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9.11•【文号】国资企发[1996]115号•【施行日期】1996.09.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1996年9月11日国资企发〔1996〕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为了规范各地方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试点工作,促使该项工作高效、有序、正常进行,使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工作取得应有成效,达到企业集团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的,我们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关于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经验和问题,请告我们,以便不断完善。
附件:关于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指导意见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各地参照国资企发〔1992〕50号《关于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实施办法(试行)》,在组建企业集团、理顺集团内部母子公司产权关系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也存在一些需要规范的问题。
为使各地对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有一个全面、正确的理解,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经商有关部门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关于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概念、目的和方式(一)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是指政府将企业集团中国家以各种形式直接投资设立的成员企业(指与集团公司为非产权关系的企业,下同)的国有产权授权集团公司持股,其实质是通过政府授权持股方式对集团企业进行产权重组,确定集团公司与成员企业间的母子公司产权关系,即集团公司作为成员企业的出资者。
授权经营后集团公司依据产权关系,依法对子企业行使选择管理者、重大决策、资产受益等权利。
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是确立集团内企业间的产权关系(即集团公司与子企业间的产权关系),并未明确集团公司与国家的关系,授权经营后,集团公司不等于成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但少数具备条件的集团公司经政府授权可以成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即同时理顺了政府与集团公司的管理关系及集团公司与成员企业的产权关系。
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做好各产权单位房改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做好各产权单位房改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公布日期】2002.12.25•【字号】深房改[2002]4号•【施行日期】2000.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房改中福利房的产权界定意见》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12月25日深房改[2002]4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办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房改中福利房的产权界定意见》等7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办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做好各产权单位房改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2000年1月24日深房改[2000]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及驻深各单位:为贯彻执行《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88号),促进我市房改工作的规范化和信息化管理,保证安居房上市审核工作的顺利进行,全市各产权单位须按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房改档案的整理工作,加强房改档案的管理。
我办将组织进行房改档案管理的达标验收工作。
现将具体要求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产权单位必须建立每套住房房改实物档案和单位房改审批资料实物档案,并将其长期保存。
所有实物档案必须按顺序编号排列,并建立档案目录,以利于查阅。
房改实物档案即房改售房过程中形成的以纸张为载体的档案,是房改审批过程的原始记录。
(一)产权单位对参加房改的每套住房都必须建立实物档案,档案要求内容齐全、文字清晰、格式标准。
深圳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办法(2008修改)

深圳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办法(2008修改)【法规类别】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发文字号】深国资委[2008]49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8.03.12【实施日期】2008.03.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规范区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审批管理的若干意见》等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国资委〔2008〕49号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二日)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委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规范区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审批管理的若干意见》、《深圳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办法》等2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
我委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办法(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1994年7月26日深企改办〔1994〕21号)为了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注1)。
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中的产权界定问题(一)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界定为国有资产;(二)全资国有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等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界定为国有资产;(三)以全资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全民单位)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或完全由其他单位借款创办的全资国有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四)全资国有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国有企业作为LP GP的相关问题

问题背景:当前A公司在募资过程中考虑引入“国有企业”作为所设立基金的出资人,并考虑作结构化的安排,故就此对引入国有企业出资人的相关注意事项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国有企业”成为基金GP可能存在的问题1、《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企业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从基金的架构安排来看,以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基金的法律主体可能性较大。
根据2007年施行的《合伙企业法》第三条,国有企业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结合引资商业实质考虑,引入国有企业应作为基金的LP。
有限合伙企业架构如下:1、“国有企业”的概念存在争议“国有企业”的概念是模糊的,而界定清楚“国有企业”的概念才能厘清不成为普通合伙人的国有企业具体指哪些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合伙法释义》(全国人大常委法工委编撰,法制出版社2006年出版),“国有独资企业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企业的概念则较宽泛,可以理解为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合伙法释义》亦载有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06年6月24日):“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国资委、证监会研究认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如果成为普通合伙人,就要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利于保护国有资产和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
因此,不宜允许其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合伙法释义》所体现的立法意图和理解内容看,国有企业概念的指向相对清晰,包括以国有控股为限国资成分更高的企业,大致与国资监督管理部门管理的企业范畴一致。
然而,上述释义虽然权威,但并未上升到司法解释的层级,不具备普遍效力;而“国有企业”在不同时期含义不同,不同部委使用“国有企业”这一概念时指向也不同,故实际存在与之相悖的情况。
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暂行规定

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三部、局关于发布《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综发〔1991〕23号第一条为了促进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对国有的资产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界定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系指对企业应属国有的资产依法确认所有权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单位)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的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
没有法律依据归集体、个人或外国政府、法人、公民所有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在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过程中,既要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又不得侵犯其他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唯一主体;国家对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有资产分级管理主体的区分和变动不是国有资产所有权主体的分割和转移。
第八条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中由下列投资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 1.各级人民政府、国家行政部门或国家其他单位的各种形式的实物投资、货币投资和所有权应属国家的发明创造和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投资;2.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依据国家规定或经国家批准用于投资或归还投资贷款的减免税金;3.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依据国家规定或经国家批准用于归还投资贷款的利润;4.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通过从经营收入中提取、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和从留用利润中提取所建立的各种专项基金,不包括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职工工资、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5.国家银行、国家投资公司及其他全民所有制金融经营单位用财政拨款和留用利润转入的信贷基金、投资基金、财政周转金及其他经营基金和资本金;6.以国家机关名义担保,或实际上由国家承担投资风险,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和国家以各种方式投资创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内部积累的资金;7.全民所有制企业用国有资产兼并、购买其他企业单位所取得的资产产权;8.其他依法应属国有的资产。
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08.05•【文号】财教[2012]242号•【施行日期】2012.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42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政部2012年8月5日附件: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同级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其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实施《深圳市城镇集体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实施《深圳市城镇集体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公布日期】2001.09.21•【字号】深集体办[2001]28号•【施行日期】2001.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实施《深圳市城镇集体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年9月21日深集体办〔2001〕2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规定》、《深圳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规定》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城镇集体企业管理的实际情况,我办制定了《深圳市城镇集体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城镇集体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城镇集体企业产权(以下统称城镇集体资产产权)管理,健全城镇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登记暂行办法》和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圳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集体资产产权登记,是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对城镇集体企业的资产、所有者权益及其他产权状况进行登记,核发城镇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的行为。
产权登记分为产权设立登记、产权变更登记和产权注销登记。
第三条市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市级集体企业以及中央、省级集体企业的集体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各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区级(含区)以下城镇集体企业的产权登记工作。
第四条产权界定后,集体企业应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产权设立登记。
产权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一)集体资产所有人的名称、依据和组织形式;(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三)集体资产所有人的实收资本及资本构成;(四)企业资产总额。
第五条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者发生产权争议的,可以申请暂缓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应当在暂缓办理产权登记期限内,将产权界定清楚或妥善处理产权争议,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21•【字号】深府办[2004]67号•【施行日期】2004.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4年5月21日深府办[2004]67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粤委〔2004〕6号),设置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为市政府直属正局级特设机构。
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根据市委决定,设置市国资委党委,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工作。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原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的职能。
(二)划入原市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市企业改革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负责和参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方面的职能。
(三)划入市委组织部有关市属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市管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除外)管理和企业党建工作的职能。
(四)划入原市劳动局有关拟定市属国有企业收入分配政策、审核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及经营者年薪收入,监督检查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职能。
(五)划入市财政局有关组织实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管的职能。
(六)划入原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和市农林渔业局有关集体经济宏观管理的职能。
二、主要职能(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法对区属国有资产的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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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办法》的决定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发文字号】深国资办[2002]91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2.10.15
【实施日期】2002.10.15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规范区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审批管理的若干意见>等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3月12日实施日期:2008年3月12日)重新发布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企业国有
产权代表报告制度》等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10月15日深国资办[2002]91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办对我办和市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临时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原深圳市企业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深圳市
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制度》和《深圳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纠纷处理办法》等2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办和市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临时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办法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1994年7月26日深企改办[1994]21号)
为了贯彻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法规发[1993]68号),搞好产权界定,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中的产权界定问题
(一)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二)全资国有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等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界定为国有资产;
(三)以全资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全民单位)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或完全由其他单位借款创办的全资国有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四)全资国有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五)(此项废止)注(注:此项原文为:(五)在实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前,全资国有企业从留利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两则”实行后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
二、关于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问题
(一)全民单位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独资(包括几个全民单位合资,下同)创办的以集体所有制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其中资产所有权界定按照全资国有企业产权界定办理。
但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协议约定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属于无偿资助的除外;
(二)全民单位用国有资产在非全民单位独资创办的集体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中的投资,以及按照投资份额应取得的资产收益留给集体企业发展生产的资本金及其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三)集体企业依据国家规定享受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其中属于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集体企业依据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其中列为“国家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