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引言灭火器是一种紧急设备,用于控制并消除小规模火灾。
它们必须安全可靠地工作,这是非常重要的。
为确保灭火器能在需要时正常工作,在灭火器的生命周期中,不仅需要定期的维护保养,还需要及时的报废处理。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是对灭火器进行维护和报废处理的准则。
本文将对该规程进行简要介绍和讲解。
维修规程1.灭火器的保养委托给拥有维修资质的公司或个人进行。
2.维修工作应该根据灭火器的类型、性能、使用条件以及生产厂商的要求来安排和执行。
3.维修工作的所有操作应在整个过程中严格按照规程进行,并记录相关信息,包括维修记录、维修结果和注意事项等。
4.维修过程中,应将所有松散或已损坏的部件替换为新的、能满足要求的部件。
如果需要,还需要进行清洗和喷涂,以确保灭火器的正常工作。
报废规程当灭火器出现以下情况时,应报废:1.灭火器已经达到寿命期限;2.灭火器已经被批准为不可修复或不能继续服务;3.灭火器内的指示或监测装置指示需更换,并且更换后不能提供充分的保证;4.灭火器已受到损坏并无可能被修复;5.灭火器的压力表显示压力不能保持到足够的水平。
对于已经报废的灭火器,应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将灭火器上的压缩气体完全释放。
2.使灭火器的各部件不能重新组装。
3.标志并从使用库存中移除。
维护和报废处理是灭火器生命周期中非常重要的环节。
在正确的维护过程中,灭火器可以持续稳定地运行。
及时的报废处理可以确保灭火器不会在需要时出现故障,从而确保人员安全。
最后,严格按照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进行操作是非常重要的,以确保灭火器维护和报废处理过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灭火器维修、报废最新标准

灭火器维修、报废最新标准
一、术语和定义:
灭火器维修:
为确保灭火器安全使用和有效灭火而对灭火器进行检查、再充装和必要部件更换。
依据:公安部《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3.2款。
二、灭火器需维修的情况:
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应及时进行维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第5.3.1款。
三、灭火器维修期限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灭火器配置
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第5.3.2款。
四、灭火器报废的期限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第5.4.3款。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定

灭火器维修检查与报废规定1.外观检查规定灭火器的外观检查应做到每月一次,主要是对压力表进行检查,当压力表的指针低于绿线区的时候,就应该及时的进行充压维修;2.维修检查规定根据《GB50444-2008》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①灭火器维修属于国家强制性规定,灭火器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该规定。
②在检查中发现灭火器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都需要送到灭火器生产企业或灭火器专业维修单位,及时地进行维修。
③只要达到或超过维修期限,即使灭火器未曾使用过,也应送修。
④灭火器的维修期限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灭火器的维修期限3.报废与回收处置规定根据《灭火器维修GA95-2015》:①下列类型的灭火器应报废:a.酸碱型灭火器;b.化学泡沫型灭火器;c.倒置使用型灭火器;d.氯溴甲烷、四氯化碳灭火器;e.国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类型灭火器。
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a.筒体严重锈蚀,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b.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c.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d.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e.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f.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包括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厂名称,或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g.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h.被火烧过。
③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表2规定的报废期限时应报废。
表2 灭火器的报废期限④灭火器报废后,应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更换。
4.灭火剂检验与回收处理规定①为防止维修中清除的灭火剂对环境造成污染,应对清除的灭火剂进行分类回收处理。
②干粉灭火剂的回收处理要求如下:a.从喷射过的干粉灭火器内淸除的剩余灭火剂应按ABC干粉和BC干粉灭火剂分别进行回收储存,且应防止两类不同灭火剂混杂后产生污染。
这类灭火剂不应用于再充装。
b.从未喷射过的干粉灭火器内清除的灭火剂应按灭火器铭牌标志上标明的灭火剂成分分别进行回收。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95-1995(1995年12月1日实施)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1 主题内容与运用范围1.1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的检查、维修技术要求和灭火器报废条件。
1.2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2 引用标准GB4351 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GB4402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3灭火器的检查3.1 灭火器在每次使用后,必须送到已取得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以下简称维修单位)检查、更换已损件,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3.2 灭火器不论已经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距出厂的年月己达规定期限时,必须送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2.1手提式和推车式1211灭火器、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以及手提式和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期满5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实验等检查。
3.2.2 手提式和推车式机械泡沫灭火器、手提式清水灭火器期满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2.3 手提式和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手提式酸碱灭火器期满二年,以后每隔—年,必须进行水压实验检查。
3.3 外观检查发现有5.1条所列情况的必须作废品处理。
4 维修技术要求4.1 经过维修的各种灭火器必须符合该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4.2 灭火器筒体4.2.1 维修单位必须按3.2条的规定,逐一对火火器筒体进行水压试验。
另外,灭火器已经使用,虽未达到3.2条规定的期限.但外观检查发现筒身有磕碰,焊缝外观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亦应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为防止污染环境,水压试验前应将筒体内的灭火剂分别放入相应的贮罐内。
水压试验压力为灭火器设计压力的1.5倍。
试验时不得有渗漏和宏观变形(残余变形量等于或大于6%)等影响强度的缺陷。
4.2.2 水压试验合格的筒体,贴花完整,但有部分漆皮脱落的,应重新涂漆。
4.2.3 水压试验合格的筒体(水型的灭火器除外),均应进行烘干。
4.3 火火器的橡胶、塑料件不得用有机溶剂洗涤。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是确保灭火器安全和有效性的重要环节。
以下是关于灭火器维修和报废的一些常见问题和注意事项:
维修:
1. 维修只能由经过培训和授权的专业人员进行。
不要试图
自行修理灭火器。
2. 定期检查灭火器的外观和操作部件,确保其完好无损。
3. 检查灭火器的压力表,确保指针在正常范围内。
如果压
力不足,需要重新加注灭火剂。
4. 检查灭火器的喷嘴和管路,确保畅通无阻。
5. 定期进行灭火剂的更换。
不同类型的灭火剂使用寿命不同,需要依据使用说明进行更换。
报废:
1. 灭火器一般有限期使用,一般为5-15年。
根据制造商的建议和使用情况,确定是否需要报废。
2. 如果灭火器出现严重损坏,如压力表失效、喷嘴阻塞、涂层剥落等,应当立即报废。
3. 如果灭火器在之前使用过或经过维修后发生过使用,则应确定是否需要替换。
4. 对于过期使用或无法使用的灭火器,应按照当地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最好交给专业机构进行处理。
维护和定期检查对于确保灭火器的有效性非常重要。
如果在使用灭火器时遇到问题或不确定灭火器的状态,请立即联系专业人员进行检修或报废。
灭火器维修及报废期限

灭火器维修及报废期限现在怎么算近期一个服务的客户电话咨询问,灭火器有效期是几年,是不是有新标准施行了,是不是改3年了,这个问题一般问的就是灭火器首次出厂的维修期限,关于灭火器有效期的问题,被问得也是一头雾水,之前灭火器维修期限都是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第5.3.2条执行的,干粉灭火器是5+2(干粉灭火器使用比较多,比较普遍,本文统一用干粉灭火器来举例说明),就是出厂满5年进行首次维修,维修以后管2年。
然后报废期限是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第5.4.3执行,干粉灭火器是出厂满10年。
但是《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2023年3月1日施行后废止了《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一些强制条款,其中就包括5.3.2和5.4.3条,因此就有些人就不知道还要不要执行《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关于灭火器的维修期限和报废期限的规定了,而且恰好有一份团体标准在2023年3月15日发布了,而且2023年3月16日就开始实施(真及时啊,哈哈),这个团体标准就是《灭火器产品维修、更换及售后服务》(T_CPQS XF003-2023),这个标准里面第4.4.2条规定了:灭火器自出厂之日起,使用期限满3年应进行首次维修,不分什么类型灭火器,统一规定为出厂满3年(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都由5年改为同水基灭火器一样的3年),维修后有效期限同《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一样没有变化,干粉灭火器还是2年。
然后报废年限也同《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的规定一样,干粉灭火器出厂满10年,其他灭火器也都没有变化。
问题就在这里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2023年3月1日施行后废止了《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的第5.3.2和5.4.3条,是不是条款就作废了,就要执行这个团体标准《灭火器产品维修、更换及售后服务》(T_CPQS XF003-2023)呢?在这里说明一下如何执行《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官方有回复说明:就是说被《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废止的相应标准的强制性条文,在相关标准未修订的衔接阶段,只废除其强制性,当原标准条文与规范不重复、不矛盾或不低于规范规定时,保留原条文,但为推荐性条文;当原标准条文与规范条文重复时,在修订相关技术标准时直接引用通用规范或删除;当规范条文为多条原标准条文改造而来时,原条文应改造为实现规范要求的技术措施和技术要求,并为推荐性条文;当原条文与规范矛盾、不一致或低于规范规定时,原条文废止。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的检查、维修技术要求和灭火器报废条件。
1.2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2 引用标准GB 4351 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GB 4402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3 灭火器的检查3.1 灭火器在每次使用后,必须送到已取得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以下简称维修单位)检查,更换已损件,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3.2 灭火器不论已经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距出厂的年月已达规定期限时,必须送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2.1 手提式和推车式1211 灭火器、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
以及手提式和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期满五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
3.2.2 手提式和推车式机械泡沫灭火器、手提式清水灭火器期满三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2.3 手提式和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手提式酸碱灭火器期满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3 外观检查发现有 5.1 条所列情况的必须作废品处理。
4 维修技术要求4.1 经过维修的各种灭火器必须符合该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4.2 灭火器筒体4.2.1 维修单位必须按 3.2 条的规定,逐一对灭火器筒体进行水压试验。
另外,灭火器已经使用,虽未达到 3.2 条规定的期限,但外观检查发现筒身有磕碰,焊缝外观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亦应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为防止污染环境,水压试验前应将筒体内的灭火剂分别放入相应的贮罐内。
水压试验压力为灭火器设计压力的 1.5 倍。
试验时不得有渗漏和宏观变形(残余变形量等于或大于6%)等影响强度的缺陷。
灭火器4.2.2 水压试验合格的筒体,贴花完整,但有部分漆皮脱落的,应重新涂漆。
4.2.3 水压试验合格的筒体(水型的灭火器除外),均应进行烘干。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95-03-01 批准1995-12-01 实施,GA 95-1995。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标准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标准灭火器作为一种重要的消防设备,对于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使用时间的增长,灭火器也需要进行定期的维修和检查,以确保其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正常使用。
同时,对于一些老化严重或者损坏严重的灭火器,也需要及时报废,以免造成更大的安全隐患。
首先,对于灭火器的维修,我们需要遵循一定的标准和程序。
在进行维修之前,首先需要对灭火器进行全面的检查,包括外观是否有损坏、压力表是否正常、喷嘴是否堵塞等。
如果发现有任何异常情况,就需要及时进行维修。
维修过程中,需要使用专业的工具和设备,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维修的质量和安全性。
维修完成后,还需要进行严格的试压和漏气测试,以确保灭火器的使用性能符合标准要求。
其次,对于一些老化严重或者损坏严重的灭火器,需要及时进行报废处理。
在报废之前,需要对灭火器进行彻底的检查,确认其已经无法修复。
然后,需要将灭火器进行有效的处理,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对于一些特殊材料制成的灭火器,还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处理,以确保对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在进行灭火器维修和报废处理时,需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标准和规定进行操作,确保整个过程的安全和有效性。
同时,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灭火器,可能还需要进行更加严格的处理和管理,以确保其在使用过程中不会对环境和人体造成危害。
总的来说,灭火器的维修和报废处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需要我们对相关的标准和规定有清晰的认识,并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操作。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灭火器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发挥最大的作用,确保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希望大家能够重视这项工作,确保每一台灭火器都能够在需要的时候发挥作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GA 95—19951995-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95—03—01批准1995—12—01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的检查、维修技术要求和灭火器报废条件。
1.2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2 引用标准
GB 4351 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4402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3 灭火器的检查
3.1 灭火器在每次使用后,必须送到已取得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以下简称维修单位)检查,更换已损件,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3.2 灭火器不论已经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距出厂的年月已达规定期限时,必须送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2.1 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以及手提式和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期满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
3.2.2 手提式水系灭火器期满三年,以后每隔三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2.3 手提式和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手提式酸碱灭火器期满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3 外观检查发现有5.1条所列情况的必须作废品处理。
4 维修技术要求
4.1 经过维修的各种灭火器必须符合该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4.2 灭火器筒体
4.2.1 维修单位必须按3.2条的规定,逐一对灭火器筒体进行水压试验。
另外,灭火器已经使用,虽未达到3.2条规定的期限,但外观检查发现筒身有磕碰,焊缝外观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亦应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为防止污染环境,水压试验前应将筒体内的灭火剂分别放入相应的贮罐内。
水压试验压力为灭火器设计压力的倍。
试验时不得有渗漏和宏观变形(残余变形量等于或大于6%)等影响强度的缺陷。
4.2.2 水压试验合格的筒体,贴花完整,但有部分漆皮脱落的,应重新涂漆。
4.2.3 水压试验合格的筒体(水型的灭火器除外),均应进行烘干。
4.3 灭火器的橡胶、塑料件不得用有机溶剂洗涤。
变形、变色、老化或断裂的必须更换。
4.4 压力表外表面不得有变形、损伤等缺陷。
压力值的显示应正常,否则,应更换压力表。
4.5 喷嘴有变形、开裂、损伤等缺陷的,必须更换。
防尘盖应保证灭火剂喷出时能够自行脱落或击碎。
4.6 灭火器的压把、阀体等金属件不得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顶针不得有肉眼可见的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4.7 密封片、密封垫等密封零件必须更换,并符合密封要求。
干粉灭火器的防潮膜必须更换,并符合GB 4402第2.2.5款的规定。
4.8 灭火器的出气管不应有弯折、堵塞、损伤和裂纹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4.9 二氧化碳贮气瓶(以下简称贮气瓶)
4.9.1 贮气瓶必须符合GB 4402((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2.6条的要求。
4.9.2 贮气瓶从出厂日期算起五年后,以后每隔三年必须按GB 4351的3.6.2款的要求做水压试验。
水压试验不合格者必须更换。
4.9.3 没有按GB 4351《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的6.3条的要求打钢印的贮气瓶必须更换。
4.10 器头
4.10.1 器头不允许存在裂纹、螺纹失效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4.10.2 塑料器头使用二年后必须与筒体一起做水压试验检查,不合格者必须更换。
4.10.3 金属器头从出厂之日起,每隔五年必须简体一起做一次水压试验,不合格者必须更换。
4.11 化学泡沫灭火器的内剂瓶不得有裂纹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4.12 水型或泡沫型灭火器的滤网损坏的,必须更换。
4.13 所有需更换的灭火器零、部件应尽可能采用原生产厂生产的。
若采用其他厂或自制的零、部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灭火器生产厂的设计要求。
4.14 经过维修的灭火器,其充装的灭火剂应符合有关灭火剂的标准要求。
4.15 经维修后的灭火器,必须在灭火器的筒身和贮气瓶上分别贴上永久性维修铭牌。
4.15.1 筒身上的铭牌
4.15.1.1 铭牌的位置在灭火器生产厂贴花的背面筒身上。
4.15.1.2 铭牌的尺寸推荐为70mm×50mm。
4.15.1.3 铭牌的颜色推荐为白底黑字。
4.15.1.4 铭牌应有如下内容:
维修单位的名称;
维修许可证编号;
筒体水压试验压力值MPa;
维修的年、月。
4.15.1.5 每次维修的铭牌不允许相互覆盖。
4.15.2 贮气瓶永久性的维修铭牌(不允许打钢字)上,应标明贮气瓶的充装系数,驱动气体充装量,同时还应有维修单位名称和充气的年、月。
5 灭火器的报废
5.1 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
a.筒体按4.2.1款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必须报废,不允许补焊。
b.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c.内扣式器头没有(或未安装)卸气螺钉和固定螺钉的。
d.手轮式阀门的二氧化碳灭火器,必须更换压把式阀门;灭火剂量大于等于4kg的灭火器,应更换带间歇喷射机构的器头或增装喷枪。
无法更换的应报废。
e.筒体严重变形的。
f.结构不合理的(如筒体平底的;贮气瓶外置,进气管从筒身上进入筒体内部的干粉灭火器)。
g.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贴花脱落,或虽有贴花,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
h.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厂家生产的。
i.公安部或各省(市、区)公安消防部门命令禁止销售和维修的。
5.2 灭火器的报废年限
灭火器瓶体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a.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5年;
b.手提式酸碱灭火器——5年;
c.手提式清水灭火器——6年;
d.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8年;
e.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0年;
f.手提式1211灭火器——10年;
g.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h.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8年;
i.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10年;
j.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2年;
k.推车式1211灭火器——10年;
l.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5.3 报废标志
应报废的灭火器或贮气瓶,必须在筒身或瓶体上打孔,并且用不干胶贴上“报废”的明显标志,内容如下;
a.“报废”二字,字体最小为25mm×25mm;
b.报废年、月;
c.维修单位名称;
d.检验员签章。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振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