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2018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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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2018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2018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20181 总则1.0.1 为适应我国养老设施建设发展的需要,提高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质量,使养老设施建筑适应老年人体能变化和行为特征,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老年养护院、养老院和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设施建筑设计。

1.0.3 养老设施建筑应以人为本,以尊重和关爱老年人为理念,遵循安全、卫生、适用、经济的原则,保证老年人基本生活质量,并按养老设施的服务功能、规模等进行分类分级设计。

1.0.4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养老设施elderly facilities为老年人提供居住、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方面专项或综合服务的建筑通称,包括老年养护院、养老院、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等。

2.0.2 老年养护院nursing home for the aged为介助、介护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健康护理、康复娱乐、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照料机构。

2.0.3 养老院home for the aged为自理、介助和介护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综合服务的养老机构,包括社会福利院的老人部、敬老院等。

2.0.4 老年日间照料中心day care center for the aged为以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日常生活需要一定照料的半失能老年人为主的日托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个人照顾、保健康复、娱乐和交通接送等日间服务的设施。

2.0.5 养护单元nursing unit为实现养护职能、保证养护质量而划分的相对独立的服务分区。

2.0.6 亲情居室living room for family members供入住老年人与前来探望的亲人短暂共同居住的用房。

2.0.7 自理老人self-helping aged people生活行为基本可以独立进行,自己可以照料自己的老年人。

2.0.8 介助老人device-helping aged people生活行为需依赖他人和扶助设施帮助的老年人,主要指半失能老年人。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2018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2018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内容推荐: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4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Ez0043 6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哈尔滨工业大学主编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建标标函[2010]3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总平面;5.建筑设计;6.安全措施;7.建筑设备。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哈尔滨工业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哈尔滨工业大学国家标准《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编制组(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66号建筑学院l505信箱,邮编:l50001)。

目录: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总平面5建筑设计5.1用房设置5.2生活用房5.3医疗保健用房5.4公共活动用房5.5管理服务用房6安全措施6.1建筑物出入口6.2竖向交通6.3水平交通6.4安全辅助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第36号《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450-2018,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4.2.4、5.1.2、5.6.4、5.6.6、6.5.3、7.2.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国家标准《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和《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GB50340-2016同时废止。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标准的名称,变质目的与设计原则,相关术语,基本规定,基地选址,总平面布局与道路交通,用房设置及相关规定,建筑的交通空间,给水与排水,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建筑电气等内容。

增加了建筑细部,无障碍设计,室内装修,安全疏散与紧急救助,卫生控制,噪声控制与声环境设计,智能化系统等内容。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2018年第33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2018年第334号

养老院、
老年养护院配建要求和 指标
项 目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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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 面积 床 地面积 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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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 人 设 施 中 养 老 院 、 老 年 养 护 院应按 所 在 地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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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半 径不 宜 大于 300 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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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jgj450-2018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jgj450-2018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jgj450-2018一、总则1.1 本标准规定了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设计要求,旨在保障老年人居住的安全、舒适性和质量,以及实施有效的防火与防灾措施,提供明确的设计准则以及落实需要满足当前社会和技术发展要求。

1.2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要求结合当地地理和气候等条件,以及建筑介质考虑环保和安全,采用适宜的新技术和工艺,实施多层次、综合性的设计和施工。

二、总体规划和建筑设计2.1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建筑交通、沟通畅通性和景观美观,合理安排空间布局,节约用地,满足人群的活动需求。

2.2 老年人照料设施应位于便民的位置,采取新颖的建筑形式和多功能组合形式,并设有独立或和人口密集区域配套的设施。

2.3 建筑高度应根据所在位置情况,合理利用地形,保证每层室内高度便于行走和活动,充分考虑到老年人的特殊需求,并设计美观,防止老年人的摔倒伤害。

2.4 建筑外立面设计应按照当地风格,安装阳台、栏杆和风雨遮蔽棚,充分考虑到老年人对室外空气环境、光线和冬暖夏凉的特殊要求。

三、布局设计3.1 老年人照料设施应确保门前空间足够宽敞,充分利用场地,以便车辆和行人行使方便;楼栋布局应畅通,穿越方便,便于老人出行。

3.2 室内应划分公共区域和私有区域,私有区域运用家具和装饰,使老人能够保持个人的舒适性;楼层和公共空间安装监控保障安全,设置有电梯、楼梯和消防通道等。

四、建筑专业设计4.1 基础要求:建筑设计应考虑节约用地、抗震设计应按照规定落实,结构设计要求牢固、经济可行,重合技术要求满足节能减排要求。

4.2 建筑立面要求:建筑的立面设计应考虑多种抗气候变化性,保温性机能,结合当地地理和气候条件,实施可随时调节的侧向敞窗、横断垂腹,采用适时的遮阳或挡雨等防水结构技术,赋予建筑更好的外观效果。

4.3 建筑环保评价要求:设计应采取集成节能节水管理技术,改善空气质量,运用现代化的照明及消防系统,并设计提供功能充足的垃圾处理系统,以达到环境保护的指标要求。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2018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2018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20181 总则1.0.1 为适应我国养老设施建设发展的需要,提高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质量,使养老设施建筑适应老年人体能变化和行为特征,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老年养护院、养老院和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设施建筑设计。

1.0.3 养老设施建筑应以人为本,以尊重和关爱老年人为理念,遵循安全、卫生、适用、经济的原则,保证老年人基本生活质量,并按养老设施的服务功能、规模等进行分类分级设计。

1.0.4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养老设施elderly facilities为老年人提供居住、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方面专项或综合服务的建筑通称,包括老年养护院、养老院、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等。

2.0.2 老年养护院nursing home for the aged为介助、介护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健康护理、康复娱乐、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照料机构。

2.0.3 养老院home for the aged为自理、介助和介护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综合服务的养老机构,包括社会福利院的老人部、敬老院等。

2.0.4 老年日间照料中心day care center for the aged为以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日常生活需要一定照料的半失能老年人为主的日托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个人照顾、保健康复、娱乐和交通接送等日间服务的设施。

2.0.5 养护单元nursing unit为实现养护职能、保证养护质量而划分的相对独立的服务分区。

2.0.6 亲情居室living room for family members供入住老年人与前来探望的亲人短暂共同居住的用房。

2.0.7 自理老人self-helping aged people生活行为基本可以独立进行,自己可以照料自己的老年人。

2.0.8 介助老人device-helping aged people生活行为需依赖他人和扶助设施帮助的老年人,主要指半失能老年人。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2018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2018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20182018年3月3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2018第36号公告发布行业标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编号为JGJ450-2018,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4.2.4、5.1.2、5.6.4、5.6.6、6.5.3、7.2.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国家标准《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和《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GB50340-2016同时废止。

重点内容一,建设部公告2018第36号规定:1。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2018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2.废止:《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

废止:《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GB50340-2016。

问老年人居住建筑、老年人活动设施,以何为依据?答老规已废新规未出,笔者认为可用各类型建筑加无障碍规范作为依据,也可参照本规范相关条文。

二、强条6条,必须严格执行;其中3条交通、2条居住环境、1条老年人保护。

3条交通(一)4.2.4 道路系统应保证救护车辆能停靠在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处,且应与建筑的紧急送医通道相连。

(二)5.6.4 二层及以上楼层、地下室、半地下室设置老年人用房时应设电梯,电梯应为无障碍电梯,且至少1台能容纳担架。

(三)5.6.6老年人使用的楼梯严禁采用弧形楼梯和螺旋楼梯。

2条居住环境(一)5.1.2老年人照料设施的的老年人居室和老年人休息室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

(二)6.5.3老年人照料设施的的老年人居室和老年人休息室不应与电梯井道、有噪声振动的设备机房等相邻布置。

1条老年人保护(一)7.2.5散热器、热水辐射供暖分集水器必须有防止烫伤的保护措施。

2021一级注册建筑师《场地设计》模拟题(5)含答案

2021一级注册建筑师《场地设计》模拟题(5)含答案1[.单选题]对于人员密集的建筑基地,下列哪一项是与规范要求不符的?()。

A.基地应至少两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B.基地沿城市道路的总长度不应小于建筑基地周长的1/6C.基地至少有两个及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包括以通路连接的)出口D.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前应设置人员集散场地[答案]A[解析]《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第4.2.5条规定,大型、特大型交通、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人员密集的建筑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①建筑基地与城市道路邻接的总长度不应小于建筑基地周长的1/6;②建筑基地的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且不宜设置在同一条城市道路上;③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前应设置人员集散场地,其面积和长宽尺寸应根据使用性质和人数确定;④当建筑基地设置绿化、停车或其他构筑物时,不应对人员集散造成障碍。

2[.单选题]在建筑初步设计阶段开始之前最先应取得下列哪一项资料?()。

A.项目建议书B.工程地质报告C.可行性研究报告D.施工许可证[答案]C[解析]初步设计(含概算)是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应对建设项目技术方案、工程方案的可靠性和投资规模的合理性进行优化和细化。

初步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

3[.单选题]在初步设计阶段,下列哪一项建筑师可不考虑?()。

A.建设单位的需要B.顾客的需要C.可行性研究报告D.建筑施工设备[答案]D[解析]在初步设计阶段,建筑师或建筑设计人员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特别是建设单位与顾客的需要开展建筑方案与初步设计。

建筑施工设备是施工开始之前施工图设计阶段需要考虑的问题,因此在初步设计阶段可暂不必考虑。

4[.单选题]下列哪一条违反《建筑法》?()。

A.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行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B.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C.工程设计的修改仅需要原设计单位负责D.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答案]C[解析]A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第十四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2018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2018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4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Ez0043 6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哈尔滨工业大学主编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建标标函[2010]3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总平面;5.建筑设计;6.安全措施;7.建筑设备。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哈尔滨工业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哈尔滨工业大学国家标准《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编制组(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66号建筑学院l505信箱,邮编:l50001)。

目录: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总平面5建筑设计5.1用房设置5.2生活用房5.3医疗保健用房5.4公共活动用房5.5管理服务用房6安全措施6.1建筑物出入口6.2竖向交通6.3水平交通6.4安全辅助措施1.0.1 为适应我国老年人照料设施建设发展的需要,提高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质量,符合安全、健康、卫生、适用、经济、环保等基本要求,制定本标准。

1.0.1 “十三五”期间,正值我国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的关键时期,老年人对养老服务的需求发生了显著变化,养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矛盾日益凸显,国家为此密集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

如:《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关于印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央补助激励支持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全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教育培训等领域消费的意见》《“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25部委关于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养结合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2018

内容推荐: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Ez0043 6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哈尔滨工业大学主编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建标标函3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总平面;5.建筑设计;6.安全措施;7.建筑设备。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哈尔滨工业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哈尔滨工业大学国家标准《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编制组(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66号建筑学院l505信箱,邮编:l50001)。

目录: 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总平面5建筑设计5.1用房设置5.2生活用房5.3医疗保健用房5.4公共活动用房5.5管理服务用房6安全措施6.1建筑物出入口6.2竖向交通6.3水平交通6.4安全辅助措施。

近日,住建部发布行业标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并于2018年10日1日正式实施。

相较于原标准,此次修订亮点在于合理降低行业准入门槛,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

下面,小宝带你一起看看具体都有哪些变化。

1. 实践方共同参与编制:相较于原标准,此次参编单位除研究单位、建筑单位外,加入了泰康等养老服务的实践单位,可以预见,在多方共同编制下,该标准在实施阶段也更具有可行性。

养老服务产业尚处于培育期,标准化建设并不完备,在国家鼓励企业参与标准制定以及倡导社会力量共同建设养老体系的大背景下,科学、先进的企业标准有机会得到普遍认可,甚至升级为行业标准。

2. 取消了对照料设施的分级:养老服务面向社会力量全面开放,民办类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比重将大幅增加,中小型养老服务机构将是发展重点,故在此版标准中,取消了原有按照总床位数进行的规模分级制度,引入“照料单元”与“生活单元”的概念,简化了各类用房设置,适应运营服务方式的多样性与灵活性要求。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2018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Ez0043 6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哈尔滨工业大学主编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建标标函3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总平面;5.建筑设计;6.安全措施;7.建筑设备。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哈尔滨工业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哈尔滨工业大学国家标准《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编制组(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66号建筑学院l505信箱,邮编:l50001)。

目录: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总平面5建筑设计5.1用房设置5.2生活用房5.3医疗保健用房5.4公共活动用房5.5管理服务用房6安全措施6.1建筑物出入口6.2竖向交通6.3水平交通6.4安全辅助措施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总平面;5.建筑设计;6.安全措施;7.建筑设备。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哈尔滨工业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哈尔滨工业大学国家标准《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编制组(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66号建筑学院l505信箱,邮编:l50001)。

目录: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总平面5建筑设计5.1用房设置5.2生活用房5.3医疗保健用房5.4公共活动用房5.5管理服务用房6安全措施6.1建筑物出入口6.2竖向交通6.3水平交通6.4安全辅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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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2007
局部修订条文
(2018年版)
2 术语
2.0.1 老年人设施facilities for the aged
专为老年人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

2.0.2 (取消该条)
2.O.4 老年养护院nursing home for the aged
为无自理能力的老年人提供居住、医疗、保健、康复和护理的配套服务设施。

2.0.7 (取消该条)
2.0.8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day care center for the aged
为老年人提供日间休息、生活照料服务及其他服务项目的设施。

3 配建要求
3.1 分级
3.1.1 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学校(大学)按服务范围分为市级、区级。

老年学校(大学)宜结合市级、区级文化馆统筹建设。

3.1.2 老年人设施应按服务人口规模配置,并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表3.1.2 老年人设施分级配建表
注:1 表中▲为应配建,△为宜配建;
2 服务人口为城镇集中建设区内的规划常住人口;
3 老年服务中心(站)不宜独立占地设置,应与社区服务中心(站)统筹建设;
4 表中未涉及的老年人设施配建项目可根据城镇社会发展需要增补。

3.2 配建指标及设置要求
3.2.1 老年人设施中养老院、老年养护院应按所在地城市规划常住人口规模配置,每千名老人不应少于40床。

3.2.1A 老年人设施应分区、分级设置,人均用地不应少于0.1㎡。

3.2.2 (取消该条)
3.2.3 (取消该条)
3.2.4 服务人口为5~10万人时,
养老院、老年养护院配建要求和指标应符合表3.2.4的规定。

表3.2.4 养老院、老年养护院配建要求和指标
3.2.5 老年活动中心、老年服务中心(站)配建要求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应根据服务人口规模至少设置1处市级老年活动中心;设市城市的区服务人口大于50万人时,应至少设置1处区级老年活动中心,服务人口大于150万人时,
应至少设置2处;
2服务人口为5~10万人时,老年服务中心宜与社区服务中心统筹建设,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
3 服务人口0.5~1.2万人时,老年服务站宜与社区服务站统筹建设,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

3.2.6服务人口为0.5~1.2万人时,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配建要求和指标应符合表3.2.6的规定。

表3.2.6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配建要求和指标
3.2.7 建成区内老年人设施可结合老年人服务人口规模、可利用设施等既有条件,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进行配置。

4 布局与选址
4.1 布局
4.1.2 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用地宜独立设置。

4.1.3 (取消该条)
5 场地规划
5.1 建筑布置
5.1.2老年人设施的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的规定。

5.1.3 独立占地的老年人设施的建筑密度不宜大于30%,场地内建筑宜以多层为主。

5.2 场地设计
5.2.1 老年人设施室外活动场地应平整防滑、排水畅通,坡度不应大于2.5%。

5.2.2 老年人设施场地内应人车分行,并应设置公共停车位。

5.2.3 老年人设施场地内直接为老年人服务的各类设施均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规定。

5.3 场地绿化
5.3.2集中绿地内可统筹设置少量老年人活动场地。

5.3.3绿化植物选择应适应当地气候、土壤条件及植物多样性要求,不应对老年人生活和健康造成危害。

5.4 室外设施
5.4.1室外设施应满足老年人安全需要,临水和临空的活动场所、踏步及坡道等设施,应设置安全护栏、扶手及照明设施。

5.4.2室外休憩设施宜设置在向阳避风处,并应设置遮阳、防雨设施。

5.4.3(取消该条)
5.4.4(取消该条)
5.4.5老年人集中活动场地附近应结合老年人活动人数设置公共厕所或公共卫生间。

公共卫生间宜与临近建筑统筹建设。

公共厕所或公共卫生间应采取适老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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