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国土资厅发2009年51号)

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国土资厅发2009年51号)
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国土资厅发2009年51号)

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9〕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落实《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科学编制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宏观调控,部在试点实践和调查研究基础上,制定了《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在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遵照执行。

《指导意见》分为四部分:一是土地规划分类与基数转换,明确了土地规划分类与基数转换的原则、方法、要求以及二次调查数据应用处理等;二是各类用地空间布局,明确了各类用地规划布局的次序和原则;三是基本农田调整和布局,明确了基本农田调整的原则、要求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要求;四是建设用地布局与管制,明确了建设用地布局原则、空间管制要素及其划定要求、成果检验和管制规则等。

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目前,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已进入关键阶段,部将加强对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培训和指导,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领会《指导意见》,准确把握精神实质,结合地方实际,切实贯彻执行,提高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确保规划成果质量。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

目录

第一章土地规划分类与基数转换

一、土地规划分类

二、规划基数转换

三、其他规定

第二章各类用地空间布局的总要求

一、优先布设国土生态屏障用地

二、协调安排基本农田和基础设施用地

三、优化城镇村用地布局

四、维护和扩大城乡绿色空间

五、稳定自然和人文景观用地

六、发挥农地多重功能,拓展生态空间

第三章基本农田调整和布局要求

一、基本原则

二、调整要求

三、检验分析与成果要求

四、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

五、基本农田集中区和基本农田整备区

第四章建设用地布局与管制要求

一、布局原则

二、空间管制要素

三、划定要求

四、成果检验

五、管制规则

第一章土地规划分类与基数转换

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应在土地现状分类的基础上,根据规划管理需要,进行土地规划分类与基数转换,形成规划基础数据。

一、土地规划分类

(一)定义

1.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指通过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或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获得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

2.土地现状分类:包括过渡期分类和二调分类,其中,过渡期分类指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中采用的全国土地分类,二调分类指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实际采用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3.土地规划分类: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根据规划管理需要,对土地现状分类进行归并或细分形成的规划用地分类。

4.规划基础数据: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根据土地规划分类对土地利用现状数据进行转换,形成规划基期年各类用地基础数据(以下简称“规划基数”)。

(二)分类

1.分类体系。规划基数采用三级分类体系。其中,一级类3个,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

用地;二级类11个,为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城乡建设用地、交通水利用地、其他建设用地、水域、滩涂沼泽、自然保留地;三级类33个。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的土地规划分类体系见附图1(略)。

土地规划分类代码及含义见附表1(略)。

2.市县乡级土地规划分类。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数分类,原则上分到二级类;根据管理需要,可对建设用地进一步细分。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数分类,原则上分到三级类;根据管理需要,可对各类用地进一步细分。

二、规划基数转换

(一)转换原则

1.用途管制原则。应遵循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有利于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

2.依法核定原则。应通过对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的合法性审查认定,确保规划基数客观准确,维护规划编制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3.衔接可行原则。应充分利用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以及“四查清、四对照”等成果,与土地现状分类充分衔接,满足规划管理需要,有利于规划目标任务的落实。

4.综合平衡原则。应遵循行政辖区内土地总面积以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面积保持不变的原则,转换前后保持一致。

(二)转换方法

在土地变更调查或二次调查的基础上,按照附表1(略)的土地规划分类体系进行调整,得到各类用地转换结果,并标注到规划基期年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必要时,可利用遥感等手段,结合实地调查进行。

1.农用地转换。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按照附表1(略)的土地规划分类体系进行归并,分别纳入相应地类。

2.建设用地转换。城市、建制镇、农村居民点、独立工矿、交通、水利等建设用地,按照附表1(略)的土地规划分类体系进行调整,分别纳入相应地类。

其中,城乡建设用地中,应对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的独立工矿用地进行区分,将附属于城镇的独立工矿用地按照附属性质分别纳入城市、建制镇;其他独立工矿用地从空间上作解译判断,按照独立建设用地和采矿用地的含义进行区分。

3.未利用地转换。水域、滩涂沼泽、自然保留地等其他地类按照附表1(略)的土地规划分类体系进行调整,分别纳入相应地类。

(三)应用处理

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可以采用二次调查数据,经校核转换后作为规划基数。转换后无较大差异的,可直接应用;有较大差异的,以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为原则,首先立足于本行政辖区解决,确有困难的,可在上一级行政辖区统筹处理,但各省(区、市)规划目标不变。

对于批而未用土地和违法用地,一并纳入规划目标年建设用地总规模,并标注在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期年土地利用现状图上。

三、其他规定

(一)依据土地规划分类进行基数转换,应经有关程序审定。

(二)规划基数转换应确保规划基期分类面积数据与图件的一致性。规划基数一经确认,不得修改。

(三)因行政区划调整的土地利用现状面积变化,需说明调整情况,并由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调整前后的数据进行审定。

(四)各地应结合基数转换工作,对基本农田现状进行汇总,分析核实基本农田落实情况,

形成现状基本农田的图件和数据成果。

(五)规划基数转换结果应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

第二章各类用地空间布局的总要求

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应当按照以下布局次序、原则和要求,科学合理地安排各类用地的空间布局。

一、优先布设国土生态屏障用地

(一)设定核心生态网络体系,维护和改善区域生态安全格局,形成基本的国土生态屏障。(二)维持自然地貌的连续性,顺应自然地形地貌的形态,按最大适宜度安排各类用地。(三)维系河道、湖泊及滨水地带的自然形态,保留水系、蓄水、泄洪等通道,保护湿地系统,尽量恢复原有的水生生态系统。

(四)布设基本的动物、植物通道,建立非机动车绿色通道。

二、协调安排基本农田和基础设施用地

(一)在避让生态屏障系统的前提下,协调安排基本农田和基础设施用地,做到相互协调、合理布局。

(二)将耕地质量评价作为基本农田布局的依据,优先把优质耕地划入基本农田,协调好各类建设用地与基本农田的空间布局关系。

(三)合理布局基础设施用地。结合自然条件和现状特点,处理好基础设施用地与城镇、村庄用地布局的关系。线性基础设施要尽可能预留交通走廊,综合利用地上、地下空间。

三、优化城镇村用地布局

(一)在不突破城镇用地规模的前提下,依据区域人口和产业迁移规律、城镇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建设用地适宜性,确定城镇体系空间布局及各级城镇用地的发展方向和空间形态。(二)在生态屏障和基本农田的间隔地带,根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协调农村居民点与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布局的空间关系,统筹安排集镇村庄建设用地,引导人口合理集聚,形成方便生产、有利生活、环境优美的集镇和村庄用地布局。

(三)建设用地与水面、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穿插布局,形成城乡宜居环境的基础,构建功能完善、有机联系、相互协调的城乡建设用地体系。

四、维护和扩大城乡绿色空间

(一)尽可能增加绿色用地,以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水面等共同构建完善的城乡生态空间,发挥最大生态功能。

(二)统筹安排城郊生态和城市绿地相结合的绿色系统。以农田、绿地疏解城市,形成合理的组团式布局。在城市内尽量分散、均衡布设公园绿地,开放专用绿地,增加城市公共绿色空间。

五、稳定自然和人文景观用地

(一)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和人文景观资源,发挥自然和人文景观用地的多重功能,提高整体效益。

(二)整体保护人文历史景观,保留原有乡土、民俗和休闲用地,保护多样化的乡土生境系统。

(三)布设绿色文化遗产长廊,预留乡土植物群落生长和培育的用地空间。

六、发挥农地多重功能,拓展生态空间

(一)充分发挥耕地的生产、生态、景观和间隔的综合功能。将具有生态功能的耕地特别是水田作为城市中的“绿心、绿带”,与建设用地穿插布局,使生态建设与耕地保护有机统一。(二)鼓励在城市内和组团之间保留连片、大面积的农地、水面、山体等绿色空间。(三)引导园地向立地条件适宜的丘陵、台地和荒坡地集中发展。保护林地资源,结合区域特点,因地制宜地对林地进行空间布局。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场资源,提高草地生产力,改善草地生态系统。

第三章基本农田调整和布局要求

一、基本原则

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基本农田调整应当按照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总体稳定的总要求,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规范调整。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现行规划实施情况和新一轮规划目标任务,对现状基本农田进行局部调整。严禁借规划修编随意调减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擅自调整基本农田布局。

(二)确保数量,提升质量。调整后的基本农田数量不得低于上一级规划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调整后的基本农田平均质量等别应高于调整前的平均质量等别,或调整部分的质量等别有所提高;调整后的基本农田数量、质量和布局安排应协调一致。

(三)稳定布局,明确条件。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集中连片、有良好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交通沿线、城镇工矿、集镇村庄周边的耕地,水田、水浇地等高等别耕地,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优质耕地,应当优先划为基本农田。

二、调整要求

(一)调入的基本农田

1.新划为基本农田的土地现状应当为耕地。规划期内预期开发为耕地的未利用地和水域、预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建设用地、预期调整为耕地的其他农用地等,不得划为基本农田。

2.高等别耕地、集中连片耕地、已验收合格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的优质耕地等,应当优先划为基本农田。

3.城镇村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内作为“绿心”、“绿带”保留的耕地,以及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作为生态景观和绿色开敞空间的耕地可以划为基本农田。

4.地形坡度大于25度或田面坡度大于15度的耕地、易受自然灾害损毁的耕地,不得划为基本农田。

(二)调出的基本农田

1.低等别、质量较差、田面坡度大于25度、严重沙化不宜农作以及生态脆弱地区水土流失严重的基本农田可以调出。

2.因损毁、采矿塌陷和污染严重难以恢复、不宜农作的基本农田可以调出。

3.现状基本农田中的非耕地可以调出。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基本农田应当调出。

5.零星破碎、区位偏僻、不易管理的基本农田可以调出。

三、检验分析与成果要求

(一)检验分析要求

按照以下要求对基本农田调整进行检验分析。

1.调整后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应不低于上一级规划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

2.调整后的基本农田平均质量等别应高于调整前的平均质量等别,或调整部分的质量等别有所提高。

3.调整后的基本农田中非耕地、坡耕地的比重应当有所降低。

4.调整后的基本农田集中连片程度应当有所提高。

(二)工作及成果要求

基本农田调整、检验中,需对调整前后的基本农田变化情况进行分析,对相关成果进行评价,统计调整情况,形成检验分析报告。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编绘调整分析图,将调整前后基本农田分布情况进行叠加分析,重点标注调入、调出基本农田的空间位置、质量等别、地类代码等要素。

基本农田调整成果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

四、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结合土地用途区确定,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将县级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进一步落实到地块。

(一)划区要求

1.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蔬菜生产基地内的耕地;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改造或已列入改造规划的中、低产田;农业科研、教学实验田;集中连片程度较高的耕地;相邻城镇间、城市组团间和交通干线间绿色隔离带中的耕地。

2.为基本农田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和其他农业设施,以及农田之间的其他零星土地,可以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预留为建设用地的土地,不再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4.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边界应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目标和分区要求,参照已有的相关规划,综合考虑生态环境建设安排、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布局、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划定等因素确定。尽可能利用明显的线形地物或河川、山脊、林带等自然、人工地物界线,兼顾行政界限。

5.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中,可以多划一定比例的基本农田,用于规划期内补划不易确定具体范围的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包括难以确定用地范围的交通、水利等线型工程用地,不宜在城镇村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又难以定位的独立建设项目(如防灾救灾建设、社会公益项目建设、城镇村重要基础设施建设、污染企业搬迁等)。同时,列明可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安排的建设项目清单。

(二)管制规则

1.基本农田保护区内鼓励开展基本农田建设,可进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的建设。

2.土地整理复垦资金应当优先投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3.基本农田保护区内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优先整理、复垦或调整为基本农田;规划期内确实不能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4.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严禁安排城镇村建设用地和未列入项目清单的其他非农建设项目。

5.在不突破多划的基本农田规模的前提下,列入项目清单的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时不再补划,简化相应用地报批程序。

五、基本农田集中区和基本农田整备区

(一)基本农田集中区

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基本农田分布集中度相对较高、优质基本

农田所占比例相对较大的区域,划定为基本农田集中区。

基本农田集中区,要重点保护和整治。城乡建设用地规划布局应尽量避让基本农田集中区。(二)基本农田整备区

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落实基本农田保护任务、明确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地块的前提下,可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实施,划定基本农田整备区。

基本农田整备区内,要加大土地综合整治的资金投入,引导建设用地等其他土地逐步退出,将零星分散的基本农田集中布局,形成集中连片的、高标准粮棉油生产基地。

第四章建设用地布局与管制要求

一、布局原则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指标,统筹存量与增量建设用地利用,在建设用地布局适宜性评价基础上,与相关规划相协调,合理安排建设用地布局。

(一)城、镇、村、工矿等建设用地的宏观布局,应当按照集约用地、集中发展、适度规模的要求,形成大城市组团式发展、中小城市紧凑发展、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集聚发展的土地利用格局。

(二)城镇发展,应统筹存量、新增建设用地,加大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力度,加强闲散用地整合,鼓励低效用地增容改造和深度开发,积极引导城镇建设向地上、地下发展。城镇新增用地,应当尽量依托城镇已有的基础设施,少占耕地和水域,避让基本农田、地质灾害危险区、泄洪滞洪区和重要生态环境用地。

(三)各类园区必须在城镇工矿用地规模内控制,尽量在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统筹布局,并与周边其他用地布局相协调。

(四)采矿、能源、化工、钢铁等生产仓储用地以及其他高污染性、危险性用地,应当与居住、商业等人口密集的用地保持安全距离。高污染性工业用地布局要避让基本农田保护区。(五)农村居民点新增用地,应当主要用于中心村建设,并与旧村缩并相挂钩,控制自然村落的无序扩张,促进农村居民点适度集中。

(六)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应当与规划的城乡建设用地空间格局相协调,主要用于满足工业化、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客观需求,用于改善落后地区的投资环境和发展能力。

二、空间管制要素

(一)边界

为加强对城乡建设用地的空间管制,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管理需要,因地制宜地划定以下建设用地边界:

1.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划定城、镇、村、工矿建设用地边界。

2.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为适应城乡建设发展的不确定性,在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之外划定城、镇、村、工矿建设规划期内可选择布局的范围边界。扩展边界与规模边界可以重合。

3.禁止建设用地边界。为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景观等特殊需要,划定规划期内需要禁止各项建设的空间范围边界。

(二)区域

建设用地边界划定后,规划范围内形成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4个区域:

1.允许建设区。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所包含的范围,是规划期内新增城镇、工矿、村庄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的区域,也是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指标落实到空间上的预期用地区。

2.有条件建设区。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之外、扩展边界以内的范围。在不突破规划建设用

地规模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区内土地可以用于规划建设用地区的布局调整。

3.限制建设区。辖区范围内除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外的其他区域。

4.禁止建设区。禁止建设用地边界所包含的空间范围,是具有重要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价值,必须禁止各类建设开发的区域。

三、划定要求

(一)允许建设区与建设用地规模边界

1.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按照有利发展、保护资源、保护环境的要求,在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价以及与其他相关规划充分协调的基础上,根据各类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划定。

2.允许建设区应涵盖规划期内将保留的现状建设用地和规划新增的建设用地,划分为城镇、村庄、工矿等不同类型。

3.允许建设区布局应进行多方案比选,优先选择有利于保护耕地和环境、节约集约用地的方案,尽量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少占农用地特别是耕地。

(二)有条件建设区与建设用地扩展边界

1.有条件建设区在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外,按照保护资源和环境、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划定,避让优质耕地和重要的生态环境用地。

2.城、镇等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应尽量采用主要河流、高速公路、铁路、绿化带、山体等具有明显隔离作用的地物。

3.在无原则性冲突时,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可采用其他相关规划的同类边界。

(三)限制/禁止建设区和禁止建设用地边界

1.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列入省级以上保护名录的野生动植物自然栖息地、水源保护区的核心区、主要河湖的蓄滞洪区、地质灾害高危险地区等,划入禁止建设区。

2.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将规划期内要拆迁复垦的现状建设用地划入限制/禁止建设区。

3.上述区域外的土地一律划入限制建设区。

四、成果检验

城乡建设用地空间管制要素落实到规划图后,图上反映的城、镇、村、工矿建设用地规模应控制在规划确定的相应用地指标范围内,做到图数一致。

(一)现状建设用地检验。图上反映的合法的城、镇、村、工矿建设用地现状面积,应与依法依规认定的规划基数保持一致。

(二)允许建设区检验。图上反映的各类允许建设区的用地面积,应不突破相应类型建设用地的规模控制指标。

(三)有条件建设区检验。有条件建设区的确定,应充分考虑城市发展趋势、空间拓展模式和主要发展方向。有条件建设区的规模,原则上不超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的20%。

五、管制规则

(一)允许建设区

1.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城、镇、村或工矿建设发展空间,具体土地利用安排应与依法批准的相关规划相协调。

2.区内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约束,应统筹增量与存量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3.规划实施过程中,在允许建设区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其空间布局形态可依程序进行调整,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

4.允许建设区边界(规模边界)的调整,须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二)有条件建设区

1.区内土地符合规定的,可依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相应核减允许建设区用地规模。

2.规划期内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按规划修改处理,严格论证,报规划审批机关批准。

(三)限制建设区

1.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空间,是开展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基本农田建设的主要区域。

2.区内禁止城、镇、村建设,严格控制线型基础设施和独立建设项目用地。

(四)禁止建设区

1.区内土地的主导用途为生态与环境保护空间,严格禁止与主导功能不相符的各项建设。

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规划期内禁止建设用地边界不得调整。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指导意见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指导意见 二〇一二年九月

目录 一、指导思想 (1)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 (1) (一)评估目的 (2) (二)评估方式 (2) (三)评估层级和工作组织 (2) (四)评估原则 (3) (五)评估程序 (4) (六)基础资料收集 (5) (七)规划评估主要内容 (5)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 (10) (一)规划修改适用情形 (10) (二)规划修改层级、时限和工作组织 (11) (三)规划修改原则 (12) (四)规划修改程序 (13) (五)规划修改的控制性要求 (14) 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成果要求 (15) (一)规划评估成果 (15) (二)规划修改成果 (16) 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成果审批 (18)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成果审批 (18)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成果审批 (18) 附录1 规划评估工作程序 (19) 附录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定量评价计算方法. 20附录3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成果表格示例 (27) 附录4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成果表格示例 (36)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指导意见 目前,全国省、市、县、乡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基本编制完成,进入全面实施阶段。为建立健全规划评估制度,严格规范规划修改,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统筹管控作用,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特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保护资源和保障发展目标,坚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强化土地用途管制,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有效参与宏观调控,提高土地规划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能够应对经济社会客观发展的要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以下简称“规划评估”)是指在规划实施期间,以规划目标为依据,按照有关评价方法和要求,针对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等情形进行定期跟踪、监测,分析规划对经济、社会与环境等方面发展变化产生的影响、规划实施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评估规划的合理性与现势性,就促进规划有效实施提出评估意见和解决方

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

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

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 相同之处:1、都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依据的是《城乡规划法》 2、组织领导,都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 3、规划审批,都是分级审批 4、两规关系的法律规定,两规法律均规定 规划的不同之处: 1、规划的范围不同《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说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是相应行政级别辖区内全部土地资源,是从整体上把握区域内全部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开发和整治。《城乡规划法》第三条规定,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 总体规划中划定。 2、关于规划思路。两规的规划思路是不同的,这两规之间重要的相异之处。《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以下简称“两规”)同为指导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空间性规划,两规的充分衔接对城乡建设顺利进行和可持续发展都有巨大的促进作用。然而在两规的编制过程中,由于出发点、规划对象、范围等方面存在不同,导致两规无法充分衔接,如城镇用地规模和布局难以协调一致、城镇形态难以保持一致及基础设施规划布局不同等。两规内容的不一致使部分建设项目无法同时符合两个规划,从而不能实现用地。这样不仅降低了土地利用效率、浪费了两规的建设用地指标,而且让土地使用者无所适从,损害了政府职能部门的公信力。两规不能充分衔接与目前规划编制实施的制度方法有很大关系,系统地分析两规编制中存在的问题,并从制度的角度研究解决方案,是促使两规协调的关键。 一、两规协调的基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都是地方政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制图步骤

1.新增规划用地 在ArcCatalog新建(或直接导入)“GH**(乡镇代码)_**乡(镇)_新增规划用地“图层 开始“Editor”,Target:GH**(乡镇代码)_**乡(镇)_新增规划用地 根据乡镇调研成果,找到准确的位置,通过复制现状地类图斑等命令规划新增用地。 单击右键,打开“Attributes”,根据“Shape_Area”调整图斑面积,单位:平方米。(调整结果“Shape_Area”个位数字5以下,最好是0,十位百位必须都是0)规划规模与之对应保留一位小数,单位:公顷。 具体调整方式: 选中图斑,使用Task:Cut Polygon Features命令,割去多余的面积。 双击图斑,调整结点位置。可以单击右键insert vertex或者delete vertex增加或删除结点。 注意: 适当割补,不要出现尖角和小块图斑。 打开“Attributes”,根据“乡镇规划用途分区代码一览表”修改图斑属性。(ps:个人建议,在这一步,只修改XMMC、规划规模、乡镇村名三条属性,出图代码、出图分类、用途分区以及管制分区四项属性可以在规划图层完成后,open Attributes Table,使用“Field Calculator”命令,统一修改,汉字写在英文状态的””里) (1)县级重点项目上图 导入“县级规划新增建设用地等”图层 复制该图层图斑到“新增规划用地”图层 Tips: A.县级重点项目以乡镇调研确定的位置为准,形状根据具体地类图斑情况以及边界作调整,面积不变; B.有勘界资料的,将勘界范围导入Arcgis中进行处理。 (2)高速公路铁路等上图 导入“GH面状地物_高速公路和铁路用地”图层,选择”县级新增规划中的高速公路”, 将其复制到“GH 面状地物_高速公路和铁路用地”中. 选中高速公路, Data managemeng tools 再features 再polygon to line,这样就把面转为一个新线图层. 在这个新图层中,再用split tool 把线打碎,删成一条线. 导入“GH线状地物_高速公路和铁路用地”图层, 把这条线导入其中,即可. 再对线的位置作一定调整. 完成! (3)场镇范围允许建设区以及有条件建设区上图 参考场镇规划基本范围制图(有CAD规划图的要先将.dwg文件导入Arcgis)。将现状场镇作为允许建设区,将规划场镇作为有条件建设区。 Tips: A.将场镇规划.dwg文件导入Arcgis步骤: 1.提取场镇边界。打开场镇规划.dwg文件,选中场镇边界即规划红线,复制到新.dwg文件,并缩放另存 到规划图数据文件夹中 2.打开Arcgis,拖入场镇边界文件。“export data”完成转换 3.配准。缩放到图层,打开spatial adjustment 选四个点,修改点坐标,进行配准。X坐标复制到X,前 加36(36度纬度带)Y坐标复制到Y(看CAD图的经纬度,如果经度位数为6,纬度位数为7,则用上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国务院批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以来,各省(区、市)根据《纲要》确定的各项土地利用目标和要求,积极推进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审批工作。目前,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已基本完成,大部分规划已批准实施。从2012年4月1日起,土地管理各项相关工作以经批准的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数据库为依据。为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统筹管控作用,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意义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导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的重要依据,事关国家和人民长远利益。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土地管理工作中的基础地位和引领作用,切实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

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严审查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的城乡建设、区域发展、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规划,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安排,确保各类规划在土地利用上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调整用地布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利用的整体管控作用。 二、严格依据规划划定和保护基本农田 (一)及时划定基本农田。各地要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保护区布局及管制规则,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之后3个月内完成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基本农田划定后,实行永久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或者占用。 (二)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列入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定的交通廊道内,或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民生、环保等特殊项目,在不突破多划基本农田面积额度的前提下,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中规划多划的基本农田时,按一般耕地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需另外补划基本农田,但用地单位必须落实补充耕地任务,按

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评审办法

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评审办法 为规范规划大纲的编制和审查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报国务院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大纲评审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组织 评审工作由省、市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成立规划评审小组,对规划大纲进行审查。规划大纲评审小组分别由省、市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相关领域专家组成。 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长沙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初审后报国土资源部评审。其他市州和县级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由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由市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 二、评审原则 规划大纲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五个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切实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 (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五)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在数量和质量上相平衡。 三、评审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 (二)国家和省有关土地利用与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 (三)《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四)国家、省和本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五)《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 (六)省厅《关于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主要内容的通知》; (七)经批准的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规划大纲; (八)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期工作成果的评审验收意见。 四、评审条件 送审规划大纲,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指导思想正确 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严格保护耕地为前提,以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为重点,以节约集约用地为核心,以切实保护土地生态环境为导向;正确处理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城镇化在土地利用上的需求与可能,正确处理土地利用中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之间的关系;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二)基础工作扎实

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安徽省城市开发边界和 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数据标准 2016年6月

目录 1适用范围 (1) 2编制依据 (1) 3数据内容 (2) 4定位基础 (2) 5数据质量与制图规定 (2) 5.1数据要求 (2) 5.2图示符号 (5) 6成果数据提交规定 (6) 6.1成果数据提交内容和格式 (6) 6.2成果数据存储方式 (6) 附录A 控制线分类、代码和表达图示 (7) 附录B 城乡规划用地分类、代码和表达图示 (7) 附录C1市(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功能区分类、代码和表达图示 (8) 附录C2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用途区分类、代码和表达图示. 9 附录D 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分类、代码和表达图示 (10)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城市(县城)开发边界和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划定与数据交换。 2编制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 (3)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 (4) 《安徽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04) (5)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 (7)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 (8) 《基础地理信息城市数据库建设规范》(GB/T 21740-2008) (9) 《城市规划制图标准》(CJJ/T97-2003) (10) 《城市规划数据标准》(CJJ/T 199-2014) (11) 《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 1023-2010) (12)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 1024-2010) (13) 《市(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TD/T 1026-2010) (14)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TD/T1027-2010) (15) 《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TD/T 1020-2009) (16)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TD/T1021-2009) (17)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 1014-2007) (18)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更新标准》(试行) (19) 《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调整试行稿) (20) 《安徽省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布局数据库规定》(2015) (21) 《关于统筹开展城市开发边界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问题的通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 土地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 一、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合理调整规划目标和主要控制指标 严格根据上级下达的控制指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成果和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合理调整各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和控制指标。其中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控制指标原则上在原分解下达任务的基础上,根据规划实施情况、异地调剂情况以及上级调整情况进行调整。对矛盾较为突出的城乡建设用地坚持眼光向内,积极盘活现有的存量,努力推进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探索规划建设用地空间管控新办法。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坚持剩余规模进行统筹,通过建立规划实施年度调节机制,在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根据区域内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闲置土地开发利用、批而未供土地利用、盘活存量用地等节约集约用地状况,按年度追加予以落实,用有限的增量撬动存量的方法促进全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二)严格划定“三条红线” 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合理划定“城市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和“生态保护红线”,进一步落实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和用途管制制度。“三条红线”相辅相成,划定工作应在规划调整完善中统筹安排,以规划调整完善工作为基础,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引导形成合理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要遵循耕地保护优先、数量质量并重的原则,将通过标准农田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农田水利标准化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等工作建成的优质耕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其中将集中连片、设施完善、质量优良、土壤清洁、适合规模经营和现代化耕作方式的平原优质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同时,将劣质耕地和不符合要求的其它土地划出永久基本农田,稳妥有序地优化永久基本农田结构和布局。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要在现有规划的禁止建设区基础上,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风景名胜核心区、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列入省级以上保护名录的野生动植物自然栖息地等,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即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应以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为基础,与城市规划充分协调,避让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蓄滞洪区、地质灾害区,通过“摸家底、定底线、定规模、定形态”等步骤,充分利用线型基础设施和自然地物边界综合确定。农村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划定应与新农村建设规划、农村土地整治规划相衔8 / - 1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 接,对中心村、保留村边界划定要充分征求当地群众意见。 (三)严格更新规划数据库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7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发布日期:2009年2月4日实施日期:2009年2月4日)废止 【发布部门】国家土地管理局(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7.10.28 【实施日期】1997.10.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 (1997年10月2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7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行政区划分为五级。 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可以编制跨行政区域的区域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由国家土地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由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 第五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体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要求。 第六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供给制约和引导需求,统筹安排各业用地; (二)因地制宜,切实可行; (三)自上而下,上下结合; (四)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 (五)综合考虑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六)政府决策与公众参与相结合。 第七条国家应当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标准和规范。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遵守和执行国家制定的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第九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资料必须准确、可靠。规划基期各类用地面积应当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面积确定。规划用地分类应当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分类为基础。 第十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程序是: (一)编制规划的准备工作;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制图规范 国土资源部

目录 前言 1 适用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总则 5 土地利用现状图 6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7 建设用地管制和基本农田保护图 8 土地整治规划图 附录A(规范性附录)土地利用用途分类及含义 附录B(规范性附录)采用土地用途分区作为主要表达要素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规划要素及含义 附录C(规范性附录)土地利用现状图中现状用途要素表达图式 附录D(规范性附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中规划要素表达图式 附录E(规范性附录)建设用地管制与基本农田保护图表达图式 附录F(规范性附录)土地整治规划图表达图式 附录G(规范性附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中基础地理要素表达图式 附录H(规范性附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注记表达图式 附录I(资料性附录)图幅配置示意图 附录J(资料性附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选择图件内容说明 附录K(资料性附录)乡(镇)土地用途分区最小上图面积表 附录L(资料性附录)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备图件样图 附录M(资料性附录)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选择图件样图 前言 为加强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保证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质量,推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制订《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明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图件制图要素及其表达要 求。 本规范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为规范性附录,附录I、附 录J、附录K、附录L、附录M为资料性附录。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的制作。本规范规定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数学基础、图件内容、图件种类、要素表达、图幅配置等内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 5791-1993 1:5000,1:10000地形图图式 GB/T 7929-1995 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 GB/T 10609.1-1989 技术制图标题栏 GB/T 13361-1992 技术制图通用术语 GB/T 21010-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号) 3 总则 3.1 空间参照系统 正式图件的平面坐标系统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投影系统采用高 斯-克吕格投影;宜按3°分带。 3.2 图件比例尺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制图步骤

斯维尔土地整理预算软件 问题集锦 1、WIN7或WIN8系统下如何安装和运行软件? 如果是win7、win8 系统,单击软件的SETUP,点击右键以管理员身份运行安装即可。运行软件时也需要点击右键,以管理员身份运行打开。或者点击桌面图标右键属性,兼容性界面把以管理员身份运行此程序打上对勾,下次可直接双击软件打开程序。 2、工程信息界面,开发面积、整理面积、复垦面积,新增耕地面积输入时能否 输入单位? 不能,只需要输入数值即可,否则报表中引用面积的表格打开时会提示错误,数据集打开失败。

3、在费用界面,提示这个错误是什么原因? 这个提示表示此项费用的最高值不能超过1.5,如果输入1.5以上的数值就会出这个提示,把此数值调整成1.5以下即可。 4、套好的定额不小心删除错了,如何恢复? 工程在没有退出的前提下,可以使用撤销按钮, 如果工程已经退出保存,那么可以通过文件下拉菜单-预算书工具-恢复单位工程

5、如何调整甲、乙类工的市场单价? 软件默认的是从基础价格引用甲类工和乙类工的预算单价。如果调整市场价,需要在基础价格界面屏蔽引用,然后在工料机界面直接输入市场价即可。 6、工程施工费界面如何让分部行,子分部行,定额行显示序号? 首先在工具下拉菜单中,显示设置选项,打开显示设置界面,序号一列打上对勾,点应用.然后点中任意定额行,点右键,其他功能中的重排子目序号。

7、软件提示待定材料(HLTCL)未处理,如何解决? 切换页面时,提示待定材料未处理时,是因为套用的定额中用到混凝土,但混凝土材料没有进行换算。如下图.可直接双击40031这条定额,软件会自动回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 (2006~2020年)调整方案 为更好地保障“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确保我国实有耕地数量稳定、质量不下降,提高土地利用节约集约水平,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次调查)成果,经国务院同意,对《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进行调整完善。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强化规划管理和用途管制,加快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调整原则 (一)总体稳定、局部微调。坚持《纲要》确定的指导原则、规划目标和主要任务基本不变,继续实施《纲要》确定的土地分区引导原则、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规划实施管理制度。局部调整完善《纲要》,增加耕地保护任务,优化建

设用地布局。 (二)应保尽保、量质并重。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既要守住18亿亩耕地数量,更要保证耕地质量不下降,对二次调查查明增加的耕地,除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纳入生态退耕规划和根据国家相关规划需要占用的以外,均予以保护;优质耕地除实施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十三五”重点建设项目难以避让的以外,均划入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 (三)节约集约、优化结构。按照坚定不移地推进节约用地的总要求,遏制建设用地过度外延扩张,有效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统筹建设用地增量与存量,合理调整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降低工业用地比例,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适当增加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保障新型城镇化用地需求。 (四)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正确处理开发与保护、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关系,重点做好耕地和基本农田调整、建设用地结构与布局优化,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切实解决影响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 (五)加强协调、充分衔接。坚持科学论证、标准统一、民主决策,强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生产力、交通布局等相关专项规划的协调,做好其对下级规划的控制,完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三、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耕地调整。按照坚守18亿亩耕地保护红线,确保实有耕地数量稳定、质量不下降的要求,到2020年,-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术语

土地利用规划名词解释(试行)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委员会 2008年8月22日

组织牵头单位:国土资源部规划司 技术承担单位: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协作单位: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审定: 主要编写人员: 参加人员:

土地利用规划名词目录(236条) 1.基本名词(33条) (5) 土地利用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体系土地规划用途分类土地利用规划信息系统规划区规划期限规划目标规划指标约束性指标预期性指标基本农田土地利用规划区土地用途管制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耕地区其它农地区林业用地区牧业用地区城镇建设用地区城镇近期建设用地区工矿用地区村镇建设用地区风景旅游用地区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护区其它用途区土地利用方针土地利用问题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土地利用战略土地可持续利用 2.总体规划(55条) (7)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程序土地利用规划供选方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土地供需平衡分析土地需求量预测土地利用数量结构土地利用空间结构土地利用数量结构调整土地利用布局调整城市扩展边界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建设用地总规模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城镇工矿用地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规模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水平基本农田保护率土地利用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说明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规划分区图中心城区建设规模控制图市域建设规模控制图土地用途管制规则规划图件园地规模林地规模牧草地规模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交通水利用地规模单位建设用地二三产业产值工矿废弃地复垦率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规划大纲规划成果中心城市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3.土地利用分析与调查评价(53条) (10)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

土地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 一、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合理调整规划目标和主要控制指标 严格根据上级下达的控制指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成果和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合理调整各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和控制指标。其中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控制指标原则上在原分解下达任务的基础上,根据规划实施情况、异地调剂情况以及上级调整情况进行调整。对矛盾较为突出的城乡建设用地坚持眼光向内,积极盘活现有的存量,努力推进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探索规划建设用地空间管控新办法。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坚持剩余规模进行统筹,通过建立规划实施年度调节机制,在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根据区域内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闲置土地开发利用、批而未供土地利用、盘活存量用地等节约集约用地状况,按年度追加予以落实,用有限的增量撬动存量的方法促进全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二)严格划定“三条红线” 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合理划定“城市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和“生态保护红线”,进一步落实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和用途管制制度。“三条红线”相辅相成,划定工作应在规划调整完善中统筹安排,以规划调整完善工作为基础,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引导形成合理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要遵循耕地保护优先、数量质量并重的原则,将通过标准农田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农田水利标准化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等工作建成的优质耕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其中将集中连片、设施完善、质量优良、土壤清洁、适合规模经营和现代化耕作方式的平原优质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同时,将劣质耕地和不符合要求的其它土地划出永久基本农田,稳妥有序地优化永久基本农田结构和布局。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要在现有规划的禁止建设区基础上,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风景名胜核心区、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列入省级以上保护名录的野生动植物自然栖息地等,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即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应以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为基础,与城市规划充分协调,避让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蓄滞洪区、地质灾害区,通过“摸家底、定底线、定规模、定形态”等步骤,充分利用线型基础设施和自然地物边界综合确定。农村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划定应与新农村建设规划、农村土地整治规划相衔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依据是什么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依据是什么? 根据《土地管理法》,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依据: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整治、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土地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为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土地保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目标和土地利用布局,原则上应当服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 (2)国土整治规划。国土整治规划是为了协调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的关系而进行的规划。它的主要对象是土地、水、气候、矿产、生物、旅游和劳动力等自然、社会和经济资源。国土整治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勾画国土开发整治的基本蓝图,进行生产力与人口、城镇的总体规划布局,明确重点开发地区的发展方向,提出重大国土整治任务和要求,制定国土整治的重大政策、措施。国土整治规划要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来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充分反映国土整治规划的要求。 (3)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一是要从国家和民族的长远利益出发,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在保持耕地总量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是要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建设的要求。我国耕地中坡度大于25度的有9 100万亩(近几年已退耕还林还牧2 000多万亩),这是造成水土流失、河道水库淤积、洪水泛滥的重要原因。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应分期分批将这些陡坡耕地退耕还林还牧。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应划出重点土地整理区,通过对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整治,改善生产和生活环境,提高地地利用率,增加土地有效使用面积。(4)当地土地供求状况。根据我国人多地少、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不足的国情,新《土地管理法》确定了以土地供应制约和引导需求的方针。也就是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充分考虑当地土地供应能力,在切实保护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的前提下,确定建设用地供应数量。 (5)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级规划应当符合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所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指标,是指根据该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目标而分解的需要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的主要规划指标。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证全国耕地总量不减少的前提下,确定全国土地利用总体布局和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要规划控制指标。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严格依据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布局要求和主要控制指标,并结合当地土地利用实际进行编制。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总量和建设占用耕地的数量不得超过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建设用地指标,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耕地保有量指标。除规划指标外,下级规划还应当符合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利用布局的安排。 具体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还应当依据:①有关土地利用和管理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技术规范,除《土地管理法》等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技术规范外,还包括水、森林、矿产、草原、渔业、环保、城市规划、水土保持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技术规范。②有关土地利用的规划、计划和政策。③为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进行的调查研究成果,主要包括土地利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技术指南(试行)

第一章 一、适用范围 总则 本指南适用于县级规划的调整完善工作。县(市)规划包含中心城区规划。县级行政范围全部纳入市级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则无需编制县(市、区)和下辖乡(镇、街道)规划。县级行政范围部分纳入市级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需编制县(市、区)和市级中心城区范围外的乡(镇、街道)规划,其中县(市、区)规划调整完善的主要内容为市级中心城区范围外的规划内容,市级中心城区范围内的规划内容符合市级规划。 二、术语和定义 附录A 中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三、规划调整完善依据 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划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指导性文件。包括国土资源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有关规划调整完善的通知和要求等指导性文件。 技术标准。国家和省有关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土地利用数据库等技术标准。 相关规划。上级规划、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及相关部门规划等。 四、指导思想 为了探索、建立规划定期评估与适时修改制度,提高规划的现势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加强规划的统筹管控能力,在“大稳定、小调整”原则的指导下调整完善县级规划。通过强调三个规划理念的转变,即“保障型规划”向“保护型规划”转变、“增量型规划”向“存量型规划”转变、“指标分解型规划”向“空间管控型规划”转变,达到县级规划“调结构、优格局、促发展”的总体目标,构筑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空间格局,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五、规划调整完善原则 突出重点、稳步推进:根据规划中期评估结论,在“大稳定、小调整”的前提下,稳 步推进规划调整完善工作,规划调整完善应重点突出三个规划理念转变。上下结合、统筹兼顾:注重与上级规划的衔接和对下位规划的引导,统筹安排土地利用,兼顾社会、经济和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意义和作用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之间的关系。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概念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关系建设对土地的需要,对一定时期内一定行政区域范围的土地开发、利用和保护所制定的目标和计划,是对区域内的土地利用的总体战略部署。 (2)城市总体规划的概念 城市总体规划是作为一种政府行为,一种公共干预手段,在特定阶段对城市建设和发展行为施加的影响,以保障整体的长远利益,实现预期的规划目标。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关系 两项规划都是将土地作为主要规划对象,核心内容都是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它们的共同目标都为了合理使用土地资源,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在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中,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经济建设与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中起着关键的作用,它们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既是统一的又是对立的。两个规划的依据都是国民经济长期发展规划,其核心内容都是土地的合理利用。但研究的对象、范围、实施年限、方法、步骤各有侧重,规划深度也悬殊较大。 1)两者关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是一定区域内土地利用的局部和整体的关系,在用地上两项规划相互联系、相互指导而又互相制约。 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核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保护土地资源为主要目标,在比较宏观的层面上对土地资源及其使用功能进行划分和控制,而城市规划侧重于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和空间资源的合理利用; ②城市总体规划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供宏观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相结合,通过了解区域内城市、城镇、大型设施的发展和布局,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供宏观依据。 2)存在的矛盾:从目前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看,二者在很多方面还存在相互不一致的情况。 一是负责两种规划编制的行政主管部门不同。在许多方面存在着职能交叉,使两种规划出现相互不一致、脱节等情况,给实际工作带来很大影响。 二是编制规程和工作路线不一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强调土地尤其是耕地的保护,带有很强的计划性。城市规划侧重城市的建设和发展,一般从各行业用地需求的角度进行规划编制。 三是两大规划的目的、内容不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对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整理等在时间空间上的总体安排。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的具体规划。 总之,协调处理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关系,也是协调好持续发展与城市经济建设的关系,也是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保障。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意义和作用。

江苏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

江苏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数据库标准 (修订稿) (2010年11月)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目次 前言............................................................................. II 引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数据库内容和要素分类编码 (2) 5 定位基础 (5) 6 数据库结构定义和要素分层 (5) 7 数据交换文件命名规则 (17) 8 数据交换内容与格式 (19) 9 元数据 (19)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交换内容与格式 (19)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土地规划用途分类及含义 (31)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是在《TD/T 1027-2010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的基础上编制而成的。本标准由江苏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引言 为规范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依据《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制定本标准。

江苏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的要素分类、要素编码、定位基础、数据结构、文件命名规则、数据交换格式和元数据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的数据库建设和数据交换,县级规划中的中心城区规划图形数据的数据库建设和数据交换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10114 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 GB/T 13923-2006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 GB/T 13989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和编号 GB/T 16820 地图学术语 GB/T 17798-2007 地球空间数据交换格式 GB/T 19231 土地基本术语 GB/T 21010-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TD/T 1014-2007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 TD/T 1016-2003 国土资源信息核心元数据标准 TD/T 1016-2007 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 TD/T 1019-2009 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 TD/T 1021-2009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 TD/T 1024-2010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 TD/T 1028-2010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要素 feature 现实世界现象的抽象。[GB/T 17798-2007 3.4 要素] 3.2 要素性质 feature attribute 要素的性质。[GB/T 17798-2007 3.5 要素性质] 3.3 类 class 具有共同特性和关系的要素集合。

国土资源部关于有序开展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有序开展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做好新时期农业农村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提出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等重大决策,并明确要求“加快编制村级土地利用规划”。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新形势下农村土地利用和管理需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统筹安排农村各项土地利用活动,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土地管理不断加强,各地通过编制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土地用途管制,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不断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夯实了农业发展基础,维护了农民权益,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同时,农村土地利用和管理仍然面临建设布局散乱、用地粗放低效、公共设施缺乏、乡村风貌退化等问题。正在开展的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工作,也对土地利用规划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当前,迫切需要通过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细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统筹合理安排农村各项土地利用活动,以适应新时期农业农村发展要求。 各地区要充分认识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统一部署安排,积极研究探索,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加强农村土地利用供给的精细化管理,促进农业农村发展由过度依赖资源消耗、主要满足量的需求,向追求绿色生态可持续、更加注重满足质的需求转变,为农村地区同步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做好服务和保障。 二、扎实有效做好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 (一)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编制,引导村民委员会全程参与。 开展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土地整治和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保护的地方,应当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其他地方要明确推进时间表,结合实际有序开展。 (二)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要按照“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要求,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统筹布局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统筹考虑村庄建设、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生态保护等相关规划的用地需求,合理安排农村经济发展、耕地保护、村庄建设、环境整治、生态保护、文化传承、基础设施建设与社会事业发展等各项用地;落实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任务,明确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具体地块;加强对农村建设用地规模、布局和时序的管控,优先保障农村公益性设施用地、宅基地,合理控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提升农村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科学指导农村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遵循“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重要理念,整体推进山水林田湖村路综合整治,发挥综合效益;强化对自然保护区、人文历史景观、地质遗迹、水源涵养地等的保护,加强生态环境的修复和治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三)村土地利用规划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村域内的进一步细化和落实。规划期限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持一致。规划范围可结合当地实际,以一个村或数个村进行编制。规划基数以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和控制,进行补充调查确定。规划编制应当执行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充分运用遥感影像、信息化、大数据分析等先进技术手段,切实提高成果水平。鼓励大中专院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方面的青年志愿者,为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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