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
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

附件: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公共基础设施,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社会公共需求而控制的,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一)是一个有形资产系统或网络的组成部分;(二)具有特定用途;(三)一般不可移动。
公共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如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交场站、路灯、广场、公园绿地、室外公共健身器材,以及环卫、排水、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系统等)、交通基础设施(如公路、航道、港口等)、水利基础设施(如大坝、堤防、水闸、泵站、渠道等)和其他公共基础设施。
1第三条下列各项适用于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一)独立于公共基础设施、不构成公共基础设施使用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管理维护用房屋建筑物、设备、车辆等,适用《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二)属于文物文化资产的公共基础设施,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三)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即PPP模式)形成的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和初始计量,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第二章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第四条通常情况下,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按规定对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政府会计主体予以确认。
多个政府会计主体共同管理维护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对该资产负有主要管理维护职责或者承担后续主要支出责任的政府会计主体予以确认。
分为多个组成部分由不同政府会计主体分别管理维护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各个政府会计主体分别对其负责2管理维护的公共基础设施的相应部分予以确认。
负有管理维护公共基础设施职责的政府会计主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企业或其他会计主体代为管理维护公共基础设施的,该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委托方予以确认。
第五条公共基础设施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一)与该公共基础设施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二)该公共基础设施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14526168_新政府会计准则下公共基础设施处理差异比较

Liaoning Economy新政府会计准则下公共基础设施处理差异比较〔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分析《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的内容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内容,在公共基础设施的概念、产权归属、确认条件和计量等方面进行了比较并深入探讨,而后对该准则的实施提出了建议。
这对促进该准则的实施、规范以及加强政府会计核算、资产管理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公共基础设施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政府会计◎李悦为了规范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计量、处置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财政部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了《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并于2017年4月17日颁布。
一、《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颁布的意义1.规范政府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该准则完善了公共基础设施的核算,明确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条件,对公共基础设施的处置和披露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并且在后续计量中明确规定了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为实务工作者提供了依据,从而有利于规范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2.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提升政府管理水平。
当今社会的经济模式是市场经济,自由市场经济决定资源配置,而政府无疑在其中扮演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
为引导资源流向,在拥有主导权的基础上,政府首先就会通过建设现代化经济从而合理进行调控,而公共基础设施就是现代化经济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政府会计公共基础设施标准的颁布,不仅保证了上述需求,同时提高了政府管理水平。
3.与国际会计发展需求保持一致。
当今证券市场的全球化、投资的全球化以及网络化与时代化,促使财务信息的可比性也在全球化,从而促进了会计核算实现全球统一。
会计以及其他经济管理信息带动会计准则逐渐向全球化靠拢,促使企业会计准则和政府会计准则不断更新换代,进而适应时代发展需要。
政府会计准则的不断出台及更新推动了预算改革,这说明政府很好地把握住了当前的经济形势。
二、与现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比较1.明确公共基础设施的概念。
政府会计准则第 公共基础设施

附件: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公共基础设施,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社会公共需求而控制的,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一)是一个有形资产系统或网络的组成部分;(二)具有特定用途;(三)一般不可移动。
公共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如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交场站、路灯、广场、公园绿地、室外公共健身器材,以及环卫、排水、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系统等)、交通基础设施(如公路、航道、港口等)、水利基础设施(如大坝、堤防、水闸、泵站、渠道等)和其他公共基础设施。
第三条下列各项适用于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一)独立于公共基础设施、不构成公共基础设施使用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管理维护用房屋建筑物、设备、车辆等,适用《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二)属于文物文化资产的公共基础设施,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三)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即PPP模式)形成的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和初始计量,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第二章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第四条通常情况下,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按规定对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政府会计主体予以确认。
多个政府会计主体共同管理维护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对该资产负有主要管理维护职责或者承担后续主要支出责任的政府会计主体予以确认。
分为多个组成部分由不同政府会计主体分别管理维护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各个政府会计主体分别对其负责管理维护的公共基础设施的相应部分予以确认。
负有管理维护公共基础设施职责的政府会计主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企业或其他会计主体代为管理维护公共基础设施的,该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委托方予以确认。
第五条公共基础设施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一)与该公共基础设施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二)该公共基础设施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

第十五条 对于包括不同组成部分的公共基础设施,其只有总成本、没 有单项组成部分成本的,政府会计主体可以按照各单项组成部分同 类或类似资产的成本或市场价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 公共基础设施中各单项组成部分的成本。
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 严可为 讲授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 第三章 公共基础设施的初始计量 第四章 公共基础设施的后续计量 第五章 公共基础设施的披露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公共基础设施,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社会公共
第五章 公共基础设施的披露 第二十五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公共基础设施有关的下列
信息: (一)公共基础设施的分类和折旧方法。 (二)各类公共基础设施的折旧年限及其确定依据。
(三)各类公共基础设施账面余额、累计折旧额(或摊销额)、账面价值 的期初、期末数及其本期变动情况。
(四)各类公共基础设施的实物量。 (五)公共基础设施在建工程的期初、期末金额及其增减变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公共基础设施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五 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公共基础设施成本;不符合本准则 第五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 通常情况 下,为增加公共基础设施使用效能或延长其使用年限而发生的改建 、扩建等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公共基础设施成本;为维护公共基础 设施的正常使用而发生的日常维修、养护等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当 期费用。
《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实施的难点及对策

《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实施的难点及对策近年来,随着我国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加快,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的实施成为了全国范围内的关注焦点。
这一准则的实施并非一帆风顺,面临着诸多难点和挑战。
本文将分析并总结这些难点,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为顺利实施该准则提供可行性建议。
一、难点分析1.定价难题公共基础设施领域的定价问题一直备受争议,它关系到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现行的定价体系往往存在不合理定价、盈利性定价、政策性定价等问题,尤其在公共基础设施领域更加突出。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对公共基础设施的定价要求更加合理和公正,这就对相关部门和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相应地也增加了实施难度。
2.财务信息披露难题公共基础设施的特殊性使得其财务信息披露存在较大难度。
一方面,公共基础设施领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信息制度尚未健全,公共基础设施的复杂性和长期性也给财务信息披露带来了挑战。
加之相关政策法规的不够明确和完善,以及运营单位的披露意愿不足,导致公共基础设施的财务信息披露难度较大。
3.监管难题公共基础设施的监管体系和监管手段不够完善也是实施《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的障碍之一。
这一领域的监管工作需要充分考虑到公共性、专用性、公益性等特点,但是现有监管手段和标准难以满足实际需求,加之监管体系的不完善,导致监管难度较大。
二、对策建议1. 完善定价机制针对公共基础设施的定价难题,相关部门和企业可以着手完善定价机制,建立符合市场规律和政策导向的定价体系。
一方面需要进行市场调研,了解公共基础设施的实际成本和市场需求,制定合理的定价政策;另一方面需要加强对定价行为的监管,确保定价合理公正。
还可以通过税收政策、财政补贴等手段引导公共基础设施的合理定价,提高社会公众和企业对定价的认可度。
3. 完善监管体系针对监管难题,相关部门可以采取多种手段来完善监管体系。
首先需要制定更加具体和可操作的监管标准和规范,以保障公共基础设施的安全和可持续运营。
《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实施的难点及对策

《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实施的难点及对策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是财政部发布的一个重要会计准则,旨在规范和指导政府对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和报告。
这一准则的实施对于提高政府财务管理水平、增强政府会计透明度以及推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准则的实施,也面临着一些难点和挑战。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探讨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实施的难点,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资产计量问题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要求政府对公共基础设施进行资产计量,包括资产的成本、折旧、维护和修复等方面的会计处理。
公共基础设施的特点是长期性、大规模性和不易量化,如何准确地对其进行资产计量是一个比较困难的问题。
公共基础设施的价值往往不容易确定,其价值不仅包括其建设成本,还包括其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和效益,如交通基础设施的社会效益、水利基础设施的生态效益等,这些都难以用金钱来衡量。
公共基础设施的长期使用和维护也是一个挑战,如何合理地进行折旧和维护成本的分摊也是一个难点。
针对这些问题,可以提出以下对策:一是建立完善的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管理系统,包括明确公共基础设施的所有权、价值、使用和维护责任等,确保其资产计量的准确性和合理性;二是探索建立公共基础设施的价值评估和评价体系,以综合评估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为资产计量提供科学依据;三是建立公共基础设施的维护和修复基金,将维护和修复成本纳入资产成本,合理分摊和计提折旧。
二、会计信息披露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可以提出以下对策:一是建立公共基础设施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和标准,明确披露内容和方式,确保披露信息的全面、真实和可比性;二是利用信息化技术,建立公共基础设施的信息披露平台,通过互联网等手段向社会公众公开相关信息,增强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和公开性;三是加强对公共基础设施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督和审核,建立完善的监督和问责机制,确保披露信息的质量和真实性。
三、成本分摊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可以提出以下对策:一是建立公共基础设施的成本分摊标准和方法,考虑其使用寿命、技术更新、经济效益等因素,合理确定其成本分摊比例和方式;二是加强对公共基础设施成本分摊的检查和审计,确保成本分摊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三是建立公共基础设施成本分摊的信息系统,及时记录和披露相关成本数据,增强其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政府会计准则-公共基础设施

《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讲解内容提要一、简要背景二、本准则规范的内容与范围三、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四、公共基础设施的计量五、公共基础设施的披露六、存量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一、简要背景•为什么要制定该准则?–现状及问题–必要性•制定过程•重点、难点问题二、准则规范内容和范围•1.概念–本准则所称公共基础设施,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社会公共需求而控制的,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一)是一个有形资产系统或网络的组成部分;•(二)具有特定用途;•(三)一般不可移动。
注意:与固定资产的区别2.分类•公共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如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交场站、路灯、广场、公园绿地、室外公共健身器材,以及环卫、排水、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系统等)–交通基础设施(如公路、航道、港口等)–水利基础设施(大坝、堤防、水闸、泵站、渠道等)–其他公共基础设施。
3.排除条款–独立于公共基础设施、不构成公共基础设施使用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管理维护用房屋建筑物、设备、车辆等,适用《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属于文物文化资产的公共基础设施,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即PPP模式)形成的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和初始计量,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三、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1.确认主体–通常情况下,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按规定对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政府会计主体予以确认。
–特殊情况下•确认主体(续)–多个政府会计主体共同管理维护的•由对该资产负有主要管理维护职责或者承担后续主要支出责任的政府会计主体予以确认。
–分为多个组成部分由不同政府会计主体分别管理维护的•由各个政府会计主体分别对其负责管理维护的公共基础设施的相应部分予以确认。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企业或其他会计主体代为管理维护的•由委托方(负有管理维护公共基础设施职责的政府会计主体)予以确认。
•2.确认单元–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根据公共基础设施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性质或功能特征对其进行分类确认。
新政府会计准则下交通公共基础设施资产核算研究

新政府会计准则下交通公共基础设施资产核算研究作者:邵阳来源:《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20年第07期摘要:我国2019年1月1日起执行5号准则,将公共基础设施纳入会计体系核算,与很多原则性要求,如确定会计主体、资产范围和后续计量等,都存在一些难点,缺乏参考经验,本文就此展开探讨。
关键词:新政府会计准则;交通公共基础设施;资产核算我国目前还没有对交通系统公共基础设施进行资产核算的经验,虽然很多地区交通运输局和管理单位都有一些管理经验,但是缺乏交通公共基础设施资产核算的信息、数据,对于实施5号准则来说最大困难是要清楚存量交通公共基础设施资产价值。
一、5号准则下交通公共基础设施资产应用的内容和结果1.对交通公共基础设施资产设置明确的会计明细科目我国公路资产非常丰富,但是这说的不仅只是公路,还有一些需要长期使用并且给予人们服务的基础设施,像是公路沿线设施等。
所以需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交通公共基础设施核算出来的账面价值和需要预支但是还没有支付的费用来对资产种类、属性和性能都做出一个具有明细科目的会计核算。
①公路资产的会计明细科目。
对于公路基础设施资产来说,公共基础设施、公路基础设施资产和公路分别为一、二、三级科目;按照每个公路统计口径的不同来设置四级科目,如路面技术和公路技术都可以设置为四级;按照公路资产线路名称设置五级和以下科目。
②设置构筑物的资产会计明细科目,这需要从三级开始设置,三级为构筑物,之后的四级科目设置隧道或桥梁等,五级和以下科目按照构筑物的资产分类和名称等设置。
③公路沿线设施的科目设置。
如公路两边的绿化带、环保或停车场以及各种收费设施等。
对于公路沿线设施也是设置三级科目,把它的类别设置成四级科目,五級和以下的科目需要按照完成时间和名称等来进行设置。
④公路运输站基础设施的会计明细科目设置。
对于公路运输站来说它是包括在公路上运输货物和客车行驶的运输服务站等设施。
最开始设置的是二级会计科目,即公路运输场站基础设施资产;之后按照公路运输站的基础设施种类进行三级科目设置;四级科目设置需要用三级资产的名称和完工时间来进行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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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公共基础设施,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社会公共需求而控制的,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一)是一个有形资产系统或网络的组成部分;(二)具有特定用途;(三)一般不可移动。
公共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如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交场站、路灯、广场、公园绿地、室外公共健身器材,以及环卫、排水、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系统等)、交通基础设施(如公路、航道、港口等)、水利基础设施(如大坝、堤防、水闸、泵站、渠道等)和其他公共基础设施。
第三条下列各项适用于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一)独立于公共基础设施、不构成公共基础设施使用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管理维护用房屋建筑物、设备、车辆等,适用《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二)属于文物文化资产的公共基础设施,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三)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即PPP模式)形成的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和初始计量,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第二章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第四条通常情况下,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按规定对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政府会计主体予以确认。
多个政府会计主体共同管理维护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对该资产负有主要管理维护职责或者承担后续主要支出责任的政府会计主体予以确认。
分为多个组成部分由不同政府会计主体分别管理维护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各个政府会计主体分别对其负责管理维护的公共基础设施的相应部分予以确认。
负有管理维护公共基础设施职责的政府会计主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企业或其他会计主体代为管理维护公共基础设施的,该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委托方予以确认。
第五条公共基础设施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一)与该公共基础设施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二)该公共基础设施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六条通常情况下,对于自建或外购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该项公共基础设施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时确认;对于无偿调入、接受捐赠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开始承担该项公共基础设施管理维护职责时确认。
第七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根据公共基础设施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性质或功能特征对其进行分类确认。
公共基础设施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或者以不同方式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且可以分别确定各自原价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该类公共基础设施的一个单项公共基础设施。
第八条政府会计主体在购建公共基础设施时,能够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将其中的构筑物部分和土地使用权部分分别确认为公共基础设施;不能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整体确认为公共基础设施。
第九条公共基础设施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公共基础设施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
通常情况下,为增加公共基础设施使用效能或延长其使用年限而发生的改建、扩建等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公共基础设施成本;为维护公共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而发生的日常维修、养护等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第三章公共基础设施的初始计量第十条公共基础设施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十一条政府会计主体自行建造的公共基础设施,其成本包括完成批准的建设内容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在原有公共基础设施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等建造活动后的公共基础设施,其成本按照原公共基础设施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等建造活动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公共基础设施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确定。
为建造公共基础设施借入的专门借款的利息,属于建设期间发生的,计入该公共基础设施在建工程成本;不属于建设期间发生的,计入当期费用。
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第十二条政府会计主体接受其他会计主体无偿调入的公共基础设施,其成本按照该项公共基础设施在调出方的账面价值加上归属于调入方的相关费用确定。
第十三条政府会计主体接受捐赠的公共基础设施,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费用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费用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费用确定。
如受赠的系旧的公共基础设施,在确定其初始入账成本时应当考虑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
第十四条政府会计主体外购的公共基础设施,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公共基础设施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第十五条对于包括不同组成部分的公共基础设施,其只有总成本、没有单项组成部分成本的,政府会计主体可以按照各单项组成部分同类或类似资产的成本或市场价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公共基础设施中各单项组成部分的成本。
第四章公共基础设施的后续计量第一节公共基础设施的折旧或摊销第十六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但政府会计主体持续进行良好的维护使得其性能得到永久维持的公共基础设施和确认为公共基础设施的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使用权除外。
公共基础设施应计提的折旧总额为其成本,计提公共基础设施折旧时不考虑预计净残值。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暂估入账的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实际成本确定后不需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第十七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根据公共基础设施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公共基础设施的折旧年限。
政府会计主体确定公共基础设施折旧年限,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设计使用年限或设计基准期;(二)预计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的期限;(三)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四)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
公共基础设施的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符合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除外。
对于政府会计主体接受无偿调入、捐赠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考虑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按照其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第十八条政府会计主体一般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或者工作量法计提公共基础设施折旧。
在确定公共基础设施的折旧方法时,应当考虑与公共基础设施相关的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
公共基础设施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九条公共基础设施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计入当期费用。
当月增加的公共基础设施,当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公共基础设施,当月不再计提折旧。
第二十条处于改建、扩建等建造活动期间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暂停计提折旧。
因改建、扩建等原因而延长公共基础设施使用年限的,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公共基础设施的成本和重新确定的折旧年限计算折旧额,不需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第二十一条公共基础设施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公共基础设施,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并规范实物管理。
提前报废的公共基础设施,不再补提折旧。
第二十二条对于确认为公共基础设施的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使用权,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进行摊销。
第二节公共基础设施的处置第二十三条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报经批准无偿调出、对外捐赠公共基础设施的,应当将公共基础设施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无偿调出、对外捐赠中发生的归属于调出方、捐出方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第二十四条公共基础设施报废或遭受重大毁损的,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报经批准后将公共基础设施账面价值予以转销,并将报废、毁损过程中取得的残值变价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差额按规定做应缴款项处理(差额为净收益时)或计入当期费用(差额为净损失时)。
第五章公共基础设施的披露第二十五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公共基础设施有关的下列信息:(一)公共基础设施的分类和折旧方法。
(二)各类公共基础设施的折旧年限及其确定依据。
(三)各类公共基础设施账面余额、累计折旧额(或摊销额)、账面价值的期初、期末数及其本期变动情况。
(四)各类公共基础设施的实物量。
(五)公共基础设施在建工程的期初、期末金额及其增减变动情况。
(六)确认为公共基础设施的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余额、累计摊销额及其变动情况。
(七)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公共基础设施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八)暂估入账的公共基础设施账面价值变动情况。
(九)无偿调入、接受捐赠的公共基础设施名称、数量等情况(包括未按照本准则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计量并确认入账的公共基础设施的具体情况)。
(十)公共基础设施对外捐赠、无偿调出、报废、重大毁损等处置情况。
(十一)公共基础设施年度维护费用和其他后续支出情况。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对于应当确认为公共基础设施、但已确认为固定资产的资产,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本准则首次执行日将该资产按其账面价值重分类为公共基础设施。
第二十七条对于应当确认但尚未入账的存量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本准则首次执行日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其初始入账成本:(一)可以取得相关原始凭据的,其成本按照有关原始凭据注明的金额减去应计提的累计折旧后的金额确定;(二)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三)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
本准则首次执行日以后,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存量公共基础设施按其在首次执行日确定的成本和剩余折旧年限计提折旧。
第二十八条本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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