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情况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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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县简介

毕节市2011年底全市辖2区7县,255个乡、镇、办事处,135个社区(居民委员会),3603个村民委员会。

金沙,位于贵州省西北部,毕节市东部,东邻遵义,南毗贵阳,北接成渝,地处黔中经济区、成渝经济圈、泛珠三角经济圈,是贵州省经济强县、中国西部百强县、中国最具投资潜力特色示范县之一。全县总面积2528平方公里,辖26个乡镇、244个村(社区),有汉、苗、彝等15个民族,总人口67万。(2010年未,毕节地区总人口833.89万人),GDP在毕节市仅次于七星关区,财政收入位列全市第一。金沙县是西部百强县。是贵州省首批建设的20个经济强县之一。

2012年,全县实现生产总值130.15亿元,同比增长17.6%;完成财政总收入41.92亿元,同比增长38.94%;地方财政收入25.36亿元,同比增长53.7%;税收收入27.77亿元,同比增长27.91%;公共财政预算收入21.96亿元,同比增长38.76%;固定资产投资178.72亿元,同比增长56.6%;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57.43亿元,同比增长34.37%;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125.15亿,同比增长51.11%;金融机构存款余额80亿元,同比增长13.17%;金融机构贷款余额48. 39亿元,同比增长6.17%;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800元,同比增长21.29%;农民人均纯收入5720元,同比增长16.5%。

2013年1-6月,全县实现生产总值71.45亿元,同比增长16%;完成财政总收入28.25亿元,同比增长22.98%;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895元,同比增长15.67%;农村居民人均期内现金收入3308元,同比增长13.5%。

毕节市、县经济状况

综合

初步核算,2012年全市生产总值为877.96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15.3%。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为160.07亿元,比上年增长8.6%;第二产业增加值为405.97亿元,比上年增长17.1%,其中工业增加值348.06亿元,比上年增长16.4%;第三产业增加值为311.92亿元,比上年增长16.0%。产业结构比为18.23:46.24:35.53。按常住人口计算,人均生产总值为13461元。

表1 毕节市2012年分县生产总值(万元)

注:本表中大方和黔西的数据不含百管委。

表2 毕节市2012年分县生产总值增长速度(%)

注:本表中大方和黔西的数据不含百管委。

表4 2012年金沙县金融机构信贷收支情况单位:万元

表5 2012年金沙县社会保险情况单位:人

表6 分县粮食产量(万吨)

工业

2012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500万元口径)实现总产值681.11亿元,比上年增加154.20亿元,工业增加值259.10亿元,同比增长21.3%;产销衔接状况比较好,实现销售产值653.00亿元,产销率达95.87%。

表7 500万元以上规模工业增加值(万元)

表8 500万元以上规模工业主要产品产量

注:2012年全社会原煤产量为5490万吨。

全市规模以上工业(2000万元口径)实现总产值产值539.12亿元,比上年增加103.70亿元,规模工业增加值206.69亿元,同比增长16.8%。

表9 2000万元以上规模工业增加值(万元)

固定资产投资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300.5亿元,同比增长58.4%。5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为1199.6亿元,同比增长77.4%, 其中基本建设投资942.6亿元,同比增长88.5%,更新改造投资114.7亿元,同比增长25.9%,房地产投资122.4亿元,同比增长52.1%。

在5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中:煤矿完成163.86亿元,同比下降14.3%;交通完成186.44亿元,同比增长75.9%;电力完成52.75亿元,同比下降18.0%;城市基础施设建设完成272.35亿元,同比增长208.5%。

表10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亿元)

表11 分县(区)城镇化率(%)

注:本表中大方和黔西的数据含百管委。

表12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表(元)

表13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情况表(元)

投资政策:

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和省、地政策之外,还有收费优惠、政府奖励

凡在我县投资(住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煤炭开采及洗选项目除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享受优惠奖励。

(一)新上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二)农业产业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三)三产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四)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

第八条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旅游项目,自营业之日起,三年内由地区、县(市、区)两级财政各按其所缴纳营业税、所得税形成的地区和地区以下地方财力留成部分的30%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的发展。

第十八条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项目(包括农产品加工企业),在获得工业用地的同时,其项目所需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可以占项目用地面积的10%。

第二十一条在地区和各县(市、区)工业园区内的新建、扩建项目优先保证用地计划指标。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4公顷以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4公顷以上不足10公顷的,由地区行署审批。土地出让金可以按宗地地价的80%确定,但不得低于该地块所在地工业用地最低价。土地出让金一次性交纳有困难的,可采取分期或分年交纳,缴清后即可办理土地证书。对在工业园区内投资的项目,使用经批准的国有土地,地方政府可以采取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方式供地,土地作价部分及其收益作为国家股本金注入企业,其所产生的收益自企业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全额返还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二十二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地区投资重点的企业,投产后三年内可用所享受的财政扶持资金交纳土地出让金,若未达到全额土地出让金额度时,企业缴清不足部分后,国土资源部门给予办理土地使用证。

第三十四条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世界500强、全国500强企业在我区投资新办项目可按“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原则研究确定优惠政策,并组织专门班子为其协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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