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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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

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
6 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电电源配置 ..................................................................................................... 3
6.1 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配置原则 ......................................................................................... 3 6.2 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配置技术条件..................................................................................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 配置技术规范
(Specific configuration of power supply and self-emergency power supply for important power users) (征求意见稿)
××××-××-××发布
附 录 E ....................................................................................................................................... 23
前言
为进一步明确重要电力用户的范围,规范和引导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 提高其应对电力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技术规范。
5.1 重要电力用户界定 ................................................................................................................ 3 5.2 重要电力用户分级 ................................................................................................................ 3

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管理办法

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管理办法

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管理办法第一篇: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管理办法河北省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河北省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提高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应对电力突发事件的能力,科学合理配备自备应急电源,最大限度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

第三条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国家或者一个地区(城市)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其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用电单位或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场所。

第四条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的保安负荷是指为避免诸如:(l)中断供电将引发人身伤亡的;(2)中断供电将使有毒、有害气体溢出,造成环境大面积污染的;(3)生产空间存有易燃、易爆物质,中断供电将引起爆炸或火灾的;(4)中断供电将引起重大设备损坏的;(5)中断供电将引起社会治安混乱或在政治上产生严重影响等事件而必须维持的最小负荷。

保安负荷通常包括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抽放或处理的用电负荷,事故照明,安全及自动装置用电负荷,通信和报警用电负荷以及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其他有关用电负荷。

第五条自备应急电源是指电网中断供电情况下,由电力用户自备且独立于电网之外的向保安负荷供电的电源。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的名单,负责审核批准自备应急电源的配置方案。

第七条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的监督检查,责令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第八条供电企业负责按年度提出供电区域内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名单,报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九条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编制自备应急电源的配置方案商供电企业后报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江西省新建住宅配套供电标准DBJT

江西省新建住宅配套供电标准DBJT

江西省地方标准Jiangxi province local standards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New residential construction standards of powersupply facilitiesDB 36/J001-2011/T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2011 江西南昌前言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发[2007]87号文件精神,本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吸取国内部分省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的先进做法,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制定了本建设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供配电设计;4.配电房站址及线路走廊;5.设备选型等。

本标准由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江西省电力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通信地址:南昌市湖滨东路666号邮政编码:330077)。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员:主编单位:江西省电力公司参编单位:江西南昌供电设计院主要起草人:谭永香、徐先起、汤克艰、杨坚、彭理、肖潇、刘强、李力、肖永杰行政审查人:王建平、罗敏、刘雁翎、万根华、任红丽、罗祯云、孙虹波、李根木专业审查人:周为德、龚福根、冯忠、俞志敏、陆镇炳、张洪锦、黄蜀华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3)3 供配电设计 (5)3.1 用电负荷容量计算原则 (5)3.2 新建住宅供电方式 (6)3.3 电能计量方式 (8)3.4 配电装置接地 (8)4 配电房站址及线路走廊 (10)5 设备选型 (13)5.1 高压设备 (13)5.2 低压设备 (14)5.3 配电自动化 (14)本规范用词说明 (15)附录A 新建住宅供电方案典型设计示例 (16)引用的设计标准、规程规范 (20)条文说明 (22)1 总则1.0.1 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的需要,促进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发[2007]8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城镇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经济、实用、节能、环保、适度超前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用电安全法律规定(3篇)

用电安全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电力作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能源,广泛应用于生产、生活、交通等各个领域。

然而,电力事故频发,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为保障电力安全,我国制定了《电力法》、《民法典》、《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以下将从这些法律法规出发,对用电安全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电力法相关规定1. 电力设施保护《电力法》第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第十九条规定,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

第三十四条规定,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和计划用电工作。

第五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第五十三条规定,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2. 电力设施保护区管理《电力法》规定,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二、民法典相关规定《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九条规定,供用电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第六百五十条规定,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电监会【2008】43号文件

电监会【2008】43号文件
(十四)重要电力用户运行维护自备应急电源的人员应持有电力监管机构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持证上岗。
(十五)重要电力用户的自,备应急电源在使用过程中应杜绝和防止以下情况发生:
1.自行变更自备应急电源接线方式;
2.自行拆除自备应急电源的闭锁装置或者使其失效;
(七)重要电力用户选用的自备应急电源设备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消防、节能、环保等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八)重要电力用户新装自备应急电源及其业务变更要向供电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并与供电企业签订自备应急电源使用协议,明确供用电双方的安全责任后方可投入使用。自备应急பைடு நூலகம்源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由重要电力用户自行负责。
1.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容量标准应达到保安负荷的120%;
2.自备应急电源启动时间应满足安全要求;
3.自备应急电源与电网电源之间应装设可靠的电气或机械闭锁装置,防止倒送电;
4.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可以通过租用应急发电车(机)等方式,配置自备应急电源。
三、安全规范使用自备应急电源
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
为了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提高社会应对电力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有效防止次生灾害发生,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重要电力用户范围和管理职能
(一)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国家或者一个地区(城市)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其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用电单位或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场所o
(九)重要电力用户新装自备应急电源投入切换装置技术方案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所接入电力系统安全要求。重要电力用户保安负荷由供电企业与重要电力用户共同协商确定,并报当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_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

《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_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

印发《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电监安全[2008] 43号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网企业、发电企业:为规范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的配置与管理,提高社会对电力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有效防止次生灾害发生,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电监会制定了《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电监会。

《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为了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提高社会应对电力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有效防止次生灾害发生,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重要电力用户范围和管理职能(一)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国家或者一个地区(城市)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其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用电单位或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场所。

(二)根据供电可靠性的要求以及中断供电危害程度,重要电力用户可以分为特级、一级、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和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

1、特级重要用户,是指在管理国家事务中具有特别重要作用,中断供电将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电力用户。

2、一级重要用户,是指中断供电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1)直接引发人身伤亡的;(2)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3)发生中毒、爆炸或火灾的;(4)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5)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6)造成较大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3、二级重要用户,是指中断供电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1)造成较大环境污染的;(2)造成较大政治影响的;(3)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4)造成一定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4、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需要临时特殊供电保障的电力用户。

电源配置应急预案方案

电源配置应急预案方案

一、方案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电力供应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保障电力供应的稳定性和可靠性,确保各类重要设施和用户在电力供应中断时能够及时恢复供电,特制定本电源配置应急预案方案。

二、预案目标1. 提高电力供应系统的抗风险能力,降低因电力供应中断造成的损失。

2. 建立健全应急响应机制,确保在电力供应中断时能够迅速恢复供电。

3. 提高应急队伍的实战能力,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高效、有序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三、预案内容1. 应急组织机构(1)成立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和调度应急工作。

(2)设立应急办公室,负责应急物资储备、信息收集、协调各部门工作等。

(3)成立应急抢修队伍,负责电力供应中断时的抢修工作。

2. 应急响应流程(1)发现电力供应中断后,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2)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修队伍进行抢修。

(3)应急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确保抢修工作顺利进行。

(4)抢修完成后,向应急指挥部报告抢修情况,恢复正常供电。

3. 应急措施(1)应急电源配置根据实际情况,对重要设施和用户进行应急电源配置,包括自备应急电源、移动应急电源和备用电源等。

(2)应急物资储备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如发电机、电缆、绝缘材料等,确保抢修工作顺利进行。

(3)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队伍的实战能力,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四、预案实施与评估1. 实施步骤(1)制定应急预案方案,明确职责分工。

(2)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应急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开展应急演练,检验预案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4)根据演练结果,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2. 评估方法(1)定期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确保预案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2)根据应急演练结果,评估预案的不足之处,及时进行修订。

(3)总结应急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不足,为今后的应急工作提供借鉴。

五、预案废止与修订1. 当电力供应系统发生重大变化或新技术、新方法出现时,应及时修订预案。

重要电力用户-认定条件-情况说明

重要电力用户-认定条件-情况说明

重要电力用户认定情况说明重要电力用户的等级划分依据(电监安全〔2008〕43号)《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审核客户行业范围和负荷特性,并根据客户供电可靠性的要求以及中断供电危害程度,分为特级、一级重要、二级重要、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其分类标准如下:一、重要电力用户的分级原则1.特级重要用户:是指在管理国家事务中具有特别重要作用,中断供电将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电力用户。

(2.一级重要用户:是指中断供电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电力客户:(1)直接引发人身伤亡的;(2)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3)发生中毒、爆炸或火灾的;(4)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5)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1)条:重大设备事故是指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者);(6)造成较大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3.二级重要用户:是指中断供电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电力客户:(1)造成较大环境污染的;(2)造成较大政治影响的;!(3)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1)条:较大设备事故是指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者);(4)造成一定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4.临时性重要用户:是指需要临时特殊供电保障的电力客户。

二、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配置标准1、特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三路电源供电条件,其中的两路电源应当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当任何两路电源发生故障时,第三路电源能保障独立正常供电;【2、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两路电源供电条件,两路电源应当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路电源能保障独立正常供电;3、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双回路供电条件,供电可以来自一个变电站的不同母线段;4、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按照供电负荷重要性,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以通过临时架设线等方式具备双回路或两路以上电源供电条件;5、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的切换方式要满足重要电力用户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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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
配置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用户连续可靠用电,提高电力应急能力,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依据国家电监会《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西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根据电力用户等级配置相应的电源;国家电监会南方监管局和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

第二章电力用户分级
第四条根据用户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以及中断供电危害程度,将电力用户的负荷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

(一)特级负荷是指在国家事务中具有特别重要作用,中断供电将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负荷。

(二)一级负荷是指中断供电将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负荷:
1、直接引发人身伤亡;
2、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3、发生中毒、爆炸、火灾等事故;
4、造成重大政治影响;
5、给国民经济造成重大损失,例如:重大设备损坏且难以修复、重大产品报废、国民经济中重点生产企业的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要长时间才能恢复等;
6、造成较大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三)二级负荷是指中断供电将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负荷:
1、造成较大环境污染;
2、造成较大政治影响;
3、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4、造成一定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四)不属于特级、一级和二级负荷者为三级负荷。

第五条具有特级负荷的用户为特级重要电力用户,具有一级负荷的用户为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具有二级负荷的用户为二级重要电力用户,需要临时特殊供电保障的电力用户为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以上统称为重要电力用户。

对同时具有多个级别负荷的用户按其最高级别进行分级。

第六条重要电力用户的等级由供电企业与用户根据本规定共同确定。

第三章电源配置
第七条电力用户的电源配置包括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

第八条不同等级电力用户的供电电源配置至少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特级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电电源必须具备两路电源供电条件,具备条件的宜配置第三路供电电源,其中的两路电源应来自两个不同的上一级变电站,当任何两路电源发生故障时,第三路电源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

(二)一级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电电源应具备两路电源供电条件,两路电源应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路电源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

(三)二级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电电源宜由双回路供电,供电电源可以来自同一个变电站的不同母线段。

在用户负荷较小的地区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也可由一回6千伏及以上的线路供电。

(四)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按照供电负荷重要性,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以通过临时架线等方式具备双回路或两路以上电源供电条件。

(五)其他用户根据供电可靠性要求选择与之相对应的电源配置方式。

第九条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同时供电的两回及以上供配电线路中一回路中断供电时,其余线路应能满足全部二级及以上负荷。

(二)需要两回及以上供电线路的用户,宜采用同级电压供电。

但根据各级负荷的不同需要及地区供电条件,亦可采用不同电压供电。

第十条供电企业应根据需要配置适当的公共应急电源,重要电力用户应配备自备应急电源。

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可以通过租用应急发电车(机)等方式,配置自备应急电源。

第十一条重要电力用户的自备应急电源至少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容量标准应达到保安负荷的120%;保安负荷由供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共同协商确定。

(二)自备应急电源与电网之间应装设可靠的电气和机械闭锁装置,防止自备应急电源向电网倒送电。

(三)自备应急电源启动时间及投入时间应满足安全要求。

(四)自备应急电源设备宜靠近二级及以上负荷或配电所配置,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消防、节能、环保等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第十二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具备公共应急电源的接入条件,备有非电性质的保安措施。

第四章执行、监督
第十三条供电企业在答复给用户的供电方案中应明确电源的配置方案。

第十四条用户应聘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供电企业答复的供电方案设计电气配置,设计应包括自备应急电源及接线方式,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所接入电力系统安全要求。

设计应送供电企业审核确认。

第十五条供电企业在用户的受电装置竣工检验中应检验用户自备应急电源的配置情况。

检验合格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予以装表送电。

第十六条已经接入电力系统的用户,如果其电源配置不符合要求,应限期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用户新装自备应急电源应向供电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并与供电企业签订自备应急电源使用协议,明确供用电双方的维护管理和安全责任后方可投入使用。

自备应急电源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由电力用户自行负责。

第十八条用户不得擅自拆装自备应急电源、更换接线方式、拆除或者移动闭锁装置。

如确需变更,应向供电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并修订相关协议。

第十九条供电企业负责建立重要电力用户档案,掌握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的配置情况,并向电力监管机构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放备查。

第二十条用户应该按照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对自备应急电源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预防性试验、启动试验和切换装置的切换试验。

供电企业指导重要电力用户排查治理安全用电隐患,安全使用自备应急电源。

第二十一条用户运行维护电源的人员应持有电力监管机构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应根据所辖产权范围,制定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的运行操作、维护管理的规程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第二十三条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违反本办法造成安全事故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有关词语含义如下:
供电电源:指从公共电力网取得的供电电源。

用户并网运行的自备发电厂可作为一路供电电源。

自备应急电源:是指与公共电网没有直接的物理联系,或者虽有联系但具有明显的隔离措施,在电网正常运行时不使用,只在电网中断供电的特殊情况下,由用户自主供应电力且满足其保安负荷需要的电源。

自备应急电源设备:是指包括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供电线路、不间断供应电源(UPS)、蓄电池、干电池及其它新型自备应急电源设备(技术)。

保安负荷:指电力用户为防止因供电中断而有可能引发人员伤亡、环境破坏、政治影响、经济损失、秩序混乱等不良后果,需要保证连续供电的重要电力负荷。

公共应急电源:是指供电企业配置的应急发电车等发电设备或建立的公共应急电力系统等。

注:建筑类负荷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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