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市区规划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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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定西市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定政办发〔2012〕293号安定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驻定有关单位:《定西市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8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定西市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创造文明整洁、和谐有序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定西市区涉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各项事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

第四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部门负责、公众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科学确定各级部门管理职责与职权,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落实到部门,拓展到社区,整合管理资源,充分发挥管理效能。

建立市民有奖举报机制,对于市区范围内故意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一经举报查实的,每次奖励举报人员50元,奖励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各责任区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严厉打击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五条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安定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属地管理,组织实施“门前四不三包” (不占道、不延伸、不乱泼、不乱倒,包净化、包绿化、包美化)责任制。

社区居委会做好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住建、卫生、环保、公安、规划、交通、公路、园林、工商等职能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执法职能.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合理、全面地制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发展计划,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同步组织实施。

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定西市城区地名公告

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定西市城区地名公告

定西市城市地名规划方案一、街路名称(一)老城区序号原名称标准地名及汉语拼音位置1交通路交通北路JIAOTONG BEILU北十里铺—定西火车站(民主路丁字路口)2 交通中路JIAOTONG ZHONGLU 定西火车站(民主路丁字路口)—立交桥十字3 交通南路JIAOTONG NANLU立交桥十字—马铃薯交易中心4 中华路凤羽街中华路ZHONGHUA LU新城区渭源街—东方红中学5 文化路文化路WENHUA LU北城路—安定区文化馆6 小北街南大街凤翔街凤翔路FENGXIANG LU 解放路—南山新村7 友谊北路友谊北路YOUYI BEILU 民主桥西—正立十字(盘旋路十字)8 友谊南路友谊南路YOUYI NANLU 正立十字(盘旋路十字)—南山根9 西环路西岩路XIYAN LU 民主十字—西川十字(新盘旋路十字)10永定东路永定西路定临公路永定东路YONGDING DONGLU东山根—东门口十字11 永定中路YONGDING ZHONGLU 东门口十字—西川十字(新盘旋路十字)12 永定西路YONGDING XILU 西川十字(新盘旋路十字)—中川村13 解放路解放路JIEFANG LU 310国道入口—西岩路(原西环路)14 公园路公园路GONGYUAN LU市委党校丁字路口—西岩山根15 北城巷北城路BEICHENG LU欣大宾馆—农科大厦16 建材路建安路JIAN'AN LU310国道—交通中路17 自由街自由街ZIYOU JIE交通中路—中华桥北18 民主路民主路MINZHU LU定西火车站—民主十字19 和平街和平街HEPING JIE火车站派出所—市电力局20 镇龙路正龙路ZHENGLONG LU 消防支队丁字路口(按规划将向东延伸至中华路)—定西武警支队21 飞天路飞天路FEITIAN LU南川无纺织地毯厂南侧—东河22 华泰路华泰路HUATAI LU南川杭州家具公司—东河23 金龙路金龙路JINLONG LU驾驶员服务中心南侧—东河24 新大路新大路XINDA LU陇裕酒厂—东河25 新民路新民路XINMIN LU模具厂—液化气供应站26 新泉路新泉路XINQUAN LU 马铃薯交易中心—红旗山煤矿转运站27 通宝路通宝路TONGBAO LU金牛木器厂—飞天路街心花园28 定临路双河路SHUANGHE LU中华桥南—农科大厦29 西河路校场街JIAOCHANG JIE气象桥—建宁苑小区南侧30中和巷中和步行街ZHONGHE BUXINGJIE 永定中路(中国银行西侧)—东中北侧正龙路(建设中)(二)新城区序号临时用名标准地名及汉语拼音位置1 劲东路渭源街WEIYUAN JIE 交通北路—岷阳路2 城南六路将台街JIANGTAI JIE 交通北路—岷阳路3 城南五路平襄街PINGXIANG JIE 安定路—岷阳路4 城南四路岷县街MINXIAN JIE 关川路—岷阳路5 城南三路漳县街ZHANGXIAN JIE 关川路—岷阳路6 城南二路洮阳街TAOYANG JIE 关川路—岷阳路7 城南一路霸陵街BALING JIE 关川路—岷阳路8 政府南路通渭街TONGWEI JIE 交通北路—临洮路9 行政中心内环南路文峰街WENFENG JIE 安定路—临洮路10 行政中心内环北路贵清街GUIQING JIE 安定路—临洮路11 政府北路薯都大道SHUDU DADAO 天定高速入口—临洮路12 新城西路岷阳路MINYANG LU 民主十字沿西山根至临洮路13 福台路福台路FUTAI LU 霸陵街—将台街14 凤安路临洮路LINTAO LU 薯都大道—民主十字15 定西路陇西路LONGXI LU 薯都大道—渭源街16 新城大道安定路ANDING LU 薯都大道—渭源街17 新城东路沈峪路SHENYU LU 洮阳街—岷县街18 滨河西路关川路GUANCHUAN LU 关川十字向北沿关川河西岸至通渭街二、巷道名称序号原名称标准地名及汉语拼音位置1 镇龙路石羊巷SHIYANG XIANG正龙路南侧、友谊南路西侧,通往市医院背后、南山根下居民区的老巷道。

定西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细则

定西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细则

定西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定西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定西市人民政府[2006]第40号令•【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定西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细则(定西市人民政府〔2006〕第40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积极推进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定西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定西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及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根据省政府授权,在城市规划区内相对集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规划、绿化、市政、环境保护、工商行政、文化、公安交通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以及履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授权执法局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其它有关部门不再行使。

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必须坚持合法、公正、文明、高效的原则,必须坚持教育为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可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依法进行现场调查;(二)依法查阅、调阅或复制被检查单位或个人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三)依法采用录音、录(摄)像等手段,取得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材料;(四)依法查封、扣押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工具、物品及设施等;(五)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建设(规划)、公安、工商、市政、环保、文化、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执法局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八条执法局应切实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自觉接受上级机关、新闻舆论和人民群众等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18•【字号】定政办发〔2020〕120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定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中央及省属驻定各单位:《定西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9月8日市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18日定西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制度建设水平,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要求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市政府规章外,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级人民政府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含经本级政府批准、同意,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有关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行政机关就人事、行政、外事、财务、审计等事项制定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的内部工作制度、管理规范及其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甘肃省城乡规划编制办法

甘肃省城乡规划编制办法

关于印发《甘肃省城乡规划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建规[2010]19号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局,省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各规划编制单位:为了规范我省城乡规划制定工作,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制定了《甘肃省城乡规划制定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城乡规划制定管理办法二○一○年一月十八日附件:甘肃省城乡规划制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城乡规划制定工作,提高城乡规划制定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和《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城、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等法定规划。

依法制定的各类城乡规划是开展下层次规划编制和对各类城乡建设活动进行规划许可的法定依据。

各类概念性城乡规划,可以用于法定城乡规划编制的参考和对建设活动进行规划协调、协商的基础,但不应作为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依据。

第三条经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指导城市、县城、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和区域重大基础设施规划选址;经批准的总体规划指导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以及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经批准和备案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是城镇规划许可的直接依据;经批准的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是乡村规划许可的直接依据。

第四条城乡规划的制定工作包括前期专题研究、规划的编制、规划成果的公示、审查、修改、批准和备案等。

第二章技术规定及内容要求第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的有关用地分类、规划设计标准和技术规定,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

市(州)、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补充制定和细化技术规定、导则等,指导本地区的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定西市城区总体规划

定西市城区总体规划

第一章总则1.0.1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制定本规划。

本规划是定西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建设指导性文件。

1.0.2条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建设管理和规划需要控制的区域。

本次规划确定规划区范围包括:安定区区域范围内的南部至景家店,北部至赵家铺,东部包括包家湾、郭川、响河、梁家岔、甘林,西部包括厘金局、义安、大柏林、梁家坪,城市规划区范围约200平方公里。

1.0.3条定西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规划、设计和建设活动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执行本规划。

1.0.4条本次规划期限确定为:近期2004年~2010年,中期2011年~2015年,远期2016年~2020年。

1.0.5条本规划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规划附件(规划说明书、专题研究报告、基础资料汇编)三部分组成,规划文本和规划图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章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与发展战略2.0.1条近期(至2010年)奠定实现小康基础,中期(至2015年)基本实现小康社会,远期(至2020年)初步建成全面小康社会。

2.0.2条定西市全市人口规划:近期(至2010年)308万人,中期(至2015年)317.5万人,远期(至2020年)326万人。

2.0.3条经济发展指标:经济结构优化,经济发展后劲明显增强。

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取得较大进展,一、二、三产业增加值的比例,现状为41.91:24.46:33.63近期(至2010年)大致为28.5:28.5:43,中期(至2015年)大致为25:30:45,远期(至2020年)大致为18:40:42。

人均GDP近期(至2015年)达3500元人民币,中期(2015年)为5000元人民币,远期(2020年)为7500~10000元人民币。

全市国内生产总值(GDP)近期(至2010年)105亿元,中期(至2015年)162亿元,远期(至2020年)238亿元。

2.0.4条产业结构调整战略:加快产业多元化进程,建立新的支柱产业群,提高抗风险能力。

定西市市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

定西市市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市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定政办发〔2012〕292号安定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驻定有关单位:《定西市市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8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定西市市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保障市政公用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市政公用设施功能,保护和改善城市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定西市市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使用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公用设施是指:(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路肩、路坡、路边沟、广场、街头空地、废弃道路、代征道路用地、路名牌等;(二)城市桥涵:桥梁、涵洞、立交桥、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及其附属设施;(三)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广场、桥梁、地下通道、公共绿地等处的照明设施。

第四条市政公用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统一管理、协调发展和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第五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市政公用设施的监督管理。

国土、规划、公安、交通、环卫、工商、环保、水务、城市管理执法、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排水、供热、供气、供电、通讯、有线电视、消防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未经区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动、拆除、迁移市政公用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经批准改动、拆除、迁移市政公用设施的,改动、拆迁单位应当承担改动、拆除、迁移费用。

第七条以市政公用设施为载体建设的各类管线、构筑物,应当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与市政公用设施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邀请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日之内将相关资料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公用设施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定西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方案的通知

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定西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方案的通知

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定西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定西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7.01•【字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定西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方案的通知现将《定西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实施。

定西市人民政府2020年7月日定西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为建立和实施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按照《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16号)和《甘肃省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20〕8号)的要求,制定2020年至2023年分阶段推进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和关于自然资源管理重要论述,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按照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要求,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

(二)基本原则。

坚持资源公有,坚持自然资源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

坚持物权法定,依法依规确定自然资源的物权种类和权利内容、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和行使代表。

坚持统筹兼顾,在新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和格局基础上,与相关改革做好衔接。

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实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机融合。

坚持发展和保护相统一,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新的空间格局。

(三)工作目标。

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成果,配合开展区域内由部、省两级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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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市区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协调城市空间布局,促进经济社会与人居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西市区规划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为总体规划中划定的范围。

第四条城市规划是进行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一经依法制定,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废止。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规划的制定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所在区域位置、城市性质、发展目标以及资源承载能力,统筹城乡发展和区域发展,兼顾旅游功能协调相关关系,并对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作出规定。

其中,规定空间管制的强制性要求应当在规划成果中明确标示并独立成篇。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总体规划前,市人民政府应当委托相关职能部门或者有关机构对空间发展战略、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综合交通、资源环境承载力等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

专题研究报告经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方可作为规划编制的依据。

编制总体规划,应当先编制总体规划纲要。

总体规划纲要经市人民政府、市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查后,报省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总体规划。

第八条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经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复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对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要报市人大常委员会和省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凡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城市规划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新增规划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应当在总体规划批准后的两年内完成。

编制旧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尊重土地使用权属和优化用地布局相结合的原则划分规划控制地块。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好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总体规划已经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及兼容性、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交通出入口方向、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等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一条有关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区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专项规划。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总体规划已经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各类基础设施主干网络系统布局和规划规模,基础设施枢纽工程的用地,需要政府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绿化、历史街区和重点文物、水体等的保护和控制范围。

第十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编制。

第十三条新、旧城区所有建设项目都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单体建筑工程设计方案,严格执行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经济技术指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单体建筑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市城建协调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四条以下城市重点地段要单独进行局部城市设计:(一)行政中心、商业中心、文化中心;(二)主要生活性干道;(三)交通枢纽;(四)广场及商业步行街;(五)新城区城市节点。

第十五条严格落实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专项规划要求,凡已纳入城市规划“红线”“蓝线”“绿线”“紫线”“黄线”管治的空间,应依法加强控制。

第三章规划的实施第十六条城市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统一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制度。

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时限及规划许可附件的内容、格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材料。

第十七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许可时,应当在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布局建设项目使用所需的交通、消防通道、城市必须的防灾减灾应急避难场所及其他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确定合理的建筑间距和空间关系,保证相邻权益人的日照、通风、采光、通行、安全以及土地使用等权益。

(一)新建各类建筑必须采用日照分析软件进行日照分析,并应满足以下要求:住宅建筑应满足大寒日3小时日照标准。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1小时日照标准;对建设项目降低为不低于大寒日1小时标准的住宅户数应控制为:低层、多层小区其户数不大于总户数的5%,其他高层、中高层小区或高层、中高层、多层混合的小区其户数不大于总户数的3%;新建建筑对用地外已有住宅建筑之间日照标准的影响以及项目内新建建筑之间或建筑自身对新建住宅部分形成的日照影响应符合规范的常规控制值,不适用于“酌情降低”的规定。

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的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满足冬至日2小时日照标准;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3小时日照标准。

(二)新建建筑之间建筑间距应满足以下要求: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m)表一注:①“遮挡”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为遮挡建筑,“被遮挡”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为被遮挡建筑。

②“平行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垂直布置。

③“两侧”是指相对两侧山墙均有窗户、阳台或开门;“单侧或无”是指相对山墙一侧无或两侧都无窗户、阳台或开门。

④“—”表示按消防和施工安全等控制。

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同时,山墙之间有公共道路的,山墙间距不应小于6m;山墙之间无公共道路的,山墙间距不应小于3m。

⑤山墙宽度大于15m,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m)表二注:①裙房高度小于10 m(含10 m)时,按低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10 m、小于24 m(含24 m)时,按多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24 m时,按高层间距控制。

②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住宅建筑的间距,可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住宅建筑与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当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侧,其最小间距按照表一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控制,当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北侧的,其最小间距按表二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控制。

建筑非平行布置时,当相互夹角小于等于60°,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当相互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

第十八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按规定程序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实行分级管理制度:(一)报国家或者省上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和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省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二)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后,对管理权限内的建设项目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十九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和在已有用地上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后,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用地手续。

第二十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送请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发《规划条件通知书》,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凡在市区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新城区建筑凡体量超过1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和20000平方米的商住建筑,都要在全国范围内考察符合条件的3家具有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招标。

(二)新城区新建建筑物临城市主干道建筑规模应不小于10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得低于50米,高层建筑底层带有商业的商业用房层数一般要达到3层以上,外墙采用石材干挂。

建筑色彩采用套色,屋面原则上采用坡屋面,突出屋顶建筑物临街道立面的城市设计。

(三)不断更新设计理念,注重街景设计和建筑风格,突出建筑的时代元素和文化要素,防止“千街一面”,做到一楼一景、一小区一特色、一功能区一个整体。

突出天际轮廓线、建筑形式和建筑色彩,建筑色彩应突出整体美感,与整个城市相协调。

(四)新建住宅,应根据居住区、小区、组团规模合理确定临街配套建设开放的小区广场,以满足居民休闲和健身需要。

(五)旧城区片区开发项目、新城区所有建设项目,都要按照居住建筑每150平方米至少设置1个停车位、公共建筑每100平方米至少设置1个停车位,并按照70%以上的停车位设在地下的目标规划建设停车场。

(六)新、旧城区商住小区建设必须配建两个不少于20平方米的蔬菜门市部。

(七)新、旧城区商住小区建设必须配建2-3处公共厕所,面向街道,提供公共服务并设立醒目标识牌。

(八)新建的学校、机关办公楼、医院、宾馆和公共文化设施的绿地率不低于35%;其他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0%;旧城区改造中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25%;新建居住区的绿地率不低于30%,其他用地绿地率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九)新建住宅区内应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按照居住区、小区、组团规模配建一定规模的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

已建住宅区按照要求及便民原则逐步改造完善。

(十)新建建筑应当坚持“先地下、后地上、先绿化、后建设”的建设原则。

第二十二条市城乡规划主管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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