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远程医学教育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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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

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

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正文:---------------------------------------------------------------------------------------------------------------------------------------------------- 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根据高等医学教育规律和我国卫生事业发展对卫生人力的需要以及行业人才准入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举办高等医学教育提出以下意见:一、各类高等学校(办学机构)增设医学类[指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藏医学、蒙医学、维吾尔医学、针灸推拿学及预防医学等,现阶段包括麻醉学、医学影像学(五年制)、医学检验(五年制、授医学学士)等,下同]本、专科专业,报教育部,教育部征求卫生部同意后审批;增设相关医学类[指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及辅助医疗类、医学技术类,下同]、药学类本、专科专业须根据各地区相关专业人才需求,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征求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批准,本科专业报教育部备案。

教育部将适时对专业目录进行调整。

二、根据今年3月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医药管理局共同颁发的《关于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的若干意见》规定:职业技术学院和非医药卫生类高等专科学校原则上不得举办医学类专业。

因特殊情况确需举办的,应由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向教育部提出申请,教育部将会同卫生部派专家组对申办学校相应专业的办学条件、实习条件和师资情况进行评估。

具备条件且确实需要的由教育部批准后方可招生。

三、自2002年10月31日起,停止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的远程教育(广播电视教育、函授教育、网络教育等)、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学校举办医学类专业学历教育。

成人高等教育举办的医学类专业、相关医学类专业、药学类专业的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和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举办的相关医学类专业、药学类专业的学历教育,只能招收已取得卫生类执业资格的人员,停止招收非在职人员。

卫生部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卫生部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卫生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提高医疗卫生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医疗卫生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在职医疗卫生人员,包括医师、护士、药剂师、检验师、技师等。

第三条卫生部继续教育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注重提高医疗卫生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二)坚持分类指导,针对不同专业、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的医疗卫生人员实施有针对性的继续教育;(三)坚持需求导向,紧密结合医疗卫生行业发展需求,提高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四)坚持终身学习,鼓励医疗卫生人员树立终身学习理念,不断提升自身能力。

第二章继续教育内容第四条卫生部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一)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二)基础医学和临床医学知识更新;(三)医疗卫生新技术、新方法、新理念的学习;(四)公共卫生和健康管理知识培训;(五)医学人文、医学心理学、医学伦理学等跨学科知识学习;(六)外语、计算机等应用技能培训。

第三章继续教育形式第五条卫生部继续教育形式包括:(一)学术会议、培训班、研讨班等集中培训;(二)远程教育、网络学习等自主学习;(三)学术交流、考察学习等实践培训;(四)临床带教、导师指导等个性化培养。

第四章继续教育实施第六条卫生部建立健全继续教育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继续教育中的职责。

第七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继续教育计划,明确继续教育内容、形式、时间等。

第八条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参加继续教育,每年累计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规定的学分。

第九条医疗卫生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免收培训费;(二)优先参加各类学术活动;(三)优先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四)优先推荐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

第十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继续教育档案,记录医疗卫生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

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教育部•【公布日期】2008.08.24•【文号】卫科教发[2008]49号•【施行日期】2008.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教育正文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卫科教发[2008]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教育局,有关部属单位,有关学术团体: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围绕卫生工作重点和队伍建设的需要,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求真务实,开拓进取,取得了显著成效,已经成为增强医疗卫生机构核心竞争力和提高卫生技术人员能力素质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在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促进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健康发展,针对当前继续医学教育的需求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不断提高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发展继续医学教育事业,完善教育制度,健全教育体系作为加强卫生人力资源开发、提高医疗卫生工作水平、实现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措施和根本保证。

要把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开展情况、规划目标的完成情况纳入干部考核和单位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切实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把开展继续医学教育作为提高单位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把促进全员学习、建设学习型单位作为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要落实管理职能部门和负责人,完善相关制度措施,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改进管理方法和手段,不断增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自觉性;要制订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切实落实继续医学教育经费,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扩大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覆盖面,提高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的学分达标率。

卫生部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人事部文件卫科教发[2000]477号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事厅(局),解放军总后卫生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事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人事局,部直属单位,有关高等院校,有关学术团体:1991年卫生部颁布的《继续医学教育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对我国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

目前,我国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已基本建立,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已在全国普遍开展,并取得了显著成绩。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卫生改革的不断深入,《规定》的一些内容已经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的全行业管理,使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更好地适应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在《规定》的基础上,由卫生部、人事部共同制定了《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生部人事部二00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抄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部机关各司局卫生部办公厅二OOO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印发校对:敬蜀青附件: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适应社会主义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国家对卫生技术人员实行继续医学教育制度。

依据《教育法、《执业医师法》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应适应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教育。

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继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或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

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形式和途径的探讨

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形式和途径的探讨

71.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形式和途径的探讨河北省医学情报研究所(050021)魏津平∗曲艺石家庄市东马路卫生院(050011)管淑琴基层卫生技术服务是我国近年卫生工作的重点和热点,如何为最基层、最广大的人民群众服好务,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基于医学专业理论和技能半衰期较短的特点,同时为了贯彻落实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于继续医学教育(Continuing Medicial Education,CME)的政策和要求,本文就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CME的内容、形式和途径进行分析和讨论,以期对于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CME学习以及基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于CME进行管理提供借鉴和参考。

1 CME的内容CME是我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终身教育,指卫生技术人员毕业后的专业教育,是对在职卫生技术人员进行技能、方法的更新,知识的补充、拓宽和提高实践能力的一种追加教育.是一个较高层次、全方位的教育工程,是加强人才培训,促进人才成长行之有效的措施.在实际运行时应针对不同层次人才的特点,因势利导,分类施教。

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由于环境地理条件、经济发达程度、教育资源途径、信息渠道来源和知识需求层次的不同, CME内容也不同。

针对不同的CME对象,确定合理的、可行的学分结构,保证各层次的CME不断深入开展,是使CME 成为基层卫生服务水平不断提高的关键。

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以及河北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规定完成的学分是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聘任的必备条件.是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身的医学教育,其内容的包含十分丰富,以下分别介绍。

1.1专业性内容:学习本专业的最新知识,包括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

1.2 相关专业内容:由于科学技术的高度发达,每一学科的分支日益精细,一方面有利于培养专家型人才,同时又可能造成知识面的局限,故有必要进行本专业之外,而又与本专业密切相关知识的学习。

湖北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三、)

湖北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三、)

湖北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第1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我省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素质和临床工作能力,适应医学模式转变和卫生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是继医学学历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身教育。

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时刻追踪国内外医学科技发展的最新动态,不断学习现代医学科技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全省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临床工作能力,促进我省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为全省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并受聘担任初级(参加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初级人员按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规定进行)、中级、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均须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中、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含硕士生、博士生)、由省外调入或部队转业到我省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自报到的当年起纳入我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

第五条 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和规范化培训是卫生技术人员应第五条 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和规范化培训是卫生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和规范化培训期间享受在岗人员同等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六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学分包括I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省、市(州)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得的最低学分数不得低于25分,所获I、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得的最低学分数不得低于20分,所获I、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乡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完成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最低学分数不得低于10分(不区分I、Ⅱ类学分)。

卫生部关于扩大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试点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扩大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试点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扩大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试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7.01•【文号】•【施行日期】1991.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关于扩大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试点的通知(1991年7月1日)为了加强我国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的素质,促进我国卫生事业的发展,经研究决定:扩大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试点,希望更多的省、市、自治区按照卫生部制定的《继续医学教育暂行规定》的精神和要求开展继续医学教育试点工作。

现将《继续医学教育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根据《规定》的要求,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研究在你省(市、自治区)试行的可行性,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与方案。

此项工作可先在临床学科内进行,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到其他专业。

决定参加试点工作的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请于1991年10月底以前报卫生部教育司,以便对《规定》的试行情况进行了解和总结。

附:继续医学教育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的素质,促进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开展,逐步建立起连贯性医学教育的完整体系和制度,以适应社会主义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技术为主的一种终身性的医学教育。

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专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医德医风,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跟上医学科学的发展。

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毕业后通过规范或非规范的专业培训,正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各类卫生技术人员。

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既是广大卫生技术人员应享的权利,又是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

各医疗卫生单位、高等医学院校和医学学术团体应将开展继续医学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鼓励、监督和组织卫生技术人员积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从制度上予以保证。

卫生部关于印发发展全科医学教育的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发展全科医学教育的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发展全科医学教育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1.31•【文号】卫科教发[2000]第34号•【施行日期】2000.01.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发展全科医学教育的意见的通知(卫科教发〔2000〕第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部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加快发展全科医学教育,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社区卫生服务队伍,现将《关于发展全科医学教育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卫生部二000年一月三十一日附件:关于发展全科医学教育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做出了“加快发展全科医学,培养全科医生”的重要决策。

为了实现《决定》所确定的战略任务,加快发展全科医学教育,建设一支以全科医师为骨干的高素质的社区卫生服务队伍,保证社区卫生服务深入、健康、持续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提高对发展全科医学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全科医学是以人为中心,以维护和促进健康为目标,向个人、家庭与社区提供连续、综合、便捷的基本卫生服务的新型医学学科。

在我国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新时期,发展全科医学教育,培养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全科医师等有关专业卫生技术和管理人员,是改革卫生服务体系,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需要;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需要;是建立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需要;是改革医学教育,适应卫生工作发展的需要。

新时期卫生工作的改革与发展,需要建立一支立足于社区,为广大居民提供基本卫生服务的卫生技术队伍,承担起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将预防保健措施落实到社区、家庭和个人。

全科医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能应用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开展融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为一体的卫生技术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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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远程医学教育的意见
发文单位:卫生部
文号:卫科教发[2000]474号
发布日期:2000-12-29
执行日期:2000-12-29
为适应我国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满足人民群众对高水平卫生服务的需求,须利用多种方法和手段建立终生教育体制,以不断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的素质和技术水平。

远程医学教育是采用先进信息技术,使广大在职卫生技术人员不受时间、地点限制获得知识的一种全新教育手段,是我国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促进远程医学教育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国务院公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远程医学教育的对象和内容
远程医学教育的服务对象以在职卫生技术人员为主。

教学内容主要包括经审核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毕业后医学教育、岗位培训、乡村医生教育和全科医师培训等教学项目或课程。

二、远程医学教育的组织管理
远程医学教育实行行业管理。

由国家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实施。

卫生部负责远程医学教育制度的建立和管理,远程医学教育规划的制定,远程医学教育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负责对开展远程医学教育的卫星网络、计算机网站的资格进行审批和管理。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统筹规划下应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远程医学教育规划、实施细则,协调、督导和检查远程医学教育工作。

负责审批和管理当地开展远程医学教育的教学站。

三、远程医学教育网络的建设
卫生部利用卫星通信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多媒体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构成的教育网络对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远程医学教育。

网络建设采取“政府支持,企业经营,资金自筹,有偿服务,多方参与”的原则,充分利用和发挥现有各种教育资源的优势,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立覆盖全国的远程医学教育教学网络。

四、远程医学教育的教学管理
国家级和省级远程医学教育教学站,在相应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监督下,在上级远程医学教育教学站的指导下,进行教学活动的组织和管理。

具有一定学术水平、教学水平、教学管理和教学条件的单位应向相应的远程医学教育教学站申报教学项目或课程,经审批后方可开展教学活动。

参加远程医学教育的在职卫生技术人员须按有关规定报名参加学习,通过考核或考试后,由教学主办单位商教学站对获得的学习成绩授予相应学分或颁发证书,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认可。

五、远程医学教育的教学评估
为保证远程医学教育的教学质量和规范发展,将对远程医学教育进行科学的评估和考核。

卫生部负责组织制定远程医学教育评估指标体系,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对其所属的远程医学教育教学站、网站的工作和教学质量进行评估。

通过评估,表彰先进,发现问题,制定措施,改进工作,不断完善远程医学教育制度。

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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