遇水平。

第六条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

初试和复试都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

初试由统组织,复试由学校自行组织。

第七条硕士研究生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

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试招生依据统要求,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

硕士研究生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

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定向就业合同就业;非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学校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有关招生政策以及学校实际,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管理办法和工作方案;执行下达的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统筹领导研究生招生工作。

第九条研究生处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招生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编制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招生简章及专业目录、招生宣传资料;负责硕士研究生招生宣传、报考咨询以及招生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培养学院做好硕士研究生复试选拔及体检等工作;负责做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及考生信息安全保密工作等。

第十条培养学院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培养学院主要领导任组长,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单位硕士研究生招生宣传、复试选拔工作的领导、组织和管理;负责组织本单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专业课考试科目命题、阅卷、评分等工作;负责做好本单位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及考生信息安全保密工作等。

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

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
普通硕士
5
专业硕士
全国统一考试、联合考试、单独考试和推荐免试。
主词条:考研复试复试流程
考研复试是考生在通过初试的基础上,对考生业务水平和实际能力的进一步考察。考研复试关系到研究生是 否能最终入选,是最后一道程序,因此在考研过程有起举足轻重的作用。
主词条:考研调剂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网上调剂流程(考生) 以上信息参考 1、登录调剂系统 调剂系统考生范围: 参加网上报名,达到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未被一志愿单位录取的统考、管理类联考、法硕联考考生。 使用学信网账号,登陆研招网。 如果登录后不能使用调剂系统,可能因为: 1、分数未达到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不符合教育部调剂政策; 2、未正常参加网报或非调剂系统适用考生范围; 3、加分前没达到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加分后才达到;
以上信息参考
学科指南
英语
数学
一、适用专业不同。 只适用英语一的专业 学硕:所有学术硕士全部适用(十三门类)。其中,其它语种、外国语言文学专业第二外语、单独考试外语 可由招生单位设置自命题科目,也可选用全国统考科目。 专硕:临床医学(1051)、口腔医学(1052)、公共卫生(1053)等10类专业硕士。 只适用英语二的专业 学硕:无 专硕:工商管理(1251)、公共管理(1251)、会计(1253)等7类专业硕士。 选用英语一或英语二的专业 学硕:无 专硕:金融(0251)、应用统计(0252)、税务(0253)等30类专业硕士。
近五年全国考研报名人数迅速增长。2017年研究生报考人数首破200万人大关,达到201万。2021年研究生报 考人数达到377万。
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于12月25日至27日举行,全国报考人数为457万;10月5日至25日,考生可 登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网上报名平台”进行网上正式报名,报名时间为每天9:00—22:00。

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

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

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6.11.05•【文号】•【施行日期】1996.11.0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1996年11月5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招收硕士生,是为了培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在本门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三条招收硕士生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和按需招生的原则。

第四条招生单位及其学科、专业必须经国家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教委)批准。

第五条招生对象主要为应届本科毕业生和本科毕业的在职人员。

第六条招收的硕士生分为:国家计划培养硕士生;国家计划定向培养硕士生;委托培养硕士生和自筹经费硕士生四种类别。

第七条招收硕士生的选拔办法分全国统一考试、单独考试、推荐免试三种。

全国统一考试分为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初试中部分考试科目由国家教委统一命题;对参加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由国家教委确定,复试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

单独考试是部分高等学校经国家教委批准为符合报名条件的在职人员单独组织的考试。

单独考试分笔试和面试。

笔试科目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

推荐免试,是部分高等学校经国家教委批准按规定推荐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确认其免初试资格,由招生单位进行复试的选拔办法。

第八条硕士生按其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硕士生和在职兼读硕士生两种。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九条国家教委主管全国硕士生招生工作。

其职责是:(一)制定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二)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并下达年度招生计划,部署全国的招生工作,发布年度招生简章;(三)组织硕士生全国统一入学考试中全国统考科目的命题工作;(四)调查处理或授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五)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和科学研究工作。

教育部-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第13页-MBA考试.doc

教育部-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第13页-MBA考试.doc

第1页:第一章总则第2页: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3页:第三章招生计划和奖助政策第4页:第四章报名第5页:第五章命题第6页:第六章初试第7页:第七章评卷第8页:第八章复试第9页:第九章调剂第10页:第十章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第11页:第十一章录取第12页:第十二章信息公开公示第13页:第十三章违规处理第14页:第十四章附则第十三章违规处理第八十二条对在研究生考试招生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

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试工作人员,由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相关单位应当将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十四条对在招生工作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招生单位、招生考试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生工作人员,一律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还将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第八十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研究生招生单位要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管理的通知》(教学〔2008〕1号)等要求,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监管和依法整治。

对社会培训机构违规开展辅导培训或发布虚假招生宣传(广告)骗取钱财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教育部公布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告

教育部公布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告

教育部公布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9.08.19•【文号】•【施行日期】2019.08.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生考试正文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告根据《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现将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初试时间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时间为2019年12月21日至12月22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在12月23日进行(起始时间8:30,截止时间由招生单位确定,不超过14:30)。

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

不在规定日期举行的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国家一律不予承认。

二、初试科目初试方式均为笔试。

12月21日上午思想政治理论、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12月21日下午外国语12月22日上午业务课一12月22日下午业务课二12月23日考试时间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每科考试时间一般为3小时;建筑设计等特殊科目考试时间最长不超过6小时。

详细考试时间、考试科目及有关要求等请见《准考证》及考点和招生单位公告。

三、报名要求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

所有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均须进行网上报名,并到报考点现场确认网报信息、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同时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单独考试考生应选择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其他考生(含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和工程管理等专业学位考生)应选择工作或户口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

网上报名技术服务工作由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

考研机构考勤管理制度与岗位职责

考研机构考勤管理制度与岗位职责

考研机构考勤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正常管理秩序,加强工作纪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述考勤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二、管理机构第一条行政人事部负责制定和修改《考勤管理制度》,并依据《考勤管理制度》对公司全体员工的考勤进行管理。

第二条公司各级领导依据《考勤管理制度》对考勤批准签字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三、考勤认定第一条公司员工必须依照行政人事部规定方式进行日常出勤,非行政人事部规定的考勤方式不予进行考勤认定。

第二条考勤是维护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的重要保障机制,无考勤认定或不按规定方式进行考勤认定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四、打卡第一条因工作原因未打卡,须出具书面说明,部门主管签字确认,并于2日内交行政人事部备案。

第二条个人原因忘记打卡,一次给予30元罚款(若迟到后还未打卡,将双倍处罚)。

五、迟到第一条迟到按以下规定处罚(一)迟到10分钟(包括10分钟)以内,罚款20元;(二)迟到10-20分钟(包括20分钟),罚款40元;(三)迟到20-30分钟(包括30分钟),罚款60元;(四)迟到30分钟-1小时(包括1小时),罚款100元;(五)迟到1小时以上,按照旷工一天计算。

第二条一个月累计迟到3次无全勤工资。

六、旷工第一条旷工按照3倍日薪(包含当天日薪)给予扣薪。

第二条旷工当月无全勤工资。

第三条旷工累计超过3日给予辞退。

第四条早退按照旷工处理。

七、休假第一条每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为公休日,上级无特别安排,可自行休假。

第二条因工作原因,之前公休日未休,周内可申请休假。

休假办理须至少提前一天向部门主管申请,并填写调休单,原则上每次休假仅限一天,不能连休。

若因无法避免因素要连休,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须经总经理签字同意,方可办理。

第三条申请的休假日与公休日(含法定节假日)紧连时,须经总经理批准、行政人事部审核,方可办理。

第四条休假手续禁止代办理,未提前办理休假手续,口头申请而假后补办者,罚款100元。

八、事假第一条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员工事假手续的审批和办理,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无权给员工批假。

兰州大学哲学社会学院2020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办法

兰州大学哲学社会学院2020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办法

兰州大学哲学社会学院2020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办法兰州大学哲学社会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原则。

为安全、公平、科学、稳妥做好学院2020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依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教育部关于印发<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9〕6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0〕4号)等要求,结合哲学社会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管理哲学社会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2020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

同时成立若干复试小组与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小组,负责相应学科(专业)的复试等工作。

学院纪检委员参与研究生复试工作全过程监督。

1.哲学学科复试:①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哲学方向为第一组,复试小组中专家不少于5人,设立组长1名,副组长1名,秘书1名。

②外国哲学、科学技术哲学为第二组,复试小组中专家不少于5人,设立组长1名,副组长1名,秘书1名。

2.社会学学科复试:复试小组中专家不少于5人,设立组长1名,副组长1名,秘书1名。

3.社会工作学科复试:复试小组中专家不少于5人,设立组长1名,副组长1名,秘书1名。

二、复试分数线调整学院根据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兰州大学2020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分数线》、学校下达的招生计划、推免生录取人数和实际上院对不同复试方式进行充分评估后,在确保复试安排的安全性、公平性和科学性的前提下,哲学、社会学、社会工作均采取现场复试的形式。

复试时间,未参加复试或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一)资格审查哲学社会学院复试前将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籍核验结果、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二)报到安排1.报到时间:2020年5月15日2.报到地点:兰州大学盘旋路校区齐云楼3503.报到事项:①领取《诚信复试承诺书》《复试考生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情况表》等材料,同时递交报到所需证件。

2020少数民族骨干计划考研政策解读

2020少数民族骨干计划考研政策解读

2020少数民族骨干计划考研政策解读一、招生政策及生源范围2.少数民族骨干人才招生工作由教育部统一部署。

各相关省(区、市,兵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单位)的统筹与协调工作。

各招生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3.招生生源范围是西部12省(区、市),海南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等4省民族自治地方和边境县(市),湖南湘西自治州、张家界市(享受西部政策的一县两区)和湖北省恩施自治州;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民族院校、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培养基地和少数民族硕士基础培训基地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招生专业重点向理工类、应用型专业倾斜。

4.招生工作坚持“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的原则,实行“自愿报考、统一考试、单独划线、择优录取”等特殊政策。

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一)教育部的主要职责:2.协调招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及生源地相关部门,落实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工作;3.会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督促检查党的民族政策在招生工作中的贯彻落实情况,并协调相关部门解决招生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二)有关省(区、市、兵团)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1.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执行教育部招生政策,协调本地有关部门配合招生单位的工作,指导优秀考生报考;2.负责本地生源考生报考资格的公示与确认,引导考生报考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专业;3.配合招生单位对本地区报考考生进行政审;(三)招生单位的主要职责:1.按2014年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招生工作;2.对报考本单位的考生进行政审;3.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招生方案,编制招生专业目录,组织报名、考试、复试和录取等工作。

三、招生计划1.有关省(区、市、兵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做好人才需求预测,并上报教育部;2.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向各省(区、市、兵团)及招生单位下达年度招生计划;四、硕士研究生招生报名与考试(一)报考条件2.承诺毕业后回定向地区(单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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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考研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管理机构及其职

2017年考研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教育部负责管理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

其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部署全国的招生工作,发布年度招生考试公告,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订并下达年度招生计划。

(三)确定硕士研究生招生全国统考、联考科目并审定考试大纲。

(四)监督、指导全国统考、联考科目的命题工作和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五)公布组织单独考试招收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单位名单及其年度招生限额。

(七)组织招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开展招生宣传和研究工作。

(八)推进招生信息公开,并对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研究生招生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九)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本地区硕士研究生招生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协调本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
考试机构等部门按照职责开展相关招生考试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报教育部备案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研究生招生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加强队伍建设。

根据新形势和日益增加的工作任务要求,合理设置负责研究生招生
工作的专门常设机构,合理确定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的编制,配备
必要的专职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做好本地区招生工作人员培训工作。

(三)组织本省(区、市)招生单位制定发布招生章程和招生专业目录。

(四)组织并做好试卷印制及保密、保管工作,确保试卷绝对安全。

(五)做好考生的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六)设置报考点和评卷点,组织报名、考试、评卷等工作,根据教育部要求按时、准确、规范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七)全面负责本地区考试安全工作,及时处置与本地区有关的考试安全突发事件。

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对考
试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管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省(区、市)高等
学校招生委员会相关部门的分管领导对本部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
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全责。

(八)按有关规定开展招生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并对本地所有研究生招生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与管理。

(九)协调并监督检查招生单位和报考点的考试招生工作,调查处理本地区考试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

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向所在
地省级人民政府和教育部报告。

(十)根据考生申请,对招生单位信访答复情况进行复查。

(十一)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二)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招生单位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国家下达的招生规模,拟定本部门所属各招生单位的招生计划,对所属招生单位的考试招生工作进行监督管
理,根据有关规定调查处理本部门所属招生单位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招生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招生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成立由校领导牵头、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办法,上级主管部门、所在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以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开展招生工作。

(二)设置研究生招生机构,合理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负责招生工作,并组织培训招生工作人员。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制定本单位的分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招生方案。

(四)遴选指导教师,制定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定期开展新导师培训。

(五)编制公布招生章程和招生专业目录。

(六)参照教育部、卫生部等部门的体检工作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体检要求。

(七)按规定开展本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和相关解释工作。

(八)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九)审核考生的报考资格。

(十)组织命题、评卷、复试、体检、思想政治素质与道德品质考核和录取等工作,并做好相应的安全保密工作。

(十一)做好考生的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十二)对入学新生思想政治、业务水平和身体健康状况等进行全面复查。

(十三)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四)根据考生申请,对本单位有关考试招生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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