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中山市供水价格调整和改革的通知
中山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中山市城市供水管理方法全文根据国家《城市供水条例》和《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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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开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立用水,根据国家《城市供水条例》和《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自来水公司(厂)以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城市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立提供用水。
第三条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供水管理工作,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必须遵守本方法。
第四条中山市建立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和城市规划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及保护工作。
第五条城市供水应当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的原那么,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资源,实行方案用水、节约用水。
第六条市建委应当根据城市开展需要,制定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市建委应当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划定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设立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区标志。
第八条在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区内,严格执行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工业“三废”排放标准》及其他有关规定。
严禁建立污染水源设施和排放污染水体的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废渣及其他可能污染水质的行为。
对已污染城市供水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应限期治理或迁出。
对造成损失的,应负有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城市供水工程的建立,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开展规划及其年度建立方案进行。
第十条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当,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标准。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当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
中山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山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落实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制度,加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切实保障住宅二次供水水质,保障居民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移交、维护和运行管理。
住宅市政直接供水的管理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维护公共供水安全、保护二次供水设施的义务,不得损坏、侵占或擅自停用、改动、拆除二次供水设施。
第四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的水质检测和统一管理,参与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专项验收等工作,相关单位应予配合。
第五条新建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并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新建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应征求属地供水企业的意见,作为施工图审查机构审图的参考,属地供水企业应予配合并及时提供意见。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应重新进行审核确认。
第七条新建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由建设单位按审查合格的图纸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第八条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部门及属地供水企业进行专项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可以统一移交给属地供水企业管理、维护。
第九条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范围包括入户表前与二次供水相关的全部设施、竣工验收资料以及相关产品的有效证件等。
第十条本细则实施前已开工但尚未竣工验收的住宅,其二次供水设施由建设单位按相关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自行整改、建设,整改、建设方案应征求属地供水企业的意见。
施工和验收按本办法第七、八条执行。
第十一条已投入使用的住宅,按照业主自愿的原则,由业主委员会(或物管企业)按照约定程序征求所有二次供水业主的意见,其二次供水设施需移交给属地供水企业维护和管理的,供水企业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和检测。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山市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2000)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山市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200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15•【字号】中府[2000]72号•【施行日期】2000.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山市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府[2000]72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市人民政府决定,对1997年9月5日颁发的《中山市收费管理规定》(中府[1997]85号)的有关条款作如下修改:一、第七条修改为“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在一定时期内汇集并公开全市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逐步完善两证、一票、一卡制度,并实行调费咨询听证制度。
收费单位必须设立收费公示牌或价目表,悬挂在本单位办公场所(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场地的醒目位置。
收费公示牌和价目表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监制,内容应包括收费名称、收费依据、计价单位、等级或规格、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项目,并注明收费责任人及投诉电话。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市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乱收费行为,对收费公开进行社会监督,新闻传媒单位有权对收费公开进行舆论监督”。
二、增加一条作第八条“对收费公示牌、价目表实行动态管理。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发生变更调整的,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应及时在收费公示牌或价目表上更改调整。
对取消的收费项目和调整的收费标准,要严格按批准文件规定的时间执行,不得拖延或提前执行。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如需变更调整的,应及时在收费公示牌或价目表上更改调整。
”三、增加一条作第九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居民或村民收取或代收的各项费用必须实行收费公开,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收费管理,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有关价目表中的主要内容进行核实,确保收费的合法性。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21•【字号】中府[2010]20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10〕20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现将《中山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中山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的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的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城市供水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及《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下称“二次供水”)是指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后,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再给用户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形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水箱、贮水池、水泵或无负压加压设备、供水泵房、电机、气压罐、电控装置、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供水管道、阀门等设施。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实行二次供水以及对二次供水实行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各镇政府、区办事处按属地管理原则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对辖区内二次供水实施监督管理。
市物价、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二次供水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新建建筑工程项目需要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
第六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快推进全市“供水一盘棋”工作意见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快推进全市“供水一盘棋”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06•【字号】中府办[2005]54号•【施行日期】2005.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快推进全市“供水一盘棋”工作意见的通知(中府办〔2005〕54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市“供水一盘棋”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快推进全市“供水一盘棋”的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六日关于加快推进全市“供水一盘棋” 工作的意见市政府:为进一步推进区域供水进程,全面提高安全供水的保障能力,现就加快推进全市“供水一盘棋”工作,提出意见如下:一、推进全市“供水一盘棋”的工作思路(一)总体目标。
以“统一建设实现统一规划”为手段,通过对全市供水设施资产的有效整合,推进城乡区域供水一体化进程,实现“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投资多元化及经营市场化”,争取2008年年底前全面完成“供水一盘棋”工作,保障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和谐发展。
逐步改变我市供水行业条块分割、投资主体复杂的现状,把全市的供水设施和资产整合成一个规模较大的供水企业,加快推进我市供水行业的市场化进程,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市政公用行业市场体系。
(二)工作思路。
坚持政府推动,综合运用行政及经济手段,以合理价格为基础,兼顾各相关主体的利益,整合全市供水设施资产,并进行股份制改造。
具体操作是全市各供水企业将其拥有的供水设施资产产权转让给市供水有限公司,由市供水有限公司对全市供水设施资产进行整合,并在相关镇区设立二级负责人制的供水分公司进行经营管理,然后适时地引入战略投资者,推进投资多元化及经营市场化。
(三)基本原则。
1、以资产现状为依据进行评估的原则。
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现有全市的供水设施进行资产评估。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03•【字号】中府〔2015〕101号•【施行日期】2015.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15〕101号现将《中山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5年11月3日中山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充分运用价格手段调控市场,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根据《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市政府依法征集,用于平抑、调节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价格异常波动,稳定市场价格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局是价格调节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政策制定、计划安排、征收使用和监督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安排、绩效监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代征、代缴、退库;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政府主要通过向社会征收的方式,筹集价格调节基金。
市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项目和标准如下:(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按汽车每人200元,摩托车每人30元标准计征;(二)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对机动车检测站按汽车每辆10元,摩托车每辆5元标准计征;(三)生猪屠宰加工服务,对生猪屠宰企业按生猪屠宰数量(乳猪除外)每头2元标准计征;(四)市政府批准征收的其他项目。
关于实施中山市供水价格调整和改革的通知

关于实施中山市供水价格调整和改革的通知中价〔2011〕30号市供水有限公司、各镇区供水企业: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充分发挥价格调节水资源供需的杠杆作用,并为逐步实现全市“供水一盘棋”和用水“同网同价”目标,我局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提出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和国家、省有关价格管理和水价改革的精神,按照法定程序制定了《中山市供水价格调整和改革方案》,并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1年3月1日用水起,对我市供水价格进行调整和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供水价格调整和改革具体方案为促进我市供水企业的良性发展和增强用水户节约用水的意识,通过调升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并理顺供水价格,促进合理用水、节约用水、减少城市污水排放、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并为逐步推进我市用水同城同网同价,对我市供水价格进行调整和改革。
(一)供水价格改革的方案1、整合供水价格。
以“保护水资源、合理补偿成本、先易后难”的原则,逐步将我市供水价格整合为三大价区:市供水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直供水的中心城区和相关镇、市供水有限公司趸售转供水的镇区、联营或独资备有自来水生产厂的镇区。
2、简化供水价格分类。
根据《广东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二条:“城市供水实行分类水价。
各地应以综合平均水价为标准,缩小各类用水价差,不得将水价分类复杂化”的相关规定,将我市现行六大类、12小项的供水价格分类合并为四大类:一是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居民、学校和集体宿舍用水;二是非居民生活用水,包括行政事业的环卫、绿化及机团、医疗的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的商业、服务业和建筑业用水;三是特种行业用水;四是趸售用水。
(二)供水价格调整的方案由于水资源费调整等因素对供水企业影响较大,根据省水利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做好我省水资费征收工作的通知》的要求。
为消除调升水资源费对供水行业的影响,调升我市供水价格,鉴于本次供水价格调整幅度较大,充分考虑到用户的承受能力,为缓解供水价格上调对用水户的影响程度,供水价格的调整采用小步快跑的原则分步实施。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中府〔2009〕138号文件有关规定的通知-中府办〔2015〕11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中府〔2009〕138号文件有关规定的通知
正文:
----------------------------------------------------------------------------------------------------------------------------------------------------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中府〔2009〕138号文件有关规定的通知
中府办〔2015〕11号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我市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和管理,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实际,经研究,现对《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中府〔2009〕138号,下称中府〔2009〕138号文)涉及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内容的部分条款调整如下:
一、中府〔2009〕138号文附件1《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程分类目录表》,其中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的第一类工程的评标方法由最低投标价法、第二类工程的评标方法由综合评估法—A,统一调整为:第一类和第二类工程的评标方式,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A、综合评估法—B三种评标办法中自行选择。
二、中府〔2009〕138号文附件1《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程分类目录表》,其中堤防
工程发包中介预算价在1000万元以上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B,调整为:堤防工程发包中介预算价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B,发包中介预算价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D。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18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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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中山市供水价格调整和改革的通知
中价〔2011〕30号
点击:247次| 发布时间:2011-04-02 | 来源:中山物价信息网
市供水有限公司、各镇区供水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充分发挥价格调节水资源供需的杠杆作用,并为逐步实现全市“供水一盘棋”和用水“同网同价”目标,我局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提出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和国家、省有关价格管理和水价改革的精神,按照法定程序制定了《中山市供水价格调整和改革方案》,并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1年3月1日用水起,对我市供水价格进行调整和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水价格调整和改革具体方案
为促进我市供水企业的良性发展和增强用水户节约用水的意识,通过调升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并理顺供水价格,促进合理用水、节约用水、减少城市污水排放、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并为逐步推进我市用水同城同网同价,对我市供水价格进行调整和改革。
(一)供水价格改革的方案
1、整合供水价格。
以“保护水资源、合理补偿成本、先易后难”的原则,逐步将我市供水价格整合为三大价区:市供水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直供水的中心城区和相关镇、市供水有限公司趸售转供水的镇区、联营或独资备有自来水生产厂的镇区。
2、简化供水价格分类。
根据《广东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二条:“城市供水实行分类水价。
各地应以综合平均水价为标准,缩小各类用水价差,不得将水价分类复杂化”的相关规定,将我市现行六大类、12小项的供水价格分类合并为四大类:一是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居民、学校和集体宿舍用水;二是非居民生活用水,包括行政事业的环卫、绿化及机团、医疗的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的商业、服务业和建筑业用水;三是特种行业用水;四是趸售用水。
(二)供水价格调整的方案
由于水资源费调整等因素对供水企业影响较大,根据省水利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做好我省水资费征收工作的通知》的要求。
为消除调升水资源费对供水行业的影响,调升我市供水价格,鉴于本次供水价格调整幅度较大,充分考虑到用户的承受能力,为缓解供水价格上调对用水户的影响程度,供水价格的调整采用小步快跑的原则分步实施。
具体如下:
1、居民(含学校及集体宿舍)生活用水价格暂缓调整。
鉴于目前预期物价通胀的压力,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持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的精神,对我市居民(含学校及集体宿舍)的生活用水价格暂不调整,将选择适当时机再进行适度的调整。
2、统一调整和整合市供水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直供水的中心城区和东升镇、古镇镇、东凤镇、三乡镇、神湾镇、板芙镇、港口镇的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行业用水、趸售水的供水价格。
(1)非居民供水价格统一整合调整为1.80元/立方米,分三步实施。
详见下表:
4、自备水厂且独立法人的镇区供水公司的供水价格在原综合平均水价基础上调升0.10元/立方米。
5、对调价后确实存在经营困难的个别供水企业,我局将选择适当时机另行考虑调整其售水价格。
(三)实施办法
1、市供水有限公司供水价格的调整按以上具体方案执行;
2、自备水厂和趸售用水镇区供水价格的调整,由各镇区供水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上述调整
方案幅度内,按照供水价格改革后的水价分类,制定本镇的具体分类水价,经当地镇政府加具意见后报我
局审批。
(四)实施时间
1、市供水有限公司供水价格调整和改革:按分类水价的调整幅度分步实施,第一步:从2011年3
月1日用水起实施;第二步:从2011年9月1日用水起实施;第三步:从2012年7月1日用水起实施。
2、其他各镇区供水企业供水价格调整和改革具体执行时间,我局将按上述要求另行发文。
二、增加对低收入群体水费的减免额度
考虑低收入群众承受能力,将低收入群体(60岁以上的独身或无子女老人、低保户等)的减免定量水费由
每户每月4立方米增加至6立方米。
三、做好供水价格调整和改革的宣传工作
为确保价格调整和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请各供水企业做好价格调整和改革的宣传引导工作,通过各种形
式加大宣传解释力度,同时要提高服务质量,并在实施供水价格调整和改革后遇到情况及问题应及时向我
局反映。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污水处理费(元/立方米)
注:1、污水排水量按实际用水量的90%计算;2、委托供水企业在收水费时一并代收;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免征城市污水处理费:(1)自备有污水处理设施,经处理的污水达到国家有关排放标准且直接排入江河、湖泊,不使用市政排水设施及已按规定缴交污水排污费的企业和个人;(2)大、中、小学校(不含教职员工生活用水、校办企业和非学历职业学校),公立医疗机构、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3)家庭平均收入低于中山市政府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困难户;(4)、市政公共绿化用水;(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免征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