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公法学》PPT课件)
国际公法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的理论方面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一个法律体系还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二是国际法优于国内法或者国内法由于国际法,还是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互相独立而不发生一个优于另一个的两个法律体系?[1]其实,这两个问题是一致的,由此出现了两派三论,即一元论,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属于一个法律体系,又有两种论点,一是认为国际法优于国内法,二是国内法优于国际法;二元论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
英国O’Connell教授认为,对于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有四种可能的态度:(1)在国际和国内的决定中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就是一元论;(2)在国际的决定中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在国内的决定中,国内法优于国际法,就是二元论;(3)在国际和国内的决定中国内法优于国际法,这也是一元论;(4)国际法和国内法被假定没有冲突,被称为协调论。
实际上,O’Connell教授是在两派三论之外加上一个“协调论”。
我们总结有关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的理论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协调论协调论认为,国内法和国际法是可以协调的,从政策和法律上看,国内法和国际法没有谁优于谁的问题,只要国家如实充分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是自然可以调整的。
如果国际法和国内法不能协调,说明国家没有认真履行其国际义务,国家应该承担责任。
我国著名国际法专家周鲠生先生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按其实质来看,不应该有谁属优先的问题,也不能说是彼此对立。
作为一个实际问题看,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问题,归根到底,是国家如何在国内执行国际法的问题,也就是国家履行依国际法承担的义务问题。
国际法,按其性质,约束国家而不直接约束它的机关和人民,尽管国内法违反国际法,法庭仍须执行,但是国家因此要负违反国际义务的责任。
所以国家既然承认了他依国际法所承担的义务。
至于采用什么方式来满足这一要求,则是各国可以自由决定的事情。
国家可以每次就具体事项采取立法措施,或者制定新的法规,也可以作为惯例或根据国家政策,认为某项公认的国际法规范当然应该遵守,而国家机关予以执行,从法律和政策一致性的观点说,只要国家自己认真履行国际义务,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总是可以自然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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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性质——国际法是不是法
• 1、国际法的法律性 • 软法——国际道德(international morality ) • 奥斯汀
国际法是法吗
以法的定义来看国际法
违反国际法 有社会有法 外来强制 违法者承认国际法
国际法是法
实践角度:
(1)各国均承认有拘束力;
(2)各国均承认有必要遵守;
国际法
一、国际法的概念 二、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三、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四、国际法的渊源 五、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六、国际法的编纂
(一)定义和名称
1、名称: (1)万民法(jus gentium ): 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人 荷兰学者格劳秀斯在 1625 年出 版的《战争与和平法》中使用。 (2)万国法(law of nations): 牛 津 大 学 教 授 苏 支 采 用,1650年《国际法与法院》。
A、造法性条约:指多数国家参加的以制定共同遵 守的行为规则为目的并载有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条 约,具体来讲是指缔约国缔结的一创设国际法新规则 或修改旧规则的条约,构成直接的国际法渊源。
B、契约性条约:两个或少数缔约国缔结的用来规
定缔约国之间特定事项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条约,多为 双边条约,不具有普遍性质,不直接成为国际法渊源。
观点: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现实国家的同意或共同意 志,每个国家的意志是决定因素。 (1)权利政治学派:势力均衡是国际法存在的基础, 是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2)政策定向学派: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取决于国家对 外政策; 3、格老秀斯学派:折中法学派,德国沃尔夫和瑞士的 瓦特尔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自然人和国家意志的合一,一部 分是依据自然法和理性,另一部分是依据各国的同意。
• 2006年: • 1月21日 伊拉克什叶派政 党联盟赢得大选 • 2月22日 什叶派圣地阿里 -哈迪清真寺被炸 伊拉克 开始滑向“内战” • 12月30日 萨达姆被执行 绞刑 • 2007年: • 2月21日 布莱尔表示,英 国将从伊拉克撤军 • 2009年6月30日 • 驻伊美军从伊城镇全部撤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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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课课件contents •国际法概述•国际法的主体与客体•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国际法上的个人责任•国际法上的国际组织•国际法上的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目录01国际法概述国际法的定义与作用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是指在国际关系中,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国际法的作用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包括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等。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联系国际法与国内法都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在调整对象、法律渊源、实施方式等方面存在联系。
区别国际法与国内法在调整对象、法律渊源、实施方式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国际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而国内法主要调整国家内部的关系;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而国内法的渊源主要是国内立法和司法判例;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家自身的力量,而国内法的实施则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
国家主权原则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强调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独立地位和主权权利,包括领土完整、政治独立、经济自主等。
平等互利原则是国际法中的另一项重要原则,它要求各国在国际关系中平等相待、互利共赢,尊重彼此的主权和权益,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
和平共处原则是国际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强调国家之间应该和平相处、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通过和平手段解决国际争端和冲突。
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原则是现代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它要求各国尊重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进步。
平等互利原则和平共处原则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原则国际法的基本原则02国际法的主体与客体国家作为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组织包括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前者如联合国,后者如国际红十字会。
它们在国际法上享有一定的法律地位和权利。
争端解决机构如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等,负责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
国家领土外交关系海洋权益国际经贸关系01020304国家的领土完整和边界不可侵犯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公法学 马工程 (3)

第三节 国内法对国际法的影响
一、国内法对国际法实体规则的影响
(一)国内私法对国际法实体规则的影响
1. 国内私法上的自然人、法人的主体制度对国际法上的主 体制度的影响。
2. 国内私法上的所有权制度对领土主权制度的影响。 3. 国内私法的契约法对国际法上条约制度的影响。
代表人物:法国学者狄骥、波利蒂斯,美籍奥地利学者凯尔 森,英国学者劳特派特,奥地利学者菲德罗斯,美国学者杰 赛普等 主要理由: 1. 国际法决定国际关系和国际秩序。 2. 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适合人类发展需要。 3. 国内法的效力来自国际法。 。
二、二元论
代表人物:德国的特里佩尔、意大利的安吉洛蒂、英国的奥本 海等
大纲
第一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学说 第二节 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 第三节 国内法对国际法的影响
第一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学说
一、一元论
一元论基本见解: (1)国际法与国内法是同一个法律体系,是一个法律概念或 一个法律体系的两种表现,具有一系列共性或统一性:在法的 主体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没有本质不同,真正的主体都是个 人,只不过在国际关系中个人行为的后果被归因于国家;在法 的性质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都是独立于法律主体意志的对法 律主体有拘束力的律令。 (2)由于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一个法律体系,国际法无需转化 就可以在国内法院直接适用。 (3)国际法与国内法作为一个法律体系的不同组成部分,在 效力关系上有高低之分。
一、国内法对国际法实体规则的影响
(二)国内公法对国际法实体规则的影响 1. 国内公法对国际人权法的人权理念的影响。 2. 国内公法对国际法原则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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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约的冲突:当一国就同一事项先后参加的几个条约的规定相互矛盾时,就产 生了条约的冲突问题。解决条约冲突的方法有多种,如先后就同一事项签订的 两个条约的当事国部分相同,部分不同时,在同为两条约当事国之间,适用后 约优于先约的原则;如先后同一事项签订的两个条约的当事国互有交叉,而在 交叉的当事国之间两个条约均属有效时,则适用两国均为当事国的后约优于先 约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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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豁免与国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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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豁免
指国家及其财产免受他国司法及行政管辖的权利。通常仅指不受他国的司法管辖, 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不得在外国法院被管辖,该国在外国的财 产也不得被扣押或强制执行。
国家责任
指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国家责任是国家违反其国际义务的行 为引起的。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是指国家所作出的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包括作为 和不作为。
条约的缔结方式
主要有签署、批准、加入和接受等。其中,签署可以采用草签、待核准的签署或待批准的签署等方式;批 准可以通过国内立法程序进行;加入是针对已经生效的条约而言,表示同意接受该条约的拘束;接受是针 对某些特定事项或特定条款而言,表示同意该事项或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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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的保留、冲突与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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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体系及其专门机构
联合国体系
联合国是一个由主权国家组成的政府间国际组织,致力于促进各国在国际法、国际安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 人权及实现世界和平方面的合作。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课件

• (2)共益性合作国际法层面:国际法与国内 法互动并向一体化方向发展。最突出的例子是 中国“入世”及“法律的立、改、废”运动。
• 《世贸组织协定》第16条明确规定:“各成员应保证 其法律、规章与行政程序符合附件各项协议规定的义 务”。
• 有资料显示:在2000年前后一两年的时间内,国务院 近30个部门已清理了法规2300多件,其中废止了830 件,修订了325件,范围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 知识产权及投资等诸多方面。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 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清理工作已经结束,19万多件 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决定已经修改、废 止或停止执行,实现了地方法律法规与国家法律法规 和世贸规则及中国对外承诺相一致。
• 三、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国家实践
• 尽管这两类法律体系之间的紧张常常通过参照一 元论或二元论来加以解释,此种对抗的解决通常 由每个国家的宪法(宪法被称为法上之法)及其 国内法院对宪法和国内法的解释来决定的。结果, 国际法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的适用因国家的不同而 不同。进一步讲,国际法上缺乏重要的执行措施 意味着常常是通过国内法院国际法才得以执行, 因此,国内法经常决定国际法律判决的效力和国 际行为的合法性。有学者指出,国内宪法在其与 国际法的关系上的规定差异极大。
• 卡塞斯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本质上 可以概括为“国家的宪法向国际社会,特别是向 国际法不断开放的进程”。而且,他还把此种进 程划分为四个阶段(截至1985年),并似乎认为 在冷战结束后还进入了第五个阶段。
• 二、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国际法规则
• (一)约定必须遵守,国家不能以国内法改变国 际法
• (3)“平行说”越来越脱离国际社会的现实。— —欧盟法与WTO法
• 总之,上述理论与学说共同拼凑了一幅“盲人摸 象”图景。可以说,在有关国际法与国内法之关
2024年度《国际法学》ppt课件

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进行 比较分析,找出异同点及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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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法
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探讨国际 法规范在实践中的运用和解释。
实证研究法
运用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对国际 法实践进行实证研究,揭示其内在 规律和影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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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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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主权原则
包括国家的作为和不作为,如立法、司 法、行政等行为。
因果关系
国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需存在直接的 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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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结果
指国家行为对国际社会或他国造成的实 际损害或潜在威胁。
违反国际义务
国家行为需违反国际法律义务或国际道 德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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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责任的免除
01
同意免责
受害国同意加害国的行为,从 而免除其国家责任。
国际条约
指国际法主体之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它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之一,对 缔约国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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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的权利
包括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这些权利是国家主权的体现,也是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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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义务
包括尊重他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干涉他国内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履行国际条约等。这些义务是国家在国际法上 必须承担的责任。
跨学科性
涉及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等多个领 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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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既研究国际法理论,也关注国际实践中 的法律问题。
国际性
研究对象和内容具有广泛的国际性,涉 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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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学的研究对象
国际公法学 第三章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一、国内法对国际法实体规则的影响
(二)国内公法对国际法实体规则的影响 1. 国内公法对国际人权法的人权理念的影响。 2. 国内公法对国际法原则的影响。
二、国内法对国际法程序规则的影响
(一)国内法对联合国国际法院的程序规则的影响 联合国国际法院的诉讼程序规则绝大部分来自国内诉讼
程序规则。例如:《国际法院规约》第一章规定了“法院之 组织”,第二章规定了“法院之管辖”,第三章规定了“程 序”。这和国内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似。
代表人物:法国学者狄骥、波利蒂斯,美籍奥地利学者凯尔 森,英国学者劳特派特,奥地利学者菲德罗斯,美国学者杰 赛普等 主要理由: 1. 国际法决定国际关系和国际秩序。 2. 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适合人类发展需要。 3. 国内法的效力来自国际法。 。
二、二元论
代表人物:德国的特里佩尔、意大利的安吉洛蒂、英国的奥本 海等
2. 国际条约与中国法冲突的解决 条约优先于国内法的原则是我国处理条约与国内法 冲突问题的一般原则。
第三节 国内法对国际法的影响
一、国内法对国际法实体规则的影响
(一)国内私法对国际法实体规则的影响
1. 国内私法上的自然人、法人的主体制度对国际法上的主 体制度的影响。
2. 国内私法上的所有权制度对领土主权制度的影响。 3. 国内私法的契约法对国际法上条约制度的影响。
大纲
第一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学说 第二节 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 第三节 国内法对国际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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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间接适用“非自身可执行”的条约或条款 (1)根据国际条约的内容制定单行法,并按照中国国 情作一些变通或补充。 (2)通过修改或补充国内法的方式履行条约义务。
(三)国际法与中国法冲突的解决 1. 习惯国际法与中国法冲突的解决 我国在立法活动中一般都要考虑习惯国际法的相关规
范。所以,应当把我国法律与习惯国际法做一致的解释。 2. 国际条约与中国法冲突的解决 条约优先于国内法的原则是我国处理条约与国内法冲
第二节 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
一、国际法在国内适用的方式
(一)习惯国际法 大多数国家的占主导地位的理论和实践,都承认习惯国
际法是其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不须经转化或特定的纳入程序 即可在国内发生法律效力,可以在国内法院作为裁判依据。
一、国际法在国内适用的方式
(二)国际条约 1. 转化方式 转化方式是指为使在国际法上对本国有效的条约在国内
(二)国际条约在中国适用的方式 从实践看,中国以“并入”的方式适用国际条约。 1. 直接适用“自身可执行”的条约或条款 (1)法律规定中国法律、法规与国际条约有不同规定的,适 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2)法律规定依照有关国际条约承担义务。 (3)法律规定条约有特殊或具体规定的适用条约的规定。 (4)法律规定在相关领域适用相关条约。
法律体系中生效,需要通过立法机关的立法程序将国际条约 转变为自己国家的国内法。
2. 并入方式 并入方式是指通过宪法或法律的统一规定,从总体上将 条约合并到一国法律体系中,无须采取立法的转化。 (三)欧盟法与其成员国国内法的关系的特殊性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及其解决
(一)习惯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及其解决 1. 习惯国际法优先于国内立法 2. 国内立法优先于习惯国际法
一、一元论
(一)国内法优先说
代表人物:耶利内克、佐恩等 主要理由: 1. 国家主权是绝对的,国家的意志是至高无上的。 2. 国际法是国家对其主权意志“自我限制”的表现。 3. 国际法的效力来自国内的宪法,国家的缔约权是由国内的 宪法直接授予的,国际法实际上是国内法中的“对外公法”。
一、一元论
(二)国际法优先说
第一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学说
一、一元论
一元论基本见解: (1)国际法与国内法是同一个法律体系,是一个法律概念或 一个法律体系的两种表现,具有一系列共性或统一性:在法的 主体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没有本质不同,真正的主体都是个 人,只不过在国际关系中个人行为的后果被归因于国家;在法 的性质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都是独立于法律主体意志的对法 律主体有拘束力的律令。 (2)由于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一个法律体系,国际法无须转化 就可以在国内法院直接适用。 (3)国际法与国内法作为一个法律体系的不同组成部分,在 效力关系上有高低之分。
(二)国内公法对国际法实体规则的影响 1. 国内公法对国际人权法的人权理念的影响。 2. 国内公法对国际法原则的影响。
二、国内法对国际法程序规则的影响
(一)国内法对联合国国际法院的程序规则的影响 联合国国际法院的诉讼程序规则绝大部分来自国内诉讼
程序规则。例如:《国际法院规约》第一章规定了“法院之 组织”,第二章规定了“法院之管辖”,第三章规定了“程 序”。这和国内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似。
(二)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冲突及其解决 1. 国际条约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 2. 国际条约的效力低于宪法高于国内立法 3. 国际条约与国内立法具有同等效力
三、国际法在中国的适用
(一)习惯国际法在中国适用的方式 习惯国际法是各国反复适用的国际法规范,它在我国国内发生 效力的方式同各国实践相一致,是不需要任何法律程序的。
主要观点: 1. 国际法与国内法有重大差异,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 2. 国际法与国内法没有隶属关系,在效力上是平行的。 3. 国际法只有转化成国内法才能在国内法院适用。
三、协调论
代表人物:我国的周鲠生、王铁崖、程晓霞等。
主要观点: 国际法与国内法是相互联系的,不是彼此对立的;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问题,归根到底,是国家如何在国 内执行国际法的问题,也就是国家履行依国际法承担的义 务的问题; 因为国家是制定国内法的,同时也是参与制定国际法的, 并且国家的对外政策影响其对国际法的立场; 国家既然承认了国际法规范,就有义务使它的国内法符合 于它依国际法所承担的义务。
思考题
1. 如何评价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学说中的一元论、二元论和 协调论? 2. 为什么国际法在各国国内的适用方式有所不同? 3. 如何区分自身可执行条约和非自身可执行条约? 4. 如何完善国际法在中国的适用制度?
THANK YOU!
代表人物:法国学者狄骥、波利蒂斯,美籍奥地利学者凯尔 森,英国学者劳特派特,奥地利学者菲德罗斯,美国学者杰 赛普等。 主要理由: 1. 国际法决定国际关系和国际秩序。 2. 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适合人类发展需要。 3. 国内法的效力来的特里佩尔、意大利的安吉洛蒂、英国的奥本 海等。
第三章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教学要点
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认识并理解一元论、二元 论和协调论,了解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以及国际法与国内法冲 突的处理。 学习重点:一元论、二元论和协调论。 学习难点:自身可执行条约和非自身可执行条约。
大纲
第一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学说 第二节 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 第三节 国内法对国际法的影响
(二)国内法对国际刑事法院的程序规则的影响 《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规则直接来自
国内刑事诉讼程序规则。例如: 第66条关于“无罪推定”的规定 第67条关于“被告人权利”的规定
参考文献
1.程晓霞:《国际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26页。 2.劳特派特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王铁崖、陈体强译,商务印书馆1971 年版,第26页。 3.万鄂湘主编:《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第482页。 4.周鲠生:《国际法》(上册),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19—21页。 5.[英]马尔科姆·N.肖:《国际法》(第六版),白桂梅等译,北京大学出版 社2011年版,第132页。 6.Hochen Von Benstorf, The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Theory of Hans Kelson (《汉斯· 凯尔森国际法公法理论》),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0. 7.Ian Brownlie, Principle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国际法原理》),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3.
突问题的一般原则。
第三节 国内法对国际法的影响
一、国内法对国际法实体规则的影响
(一)国内私法对国际法实体规则的影响
1. 国内私法上的自然人、法人的主体制度对国际法上的 主体制度的影响。
2. 国内私法上的所有权制度对领土主权制度的影响。 3. 国内私法的契约法对国际法上条约制度的影响。
一、国内法对国际法实体规则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