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管理人员签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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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3.07.26•【文号】交海发[2013]442号•【施行日期】2013.07.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运,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交海发〔2013〕442号)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各航运公司:为了保护海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海员的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相关国际条约,交通运输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13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海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海员的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相关国际条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籍国际航行海船上的海员工作和生活条件,适用本办法。

军事船舶、公务船舶、渔业船舶、体育运动船艇上的海员工作和生活条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的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授权具体负责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起居舱室和娱乐设施第四条船东应当提供保持海员健康的起居舱室环境。

第五条船东应当确保以下船舶设备、设施和建造要求持续符合船舶检验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取得船员舱室设备的证明文件:(一)房间和其他起居舱室空间的尺寸;(二)通风和供暖;(三)噪音和振动及其他环境因素;(四)卫生设施及更衣室;(五)照明;(六)餐厅;(七)医务室。

第六条船长或者经船长授权的海员应当每周对起居舱室进行检查,确保起居舱室保持健康、卫生和安全舒适的状况,并保存检查记录。

第七条船东应当为海员免费提供船上的娱乐和福利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9.08.14•【文号】交通部令第7号•【施行日期】1989.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交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1989年8月14日交通部令第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以下简称海员证)是中国海员出入中国国境和在境外通行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三条海员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或其授权的港务监督(下称颁发机关)颁发。

海员证在国外的延期和补发,由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办理。

第四条海员证颁发给在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国籍船舶上工作的中国海员和由国内有关部门派往外国籍船舶上工作的中国海员。

第五条中国海员出境后,不得有危害祖国安全、有损祖国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不得从事海员身份以外的活动。

第二章申请与颁发第六条申请海员证的中国海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二)经批准,有具体的工作任务;(三)经过海员专业技术训练,具有相应的证书。

第七条拟派往外国籍船舶上的中国海员申请海员证,除具备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经过不少于六个月的海员职业培训,或毕业于航海类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二)具有三年以上相应专业服务资历。

第八条海员证由海员所在单位或派出单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指定的颁发机关申请办理,并履行下列手续:(一)填写《海员证申请表》,提交海员近期二寸免冠照片(光纸)两张;(二)提交有效的办理海员证的海员出境批件;(三)交验船员服务簿;(四)交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认可的培训单位签发的海员专业训练证明;为派往外国籍船舶上工作的中国海员申请海员证,还需提交海员聘用合同或雇用合同副本。

海员证管理办法-

海员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1989年8月14日交通部第7号令发布同年12月1同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以下简称海员证是中国海员出入中国国境和在境外通行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三条海员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或港务监督(下称颁发机关颁发。

海员证在国外的延期和补发,由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办理。

第四条海员证颁发给在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国籍船上工作的中国海员和由国内有关部门派往外国籍船舶上工作的中国海员。

第五条中国海员出境后,不得有危害祖国安全。

有损祖国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不得从事海员身份以外的活动。

第二章申请与颁发第六条申请海员证的中国海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二经批准,有具体的工作任务;(三经过海员专业技术训练,具有相应的证书。

第七条拟派往外国籍船舶上的中国海员申请海员证,除具备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经过不少于六个月的海员职业培训,或毕业于航海类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二具有三年以上相应专业服务资历。

第八条海员证由海员所在单位或派出单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指定的颁发机关申请办理,并履行下列手续:(一填写《海员证申请表》,提交海员近期二寸免冠照片(光纸两张;(二提交有效的办理海员证的海员出境批件;(三交验船员服务簿;(四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认可的培训单位签发的海员专业训练证明;为派往外国籍船舶上工作的中国海员申请海员证,还需提交海员聘用合同或雇用合同副本。

第九条办理海员证的海员出境批件自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审批机构签发批件时,应同时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

第十条颁发机关接到办理海员证的申请后,须在十五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发证工作。

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或申请手续不全的,不予办理海员证。

船员出境证件管理规定

船员出境证件管理规定

船员出境证件管理规定
是指针对船员在出境时所需的证件进行管理的规定。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的相关规定和国家法律,船员在出境时一般需要持有以下证件:
1. 护照:船员必须持有有效的护照,其中包括个人的身份信息和出生日期等基本信息。

2. 人员证书:船员出境前需确保持有有效的船舶人员证书,证明其具备适应船舶工作的能力和相应的培训和资质。

3. 签证:根据所前往国家的具体要求,船员可能需要申请和持有相应的签证。

签证可能包括旅游签证、工作签证等。

4. 港口登记卡:有些国家和港口要求船员在抵达时必须持有港口登记卡,以便能够顺利进入和离开港口。

此外,一些国家可能还要求船员在登船前接受体检或检疫,并持有相关的体检证明或疫苗接种证明。

船员出境证件管理规定的具体执行和监管由各个国家的海事管理部门负责。

违反相关规定可能会面临罚款、禁止入境或其他处罚。

因此,船员在出境前应仔细了解目的地国家的入境要求,并准备好所需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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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外派管理规定办法

船员外派管理规定办法

船员外派管理规定办法背景为了提高船舶运输的安全性和效率,船舶公司经常需要在不同的港口或航线派遣船员。

为了确保外派的船员的安全、健康和权益,保障外派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制定船员外派管理规定办法。

定义外派:指船舶公司将从本岗位派遣的工作人员调配到其他岗位工作,包括因紧急情况需要突击组建某项工作组而另派往执行任务的人员。

外派人员:指船舶公司派遣到其他岗位工作的员工,包括船长、副船长、工程师、水手以及其他岸上职员。

管理规定外派资格1.外派人员应符合其职责、技能、经验、资历等方面要求和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

2.外派人员在被派遣前,应按照国际和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通过身体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等评估。

外派前准备1.外派人员应按照出发地和目的地的要求办理海关、签证、保险、医疗等手续,并在出发前进行文化、语言、法律等方面的培训。

2.外派人员应了解目的地的安全、保护、卫生等方面的情况,制定适当的应急预案。

3.船舶公司应提供充分的信息和指导,让外派人员了解目的地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强度、工作任务等方面的情况,并明确工作责任、权利和义务。

外派期间1.外派人员应具备良好的工作态度和职业道德,并且必须遵守当地法律法规、航运安全规定、企业制度、劳动合同、安全生产规定等相关规定。

2.外派人员在工作期间应保持良好的身体状态,并配合船舶公司安排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

3.外派人员在工作期间应及时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向船舶公司汇报工作进展、成果和问题,并及时采取必要的改进和措施。

4.船舶公司应及时了解外派人员的工作情况,保障其安全、健康和权益,及时解决外派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进行相关的规范和评估。

外派结束1.外派工作结束后,船舶公司应安排外派人员的回程,并在回程前做好相关的交接工作。

2.船舶公司应及时对外派工作进行绩效评估,分析工作成果、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并为外派人员提供必要的反馈和指导。

结论外派管理规定办法是船舶公司保障船员安全、健康和权益的重要措施。

船舶海事签证办法

船舶海事签证办法

船舶海事签证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水上运输事业的发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海事签证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船舶申办的海事签证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海事签证的主管机关。

各地港务监督(含港航监督)机构是海事签证的承办机关。

第四条签证机关在受理船方申办海事签证时,可对下列海事文书予以签证。

(一)海事声明、延伸海事声明;(二)海事报告;(三)与船舶有关的其他海事文书。

第五条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一)“海事签证”是指签证机关应船方申请办理海事签证时,对在第四条所列文书的内容进行初步核查,签注“准予备查”以证明船方确向签证机关申报过有关海事的公证性行为。

(二)"海事声明"是指船长就船舶遭遇恶劣天气或意外事故引起或可能引起的船舶、货物损害或灭失情况,在船舶抵港后递交的声明。

(三)“延伸海事声明”是指海事声明提出后,在合理时间内递交的更为具体、详细的补充声明。

(四)“海事报告”是指船舶发生事故后,向签证机关递交并要求办理签证的书面报告。

第六条船舶申办海事签证,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海事声明应在船舶抵第一到达港24小时内递交当地签证机关,在港停留时间不足24小时的,应在船舶抵港后立即递交当地签证机关。

(二)船舶抵港前已发生或可能引起船舶或货物受到损害的,必须在开舱卸货前,将申报文书递交给签证机关或先行将其内容用电报、电传等形式通知签证机关。

(三)申报文书一式不得少于三份(其中一份为正本,其余为副本,并分别加盖正、副本章)。

(四)申报第四条所列文书时,应同时附送有关的船舶法定文件摘录或其影印件,如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海图等。

(五)申报文书必须使用中文或英文。

(六)船长必须在其所申报文书和附件上签字和加盖船章,并应有不少于两个见证人的签字。

第七条申报文书主要内容应包括:(一)船舶名称、国籍、船籍港、船舶登记号、所有人和经营人名称。

(二)船舶的主要技术资料,出发港和目的港,客货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最新】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20年7月2日经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修改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二、删去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将第三款修改为:“其中第(二)项规定的船员适任证书无需申请人提供”。

三、删去第十九条第四项中的“船员服务簿”。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2019年2月5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申请、签发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以下简称海员证)是中国籍船员在境外执行任务时表明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的证件。

第三条以海员身份出境入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中国公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和使用海员证。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海员证申请、签发和使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统一管理海员证申请、签发和使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指定并公布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签发机关)具体负责海员证申请、签发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签发第五条办理海员证可以直接向签发机关申请,也可以委托海员外派机构,经营国际航线或者特殊航线船舶的航运公司代为申请。

办理渔业船员海员证应当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的远洋渔业公司或者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质的公司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海船船员的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上保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为“培训合格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培训合格证书、外国培训合格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在中国籍海船上任职的船员应当持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所要求的有效培训合格证书。

第四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管理培训合格证书考试和签发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培训合格证书考试和签发工作。

第二章培训合格证书第五条培训合格证书系指向海船船员签发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规定的适任证书以外的,表明符合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有关培训、适任或海上服务资历相关要求的证书。

第六条培训合格证书包括以下培训合格证:(一)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二)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三)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四)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五)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六)船上医护培训合格证;(七)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八)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九)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十)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十一)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十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十三)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十四)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十五)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十六)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合格证;(十七)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十八)船舶装载散装固体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十九)船舶装载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二十)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其他培训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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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船员现场业务协同船员管理人员工作指南2014年1月目录一、船舶船员协同管理下的船员资历的生成 (1)(一)场景一:船员在境内港口上下船 (1)(二)场景二:境外港口上下船 (2)(三)场景三:境内港口上船、境外港口下船 (2)(四)场景四:境外港口上船、境内港口下船 (2)二、船员业务审核时资历认可的要求 (2)三、船员派遣报备常见问题及处理方法 (3)四、海船船员管理系统资历有关功能操作步骤 (6)(一)船员动态管理 (6)1、船员任解职录入 (6)2、船员任解职作废 (8)3、船员任解职确认 (10)4、船员任解职查询 (12)(二)服务管理 (14)1、外派海员报备信息维护 (14)2、外派海员报备信息审核 (17)3、配员船舶及协议信息维护 (21)4、配员船舶及协议信息审核 (24)2013年4月1日船舶船员协同管理信息化项目顺利在全国推广应用,提升了海事现场监管水平,掌握了船员动态信息,取得了良好的应用效果。

为进一步做好船舶船员协同管理工作,促进现场业务协同工作有效、持续的开展,针对船舶船员业务协同应用中出现的问题,特编制本文档。

本文档重点介绍了船舶船员协同下船员资历的生成、变更和管理的管理要求和相关功能的操作指南,使船员业务管理人员知道应该怎么做,遇到的问题应该怎么处理。

本文档的预期读者是中国海事局船员业务管理人员。

一、船舶船员协同管理下的船员资历的生成船舶船员协同管理信息化推广应用后,船员任解职登记信息和派遣信息报备数据将成为船员资历的重要参考依据,船员服务簿上记载的资历仅作为参考,船员资历将通过船员上船信息、下船信息自动计算,船员上船或下船必须及时进行任解职登记或派遣信息报备,如登记或报备不及时将会给船员带来不利影响,比如下船时如果未及时解职,船员无法再次上其他船任职。

因此船员上、下船信息准确及时登记显得尤为重要,船员上下船员信息登记根据上船、下船的地点等不同分为四种场景(如图一)。

图一:船员任解职的四个场景(一)场景一:船员在境内港口上下船对于在境内港口上下船的情况,这部分船员上船任职信息和下船解职信息由海事现场签证人员在船舶动态系统登记。

船员资历=船员下船解职时间—船员上船任职时间。

(二)场景二:境外港口上下船对于在境外港口上下船的情况,这部分船员上船任职信息和下船解职信息由派出机构在派出船员上船或下船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船员电子申报系统数据的报备。

船员资历=派遣报备下船解职时间—派遣报备上船任职时间。

(三)场景三:境内港口上船、境外港口下船对于在境内港口上船任职、在境外港口下船解职的情况,这部分船员上船任职由海事现场签证人员在船舶动态系统中登记,船员下船解职信息由派出机构在船员下船解职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申报系统报备。

船员资历=派遣报备下船解职时间—船员上船任职时间。

(四)场景四:境外港口上船、境内港口下船对于在境外港口上船任职、在境内港口下船解职的情况,这部分船员上船任职由派出机构在船员上船任职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申报系统报备,船员下船解职信息由海事现场签证人员在船舶动态系统中登记。

船员资历=船员下船解职时间—派遣报备上船任职时间。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在外国籍或方便旗船舶上任职的船员的任解职信息,无论是在境内还是在境外上下船,均由派出机构在船员上船任职或下船解职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申报系统报备。

二、船员业务审核时资历认可的要求(一)对于4月1日以前的资历,这部分任解职信息由相对人在外网录入,资历审核时需校验是否与服务簿一致。

(二)对于4月1日后刷卡或派遣信息报备的资历。

如果与服务簿上的记载的资历误差不大时,以系统记录为准,直接认可系统资历,不作为不符合许可的条件。

如果相差较大时,需要调查,调查的方法可通过动态系统查询当时船舶动态、当时在船船员名单,可电话咨询同船船员了解相关情况。

(三)为确保业务的正常开展,系统对于4月1日之后的资历数据提供补、改功能,但无论是补还是改,均需填写非正常任/解职申请表,提供相应的服务簿、海员证(如有)、在船船员名单等证明材料,并且经过两级审核(系统需两级确认)。

三、船员派遣报备常见问题及处理方法(一)船员外派上船、下船信息未及时报备处理方法船员派出机构应在船员上、下船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船员电子申报系统的“派遣信息报备”模块完成船员派遣信息的报备。

如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报备或报备有误,需要填写非正常任/解职申请表,提供相关材料,经船员业务人员审核后方可通过补或改两种方式形成船员完整的资历。

1、补:使用“船员动态管理”下的“船员任解职录入”功能,进行补录信息,完成补录后提交确认。

审批者使用“船员任解职确认”功能,进行补录信息的确认。

详细操作说明见第四部分海船船员管理系统资历有关功能操作步骤。

2、改:对于外派海员或在中国籍船上任职且在国外上下船的船员通过“服务管理”中的“外派海员报备信息维护”功能,进行外派信息修改,修改上或下船任职日期,完成修改后提交审批。

审批者使用“服务管理”中的“外派海员报备信息审核”功能,进行补录信息审核。

详细操作说明见第四部分海船船员管理系统资历有关功能操作步骤。

对于在国内港口下船的船员,船员可就近在任意签证点、政务大厅、船员管理部门通过船舶动态系统通过非正常解职的方式解职下船。

船员管理部门、政务大厅等业务人员需申请船舶动态的船员现场监督管理权限。

(相关操作说明见船舶船员业务协同签证人员工作指南)。

(二)签证点登记船员任职职位选取错误的处理方法签证人员在给船员办理任职手续时,没有注意船员的担任职位(系统默认时证书的职位,实际上船员在船上不担任这个职位),后期发现船员担任的职位有问题(已产生了一段资历)。

海事业务主管核验相关资料属实后,通过传真的方式说明情况,由系统开发单位进行后台数据的处理。

(三)系统中两条时间冲突资历的处理方法(四)数据传输不及时处理方法船员现场刷卡信息未及时下发到船员电子申报系统、船员派遣报备信息未及时传输到船员管理系统或下发其他局电子申报库,与中创公司联系解决。

(五)船舶船员协同应用前后船员资历的来源对照表(六)为什么在【派遣船员上船报备】标签页中担任职务看不到厨工、服务员、水手等职务?答:中国籍船舶只需要报备担任适任证职务或见习职务的信息,如船长、大副、二副、见习三管轮等,外国籍船舶除以上信息外,还可以报备其他非适任证职务,如厨工、服务员、水手、政委等。

(七)为什么在【派遣船员上船报备】标签页中上船地点看不到境内港口?答:在中国籍船舶任职由境内港口上下船的船员通过签证点刷取身份证采集动态资历,所以在派遣信息报备菜单港口字典中看不到境内港口。

(八)为什么在【派遣船员下船报备】标签页中查不到现场采集的信息?答:此标签页下只能查询到与本公司签订合同或协议的船员信息,如果查询不到,可以先检查是否报备了合同或协议。

如果要在此菜单下解职掉现场采集的资历,还需要先报备公司与任职船舶的配员协议。

(九)输入身份证后弹出的适任证列表中没有船员所持的证书?答:请确认所持适任证书上的身份证与输入的身份证是否一致,如果不一样并确认两个身份证为同一人,请持有效证明材料去当地海事局办理人员信息合并,合并成功且数据传输到外网后再重新录入。

(十)由于种种原因,派遣信息没有在五个工作日内报备或系统上线初期未及时刷取任职信息,导致办理证书资历不够,如何处理?答:填写非正常任/解职申请表,提供服务簿、海员证、在船船员名单等资料,经船员管理人员核实修改或补录。

(十一)船舶改名了,怎么处理?答:把之前的配员协议终止掉,重新录入一条新协议。

终止掉的协议不可再新增任职信息,但可以随时维护解职信息。

(十二)派遣船员上船报备,任职船舶报备错误如何处理?答:持有效证明材料到所属海事机构,由所属海事机构船员管理部门在派遣信息维护功能中调整船员的任职船舶信息。

四、海船船员管理系统资历有关功能操作步骤(一)船员动态管理在船员动态管理中,包括1、船员任解职录入;2、船员任解职作废;3、船员任解职确认;4、船员任解职查询,这四个功能可以实现异常资历信息的补录、修改和作废等处理。

具备相应权限的海事业务人员可以使用。

1、船员任解职录入船员资历录入菜单下可以新增服务任解职信息,查询并修改待提交或者是审核退回的数据。

操作路径:船员动态管理-船员任解职录入操作步骤1)船员任解职录入查询点击菜单名打开船员任解职录入查询页面,输入身份证件等查询条件可以查询出已经录入但还未提交到审核节点或者是从审核节点退回的任解职信息,只能查询出本局录入的资历。

2)维护任解职信息点击当前页查询结果中的身份证号,跳转到一个弹出框的页面,在此可以对此节点的资历进行维护。

也可以直接点击“新增”按钮,跳转到弹出窗口添加资历信息或输入身份证后点击下方船员任解职近五年信息列表中的任职职务,修改已生效的资历。

维护资历信息时,系统会校验任解职时间与已存在的资历信息是否冲突,与持有的适任证信息是否一致。

不能跨专业任职,不能低级担任高级职务。

中英文船名可以模糊检索,选取船名后自动从系统中获取总吨、主机功率等信息。

如选中“生成见习资历”复选框,保存成功后,会自动生成高一级职务的见习资历。

3)删除任解职信息保存完任解职信息之后,点击当前页的“删除”按钮,可以执行删除操作,也可以关闭维护页面,在查询列表中点击“删除”链接,弹出对话框“确定删除此条记录?”确定,执行删除操作。

4)提交任解职信息在维护任解职信息页面中,点击“提交”按钮,可以将信息提交到审核节点,也可以关闭维护页面,点击查询列表中的“提交”链接,弹出对话框“确定提交此条记录?”,点击“确定”,执行提交操作。

2、船员任解职作废对于船员系统录入的任解职信息,经过确认后变为有效,不可再进行作废操作,外网申报的任解职信息可以进行作废,但也需要经过确认后才能正式变为无效。

操作路径:船员动态管理-船员任解职作废操作步骤1)船员任解职作废查询按照操作步骤打开菜单,进入船员服务资历作废查询页面,选择待作废资历查询条件可以查询出已经录入作废原因但还未提交到审核节点或者是从审核节点退回的资历信息,也可以选择正常资历查询条件查询出正常资历进行作废。

2)船员任解职作废查询出正常资历,点击“作废”链接或点击身份证号,弹出作废申请页面,录入作废原因,保存,信息变为待作废状态。

3)船员任解职作废撤销在作废申请页面保存完作废原因后,点击“撤销”按钮资历信息又会变为正常资历。

4)船员任解职作废提交在保存完作废原因后,直接点击“提交”按钮,信息就会被提交到确认节点。

也可以在作废查询页面中,查询待作废任解职信息,点击“提交”链接进行操作,弹出对话框“确定提交此条记录?”,点击“确定”,信息被提交到审核节点。

3、船员任解职确认确认节点可以查询出核对申请或作废申请的信息进行审核,对于核对申请的信息,确认通过后才变为有效状态,而作废申请的信息,确认通过后变为无效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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