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在毕节市黔西县凹水河水库淹没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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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在六盘水市水城县赵家河水库淹没区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在六盘水市水城县赵家河水库淹没区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在六盘水市水城县赵家河水库淹没区及工程建设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黔府办函[2016]127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5.31
【实施日期】2016.05.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在六盘水市水城县赵家河水库淹没区及工程建设区新增
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知
(黔府办函〔2016〕127号)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水城县人民政府:
赵家河水库工程是为解决水城县部分地区农田灌溉、人畜饮水及工业供水而建的中型水库。

水库正常蓄水位1590米,总库容2625万立方米。

水库淹没区和工程建设区移民安置涉及水城县化乐镇。

为确保水库淹没区及工程建设区实物指标的准确性,减少国家和移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
例》(国务院令第471号)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禁止在赵家河水库淹没区及工程建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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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在黔南自治州三都自治县鸭寨水库淹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在黔南自治州三都自治县鸭寨水库淹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在黔南自治州三都自治县鸭寨水库淹没区及工程建设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库水坝管理
【发文字号】黔府办函[2016]136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6.16
【实施日期】2016.06.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在黔南自治州三都自治县鸭寨水库淹没区及工程建设区
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知
(黔府办函〔2016〕136号)
黔南自治州人民政府,三都自治县人民政府:
鸭寨水库工程是为解决三都自治县部分地区农田灌溉、人畜饮水及工业供水而建的中型水库。

水库正常蓄水位611.5米,总库容1835.5万立方米。

水库淹没区和工程建设区移民安置涉及三都自治县大河镇岩江村、中江村。

为确保水库淹没区及工程建设区实物指标的准确性,减少国家和移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禁止在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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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在纳雍县金珠水库淹没区及工程建设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在纳雍县金珠水库淹没区及工程建设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在纳雍县金珠水库淹没区及工程建设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6.13•【字号】黔府办函〔2017〕96号•【施行日期】2017.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在纳雍县金珠水库淹没区及工程建设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知黔府办函〔2017〕96号毕节市人民政府,纳雍县人民政府:金珠水库是为解决纳雍县城区供水、农田灌溉及人畜饮水而建设的中型水库,正常蓄水位1595米,总库容1100万立方米。

水库淹没区及工程建设区移民安置涉及昆寨苗族彝族白族乡。

为确保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和损失,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471号令)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禁止在金珠水库淹没区及工程建设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水库淹没区及工程建设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金珠水库工程建设,为工程的顺利建设搞好服务,特别是要向移民群众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引导干部群众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关系,顾全大局,为水库淹没区及工程建设区搬迁及移民安置创造良好条件。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金珠水库淹没区及工程建设区新增任何建设项目和其他实物指标。

实物指标调查的数量、种类要以设计单位和地方政府共同调查认可的数据为准,此后新增内容不予认可和补偿。

三、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并按照建设管理程序经过省和各级相关部门批准的在建工程作如下处理:(一)1595米回水范围以下全部受淹的工程立即停建;(二)1595米回水范围以下部分受淹,但不至于丧失工程主要功能和工程效益部分受损失的工程是否停建,请当地人民政府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有关工程项目名单报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由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商省有关部门和设计单位研究确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在安顺市普定县夹山水库淹没区及工程建设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在安顺市普定县夹山水库淹没区及工程建设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在安顺市普定县夹山水库淹没区及工程建设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9.04•【字号】黔府办函〔2020〕54号•【施行日期】2020.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在安顺市普定县夹山水库淹没区及工程建设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54号安顺市、毕节市人民政府,普定县、织金县人民政府:安顺市普定县夹山水库是全国《水利改革发展“十三五”规划》中的中型水库,工程任务为供水、灌溉。

现阶段初拟正常蓄水位1218米,总库容1430万立方米。

水库淹没区及工程建设区移民安置涉及安顺市普定县鸡场坡镇和毕节市织金县白泥镇。

为确保工程移民安置工作顺利进行,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和损失,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禁止在普定县夹山水库淹没区及工程建设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水库淹没区及工程建设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夹山水库工程建设,为工程顺利建设搞好服务,特别是要向移民群众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引导干部群众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关系,顾全大局,为水库淹没区及工程建设区搬迁及移民安置创造良好条件。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夹山水库淹没区及工程建设区新增任何建设项目和其他实物指标。

实物指标调查数量、种类要以设计单位和地方政府共同调查认可的数据为准,此后新增内容不予认可和补偿。

三、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并按照建设管理程序经省和各级相关部门批准的在建工程作如下处理:(一)1218米回水范围以下全部受淹的工程立即停建;(二)1218米回水范围以下部分受淹,但不至于丧失工程主要功能和工程效益部分受损失的工程是否停建,请当地人民政府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有关工程项目名单报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生态移民局,由省生态移民局商省有关部门和设计单位研究确定。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禁止在威宁自治县清河水库淹没区及工程建设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禁止在威宁自治县清河水库淹没区及工程建设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禁止在威宁自治县清河水库淹没区及工程建设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14•【字号】毕府办函〔2018〕104号•【施行日期】2018.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禁止在威宁自治县清河水库淹没区及工程建设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知威宁自治县、赫章县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水务局、水库和生态移民局:规划建设的清河水库位于威宁自治县盐仓镇兴发村境内,正常蓄水位2339.00米,总库容103.0万立方米,工程规模为小(1)型,主要供水区、水库淹没区和工程建设区涉及威宁自治县盐仓镇、板底乡和赫章县双坪乡。

为确保水库工程淹没区及工程建设区实物调查的准确性,减少国家和库区居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毕府办通〔2012〕185号)及有关规定,现就禁止在水库淹没区及工程建设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威宁自治县、赫章县及市直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水库工程建设,为工程顺利推进做好服务工作。

要向涉及征地和移民的群众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引导干部群众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顾全大局,为水库淹没区和工程建设区搬迁及移民安置创造良好条件。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水库淹没区和工程建设区内新增建设项目和其它实物。

正在建设的项目和其它实物,应立即停止建设。

实物调查的数量、种类要以设计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调查认可的数据为准,此后新增建设的项目和其它实物一律不予认可和补偿。

对违反规定新增建设的项目和新增实物,将依法予以拆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建设单位或个人自行负责。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并按建设管理程序经批准的在建工程作如下处理。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在毕节市箐口水库工程淹没区及工程建设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在毕节市箐口水库工程淹没区及工程建设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在毕节市箐口水库工程淹没区及工程建设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3.23•【字号】黔府办函〔2015〕27号•【施行日期】2015.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在毕节市箐口水库工程淹没区及工程建设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知黔府办函〔2015〕27号毕节市人民政府,大方县人民政府:毕节市箐口水库是为毕节—大方新城区提供生产生活用水、区域农田灌溉及城乡人畜饮水的主要供水项目。

水库正常蓄水位1412米,总库容1581万立方米。

水库淹没区和工程建设区移民安置涉及大方县响水乡。

为确保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和损失,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471号令)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禁止在毕节市箐口水库工程淹没区及工程建设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水库淹没区和工程建设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毕节市箐口水库工程建设,为工程顺利建设搞好服务,特别是要向移民群众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引导干部群众正确处理好眼前和长远利益的关系,为水库淹没区、工程建设区搬迁及移民安置创造良好条件。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毕节市箐口水库工程淹没区及工程建设区新增建设项目和其他实物指标。

实物指标调查的数量、种类要以设计单位和地方政府共同调查认可的数据为准,此后新增建设项目和其他实物指标不予认可和补偿。

三、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并按照建设管理程序经过省和各级相关部门批准的在建工程作如下处理:(一)1412米回水范围以下全部受淹的工程立即停建;(二)1412米回水范围以下部分受淹,但不至于丧失工程主要功能和工程效益部分受损失的工程是否停建,请毕节市人民政府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有关工程报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由省水利厅商省有关部门和设计单位研究确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在六枝特区河头上水库淹没区及工程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在六枝特区河头上水库淹没区及工程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在六枝特区河头上水库淹没区及工程占地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口计划管理
【发文字号】黔府办函[2014]40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4.04
【实施日期】2014.04.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在六枝特区河头上水库淹没区及工程占地区新增建设项
目和迁入人口的通知
(黔府办函〔2014〕40号)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六枝特区人民政府:
六枝特区河头上水库是为解决工业园区用水而建设的中型水库,属贵州省“三位一体”规划的骨干水源工程建设项目。

水库正常蓄水位1254米,总库容1602万立方米,水库淹没区及工程占地区移民安置涉及六枝特区岩脚镇。

为确保水库淹没区及工程占地区实物指标的准确性,减少国家和移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禁止在河头上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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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在石阡县河下屯水库淹没区及工程建设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在石阡县河下屯水库淹没区及工程建设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在石阡县河下屯水库淹没区及工程建设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6.28•【字号】黔府办函〔2019〕87号•【施行日期】2019.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在石阡县河下屯水库淹没区及工程建设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知黔府办函〔2019〕87号铜仁市人民政府,石阡县、思南县人民政府:石阡县河下屯水库主要任务是城镇供水和农田灌溉,现阶段初拟正常蓄水位741米,总库容12061万立方米。

水库淹没区及工程建设区移民安置工作涉及石阡县白沙镇和思南县瓮溪镇。

为确保工程移民安置工作顺利进行,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和损失,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679号令)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禁止在石阡县河下屯水库淹没区及工程建设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水库淹没区及工程建设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石阡县河下屯水库工程建设,为工程顺利建设搞好服务,特别是要向移民群众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引导干部群众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关系,顾全大局,为水库淹没区及工程建设区搬迁和移民安置创造良好条件。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石阡县河下屯水库淹没区及工程建设区新增任何建设项目和其他实物指标。

实物指标调查数量、种类要以设计单位和地方政府共同调查认可的数据为准,此后新增内容不予认可和补偿。

三、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并按照建设管理程序经省和各级相关部门批准的在建工程作如下处理:(一)741米回水范围以下全部受淹的工程立即停建;(二)741米回水范围以下部分受淹,但不至于丧失工程主要功能和工程效益部分受损失的工程是否停建,请当地人民政府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有关工程项目名单报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生态移民局,由省生态移民局商省有关部门和设计单位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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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在毕节市黔西县凹水河水库淹没区及工程建设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库水坝管理
【发文字号】黔府办函[2016]87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4.21
【实施日期】2016.04.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在毕节市黔西县凹水河水库淹没区及工程建设区新增建
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知
(黔府办函〔2016〕87号)
毕节市人民政府,黔西县人民政府:
凹水河水库工程是为解决毕节市部分地区农田灌溉和人畜饮水而建的中型水库。

水库正常蓄水位1287米,总库容4669万立方米。

水库淹没区和工程建设区移民安置涉及大方县黄泥塘镇在拱村、安坪村,黔西县红林乡六斗村、鱼塘村、红瓦房村。

为确保水库淹没区及工程建设区实物指标的准确性,减少国家和移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禁止在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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