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管理若干规定
公共设施管理规定

公共设施管理规定公共设施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设施的管理,保障公众的利益,提高公共设施的使用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共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道路、桥梁、公园、游乐场、健身设施等。
第三条公共设施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共设施管理的制度和规范,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四条公共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改造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要求,并通过专业机构进行验收。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五条公共设施的建设应当经过规划部门的审批,并按照规划的要求进行施工。
第六条公共设施的建设责任人应当组织专业施工队伍,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并确保施工质量。
第七条公共设施的建设责任人应当在建设过程中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施工人员和周边居民的安全。
第八条公共设施的建设责任人应当及时将建设进度、质量、安全等情况报告相关部门,并配合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三章维护管理第九条公共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共设施的维护制度,明确维护人员的职责和工作内容。
第十条公共设施的维护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巡检、清理、维修等工作,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公共设施的维护工作应当及时处理设施的故障和损坏,并保持设施的清洁和整洁。
第十二条公共设施的维护工作应当进行记录和统计,及时报告相关部门进行评估和改进。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三条公共设施的使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占用、损坏或破坏设施。
第十四条公共设施的使用人应当爱护设施,不得随意涂写、粘贴或污染设施。
第十五条公共设施的使用人应当按照设施的使用规则进行使用,不得进行违规操作或危险行为。
第十六条公共设施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制定临时的使用管理措施,并及时通知公众。
第五章管理监督第十七条公共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对公共设施的管理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及时发布相关情况和措施。
第十八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设施管理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九条公众可以通过书面、电话、网络等方式向公共设施管理机构和监督部门举报公共设施管理中的问题。
公共设施管理规定

公共设施管理规定公共设施管理规定公共设施管理是指各级政府部门对公共设施的规划和管理,包括市政设施管理、供水设施管理、公交设施管理、园林设施管理、环卫设施管理等。
下面为您整理的是公共设施管理规定,希望对您有帮助! 公共设施管理规定一、居民要自觉维护公共设施、设备,确保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二、严禁擅自开启一切公共设施的井盖、电箱门、水表总闸,如因装修或维修需要,必须先征得管理部门的同意,由管理部门派专人开关闸门、井盖。
三、任何人不得随意使用、损坏、拆动小区内的消防设施、设备。
四、任何人不得砍伐、攀折花木、践踏草坪、向绿化地带倾倒污水杂物、焚烧纸屑和物品等。
五、禁止在道路路面、人行道及楼梯平台等公共场所搅拌沙浆、堆放建筑材料和零星杂物。
六、禁止私自接引和改变各类管线设施、设备,严禁私自挖掘道路,如需要时必须报物业管理批准后方能施工。
七、加强对监控系统的管理,禁止非专业人员或非管理人员随意使用,防止损坏系统的正常运行。
无关人员不得调看监控录像。
八、对违反本规定者将依法责令修复,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公共设施管理规定为搞好村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管理,更好地方便村民的工作与生活,特制订本规定:一、村内公共配套设施设备为全体村民共同使用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有或占用,严重违反者递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村内公共配套设施设备分有偿和无偿两类,使用有偿设施时,应按价交费,并自觉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三、要自觉维护公共配套设施内的各种设施,遵循各种设施的使用、操作规程或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破坏,因使用不当而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四、公共场所内只能进行健康、合法的活动,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违法、违纪行为,否则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五、在使用有关公共配套设施时,大家要互相尊重、文明使用、不得推拉、抢争,不得高声喧哗。
六、公共配套设施内要讲究卫生,不得乱丢、乱吐、乱涂、乱划,违者除负责清理、恢复原貌外,还处以一定的罚款。
通化市城区市容环境卫生和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

牌匾、商幌、标语牌、指示牌、广告牌、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损毁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新;到期、废弃的,应当及时拆除。
第十四条 城区中的道路、给排水、供热、燃气、环卫设施、停车场、照明、交通、人防、供电、通讯、园林绿化、防洪、防震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要负责维护,保持完好、整洁,不得擅自利用此类设施设置、悬挂、张贴广告或标语等宣传物。
(一)擅自占用城区桥涵及其附属设施;
(二)损坏、移动城区桥涵附属设施及测量标志;
(三)试车、超车、随意停车;
(四)擅自挖沙取土、施工作业、堆放物料、装置设施或进行经营活动;
(五)其他侵占、损害、盗窃桥涵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对城市防洪设施,禁止下列行为:
包绿化:负责搞好责任区内绿化管理,保护和管理好花草树木和树穴,保持绿化带清洁美观,严禁在树木上乱钉、乱绑、乱挂、乱晒、乱砍,禁止向树根下乱倒油污等腐蚀性脏物。夏季有条件的责任单位要摆放一定数量符合标准的盆花。
包秩序:责任区内不准乱停乱放各种车辆,自行车摆放要整齐有序,机动车严禁占压人行道,门前无违章占道设施。
第二十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密闭性垃圾收集容器、公共厕所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清除废弃物料,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毁或者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迁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涉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许可文件。
第二十五条 从事环境卫生作业,应当遵守作业规范,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公共场所管理规定

公共场所管理规定1. 背景介绍公共场所是指供公众集体活动、交流和娱乐的场所,包括商场、公园、图书馆、游乐场等。
为了保障公众的安全和权益,加强对公共场所的管理是必要的。
本文将介绍公共场所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2. 公共场所的分类根据不同的功能和使用性质,公共场所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类别:•商业类场所:包括商场、超市、餐饮场所、娱乐场所等。
•文化教育类场所:包括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剧场等。
•交通运输类场所:包括机场、车站、地铁站、公交站等。
•社区公共设施:包括公园、游泳馆、体育馆、社区服务中心等。
3. 公共场所管理的原则公共场所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以维护公众的权益和创造良好的环境:•公平原则:公共场所管理应公平、公正地对待各类人群,不歧视任何人。
•安全原则:公共场所管理应确保场所设施的安全性,预防各类意外事故。
•文明原则:公共场所管理应倡导文明行为,维护良好的公共秩序。
•服务原则:公共场所管理应提供贴心、高效的服务,满足公众需求。
•绿色环保原则:公共场所管理应推动环保意识,加强环保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4. 公共场所管理的主要内容4.1 进出管理为了实现对公共场所的有效管理,制定以下进出管理规定:•出入口设置:公共场所应设置合理的出入口,确保人员流动有序。
•身份验证:对进入公共场所的人员进行身份验证,以确保安全。
•安全检查:对进入公共场所的人员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防范违禁品的携带。
4.2 设施维护为了保持公共场所的良好状态,以下是设施维护的相关规定:•设备维修:及时修理公共场所的设备、设施,保证正常运行。
•卫生清洁:定期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清洁,保持整洁的环境。
•绿化养护:对公共场所内的绿化进行定期养护,确保植物的健康生长。
4.3 安全防范为了保障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以下是安全防范的相关规定:•火灾防控:公共场所应设置灭火器材,并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紧急疏散:明确公共场所的紧急疏散通道,并进行演练,增强应急处理能力。
市政公园管理制度细则

市政公园管理制度细则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市政公园管理,保护公园环境,提升市民生活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公园管理范围1.市政公园管理范围包括市内所有公园,其中包括城市公园、社区公园、风景名胜区等。
2.市政公园管理局是负责对市政公园进行全面管理的主管机构。
第三章公园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责1.市政公园管理局设立公园管理处,负责市政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景观维护、环境保护、安全管理等。
2.公园管理处设立不同的岗位,包括园林工程师、绿化工人、安全员等,各岗位具体职责由公园管理处制定。
第四章公园管理规定1.市政公园实行开放制度,市政公园管理局要制定开放时间,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市政公园内不得设置私人独立的经营区域,不得私自变更园林景观。
3.市政公园管理局要加强对公园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公园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4.市政公园内不得乱倒垃圾,应当遵守公共卫生规定,做到自觉扔进垃圾桶。
5.市政公园内不得损坏树木、花草,不得采摘花卉、果实。
6.市政公园内不得随地吐痰、乱扔烟蒂,不得在公共场所随地大小便。
7.市政公园内不得滥捕滥杀动物,不得破坏生态环境。
8.市政公园内不得进行商业广告活动,不得擅自设置广告牌。
9.市政公园内不得进行擅自组织大型文艺演出、庙会活动等,须事先向市政公园管理局申请,并经批准。
第五章公园安全管理1.市政公园管理局要建立公园安全管理制度,对公园安全进行全面监测、排查。
2.市政公园内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进行检查。
3.市政公园内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人员,负责公园内安全管理工作。
4.市政公园内如有安全事故发生,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迅速组织救援。
5.市政公园内禁止吸烟、吸毒、酗酒等违法行为,对于有上述行为的人员,可采取警告、劝离等措施。
第六章公园环境保护1.市政公园管理局要加强对公园环境的保护,定期清理垃圾,修剪花草,维护园林景观。
2.市政公园内禁止乱丢烟蒂、纸屑等垃圾,尤其是塑料袋等易造成环境污染的物品。
公用设施管理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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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及维护管理规范

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及维护管理规范第1章总则 (6)1.1 城市公共设施概述 (6)1.1.1 城市公共设施是指在城市范围内,为满足居民生活、工作及社会活动需求,由或者其他管理主体投资建设,面向公众开放使用的各类设施。
(6)1.1.2 城市公共设施主要包括交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排水、环卫、园林、公共安全、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养老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6)1.2 规范目的与适用范围 (6)1.2.1 本规范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及维护管理,提高公共设施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利益,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6)1.2.2 本规范适用于我国城市范围内公共设施的建设、改造、维护、管理和监督活动。
(6)1.2.3 本规范旨在规范城市公共设施的建设及维护管理行为,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保证公共设施的安全、可靠、高效运行。
(6)1.2.4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及其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在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及维护管理过程中的各项工作。
(6)第2章城市公共设施建设规划 (6)2.1 设施布局规划 (6)2.1.1 布局原则 (6)2.1.2 空间布局 (6)2.1.3 布局模式 (7)2.2 设施规模与标准 (7)2.2.1 规模确定 (7)2.2.2 设施标准 (7)2.2.3 服务水平 (7)2.3 设施选址与用地 (7)2.3.1 选址原则 (7)2.3.2 选址要求 (7)2.3.3 用地规划 (7)2.3.4 用地标准 (7)第3章城市道路与交通设施建设 (7)3.1 道路工程 (7)3.1.1 道路规划与设计 (8)3.1.1.1 道路规划应结合城市地形、地貌、用地性质及交通需求,合理布局,形成高效、安全的路网系统。
(8)3.1.1.2 道路设计应遵循人性化、环保、节能原则,充分考虑行人与非机动车通行需求,保障交通秩序。
(8)3.1.2 道路施工与质量控制 (8)3.1.2.1 道路施工应严格执行相关规范和标准,保证工程质量。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建筑物和公共设施清洁管理规定的通知-成办函〔2016〕15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建筑物和公共设施清洁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建筑物和公共设施清洁管理规定的通知成办函〔2016〕157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城市建筑物和公共设施清洁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0月25日成都市城市建筑物和公共设施清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容貌管理,维护干净、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全面开展清洁城市环境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6〕6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公共设施的清洁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建(构)筑物清洁,是指建(构)筑物外立面及其附属设施的清洗、维护和修缮。
本规定所称的公共设施清洁,是指设置在道路和公共场所的交通、电力、通信、邮政、交通安全、消防、环卫、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等设施的清洗、维护和修缮,确保外表美观,功能完好。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清洁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考核工作。
规划、建设、房产、国土、水务、交通、公安、商务、旅游、经信、教育、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清洁的日常监管、维护工作。
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辖区内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清洁管理的具体工作,组织、指导和督促责任单位定期对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实施清洁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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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保护市政公共设施,加强公共场所的管理,发挥使用效能,更好地为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城内的市城区公共场所和市政公共设施均受本规定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公共场所指:承旭广场、承旭公园、新城区广场、站前广场、步行街、寺庙、四野指挥部旧址等部位。
第四条市政公共设施指:
(一)道路、桥梁、道路护坡石、护栏、路边石、桥涵照明、路灯、公交车停靠站、亭等城市道桥附属设施;
(二)排水泵站、管道、出水口、雨水井、检查井盖、篦子等城市排水设施;
(三)供水管道、检查井、水栓、水表、消防水鹤等城市供水设施;
(四)栅栏、甬路、雕塑、喷泉、花坛、栅架、凉亭、坐椅、灯饰等城市园林设施;
(五)公厕及公厕内部设施、垃圾箱、果皮箱、卫生宣传板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六)供热管网、井盖、阀门、仪表、爬梯、散热器等城市供热设施;
(七)健身器材、走步机、单双杠、秋千、滑梯、上肢、下肢健身器、跷跷板等休闲娱乐器材;
(八)其它市政公共设施。
第五条本规定由市政公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
第六条保持公共场所秩序,保护市政公共设施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或制止盗窃、危害公共场所,损坏市政公共设施的行为。
第七条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学校应当教育本单位职工、在校学生,保持公共场所的秩序,爱护公共设施。
第八条公安部门应当主动协助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和市政公共设施产权单位,保护市政公共设施,接到群众举报盗窃,破坏市政公共设施案件后,应当立即派人前往现场,认真调查处理。
第九条市政公用管理部门及行政执法人员,有权持行政执法证件到物资回收单位和个人的回收场地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第十条对举报、制止盗窃、损坏市政公共设施或破案有功人员,由市政公共设施产权单位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政公用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在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违者责令改正,并处以10元至100元的罚款;对不服从管理的,没收经营的物品,并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严禁机动车入内(特殊车辆除外如:消防车、
急救车等),违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有权滞留其车辆,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步行街严禁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入内(特殊车辆除外,如消防车、急救车、残疾人用车等),违者对非机动车主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对机动车主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不服从管理的人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有权滞留其车辆,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按照《双城市环境卫生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共设施上涂写、张贴广告等,违者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共设施上刻划,违者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公共设施,违者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设施造价二倍至五倍的罚款。
第十八条任何人不得攀爬公共设施。
违者予以批评教育,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公用设施上栓系、悬挂广告、条幅或晾晒物品等,违者责令清除,并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公共设施,违者责令按价赔偿,并按设施造价的一至三倍处以罚款。
第二十一条盗窃公共设施的,责令按价赔偿,并按设施造价的十倍处以罚款,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为偷盗公共设施行为者窝赃的单位和个人,按设施造价五至十倍处以罚款,并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收购市政公共设施的,追缴全部赃物,按设施造价的三倍至五倍处以罚款。
处以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设施造价的一至三倍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交由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直至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城市道路上各类管线的检查井、雨水井缺损未按照规定时间更换或者修复的,处以管线养护、维修责任单位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