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20〕1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3号》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20〕15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确保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有效实施,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我们制定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3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3号财政部2020年10月20日附件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3号一、关于接受捐赠业务的会计处理(一)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按规定接受捐赠,应当区分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1.单位取得捐赠的货币资金按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以下简称《政府会计制度》)中“应缴财政款”科目相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
预算会计不做处理。
2.单位接受捐赠人委托转赠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中受托代理业务相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
预算会计不做处理。
3.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单位接受捐赠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中“捐赠收入”科目相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接受捐赠取得货币资金的,还应当同时按照“其他预算收入”科目相关规定进行预算会计处理。
(二)单位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的初始入账成本,应当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一条、《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第十二条、《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第十三条、《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第十三条、《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第十条等规定确定。
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习题

B、各类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的增减变动及期初、期末账面余额C、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对象及核算方法D、当期发生的投资净损益,其中重大的投资净损益项目应当单独披露【正确答案】ABCD【您的答案】【答案解析】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投资有关的下列信息:1.短期投资的增减变动及期初、期末账面余额;2.各类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的增减变动及期初、期末账面余额;3.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对象及核算方法;4.当期发生的投资净损益,其中重大的投资净损益项目应当单独披露。
8、《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以下规定办理()。
A、利用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收入形式为现金的,扣除投资收益,以及税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投资收益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B、利用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收入形式为资产和现金的,现金部分扣除投资收益,以及税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C、利用现金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属于中央级事业单位收回对外投资,股权(权益)出售、出让、转让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D、利用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混合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照本条第(一)、(二)项的有关规定分别管理。
【正确答案】ABCD【您的答案】【答案解析】《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利用现金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属于中央级事业单位收回对外投资,股权(权益)出售、出让、转让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二)利用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收入形式为现金的,扣除投资收益,以及税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投资收益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2.收入形式为资产和现金的,现金部分扣除投资收益,以及税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三)利用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混合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照本条第(一)、(二)项的有关规定分别管理。
2017年继续教育课程《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和《政府会计准则2号--投资》

《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2号》讲解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1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
单项选择题(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
)1.非正常消耗的存货记入()。
A.其他费用B.业务活动费用C.单位管理费用D.库存物品A B C D2.专用固定资产的标准是()元。
A.500B.1000C.1500D.2000A B C D3.投资会计准则的计量属于()。
A.历史成本B.重量成本C.公允价值D.现值A B C D4.古董、名人字画发出时用()方法。
A.先进先出法B.加权平均法C.个别计价法D.后进先出法A B C D5.接受捐赠的存货贷方记入()。
A.营业外收入B.其他费用C.捐赠收入D.其他收入A B C D6.存货计量确认条件的定量条件至少是()。
A.可能B.极小可能C.很可能D.基本确定A B C D7.投资过程中的相关税费记入()。
A.投资成本B.其他费用C.投资收益D.资产损失A B C D8.政府会计准则的出台是贯彻和落实()精神。
A.十八届三中全会B.十八届四中全会C.十八届五中全会D.十八届二中全会A B C D9.名义金额入账是()元。
A.1元B.5元C.10元D.100元A B C D10.政府会计准则核算基础突出了()。
A.权责发生制B.收付实现制C.公允价值D.历史成本A B C D11.一般固定资产的标准是()元。
A.500B.1000C.1500D.2000A B C D12.长期股权投资划分为成本法和权益法的标准是()。
A.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或参与的职能B.投资必须达到控制C.投资必须达到重大影响D.投资方必须决定被投资方的财务A B C D13.存货发出不能采用的方法()。
A.先进先出法B.加权平均法C.个别计价法D.后进先出法A B C D14.对外出售的存货通过()科目过度。
A.待处理财产损溢B.其他收入C.其他费用D.单位管理费用A B C D15.可能的概率范围()。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07.06•【文号】财会[2016]12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16]12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适应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需要,规范政府存货、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制定了《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和《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现予印发,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实施范围另行通知。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1.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2.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3.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4.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财政部2016年7月6日附件1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存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如材料、产品、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第三条政府储备物资、收储土地等,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第二章存货的确认第四条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一)与该存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二)该存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财会〔2018〕21号)关于贯彻实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通知财会〔2018〕2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实施内容、实施时间和范围(一)实施内容。
本通知所指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等政府会计具体准则;3.《<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等准则应用指南;4.《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5.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高等学校、中小学校、科学事业单位、彩票机构、国有林场和苗圃等行业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6.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高等学校、中小学校、科学事业单位、彩票机构、国有林场和苗圃、地质勘查事业单位、测绘事业单位等行业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7.财政部制定的关于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其他规定。
(二)实施时间和范围。
自2019年1月1日起,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在全国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全面施行。
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单位,不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号)、《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财会〔2010〕26号)、《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28号)、《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3〕29号)、《彩票机构会计制度》(财会〔2013〕23号)、《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6〕15号)、《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9〕1号)、《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暂行)》(财农字〔1994〕第371号)、《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号)等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

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投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投资,是指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形成的债权或股权投资。
第三条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取得的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
长期投资,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取得的除短期投资以外的债权和股权性质的投资。
第四条政府会计主体外币投资的折算,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第二章短期投资第五条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包括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下同)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应当于收到时冲减短期投资成本。
第六条短期投资持有期间的利息,应当于实际收到时确认为投资收益。
第七条期末,短期投资应当按照账面余额计量。
第八条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出售或到期收回短期投资,应当将收到的价款扣除短期投资账面余额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
第三章长期投资第九条长期投资分为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
第一节长期债权投资第十条长期债券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利息,不计入长期债券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第十一条长期债券投资持有期间,应当按期以票面金额与票面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
对于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长期债券投资,应当将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确认为应收利息,计入投资收益;对于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投资,应当将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计入投资收益,并增加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
第十二条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出售或到期收回长期债券投资,应当将实际收到的价款扣除长期债券投资账面余额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
第十三条政府会计主体进行除债券以外的其他债权投资,参照长期债券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准则第1-10号

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5年10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8号公布《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该《准则》分总则、政府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政府预算会计要素、政府财务会计要素、政府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附则6章62条,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统称政府会计主体)。
前款所称各部门、各单位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或者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
军队、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单位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不适用本准则。
第三条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
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
第四条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政府会计制度等,应当由财政部遵循本准则制定。
第五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算报告的目标是向决算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信息,综合反映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有助于决算报告使用者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为编制后续年度预算提供参考和依据。
政府决算报告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社会公众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的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含运行成本,下同)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决策或者进行监督和管理。
政府财务报告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债权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第六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企业会计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与政府会计投资准则的比较分析

企业会计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与政府会计投资准则的比较分析李旭摘要:随着社会经济水平不断提高,我国的资金投资发展水平也在日益进步,过去传统的财务投资已经不能适应整个市场经济情况下的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投资行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峻考验。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以及《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的政策出台使得社会开始逐渐关注以政府作为会计主体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问题。
本文主要从会计长期股权投资的定义、适用范围、持有、取得以及初值的会计核算等多方面来比较了企业和政府两方面的准则的不同,分析了现代社会企业和政府会计准则的必要性,为政府和企业的长期投资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对当前的从理论上促进了企业自身的蓬勃发展,加快现代社会经济水平的快速平稳提升。
关键词: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政府会计准则;比较;企业会计准则引言国家工商部门在2014年7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颁布的有关长期股权投资的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这个准则的实施对于整个企业投资界来说已经是非常成熟,企业可以在长期股权投资领域的确认、核算方面广泛运用。
《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则是在当年的元旦开始正式实施,该准则发布同时规定了政府作为会计审核的主体来参与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工作。
由于我国的基本国情的原因,整个国内社会以权责发生制作为政府会计制度的基础的这种制度革新相对较晚,起步晚,发展缓慢,所以《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较晚颁布,在2019年元旦正式实施,这些会计投资准则的颁布和实施从侧面反映出我国的财务会计基本核算制度正在不断地改革和完善,找到适合我国发展的新规定,通过对两种投资准则的比较,可以促进政府颁布条例的不断完善和正确实施。
一、两项投资准则的基本概述和比较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中所规定的,我们所说的长期股权投资从定义上说,指的是投资方对被投资方进行实时控制,在重大决定是做出相当的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被投资单位的合营企业单位进行权益性的投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
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
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投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投资,是指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形成的债权或股权投资。
第三条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取得的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
长期投资,是指
政府会计主体取得的除短期投资以外的债权和股权性质的投资。
第四条政府会计主体外币投资的折算,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第二章短期投资
第五条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包括购买价款和
相关税费,下同)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
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应当于收到时冲减短期投资成本。
第六条短期投资持有期间的利息,应当于实际收到时确认为投资收益。
第七条期末,短期投资应当按照账面余额计量。
第八条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出售或到期收回短期投资,应当将收到的价款扣除短期投资账面余额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
第三章长期投资
第九条长期投资分为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
第一节长期债权投资
第十条长期债券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利息,不计入长期债券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第十一条长期债券投资持有期间,应当按期以票面金额与票面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
对于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长期债券投资,应当将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确认为应收利息,计入投资收益;对于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投资,应当将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计入投资收益,并增加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
第十二条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出售或到期收回长期债券投资,应当将实际收到的价款扣除长期债券投资账面余额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
第十三条政府会计主体进行除债券以外的其他债权投资,参照长期债券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节长期股权投资
第十四条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不计入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二)以现金以外的其他资产置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换入长期股权投资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
(三)接受捐赠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4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
(四)无偿调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成本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
第十五条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通常应当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政府会计主体无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或无权参
与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决策的,应当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
成本法,是指投资按照投资成本计量的方法。
权益法,是指投资最
初以投资成本计量,以后根据政府会计主体在被投资单位所享有的
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余额进行调整的方法。
第十六条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通常保持不变,但追加或收回投资时,应当相应调整其账面余额。
长期股权投资持
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政府会计主体应
当按照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政府会计主体应享有的份
额确认为投资收益。
第十七条采用权益法的,按照如下原则进行会计处理:(一)政府会计主体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对于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1.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
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为投资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
账面余额。
2.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计算应享
5有的份额,确认为应收股利,同时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
3.按照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份额,确认为净资产,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
(二)政府
会计主体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
面余额减记至零为限,政府会计主体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
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但以后年度又实现净利润的,政府会计主
体应当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等后,恢复确认投
资收益。
第十八条政府会计主体因处置部分长期股权投资等原因无权再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或者参与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
政策决策的,应当对处置后的剩余股权投资改按成本法核算,并以
该剩余股权投资在权益法下的账面余额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
投资成本。
其后,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属于已
计入投资账面余额的部分,作为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
政府会计主体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对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从成本法改为权益法的,应当自有权决定被投
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或者参与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决
策时,按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加上追加投资的成本作
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第十九条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报经批准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并按规定将处置价款扣除相关税费
后的余额作应缴款项处理,或者按规定将处置价款扣除相关税费后
的余额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损益。
采用权
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和利润分配以外
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而将应享有的份额计入净资产的,处置该项投资时,还应当将原计入净资产的相应部分转入当期投资损益。
第四章投资的披露
第二十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投资有关的下列信息:(一)短期投资的增减变动及期初、期末账面余额。
(二)各类长期债
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的增减变动及期初、期末账面余额。
(三)长
期股权投资的投资对象及核算方法。
(四)当期发生的投资净损益,
其中重大的投资净损益项目应当单独披露。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