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校〔2013〕57号 关于印发《重庆大学人文社科科研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大校〔2013〕57号 关于印发《重庆大学人文社科科研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大校〔2013〕57号 关于印发《重庆大学人文社科科研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大学文件

重大校…2013?57号

关于印发《重庆大学人文社科

科研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

为充分调动师生员工开展人文社科研究的积极性,加快我校科研事业的发展,学校对《重庆大学人文社科科研奖励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重庆大学人文社科科研奖励办法(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2013年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大学

2013年3月8日

重庆大学人文社科科研奖励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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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表彰在学校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充分调动师生员工开展人文社科研究的积极性,加快我校科研事业的发展,本着“激励创新,质量引导,分类实施”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奖励的原则、类别及时间

(一)奖励原则

1.高端奖励原则。以“突出学术影响力,突出学术贡献”为指导思想,激励高端成果,促进成果转化,鼓励学科交叉,强化协同创新。

2.奖励不重复原则。同一成果多次获奖,取最高奖励额度。

3.本办法未覆盖的科研成果奖励,参照学校科技奖励办法执行。

(二)奖励类别

奖励类别包括科研成果、科研项目。

(三)奖励时间

根据学校聘岗要求,按学年度时间即从当年的6月1日起至次年的5月31日止。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涉及的各项奖励,须有重庆大学为署名单位,适用于我校在职教职工和学生。

第二章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科研成果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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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成果包括经国内外公开申报、成果公示等程序的获奖科研成果、学术论文、著作。

(一)获奖的科研成果

1.奖励条件

对重庆大学排名第一的获奖科研成果按100%进行奖励,排名第二的按50%进行奖励,排名第三的按20%进行奖励,排名第四及以后的不予奖励。

2.奖励标准

(1)国家级获奖科研成果的奖励

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参照国家级获奖科研成果的奖励标准执行。

(2)省级人民政府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重庆市科技进步奖(软科学类)、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奖、纳入教育部高校社科年报统计的各类行业基金奖(吴玉章人文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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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奖、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孙冶方经济学科奖、安子介国际贸易研究奖等)、国务院其它部委组织评审且具有行业特征的社科类科研奖项参照省级人民政府社科优秀成果奖励标准执行。

(3)展演与创作获奖作品成果

展演与创作获奖作品成果署名单位为重庆大学排名第一,并经由重庆大学组织推荐申报。

以上展演与创作获奖参照了教育部艺术学科评估指标体系,同时以上获奖作品均不含外围展(包括全国美展入围作品)。由教师指导学生所获的教师指导奖不纳入科研奖励。省级展演获奖创作作品、本奖励办法中未覆盖的奖项和不设等级的获奖须经学院教授委员会推荐,学校组织专家认定级别和等级。

(二)学术期刊论文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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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类受奖学术论文,署名单位重庆大学排第一(或为通讯作者)。

2.期刊论文须是以正文发表(字数超过2000字及以上)。

3.教师与学生合作的论文(学生须排名第一或第二,通讯作者是老师),按照一定比例(学生比例不低于40%)进行奖励。学生奖励部分由研究生院进行核定与发放。

4.学术期刊论文发表,其中权威期刊、重要期刊须是学校认定的期刊(附件3)。

(三)著作奖励

重庆大学作为唯一作者单位的学术专著(不含编著、教材类著作和论文集)。外文社科专著要有国际书号,并提供互联网上查询信息。各类别出版社出版的译著奖励金额对应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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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科研项目奖励

科研项目奖励分为立项奖、结题奖。

(一)立项奖

重庆大学作为牵头单位,获准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招标项目等,每项奖励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2万元;

重庆大学作为牵头单位,获准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每项奖励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1万元。

(二)结题奖

重庆大学承担的国家社科基金结题评优的项目,每项奖励1万元。

第三章奖励程序及其它

第六条凡符合以上奖励条件者,由社科处统计原始数据,经个人确认,学院审查,社科处审核,报请主管校长批准后,按相应的标准进行奖励。奖金发放形式和个人所得税的交纳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奖金由学校科研奖励专项经费列支。- 6 -

第八条对于本奖励办法中未涉及的部分科研成果,以及具有重大学术影响的学术会议论文以及学术会议等,各学部、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相应的科研奖励办法,报社科处备案后实施。

第九条对在科研奖励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学校有权取消奖励,追回奖金,同时取消由此获得的相关荣誉和待遇,并按学校相关奖惩条例予以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执行,试行三年。原《重庆大学人文社科科研奖励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委托社科处负责解释。

附件:1.《国际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办法》中所设全国性艺术奖项

2.全国其它百佳图书出版单位

3.重庆大学人文社科权威及重要期刊目录(2012)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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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办法》

中所设全国性艺术奖项

一、“音乐与舞蹈学”一级学科

中国音乐金钟奖

中国舞蹈荷花奖

二、“戏剧与影视学”一级学科

中国戏剧奖

中国曲艺牡丹奖

中国电影华表奖

中国电影金鸡奖

中国电视金鹰奖

中国电视剧飞天奖

中国电视星光奖

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奖

大众电影百花奖

三、“美术学”一级学科

中国美术奖创作奖

书法兰亭奖

中国摄影金像奖

四、综合

“五个一工程”奖

文华奖群星奖

民间文艺山花奖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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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其它百佳图书出版单位

(各类别不分先后;排名按拼音排序)

一、社科类

安徽人民出版社

北京出版社

长春出版社

重庆出版社

党建读物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湖南人民出版社

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人民出版社

江西人民出版社

解放军出版社

经济科学出版社

九州出版社

青岛出版社

山东人民出版社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外文出版社

学习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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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出版社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中国金融出版社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中国青年出版社

中国社会出版社

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中信出版社

中央编译出版社

二、科技类

电子工业出版社

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

化学工业出版社

机械工业出版社

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

科学出版社

人民交通出版社

人民军医出版社

人民卫生出版社

人民邮电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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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

星球地图出版社

中国电力出版社

中国纺织出版社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中国人口出版社

中国中医药出版社

三、大学类

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北京语言大学出版社

重庆大学出版社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复旦大学出版社

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清华大学出版社

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

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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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出版社

浙江大学出版社

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四、教育类

高等教育出版社

广东教育出版社

江苏教育出版社

教育科学出版社

人民教育出版社

浙江教育出版社

五、古籍类

国家图书馆出版社

黄山书社

岳麓书社

六、少儿类

安徽少年儿童出版社

二十一世纪出版社

江苏少年儿童出版社

接力出版社

明天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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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

七、美术类

安徽美术出版社

湖南美术出版社

吉林美术出版社

江苏美术出版社

江西美术出版社

浙江人民美术出版社

八、文艺类

长江文艺出版社

湖南文艺出版社

人民文学出版社

人民音乐出版社

上海文艺出版社

上海译文出版社

译林出版社

浙江摄影出版社

作家出版社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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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人文社科权威及重要期刊目录

(2012)

权威期刊(48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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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期刊(124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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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焦作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我校广大教师从事科学技术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校科学技术研究水平、科技服务地方经济建设的能力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推动学校的快速发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配套资助、奖励范围及发放办法 第二条配套资助和奖励范围:地(厅)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科技开发(横向)项目、成果获奖、学术论文与著作、国家专利、创新人才及团队、文学文艺作品获奖、体育比赛获得名次等。 第三条发放办法: 1.科研经费配套资助。各级各类科研项目,依照等级和配套资助的基本原则给予相应的经费配套资助。 2.奖励金额为含税金额,分12个月发放。 第三章配套和奖励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各类奖励适用于我校教师为主要完成人且科研成果完成单位注明“焦作大学”名称,未注明“焦作大学”的科研成果,不享受相应的奖励。我校教师本人在参展或参赛前需经学校同意,科研处备案,且以“焦作大学”名义参加,否则不予奖励。教师指导学生参赛获奖或获得名次的不予奖励。 第五条按照《焦作大学科技成果管理办法》实行成果登记,科研处根据已登记成果,自行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成果进行汇总、审核、公示,无误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存在争议的科研成果,提交

校学术委员会评议决定。未按要求进行成果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成果奖励。 第六条每年定期集中办理,对上年度科研成果进行奖励。各类科研成果奖励费用纳入学校科研专项经费预算,每年度奖励一次;各类项目配套资助经费按照学校财务规定进行支取。 第七条弄虚作假、重复发表、一稿多投或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证,撤销并追回其所有该项成果的奖励,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科研成果奖励,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条各类成果管理审批单位必须是党政有关部门或教育主管部门,且是经本校组织申报或批准申报的,否则不予奖励。 第九条存在争议的科研成果,由个人提出申请,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审查核实,由校学术委员会评议审定。重大的权属争议必要时由完成人员自行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待争议解决后,学校再按有关规定决定是否给予奖励。 第四章学术论文奖励 第十条学术论文界定: 1.学术论文指在学科研究、专业建设、教学研究与改革、行政管理研究等方面体现出研究性和学术性的有关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文章,且在正规期刊发表,不包括通讯报道、访谈录以及各种书籍的前言、序、结语和在增刊、特刊、专刊发表的论文。在报纸上发表的理论文章,不包括新闻、通讯。 2.SCI分区以中科院SCI分区为标准。 第十一条奖励的论文刊物及奖励的等级:

湘潭大学专利管理办法

附件: 湘潭大学专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学校和发明人的合法权益,积极有效地组织专利申请,促进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处归口管理全校的专利工作,管理专利许可贸易和技术贸易中有关专利事项;组织专利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协调学校与有关单位及专利发明人的关系;负责专利申请咨询、专利成果登记和专利报奖。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我校所有职务发明。本办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二章专利申请 第四条学校只受理、资助职务发明,职务发明必须以湘潭大学为申请人进行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属职务发

明: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三)主要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四)离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我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我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对于来我校合作研究的访问学者、客座人员以及外单位来我校学习与进修的人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问题,有关单位应通过书面协议加以明确,没有协议的参照上述条款规定处理。 第五条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学校持有,任何人不得私自进行转让。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个人所有。 第六条职务成果发明人或设计者申请专利,首先填写《湘潭大学专利(软件登记)申请审批表》(见附件),经学院预审,报科技处审批后,向专利机构办理专利申请。 第七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由科技处负责审查,申请保密专利。 第八条专利的国际申请,应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保密审查,再委托相关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九条职务发明专利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须经科技处批准,与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并按照《专利法》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登记备案。 第十条发明人在收到专利授权证书后,应及时将授权证书交科技处登记归档,其成果方可作为绩效考核、奖励、

武汉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实施细则

武汉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根据武汉大学《关于加强物资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武汉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精神,本着既要加强管理,又要方便广大教职工的原则,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凡使用学校预算经费、科研经费、基建经费和各种自筹经费购买或接受捐赠的单价800元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500元以上的行政设备,不论其来自何种渠道,使用何种经费,其产权都属于学校,都要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设备管理办公室办理验收入帐手续,以便统一管理。 第二条仪器设备必须落户到基层财产立户单位(使用单位)。基层财产立户单位是指: 1.学校正式建制的部、处、馆、所等行政管理部门,为学校行政设备的基层财产立户单位; 2.学校正式认可的院(系)实验室和科研院所为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基层财产立户单位; 要取得财产立户单位资格,必须提出申请并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各基层财产立户单位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三条各单位购置仪器设备,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1.购置单台或批量总价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各院系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门提出计划进行预审后,交财务部作出经费预算; 2.购置单台或批量总价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仪器设备,各院系提出申请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后报批。 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经过批准后方可执行,该批件作为仪器设备验收、报帐的依据。对于未经批准擅自购买的仪器设备,学校将不予验收、报帐。 第四条仪器设备的验收 1.常规验收:仪器设备到货后,由申购单位组织专人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验收人员对发票、说明书、装箱单及其他技术资料进行检验,确认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2.技术验收:对购入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由有关专家和使用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逐条考核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和性能,并填写《武汉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技术验收记录》。 3.进口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使用单位和商检部门共同验收;合同规定,由外商安装调试的设备,必须同外商技术人员共同开箱验收;基建费购置的设备,应由基建部门汇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门及使用单位办理验收手续。 4.资料建档:仪器设备所附的软件、技术资料、使用说明书、图纸等应列出清单,各使用单位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或据为己有。十万元以上的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要建立技术档案,验收后应将原始资料存档案馆。 5.仪器设备验收应以合同和技术说明书为依据。验收中若发现型号、规格不符,附配件及资料不全,应立即填写《质量验收报告单》,由物资采购部门办理退、赔、换、补等手续。 6.实物验收,对单价在2万元以上、批量在10万元以上的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使用单位、供应商一起进行实物验收,并填写《武汉大学实物验收单》。

重庆大学2013—2014学年学生“争先创优”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

附件3 重庆大学2013—2014学年学生“争先创优” 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 数学与统计学院 先进班集体:2个 2011级信息与计算科学1班2012级统计学2班 文明寝室:4个 梅园2幢216室梅园2幢215室兰园7幢549室 竹园3幢319室 优秀学生:22人 吴霞张蕾雍尧棣杨宇徐代诺朱云盈肖燕芬鲁益君程武昌吴慧徐克禹周千荷李佳锦雷凯民张童梁梦颖邹义宏洪阳戴敏胡璨侯顶顶游培廷 优秀学生干部:16人 李勤超姜云成张彦刘渝张文艺陈书辉刘啟秀孙林杰孟凡韦金香刘彦伶姚佳王晶晶杨乾梅申昭强王印权 学生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7人 薛飞白云飞黄昕齐凯胡守庭张晗宵朱文清 学生科技创新先进个人:7人 朱云盈肖燕芬李勤超段森吴育华叶隆业徐军军 - 1 -

学生文艺活动先进个人:7人 彭诗渊刘宇佳何沅蔚李嘉钰莫苒冯歆悦王桐 学生体育活动先进个人:5人 杨露露李臻昊张叶黄匀孔利佳 物理学院 先进班集体:1个 2013级物理学1班 文明寝室:2个 松园7幢333室梅园6幢510室 优秀学生:16人 朱奉梅田莉龚崇伟徐乐杨林鹏雷丹丹杨春梅吴彤郑勇腾云龙梁欢胡传灯廖婧榕孟锦媛孙斌张辉 优秀学生干部:12人 冉冬杨森赵立聪王喜平邓赛强李乾宇李红闯陈中元张雨萌宋仕奇徐磊周金洒学生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6人 银谭媛吴华静王高徐涛曹国玲孔令一学生科技创新先进个人:4人 田莉曹丹支援胡传灯 学生体育活动先进个人:3人 邓玉秦袁果潘先涛 学生文艺活动先进个人:4人 杜博纶岳梦迪王茜郑博源 - 2 -

化学化工学院 先进班集体:2个 2013级应用化学1班2012级制药工程1班 文明寝室:6个 A区4舍210室A区1舍630室竹园1幢229室竹园1幢244室松园6幢329室松园1幢231室 优秀学生:32人 邵梦瑶孙喜珍阳永福董艺赵奂舟李访其 陈锐姜建罗洁张思卞欢刘雪杰 刘恒周何木川王云豪严华姜小可谭莎 周孝禹钱琳琳程娜娜蒋丹丹张鹏傅晨阳 赵宏伟孔红又杜园园张阳阳王颖刘斯瑶 王文婕万里洋 优秀学生干部:24人 吕兴皓沈秀张瑞雷芳省盼盼田芳芳 甘剑锋张昭江筱悦张敏陈伟陈家辉 吕志文周杰王朵梅国蕾栗伟宸张姬一哲 胡贵林陈金雷宁何俊琳王建平曹俊杰 学生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13人 江露张兰夏天张辉朱涛陈思月 高雯雷佳马晓彤倪婷婷吴肇愉熊黠 程俊 学生科技创新先进个人:13人 陈锐李至宏顾一鸣袁敏王珺张璟昌 郭亚琳陈嘉璐刘浩余玄周杨杰叶晓军 - 3 -

学院科研奖励办法

以个人名义获得的其它奖项的科研成果,学校不予奖励。 第六条对我校为第一(含唯一)完成单位的科研成果,获得国家准予登记的社会力量设立的奖励的科研成果,按以下原则给予奖励:1.获得一等奖的科研成果,学校给予8万元奖励。 2.获得二等奖的科研成果,学校给予6万元奖励。 3. 获得三等奖的科研成果,学校给予4万元奖励。 第七条对我校为非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准予登记的社会力量设立的奖励一等奖的科研成果,按以下原则确定奖励金额: 1.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学校的奖励为第一单位奖励金额的60%; 2.我校为第三完成单位,学校的奖励为第一单位奖励金额的30%; 3.我校为第四完成单位及以后的,学校的奖励为第一单位奖励金额的10%。 学校给予的奖励全部属于我校获奖人员。 同一科研成果多次获奖,学校按其最高奖项颁发奖金。 第八条对我校为第一(含唯一)完成单位的科研成果,获得以下几种奖项后,学校将根据其影响给予适当奖励。 1. 学术著作获得国家新闻出版署组织评审颁发的各种图书奖。 2. 各种文学作品获文化部颁奖、艺术作品获得国家级博物馆收藏。 对以上两种情况的获奖科研成果取得者学校的奖励分四个等级,奖励金额分别为5000元、3000元、2000元和1000元,获奖等级和奖励金额将由校学术委员会予以认定。 第九条对以我校名义承担的获得由省部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评选出的优秀建筑及规划设计奖,由校学术委员会根据获奖等级及其影响确定奖励金额。 第十条我校校级科研项目成果奖的奖励标准为:特等奖5000元/项,一等奖3000元/项,二等奖2000元/项,三等奖1000元/项。 第十一条为了申报国家级科技奖励和申请国家级重大科技课题,学校将每年培育2-3个项目申报国家科技奖励,每项给予5-10万元培

华师[2013]73号.关于印发《华南师范大学科研业绩评价方案》(2012年修订)的通知

华师〔2013〕73号 关于印发《华南师范大学科研业绩评价方案》 (2012年修订)的通知 各院系、各部处、各单位: 现将《华南师范大学科研业绩评价方案》(2012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华南师范大学 二○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1—

华南师范大学科研业绩评价方案(2012年修订) 按照教育部等有关部门的相关文件精神,根据学校不同阶段的发展目标和改革需求,需对各类科研业绩进行合理的评价与认定,以利于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并以质量为导向,鼓励我校教师多出高水平的成果,提高我校科研的整体竞争力,特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包括科技类和社科类两大部分,科研业绩分为T、A、B三个级别。 第一部分科技类 一、科研业绩评价标准(见下表) —2—

二、学校科研业绩奖励范围 (一)学术论文类 —3—

1.在《Nature》或《Science》上发表的学术期刊论文。 2.在《Nature》系列刊物上发表的学术期刊论文。 3.SCI收录且影响因子10.0以上(含)的原创性学术论文;影响因子8.0以上(含)的原创性学术论文。 4.其他SCI收录的原创性学术论文。 (二)学术著作类 1.国际重要机构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 2.国家出版基金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 3.教育部统编高校教材。 (三)授权专利成果类 1.通过PCT途径进入其他国家并获得授权专利。 2.国家授权发明专利。 (四)获奖成果类 1.国家科学技术奖。 2.教育部科学技术奖一等奖。 3.省级和国家其他部委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教育部科学技术奖二等奖。 4.教育部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省级和国家其他部委科学技术奖二等奖。 5.省级和国家其他部委科学技术奖三等奖。 (五)科研项目类 —4—

关于印发《武汉大学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武汉大学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试行 办法》的通知 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合理配置和有效开发人才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国家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 校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实行聘任制,坚持总量控制、分类指导、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约管理 的原则. 第二条在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中,要强化岗位意识,严格掌握聘任条件,坚持德才兼备,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第三条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岗位任务和职责分 为四类: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科研为主型和社会服务型.按岗 位级别,教学为主型和教学科研型教师分为:助教、讲师、副教授、 教授;科研为主型教师分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 (副教授)、研究员(教授).社会服务型教师分为:研究实习员、 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 第四条教师应聘同一高级职务岗位实行隔年申报,当年申报未能 受聘高一级职务岗位的,次年停止申报.申报认定以二级单位受理材 料为准. 第五条建立科学的考评体系,坚持定性与定量、过程与目标相结合,对教师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 为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充分发挥教授会(教授委员会)和各级聘任组织在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中的作用.在学术评议中逐步增加正高级岗位海外专家评议的比重. 第七条学校制定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基本条件,各单位在不低于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学科特点和岗位实际,制定本单位 岗位聘任具体条件.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八条设岗原则.岗位设置应本着科学、规范、优化、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岗位总量,按照岗位结构比例,规范设置各级各类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完善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加强宏观 调控和管理. 第九条设岗方式.学校根据事业发展、学科建设需要和编制总量等因素综合确定教师岗位总量.教师高级岗位按二级学科点设岗,设 岗学科分为a、b、c三类,其中,a类为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 (单位),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学科);b类为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学科);c类为一般学科.各学科可选择最高类别核岗,不得重复计算.a类学科高级岗位数原则上控制在本学科教师编制总数的65%,b类学科高级岗位数原则上控制在本学科教师编制总数的50%,c类学科高级岗位数原则上控制在本学科教师编制总数的45%. 学校可根据各单位学科以及教师队伍具体情况调节高级岗位比例,原则上上下浮动不得超过10%.校长具有一定的岗位调节权. 各单位根据学校核定的岗位总量以及结构比例制定本单位具体岗位设置方案,其中,中级及以下岗位由各单位自主设置,高级岗位设置方案须报学校审批. 第十条岗位类型 (一)教学为主型岗位:承担全校通识必修课,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大学英语、大学物理、大学化学、高等数学、计算机基础与应用、大学语文、体育、军事理论、制图课程(由教务部认定)教学 的教师以及通识必修课程(由教务部认定)的教师可以申请教学为

湖南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2016-06-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调动广大科研人员从事高水平、原创性科研活动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学校科研工作的整体水平和科研实力,根据学校发展阶段性需求,对在科研工作中取得优秀科研成果的我校在编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设立重大成果奖、高水平论著奖。 第二章重大成果奖励 第三条对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重大科研成果奖的科研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奖项类别及奖励标准如下: 表1 重大成果奖励额度表

第四条我校与外单位合作获得的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和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人文社会科学)奖,按相应等级奖金的1/N计算(N为我校在获奖单位排序中

的序号)。 第五条部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中央、国务院各部(教育部除外)、委、办设立的各类科学研究奖项,教育部认定的全国性各类基金奖以及全国教育科学、艺术科学、军事科学规划办设立的社科成果奖。 第六条学校对哲学社会科学的社会服务与文化传承优秀成果进行奖励。对策研究类咨询报告的奖励见《湖南大学资政研究专项项目实施办法(暂行)》(湖大科字[2014]5号)。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茅盾文学奖、华表奖等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奖项,视情况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后给予2-5万元奖励。 第三章高水平论著奖励 第七条学校鼓励原始创新,对我校科研人员发表的高水平论文(类别为Arti cle、Review或研究性Letter)和著作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表2 高水平论文奖励额度表(自然科学类)

第八条SCI分区按中国科学院SCI分区计算;影响因子按ISI发布的《期刊引用报告(JCR)》计算。

湘潭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湘潭大学科研工作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我校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提高我校科学研究的整体实力,表彰和奖励在科 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研工作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拨专款设立科研工作奖励专项经费。科研工作奖励由人事处、社科处、科技处会同计划财务处等部门进行。 第三条学校对下列获奖成果给予配套奖励: 1、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的成果,按上级部门实发奖励金额予以1:2配套奖励; 2、获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按上级部门实发奖励金额予以1:1配套奖励;获教育部科技进步奖的成果,按省级同等次奖励金额予以配套奖励;获得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实发奖励金额予以1:1配套奖励,如奖励金额高于湖南省,则按湖南省相应等次奖励金额予以配套奖励; 3、获得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的成果,按上级部门实发奖励金额予以1:2配套奖励; 4、获得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成果,自然科学类按上级部门实发金额予以1:1配套奖励,人文社会科学类按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 5、获得经学校认定的非政府学术奖的,分别按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类的省级同等次奖励额度予以奖励,若奖励未分等级,则分别按省级一等奖和二等奖奖励额度的平均值予以奖励。

第四条对入选国家年度十大科技新闻的成果,按上级部门实发奖励金额予以1:2配套奖励。 第五条被评为中国高校十大科技进展的成果,按上级部门实发奖励金额予以1:2配套奖励。 第六条获得第三条至第五条所列奖励,“湘潭大学”排名第二的成果,按学校排名第一标准的40%给予奖励,“湘潭大学”排名第三的成果,按学校排名第一标准的20%给予奖励。湘潭大学为非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外省科学技术奖、社会科学成果奖的成果,根据我校排名和获奖等级,按不高于我省奖励标准的原则予以奖励。 第七条以湘潭大学为申请人申报并获得专利权的职务发明创造,对发明专利完成者给予0.6万元/项的奖励,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完成者给予0.05万元/项的奖励。与外单位合作申报获得的专利,参照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比例予以奖励。 第八条获得国家软件登记的成果,每项奖励0.1万元。 第九条学术论文的奖励: 在《Nature》、《Science》上发表的论文,以湘潭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的,每篇奖励5万元;以湘潭大学为第二作者单位的,每篇奖励2万元; 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6万元; 被SCI、SSCI、A&HCI收录的论文,在我校认定的人文社会科学一类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0.4万元; 被SCIE(SCI-expanded)、EI、ISTP收录的论文,在我校认定的人文社会科学二类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0.3万元;

武汉大学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科研论文暂行规定1

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科研论文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鼓励我校博士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提高学术水平,学校规定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须在一定级别的刊物上发表一定数量的且与学位论文选题内容有关的学术论文。具体规定如下: 一、发表文章要求 1.申请理学博士学位的博士生至少有2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在SCI收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其中,化学、生物学、物理学的申请者须在SCI三区以上收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或在SCI收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其中,化学、生物学、物理学的申请者须在SCI三区以上收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此外在指定的核心期刊[即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核心刊源,不含扩展版,下同]上发表1篇及以上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 2. 申请工学博士学位的博士生至少有2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在SCI、EI收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在SCI、EI收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此外在指定的核心期刊[即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含扩展版,下同]或在指定的 CSCD上发表1篇及以上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 3.申请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历史学、教育学、管理学和艺术学博士学位的博士生,至少有1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在SSCI、A&HCI、SCI收录的刊物或在校社会科学研究院规定的奖励期刊上发表;或在指定的CSSCI(含扩展版)上发表2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 4.申请医学博士学位的博士生,至少有2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在SCI收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基础医学相关专业的博士生应在SCI 三区以上收录期刊发表2篇论文);或在SCI收录刊物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基础医学相关专业的博士生应在SCI三区以上收录期刊发表1篇论

湘潭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附件2: 湘潭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教育厅《湖南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湘财教〔2014〕2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硕士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人事档案在学校的全日制脱产硕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定向、委培除外)。获得奖励的硕士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申请条件、标准及范围 第三条学业奖学金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 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四条学业奖学金资助总比例为招生人数的80%,资助的等级、相应的比例和奖励额度见表1。其中哲学、历史、马克思主义理论、数学、物理学、化学、力学等学科专业的学术学位研究生,以及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业奖学

金各资助等级的人数比例相应增加10%;经济、管理、法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各资助等级的比例为相应等级人数的50%。 表1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资助比例和奖励额度 注:特等奖学金比例在接收推免生完成后,再进行分配,全校控制在招生计划人数的20%。 第五条新生学业奖学金: (一)推免硕士研究生给予特等学业奖学金; (二)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达到我校自划线的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优先给予二等及以上学业奖学 金; (三)各院(系)可根据学校分配的学业奖学金名额和学校学业奖学金分配原则,制定学院(系)评定 细则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六条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学院(系)可根据研究生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学研究、学术创新、组织管理、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情况,自行制定评定细则,进行综合评定,根据评定结果,调整和确定学业奖学金等级并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任务考核与业绩奖励办法

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任务考核与业绩奖励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繁荣发展,规范对各文科单位和教师的科研考核,根据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任务考核与业绩奖励的基本原则是:有利于进一步营造良好科研环境,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科研评价机制,有利于进一步提升科研成果质量。 第三条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任务考核与业绩奖励的总体思路是:放宽考核期限,规范考核办法,严格考核程序,强化考核激励。学校对各文科单位的科研考核实行绩分总量考核,不以教师个人为考核对象。 第四条学校对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考核按照以单位为对象,三年一考核的办法进行。对各文科单位的考核,以学校下达的科研任务为依据。 第五条学校对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考核对象包括:人文社会科学各院、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湖北省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和直属学校的实体文科科研单位。 第六条术语解释

1.本办法所称文科科研考核刊源指: (1)“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艺术与人文引文索引”(A&HCI)、“社会科学及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ISSHP)、“科学引文索引”(SCI)、“工程索引”(EI)、“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ISTP)来源期刊(论文); (2)学校认定的国(境)外学术期刊; (3)“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正式来源期刊; (4)新华文摘,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国教育报理论版,人大报刊复印资料。 2. 本办法所称文科科研奖励刊源指: (1)“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艺术与人文引文索引”(A&HCI)、“社会科学及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ISSHP)来源期刊(论文); (2)经学校认定的国(境)外学术期刊; (3)《中国社会科学》、《求是》、《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 (4)学校按照一级学科确定的奖励期刊。 3.本办法所指重要出版社包括:人民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科学出版社、三联书店、高等教育出版社、人民教育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人民文学出版社、外文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武汉大学出版社(仅限本校人文社会科学类学术丛书),以及经学校认定的国外图书

重庆大学2013-2014学年(秋)数理统计AB试题与答案

重庆大学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 《数理统计》(A )课程试卷 2013-2014学年第一学期(秋) 请保留四位小数,部分下侧分位数为:0.95 1.65u =,0.99 2.33u =,2 0.95(1) 3.841χ=, 0.95(3,6)9.78f = 一、(18分)设1X ,2X ,…,64X 是来自总体N (0,2 σ)的样本,X ,2 S 分别是样本 均值和样本方差:(1)求参数c 满足{}0.1P X S c >?=;(2)求概率22 12 22 34 {1}X X P X X +>+;(3)求322321(2)i i i D X X X +=?? +-???? ∑。(请写出计算过程) 解:(1 ) ~(1)t n -{}}0.1P X S c P c ∴>?=>= 得0.95(63)c t = 故 1.650.20638c == (2)2 ~(0,)X N σ22212(/)(/)~(2)X X σσχ∴+ 同理22234(/)(/)~(2)X X σσχ+ 2222223412122234(/)(/)(/)(/)/~(2,2)22X X X X X X F X X σσσσ+++∴=+ 22 122234{1}{(2,2)1}X X P P F X X +>=>+ 且0.50.50.51(2,2)(2,2)1(2,2)F F F =?= 得2222 1212 2222 3434{1}1{1}0.5X X X X P P X X X X ++>=-≤=++ (3)令2 ~(2,2)i i n i Y X X N μσ+=+,112n i i Y Y X n ===∑ 22 1 ()(1)n i Y i T Y Y n S =∴=-=-∑ 3232 223211(2)[()]i i i i i D X X X DT D Y Y +==??+-==-???? ∑∑ 2~(0,2(11/))i Y Y N n σ-+ ~(0,1) Y N =32 22422421 [2(11/) 4(11/)((32))256(11/32)i Y D n n D σσχσ=+=+=+∑ 二、(26分)设1X ,2X ,…,n X 是来自总体2 ~(2,)(0)X N σσ>的样本,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沪二工大科〔2019〕302号 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我校教师塑形铸魂科学家精神,在科研道路上勇攀高峰,争取更多高层次的研究项目,多出高水平的科技成果,承担有影响力的产学研项目,进一步提升学校学术地位和影响力,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建设服务,结合我校实际,特试行本办法。 第二条本奖励办法遵循重点支持应用技术型高校分类评价指标、奖励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重视原创高端原则,鼓励教师多出高质量研究成果。 第二章奖励原则 第三条引领原则:高层次成果和高层次人才相结合。以激励产出符合学校发展要求的标志性成果为导向,重点奖励高层次、高水平、高质量的原创性科研成果,重点支持影响力大、显示度高、对学校发展贡献突出的科技人才。 第四条平衡原则: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相结合。鼓励创造在学术界和产业界有较高影响力的科研成果。基础研究以高水平项目、高水平论文为重点。应用研究以成果获奖、自主知识产权、技术转移转化、有影响力的产学研项目。 第五条分类原则:项目、论文、奖项、专利等类别相结合。鼓励获得有影响力的奖项、立项高水平横纵向项目、授权发明专利、发表高水平论文等。 第三章奖励范围 第六条获奖成果:获国家、省部级政府奖励的成果。 第七条立项项目:以我校为依托单位申请获批的国家、省部级重要的科研或人才计划项目;大额的横向项目。 第八条学术论文:理工科被国际检索收录的学术论文(SCI论文、高被引论文、EI论文);人文社科在“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艺术和人文引文索引(A&HCI)”、“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及指定的重要学术

报刊上发表的科研论文等。 第九条知识产权:授权的发明专利。 第十条颁布标准:获得正式颁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 第十一条艺术设计展赛:被省部级及以上博物馆、美术馆或同级别的机构展示收藏的艺术、设计作品。 第十二条具体奖励范围与标准见附件:理工科类见附件一“理工科类奖励范围与标准”;人文社科类见附件二“人文社科艺术类奖励范围与标准”;设计类除按照人文社科艺术类标准执行外,对设计类展赛成果奖励见附件三“设计类展赛成果奖励范围与标准”。 第十三条未涉及成果:如果出现本办法规定以外的重大成果,由二级教学科研单位推荐,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并提出建议方案,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也可以予以奖励。 第四章奖励条件 第十四条本办法只适用于第一署名为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取得的科研成果。 第十五条获奖成果按以下原则:获奖的科技成果以上级单位发布的奖励通告为准。 第十六条学术论文及专著按以下原则 (1)Nature、Science、ESI、SCI、EI、SSCI、CSSCI论文以当年度1月1日后见刊,且以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或教育部科技查新工作站等具有检索资质的检索结果为准。SCI分区以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JCR期刊分区(大类)数据为准。 (2)论文均由通讯作者决定分配,多通讯作者的由第一通讯作者分配。无通讯作者的由第一作者分配,多名第一作者(共同作者)只认定顺序第一的作者。 (3)论文不包括会议论文、译文、文献整理、散文、诗歌、随笔、访谈等。 第十七条知识产权按以下原则:发明专利以国际或国家专利局颁发的证书为准,只奖励排名为我校教职工的第一发明人。 第十八条立项项目按以下原则 (1)科研项目以科研处登记的上级管理部门下达的正式批文、任务书或合

湘潭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湘潭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教育厅《湖南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湘财教〔2014〕2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硕士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人事档案在学校的全日制脱产硕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定向、委培除外)。获得奖励的硕士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申请条件、标准及范围 第三条学业奖学金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 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四条学业奖学金资助总比例为招生人数的80%,资助的等级、相应的比例和奖励额度见表1。其中哲学、历史、马克思主义理论、数学、物理学、化学、力学等学科专业的学术学位研究生,以及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各资助等级的人数比例相应增加10%;经济、管理、法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各资助等级的比例为相应等级人数的50%。

表1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资助比例和奖励额度 资助等级资助比例学业奖学金标准(元)特等20%10000 一等20%8000 二等20%5000 三等20%3000 注:特等奖学金比例在接收推免生完成后,再进行分配,全校控制在招生计划人数的20%。 第五条新生学业奖学金: (1)推免硕士研究生给予特等学业奖学金; (2)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达到我校自划线的的全日制本 科毕业生,优先给予二等及以上学业奖学金; (3)各院(系)可根据学校分配的学业奖学金名额和学 校学业奖学金分配原则,制定学院(系)评定细则 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六条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学院(系)可根据研究生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学研究、学术创新、组织管理、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情况,自行制定评定细则,进行综合评定,根据评定结果,调整和确定学业奖学金等级并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第七条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及其他助学金。 第八条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学业

河南大学科研奖励实施办法

河南大学文件 校发〔2009〕286号 河南大学 关于印发《河南大学科研奖励实施办法》的 通知 全校各单位: 《河南大学科研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河南大学科研奖励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多渠道申请高层次科研项目,推出高质量研究成果,推动我校科研事业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对科研业绩的衡量坚持以量化为形式,以质量为内涵,鼓励科研精品的产出。 第二条科研奖励范围包括科研论文、学术著作、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奖、文艺创作、发明专利和成果转化。具体如下:(一)科研论文 1.自然科学学术论文 在《SCIENCE》、《NATURE》杂志上发表的论文,由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奖励金额; 发表在SCI一区的论文每篇奖励100000元; 发表在SCI二区的论文每篇奖励50000元; 发表在SCI三区的论文每篇奖励20000元; 其它被SCI收录论文或发表在学校规定的A类期刊的论文每篇奖励8000元; 被EI收录论文每篇奖励6000元; 发表于学校规定的B类期刊上的论文每篇奖励4000元; 发表于学校规定的C类期刊上的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 2.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论文 被SSCI收录的论文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

奖励50000元; 发表于学校规定的A类期刊的论文每篇奖励20000元; 发表于学校规定的B类期刊的论文每篇奖励8000元; 发表于学校规定的C类期刊上的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 3.根据权威部门发布的SCI论文引证数据,从论文发表第二年起,三年内单篇他引次数大于10次(含10次)者,每次奖励1000元。 4.根据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数据,从论文发表第二年起,三年内单篇他引次数大于10次(含10次)者,每次奖励1000元。 5.书评和会议综述分别按所刊载期刊奖励标准的50%和30%计算奖金。 6.同一论文被不同索引或收录源收录,按层次较高者认定,如已按低层次计算的,可补发奖金差额。 (二)学术著作 1.在学校规定的30家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按每万字1000元奖励,教材、编著、译著按每万字500元奖励。 2.在其他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按每万字500元奖励,教材、译著按每万字200元奖励。 3.文学作品、音像出版社出版的电子书籍按每万字500元奖励,教材、编著、译著按每万字200元奖励。 4.论文集既不能以论文形式单独申报,也不能作为著作类成果整体申报。

湘潭大学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申报人员情况公示表 .doc

湘潭大学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申报人员情况公示表 单位信息工程学院姓名xx 申报职称副教授学科(专业) 通讯技术

湘潭大学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申报人员情况公示表(续)

《湘潭大学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申报人员情况公示表》 填表说明 一、基本情况部分 (一)姓名:在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正式登记注册、人事档案中正式记载的中文姓名。 (二)性别:男、女。 (三)出生年月:在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正式登记注册、人事档案中记载的时间。 (四)参加工作时间:最早个人履历表填写的参加工作时间。 (五)现从事专业:本人实际所从事的专业。 (六)现任专业技术职称:现专业技术职称名称。 (七)现任专业技术职称获得时间:人事、教育部门发文确认任现专业技术职称时间,具体到年月日。 (八)外语成绩:全国职称外语水平考试等级和分数或免考,如综合英语A100分、免考等。 (九)计算机成绩:湖南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中级合格证或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模块)或免考,如三个模块(模块名)、免考等。 (十)教师资格证获得时间:教师资格证的发证时间,如未获得教师资格证则填写“无”。 (十一)最高学历:已获得的最高学历。 (十二)最高学位:已获得的最高学位。 (十三)是否破格:是或否。 (十四)毕业学校及专业:已获得的最高学历或学位的毕业学校及所学专业。 (十五)毕业时间:最高学历或学位的发证时间。 (十六)近五年年度考核情况:近五年的年度考核结论。 (十七)工作经历:从参加工作至今。 (十八)单位:申报人所在单位全称。 (十九)所在学科: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发布的《学位

武汉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和收益管理办法(试行)

武汉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和收益管理办法(试行) 武大科理字〔2014〕26号 为更好地发挥科学技术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支撑作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进步法》和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深化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财教[2014]233号)、《关于开展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财教[2014]368号)和教育部《关于在部分部属高校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教技[2014]7号)等法律及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围绕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的目标,践行“创新驱动”、“顶天立地”发展战略,在强化基础研究的同时,要加强产学研合作,加快推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增强学校科研实力与核心竞争力,提高学校社会服务能力与影响力。 第二条坚持权责一致、利益共享、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健全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由市场决定的报酬机制;依据形成科技成果的资金来源的比重不同(纵向、横向),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分配比例有所差异的机制;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反哺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的考评激励机制。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工作应坚持解放思想、分级审批、规范管理、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分级确定审批权限,简化工作流程,提高服务效率。 第三条为了加强成果转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领导小组和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公室。领导小组职责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为履行。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公室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以下简称“科发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社科院”)、财务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部(以下简称“产业部”)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统筹科技成果转化和收益管理工作,挂靠科发院。 对科技成果转化及收益分配中的重要事项,报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对特别重大的事项报校长办公会决策。 第二章科技成果登记与管理 第四条科技成果泛指创新知识与技术,包括已经产权化的成果(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作品著作权等),和未产权化的创新知识、专有技术、技术秘密、软件、算法及各种新的产品、工程、技术、系统的应用示范等。 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承担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名誉、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属归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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