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信息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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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管理办法(暂行)

天津市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管理办法(暂行)

天津市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管理办法(暂行)天津市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管理办法(暂行)进一步规范天津市网络食品经营行为,切实做好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管理工作,制定了天津市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管理办法(暂行)并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详细内容。

天津市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网络食品经营行为,做好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管理工作,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网络食品交易服务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食品交易主体,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行政相对人按照有关规定,将相关材料向有关部门进行登记、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

第四条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负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网络食品交易服务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备案管理工作。

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在本市设立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市市场监管委备案,取得备案号。

在本市设立的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其住所所在区市场监管局备案,取得备案号。

第六条备案信息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备案号,以及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者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天津市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信息登记表(附件1);(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三)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仅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需提供);(四)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24•【字号】津市场监管规〔2020〕12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场监管局,委机关相关处室及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规范食品经营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市市场监管委结合本市实际,对《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津市场监管食通〔2015〕19号)和《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津市场监管食通〔2015〕20号)进行了修订,已于2020年12月18日经第1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0年12月24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许可证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通过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除外。

第五条以下情形,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一)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两个以上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按不同地点分别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开办单位食堂的;(三)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四)食品生产者设立专门的销售门市部销售自行生产加工的食品或兼营其他食品的;(五)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或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6.09•【字号】津市场监管规〔2017〕8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17〕8号各区局,委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天津市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为做好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和日常监督检查,提出相关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的重要意义实施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是《食品安全法》赋予市场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

市市场监管委成立以来,随着监管职责的增加,监管范围的扩大,基层监管面临着压力大、任务重、人员少等实际问题。

同时,食品经营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风险程度千差万别。

根据食品销售经营者主体的风险等级,确定重点业态、重点企业、重点品种,确定监管频次,是今后一个时期合理分配监管资源和力量,依法分解日常监管工作强度,增强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科学性、靶向性和有效性的监管手段。

为此,各区局要切实提高实施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将此项工作作为2017年度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科学制定本单位的实施方案、时间表和路线图,扎实、有效、有序地推进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二、认真开展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一)建立健全监管系统数据库。

完备的食品销售经营者主体数据库是做好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各区局要在现有主体数据库的基础上,准确采集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用农产品贮存服务提供者等主体相关信息,及时录入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巡更)系统。

天津市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固定食品制售摊贩)

天津市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固定食品制售摊贩)

天津市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固定食品制售摊贩)项目序号项目序号内容相关依据1 信息公示 1.1 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食品摊贩备案证明、上一次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食品安全承诺书、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1.《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13.7.1。

2 食品摊贩备案 2.1食品摊贩备案合法有效,经营场所、经营项目等事项与备案一致,不存在提供网络餐饮服务情形。

1.《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2.《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3.《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3 场所布局 3.1 与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距离。

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1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4.1.2;3.《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3.2 经营场所布局、结构合理,与个人生活区域分开。

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4.2、4.3;3.《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八)项。

4 场所卫生 4.1 场所内保持清洁卫生,环境整洁、无异味,无苍蝇、老鼠、蟑螂,无污染源和活禽,地面、墙壁、门窗、天花板等无霉斑、污垢、积油、积水等情形。

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4.3;3.《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4.《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24.2 就餐场所卫生清洁,场所无苍蝇、老鼠、蟑螂等。

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2.《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天津市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注销记录表

天津市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注销记录表
办理意见
办理人员签字:年 月 日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审批意见
审批人员签字:年 月 日
注:此表适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动作出注销决定的情况。
天津市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注销记录表
企业名称
备案号
备案日期
年月日
注销备案原因
网络食品交易主体主体资格依法终止且未办理注销备案手续的
因不可抗力导致备案事项无法实施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注销备案证明的其他情形
情况说明
收回备案凭证情况
原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凭证已收回。
原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凭证未收回,情况说明如下:

食品摊点备案信息表

食品摊点备案信息表

食品摊点备案信息表食品摊点备案信息表填写说明一、家庭住址:与身份证住址不一致的,填写实际居住地的详细地址。

二、经营项目(品种)1.食品摊点经营项目(品种)不得含有下列食品:(一)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二)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散装酒、现制乳制品、散装食醋、散装酱油、散装食用油;(三)国家和省、设区的市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2.经营项目(品种)指上述食品之外的其他品种。

热食类食品,指食品原料经粗加工、切配并经过蒸、煮、烹、煎、炒、烤、炸等烹饪工艺制作,在一定热度状态下食用的即食食品。

冷食类食品,指一般无需再加热,在常温或者低温状态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熟食卤味、生食瓜果蔬菜、腌菜等。

糕点类食品,指以粮、糖、油、蛋、奶等为主要原料经焙烤等工艺现场加工而成的食品。

自制饮品,指经营者现场制作的各种饮料,含冰淇淋等。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散装食品,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打印方法1.设备与模板。

普通打印机,装入空白信息公示卡。

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打印模板(WOrd文档)已设定格式,无需调整页面设置等。

默认纸张方向横向,页边距为0。

2,输入信息。

打开模板文档,可根据食品摊点备案信息直接填写相应内容。

个别情况下,所填文字较多、超出两行的,可调整该项所填文字行距或者字号。

3.打印。

信息填写完毕,鼠标点击绿色空白处,出现十字光标,点击“delete”健删除底图,页面只显示所填文字时,点击打印。

有的word版本会出现提示框“第1节的页边距设于可打印区域之外,是否继续?”,点击“是”,直接打印。

4,保存文档。

如需保存所打印文档,点“后退”,恢复底图,显示信息公示卡完整页面时,点击“保存”。

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登记表

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登记表
或专职管理员
性别
职务
手机号
办公电话
电子邮箱
邮编
通信地址
8.申请人声明
以上所填报信息真实、合法、有效。
法定代表人(签名)年月日
9.备案机关意见
□符合要求,给予备案。
□不符合要求,不予备案。理由为:
(备案专用章)
经办人(签名):窗口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10.赋备案编号
桂网食备号
日期
年月日
注:本表应一式两份填写,申请人和备案机关各存一份。
手机号
4.《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件主要信息
(1)编号(全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主体全称
(3)法定代表人
(4)住所(注册地址)
(5)经营(业务)范围
(6)有效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7)发证机关
5.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简称:ICP许可证)或者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号(简称:ICP备案号)主要信息
(13)网站首页网址
(1)发证(备案)机构
6.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备案证)主要信息(B类备案者填写)
(1)《食品生产许可证》
编号
(2)《食品经营许可证》
编号
(3)其它食品生产经营相关合法凭证
编号或具体描述
7.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管理员
机构全称
机构负责人
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登记表
1.公司(主体)全称(盖章)
2.申请备案类型及随ICP变化履历
(1)备案类型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简称:A类备案)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简称:B类备案)
(2)备案履历
□新办□变更□注销□补办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息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21年天津市保健食品产品备案的通告(2021年第2期)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21年天津市保健食品产品备案的通告(2021年第2期)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21年天津市保健食品产品备案的通告(2021年第2期)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10.08
•【字号】津市场监管特食〔2021〕37号
•【施行日期】2021.10.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21年天津市保健食品产品
备案的通告(2021年第2期)
津市场监管特食〔2021〕37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对2家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申请的3款保健食品予以备案。

特此通告。

附件:保健食品备案产品信息表
2021年10月8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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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信息登记表
备案号:津()网食备字〔〕第号
注:1.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号格式为:津+(市)+网食备字+〔备案年份〕+1位大写英文字母+4位阿拉伯数字。

其中,大写英文字母为交易主体类型码,A代表第三方平台提供者,4位阿拉伯数字为流水号。

2.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号格式为:津+(所属区简称)+网食备字+〔备案年份〕+1位大写英文字母+4位阿拉伯数字。

其中,大写英文字母为交易主体类型码,B代表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4位阿拉伯数字为流水号。

3.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分支机构备案号格式为:津+(所属区简称)+网食备字+〔备案年份〕+1位大写英文字母+4位阿拉伯数字。

其中,大写英文字母为交易主体类型码,C代表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分支机构,4位阿拉伯数字为流水号。

4.本表按照实际内容填写完整,无相关内容应填写“/”。

备案主体信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息、网站信息,应按照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标注的内容填写。

5.备案主体提交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复
印件,应在提交的复印件上注明“提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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