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组织关系管理规定
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的相关规定

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的相关规定1、党员组织关系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
《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申请入党的人一经批准入党,接收其入党的组织就把其编入党的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从此就确定了他的组织关系。
2、党员组织关系的转移党员因工作调动、升学、就业、参军以及其他原因,需要从一个单位或地区到另一个单位或地区,或外出学习、工作时间较长(6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应按规定转移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3、高校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的办法一般有以下几种转移办法:①已经落实工作(学习)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②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③挂靠父母单位党组织;④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⑤已与江西省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签订一年及一年以上择业代理协议的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可转入中心。
4、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改办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政治身份的证明,必须加强对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避免在这项工作中出现差错。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开出后,由于特殊情况确实无法接转的,要在有效期内及时与所在单位党组织联系,办理改办手续。
5、对应转移但长期不转移组织关系情况的处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一经开出,必须在有效期内办理接转相关手续。
不按期转移组织关系是组织观念淡薄、组织纪律性不强的表现,是违反党章的行为,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
对于那些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导致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过期的,应给予严肃的批评和教育。
其中超过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要按照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
6、对党员丢失组织关系介绍信情况的处理如无特殊原因,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必须由党员自己携带,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关于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的规定

中共湖南科技大学委员会组织部关于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的规定转接党员组织关系是党员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党员不按期转移组织关系是组织观念淡薄的表现,也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
为严格全校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工作,使之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组通字[1994]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字[2004]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党员因毕业、调动工作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部),均应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包括校内异动)。
党员外出学习、工作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均应开具党员证明信;超过六个月,且地点比较固定的,均应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二、研究生、本专科毕业生党员的组织关系转递,由各学院党委(党总支部)在其派遣单位确定后,指派专人在学生离校前、规定的时间内,填写好《毕业生党员党组织关系转移登记表》,集中到校党委组织部统一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由校党委组织部将介绍信交各学院党委(党总支部),毕业生党员到所在学院党委(党总支部)领取自己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或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凡超过规定期限六个月且与学校党组织无任何联系的党员,将根据有关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
三、毕业生党员毕业后留校且在原教学院工作或学习的,应及时到本学院党委(党总支部)报到,学院党委(党总支部)应及时将其安排到新的党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留在学校其他单位工作或学习的,由本人从工作或学习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部)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将组织关系转移到校党委组织部,持校党委组织部开具的介绍信到新的单位报到。
四、党员在校内跨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部)变更工作或学习单位时,应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关于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规定

关于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规定认真做好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是加强党员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和重要措施,也是增强党员的党性和组织观念,加强党员教育和管理的一项经常性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我校实际,现作出如下规定:一、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党员因工作调动、毕业就业、学习进修以及其他原因离开原单位,经党组织同意应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转移正式组织关系需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以下简称介绍信),转移临时组织关系需开具“党员证明信”(以下简称证明信)。
二、党委组织部是具体负责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职能部门,其他单位和部门,一律不得对外接转或自行接受党员组织关系。
三、党员因离退休、工作调整、毕业留校(读研)等原因变更校内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隶属关系的,需持原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开具的介绍信,到党委组织部将组织关系转至接受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四、在党总支范围内变更党支部隶属关系的党员,其组织关系的转移由党总支掌握,不使用介绍信,但应及时报告党委组织部,以便变更党员数据管理库内的相关内容。
五、正式调出本校或外出时间超过6个月的教职工党员,应在其办理离校手续时,持所在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开具的介绍信,到党委组织部按照有关规定转出党员组织关系。
六、党员临时外出开会、实习、工作、进修、考察等,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可直接到党委组织部开具证明信,作为外出参加组织生活的凭证,其组织关系不转移,仍在原党支部交纳党费,享有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和义务。
七、学生党员毕业时,对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党员,应将其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
对在落实工作单位过程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保存在县级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党员,应将其组织关系转到所在人事(劳动)部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党组织。
对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如无特殊原因,其组织关系原则上转移到其父母居住地党组织。
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办法

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办法为切实加强党员管理,做好党组织关系的转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党员临时外出到另一单位去工作学习,时间在六个月以内的,应持“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即临时组织关系),证明党员身份,其组织关系没有转移,仍在原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和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党员因工作单位发生变化、外出学习或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应持“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组织关系。
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后,其隶属关系随即发生变化,党员应在转入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和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短期外出(六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没有固定地点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可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外出所在地或单位的党组织参加党的生活,交纳党费,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流动党员活动证》由基层党委负责发放。
接收流动党员的党组织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外来党员,应于验证后及时接收并将其编入党支部、党小组,同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四、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组织关系转递的原则。
离退休干部的组织关系一般保留在原单位,可单独组建离退休(联合)党支部。
就地安置的退休工人和退职干部、工人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一般应转到居住地区街道(或村)党组织。
易地安置的离退休、退职干部、工人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应转移到接受安置地区街道、乡(镇)或村党组织。
离退休干部、工人党员因看病、探望子女和亲属,外出时间超过六个月以上的,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应给他们开具党员证明信,所到单位或地区的党组织应接收并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干部、工人党员离休、退休、退职后,又受聘到另一单位工作,如果时间在半年以上,应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新的工作单位党组织。
五、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中的党员。
对已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应及时将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
党员在落实工作单位过程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等暂保存在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这些机构的党组织如具备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可以接收这部分党员的组织关系,并根据不同情况,组织这些党员过组织生活。
关于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

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是党员管理的重要内容,及时办理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的一项经常性的基础工作。
根据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作如下规定:一、日常组织关系接转程序(一)由我校转至校外单位、由我校转至常州市外单位() 校党委组织部开具中共常州市委组织部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中共常州市委组织部授权代开),开至可在全国范围内直接相互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以下简称全国直转党组织,名单附后);() 党员本人应在有效期内持中共常州市委组织部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全国直转党组织办理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由我校转至常州市内单位() 校党委组织部直接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开至可在常州市范围内直接相互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以下简称常州市直转党组织,名单附后);() 党员本人应在有效期内持我校党委组织部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常州市直转党组织办理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二)由校外单位转入我校、由常州市外的单位转入我校() 党员先从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将本人组织关系转至全国直转党组织;() 由全国直转党组织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至中共常州市委组织部;() 党员本人在有效期内持开至中共常州市委组织部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我校党委组织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校党委组织部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入我校院级(机关)党委、党工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院级(机关)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入所属党支部。
、由常州市内单位转入我校() 党员先从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将本人组织关系转至常州市直转党组织;() 党员本人应在有效期内持由常州市直转党组织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我校党委组织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校党委组织部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入我校院级(机关)党委、党工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院级(机关)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入所属党支部。
党员组织关系转接规定

滨海街道党工委党员组织关系转接规定一、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党员组织关系转接(1)凡党员所去单位已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党组织;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其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党组织,也可以转移到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或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2)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且外出时间较长的党员,可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由原所在地党组织在他们中建立党组织并进行管理,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协调办理;也可以由原所在地党组织委托索取地方或单位党组织管理,原所在党组织协助管理。
(3)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党员,流向比较集中的,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与其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做好衔接工作,为他们集体办理党员组织关系移交手续;流向分散的原所在单位党组织也要主动向党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提供情况,帮助党员及时落实组织关系。
党员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原则上不能拒绝接受。
暂时不具备接受条件的,上级党组织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积极为这些党组织创造条件,并对其接受外来党员提出具体时间等要求。
二、离退休或退职党员组织关系转接(1)离退休干部的组织关系一般保留在原单位,可单独组建党支部。
(2)就地安置的退休工人和退职干部、工人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一般应转到居住地区(街道、乡镇)党组织。
(3)易地安置的离退休、退职干部、工人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应转移到接受安置地区街道、乡(镇)或村党组织。
(4)离退休干部、工人党员因看病、探望子女和亲属,外出时间超过六个月以上的,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应给他们开具党员证明信,所到单位或地区的党组织应接收并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5)干部、工人党员离休、退休、退职后,又受聘到另一单位工作,如果时间在半年以上,应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新的工作单位党组织。
(6)对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纳入社区管理的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应当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社区所在的街道党组织,并将其纳入所居住地的社区党组织进行管理,社区党组织接收有困难的,上级党组织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积极为这些党组织创造条件,并对其接受外来党员提出具体时间等要求。
《党员组织关系管理规定[大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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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组织关系管理规定[大全5篇]》第一篇:党员组织关系管理规定长沙理工大学党员组织关系管理规定为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xx]10号)、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党员组织关系管理1、党员因工作调动、学习毕业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党组织,均应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党员外出时间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的,应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外出时间六个月以上的,应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2、由外省单位转入我校学习或工作的党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省级党委各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处)等在全国范围内可以直接相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见附件1)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介绍信的抬头称呼为“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在有效期内到校党委组织部,由校党委组织部代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入手续。
3、由省内单位转入我校学习或工作的党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含县级)单位党委组织部门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介绍信的抬头称呼为“长沙理工大学党委组织部”),在有效期内到校党委组织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入手续。
4、教职工党员组织关系转入,由党员本人持有效介绍信到校党委组织部办理,各二级党组织应根据校党委组织部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将新党员及时编入党支部,吸收其参加组织生活。
5、学生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必须先对入党材料进行审查,合格的方能接收组织关系。
(1)新生报到时,各学院党委要负责审查新生党员的入党材料,包括:入党志愿书、积极分子考察材料、入党申请书、父母亲的政审材料、党校培训材料、自传等。
(2)对存在发展材料不齐全、发展手续不完备等情况的新生党员材料,应及时报校党委组织部。
各学院党委按照学校党委组织部意见处理审查后的材料。
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管理规定

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管理规定1目的为了加强党员管理,规范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制定本规定。
2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的管理工作。
3 术语和定义无4 职责4.1 人事处(党委组织部)(以下简称人事处)4.1.1 是公司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归口管理部门;4.1.2 负责按照地方党委党组织关系转移程序,办党组织关系转移。
4.2 所属各单位人事(组织)部门负责本单位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管理。
5 管理内容5.1 遵循原则党员工作调动必须同时转移正式党员组织关系。
5.2 公司所属单位之间调转党组织关系5.2.1 公司内部调转的党员,党员组织关系由调出单位人事(组织)部门直接开到调入单位人事(组织)部门。
5.2.2 转出程序5.2.2.1 党员所在党支部开具党员证明信,写明正式或预备党员、党费缴纳日期等。
5.2.2.2 由本人交到本单位人事(组织)部门。
5.2.2.3 人事(组织)部门依据调出党员所持党支部证明信,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介绍信应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党员姓名、正式或预备党员、转出单位、转入单位、党费收缴情况、介绍信有效期限、编号等。
5.2.3 转入程序5.2.3.1 调入单位人事(组织)部门收到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开介绍信到其具体工作的党支部。
5.2.3.2 将调入党员情况输入本单位党员数据库。
5.2.3.3 党支部收到人事(组织)部门开据的调入党员介绍信,将其编入相应的党小组,并向其介绍本支部的情况。
5.2.3.4 建立党员登记。
5.3 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公司5.3.1 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公司,由公司人事处负责对外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5.3.2 转出程序5.3.2.1 由党员所在党支部开据党员证明,写明正式或预备党员、党费缴纳日期等。
由本人交到本单位人事(组织)部门转换介绍信。
5.3.2.2 本单位人事(组织)部门依据调出党员所持党支部证明信,开据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党员姓名、正式或预备党员、转出单位、转入单位、党费收缴情况、介绍信有效期限、编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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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组织关系管理规定长沙理工大学党员组织关系管理规定为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党员组织关系管理1、党员因工作调动、学习毕业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党组织,均应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党员外出时间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的,应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外出时间六个月以上的,应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2、由外省单位转入我校学习或工作的党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省级党委各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处)等在全国范围内可以直接相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见附件1)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介绍信的抬头称呼为“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在有效期内到校党委组织部,由校党委组织部代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入手续。
3、由省内单位转入我校学习或工作的党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含县级)单位党委组织部门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介绍信的抬头称呼为“长沙理工大学党委组织部”),在有效期内到校党委组织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入手续。
4、教职工党员组织关系转入,由党员本人持有效介绍信到校党委组织部办理,各二级党组织应根据校党委组织部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将新党员及时编入党支部,吸收其参加组织生活。
5、学生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必须先对入党材料进行审查,合格的方能接收组织关系。
(1)新生报到时,各学院党委要负责审查新生党员的入党材料,包括:入党志愿书、积极分子考察材料、入党申请书、父母亲的政审材料、党校培训材料、自传等。
(2)对存在发展材料不齐全、发展手续不完备等情况的新生党员材料,应及时报校党委组织部。
各学院党委按照学校党委组织部意见处理审查后的材料。
<1> 对于异地(不在其所读中学)培养发展的;发展主体不具备吸收预备党员资格的;培养期不足一年、突击发展的,均不承认其党员资格,入党发展材料作废。
<2> 缺少入党申请书的,需查明原因,若本人确实没有写过申请书被发展入党的,不承认其党员资格,入党发展材料作废。
<3> 本人没有参加吸收其为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或志愿书上基层党委审批意见栏没有填写的,不承认其党员资格,入党发展材料作为积极分子材料备案。
<4> 入党时本人年龄不满18周岁的,原则上不承认其党员资格,入党发展材料作为积极分子材料备案。
<5> 志愿书的填写存在空缺、涂改和错填等问题的,要查明原因,根据实际情况,甄别处理。
<6> 入党材料中缺少直系亲属政审材料的,由所在党组织比照我校党员发展的有关程序负责函调,本人应积极配合,函调确有困难的,二级党组织应审查其人事档案并给出政审意见。
<7> 入党材料中缺少自传、思想汇报的,本人必须在一个月内补写。
(3)入党材料审查通过者,由各二级党组织用Excel格式填写《学生党员组织关系转入登记表》(见附件2,按省内、省外分别填制),加盖公章后连同电子文档及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报校党委组织部统一办理;审查未通过者,组织部不接转组织关系的,各学院党委不得将其编入支部,并按学校党委组织部意见处理其组织关系。
6、教职工党员组织关系需转出学校的,由党员本人持学校二级党组织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介绍信的抬头称呼为“校党委组织部”),到校党委组织部办理。
转移至省内的,持校党委组织部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新的党组织报到;转移至省外的,持校党委组织部代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新的党组织报到。
7、教职工党员办理离退休手续时,必须将本人的党员组织关系从二级党组织转移到校党委组织部,再持校党委组织部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离退休工作处党委报到。
异地安置的离退休教职工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至安置地党组织。
8、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的转出应与学生毕业离校手续一并办理,并同时转出。
各二级党组织应于每年5月28日前,统一将毕业生党员的组织关系转移到校党委组织部。
转移的方式是:用Excel 格式填写《学生党员组织关系转出登记表》(见附件3,按省内、省外分别填制),加盖公章后连同电子文档及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报校党委组织部,校党委组织部统一办好有关手续后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返回,由各二级党组织分发到毕业生党员手中。
9、毕业生党员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出手续时,接收单位已经确定的,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往接收单位党组织;接收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或其居住地党组织,也可以转移到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或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接收单位尚未落实的,可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其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
10、学生党员毕业后仍留在原二级学院工作或学习的,应及时向本单位党组织报到,二级党组织应及时将其编入新的党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留在学校其他二级单位工作或学习的,应由原二级党组织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至校党委组织部,再由本人持校党委组织部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新的二级党组织办理转入手续(教职工党员在校内工作单位发生变化时,按照此办理)。
11、毕业生党员因特殊原因,其党员组织关系需保留在学校的,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党组织审核同意,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查备案,其党员组织关系可暂时保留在原二级党组织,保留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校期间,要按有关规定缴纳党费,经常与所属党组织保持联系,一旦落实单位,须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是预备党员的,应定期向所属党组织递交思想汇报,按转正时间提前十五天向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
12、保留在学校的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需转出学校的,参照上述第六条办理。
其中,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时间跨年度的,二级党组织应在其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上注明“往届毕业生”;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时间没有跨年度的,视为应届毕业生。
13、毕业生党员因改派等原因需改变组织关系转移去向的,应在有效期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改变组织关系去向的原因,经原所在的二级党组织审核同意后,到校党委组织部退回原介绍信,重新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14、党员应妥善保管好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对于确属不慎丢失需要补办的,应在上次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开具之日起3个月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以及原所在二级党组织的证明,经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予以重新办理,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
超过3个月提出补办申请但无正当理由的,校党委组织部将不予办理。
15、党员应强化组织纪律观念,要按期、按规定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无正当理由超过有效期的,校党委组织部不予办理接转手续。
无正当理由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党组织应进行批评教育,限期办理。
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要按照《党章》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6、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时,要明确填写相关的内容,党费交纳时间栏不得填写“见证”字样,毕业生党员转出党员组织关系时,党费统一交纳至当年6月份。
二、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管理1、流动党员的确定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就业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其组织关系所在单位党组织活动的党员。
本规定所称的流动党员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组织关系留在学校的毕业生党员。
(2)长期(半年以上)异地居住、受聘到校外单位工作或外出的离退休和内退党员。
(3)出国(境)的党员。
(4)因学习进修、合作研究、临时就业等原因进入我校的党员。
2、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管理(1)党员外出时间在3至6个月,有固定地点的,应持党员证明信到所去单位党组织过组织生活;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应将组织关系转至所去单位党组织,组织关系难以落实或无固定地点的党员,应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并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外出地相应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
(2)离退休流动党员,被原单位返聘的,其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离退休工作处党委;异地安置的,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安置地党组织;对异地居住、受聘到校外单位工作或外出务工经商的离退休党员,根据时间长短按上述规定管理。
(3)内退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由原单位管理;发生流动时, 根据时间长短按上述规定管理。
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组织关系按退休党员管理。
(4)因公出国(境)的党员,组织关系一律保留在原所在单位党组织。
需要证明党员身份时,可开具党员证明信。
(5)因私出国(境)党员组织关系按以下办法管理:<1>出国(境)前应向组织关系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要求保留党籍的申请,并递交有关境外邀请信或入学通知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经所在党支部初审后,填写《党员因私出国(境)保留党籍审批表》报院党委审批,组织部备案。
若因特殊原因来不及办理手续的,出境后6个月内,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补办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所在单位党组织可以予以补办。
<2>党员因私出国(境)保留党籍的期限从出境之日算起。
因私出国(境)的党员,一般应按期返回。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续的,由本人向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延长保留党籍期限的申请,经二级党组织批准后,方可延续。
<3>出国(境)定居的党员,出境后即停止党籍,由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核实并填写《党员出国(境)定居停止党籍审批表》,经校党委审批后,随同本人档案一起由人事处封存,需动用其档案时,人事处应及时与组织部沟通,做好相关问题的处理。
(4)凡需要流动的党员,应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3、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1)各级党组织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应当做到:<1>凡没有转来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没有出具党员证明信或没有持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组织不得承认其党员身份和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2>各二级党组织要教育督促党员按照规定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如实填写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建立起转移组织关系党员基本情况登记制度。
<3>党支部要保持与外出党员和外出党员所去单位党组织的联系,及时了解其外出期间的表现;待党员返回后要及时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的有关内容。
<4>二级党组织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外来党员,验证后及时接收并编入党支部,并按规定做好与其他党员一样的教育管理工作和收缴党费,同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2)流动党员必须做到:<1>因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离开原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报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