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电梯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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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制度大全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和日常维护保养,保证电梯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和日常维护保养,保证电梯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电梯的生产单位和电梯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方可从事相关活动。
从事电梯生产的作业人员以及检验检测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条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电梯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电梯安全全面负责。
第四条市、区(县)及高新区、经济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本辖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安全监管、规划、建设、房产、工商、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协助有关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电梯安全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七条鼓励推广使用先进技术,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鼓励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电梯节能技术,鼓励推行电梯安全事故责任保险制度。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有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影响电梯安全违法行为和电梯安全事故隐患。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电梯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9篇)现如今,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
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电梯安全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1一、电梯管理人员每日对电梯作例行检查;如发现有运行不正常或损坏时,应立即停梯检查;并通知维修保养单位。
二、电梯管理员应加强对电梯钥匙(包括机房钥匙、电锁钥匙、轿内操纵箱钥匙、厅门开锁三角钥匙等)的管理,禁止任何无关人员取得并使用。
三、货梯应配备专职司机,且司机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四、运行中的电梯突然出现故障,司机应立即停止电梯运行,并立即通知维修保养单位。
五、发现电梯设备浸水或底坑进水时,应立即停止使用,设法将电梯移至安全的地方,并处理。
六、发生火警时,切勿乘搭电梯。
七、除专职司机外,禁止载货电梯载人。
八、货物进出时,应将电梯置于司机状态或按住开门按钮,搬运货物应轻拿轻放,禁止用铲车搬运货物;禁止碰撞轿门、轿壁;九、货物应尽量放在轿厢地板中央,防止偏载;禁止超载。
十、电梯轿厢内的求救警铃、风扇、应急照明等必须保证其工作状态正常可靠,以免紧急情况时发生意外。
十一、因维修保养而影响电梯正常使用时,应至少在首层明细位置悬挂告示牌及设防护栏。
十二、电梯应每年按时年审,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证有效期前一个月,应督促维修保养单位到市特种设备检验所申报年度检验。
十三、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使用电梯运载货物;超长、超宽、超重、易燃易爆物品禁止进入电梯。
十四、禁止在电梯内吸烟、乱涂、乱画等损坏电梯的行为,并做好电梯的日常保洁工作。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21.在乘梯楼层电梯入口处,根据自己上行或下行的需要,按上方向或下方向箭头按钮,只要按钮上的灯亮,就说明你的呼叫已被记录,只要等待电梯到来即可。
2.电梯到达开门后,先让轿厢内人员走出电梯,然后呼梯者再进入电梯轿厢。
进入轿厢后,根据你需要到达的楼层,按下轿厢内操纵盘上相应的数字按钮。
2023年海南省海口市电梯作业电梯维修保养(T1)模拟卷(附答案)

2023年海南省海口市电梯作业电梯维修保养(T1)模拟卷(附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50题)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称的县以上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现行体制下是指()。
A.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B.质量技术监督部门C.交通部门D.劳动部门2.在主机保养过程中以下不正确做法的是()A.曳引轮轴承黄油不够时应对其加油直到黄油从缝隙溢出为止B.当曳引轮轮槽有磨损时应在轮槽内适当加点润滑剂C.制动器应动作灵活可靠,销轴处要经常润滑D.当制动带磨损量超过制动带1/4厚度时应该更换制动带3.当空气湿度增大时,设备的绝缘电阻将()。
A.增大B.减小C.不变D.先增大后减小4.电梯电动机不但能适应频繁起动、制动要求、而且要求()。
A.起动电流大B.机械特性软C.起动力钜大D.起动力钜小5.电压的计量单位是()。
A.伏特B.焦耳C.安培D.瓦特6.液压电梯油箱油温应控制在()℃。
A.10~50B.20~70C.15~70D.5~707.自动扶梯的特点不包括()。
A.运送客量大B.不需要井道C.占用楼层有效面积大D.可用在不同层高、不同倾斜角的建筑物中8.关于额定载重量下面说法不正确的是()。
A.设计规定的电梯载重量B.是通过型式试验确定的C.是保证电梯正常运行的允许载重量9.轿厢安全门应能不用钥匙从轿厢()开启。
A.内B.外C.上D.下10.层门地坎水平度最大允许值为()。
A.1/1000B.2/1000C.3/1000D.4/100011.除Fe C外还有其他元素的钢就是合金钢。
()A.正确;B.错误;12.GB16899-2011定义的“由安全回路和监测装置构成的,电气控制系统中与安全相关的部分”叫().A.电气安全系统B.安全回路C.安全电路D.安全保护装置13.压力控制阀不包括( )。
A.顺序阀B.减压阀C.溢流阀D.换向阀14.提升轿厢、对重(或平衡重)能使限安全钳()复位。
2024年电梯管理员安全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电梯管理员安全管理制度一、电梯安全管理员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操作员证才准予上岗。
操作员证每两年进行复审。
二、电梯安全管理员每天在开启厅门进入轿厢之前,应看清轿厢是否确实停在该层站。
三、有司机电梯,必须由专职司机操作,当司机需暂时离开轿厢,应将轿厢电源开关关闭,并关闭厅门四、定时使用的电梯每日工作完毕,安全管理员应将电梯驶回基站,并在离开前断开轿厢电源,并关闭厅门。
五、在电梯机房内或附近设置值班室,应有通讯设施,无关人员禁止入内。
六、应保持电梯警铃、电话、应急照明完好,保证轿内外有效地联络。
七、加强对电梯日常检查,当电梯运行有异响、振动、冲击等其它异常现象,应停用检查。
八、应保证电梯在额定载重范围内工作,严禁超载;不允许装运或携带易燃、易爆的危险品乘用电梯;不允许通过安全窗去搬运超长物件。
九、电梯在运行中,不允许做检修试验,不允许抹试、保养任何电梯部件。
十、严禁在厅、轿门开启的情况下,通过应急按钮使电梯以慢速作正常行驶乘用;不允许以手动启闭轿门作为电梯起动和停止;不允许用检修、急停按钮作正常行驶中消除信号;不允许随意拆除消防功能;不允许短接安全回路、厅门、轿门回路作正常乘用。
十一、不允许乘用人员随意板弄操作箱上的开关、按钮等电器元件。
十二、禁止轿内吸烟;禁止将烟头、火种乱丢在梯级上和轿厢内。
十三、应自觉接受安全监察的检查,对其提出的意见应及时整改完善,确保安全运行。
十四、电梯应实行四级维修保养制(例行周保养、月保养、季保养、年保养),保证电梯随时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十五、电梯应由专业电梯公司负责维修保养,无维修保养真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维修保养电梯。
十六、维修保养电梯时,应在各梯层厅门悬挂警示标牌。
十七、应自觉接受省安全检验机构每年一次的安全检验,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安全检验合格证有效期为一年。
凡未取得安全检验合格证的电梯不得使用。
十八、发生事故,应立即向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并负责保护现场。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电梯安全的管理制度【最新7篇】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电梯安全的管理制度【最新7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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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电梯安全管理责任,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与安全评估、监督检查,以及公共场所内的电梯乘坐行为,适用本办法,家庭或个人自用电梯除外。
第三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电梯安全监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察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指导电梯安全监督和事故处理工作。
建设部门负责对在建建筑物中的电梯选型配置和电梯井道、机房等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房管部门负责对管理电梯的物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工商、物价(发改)、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条鼓励推广使用先进技术,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鼓励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电梯节能技术,鼓励推行电梯安全事故责任保险制度。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有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影响电梯安全违法行为和电梯安全事故隐患。
第二章生产和销售第七条电梯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出借、出租、转让从事电梯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的资质证书。
施工时,不得将承揽的业务进行分包或者转包。
(杭州)第八条电梯生产单位应当安排本单位取得相应许可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作业,在作业时作业人员应携带有效许可证件。
(合肥)第九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产品铭牌标注内容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售出产品提供技术指导,及时跟踪处理产品的质量问题。
第十条电梯改造应当由原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实施。
原制造单位已经注销或者电梯改造单位无法取得原制造单位委托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不低于原制造单位资质的单位实施电梯改造。
电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范本(通用13篇)

电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范本(通用13篇)电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篇1(一)相关人员的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安全规定,服从政府部门的管理。
2、电梯作业人员必须经地、市质量技术监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电梯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电梯驾驶人员安全操作规程》和《电梯日常检查和维护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
4、熟悉自己操作电梯的性能、原理、构造、用途。
5、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掌握新技术、新规程,不断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
6、及时报告电梯事故隐患,不使用故障电梯,不使用无安全合格标志或安全标志已过有效期的电梯,不使用未注册登记的电梯。
7、不擅自离岗,做到文明服务。
8、正确处理电梯运行中突然出现的停车、失控、冲顶、蹲底等情况。
(二)安全操作规程;1、电梯在作检查和维护或在试车过程中,不得载客或载货,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检查区域。
2、电梯在进行检查、维护、清洁工作时应把机房内的电源开关断开,并切断轿厢内的安全开关。
3、电梯在检查、维护时所用便携式照明灯具必须采用36伏以下的安全电压,且应有防护罩。
4、在对轿底装置和底坑进行检查和维护时,应首先检查制动器的可靠性,切断底坑内电梯的安全回路,方可开展工作。
底坑、机房、轿顶不得同时作业。
5、电梯维护和检查时必须设监护人。
监护人员的职责是采取措施保护检查人员的安全;在紧急情况下切断电源,呼救;工作完毕后负责清理场地,不准留下工具零件。
监护人员可由电梯驾驶人员或日常检查、维护人员担任,并保持相互呼应。
6、在轿顶作业应合上检修开关。
在轿顶须停车较长时间保养时应断开轿顶急停开关,严禁一脚站在厅门口,一脚站在轿顶或轿内长时间工作。
严禁开启厅门探身到井道内或在轿顶探身到另一井道检查电梯。
在轿顶作检查或维护时电梯只能作检修运行。
7、严禁保养人员拉吊井道电缆线,以防止电缆线被拉断。
8、电梯保养注意事项:(1)非保养人员不得擅自进行作业,保养时应谨慎小心;(2)工作完毕后要装回安全罩及档板,清理工具、不得留工具在设备内;(3)离去前拆除加上的临时线路,电梯检查正常后方可使用。
小区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小区电梯安全、稳定、可靠运行,保障业主和使用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小区所有电梯的使用、维护、保养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电梯使用行为,提高电梯安全管理水平,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第二章电梯使用规定第四条电梯使用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1. 严禁超载使用电梯,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进入电梯轿厢;2. 乘坐电梯时,请自觉排队,依次进出,不得强行冲撞、推搡他人;3. 严禁在电梯轿厢内吸烟、吐痰、乱扔垃圾;4. 严禁损坏电梯按钮、轿厢门等设施;5. 严禁私自开启电梯轿厢门或操作电梯内部设备;6. 严禁在电梯轿厢内嬉戏、打闹、蹦跳。
第五条电梯使用人员发现以下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物业管理处:1. 电梯轿厢内异常声响或振动;2. 电梯运行速度异常;3. 电梯门无法正常开启或关闭;4. 电梯内照明、通风设施损坏;5. 电梯轿厢内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
第三章电梯维护保养第六条电梯的维护保养工作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保公司负责,物业管理处负责监督、检查电梯维保工作。
第七条电梯维保公司应遵守以下规定:1. 严格执行国家电梯维护保养标准,确保电梯安全运行;2. 定期对电梯进行保养、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3. 对电梯故障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4. 对电梯保养、检查、故障处理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报物业管理处备案。
第四章电梯安全监督第八条物业管理处负责对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和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1. 定期对电梯进行检查,确保电梯安全运行;2. 对电梯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3. 对电梯维保公司进行监督,确保其履行维护保养职责;4. 对电梯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九条本制度由物业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物业管理处负责补充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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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电梯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18年1月11日海口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8年4月3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装、使用、修理、改造、更新、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处置和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电梯的设计、制造、经营等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的电梯,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电梯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和电梯事故应急处置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对本市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住建、规划、工商、安监、公安、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电梯安全培训、宣传、咨询等服务,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第六条质监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学校、有关社会团体等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倡导安全、文明乘用电梯。
第七条鼓励参加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工程质量要求、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电梯安全技术规范修建电梯井道、机房等与电梯安全相关的建筑物和附属设施,并根据国家、本省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电梯选型、配置。
第九条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是电梯的使用管理单位。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新安装电梯未移交所有权人的,建设单位为使用管理单位;(二)自行管理的,所有权人为使用管理单位;业主共有的,共有人应当通过书面协议确定使用管理单位,没有约定的,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为使用管理单位;(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受托单位为使用管理单位;(四)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可以书面约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没有约定的,按照本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确定使用管理单位。
未确定使用管理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电梯,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质监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发生变更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或者所有权人应当按照规定向质监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原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向新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移交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一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二)依法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并每年至少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三)将电梯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警示标志、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以及服务、投诉、救援电话号码等置于电梯轿厢内的显著位置,并配合通信运营企业做好电梯轿厢内移动通信信号覆盖工作;(四)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有效使用、救援电话有人接听和电梯运行期间值班人员在岗;(五)对电梯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自行检查,作出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六)安排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维护保养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确认,配合做好现场安全工作;(七)对使用电梯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大型家具、家电等易造成电梯损坏的物品的,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安排有关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八)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立即停止使用电梯,在电梯的显著位置设置停用标志,并及时组织对电梯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九)电梯发生故障导致乘客被困时,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实施救援,做好被困人员的安抚、安置等工作,并按照规定报告质监部门;(十)对电梯使用情况进行巡查,及时制止违反电梯安全、文明乘用要求的行为;(十一)对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机场、客运码头、酒店、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实施实时监控,监控数据保存不少于四个月;(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电梯机房设置在顶层或者屋顶,通风散热条件无法满足电梯安全运行需要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电梯机房安装空气调节器或者采取其他通风散热措施。
第十三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电梯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二)电梯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三)电梯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电梯的维护保养记录;(五)电梯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电梯的安装、修理、改造、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等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向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提供电梯的相关技术资料。
第十四条电梯乘用人应当遵守电梯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安全、文明乘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乘用明示停止使用的电梯;(二)乘用超过额定载荷的电梯;(三)在电梯内蹦跳、打闹,或者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滞留;(四)强行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五)拆除、损坏电梯的零部件、附属设施或者标志;(六)以非正常使用方式按压电梯按键;(七)用载人(货)电梯运载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八)在电梯轿厢内吸烟;(九)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不文明乘用电梯的行为。
学龄前儿童应当在成年人的陪同下乘用电梯。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不文明乘用电梯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发现电梯故障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或者报告有关单位。
第十五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
第十六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和合同约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建立电梯维护保养档案和维护保养记录,并将近期维护保养记录置于电梯的显著位置;(二)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每年至少对作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每半年至少对维护保养的不同类别的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演练;(三)在维护保养期间采取设置护栏、警示等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四)每十五日至少对电梯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等维护保养;(五)更换的电梯零部件应当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属于安全保护装置的,还应当具有型式试验证明;(六)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接到电梯发生故障导致乘客被困的通知后,按照规定及时实施救援;(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鼓励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建立区域性电梯安全救援网络,实现快速安全救援。
第十七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生变更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办理电梯检验标志的相应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电梯进行管理的住宅小区,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有关电梯的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和服务费用等。
经业主大会决定或者按照管理规约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电梯投放商业广告的收入,可以专项用于电梯日常运行维护。
第十九条住宅小区电梯需要修理、改造、更新的,所需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一)已设立专项维修资金的,依法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二)未设立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相关业主对费用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相关业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分摊;(三)在电梯保修期内的,由电梯制造单位和电梯销售单位依法承担;(四)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五)属于人为损坏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旧住宅区改造和老旧电梯安全管理的需要,建立电梯修理、改造、更新经费筹措机制。
第二十条电梯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向依法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对电梯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合格的,应当向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核发定期检验标志;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及时向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反馈检验意见;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并立即报告质监部门。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使用。
第二十一条质监部门应当健全电梯安全公共服务体系,建立电梯安全应急处置平台,对本市电梯应急救援实行统一管理,并与公安、消防应急救援平台联动。
第二十二条质监部门应当对下列电梯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一)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机场、客运码头、酒店、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二)故障频率高或者发生过安全事故的电梯;(三)其他需要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的电梯。
第二十三条质监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投诉和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对投诉和举报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予以反馈。
第二十四条质监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和服务诚信评价体系,对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和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进行诚信评价,建立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质监部门根据诚信评价结果,对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实行分类分级监管。
分类分级监管的具体办法由质监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质监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质监部门可以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电梯依法实施查封。
第二十六条发生电梯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监部门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生电梯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二)对电梯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第二十七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电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在质监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的;(二)未对电梯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的;(三)未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