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建筑工地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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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工地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二篇)

标准化工地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二篇)

标准化工地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地建设管理,保障施工安全和项目质量,确保工程进度和工地环境卫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工地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设、道路建设、桥梁建设等。

第三条工地建设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高效、安全的原则,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

第四条工地建设项目应具备合法施工许可证,并按照施工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施工。

第五条工地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管,配合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条工地建设项目应安排专人负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进度和环境。

第二章工地建设管理要求第七条工地建设项目应设置施工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分工,配备齐全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工地建设项目应编制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施工。

第九条工地建设项目应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设备管理、材料管理、安全管理、质量管理等。

第十条工地建设项目应按照编制的施工计划进行施工,确保按时完成工程,不得擅自延期。

第十一条工地建设项目应制定安全生产计划和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突发事件,确保工地安全。

第十二条工地建设项目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提供充足的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

第十三条工地建设项目应使用合格的材料和设备,严禁使用劣质材料和设备。

第十四条工地建设项目应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第十五条工地建设项目应采取有效的环保措施,减少噪音、污染和扬尘。

第十六条工地建设项目应建立和完善工地环境卫生制度,保持工地的整洁和清洁。

第三章工地建设管理措施第十七条工地建设项目应制定施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确保施工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十八条工地建设项目应设立安全巡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九条工地建设项目应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的整洁和安全。

第二十条工地建设项目应定期召开工地安全例会,交流工作经验和安全信息。

南通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南通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

南通市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建筑从业人员信用体系,促进我市建设领域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规范全市建设领域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劳动者工资被拖欠问题,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苏建建管〔2016〕707号)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通政办发〔2017〕74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房屋建筑和市政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均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中的施工总承包指的是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承揽模式。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的农民工工资指服务于施工企业,从事各类建筑活动的施工劳务人员的劳务性工资。

第四条南通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项目农民工实名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管理。

各县(市)、通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州湾示范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筑工程管理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所辖区内建筑工程实名制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严格落实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

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承担全部支付责任,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承担直接支付责任。

施工企业不得以被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施工企业作为用工主体,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承担举证责任。

总承包企业应当与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并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分包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不得以总承包企业拖欠分包工程款、分包劳务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分包企业未履行支付责任的,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存在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致使无法履行实名制管理的,予以相应处罚并责成限期整改,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通政规[2010]13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通政规[2010]13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通政规〔2010〕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通市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南通市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和资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和节约型城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建筑的节能和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以及对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

第四条建筑节能应当坚持因地制宜、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经济合理、质量可靠、技术可行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经信、国土、规划、房管、财政、税务、科技、环保、统计、工商、质监、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节能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地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内容。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09]39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09]39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09〕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通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16日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五月四日南通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公路、港口、码头、机场、水工程和其他专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分别由铁路、交通、港口、民用航空、水利和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地震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现行的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规程、细则等进行抗震设防。

市区的建设工程还应当同时满足《南通市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要求。

六度区的大型公共建筑、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七度标准抗震设防。

第五条依法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地震部门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15〕106号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15〕106号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15〕106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委),泰州市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4〕34号)要求,为切实贯彻落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第18号令),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加快推进施工许可管理系统与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互联互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启用新版施工许可证及新证书编码规则1.启用新版施工许可证及其申请表。

2015年5月1日起,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启用新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其申请表,旧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其申请表停止使用。

2.统一证书编号规则。

为实现与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数据库工程项目信息关联,2015年5月1日起,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系统(含部分地区自有审批系统)施工许可编码统一使用18位编码,其中前6位为行政区划代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执行;7-14位为日期代码,代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日期;15-16位为工程序列码,代表同一日期内证书发放序列号;17-18位为工程分类代码,01代表房屋建筑工程,02代表市政工程。

2015年5月1日前,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系统及部分地区自有施工许可审批系统,需按新版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及其新证书编码规则要求同步改造完毕。

2023年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实施细则

2023年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实施细则

2023年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行为,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施工工地的有序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2023年各类施工项目的施工现场,包括建筑工程、道路工程、水利工程、市政工程等。

第三条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以实现“无事故、无伤亡、无污染”的目标。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权力权限、责任追究等事项。

第五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并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二章安全生产第六条施工现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安全警示标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标识的清晰可见性。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第八条施工现场应当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灭火器材的配备、消防通道的设置、防护设施的安装等。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人的安全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工人安全作业。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工人工伤保险,对工人进行人身意外保险等。

第三章文明施工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应当建立并执行严格的施工时间和作息制度,严禁夜间施工和噪音污染。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当采取有效的扬尘、噪音、振动等污染控制措施,保障周边环境的安全和卫生。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文明施工行为规范,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和管理,禁止施工现场的恶意竞争、违规操作等行为。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废弃物和建筑垃圾的管理,遵守环保相关法规,确保废物和垃圾的分类、收集和处理。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应当定期进行环境清洁和维护工作,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有序。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现场,应当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1 总则1.1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制定本细则。

1.2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适用本细则。

1.3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抽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1.4工程质量监督采取抽查方式。

抽查是指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随机进行的抽样检查活动。

1.5工程质量监督除执行本细则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2.1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是指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前按工程建设有关法规的规定向监督机构申请工程质量监督、提交相关资料,监督机构签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建立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档案的活动。

2.2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监督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供下列资料:(1)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批准书);(3)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和合同;(4)其他需要的文件。

2.3监督机构受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对符合要求的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2.4监督机构须按有关规定建立受监工程项目信息库。

3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3.1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是指工程项目实施监督前,监督机构根据受监工程的规模和类别,依据工程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并告知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的活动。

3.2《计划》应明确工程项目的监督依据、监督方式、随机抽查重点、监督联系人等内容。

2019南通市实施细则(正式版)

2019南通市实施细则(正式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南通市实施细则(2019年版)南通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南通市实施细则(2019年版)》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城乡规划相关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对《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及《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南通市实施细则(2014年版)》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完善,组织编写了《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南通市实施细则(2019年版)》(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予印发。

本《实施细则》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配合使用,其条款编号纳入《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条款编号序列。

本《实施细则》定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原《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南通市实施细则(2014年版)》同时废止。

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从批准方案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按审定的方案执行;审定方案超过一年仍未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未申请部分涉及建筑长度、宽度、层次等重大调整的,原审定方案作废,须按本《实施细则》重新编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报审。

南通市规划局2018年12月5日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南通市实施细则(2019年版)2.2.3制定和实施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城乡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户外公共活动空间。

配套公建设施应与整体项目同步实施,如分期实施的,应根据分期的约定同步设计报批,同步规划许可,同步竣工核实。

2.4.1住宅建筑的层高不宜超过3米,使用集中空调、新风或地暖系统的不宜超过3.3米。

公共建筑等其他类型建筑的层高,应与其功能相适应。

工业厂房、仓储物流等建筑可根据实际使用功能确定层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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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建筑工地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规范建筑施工管理和作业行为,提升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水平,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的施工安全文明管理。

第二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第三条建设各方安全责任:!1.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1)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根据工程特点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招投标监管部门在审查招标文件时,应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列出了危大工程清单。

(3)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4)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5)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设施和器材。

(6)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2.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1)施工单位应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园林绿化施工单位从其行业管理部门规定),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3)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4)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5)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6)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3.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1)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2)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条项目部管理人员配备1.各项目应配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

2.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3)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4)5万平方米以上,每增加5万平方米,增设1人;3.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市政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1)5000万以下工程不少于1人;(2)5000万~1亿的工程不少于2人;(3)1亿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4)1亿以上,每增加5000万,增设1人;4.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员;50-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员,并根据工程增多,不得少于施工总人数的5‰。

<5.专业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其施工内容,至少配置1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专职安全员,并根据所承担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制。

1.各项目应制定项目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2.各项目应制定项目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奖惩办法。

3.项目各岗位定期进行考核,项目各班组由项目安全负责人每月进行考核;项目管理人员由项目经理每季度进行考核;项目经理由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每季度进行考核。

第六条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履职1.项目经理在岗履职。

项目施工期间,项目经理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现场时,应向建设单位请假。

请假超过1天的,应书面委托他人履行其岗位职责。

}2.项目技术负责人在岗履职。

项目施工期间,项目技术负责人每月在岗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9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现场时,应向建设单位请假。

请假超过1天的,应书面委托他人履行其岗位职责。

3.项目安全负责人在岗履职。

项目施工期间,项目安全负责人每月在岗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9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现场时,应向建设单位请假。

4.专职安全员在岗履职。

项目施工期间,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每天在现场进行巡查,因其他事务需离开现场时,应向项目经理或安全负责人请假,由项目经理安排其他专职安全员代班。

5.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

项目施工期间,总监理工程师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履行监理职责,每月在岗时间应符合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且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3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现场时,应向建设单位请假,并应书面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履行其岗位职责。

6.安全专监在岗履职。

项目施工期间,安全专监应每天在现场进行巡查,因其他事务需离开现场时,应向总监理工程师请假,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他专业监理工程师代班。

!第七条持证上岗1.现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持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上岗。

2.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效特种作业资格操作证上岗。

第八条教育培训1.进场教育培训。

由专职安全员负责进场前安全教育。

项目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工地安全制度、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工程施工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学时。

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典型事故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产生的后果;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预防、减少安全风险以及紧急情况下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方法和措施;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等。

2.班前教育培训。

\每天班前,由班组长对作业人员,针对工作环境、内容进行教育,专职安全员进行监督。

3.其他专项培训。

项目应对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以及复工、应急救援等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

4.每次教育过程应留有影像资料。

第九条安全技术交底1.现场各项工作施工前,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安全技术交底应包含分部分项工程特点、施工工序、施工方法、作业环境、操作规程、安全注意事项等针对性内容。

施工涉及到相邻地下管线时,建设方应将项目情况书面告知相关管线权属单位并提出交底申请,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管线权属单位进行四方交底。

3.每次交底过程应留有影像资料。

"第十条安全检查1.项目专职安全员每天应结合施工动态,实行安全巡查。

2.项目部应每周由项目经理或项目安全负责人组织安全检查。

3.应根据气候、重要节假日、分部分项工程等特点,组织专项检查。

4.项目在安全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应按规定向企业及有关部门汇报。

第十一条危大工程管理1.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工程开工后,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时细化、补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2.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根据国家和地方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论证和报批。

~3.实行两级交底,即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向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现场管理人员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员共同签字确认。

4.危大工程施工期间,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并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5.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应由施工项目部通知企业技术负责人、建设、监理,组织项目安全、技术有关部门进行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严禁使用和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应至少通知1名参加论证的专家参与验收。

第十二条应急救援1.项目部应根据项目情况及事故发生特点,制定现场应急救援预案,设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药品,并定期组织演练。

2.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建设、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第十三条分包管理1.分包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关人员安全生产资格应符合要求。

\2.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3.对分包单位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实施检查和考核。

4.分包工程竣工后对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能力进行评价,建立合格分包商名录。

5.应将分包的现场安全管理纳入总包管理体系,严禁以包代管。

第十四条脚手架工程1.基础:基础应硬化并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2.架体:(1)立杆间距、横杆步距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方案要求;(2)立杆除顶步外,不得采用搭接形式;(3)剪刀撑与立杆交叉部位应使用扣件进行连接。

3.连墙件:(1)拉结点应与建筑物可靠连接;(2)拉结点间距应符合方案要求。

,4.附着式升降脚手架:(1)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防坠落装置、防倾覆等安全装置设置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2)附着式升降脚手附着支座、同步升降控制装置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3)新建工程不得使用钢管扣件式爬架,应使用全钢爬架。

5.悬挑式脚手架:(1)悬挑层应进行硬隔离防护;(2)型钢锚固长度及主体结构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要求;(3)悬挑钢梁卸荷钢丝绳设置方式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4)悬挑钢梁端立杆定位点设置应符合要求。

6.吊篮:(1)各限位装置应齐全有效;(2)吊篮内作业人员不得超过2人;(3)安全锁必须在有效的标定期内;(4)安全绳的设置和使用应符合要求;(5)吊篮配重应符合说明书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6)吊篮悬挂机构前支架设置应符合规范及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第十五条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1.材料:现场使用的扣件应按规定抽样复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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