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革命》读后感论文
法律与革命

《法律与革命》浅读前言之所以会选择这本书是因为它的名字深深地吸引了我——法律与革命。
什么是法律?在我们平常人看来,所谓法律,就是某个特定的国家生效的一大堆立法的、行政的和司法的规则、程序和技术,或者说是符合社会发展和人性要求的一系列共同行为准则。
什么是革命呢?革命就是历史发展中不同阶级、不同利益集体由于矛盾产生的变革或者革新运动。
在我们平常生活中,这种认识似乎无可厚非,或者说我们根本不会去深究这些简单的问题。
然而事实上,这些看似简单的问题,却很难用精炼的语言去表现出它们所有的特征,而现实生活的片面影响也更加决定了我们对法律,对革命的认识的一种狭隘性和孤立性。
在读这本书之前必须纠正的一个思想误区就是:使法律脱离于历史,限制于地域。
法律是历史的,法律也是流动的,不仅仅是随着历史长河流动,还伴随在文化和物质的流动中,这也就决定了法律本身的深度和广度。
正如弗里德里希·尼采所说的那样,任何有历史的东西都不能被界定。
法律亦是如此。
不过,虽然法律难以界定,但是我们可以用与之相关的事物去尽可能表现它的主要特征,《法律与革命》一书就是在历史的引线上,用革命的音符弹奏出一曲法律的史歌!《法律与革命》讲述的是“西方”的历史,这里的“西方”不是依靠罗盘找到的地理位置,而是具有强烈时间性的文化方面的词,它不仅仅是一种思想,也是一种社会共同体。
它意指历史的结构和结构化了的历史两个方面。
在这种认识基础上,作者所认识的法律传统产生于一次革命,而这次革命就像一张张开的大网一样,在时间和空间的轴上周期性地改造、扩散、断裂,发展成一种独特的“法律的”制度、价值和概念,这就是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一、西方法律传统的背景1.西方法律传统的起源性这一章的篇幅远没有其他章节那么长,但这并不代表本章的地位没有那么重要,实际上,这一章是后面所有章节的基础和依据,因为作者在这一章中阐述了一个重要观点:法律是有“起源”的。
这一观点的提出为后面对西方法律传统的讲解的成立奠定了条件基础。
法律与革命书评

伯尔曼《法律与革命》序言和导论法学1001班宋高昂100401127 哈罗德·伯尔曼,世界知名的比较法学家、国际法学家、法史学家、社会主义法专家,法与宗教关系领域最著名的先驱人物。
《法律与革命》是西方法律史的一部力作,生动、细腻地描述了作为西方法律传统背景的民俗法, 探讨了伴随着教皇革命而来的西方法律传统在欧洲大学中的起源、西方法律传统的神学渊源等问题。
伯尔曼界定了此书中的一些关键词,如“西方”、“西方法律传统”和“革命”。
伯尔曼承认自己所采用的史料是渚领域中的专家们所熟知的。
但是,作为整体,这段历史却会令专家们感到陌生。
这是因为,他把西方文明的历史作为一个整体而非各个民族国家的历史来看待。
这里的“西方”主要不是一个地理概念,而首先是一个“具有强烈时间性的文化方面的词”。
确切而言,是指“吸收古希腊、古罗马和希伯来典籍并以会使原作者感到惊异的方式对它们予以改造的西欧诸民族。
”“法律”一词也不再是简单地指某种“规则体系”,而被界定为包括诉讼程序以及相关价值、概念、规范和思想方式的具有宗教的活生生的过程。
而“西方法律传统”则包括法律的相对独立和自治,法律职业化,法律的科学性,法律的实体性,法律的发展观,法律的内在逻辑性,法律的至高无上和多元性等等。
伯尔曼坚决反对传统的西方历史分期法,即将西方历史分为四个阶段:古典时代、罗马帝国的衰落和灭亡、中世纪以及近代(始于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
伯尔曼认为这种谬误的分期法是试图根据构成西方文明的各个民族的历史来观察近代:试图将中世纪贬低为只是作为近代得以涌现的背景,从而满足了一种夸大的民族主义心理的需要。
这种民族主义欲望导致西方法律史似乎都是在追溯----个民族从部落和封建的起源到当代的荣耀和威严的发展历程。
尤其是在英国和美国法方法。
这样,在西方文明内的每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的独特性都得到了强调,而共同特征却被低估了。
其实,西方各国的法律体系都具有共同的起源——都有共同的历史根源,从这种共同的根源中它们不仅获得了共同的术语和共同的技术,而且获得了共同的概念,共同的原则和共同的价值。
法规与革命——精选推荐

读《法规与革命》有感2007年11月13日,哈罗德·伯尔曼 (Harold J. Berman) 教授去世了,享年89岁。
世界少了一位法学大师。
把法律思想和制度史写的这样好的人,国内还没有出现。
很早以前,我就得知了一句必引的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也恰恰是出自此位大师之口。
伯尔曼是在全球法学界有很大影响力的资深法学家。
他曾在哈佛大学法学院执教达40年之久,其学术观点尖锐而深刻,对当今一些主流观念提出了挑战。
著有《法律与革命》《法律与宗教》等法学专著25部,学术论文多达300多篇。
《法律与革命》就是较早被翻译成中文,并且享誉学界的著作。
作者在序言中写道:这是一部关于“根源”的历史,也是一部关于“路线”即我们借以达到今天的路径的历史。
怀疑论者们可能带着怀旧的情绪阅读本书,他回忆着使他逐渐异化的过程。
相信论者们可能希冀从中发现某些对于未来的知道路线。
我是一个折中派。
我从此书中,看到的你个老者,用智慧的双手,擦去历史的尘埃,将一个个古老的故事和难解的谜题娓娓的道来。
这是一本叙述和论证同样深刻的巨著,是历史的,宗教的,也是法学的。
作者从历史中发现真理,从实践中捕捉真相。
伯尔曼在书中,用老道的语言,一项的描述着古老的故事。
本书分为两大部分。
第一部分,名为“教皇革命与教会法”,第二部分名为“世俗法律体系的形成”,两部分互相映衬,相得益彰。
上半部的部落法,基督教,王权,苦行赎罪法,民俗法,教会法,这些因素从其笔端缓缓流出,如同一条河流,给你一种历史蔓延过来的真实感觉。
下半部的封建法,庄园法,商法,城市法,王室法,都相互独立又相互纠缠着走近你的眼前,让你知道这些法律传统的前世今生。
一般认为,把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期定位于11世纪末至13世纪末这两百年中,并且将教皇革命及其所引发的教会与世俗两方面的一系列重大变革作为西方法律传统得以产生的基本因素,伯尔曼的贡献所在。
这并不是说伯尔曼的揭示就是真理所在,因为对于历史的理解,自来就有无数的视角和方法。
法律与革命读书报告

《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读书报告一种传统不能由继承而得,它必须被争取。
——题记近期,我拜读了美国法学家哈罗德·j·伯尔曼的著作《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以下简称《法律与革命》,注释同)。
该书创作灵感产生于1938年,全书完成于1983年,时间跨度长达45年,可谓是集作者毕生研究成果之大成的鸿篇巨作。
作者将视野1定格在11世纪至13世纪的西方——作为一种历史文化和文明的西方——世界,以民俗法正如书名所体现的那样,西方法律得以作为一种传统形成并传承到今天,与革命有着不可分离的联系。
歌德说过,一种传统不能由继承而得,它必须被争取。
从历史的广度来观察,我们虽然不能得出诸如一切的法律都是斗争的产物之类的结论,但至少可以提出如下观点并在《法律与革命》找到的证明,即斗争是西方法律传统形成重要动力。
一、毫无疑问,在西方提及“斗争”二字时,世俗权力与教会权力的斗争是这一时期的主角。
1050年到1300年被称为欧洲“中世纪盛期”,特别是11世纪,见证了西欧政治的稳2定开端,也见证了宗教复兴的重要开端。
宗教管辖权和世俗管辖权的二元的权力对立局面为以教皇革命为代表的教会与世俗的斗争创造了条件,两种权力的分离则是西方法律传统形成的一个主要渊源。
1075年颁布了《教会敕令》,宣称“唯有教皇按照当时的需要所制定的新法律,所召集的临时大会,或改僧侣会为寺院,方为合法”“他有[上帝]所赋予废黜帝王3的之权”,宣告了这场革命的发端。
革命对西方法律传统的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近代法律体系的形成。
教会和世俗的斗争中产生了教会法体系和世俗法体系二元格局。
为了保持对抗法律体系间的平衡,就必须使各自的法律系统化和合理化,于是一个包含财产制度、契约制度、婚姻与继承制度、刑法制度、司法制度的教会法体系和一个包含封建法、庄园法、王室法、商法的世俗法体系形成了,这是西方近代法律体系的重要传统。
外法史读后感

姓名:王进学号:0811401096班级:08级2班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读后感“法律必须被敬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伯尔曼美国著名的理论法学家哈罗德.J.伯尔曼的名著《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讲述了从 11 世纪末至 13 世纪末的西方在西罗马帝国的废墟上重建法律的这一段历史。
本书共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叫做教皇革命与教会法,第二部分是西方世俗法律制度的形成。
作者从西欧中世纪 1075 年格列高利七世教皇革命入手,运用实证主义的历史考察法,全面而系统地考察了教皇革命与西方近代法律体系产生的原因,论述了基督教信仰和教会在西方近代法律体系形成中的重大作用。
在导论中,作者首先指出这是一本关于历史的书,一本有关“西方的”、“法律的”、“传统”和“革命”的书。
伯尔曼指出:“西方是不能借助罗盘找到的”,他认为西方是具有强烈时间性的文化方面的词,并且给西方下了个定义;“西方不是指古希腊、古罗马和以色列民族,而是指转而吸收古希腊、古罗马和希伯来典籍并以会使原作者感到惊异的方式对他们予以改造的西方诸民族。
”这个定义使我更深刻的理解了平时挂在嘴上的西方一词。
法律代表秩序,是一种静的力量;而革命代表变革,是一种动的力量。
法律维护着秩序的合法性,而革命,尤其是暴力革命则以一种非法形式爆发出来,并破坏旧秩序。
二者似乎冰火不容。
但是当作者引领我们回顾历史,不禁会惊异地发现,不但生命起源于一次大爆炸,法律传统也是在一次革命中得以形成。
格列高利七世革命借上帝之名将完整的社会分为精神和世俗两个世界,统治权也被重铸为精神和世俗两把剑。
正是这种撕裂,一方面使西欧原本分裂的趋向再次加重,另一方面却又通过这道撕开的口将各种社会力量释放出来,创造了中世纪的璀璨文明。
这些文明中最富有长远意义的则无疑是西方的法律传统。
这种传统最突出的特征就是“在同一社会内部各种司法管辖权和各种法律体系的共存和竞争。
正是这种司法管辖权和法律体系的多元性使法律的最高权威成为必要和变得可能。
法律与革命读书报告

《法律与革命》读书报告《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是美国法学家哈罗德伯尔曼的一部法律史专著。
本书自1983年出版以来,获得了法学界的极大好评。
牛津大学马德格伦学院研究员艾伯特逊指出,“无论我们对伯尔曼所谓西方法律传统的现实及其危机有何看法,我们必须认真地看待他对发生于11世纪末到13世纪末的法律变化的分析。
不管人们多么不同意他的解释,该书的巨大容量不能不给人留下深刻印象。
在分析不同国家的不同法律制度,并对它们加以比较方面,伯尔曼可谓游刃有余,无与伦比。
”旧金山大学法学教授威廉?巴塞特称《法律与革命》是“一部极富论战性且深掘历史的力作”“伯尔曼是社会主义法特别是苏联法律制度、当代法理学和商法诸领域公认的杰出权威,他就是以这样的优势写作本书的。
在现存的美国法学家中,能够广博地汇集编年史写作任务的,诚可谓非伯尔曼莫属。
”“伯尔曼这部书的不朽贡献不仅仅在于由于他对法律史的传统研究方法的彻底批判,更为重要的是,作为这一批判的必然结果,伯尔曼成功地重新激起法律家们对我们法律遗产中最基本问题的兴趣”。
近代西方的文明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称之为法律的文明,因此,探索近代西方法律的兴起实际上是在探索近代社会的兴起。
《法律与革命》虽然是一部历史著作,但是它的关注点却是当代西方的法律状况。
它是为了摆脱西方法律传统在二十世纪所面临的一个全面的危机,即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产生了怀疑。
而这一问题是传统的实证主义、分析法学派、自然法学派和历史法学派乃至晚近的社会学法学所无法解决的。
因此,本书将西方法律的形成确定为十二世纪的教皇革命的确意味深长。
伯尔曼的研究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称为教皇的革命和教会法;第二部分是西方世俗法律制度的形成,即关于西方封建法、庄园法、城市法、商法和王室法的形成。
贯穿全部研究的主题是:宗教法是最早的国际性法律体系,它对全部西方法律制度具有根本性的影响。
法律最初的起源是由于教皇的革命,它使一个独立的、自主的教会国家和一个独立的、自主的教会法体系首次形成。
《法律的道路》读书报告(共5则)

《法律的道路》读书报告(共5则)第一篇:《法律的道路》读书报告篇目:《法律的道路》读书报告文章开篇霍姆斯大法官运用详细的说理和充分的论证阐释了我们研究法律的目的或者法律义务既是——预测。
我颇为同意这样的观点,因为法律是一项规范,它能准确地让人们预测到自己行为的后果,并且能够按照一定的规范、标准来惩罚犯罪分子,从而确保社会的安定,我想这也是法治的意义所在。
而且预测也是法治和人治的差别所在,人治的无序性和主观性能让社会陷入混乱之中,而法治才能使社会秩序居于稳定。
接下来霍姆斯又用好人、坏人的角度看法律的切入点并运用几个例子来阐述法律和道德的关联和区分。
讲到这里我就回想起老师上课说过法律是一个理性化的东西,而这个理性化的东西不应该参杂过多的道德、情感等因素,否则会阻碍的法治的发展。
然而霍姆斯大法官在这其中又提出“如果说法律不是道德的一部分,那么它至少也受道德的限制。
但这种权力约束并非与任何道德体系同样广泛。
绝大部分的法律都远处于任何这类道德体系所界定的范围之内,而在有些情形又由于特定的人们在特定时期的习俗而超越了它们。
”这样的命题。
我赞同霍姆斯大法官的观点,我认为法律是道德的升华,有些道德规范可以上升到法律领域,有些则是不能的,谓之升华。
同时霍姆斯认为要促进法律的发展,我们就必须重视法律与道德的区分,虽然这种严格意义上的区分会使得法律少了很多从道德中汲取的术语以及法律传统,但是这恰恰可以使得法律的发展更加清晰,为此,他指出“如果你想了解法律而不是其他什么东西,那么你就一定要从一个坏人的角度来看法律,而不能从一个好人的角度来看法律,因为坏人只关心他所关心的法律知识能使他预见的实质性后果,而好人则总是在比较不明确的良心许可状态中去寻找他行为的理由--而不论这种理由是在法律之中还是在法律之外。
”接着霍姆斯又运用合同法的例子来带出法律责任的基本原则,并在结合实际经验,运用实际例子的方法下运用对恶意、故意与过失的问题进行详细论述。
论教皇革命导致西方法律传统的产生——兼评伯尔曼《法律与革命》

论教皇革命导致西方法律传统的产生——兼评伯尔曼《法律与革命》摘要:教皇革命是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一书的研究主题,教皇革命导致了近代第一个法律体系——教会法体系的形成。
伯尔曼的学术贡献正在于,其提出了“教皇革命是西方法律传统生成的基本因素”的独特观点。
教皇革命形式上是对抗国王和王室控制的革命,实际上却导致了教会法系的形成。
教会法系是近代第一个西方法律体系。
关键词:教皇革命;西方法律传统;伯尔曼西方法律传统如何形成是伯尔曼教授《法律与革命》一书研究的主要议题。
伯尔曼认为,西方法律传统的产生源于一次“革命”,虽然这种法律体系在后来几个世纪的过程中被革命周期性地改造或者打断。
他认为近现代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开始于欧洲11世纪的教皇革命。
一、伯尔曼及《法律与革命》哈罗德·伯尔曼(Harold·J·Berman,1918—2007),是当代美国著名的理论法学家,他曾获得文学和法学学位,后来就读于伦敦大学法律史专业,并且之后在斯坦福大学和哈佛大学执教。
伯尔曼教授的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The law must be faith,or non-existent),已经成为脍炙人口的法律格言。
伯尔曼可谓著作等身,不过最为人所知的,则是1983年写成的《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一书,这本耗时45年写成的著作可以说代表了伯尔曼的学术最高水平,被翻译成几十种文字在全世界传播。
在这本书中,伯尔曼深入分析了教皇革命是如何导致了近代第一个法系的生成。
为了论证自己的观点,伯尔曼分析了随着教皇革命而产生的新的法律学科和体系以及一系列新的法律制度,比如代理与委托、证据法、契约法、近代衡平法的基本原则等等。
本书对教会法与世俗法之间的关系、中世纪教会法的发展以及各种世俗法体系的形成的详尽论述,是其他类似法律史著作所无法相提并论的。
然而,正如本书的译者在本书的译后记中所言,“对于《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这类著作来说,有一个问题是无法回避的,那就是为什么所谓西方法律传统只能在西方国家中形成?”回答这一问题则需要社会发展史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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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革命》读后感法二101区队 10125024 曾艺雅【内容摘要】《法律与革命》作者伯尔曼给读者勾画出一种大异奇趣的西方法律传统史,,一种可以从法律体系研究的历史记载本身沉浮的法制史。
伯尔曼在寻求西方古老的法律传统对我们现代文明的永恒贡献的同时,也体现了这门个阶段当时的完整历史,同时也给读者上了很好的一课,提供了独特的研究切入点以及研究方法,研究态度。
【关键词】法律与革命批判的精神法律的历史哈罗德•伯尔曼的《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是一部当之无愧的巨著,不单是指其书本厚度而言,更是指其思想之深度与探究之广度,实在是大大拓展了我们学习和研究西方法律传统的视野。
首次听说有一个叫做伯尔曼的学者花了40年的岁月,著了一本书,书名为《法律与革命》,之后我是久久不能回神,深感震撼,课间我无数次的幻想着此书的作者会是个什么样的人,这是一本什么样的书,是怎样的执着与追求才会拥有这份胸襟与气魄来花费人生中的半辈子于一本书上?我无数次的设想倘若这本书不被世人接受,倘若作者最后实在是续写不出内容,那么一本没有结局没有未来的书,作者又该如何自处?课后我终于鼓起勇气翻阅了这本跨越了一个学者四十年时光的书籍,虽只是阅读了冰山一角,亦是深感折服,这对于自己的原有的认识模式,认识方式,确实是一次重大的理念革命。
限于时间关系以及读者自身的阅读水平,我只是粗粗浏览了一小部分,接下来,我将从几个方面谈谈自己的一些体会:一.批判的精神。
律与革命》这本书的导论中,这位哈佛教授首先指出这是一本关于历史的书,一本有关“西方的(Western)”、“法律的(legal)”、“传统(tradition)”和“革命”的书。
伯尔曼指出:“西方是不能借助罗盘找到的”,他认为西方是具有强烈时间性的文化方面的词,并且给西方下了个定义;“西方不是指古希腊、古罗马和以色列民族,而是指转而吸收古希腊、古罗马和希伯来典籍并以会使原作者感到惊异的方式对他们予以改造的西方诸民族。
”这个定义使我更深刻的理解了平时挂在嘴上的西方一词。
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自近代以来创造了工业文明,他们的制度与精神,包括法律制度与思维方式,均为我们所学习,从大陆法系到英美法系,一系列的法律制度舶来到中国,如我们耳熟能详的物权行为理论、缔约过失理论、违宪审查制度及无罪推定原则等等,己经成为或部分成为了我国法律理论与法律制度的一部分。
然而对于这一法律历史,伯尔曼对了重新思考和面描述。
最为显著的感受够就是作者最以往成见的批判精神。
我认为这一点正是我们最为缺乏的,对待成见的态度,最能反映一个人或一个民族的精神气质,因为正式种种潜在的成见或是偏见阻碍了了我们认识事物真实面目的脚步。
这的确实是一本大师的著作,仅仅是长长的导论部分,就让我回味了很久。
作者在初步概括了西方法律传统的九个特征之后,讲述了法律与历史的关系。
他认为就整体的意义而言,构成法律历史方面的不是“过去”,而是每个人生活其中的各类社会共同体及其所创立的各种法律体系的过去时代。
尼采说:“凡是有历史的东西都不能被界定”。
我们通常所接受的关于西方历史的划分是三个部分,即古代、中世纪和近代。
然而伯尔曼却对这种假定提出了怀疑,指出“先前假定的中世纪初期日尔曼民族历史与罗马帝国历史的连续性已经大可怀疑了。
12世纪后期和13世纪希腊哲学和罗马法的大规模复兴,已经表明是西方教会历史和欧洲各民族历史关键转折点的一部分,并与欧洲城市的崛起及其他基本的社会和经济的变化相关联。
”另外,一般认为法律较之大多数其它政治制度的变化更为缓慢,人们通常不去设想一种法律制度的迅速和巨大变化,因为法律追寻的是稳定性和权威性,也正因为如此,我们经常提到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规制往往具有滞后性的特点。
关于这一成见的批判,伯尔曼在导论中就已经提到,指出,对西方法律传统起源的研讨应该纠正那种赞成渐变的思想偏见。
他认为欧洲的法律体系在1000~1050年间和随后是1150~1200年间发生了巨大的转变,随后便引出了罗马教会内部的革命性变化。
顺便提及的是,这样的论证逻辑让你感觉非常自然顺畅。
在论及法律与革命关系时,伯尔曼首先认为西方法律传统在其历史过程中己这本经由六次伟大的革命加以改变。
其中三次即俄国革命、法国革命和美国革命,第四次革命是英国的光荣革命,第五次革命是新教改革运动,第六次就是这本书着重研究的1075到1122年的格列高利七世教皇改革。
这里,作者还解释了一下改革与革命的关系,并认为把格列高利教皇改革称为革命更符合其实质,并指出“革命这个词不仅用于自新体制借以产生的最初暴力事件,且也指体制得以确立所需的整个时期。
”确实,行一次真正的革命不止需要一代人。
看到后记中也称伯尔曼为世界上著名的社会主义法专家,这不禁让联想到了20世纪发生在中国的浩大革命和社会改革,相信认真揣摩伯尔曼教授的研究方法对分析认识我国历史上和现在的社会问题肯定也大有裨益。
伯尔曼还提出了西方法律传统正面临着危机:“不仅仅是法哲学的危机,而且是法律本身的危机”。
这个命题,我颇感好奇,不知到底会有什么危机。
作者认为当代几乎所有的西方国家都存在对法律玩世不恭的态度,这种态度导致了各阶层对法律的蔑视。
强调对过去进行研究的不要性。
作者并没有走向那种认为“我们的过去还没有到来的”极端,正确地指出社会不可避免的要走向未来,可以说“这种前进是通过着眼于过去的后退来实现的”,这恰与我们的古训“以史为鉴,可以知兴衰”可谓是异取同工。
正文的两大部分中一部分是教皇革命和教会法,第二部分则论述了西方世俗法律制度(包括世俗法、封建法、庄园法、商法、城市法和王室法等)的形成整部书给我的印象是描述精致,场面恢宏。
在论及西方法律传统的起源时,关于大学的描述甚为有趣,波伦亚大学是罗马法发源的圣地,书中详细介绍了其法学院状况,最让我吃惊的是他们的学生的权力之大,同时教师也有自己的联合会,教师会有权考试接纳博士生候选人,管理方式上受到了教会统治的影响,这对我们中国学生而言是很好奇的,总之,可以说一开始就是一所研究生院式的大学。
另外,其课程设置与教学方法以今天的眼光看也是很科学的。
然而目前我们的大学似乎不是心目中想象的学术圣殿,教授的内容似乎不能很好的引起学生的兴趣。
一所大学的魅力在于塔能聚集一批大师,而不仅仅是拥有博士学位者,因为获得博士学位仅仅是表明他在某一方面(而且很很狭窄的一个方面)的专业知识达到了一定程度,并不能说明他就可以“传道授业解惑”了,我们就曾遇见过一位刚刚获得名牌大学博士学位的老师,不过是照本宣科而己,课堂索然无味。
学生们面对巨大就业压力迷茫的目光,很羡慕书中描述的的那些波伦亚大学的少年,他们才十几岁,正是对一切新鲜事物充满好奇心和探险精神的年龄,他们如饥似渴地学习着知识,眼睛里一定闪着智慧的光芒。
年轻人一定要有年轻的心态,否则与垂垂老者何异?关于西方法律传统中的神学起源。
科学是智,哲学是慧,宗教是灵。
它们既是人类精神发展的三个方向,又是衡量人类文明成就的三大指标。
窃以为宗教最大的作用是让人们有爱心又所敬畏,一个人即使不信任任何宗教,也要有爱心,不可狂妄。
作者在这部巨著中向世人展示了他独特的法律史观。
可能是知识背景不够的缘故,对于教皇格列高利的改革的描述,不能很好的理解,而这恰恰是这本书的精华部分,煞是汗颜,希望以后重读这部分式有所长进。
长长的尾论部分作者总结了自己的观点,11世纪末到13世纪末教皇改革这次全面的巨变产生的西方法律传统,西方历史上的数次伟大革命成为西方法律传统的源头活水。
当然,作者西方法律传统的危机论,遭到不少学者的质疑,这需要我们用辩证的眼光看待前任的研究成果,任何人的观点皆打上其自己思想的烙印,毫无疑问的是,伯尔曼教授的旁征博引以及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比较,让我们折服。
二.治学之道。
治学之道究竟是什么,伯尔曼给了我们一个全新的阐释。
治学需要有海纳百川的胸怀,需要有执着的发现真理,追求真理,需要有耐性毅力守护者自己的学术神殿而不被世俗的种种所阻碍,甚至毁灭。
《法律与革命》一书是作者伯尔曼育40年之心血,精心锻造的一部集法学、哲学、历史学、社会学、宗教学、文化学等的宏篇经典巨著。
作者渊博的学识,治学的方法与态度,缜密的思维与逻辑,对于后世而言都是一笔无价之宝。
治学的目的到底是什么?是昙花一现还是流芳百世成为永恒?我想作者40年来坚持对于这本书修修改改,直至达到他心中的完满这一选择,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会因为这个选择而阻碍了他可能的千千万万的下个选择,但是作者能够集中于注意与它所研究的领域中的最微妙和最奥秘的现象,给自己亦给世人留下永恒的财富以及精神支撑。
伯尔曼花了将近半辈子的时间于西欧的11世纪至13世纪各国的法律体系,清晰地给我们勾勒了一幅西方法律传统起承转合的盛世宏图。
即使只是欣赏了其中的一小部分,我的感触也是很深。
在我眼中,过往的特别是一些久远的历史是那么的苍白,愚昧与残忍,不知道对于他们的研究出了彰显现代法律的精细与柔和,还有什么意义,至于一些西方的法律,我也没有用心的去关注,我的大部分时间都是花在了本国的现代法律体系之上。
现在想想,思想确实是有点狭隘,这并不是一个正常的治学态度。
国可灭,史不可断,我很欣赏这样的治学气度,以史为鉴,可以知新替。
只有公正,客观地站在当时特定的历史背景下,才能清醒的看到我国法律史的磕磕碰碰,起承转合,才能更好的发现现况,展望未来。
三.法律与革命。
法律本身没有强制性,所有社会中的法律都是从他以外的某些东西获得权威性。
如果法律所依赖的这种权威性发生了剧烈变化,那么法律的权威性基础的合法性也是不可避免的遭到动摇。
记得曾经看过的《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中提到革命的目的是以现有的制度所不允许的方式,来改变现有的制度。
科学革命它是由于范式的失灵,由于危机的产生,从而使一种范式向另一种范式转变。
结合《法律与革命》以及《科学革命的结构》我想法律的革命也可以表述为法律革命的目的是以现有的制度所不允许的方式来改变现有的法律体系,是由于他现在的权威性所赖以存在的某些东西的失灵或者失事,由于危机的存在,从而使一种法律体系向另外一种法律体系转换。
伯尔曼指出法律制度的根本转变是一个自相矛盾的事情,因为法律的基本目的是提供稳定性与连续性。
当法律中大规模的变化即革命性实际上是“不自然的”。
当这样的事情发生时,必须采取某些措施防止他再次发生。
必须牢固确定新的法律,必须防止此类危机的发生,必须将进一步的变化限制于渐变的范围之内。
这些措施亦是于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这些固有的属性所极力支持的。
四.法律与宗教。
伯尔曼提出西方的法律传统孕育于宗教之中,宗教的发展促进了法律的发展与延续。
从宗教革命创立教会法这个西方近代第一个法律体系开始, 到描述宗教促成西方世俗法的形成 , 全书无处不在浸润着宗教在西方法律传统形成中的基础和根源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