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煤矿生产是我国能源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频发,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因此,对于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必须严格把关,以确保煤矿生产安全。
一、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定义。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各种潜在危险因素和不安全状态。
这些隐患可能来自于设备设施、人员行为、管理制度等多个方面。
二、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1. 设备设施方面。
(1) 设备设施存在严重磨损、老化、损坏等情况;(2) 设备设施未经定期检修、维护,存在安全隐患;(3) 设备设施操作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存在操作不当的风险。
2. 人员行为方面。
(1) 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存在违章操作的情况;(2) 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具,存在安全隐患;(3) 人员存在违规加班、疲劳驾驶等情况,增加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3. 管理制度方面。
(1) 管理制度不健全,存在安全责任不明确的情况;(2) 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得不到及时排除;(3) 管理制度存在漏洞,未能有效预防事故隐患的发生。
三、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与整改。
为了防范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必须对潜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并及时进行整改。
具体措施包括:(1) 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责任和操作规程;(2) 加强对设备设施的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设施的安全可靠;(3) 对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4) 加强对生产现场的安全监管,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
四、加强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监督检查。
政府部门和相关监管机构应加强对煤矿生产安全的监督检查,确保煤矿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整改。
同时,对于发现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要及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隐患得到有效整改。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主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判定标准:
1. 风险评估: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包括生产设备、工艺条件、物质性质等方面的风险。
如果风险评估结果显示存在严重的安全风险,即可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
2. 安全生产管理:是否存在严重的安全管理缺陷,包括相关人员资质不符合要求、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培训不到位等。
如果管理方面存在严重的缺陷,将会增加事故发生的概率,即可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
3. 安全设施设备:生产场所的安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要求,如消防设备是否齐全、有效,通风设备是否正常运行等。
如果存在严重的安全设施设备缺陷,将会增加事故发生的后果,即可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
4. 生产工艺流程:生产工艺流程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是否进行了充分的风险评估,是否存在严重的工艺安全隐患。
如果工艺流程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将会增加事故发生的概率和后果,即可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
5. 物质储存与使用:对危险物质的储存和使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如是否按照要求设置了专门的储罐、储存区域,是否采取了合适的防护措施等。
如果储存和使用方面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将会增加事故发生的概率和后果,即可判定为重大安全隐
患。
总体来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主要是根据风险评估、安全生产管理、安全设施设备、生产工艺流程以及物质储存与使用等方面的情况来判断的。
如果在这些方面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将会增加事故发生的概率和后果,即可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重点检查事项清单

文章标题:深度剖析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重点检查事项清单在进行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重点检查事项清单的深度剖析之前,我们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重大事故隐患和其判定标准。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潜在危险或存在的安全隐患。
其判定标准通常包括对危险源的辨识、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事故应急预案。
而重点检查事项清单则是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的工具,能够帮助我们及时发现潜在危险,从而防患于未然。
接下来,我将按照从简到繁的方式,深入探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重点检查事项清单的相关内容,并对其进行全面评估。
1.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1.1 危险源辨识:危险源辨识是对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潜在危险进行识别和分析,主要包括工艺、设备、环境、管理等方面的危险源。
- 在工艺方面,应重点检查可能存在的化学反应、高温高压等危险因素;- 在设备方面,应重点检查设备的老化、磨损、损坏等情况;- 在环境方面,应重点检查可能的气体、液体泄漏,粉尘爆炸等危险情况;- 在管理方面,应重点检查安全管理制度、人员素质等情况。
1.2 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对危险源的潜在危险性和可能造成的后果进行评估,一般可以采用风险矩阵、风险图等方法进行定量或定性评估。
- 风险矩阵中一般包括对可能性和后果的评估,从而确定风险等级; - 风险图一般用于定性评估,将危险源的可能性和后果进行描述和分析。
1.3 风险控制:风险控制是对已识别的危险源进行风险防控和管理,主要包括危险源的隔离、减轻、消除等措施。
- 对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危险源进行隔离和控制,包括封闭、隔离、防护等方式;- 减轻危险源带来的风险,包括采用技术装置、使用保护设备等措施;- 消除危险源,尽可能从源头上彻底消除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危险源。
2. 重点检查事项清单2.1 设备情况检查:对设备的完好性、运行状态、维护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包括设备外观、上下游管道、橡胶软接头、阀门等情况。
2.2 工艺检查:对工艺流程的完整性、稳定性、安全性等进行全面检查,包括生产工艺、工艺参数、操作规程等情况。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 对设前备款予规以定淘以汰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 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
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 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 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 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 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
检查依据
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 装、使用、检测、维修、改 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 范》(GB50160-2009)第 6.3.16条 液化烃储罐开口接 管的阀门及管件的管道等级 不应低于 2.0MPa,其垫片应 采用缠绕式垫片。阀门压盖 的密封填料应采用难燃烧材 料。全压力式储罐应采取防
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 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 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
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
仪表系统(SIS)
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 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 水措施。
检查内容
六、全压力式液化 烃储罐未按国家标 准设置注水措施。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43号令)第七条 禁止光气、氯气等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
安全生产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安全生产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全生产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是对于在安全生产行业内存在的潜在危险因素进行评估和判断的一套标准。
以下是该标准的详细描述:一、目的和意义制定安全生产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是为了准确辨识和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隐患,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
重大事故隐患的存在可能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因此,判定和治理重大事故隐患对于保障安全生产具有重要意义。
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安全生产行业内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包括但不限于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行业。
三、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1.危险物质和能量控制不当:存在危险物质和能量失控的情况,如化学品泄漏、压力容器超压等。
2.设备和设施缺陷:设备、设施存在设计、制造、安装等缺陷,如安全附件失效、紧急切断阀失灵等。
3.作业环境和条件不良:作业环境和条件不良,如通风不良、照明不足、作业场所狭窄等。
4.人员和管理问题:人员技能不足、安全意识淡薄,或安全管理不到位,如无证上岗、违章指挥等。
5.其他问题:如自然灾害、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发生。
四、判定程序和方法1.收集信息:通过检查、检测、评估等方式收集有关安全生产的信息,包括设备状况、作业环境、人员状况等。
2.风险评估: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导致的后果。
3.判定标准应用:将评估结果与本标准进行比较,判断是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4.治理措施制定:针对判定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制定相应的治理措施。
5.监督和检查:对治理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措施的有效实施。
6.复查与更新:定期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复查,及时发现新的问题,并更新判定标准。
五、责任与执行1.企业是预防和控制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制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和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
2.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生产安全事故是企业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一旦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将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可能造成人员伤亡。
因此,及时发现和排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企业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企业能够更好地加强生产安全管理,预防事故的发生。
一、设备设施隐患。
1. 设备老化,设备长期使用后,易出现老化现象,如设备表面生锈、机械部件磨损等,这些都可能导致设备故障,从而引发事故。
2. 设备维护不当,设备维护不当可能导致设备运行不稳定,甚至发生故障,因此,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十分重要。
3. 设备操作不当,操作人员对设备操作不当也是潜在的安全隐患,因此,对操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十分必要。
二、生产作业隐患。
1. 作业环境不安全,作业环境不安全可能引发安全事故,如作业场所狭窄、通风不良等。
2. 作业人员操作不当,作业人员对操作规程不熟悉或者操作不当,都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管理制度隐患。
1. 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企业安全管理责任不明确或者不落实,将会导致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存在。
2. 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将为生产安全事故埋下隐患。
四、其他隐患。
1. 紧急应急措施不完善,企业紧急应急措施不完善,将会加大事故发生后的损失。
2. 安全意识淡漠,企业员工安全意识淡漠,将会增加事故的发生概率。
总结。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是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只有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才能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
因此,企业应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设备设施、生产作业、管理制度等方面的监管,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从而确保生产安全,保障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重大事故事故隐患判定准则

重大事故事故隐患判定准则结合实际,将下列7类情形列为建筑施工重大事故隐患:一、违法违规建设行为1.工程项目责任主体不明确的。
2.应纳入而未纳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已下达停工整改,仍强行擅自施工的。
3.无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审批手续不齐;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未经专家论证的。
4.使用未加盖施工图审查章的施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
5.对地下管线资料和毗邻建筑物、构筑物位置不清或无保护措施擅自施工的。
二、土方开挖、基坑支护1.自然放坡的坡率、基坑支护结构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和设计要求,存在坍塌危险的。
2.基坑变形观测未按专项方案实施,支护结构位移达到或超过设计预警值未采取有效安全控制措施的。
3.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未采取有效的降排水措施的。
4.基坑边堆载过大,基坑边沿与周围建筑物、施工机械设备等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设计要求,存在坍塌危险的。
5.在基坑开挖过程中支护结构未达到设计强度提前开挖下层土方;未按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要求分层、分段开挖或开挖不均衡的。
6.不具备设计文件规定条件擅自提前拆除基坑内支撑的。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不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
2.模板支撑工程基础不坚实、平整,承载力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支架设在楼面结构上时,未对楼面结构的承载力进行验算或楼面结构下方未采取加固措施的。
3.高大或特殊防护架和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1.使用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或未经过专业资质机构评估合格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
2.未按要求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等手续;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电葫芦等起重机械设备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3.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人员及司机、指挥未持证上岗的。
4.起重机械未安装相应的安全装置、限位装置和保护装置等投入使用的。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15条重大隐患)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15条重大隐患)-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二)瓦斯超限作业;(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七)超层越界开采;(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0%的;(二)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三)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四)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
标准(2017版)》
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适用于所有相关的工贸行业,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仅适用于对应的行业。
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
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二)使用液氨制冷的行业领域。
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2.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
(三)有限空间作业相关的行业领域。
1.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2.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冶金行业。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2.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3.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
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4.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
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未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5.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6.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7.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附属设备设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
8.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9.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10.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未设置总管切断阀。
11.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有色行业。
1.吊运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
2.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吊运影响范围内。
3.盛装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定期进行检测。
4.铜水等高温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熔体容易喷溅到的区域,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
5.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铸造、浇铸流程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6.高温工作的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炉窑、铸造机、加热炉及水冷元件未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等冷却应急处置措施。
7.冶炼炉窑的水冷元件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差检测及报警装置;未设置防止冷却水大量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如:快速切断阀等)。
8.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9.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烧嘴等燃烧装置,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快速切断阀,以切断煤气(天然气)。
10.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三)建材行业。
1.水泥工厂煤磨袋式收尘器(或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一氧化碳监测,或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
2.水泥工厂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作业外包给不具备高空作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方且作业前未进行风险分析。
3.燃气窑炉未设置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4.纤维制品三相电弧炉、电熔制品电炉,水冷构件泄漏。
5.进入筒型储库、磨机、破碎机、篦冷机、各种焙烧窑等有限空间作业时,未采取有效的防止电气设备意外启动、热气涌入等隔离防护措施。
6.玻璃窑炉、玻璃锡槽,水冷、风冷保护系统存在漏水、漏气,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四)机械行业。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熔炼炉、熔融金属吊运和浇注影响范围内。
2.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技术条件,或驱动装置中未设置两套制动器。
吊运浇注包的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等零件,未进行定期探伤检查。
3.铸造熔炼炉炉底、炉坑及浇注坑等作业坑存在潮湿、积水
状况,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铸造熔炼炉冷却水系统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检测报警装置,没有设置防止冷却水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
5.天然气(煤气)加热炉燃烧器操作部位未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或燃烧系统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安全装置。
6.使用易燃易爆稀释剂(如天拿水)清洗设备设施,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集聚在地沟、地坑等有限空间内的可燃气体。
7.涂装调漆间和喷漆室未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五)轻工行业。
1.食品制造企业涉及烘制、油炸等设施设备,未采取防过热自动报警切断装置和隔热防护措施。
2.白酒储存、勾兑场所未规范设置乙醇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3.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水蒸气或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
4.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燃气窑炉未设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5.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炉、窑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出现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
6.喷涂车间、调漆间未规范设置通风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六)纺织行业。
1.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等未与生产加工、人员密集场所明确分开或单独设置。
2.保险粉、双氧水、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等危险品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的;保险粉露天堆放,或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等措施。
(七)烟草行业。
1.熏蒸杀虫作业前,未确认无关人员全部撤离仓库,且作业人员未配置防毒面具。
2.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膨胀烟丝的生产线和场所,未设置二氧化碳浓度报警仪、燃气浓度报警仪、紧急联动排风装置。
(八)商贸行业。
在房式仓、筒仓及简易仓囤进行粮食进出仓作业时,未按照作业标准步骤或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