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私募投资基金关联交易制度

私募投资基金关联交易制度一、引言随着我国私募投资基金行业的迅速发展,关联交易已成为私募投资基金运作过程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关联交易是指私募基金与其管理人、投资顾问、基金托管人、基金承销人等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活动。
在关联交易中,存在股权占用、关联方借款、非市场定价等风险,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受损,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建立健全的关联交易制度对于私募投资基金行业的稳健发展至关重要。
二、关联交易的概念和特点关联交易是指私募基金与其关联方进行的交易活动,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基金投资顾问、基金托管人、基金承销人等。
关联交易具有以下特点:1. 相互依存性:关联方之间存在一定的经济依存关系,容易形成互相倚赖的关系;2. 控制关系:一个单位对另一个单位拥有实际控制权或者实际重大影响权;3. 非公开交易:关联交易一般不符合公开、公正、公平的交易原则。
三、关联交易制度的必要性关联交易制度的建立旨在规范和监督关联交易的行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加强私募投资基金行业的风险管理和合规经营。
关联交易制度的建立对于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具有重要的意义:1.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通过规范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关联交易对基金资产的侵害,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2. 促进市场公平:防止因关联交易而产生的信息不对称,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3. 规范行业秩序:建立健全的关联交易制度有助于规范私募基金行业的经营行为,提高行业透明度和合规性。
四、私募投资基金关联交易制度的构建1. 制定明确的交易原则:规定关联交易应当基于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确保与非关联交易一致的交易条件和价格;2. 建立关联交易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机构或委员会负责审核和监督关联交易,保障关联交易活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3. 设定合理的交易限额和披露要求:规定关联交易的交易限额,并要求及时、充分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披露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4. 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监督: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关联交易的审计监督,防范关联交易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风险隔离、防范利益冲突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模版

xx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风险隔离、防范利益冲突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xx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隔离及内部控制机制,防范敏感信息在公司内、外部的不当流动,避免公司与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母公司”)、公司与客户之间以及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业务开展、组织结构、内部控制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敏感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投资业务发生的重大交易信息、公司投资目标企业的相关保密信息等。
第三条公司应当切实防范公司与母公司,特别是公司与母公司投资银行部门,公司与客户、客户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当公司利益与客户利益发生重大冲突时,公司应当优先考虑客户的合法权益;当公司不同客户之间发生重大利益冲突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审慎处理。
对于难以避免的利益冲突,公司应当及时向客户披露有关信息和风险。
公司应当通过公司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披露直接投资业务利益冲突防范的制度安排,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建立信息隔离机制,提供信息隔离及控制所必需的运行环境,保障其有效实施并对信息隔离及控制措施的有效性负责。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信息隔离及控制措施的有效性负责。
第六条公司合规、风控人员负责组织制定信息隔离及控制的相关制度和具体实施细则,对信息隔离的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限制、监测及管理。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七条公司应当完善业务隔离、物理隔离、人员隔离、信息系统隔离、资金与账户隔离等内部控制措施,上述措施是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的基本要求。
第八条业务隔离公司业务部门不得从事与本部门业务有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活动。
公司从事投资业务需同母公司投资银行业务严格分离。
第九条物理隔离公司应当有独立的办公场所。
第十条人员隔离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应当专职,不得在母公司担任可能导致冲突的职责,不得在母公司领取报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相互独立,不得同时承担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职责。
基金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模板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金关联交易行为,维护基金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所有基金产品。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基金管理人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四条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
二、关联方和关联关系的认定第五条关联方包括以下类型:(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基金管理人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二)直接或间接控制基金管理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五)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关联方。
第六条关联关系认定标准:(一)控制关系:直接或间接持有基金管理人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二)共同控制关系: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重大影响关系:对基金管理人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四)其他关联关系: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关联关系。
三、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第七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如下:(一)关联交易事项提交给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二)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基金管理人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三)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第八条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关联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二)关联交易定价依据及合理性;(三)关联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四)关联交易对公司未来发展的潜在影响。
五、关联交易的风险控制第九条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关联交易风险控制机制,确保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
私募基金关于关联交易的认定

私募基金关于关联交易的认定
私募基金关于关联交易的认定主要参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
根据这些规定,关联交易是指私募基金与其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配售对象的法定代表人及以下与私募基金和其营业管理活动重大相关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的交易、借款和其他经济活动。
私募基金应当对关联交易进行认定,并在基金合同、基金募集文件或其他相关文件中进行相应的披露,确保投资者的知情权。
同时,私募基金在关联交易中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相关交易价格合理,并通过制定明确的审批程序和监控措施进行风险控制。
具体的关联交易认定标准主要包括:
1. 股权关系:私募基金与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例如共同持有股权、存在控制关系等。
2. 利益关系:私募基金与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存在共同的利益关系,例如利润分成、利益互动等。
3. 控制关系:私募基金对投资对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具有实质性决策权或控制权,例如人事安排、财务决策等。
4. 同一实际控制人:私募基金与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存在同一实际控制人的关系。
私募基金应当运用上述标准综合判断,认定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并根据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对于因关联交易可能造成的利益冲突,私募基金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例如设立独立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加强内部风控制度等,以保护投资者权益。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细则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细则一、前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上市公司等股份公司草根融资的重要途径。
同时,投资管理公司是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基金的管理、运作和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在基金的管理过程中,存在基金管理公司与基金本身、基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主要投资者之间的交易,称为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如果管理不当,极易损害投资人利益,增加基金运营风险,破坏基金规范运行秩序。
为此,制定本细则,以规范和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关联交易。
二、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关联交易的有关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关联方参与基金投资、采购、转让、寻找合作伙伴或者并购;关联方向基金提供管理咨询、投资咨询等服务,以及关联方与基金、基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主要投资者之间的其他交易等。
三、关联交易基础1. 关联交易的定义关联交易是指有因果关系或者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企业、自然人之间的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资金调拨、资产划转、债权债务往来、技术许可等各类财务往来、业务联系、经营合作和人事关系等。
关联交易行为可以通过直接交易、协议交易、隐含交易、委托交易等多种方式进行。
2. 关联交易的范畴本细则所称的“关联方”包括管理公司股东、高管人员、实际控制人、实际受益人及其关联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管理公司股权的投资者、基金投资人以及其他对管理公司经营具有重大干预或者影响的自然人或法人组织等。
本细则所称的“基金方”包括基金本身、基金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关联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控股股东、主要投资人等。
关联方与基金方之间的交易行为皆为关联交易,应当受到本细则的管理。
四、关联交易的原则1. 自由竞争原则关联交易应当符合实际、完整、公允的价值原则,并遵循自由竞争市场原则,合理确定价格合同。
在合规和公平的前提下,关联方与基金方之间的交易应当依据市场价格和合理利益分享原则,避免任何不当得利,确保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基金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基金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一、基金关联交易概述基金关联交易是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或者基金的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行为。
基金作为公众集中投资的工具,具有较强的公众利益属性,其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和透明度对维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基金投资运营安全、公开透明有着重要意义。
基金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投资顾问等。
基金关联交易主要包括资产管理业务、证券交易业务和其他业务活动等方面。
基金关联交易可能涉及到信息不对称、资源占用、内幕交易等问题,因此,必须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基金关联交易的监管和风险控制。
二、立案依据《基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事基金托管、基金销售等业务的各相关单位和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基金合同的规定,从事或者参与关联交易。
”“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销售机构改革有关规定”的第十四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投资顾问、基金经纪机构的关联交易不得违反诚信、公平、公正、法律法规或者本规定底线的要求。
”《基金法》要求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或者参与关联交易,这就要求基金管理人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对基金关联交易进行严格监管。
三、基金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一)机制建设1.建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建立风险管控和内部审计制度,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确保风险控制的有效实施。
2.建立专门的关联交易监管团队,对关联交易进行全面监管。
(二)规范管理1.基金关联交易应当遵循“真实、公允、公正、诚信”的原则。
2.确定关联交易的确定权限,明确基金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对关联交易进行全程监管。
3.基金关联交易应当严格遵循市场化的定价原则。
4.建立事前审批和事后监控机制,对关联交易项目进行核查。
5.制定关联交易管理规定和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各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
(三)信息披露1.加强基金关联交易的信息公开,及时对基金关联交易进行披露。
2.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公开、透明披露。
私募交易管理制度
私募交易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私募基金的交易活动,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私募交易管理制度。
二、交易管理组织架构1. 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交易管理部门,专门负责私募基金的交易安排和执行。
2. 交易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交易执行团队,负责具体交易操作和监督。
3. 交易管理部门应当和合规风控部门、投研部门、财务部门等部门保持密切沟通和协调。
三、交易参与主体及权限1. 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私募基金的投资决策主体,负责确定交易策略和执行交易,并需制定明确的投资标准。
2. 交易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基金经理等高层管理层报告交易情况,征求意见和指导。
3. 交易部门负责具体的交易决策和操作,执行交易委托。
四、交易管理流程1. 交易管理部门应当制定详细的交易管理流程,明确各环节的责任分工和执行步骤,包括交易决策、交易执行、交易监督等。
2.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交易决策委员会,对重大交易进行审议和决策。
3. 交易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交易管理流程,根据市场情况和基金投资标准,对交易进行科学合理的安排和调整。
五、交易操作规范1. 交易管理部门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实施合规的交易操作。
2. 交易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充分的风险控制措施,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和合理。
3. 交易管理部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避免利益冲突和市场操纵。
六、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1.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包括组织结构、人员配备、交易规范、信息披露等。
2. 交易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岗位,负责监控和评估交易风险。
3.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对交易管理和风险控制进行自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七、信息披露和准确记录1.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地披露交易情况和相关信息。
2. 交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准确完整的交易记录和档案,保存相关凭证和文件,便于监管部门查验和审计。
私募基金管理人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行为的公允性,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本制度中,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附属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公司的附属公司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或者按照股权比例、《公司章程》或经营协议,公司能够对其生产经营实施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以外的法人;(三)由本制度第四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以外的法人;(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法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与公司具有关联关系的法人。
公司与第三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三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第四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四条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三)第三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与公司具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一)根据与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三条或者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三条或者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私募基金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私募基金公司)
1. 前言
私募基金公司由于其特殊的组织形式和交易模式,往往存在目
前没有得到明确规范的关联交易行为问题。
本文就如何建立并实施
适合私募基金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探讨。
2. 定义和界定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指公司本身或其子公司、关联方与公司之间进行的交易。
关联方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和与公司有直接或间
接控制关系的单位等。
关联交易不仅包括财务交易,也包括其他交易,如管理层服务协议等。
3. 关联交易监管现状及其目的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关联交易主要受到《公司法》《证券法》《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监管。
监管的目的在于保证关联交易
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公允性,防范关联交易对其他公司利益的侵害。
4. 私募基金公司关联交易风险控制
私募基金公司在设立和实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时,应当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
- 设立客观公正的审批程序,规定关联交易的审批流程;
- 加强信息披露,要求披露关联交易的条件和标准;
- 加强内部审核,对关联交易进行严格的财务、业务和法律审核;
- 编制关联交易公允性报告,防范关联交易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导致其他投资人利益受损;
- 管理关联方利益冲突,防范存在利益冲突的关联交易;
- 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不合规的关联交易行为。
5. 结论
私募基金公司作为一种新型的组织形式,其关联交易行为需要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规范其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
并维护其他投资人利益。
建立适合私募基金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应当成为私募基金公司管理的重要内容。
私募基金管理人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人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四)提供或接受借款;五)提供或接受担保;六)租赁或出租资产;七)进行资产转让或收购;八)进行股权转让或股票交易;九)其他可能对公司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第九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公平原则,即交易应当以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格进行;二)公正原则,即交易应当遵循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公开透明的原则;三)公开原则,即交易应当及时披露,向公司股东、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等公开。
第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明确关联交易的程序和要求,制定关联交易审批流程,规定关联交易的披露和公告要求,建立关联交易信息管理制度,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章关联交易审批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对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应当经过以下程序审批:一)关联交易申请人提出关联交易申请;二)公司相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形成初步意见;三)公司关联交易审批委员会审议,形成审批意见;四)公司董事会审议,形成决议;五)公司监事会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关联交易审批委员会,负责审议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审批意见应当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后生效。
第五章关联交易披露和公告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关联交易的情况,披露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公开透明。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关联交易信息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的信息进行管理和保存,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关联交易风险的控制和管理。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如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行业准则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行业准则为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本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公司的投资者创办的公司;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法人;
(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 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公司的投资者;
(二)公司的董事长;
(三)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及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六条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人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七条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关联交易
第八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销售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购买或销售产品、商品;
(三)提供或提供劳务;
(四)委托或受托购买、销售;
(五)代理;
(六)租赁;
(七)提供财务资助(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八)担保;
(九)管理方面的合同;
(十)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一)许可协议;
(十二)赠与;
(十三)债务重组;
(十四)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十五)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
事项。
第九条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应回避表决;
(四)在投委会对事项进行表决时,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
(五)公司投委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
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财务顾问。
第十条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利益输送方式干预公司的投资,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第十一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十二条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决策
第十三条公司与关联方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协议或作
出其他安排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投委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1.交易对方;
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
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
任职的;
3.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4.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5.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制度第五
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6.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
到影响的人士。
(四)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1.交易对方;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5.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
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6.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
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四条公司投委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股东出席即可举行,投委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股东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出席投委会的非关联股东人数不足4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投委会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出席投委会会议过半数股东通过决议决定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并决定其是否回避。
第十七条投委会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第十八条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出席股东会议的过半数股东通过决议决定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并决定其是否回避,该决议为终局决定。
第二十条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向任何个人提供借款。
第二十一条公司为不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投委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金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的关联交易由投委会批准。
前款交易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十三条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