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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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8.09•【字号】豫政办〔2023〕41号•【施行日期】2023.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23〕41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和《河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精神,创新乡村人才评价机制,激励农村优秀人才更好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助力农业强省建设,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人才强省工作的决策部署,制定符合新型职业农民特点的职称评价标准和办法,培育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新型职业农民,激发新型职业农民创业创新动能,充分发挥农村优秀人才示范带动作用,为农业强省建设提供重要人才支撑。

二、评定原则(一)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二)坚持业绩导向,重实绩、重效益、重贡献。

(三)坚持服务乡村产业、服务乡村振兴。

(四)坚持以用为本、动态管理。

三、评定范围和对象以农业生产经营为职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生产加工或农业生产服务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中的农业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返乡创业农民工、返乡创业大学生、退役军人等具有相应农业生产经营管理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职称类别和专业设置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设置初级、中级、副高级三个级别,初级职称名称为助理农艺师(新型职业农民),中级职称名称为农艺师(新型职业农民),副高级职称名称为高级农艺师(新型职业农民)。

专业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生产加工业、农业社会化服务业四大类。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相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相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7.17•【字号】浙教办师〔2019〕66号•【施行日期】2019.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相关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师〔2019〕66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及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职称改革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2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减少职称评审中提供的材料数量。

牢固树立为教师提供服务的工作导向,全面梳理在职称评审中需要教师提供的材料清单,对于经学校和教育部门在相关工作中多次审核认定的身份证、毕业证、教师资格证、普通话等级证、现聘任职称、年度考核等次、支教经历和在职培训等材料,由教师个人在评审表中承诺如实填报,不再要求教师提供原件、复印件以及相关佐证材料;能通过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查询验证的信息,原则上不再要求教师提供原件、复印件及相关佐证材料;更加突出立德树人和教学导向,适度控制教师在职称评审中提供论文课题、编著教材、公开课、获奖等数量,切实减轻教师提供材料负担。

二、探索中小学教师职称在线申报和评审。

依托全国教师信息管理系统,按照调整后的《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表》样式,省里统一开发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在线申报系统,并做好与“浙江省政务服务网-高级职称评审与专技考试”栏目的数据衔接,让数据“多跑路”教师“少跑腿”,提升评审工作效率。

各地和学校务必及时更新完善全国教师信息管理系统中教师个人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三、做好中小学校非在编教师的职称评审工作。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10.26•【字号】豫人社办〔2023〕113号•【施行日期】2023.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3号)精神,更好地发挥职称评价“指挥棒”作用,充分激发和释放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大力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创新,促进专业技术人才开发利用,现就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重视民营企业职称工作民营经济已经成为创业就业的主要领域、技术创新的重要主体、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促进河南民营企业发展是实现河南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建设现代化河南的坚实支撑。

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对加强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推动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稳定就业等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民营企业职称工作,要适应新形势,聚焦服务社会经济创新、转型及健康发展,将职称工作作为民营企业人力资源开发利用的重要抓手,围绕民营企业实际,完善人才评价体系,保障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方面享有平等待遇;要坚持开拓创新,紧盯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积极开展新业态、新专业、新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与评价,促进民营经济组织全面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畅通民营企业职称申报渠道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属地(注册地)原则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评审。

进一步打破户籍、身份、档案、所有制等制约,积极拓宽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渠道。

省人才交流中心负责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驻郑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申报评审工作。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负责本辖区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申报评审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4年农业系列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4年农业系列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4年农业系列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4.05.07•【字号】•【施行日期】2024.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4年农业系列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厅属各事业单位: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24〕111号)要求,现就做好2024年农业系列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称评审条件及范围(一)申报条件。

2024年农业系列职称评审工作采用新、旧申报评审条件并行使用方式开展,旧条件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宁人社规字〔2021〕12号),新职称评审条件随后印发,申报人员可根据自身条件选择评审条件(新、旧条件选其一)。

(二)评审范围。

全区农业系列正高级职称,地级市事业单位副高级职称,区直单位、区属国有企业、厅属事业单位职称评审工作由自治区农业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其他人员职称评审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市、县级部门组织实施。

二、评审程序请申报人员认真学习《宁夏回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和职称评审工作操作规程》(宁人社规字〔2021〕16号),申报、审核、评审依托“宁夏人事人才管理信息系统—职称评审”(http://222.75.70.73:8001/zcps/)进行,相关操作说明和教学视频可在网站首页下载。

(一)个人申报。

个人网上报名时间为5月7日至5月31日,申报人需完成网上注册并根据职称评审系列和层级选择评审活动(申报人所在单位要在报名前完成网上注册)。

申报人员需认真填写个人信息,并上传职称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学历认证报告、继续教育学时(继续教育学时二维码证明)、全国农业科技知识更新远程教育平台培训证明、业绩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电子版;如提交论文、工作报告、调研报告等,须上传全文word电子版(论文必须与发表内容完全一致)。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基层单位职称申报评审“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基层单位职称申报评审“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基层单位职称申报评审“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9.20•【字号】•【施行日期】2024.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基层单位职称申报评审“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为激励基层专业技术人员扎根基层、服务基层,助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文件精神,在县以下基层单位持续推进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

结合郑州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实施范围农业、林草、水利、医疗卫生系统的乡镇基层单位和农村中小学。

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倾斜政策(一)农村中小学教师职称倾斜政策。

在农村学校累计从教25年的在岗在编教师,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直接评聘中小学高级教师。

在农村学校累计从教20年的在岗在编教师,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直接评聘中小学一级教师。

在农村连续从教满30年且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农村教师,可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通过职称“绿色通道”考核认定中小学一级教师。

(二)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倾斜政策。

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累计工作25年的执业医师,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通过职称“绿色通道”申报乡镇社区副主任医师职称。

对长期扎根在农村基层工作的执业医师,取得中级职称后,继续在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服务的,连续聘任满10年的,可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通过职称“绿色通道”申报副乡镇社区副主任医师职称;其中申报全科医学专业的,可免高级职称业务考试直接申报。

(三)基层农业、林草、水利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倾斜政策。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8.15•【字号】浙教人〔2017〕81号•【施行日期】2017.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浙教人〔2017〕81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人力社保局,省级有关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中小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67号)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政策精神,现就做好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一)落实“谁评审谁发证”的要求。

2017年起,高级教师评审结果由设区市人力社保局和教育局发文公布并发放证书,报省人力社保厅和省教育厅备案。

(二)探索学校自主评审。

在优化岗位管理的基础上,探索把一级教师及以下职称的评审权下放给学校,提高学校的用人自主权。

学校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根据事业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需要,在保证重点、保证质量、预留发展空间的前提下,确定年度职称评聘计划,分类制定评聘标准。

规范评审程序,严格执行公示制度,确保自主评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让更多优秀教师脱颖而出。

各设区市教育和人力社保部门要落实“放管结合”,指导学校按规定做好自主评审的各项准备工作,不得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随机复审机制,对学校自主评审工作进行复审。

对自主评审工作中标准把握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教师投诉较多、争议较大或复核中发现问题严重的学校,要责成学校立即纠正;经整改仍无明显改善的,取消其自主评聘的权限。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职称评审工作进一步激发专业技术人员活力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职称评审工作进一步激发专业技术人员活力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职称评审工作进一步激发专业技术人员活力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4.07•【字号】豫人社办〔2024〕27号•【施行日期】2024.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职称评审工作进一步激发专业技术人员活力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航空港区组织人社局,省直有关单位人事部门,省管企业和高等院校人事部门: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两个确保”“十大战略”决策部署,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中共河南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营造最优人才“小气候”的若干举措》等有关要求,充分发挥职称评审工作在人才资源开发评价利用中的功能和作用,现就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符合现代化河南建设需要的职称评价制度体系(一)动态调整职称评审专业。

建立职称评审专业目录,实行清单式管理并动态调整。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主动对接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产业发展需要和河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对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需求,探索在战略性新兴产业、主导产业等新领域合理增设职称评审专业。

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发展实际,随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调整评审专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年公布一次调整情况。

探索开展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数字化管理、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虚拟现实、区块链、集成电路、技术经纪、创意设计等新职业职称评审。

全面下放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职称评审权,扩大创新龙头企业、新型研发机构职称自主评审范围,对符合条件的省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创新龙头企业适时下放主体系列职称评审权。

围绕河南产业集群和重点产业链设立特色评审专业,开展专项评审,通过“一产一策”“一链一策”,实现产业链人才链创新链制度链融合发展。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3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3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3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10.17•【字号】•【施行日期】2023.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3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省属高校: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现就做好2023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评审范围(一)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且与用人单位(含河南域内注册的省外分支机构)签订了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以及委托评审的中央驻豫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二)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

(三)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技能人才。

(四)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当年年底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人员不纳入职称评审范围。

二、申报评审政策(一)关于申报评审条件1.新修订的申报评审标准自然科研系列(含实验)中高级职称、统计系列高级职称、审计系列高级职称、工程系列通信专业副高级职称、工程系列网信专业中高级职称、公共法律服务专业公证员职称、干部学院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标准,按2023年新修订的申报评审标准执行。

艺术系列、技工院校教师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2023年度按照新修订的申报评审标准和以往申报评审条件并行一年执行,2024年开始按照新修订的申报评审标准执行。

其他系列(专业)执行以往申报评审条件,具体申报评审条件可登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中人才评价开发(职称)专栏查询下载。

2.新型职业农民职称申报评审条件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23〕41号)精神,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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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洪职改办字[2008]5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事和社会劳动保障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各评审委员会所在部门:
为改进、完善职称评审制度,提高评审质量,根据省人事厅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答辩问题
答辩考核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审的关键环节,是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理论水平、专业水平的重要方法。

按照省人事厅有关文件规定,破格申报人员、人才交流中心挂编人员申报职称评审时,必须参加本专业答辩。

各评审委员会要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做好答辩的组织实施工作,提高答辩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要做好答辩过程的记录,把答辩成绩作为能否通过评审的重要依据。

答辩不合格的不得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二、关于试行“考评结合”评审方式的问题
评审是由业内专家组成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对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水平进行的综合评价。

目前评审委员会评审仍然是我市对专业技术人员业绩、能力进行
评价的重要方式。

单一的职称评审手段不能更好的反映申报人员的实际情况,为提高评审质量,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自今年开始在教师系列试行“考评结合”的评审办法,具体如下:
1、考试对象
破格申报中、小学(幼儿园)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申报小学特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2、考试时间
2008年10月25日
3、考试组织部门
南昌市人事局
4、申报程序
⑴报名考试、交费;
⑵参加考试;
⑶发放合格证;
⑷报送评审材料,资格审查通过后送相关评审委员会评审。

从明年开始,全市申报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高、中级职称评审的一律实行“考评结合”的评审方式,各县区人事(职称)部门、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做好通知的传达落实工作。

三、关于评审结果的上报问题
各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束后,评委会所在部门一周内须以书面形式将评审结果报告人事局职称处,内容包括评审通过人数、未
通过人数及原因等。

人事(职称)部门在接到书面报告后,将按规定把评审通过名单在南昌市人事局网站上公示一周,无异议后下发批复。

评审委员会的组织直接关系着评审工作的质量,各评委会所在部门要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查整理、组织评审和分析汇总工作,确保评审公平、公正。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职称评审通知
南昌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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