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问答
社会保险测试题(附答案)

社会保险测试题(附答案)一、单选题(共100题,每题1分,共100分)1.对于企业职工通过国家社保平台、掌上12333、电子社保卡等渠道提交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申请,各地社保机构应在收到申请的()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反馈。
A、3B、5C、7D、10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险经办有关服务事项“跨省通办”的通知》(人社厅函〔2020〕111号)第二条,着力推进社保经办高频服务业事项“跨省通办”,推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网上办理,各地社保机构要及时下载参保人员通过国家社保平台、掌上12333、电子社保卡等渠道提交的跨省转入申请,并在收到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反馈。
命题单位:社保中心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 )制度。
A、社会保险B、社会救助C、最低保障D、社会抚恤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命题单位:农保司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补记职业年金所需资金由( )解决。
A、上级财政B、同级财政C、上级部门D、原所在单位按现行经费保障渠道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参保人员办理了正式调动或辞职、辞退手续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根据改革前本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长短补记职业年金,以实账方式划转至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其原所在单位按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
命题单位:养老保险司4.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重要条款变更备案时,所需材料不包括( )A、调整后的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B、调整对照说明C、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D、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附件3规定: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重要条款变更备案时所需材料:用人单位备案函、调整后的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调整对照说明、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社保的相关转移手续

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适用对象有何规定?答: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
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计算转移资金的方法是什么?答:1、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2、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三、单位统筹转移12%,与个人退休后待遇有关系吗?影响退休时养老金的计算吗?答:《暂行办法》确定适当的单位缴费资金转移量,是为了平衡地区之间的资金关系。
对个人来讲,转移12%,并不影响个人养老保险权益累积,也不影响将来养老金的计算。
因为退休后的个人养老金是根据本人缴费的多少和缴费年限的长短计算,和地区之间的转移资金量没有直接关系。
考虑到可能会出现的“缴费时高标准、享受时低标准”情况,《暂行办法》特别规定将来领取养老金待遇时,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四、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养老保险关系怎样接续?为什么“40、50”人员要建立临时账户?答:分以下几种情况:(1)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手续;(2)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但对男年满50周岁和女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3)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规【2016】5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实施以来,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总体运行平稳,较好地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
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导致部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存在困难。
为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地问题。
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按照《暂行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二条执行,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一地(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累计缴费年限包括在本地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计算在本地的视同缴费年限。
其中,曾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为当时工作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在多地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分别计算为各地的视同缴费年限。
二、关于缴费信息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
由于各地政策或建立个人账户时间不一致等客观原因,参保人员在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出地无法按月提供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或者提供的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无法在转入地计发待遇的,转入地应根据转出地提供的缴费时间记录,结合档案记载将相应年度计为视同缴费年限。
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问答

问 暂行 办法 》为何提 出要 : 《
设立 一个临时基本 养老保 险缴 费
账户 ?
有三项重要信 息 :一是 个人 在 当
地参保的起 始时间 ;二是 实际缴
答 :为防止一 些临近退休 的
人 ,为 了得到 中心城 市比较 高的
续暂行 办法 》 以下简称 《 ( 暂行 办
法》) 正式施行。解决好基本养老
保 险关系的话 。 定的 1%的单位 规 2
后。 养老保险金又在哪里领取?
答 :这个四川人到上海工作 , 参保缴费之后 , 可以本人或者通过
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 费的,无论
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
缴费要 转给转入地 ,2 大体相 当 1% 于单位全部缴费的 6% 0 左右, 剩余 的 4%留在 当地 用于保证退休 人 0
定会发 生短缺 。但 是如 果把 单位
在 单位向新的就 业地提 出接 续 申 请 ,其他 的事情就 由 当地的社会 保 险机 构在规 定时 间 内来 办理 。 第四个环节是转移 资金 。要把 个 人账 户全部储存额 的资金和 单位 缴 费规 定比例的 资金 转移到新 的 就业地。
权益的存折 。第二个环 节是打 电
再 转移养老保 险关 系,只在 "地 3 -
权益 。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社会
保险制度 , 具有重要 意义。
问 :在转 移养老保 险关 系的
话。网上已经公布了全国20 80多
个县级和县 以上的社会保 险经 办 机 构的全部联 系方式。转移 就业
的人 员有 不清楚的 问题 可以通过
政策解读
有多个缴 费满十年 的地 方, 则按 最
后 一 个 满 十 年 的 地 方 来确 定 领 取
精编(金融保险)重庆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金融保险)重庆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问答重庆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问答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单位参保职工部分1、职工办理单位职工新参保需要什么资料?新参保职工缴费工资如何申报?答:单位在职工报到后15日内,应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资料为新进职工办理参保。
提交的材料有:《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参保职工身份证、劳动合同或其他任职文件。
新参保职工缴费工资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或者经单位、本人签字认可的工资进行申报。
单位应在办理完职工新参保后的次月15号前到地税部门打票缴费。
2、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的年龄条件是什么?答:年满16周岁;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干部或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55周岁以下;女工人,50周岁以下。
3、在哪里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答: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参保单位应在其纳税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局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4、职工参保时间如何确定?答:劳动合同签订当月确定为职工的参保时间。
5、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是多少?答:单位缴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
6、有工作单位的职工需要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吗?答:不需要。
各类用人单位都有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7、在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未公布前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办理的业务有哪些?答:在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公布前,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办理以下业务:(1)在职职工补缴历年养老保险费业务;(2)在职人员中断缴费业务;(3)在职人员死亡、出国定居等退保业务;(4)在职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出业务。
8、在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公布前,确需办理在职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出业务的,有什么特殊规定?答:参保单位职工因各种原因确需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将按照不低于上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100%、不高于600%的原则,核定其月缴费基数,仍;之上;且;当下;和;可是;能够;俩;见;某公司;运营;在其完清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为其办理转移相关手续。
26179962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

法眼政策吹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业四川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川办函〔2016〕181号)到2020年,全省初步构建开放、高效、富有活力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推动形成创新资源丰富、创新要素聚集、孵化主体多元、创业服务专业、创业活动活跃、各类创业主体协同发展的大众创新创业新格局,把四川建设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创业中心和创新创业者向往的创业高地。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实施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函〔2016〕1342号)推广“量体裁衣”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服务。
深入了解残疾人基本状况、就业需求、技能水平,并紧密对接市场岗位需求,采取“一人一策”的方式精准制定技能培训帮扶计划,切实帮助残疾人提高职业素质和就业能力,通过更加有针对性的培训促进稳定就业、更高质量就业。
要健全面向残疾人的终身职业培训制度,进一步整合培训资源、改进培训模式,为残疾人提供多层次多类型的培训服务。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川卫发〔2016〕80号)以满足人们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为宗旨,借助“互联网+”将医疗健康资源要素串连起来,重构健康管理、就医购药等服务模式,不断拓展互联网与医疗健康服务融合的广度和深度,使医疗服务资源配置更加优化,医疗健康互联网应用更加丰富,线上线下结合更加紧密,实现诊前、诊中、诊后全流程医疗健康服务。
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精)

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下发以来,各地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总体形势平稳趋好。
但在实施工作中还存在进展不平衡、对国家政策和经办规程理解不一致、信息化建设滞后等问题。
为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抓紧做好以下工作:一、尽快制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实施办法。
各地要结合完善省级统筹工作,按照《暂行办法》的统一要求,对本地区自行出台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进行清理规范,在今年底前制定出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社保中心审核后,再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各地正式下发的实施办法要及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二、调整规范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政策。
各地要结合《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采取可行措施,将在城镇企业就业并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在《暂行办法》实施前已自行出台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办法的地区,要抓紧调整相关政策,实现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统一规范,切实做好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
三、做好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工作。
各地要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和《关于开展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系统建设和应用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0)124号]的要求,抓紧统一规范业务经办程序,加快与部级异地转移系统的接入步伐,力争2010年底前三分之一以上地市入网接入服务,2011年底前全部地市(包括所属区县)入网接入服务,实现电子化转移业务模式,努力提高转移接续经办工作效率,为参保人员提供便捷的服务。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政策问答

金责任, 由各流动转移地通过转移 养老保险个人账 户储存额和部分 单位缴费予以分担.
问: �暂行办 法� 重点 要解 决哪 些问题? 答: 主要是解决4 个方面的问
题: 第一是跨省转移接续问题 . 目 前,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 已 经实现或正在逐 步实现基本养老 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 �暂行 办法� 的重点, 是通过明确规定全 国统一的转移资金量 , 各地责任范 围和转移接续程序, 实现劳动者在 跨省流动就业中 基本养老保险关 系的顺畅转移接续.第二是异地权 益认同问题 . �暂行办法� 通过规定 全国统一的政策, 解决了劳动者跨 地区流动就业参 保缴费年限在各 地互认和累加的问题 .第三是解决 农民工退保问题 .农民工在城镇就 业, 流动性特点比其他群体更为突 出. 在他们返乡或中断就业时, 今 后是不是还回到城镇就业, 什么时 间回来 , 到哪个城镇就业, 都不确 定, 加上跨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 保险关系不顺畅, 农民工很难对自 己的未来有明确和稳定的预期, 因 此出现了大量退保的现象. �暂行 办法� 通过明确城乡一视同仁 , 权 益累加计算的政策导向, 给了农民 工一个长期稳定的预期,这样, 农 民工离开城镇时就不用再退保, 从 而减少了养老保险权益的损失 .第 四是管理服务方便群众问题.劳动 者流动就业,涉 及到全国各个地 区.如果让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自
员常驻办事机构, 参与争议调解仲裁活动. 五, 为什么要规定仲裁员的聘前培训? 答, 因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是项准司法性工作, 不仅 要求仲裁员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 ,还 需要他们熟悉掌握 劳动人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 政策.为了保证新聘任 的仲裁员能更好地胜任工作, �组织规则� 规定要对仲裁 员进行聘前培训.具体是: 担任地( 市) , 县( 区) 仲裁委员会 仲 裁员的, 参加 省(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 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 行政 部门组织的仲裁员聘前培训 .担任省( 自 治区, 直辖 市) 仲裁 委员会仲裁员和副省级 城市仲裁委员 会仲裁员 的, 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的聘前培训. 六, � 组织规则� 对仲裁庭制度进行了完善, 主要增加 了哪些规定? 答: 对于仲裁庭, �组织规则� 通过分类的办法作了规 定. 其中, 对十人以上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或重大疑难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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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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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宣传问答(一)
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
行办法>从何时开始实施?
答:12月22日,国务院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
法>(国办发〔〕66号文),从 1月1日起实行。
二、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有何重大意义?
答: 一是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
<暂行办法>实现了参保人员”不论你在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解决了参保人员因就业地的变换和间断性就业而丧失养老保险权益的问题,从根本上维护
了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切身利益。
二是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暂行办法>
进一步打破了地区分割、城乡分割的壁垒,这对于提高劳
动者参保缴费的积极性,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使更多的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必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这
也是向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
体系、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目标迈出的坚实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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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有利于促进城乡统筹和推动工业化、城镇化发展。
农民工是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的重点群体。
农民工在城镇之间流动就业参保缴费的,或间断性就业的,只要达到规定条件,也享受同城镇企业职工一样的养老保险待遇,对于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有着极其深远的影响。
三、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条
件有哪些?
答: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能够申请
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二)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三)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四)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
不满 ,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四、办理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如何转移资金?
答: 按照新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规定,跨省转移
养老保险关系时,除了要转移个人缴纳的全部本息之外,还要转移一部分单位缴费。
具体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