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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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保障建设资金的使用安全,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156号)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央财政专项补助的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近期治理建设规划中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以下简称中小河流治理项目)。

第三条负责组织实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地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要求,明确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法人,保障人员的相对稳定,建立职责明确的责任制度。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法人应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项目资金管理和核算工作。

第四条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法人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实行地方财政结算(支付)中心统一负责核算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分项目进行核算,项目法人应指定专人按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和核算的有关要求,对项目资金使用实行辅助登记管理。

第五条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原则是统筹安排、分级负责、专款专用、专账管理。

第六条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实行绩效管理,具体绩效评价工作按照财政部、水利部《中小河流治理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建[2011]361号)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管理办法。

二、配合财政部门审批下达项目年度支出预算。

三、配合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财政性专项资金。

四、监督检查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五、会同财政部门报送年度项目资金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项目资金申请计划。

河南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河南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河南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明确建设管理各方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水利部《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819号)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近期治理建设规划》及我省其它中小河流治理项目。

第三条我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建设监理制度。

第四条我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省财政、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省级资金筹措、安排和行业建设管理及监督工作。

项目所在省辖市、县级(简称:市、县;其中:县包括扩权县及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市、县配套资金落实,组织相关部门做好项目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实行项目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跨市河流治理项目和市组建项目法人项目的行政监督工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跨县河流治理项目和县组建项目法人项目的行政监督工作;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认真履行建设职责。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六条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建设位置、规模、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等须符合《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近期建设规划》的要求;初步设计报告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涉及省界河流项目,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报请流域机构完成初步设计复核后进行批复。

建设项目涉及征地、环保等内容的,应履行相应程序。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项目工作责任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加强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管理,保障前期工作投入,确保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深度。

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业务。

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目前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水工结构设计 需要注意几个问题

目前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水工结构设计 需要注意几个问题

探析目前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水工结构设计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摘要:我国是世界上河流最多的国家之一,大江大河的治理已经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是中小河流的治理成效同样关系到社会经济发展与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国务院各部门对中小河流的治理非常重视,财政部和水利部联合印发了《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但是从各地区中小河流治理的实际情况看来,我国目前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水工结构设计中存在不少需要注意的问题,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重点阐述,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水工结构设计问题自古以来,河流都是城市发展的依托,河流为城市提供就进水源,满足了人群集聚的生产和生活需求。

我国目前的中小河流治理存在许多问题,治理标准不高、工程质量不过关,洪涝灾害频发,中小河流频发的灾害对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有着严重的危害,因此按照国务院各部位的要求,必须加强中小河流的治理工作。

从近年来全国各地向中央上报的中小河流治理设计方案中,可以看出将中小河流工程水工设计过于简单化,项目设计局限于堤防防洪标准的提高,设计方案严重与中小河流治理应有的目标严重脱节,不仅设计方案不过关,而且许多非常普遍的问题也没有在方案设计中得到体现。

本文将对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水工结构设计中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进行重点阐述。

一、设计方案应注意的原则性问题1、设计方案应该遵照的依据问题各地区水利厅应该根据水利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近期治理建设规划》和水利部印发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区中小河流的具体实际情况,制定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水工结构设计方案。

方案设计应该能够体现国务院部委所要求的内容,并且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治理原则问题目前,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水工结构的设计方案缺乏一定的原则性之道,方案质量不高,因此应该在设计方案中体现中小河流的治理原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首先要做到全面规划,治理设计应该考虑到中小河流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灾害,并且处理好城市、人群与水资源的关系,体现可持续发展原则,统筹规划保护生态环境;其次,要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中小河流治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中小河流治理初设编制要求

中小河流治理初设编制要求

贵州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基本要求中小河流治理河道现状图片资料收集电子邮箱:1357483089@一、前言受水利厅委托,我中心对贵州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进行技术审查。

在初步对部分项目审查中发现,报告编制存在问题较多,为规范设计单位做好本次中小河流治理初步设计报告,确保设计质量,满足国家和行业有关规范、标准,现结合水利部、财政部下发的《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以及水利部办规计[2008]211号文《关于做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和水利部规划计划司、水利水电规划总院《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近期治理建设规划工作大纲》的精神和要求,贵州省水利水电工程咨询中心特制定我省中小河流治理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基本要求,供各地(州)、市水利局和有关勘测设计单位参考。

二、上报项目要求1、建设项目应是流域面积在200~3000平方公里之间,沿岸分布有重要城镇、农田保护区以及洪水风险较高的农村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

2、建设项目应位于中小河流沿岸易发生洪涝灾害的地区,包含有人口较多的县、乡等城镇1处以上或有较集中连片的基本农田0.5万亩以上。

3、建设项目应坚持因地制宜,根据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工程规模和方案;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河流上下游、左右岸防洪标准,以及与城镇发展、河流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开发利用关系。

坚持注重实效,杜绝重复投资和形象工程。

4、以河道整治、河势控制、清淤疏浚、堤防加固及建设等工程措施为主。

不包括与景观、城市建设等相关的内容。

备注:考虑到贵州山区的实际情况,对不满足大纲规划范围要求的特殊项目,可按适当比例上报。

三、规划要求1、报告编制须附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划批复意见,报告应以此规划批复意见为依据编制初步设计报告。

2、没有规划批复意见的项目,须按照水利部31号令的要求,补办本项目规划专题论证报告。

四、报告编制基本要求1、综合说明2、水文2.1流域概况简述治理河段所在流域的自然地理概况、河道特征和人类活动影响情况。

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设计要点及难点分析

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设计要点及难点分析

关于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的设计要点及难点分析【摘要】:随着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的不断发展,国内中小河流的治理工作也取得了非常大的突破。

尽管如此,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内部河流众多,加之所处位置与人们的生活场所密切相关,所以,长期以来,对其的治理工作一直都是一个较为头疼的问题。

本文对当前中小河流的治理工作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工程治理中存在的设计要点及难点。

希望能够对有关的工作人员提供一些帮助。

【关键词】:中小河流;河流工程;治理;设计要点;措施中图分类号:x52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引言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最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开始意识到生态环境的重要性,财政部和水利部也引发了《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加大了对中小河流的治理力度。

我们在提高堤防防洪标准的同时,要切合河流生态环境的保护问题以及国家的相关政策,同时中小河流治理工程也要符合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要。

本文以下内容对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设计要点及难点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进行了简要的分析,以供大家参考学习之用。

一、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设计要点1、中小河流设计阶段应注意的问题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水工结构设计过程中,方案设计阶段是其重要的一环,对整个设计过程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根据作者多年的设计经验,认为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选择合理的防洪标准这里的防洪标准包含两种含义,一是防洪保护对象达到的或要求达到的防御水平或能力,一般以重现期洪水表示;另一个是对水工建筑物自身要求防洪安全所达到的防御能力。

在进行方案设计的时候,应根据实际的多年水文统计并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选择合理的防洪标准。

防洪标准过高,浪费了大量的资源而且不必要,防洪标准过低,不能起到防洪的作用,劳民伤财。

(2)、在确定堤线的时候,应从工程总体出发在确定堤线时不能因为局部利益而影响防洪,特别是如果滩地之后的地势比较高,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应该将零星的居民的耕地纳入到保护的范围内,如果滩地的居民很多,则应在整体搬迁和纳入保护范围两个方面进行考虑,综合一种经济效益好、居民满意的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领域相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领域相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领域相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公布日期】2021.12.24•【文号】发改农经规〔2021〕1880号•【施行日期】2021.1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领域相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规〔2021〕18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水利(水务)厅(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水利领域相关专项管理,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家水网骨干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水安全保障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等2个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同时,各地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研究制定细化的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2021年12月24日国家水网骨干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国家水网骨干工程有关项目管理,保障工程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国家水网骨干工程,包括重大农业节水供水工程、重大水资源配置工程、重大骨干防洪减灾工程、重大水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等,具体项目类型和支持范围可视情况作必要调整。

第三条本专项按照“大专项+任务清单”模式管理。

本专项安排和使用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程序完备、有效监管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

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国家水网骨干工程,应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条件,纳入国家级相关规划或方案,并已按程序完成前期工作,年度投资规模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可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计划执行进展情况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水利统计管理信息系统等信息平台进行调度和监管,按规定实施绩效管理。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54号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54号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水利局:为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财政部、水利部制定了《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水利部2019年6月23日附件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有关水利建设和改革的转移支付资金。

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发展资金政策实施期限至2023年,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在编制年度预算前或预算执行中,财政部会同水利部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

第四条水利发展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水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水利部负责组织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和任务清单建议方案,协同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管理工作,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改善水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项目管理机构第一节组建机构1.在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工作中,设立专门项目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各项工作。

2.项目管理机构由相关行政部门指导,具体实施由专业团队负责,确保项目高效顺利进行。

第二节职责1.协调各相关单位、部门的合作,推动项目的顺利实施。

2.负责项目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统计工作。

3.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项目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章项目立项及审批第一节立项1.项目管理机构依据相关规定,对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进行立项审批。

2.立项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

第二节审批1.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对项目的预算、计划、方案等进行审批。

2.审批程序应当公开透明,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一节资金筹措1.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投资、国内外合作等方式。

2.资金使用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保证项目正常运行。

第二节资金监督1.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五章风险管理第一节风险评估1.在项目实施前,项目管理机构应当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

2.风险评估结果作为项目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节风险防范1.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及时处理可能出现的风险。

2.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风险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六章其他规定第一节强调1.项目管理机构及相关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确保项目高效顺利进行。

2.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节解释1.本暂行办法由项目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2.对于本办法规定之外的事项,由项目管理机构另行制定解释。

第七章附则1.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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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财建[2009]819号【失效依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部门】财政部水利部【发布日期】2009.11.25【实施日期】2009.11.2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年11月25日财建[2009]8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务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精神,为加快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中央财政决定设立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专项资金。

为规范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我们制定了《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精神,加快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切实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是指为提高中小河流重点河段的防洪减灾能力,保障区域防洪安全和粮食安全,兼顾河流生态环境而开展的以堤防护岸加固和建设、河道清淤疏浚和排涝工程为主的综合性治理项目。

第三条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项目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项目的实施。

中央财政设立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工作予以适当支持。

专项资金建立责任状制度,实行区域推进、以奖促治,做到资金到省、任务到省和责任到省,争取安排一批、建成一批、发挥效益一批。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管理,奖补结合。

按照突出重点、逐个销号的原则,集中资金安排灾害较重、治理后社会和经济效益好以及示范作用明显、地方配套资金有保障、前期准备工作完善的项目。

第六条各地应以政府投入为主,统筹利用各类专项资金,多渠道筹集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确保治理项目的顺利实施。

中西部地区所需地方投入资金应主要由省、地市两级财政负责解决。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七条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管理单位,按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初步设计报告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省际河段的建设项目,须经流域机构复核后审批。

建设项目涉及征地、环保等,应履行相应程序。

第八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建立项目工作责任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加强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管理,保障前期工作投入,严格把关,确保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深度。

设计变更应履行相应程序。

第九条省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财政部、水利部报送年度项目计划。

第三章专项资金奖补范围、原则和标准第十条专项资金奖补范围为《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近期治理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治理项目,以及根据国务院要求,经财政部、水利部认定的其他重点中小河流治理项目。

其中,未履行审批程序的项目,专项资金不予安排。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采取集中支持、绩效考核、滚动销号的原则安排,鼓励地方早治、快治、治出成效。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在第一年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安排一定比例的启动资金。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奖补标准,按照对东部地区引导、中部地区支持、西部地区和享受西部政策地区倾斜安排的原则,按不第十四条除第一年外,专项资金按照以下顺序安排:(一)依据项目完成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实行相应的奖补。

即根据上年治理完成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扣除启动资金部分后,确定补助金额。

(二)对于地方积极性高、前期工作基础好、建设资金能落实、项目管理水平高、组织实施工作有保证的地区,采取中央与省签订责任状的形式,明确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限,中央集中资金加以支持。

鼓励地方加大投入,加快治理,早日完成规划任务。

第十五条项目绩效评价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地方投入指标。

主要考核该地区上年已完成项目实际到位地方投入。

地方投入包括地方财力安排及通过其他方式筹措的资金。

(二)治理效果指标。

主要考核项目治理完成后治理河段防洪(除涝)是否达到设计标准。

(三)生态环境指标。

主要考核项目治理完成后治理河段生态环境是否有所改善。

(四)努力程度指标。

主要考核地方开展治理工作努力程度(包括前期工作深度、预算执行进度、工程建设进度、项目建设验收管理等内容)。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下达和使用第十六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后,由省级财政、水行政部门负责按照规定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省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专项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轻重缓急原则。

优先安排能提高重要城镇和农田保护区的防洪能力等急需治理的项目。

(二)统筹兼顾原则。

优先安排对粮食安全、水环境保护、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用大、综合效益较好的项目,并向国家级贫困县、较少少数民族地区倾斜。

第十九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在收到专项资金后两个月内将专项资金分项目安排清单(含地方投入情况)和实施项目情况表(详见附表1)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第二十条地方财政部门要将专项资金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各地区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堤防、护岸护坡、清淤疏浚等工程建设的材料费、设备费和施工作业费等,不得用于移民征地,城市建设和景观,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以及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

第二十二条专项资金使用允许在项目间调剂。

当年如有结余,可结转下一年使用。

第五章建设管理第二十三条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建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机构。

执行项目法人制度,按照工程项目等级和重要性控制建设管理人员数量。

第二十四条严格招标投标程序,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招标行为,选择符合资质要求、信誉良好、有较好业绩的承包商承担建设任务,严防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二十五条严格监理单位资质审核把关,按规定程序确定监理单位。

加强对监理人员的资格管理,监理人员必须全部持证上岗。

选配足够的符合要求的监理力量承担项目的监理任务。

第二十六条有关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设计、监理及施工等单位要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监督体系和安全管理监督体系,严格把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

第六章工程验收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完工后要及时竣工验收,参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7年水利部令第30号)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并将竣工验收结果报送水利部和财政部。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明确管理主体,落实各项管护措施,保证建设项目发挥效益。

第二十九条地方财政部门要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强化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及时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地方财政部门会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项目建设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重点对资金到位及使用、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及资金使用安全和投资效益。

第三十一条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项目的相关文件、阶段性总结、资金审批和审计报告、工程监理报告、技术资料、统计数据、图片照片资料等要及时、科学归档保存,严格管理。

第三十二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省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完成情况向财政部、水利部报送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表(详见附表2),由财政部、水利部进行审核确认,作为今后分配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三条财政部、水利部对专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不定期或重点监督检查,并组织相关单位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第三十四条对于“报大建小”、虚列支出、进行虚假绩效评价等弄虚作假的项目和地区,财政部、水利部将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相应资金安排或追缴已拨付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对于专项资金不能按规定时间落实到具体项目、地方建设资金不能及时到位、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以及未按要求报送专项资金细化预算和项目建设绩效评价等情况的地方,中央财政将扣减其专项资金预算。

第三十六条对于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核实,财政部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八条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财政部、水利部负责解释。

附:1、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小河流治理建设实施项目情况表2、_____年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绩效评价表附表1: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小河流治理建设实施项目情况表项目基本情况所在水系项目分类km2)前期工作深度工程基本情况保护人口(万人)保护面积(万亩)受益面积(万亩)工程等别治理标准工程综合治理长度(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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