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梁治平的《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有感
法学生必读书目

法学生必读书目法学生必读书目有哪些呢?下面是店铺精心为您整理的法学生必读书目,希望您喜欢!法学生必读书目1.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制度是如何形成的》、《阅读秩序》、《送法下乡》][点介] 本书最大的价值当在法学“启蒙”。
它会告诉你我们在观察法律现象是应该采取什么样的视野和方法,应该如何培养我们的学习和研究进路,以及,如何揭示常识、挑战既有的知识和观念。
对于大学一年级的学生来说,读完此书,会感觉法律原来不像我们所想象的那么枯燥。
后面的《送法下乡》一书可以说是第一本书的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和具体运用,更加充实和饱满,虽然我还是觉得其《本土资源》一书最为重要。
2.俞吾金:《问题域外的问题》[点介] 作为一本哲学知识和流派介绍的通俗读本,该书不仅可以把读者引入一片新的哲学天地,更重要的是,该书在开辟和拓宽学生的问题域上,特别在怎样形成自己的问题意识上,有着相当的帮助。
如何提问、提什么样的问题,这是大学期间一直要注意训练的能力,它在很多时候比具体的知识要重要得多。
3.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江村经济》][点介] 今天我们离费先生写作此书的年代已经相去六七十年,但费先生于书中所做的对中国现状的分析对今天的中国仍然是那样的切中肯綮;费先生所具有的问题意识和文章风骨,我们今天仍然还差之甚远。
每一个法律人都应该反思:法学的知识贡献在哪里?4.吴思:《潜规则---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点介] 透视中国社会实际运行的游戏规则。
为什么在我们的正式制度外,还会有一套更为适用的潜在的规则?作者从历史中的故事投射到当今的现实。
我们可以从中反思:法律在生活中真正起作用的条件上什么?法律的道德善恶与实际的利害格局存在什么样的关系?我们是在自我欺骗的冰山上生存,还是在苦涩的反省中奋起?5.王小波:《沉默的大多数》[《黄金时代》][点介]这是一本清醒的书、理性的书、幽默的书和智慧的书。
它带给我们的不仅是对人生和社会的洞察,更重要的是告诉我们什么是独立思考和判断的精神;什么是真正的人文关怀。
法学本科生必读书目

法学专业本科学生必读书目1.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制度是如何形成的》、《阅读秩序》、《送法下乡》[点介] 本书最大的价值当在法学“启蒙”。
它会告诉你我们在观察法律现象是应该采取什么样的视野和方法,应该如何培养我们的学习和研究进路,以及,如何揭示常识、挑战既有的知识和观念。
对于大学一年级的学生来说,读完此书,会感觉法律原来不像我们所想象的那么枯燥。
后面的《送法下乡》一书可以说是第一本书的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和具体运用,更加充实和饱满,虽然我还是觉得其《本土资源》一书最为重要。
2.伯尔曼:《法律与宗教》[点介] 写得精彩,译得也精彩。
探索法律背后的精神,支撑法律的东西。
“没有信仰,法律它将形同虚设”。
在中国既有的法律传统被打破的同时,我们应该如何寻找新的在法律下生活的传统?当然,读此书时,不要片面追求其中精彩的语句,更要注重起分析的思路和线索。
3.冯向:《木腿正义》[点介] 我相信此书对于专事法律的同仁来说,应该是一个极好的启迪案本。
作者凭借自身的文学学科的优势,游仞于法律和社会之间。
对法律个案层层剥离,既立意深远,又视界宽广,不失为一本值得一读的好书。
4.梁治平:《法辩》、《新波斯人信札》、《书斋与社会之间》][点介] 这里面主要汇集了梁先生于1980年代中后期在《读书》杂志上发表的系列文章,是其“用文化解释法律,用法律解释文化”的个案实践和言说。
辩异、批判和理性思索融贯一气。
对年轻学生来说,读此书还可以学到如何读书、如何整理自己的心得体会的一些“潜移默化”的方法。
《新》一书亦是早期和另外几个作者作的批判性著作;《书斋》一书是作者的文化随笔,写得轻松随意,也更见功力。
5.贺卫方编:《中国法律教育之路》[点介] 学法之人,当对法律教育的历史、现状和发展有基本的了解。
本书提供了这样一个了解的途径。
不宁唯是,当我们对自己身处的职业教育的现状和社会的反差进行理性的反思和检讨的时候,我们首先要做的便是要对这个法律教育生态圈的运行有一个冷静的认识。
寻找自然秩序中的和谐

《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读后梁治平先生在本书中从文化的角度解读中国古代法律,全书分为十三章,我仅就最有感触的几章写点读后感。
梁先生在国与家中讲到中国的孝道文化,比较了中国古代与希腊罗马的孝道之不同。
在古代中国,“孝的宗教同时又是‘国教’”。
中国从一个日益落后的封建社会到如今的与世界接轨,但却仍无法告别自己的文化根脉。
孝道对法律的影响,至今仍清晰可见。
我家在农村,小的时候经常挨打,但父亲却完全不会面临任何指责,因为在大家的观念里子女就是父母的“物”,而不是有独立人格的“人”,生你养你就有资格打你。
但我从很小就认为我虽然经济不独立,但人格是平等的,这就造成了我对父母一直无法释怀的怨气。
现在父母打死孩子这样的新闻已经屡见不鲜了,“5岁小女孩因为没有背正确唐诗,招致了亲生母亲的一顿打而结束了生命。
日前,贵州籍谭某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只因教儿子认字时,孩子不听话,父亲竟棍棒相加致儿子死亡。
日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一审判处孩子的父亲郑海现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母亲将亲生女儿致死的案件。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母亲戴某某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我不禁要问,这样的刑罚是不是太轻了?其原因何在?如果是因为父母养子女花了很多钱,所以判刑如此之轻,那岂不是拿钱买命?如果说曾经有养育之恩,那么都把人打死了,父母无情子女为何要有义?在很多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家人因不满法院对犯罪人的判决,尚可继续替其讨公道。
可这些孩子,就这样死去了,没有人会想到他们的公道,因为国人的观念中他们只是父母的依附物。
一旦父母不要他们了,社会也就抛弃他们了,“国家亲权主义”何在?虽然虐待罪触犯的是刑法,可依然是刑法中为数不多的自诉案,“自诉”,触目惊心,试问那些孩子有自诉的能力吗?我且冷笑之。
梁先生在刑.法.律和治乱之道两章中指出中国文化的重刑主义,“以刑为核心,围绕着刑发展起来的法必定具有暴力的色彩”。
礼法文化中的“情实”问题及其巫术渊源

2019年第2卷·总第13卷礼法文化中的“情实”问题及其巫术渊源*郑智**摘要:礼法文化中伦理法色彩过于浓厚的现象一直以来备受旨在追求法律现代化目标的人们的非议,然而这种道德和法律过度融合的现象背后,却是一种迥异于现代抽象逻辑思维模式的身体思维模式。
在传统礼制规制下,本原意义上的生物性身体通过隐喻的思维模式与宇宙万物相类通,表达出了多重意象,并通过繁复的礼仪将其内在的义理形象化地展示出来,使得儒家仁爱虔敬的情感化的身体在礼制秩序中得以社会化地体现。
在礼制与法律相融合后,司法官吏们秉承“哀敬折狱”的规训,通过“移情换位”和“以情度情”的身体思维模式将案件争议的事实涵化到自己的情感结构中来,从而构造出独特的“情实”问题。
礼法文化中身体思维模式的背后,是渊源于原始初民社会巫术中所蕴含的原逻辑思维模式,并且遵循着互渗的思维规律。
关键词:身体隐喻思维情实巫术原逻辑思维互渗律以将道德和法律进行清晰界划的学术观点而著称的西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对旨在追求法律现代化的中国法律人产生了深远影响。
他们由此对照礼法文化背景下的传统中国社会,对充斥着强烈道德元素的礼制传统与法律体系无间离的融合现象诟病不已。
究其缘由,论者又多归之于“家国同构”的封建制宗法政治社会结构。
①然而正如众所周知的那样,封建宗法政治的社会结构早在秦代以后就已被皇权主导下的郡县官僚体制所继替,②而道德礼制对法律的全面渗透却肇端于汉代董仲舒的“春秋决狱”。
这说明,社会结构对“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的礼法文化的影响并非决定性的,从思想史的角度看,其背后的认知结构和思维模式或许是能与社会结构形成互赖性的决定性因素。
关于中国人思维模式问题的研究成果目前已很丰富,论者多是受到法国思想家米歇尔·福柯中晚期研究成果中所经常使用的“身体政治”这一分析性概念的启发,由大量的中国古代文献资料中萃取出了“身体思维模式”这一有别于西方抽象逻辑思维32①②①②本文系教育部2016年度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礼法文化的巫术渊源”(16YJC820055)成果。
法学生必读书籍

法学生必读书籍1.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本书最大的价值当在法学“启蒙”。
它会告诉我们在观察法律现象是应该采取什么样的视野和方法,应该如何培养我们的学习和研究进路,以及,如何揭示常识、挑战既有的知识和观念。
对于大学一年级的学生来说,读完此书,会感觉法律原来不像我们所想象的那么枯燥。
2.伯尔曼:《法律与宗教》写得精彩,译得也精彩。
探索法律背后的精神,支撑法律的东西。
“没有信仰,法律它将形同虚设”。
在中国既有的法律传统被打破的同时,我们应该如何寻找新的在法律下生活的传统?当然,读此书时,不要片面追求其中精彩的语句,更要注重起分析的思路和线索。
3.刘瑜:《民主的细节》这本书是众多学者推荐的书,是过去几年给一些期刊报纸写的专栏文章结集,其中主要是给《南方人物周刊》的文章。
全书中以讲故事的形式,把“美国的民主”这样一个概念性的东西拆解成点点滴滴的事件、政策和人物去描述。
我一直喜欢读刘瑜的文字,她的生动是智慧的生动。
在洞察力和解析能力的背后,是一个充满灵气和悟性的独立思想者。
我总是读完一篇就在等着她的下一篇文章出来。
——林达今日中国的公共讨论常见一种病理化的倾向,总是困在“民主”、“自由”之类的名词面前,大而无当地浮游表层,夹缠不清,难以寸进。
所以刘瑜来得正是时候,因为她替这些苍白的名词补回了该有的细节和血肉,有专业学养的根基,又有平近亲和的故事。
她的评论正是这时代最需要的营养剂。
——梁文道我喜欢刘瑜的评论,她讲求事实与论据,不轻易选择左中右的某一方立场,对群众和权力,少数与多数都保持警惕和观察,避免简单的是非判断,避免振臂一呼的冲动,避免智力上的懒惰。
有这样的理性,才有负责任的时评。
——柴静4. 林达:《总统是靠不住的:近距离看美国二》以信件的形式,从“美国总统是什么?”这样一个问题开始,用一连串的故事,层层铺排出美国政治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和深刻地了解美国是如何在自身的制度系统中,通过“平衡和制约”去实施对权力的监督和限制。
人与自然的和谐读后感

人与自然的和谐读后感在阅读了《人与自然的和谐》这本书后,让我深深体会到了人类与自然相互关系的重要性以及和谐相处的必要性。
本书通过丰富多样的案例和精彩的描述,向读者展示了人类与自然之间的紧密联系,以及如何在这种联系中实现和谐共存。
在这本书中,作者首先从描述人类对自然的依赖和利用开始,强调了我们与自然环境之间的紧密联系。
人类作为地球上的一员,离开了自然环境的支撑和保护,是无法生存和发展的。
这让我想到了我们现代社会对环境资源的过度开采和污染问题,如果我们继续忽视这种对自然的破坏,必然会给我们人类自己带来巨大的灾难。
然后,作者又以许多自然灾害的例子,告诫我们人类要尊重自然、恢复与自然的和谐关系。
洪水、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的发生常常是由于人们对大自然的过度干预和破坏所致。
而当人们学会尊重自然、与自然相处时,我们也能更好地预防和应对自然灾害。
比如,通过加强自然环境保护、科学规划城市布局等方式,可以降低自然灾害的风险,保护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此外,作者还通过一些生动的故事和实例,传递了人类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性。
例如,他描述了一群研究野生动物的科学家是如何在尊重自然规律的同时,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并与它们和谐相处的。
这些故事激发了我对自然的热爱和对保护自然的责任感。
通过阅读《人与自然的和谐》,我深刻认识到人类与自然之间是一种相互依赖、相互影响的关系,只有在这种关系中实现和谐共存,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才能更加健康和持久。
我们不能对自然的破坏视而不见,更不能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采无动于衷。
唯有通过保护自然环境、恢复生态平衡,以及促进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才能实现人类永续发展的目标。
在以往的生活中,我常常忽视了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重要性。
但是,通过这本书的阅读,我决心从现在开始改变这种态度,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为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尽自己的一份力量。
总而言之,《人与自然的和谐》这本书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通过阅读,我更加理解了人类与自然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和谐共存的重要性。
大学4年法学学习推荐书目

大学4年法学学习推荐书目推荐书目自从考研结果出来之后,听到过很多让我写考研经验的建议,而自己也确实在二教502作过一个像是那么回事的所谓的“讲座”。
但我始终认为,考研应当是一个水到渠成的事情,大学四年,绝大多数时间不是为了考研而学习。
而在燕园的这段时间,感觉湖大并不缺乏活跃的思想,但是思想缺少了足够的学术积累而纯粹是个人的灵光跳跃的话,最终恐怕会走向空洞的、缺乏学术意义的个人性思考,乃至类似于数学爱好者论证“哥德巴赫猜想”之类的民间科学。
因此,较之谈所谓的经验,我更倾向于开列出一个书目,给低年级的同学一点参考。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虽然按照年级排列,但并非出自个人的阅读体验,而是事后的判断:大一:1.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制度是如何形成的》这是一本“学术著作”,而且是一本理论法学的学术著作,这个称谓使得它好像并不是那么适合新生的阅读,尤其是在湖大这样一个似乎有点“浅薄”的法学院。
但是我始终顽固将它作为推荐书目的第一本。
本书的最主要意义在于其思路与视野。
它会告诉你我们在观察法律现象是应该采取什么样的视野和方法,应该如何培养我们的学习和研究进路,以及,如何揭示常识、挑战既有的知识和观念。
对于大学一年级的学生来说,读完此书,会感觉法律原来不像我们所想象的那么枯燥。
产生兴趣之后,可以继续读《制度是如何形成的》,这本书更近于随笔,但价值绝不是“随便翻翻”。
2.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这不是一本法学书,但其价值超过大部分法学书。
费孝通先生对中国社会的分析至今仍然不算过时,但更重要的不是分析结论,而是他所表现出来的问题意识分析的思路值得我们继续学习。
对于法律人而言,要学会从作为整体的社会出发来思考法律。
3.梁治平:《法辩》/《新波斯人信札》《新波斯人信札》是阿果最喜欢推荐的第一本书,是梁治平先生早期和另外几个作者作的批判性著作,文化上的中西对比有助于我们从一个外界的视角来观察“本土资源”。
而《法辨》是其“用文化解释法律,用法律解释文化”的个案实践和言说。
礼法传统下的“法律道德化与道德法律化”

礼法传统下的“法律道德化与道德法律化”——读韩公释奴有感潮州大吴泥塑作品《韩公释奴》曾获中国民间工艺美术“乡土奖”展评奖项,近日有幸目睹该作品,赞叹其生动真切、鲜艳明快之余,也引发了对作品描述故事的浓厚兴趣。
曾楚楠先生《韩愈依法治潮刍议》一文,对韩公释奴事迹作了详细描述:当时潮州没良为奴的现象相当严重,韩愈依据《唐律》卷26《杂律》中规定的“诸妄以良人为奴婢用质债者,各减自相卖罪三等,知情而取者又减一等,仍计庸以偿债宜”的精神,用“计庸折值”的方式予以解决。
具体做法是:因债务纠葛等原因被抵押的人质为债主做工,必须计算工钱(计庸),当工钱和债款相当时,人质便须放归。
差距太大的,则由官府“以钱赎”。
及至人质归还,便以正式的契约文书(赦令)为证,毋使反悔。
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道德准则,但因债务纠葛而没良为奴,甚且“鞭笞役使,至死乃休”则是“乖律文、亏政理”的行径。
韩愈以“计庸折值”的方式处理好道德与法律之间的矛盾,的确高明。
中国古代法是什么?多部古籍称古代之法律为“刑”、“法”或“律”,法学者梁治平先生在《“法”辨》一文提出“国家与法所由产生的途径,不仅决定了国家的组织方式,而且也规定了法的社会功能……”的观点。
梁治平先生据有关古籍考据,古代中国国家产生于氏族征伐战争过程中,氏族未解体,国家政权已早熟;氏族内部亲属关系也直接转化为国家的组织方式,国家与氏族组织融合互渗……。
基于此论和有关古代法制史料,中国古代法具有两个最基本特征:一是国家与法必然是(一氏族对另一氏族)赤裸裸的征服和统治,法被视为君主镇压和统治的工具,即为“王者之政”,而且刑罚之酷烈与繁复超乎寻常。
二是在烙上氏族血亲关系印记的国家组织方式下(即为瞿同祖先生所说的“身份社会”),国家与家族、法律与宗族伦常经常是混淆不分的,法也就是刑与礼合流的“礼法”,礼以法为推行工具、法以礼为指导原则——也即是“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二者互为表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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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梁治平的《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有感
——儒家法律思想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
最近我拜读了梁治平先生的《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该书内容充实,从我们所熟知的法律史材料入手,以文化解释的方法研究中国古代法,其中让我深有感触的是儒家法律思想对现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
一、问题:近代中国的法治建设与精神土壤的缺失
中国近代以来的法制变革不是由内部因素促成的,而是迫于西方的压力,针对外部的刺激所产生的回应,采取的是自上而下的“政府促进型”模式,其中从体制到话语都是西方式的,传统法律文化在这场变革中往往被忽略乃至被抛弃。
影响至今,当前我国的立法工作仍在单纯地强调立法的超前与速度、规模,盲目迷信立法的手段,在制定和移植外来法律时往往割裂了历史传统和现实的关系,使一些匆匆出台的法律、法规难以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实际领域,进而难以被民众认同、消化、吸收,最后竟变成一纸空文。
一个民族的生活创造它的法制,而法学家创造的仅仅是关于法制的理论。
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注重中国本土的精神土壤,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
对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视与研究,对于构建我国具有中
国特色的现代法治以及法制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到哪里去寻找中国法治的精神土壤?像“五四”运动倡导的“改造国民性”,全盘接受西方的法治文化已被证明不可能也不应该。
一方面,中国本民族的文化尽管受到强烈冲击,但是五千年历史使得它不可能被割断抛弃,19世纪以来,许多人做过这样的尝试,但未见有成功的例证。
另一方面,应该看到世界文化的多元性,西方文化仅只是多元文化中的一种。
尽管就目前而言,它属于强势文化,但这并不等于说,其他文化必然要放弃自己的生存地位,让位于强势文化。
黑格尔说:“历史对于一个民族永远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他们看了历史,我们不得不回过头来审视自己的历史,因为他们看了历史,才能意识到他们自己的法律、礼节、风格和事业上的发展进程。
法律所表现的风格、礼节,在本质上是民族生存永久的东西。
”我们不得不回过头来看我们自己的历史,希望从中找出能够培育中国法治化的精神土壤。
二、儒家法律思想
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儒家的观念和学说被奉为正统的学说,它不仅决定了中国法律的基本特征,而且影响了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和判断。
中国法律思想的主流也深深打上了儒家学说的烙印,瞿同祖教授在《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中曾
称之为“法律的儒家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儒家承认社会差别。
儒家从根本上不承认社会的“整齐平一”,主张坚决维护分治的宗法等级制度。
由于人天生就存在智、愚、贤、不肖等的差别,因此,社会就相应地存在职业的差别和贵贱上下的分野。
劳心者和劳力者各自都有与其相称的责任和工作。
社会也因之构成优劣从属的格局。
即所谓“贱事贵,不肖事贤,是天下之通义”,“物之不齐,物之情也……子比而同之,是乱天下也。
”的主张。
所以在儒家思想里,个人的所有享受和他的社会地位是成正比例的。
差异性的分配构成了社会的公平秩序。
反之社会分工和社会秩序就要遭到破坏。
第二,社会秩序由“礼”维持,提倡礼治。
孔子说过:“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主张通过礼来维护社会差别,把“礼”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
从某种意义上说,“乐者为同,礼者为异”,就是通过礼的不同内容,以区别行为者的特殊名分。
礼具有实践性的社会功能,依靠这种功能,儒家期待的家庭、生产、社会等秩序就能保持下去。
礼成了治世的工具。
第三,德主刑辅和以德去刑。
儒家认为只有德化和礼教才使人民从内心对犯罪感到可耻而安分守己。
第一,刑罚与
德化、礼教相比,孔子认为德化礼教是根本,刑罚必须以礼乐为依据,否则不会得当。
第二,从效果来看,刑罚只能惩办于犯罪之后,而德化与礼教能防患于未然。
儒家认为实行德化、礼教,虽然短期难见成效,但时间久了,就会克服残暴免除刑杀。
三、儒家思想与法治的关系
梁治平先生提到人们通常把“三纲五常”看作是儒家思想的核心,并由此形成对儒家的基本看法,这是很大的误解。
其实根据儒家重道德的思想特征,可以将儒家思想的核心概括为道德至上。
首先,道德是社会的最高规范,不仅人人都应遵守,国家也须以“德治”为本。
在孔子看来,道德是根本性的规范,治国应以道德为本,倘若道德毁坏了,其他规范就很难起作用。
其次,道德具有人生与社会价值的意义。
道德追求既是达到人生与社会完美境界的起点,又是人生与社会的价值目标,必须循着“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路径,先解决好个人道德修养问题才能形成一个和谐的社会。
第三,道德具有先验的性质,并且是天道的体现。
道德是人本来就有的,因而可以通过内省达到道德的自觉,并可进而“知天”。
“天”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是具有超越性质的价值源头,由此使道德获得了至上的
权威性。
综上所述,首先不能否认儒家思想确实存在着与法治要求相冲突的一面,这种冲突主要表现在道德与法何者至上的问题上。
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是法律至上,不仅在规范层面以法为最高权威,而且在观念上赋予体现人类基本准则的法以普遍价值的意义;而按儒家道德至上的思想,以仁义为核心的伦理道德是第一位的,处于价值与规范的最高层。
儒家的道德至上与法律至上是不同的理念和原则,具有互相排斥的性质。
道德至上的思想本身就有轻视法的地位与作用,排斥法律至上的含义。
因而在历史上,儒家主导的社会不容易产生法治的倾向,这就是儒家思想不适合现代法治要求的主要之处,但这并不等于儒家思想和儒家法律文化传统就应该在现代法治进程中被放弃或淘汰。
四、儒家法律思想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
从根本上讲,儒家思想和现代法治理论是两套完全不同的社会调控理论。
但是法治并不是绝对的、唯一的善,应承认还有其他社会调控形式。
从这个意义上讲,认识到向西方学习的法治并不完美无缺或许更为重要,没有这个认识,我们就不可能反过身来,向中国传统的儒家思想寻求精神土壤。
儒家法律思想的形成是历史长期发展演变的结果,是适应特定的历史需求而产生的,因此它必然具有封建社会的特征,反映封建统治阶级的要求,带有一定的消极因素,与当代社会的要求相冲突。
但是,并不能因此而抹杀儒家法律思想中所蕴含的合理内核。
比如,将法律与人、自然、社会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强调法律与伦理道德的结合,惩罚与教育的互补,保持人与社会、自然的和谐等等,这些对于社会的统一与稳定以及环境保护立法与自然资源立法无疑具有不可忽视的内在价值。
传统的儒家法律思想并非一无是处。
儒家法律思想经过两千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深厚的历史积淀,富有丰厚的历史底蕴,并且传承下来,影响着人们的生活。
因此,在中国进行法治建设,对于儒家法律思想,需要重新审视,辩证地来看待这一问题。
而且,在全球化背景下,儒家法律思想也在文化交流与冲突中发展,适应着时代发展的要求。
正因为如此,儒家法律思想对于我们当前的法治建设是有着深远影响的。
刑二庭张旭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