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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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

广西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

广西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
广西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是广西壮族自治区针对城乡规划法的一个具体操作指南。

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规划编制要求:明确城乡规划编制的主体、程序和要求,包括规划编制的范围、内容和技术要求等。

2. 规划审批程序:规定了城乡规划的审批程序,包括材料的提交和审核流程、评估和审查程序等。

3. 规划实施管理:规定了城乡规划实施的管理办法,包括规划的监督和检查、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划更新和修订等内容。

4. 规划调整和变更:规定了城乡规划的调整和变更的程序和要求,包括规划变更的申请、审批和公告等事项。

5. 规划评估和效果评价:规定了城乡规划的评估和效果评价的要求和程序,包括对规划实施效果的评估和效果评价的方法和指标等。

6. 责任和处罚:明确了违反城乡规划法和实施细则的行为的责任和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和行政处罚等。

7. 相关配套政策:规定了城乡规划法实施过程中需要遵守的其他相关政策和规定。

这些细则的制定旨在加强城乡规划的管理和实施,维护城乡规划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发展的协调和有序。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玉林城区建筑限高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玉林城区建筑限高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玉林城区建筑限高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正文:----------------------------------------------------------------------------------------------------------------------------------------------------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玉林城区建筑限高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超高层建筑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暂行)》(玉政办发〔2013〕36号)、《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建设项目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玉政办发〔2012〕203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优化玉林城区建筑限高规划管理,结合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本实施意见中玉林城区指玉林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

二、玉林城区规划建筑限高原则上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权划拨时载明的用地规划条件要求执行,但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在用地规划建筑容积率不变的前提下依法申请调整:(一)因上位规划修改,对建筑限高提出新的要求的;(二)因国家、自治区和市级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必须改变原建筑限高的;(三)出于提升城镇整体空间品质需要,经批准的城市设计成果要求对原建筑限高进行调整的;(四)项目地块周边不涉及机场、气象观测站、历史风貌区、风景名胜区、滨水临山重要景观区等对建筑高度有特殊要求的区域,通过提高建筑限高可以明显改善人居环境、增加公共空间的;(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三、根据第二条第(四)种情形申请提高建设用地规划建筑限高的,应遵循较原规划要求相应降低建筑密度、增加绿地率的原则,并按下列要求执行:(一)建筑密度:按规划建筑限高提高幅度的10%-15%降低建筑密度。

玉林市建设项目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玉林市建设项目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玉林市建设项目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发布时间:2012-08-08来源: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玉林市建设项目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集约、节约、科学利用土地资源和空间资源,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设项目容积率管理,提高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管理和依法行政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玉林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规划建设项目容积率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各县(市、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工作,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容积率提高的土地出让价款收取工作。

征收管理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应当结合有关规范要求和地块实际情况,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暂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用地和区域,依照《玉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出具。

第二章容积率计算第五条容积率计算规则(一)一般情况下,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计算建筑面积并按实际面积计算容积率,以下特殊情况按本规定执行。

(二)当住宅(含公寓)建筑层高大于4.5米时,按总建筑高度除以3计算建筑层数(余数不足2.2的不计入层数,大于或等于2.2的按1层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按该层面积乘以建筑层数计算(建筑层数不包括第五条第八款不计入容积率的架空层)。

(三)当普通办公建筑层高大于4.5米时,按总建筑高度除以3.6计算建筑层数(余数不足2.2的不计入层数,大于或等于2.2的按1层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按该层面积乘以建筑层数计算(建筑层数不包括第五条第八款不计入容积率的架空层)。

玉林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

玉林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

《玉林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发布时间:2008-11-11来源:市建设规划委员会玉林市人民政府于2004年委托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对玉林市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编。

2005年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完成了《广西玉林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初步方案,并征求了玉林市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意见。

该《纲要》于2005年9月经二届二十次会议审议,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上报自治区建设厅审查。

现设计单位根据自治区的意见并参考报批中的玉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纲要》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并在《纲要》的指导下编制完成了《玉林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以下简称《规划》),现将《规划》予以公示。

一、本轮《规划》对城市发展若干重要问题的思考(一)规划编制重点城市发展战略问题、城乡协调发展问题、城市产业空间布局问题、如何做大做强玉林中心城的问题、城市空间结构调整的问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问题。

(二)城市发展目标1、经济发展目标:规划至2012年玉林GDP约为1000亿元,人均GDP为15000元;2020年GDP为2300亿元,人均GDP为34000元。

2、社会发展目标:规划期内,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9‰以内。

到2020年,全市达到小康生活水平以上,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服务体系,建立布局合理、设施完备的医疗卫生保健网络。

3、生态发展目标:在规划期内,全市环境质量在总体上明显改善,三废污染得到全面控制,工业污染达标排放。

环境噪声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建成和改善一批自然生态保护区和生态示范区,实现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

4、城镇化目标:2012年城镇化水平达到42%,至2020年,城镇化水平达到55%。

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以玉林中心城为核心,各县城为副中心,布局合理、分工明确、功能互补、规模等级有序的城镇体系”。

(三)城市性质在区域定位、产业定位和特色定位的基础上,从玉林基本市情出发,本轮《规划》将玉林城市性质确定为:国家重要动力机械制造基地和中药材生产集散中心,北部湾经济区重要物流节点城市,是以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为主导的宜居园林城市。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实施玉林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实施玉林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实施玉林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1.06•【字号】玉政办发〔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实施玉林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玉林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和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实施。

为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规划》实施重要意义。

《规划》是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指导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对统筹矿产资源开发保护,推进矿业绿色开发,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规划》重要性的认识,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贯彻实施。

二、强化措施,深化落实《规划》实施重点任务。

要优化勘查开发布局,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优先布局服务产业发展的砂石开采区块,优先保障重点产业发展所需矿产资源。

强化保护集约,控制开发强度,到2025年,全市采矿权总数控制在218个以内,其中露天开采非金属矿产采矿权数严格控制在192个以内(其中建筑用砂石采矿权数控制在74个以内),大中型矿山比例达到60%以上,矿山“三率”水平达标率达到90%,基本形成科学、有序、高效、绿色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格局。

三、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现矿业绿色发展。

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优化勘查开发布局,强化资源保护和集约利用,加强矿山绿色生产监管,推进矿业绿色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0.26•【字号】玉政办函〔2022〕83号•【施行日期】2022.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经玉林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0月26日附则第八章第五十二条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照本办法有关行政单位的规定执行。

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规范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玉林市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行为。

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全资企业或者控股企业的资产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资产出租、资产出借、对外投资等方式。

第四条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

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本单位履行职能和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所需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将占有、使用、直接支配的国有资产用于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北部湾经济区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北部湾经济区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北部湾经济区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09•【字号】玉政办发〔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北部湾经济区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玉林市北部湾经济区发展“十四五”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5月9日玉林市北部湾经济区发展“十四五”规划前言当前,广西正在全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大力发展向海经济。

玉林市作为北部湾经济区的一员,具有近海和毗邻粤港澳大湾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区位优势,编制玉林市北部湾经济区发展“十四五”规划,是适应新形势有效融入国家和地区发展战略的需要,是打造“四强两区一美”两湾先行试验区的需要,是培育壮大临港产业、发展向海经济的有力保障。

本规划依据《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编制,规划范围为玉林市行政辖区,重点规划龙潭产业园区及玉港合作园、铁山港等与玉林市向海发展关系密切的临海区域,规划期限为2021年至2025年,远景展望至2035年。

规划重点衔接《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国共产党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和《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等上位规划,同时协调玉林市本级《玉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发展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玉林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和《玉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十四五”规划》等规划,重点谋划发展向海经济、强化北部湾经济区与粤港澳大湾区联动、深化改革创新和对外开放等。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8.03•【字号】玉政办发〔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玉林市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8月3日玉林市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细则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老旧小区改造的决策部署,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大力推进玉林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 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广西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86 号)要求,结合玉林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解决城市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根据玉林建设公园城市实现“城市美”的工作要求,扎实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这一重大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将全市符合条件的城镇老旧小区纳入改造计划,大力改造提升城镇老旧小区生活环境和居住品质,切实增强小区居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以看得见、摸得着的变化造福人民群众。

二、工作目标积极探索居民参与、资金筹措、项目建设、长效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机制。

到2025 年,力争基本完成2000 年底前以及部分2001 年-2005 年期间建成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三、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属地推进。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老旧小区改造各项工作负总责,充分发挥街道(镇)、社区基层党组织的群众工作优势,夯实基层党建,坚持党员先行,积极宣传改造政策和调动居民参与改造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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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城乡规划编制和修改 (2)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9)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6)第五章乡村建设规划管理 (8)第六章监督检查 (9)第七章附则 (1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玉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玉林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农垦管区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农垦管区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管理体制)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向下级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依法和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的有关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群众参与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政府奖励)市人民政府对遵守城乡规划、实施城乡规划有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城乡规划编制和修改第六条(规划编制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编制城乡规划。

各类城乡规划应当在上一层次城乡规划指导和控制下编制。

第七条(特殊镇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的编制及报批)城区(指玉林市中心城规划区,下同)范围内的建制镇,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总体规划,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时应当征求该镇所在城区的意见。

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的总体规划按要求逐级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交通、水利、教育、消防、电力、电信、燃气、能源、给水、排水、生态环境保护、消防和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独立或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报审、报批。

第八条(近期建设规划)市、县、镇人民政府负责依法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

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近期建设规划是年度城乡建设计划的依据。

第九条(城区范围内的镇控规的编制和报批)城区范围内编制总体规划的镇,由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时应当征求该镇所在城区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十条(城市设计)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下列区域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城市设计,确定建筑风貌和景观建设的要求:(一)城市各级公共中心以及商业文化中心;(二)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城市广场周边及客运交通枢纽;(三)滨水岸线;(四)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历史街区及重点旅游度假区;(五)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重要区域。

城市设计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规划)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建设规划。

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建设规划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城市、镇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街区、重点景观区、广场、公园、重要交通枢纽用地、城乡主要出入口、公共设施用地以及其他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三条(修规和总平图的审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按建设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位置重要程度等的需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规划图。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审查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规划图,依照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进行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出具审定文件;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具审定文件,并应书面说明理由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四条(城区乡村规划编制和审批)城区范围内需要编制村庄规划的,村庄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征求城区意见后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报送审批前,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五条(单独编制的行业规划)市、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需要单独编制本行业的城市、镇(乡)专项规划的,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镇(乡)总体规划,进一步补充、深化有关内容,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国家和自治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支持规划编制的城市勘察测量和规划地理信息)编制城乡规划所用的设计资料、基础数据应当采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定的地形图、平面坐标和高程控制测量系统,数据格式应当满足本市地形测量技术要求。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资质的勘察测量机构依法采集城市规划地理信息,并及时更新,使城市地形图确保现实性,满足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的需要。

第十七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城乡规划包括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报审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规划图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自治区文件规定可由注册规划师以个人名义编制的村庄规划除外。

外地具备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到玉林市辖区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前,应按规定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不具备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或未备案的外地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的城乡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控规的动态管理)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建立规划动态维护制度,有计划、有组织地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评估和维护。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城区政府、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修改申请,经论证和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确需修改的,应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专题报告报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按法定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规划的修改)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经依法制定批准后,不得随意修改。

因经济社会和城乡建设发展确需修改和变更且符合法定修改条件的,须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审批机关在批准规划修改前应当将修改方案在当地主要媒体、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或城乡规划公示栏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

因申请修改规划需公示、论证等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修改规划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因修改规划给特定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修改规划的单位和个人负责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条(自治区指定镇或指定区域规划)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或者指定的重要区域,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对其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审批、修改的权限和程序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二十一条(生态要求)实施城乡规划,安排建设用地,应当切实保护自然山体、水体和生态林地、湿地,保持山、水、林、城的协调,体现园林城市、森林城市的规划建设和发展要求。

第二十二条(规划用地选址原则)在规划区内各项建设用地必须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

严格控制在城市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要,又无有效措施的地区安排新建、迁建项目。

禁止在公路沿线分散安排建设项目。

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和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应当安排在市政和生活设施较完善、交通相对便利的区域。

第二十三条(用地规划保护)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城市道路、轨道交通、港口、机场、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湖泊、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活动用地、体育运动用地和学校、医疗卫生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修改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河道、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城市地下管线或者依附防洪堤(墙)建造建(构)筑物。

第二十四条(用地规划许可)在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出让方式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拟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建设项目土地尚未征收的,建设单位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后,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提出划拨地块的规划条件,并核发项目规划用地批复。

建设单位在取得项目规划用地批复文件后,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项目用地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后,建设单位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再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手续。

第二十五条(留置、回建用地和自有用地规划许可)在本市城区根据规划预留的征地农民留置地、回建地安置区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前提下,由城区政府(管委)根据征地工作需要提出定点方案报市住建委审批。

市住建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提出规划选址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核定用地规模,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鼓励和支持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开发建设留置地,在地段上给予优先考虑,尽量做到集中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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