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承办股权转让业务操作指引(doc 31页)
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

标题: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一、介绍上市公司的股份协议转让是指股东之间通过协商一致,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方的行为。
在进行股份协议转让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和公司规定,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本文将就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的办理指南进行详细介绍,以帮助相关人士更好地了解和处理这一业务。
二、办理流程1. 申请准备在进行股份协议转让前,首先需要准备相应的申请材料。
这包括股份转让协议、受让人的资格证明、公司章程、股权证书等相关文件。
申请人需要仔细核对所需要的材料,确保完备。
2. 提交申请一旦准备就绪,申请人可将申请材料提交给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将根据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规定,对申请进行审议并做出决定。
3. 审议决定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决定通过后,需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备,并按规定公告。
报备部门一般为证券监管机构,公告主要是向公司全体股东通报相关信息,确保流程合法公正。
4. 过户登记一般来说,股份协议转让完成后,需办理公司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此时,申请人需要提交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转让协议,由公司财务部门将股份转让信息报送股份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办理过户手续。
5. 相关手续除过户登记外,申请人还需办理相关税务手续和资金清算。
在股份转让交易完成后,双方需办妥相关过户手续和支付规定的转让税费。
三、注意事项1. 合法性在进行股份协议转让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和公司章程规定。
违反规定的转让行为将被视为无效。
2. 公示透明股份协议转让必须向公司全体股东公示透明,确保全体股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3. 税务规定股份转让涉及税务问题,申请人需依法履行相关税务申报义务,确保税务合规。
4. 合同约束申请人在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时,需谨慎核对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四、结语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是一项复杂的业务,需要申请人仔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确保办理流程合法规范。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的律师实务(完整版)

并购重组的分类
1、按照并购双方的产业特征分 (1)横向并购 (2)纵向并购 (3)混合并购 2、按照并购价款的支付方式划分 (1)现金支付型 (2)换股并购型 (3)零成本并购型 (4)划拨型 (5)债权支付型
3、按照并购后的法律状态划分 (1)新设法பைடு நூலகம்型 (2)吸收合并型 (3)控股型 4、按照并购双方是否友好协商划分 (1)善意并购 (2)敌意并购
(六)参与工商变更登记
股权收购是公司股东对所持股权的转让,对公司的财产所有权 随着股权的转移而转移。公司的投资主体发生了变化,但公司的名 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没有发生变化。由于投资主体的变化, 可能引起企业性质的变化,本来是国有公司,可能变成私有公司或 混合所有公司,反之亦然。另外,由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新的股 东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就应当准备以下材料:1、股权收购双方董 事会决议;2、股东大会决议;3、股权证;4、股权收购合同;5、 资产评估报告;6、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文件(仅限国有企业);7、 公司印鉴; 8、法人身份证明;9、授权委托证明;10、公证处公证 书等。公司在原注册的工商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工商登记变 更后,登报公告或授权律师发表声明,将股权收购情况告知社会。
5、按照是否通过证券业务所划分 、 (1)要约收购 (2)协议收购 6、从并购行为的角度划分 、 (1)直接并购 (2)间接并购。 7、其他主要的并购类型 、 (1)杠杆收购(LBO) (2)管理层收购(MBO)
系列介绍内容
之一:股权收购中的律师实务 之一: 之二:外资收购中的律师实务 之二: 之三: 之三:上市公司股权收购中的律师实务 之四: 之四:体会与问题
我国的股权收购源自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当时已有股权收购的萌 芽,由于日本侵略和国内战争暂被搁置。解放后,我国进行社会主义 改造,股权收购无从谈起,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我国实行改革 开放政策,产权转让重新提到议事日程,上交所和深交所的建立为企 业进行产权转让提供了经济窗口,各大企业通过上市积累资金,采取 各种形式扩大企业规模。股权收购是一种企业扩大经营规模的可借鉴 之路。以青岛啤酒集团为例:青啤集团通过股权收购的方式成功地收 购了北京、深圳等地多家啤酒企业,特别是收购上海啤酒有限公司, 又一企业大举措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生产规模从1988年的40万吨 /年到2000年的600万吨/年,企业资产从15000万元增值到45000万元 ,挤身世界三大啤酒生产企业之一,正以飞快的速度向世界500强迈 进。再如上海馨华公司以3800万元买断青岛国货公司18%的股权(上 市公司)成为控股公司,使上海服装业在青岛占有一席之地。通过股 权收购真可谓"青岛啤酒染尽了黄浦江畔,上海服装打扮了青岛姑娘 ”。
北京市律协关于股权转让操作指引

北京市律协关于股权转让操作指引
尊敬的律师们:
根据《公司法》、《股权转让协议》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规范股权转让操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北京市律师协会制定了以下关于股权转让操作的指引,供大家参考和遵循:
一、股权转让准备阶段
1. 充分了解被转让公司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合同情况等。
2. 进行尽职调查,核实被转让公司的资格、股东身份、股权归属等。
3. 确定转让股权的方式,可以是转让全部股权或部分股权,可以是一次性转让或分期转让。
二、股权转让协议签订阶段
1. 股权转让双方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和支付方式,并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
2. 确定转让股权的方式,可以是书面协议签订,也可以采用电子合同或其他合法形式。
三、股权转让登记和过户阶段
1. 股权转让双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应当及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确保转让手续的合法有效。
2. 股权转让登记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相关机构或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文件等。
3. 股权转让双方应当确保过户手续的顺利进行,包括但不限于
补办证件、缴纳相关费用等。
四、股权转让收益管理阶段
1. 股权转让完成后,双方应当遵守协议约定,按时履行责任和义务。
2. 转让人应当将转让股权的收益归还给受让人,除非协议另有约定。
五、纠纷处理与争议解决阶段
1. 如因股权转让发生纠纷,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或者依法向有关机构申请调解、仲裁或诉讼。
2. 在纠纷处理争议解决过程中,律师应当充当中立公正的角色,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北京市律师协会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承办公司股权转让争议解决案件操作指引

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承办公司股权转让争议解决案件操作指引
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承办公司股权转让争议解决案件操作指引
深圳市律师协会组织及指导专业律师承办公司股权转让争议解决案件,旨在为股东提供多元化、便捷的公司股权转让服务,实现双方利益的有效共赢。
本文旨在针对深圳市律师协会的股权转让争议解决案件,总结以下操作指引,以供参考。
一、首先,双方股权转让争议解决申请应首先按指定流程向深圳市律师协会申请。
申请应提供相关有关股权转让协议及股东其他相关法律文件。
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楚,以便律师做进一步了解并准备准入标准。
二、按照深圳市律师协会设立的专业律师团队,对承办公司股权转让争议解决案件,首先准入资格审查,若所提供的材料不完整,不正确或不能完全证明其股东身份,深圳市律师协会将予以拒绝。
三、具体办案流程是分为两个阶段,首先双方共同按照法定程序备案登记,其次签署股权转让确认书,一致确认股权转让完毕后,需要提交最终确认书给股东,完成股权转让确认流程。
另外,还需向税务登记机关颁发税务说明。
四、此外,双方还应共同撰写股权转让完结报告,并由深圳市律师协会的所指定的专业律师进行审核,确保股权转让的真实有效。
五、在深圳市律师协会及法律公证机构的配合下,双方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股权转让协议的要求,相互尊重、沟通协商以及本着两全其美的信念,最终解决股权转让争议。
以上为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承办公司股权转让争议解决案件操作指引,希望对于股东解决公司股权转让争议有所帮助。
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系统收购业务指引

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系统收购业务指引一、引言在当今商业环境中,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系统的收购日益常见。
作为律师,为客户提供专业、全面的法律服务,确保收购业务的顺利进行,是我们的职责所在。
本指引旨在为律师在承办此类业务时提供清晰的操作指南和注意事项。
二、收购前的准备工作(一)了解收购方的需求和目标律师应与收购方进行充分沟通,明确其收购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系统的战略意图、期望实现的业务协同效应、预算限制以及对收购后整合的初步规划。
(二)对目标公司的初步尽职调查1、公司基本信息审查目标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文件,了解其成立时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权结构等。
2、管理系统情况评估目标公司管理系统的技术架构、功能模块、数据安全性、用户体验等方面的情况。
3、知识产权查明管理系统相关的知识产权归属,包括软件著作权、专利等。
(三)组建专业团队根据收购的复杂程度和涉及的领域,组建包括律师、财务顾问、技术专家等在内的专业团队,确保各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得到充分发挥。
三、法律尽职调查(一)主体资格审查1、确认目标公司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不存在吊销、注销等异常情况。
2、审查目标公司的股东资格和股权结构,核实股权是否存在质押、冻结等限制转让的情形。
(二)资产审查1、针对管理系统相关的固定资产,如服务器、办公设备等,核实其所有权和使用状况。
2、清查无形资产,重点关注与管理系统相关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权属和有效性。
(三)合同审查1、梳理与管理系统有关的各类合同,包括采购合同、销售合同、服务合同、许可合同等,评估合同的履行情况和潜在风险。
2、特别关注合同中的限制条款,如竞业禁止、保密协议等,对收购可能产生的影响。
(四)劳动人事审查1、了解目标公司与管理系统开发、维护相关人员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包括薪酬、福利、竞业限制等条款。
2、核实是否存在劳动纠纷或潜在的劳动风险。
(五)税务审查1、审查目标公司与管理系统相关的税务申报和缴纳情况,是否存在税务违规或欠税问题。
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系统收购业务指引

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系统收购业务指引一、收购前的准备工作(一)了解收购方的需求和目标律师首先要与收购方进行充分的沟通,明确其收购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系统的动机、战略规划以及期望达到的效果。
这有助于确定后续的工作重点和方向。
(二)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1、法律方面审查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包括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文件,确保其合法存续。
检查其股权结构,确认股权是否清晰,有无质押、冻结等限制情况。
调查公司的重大合同、债权债务关系,评估潜在的法律风险。
2、财务方面协助收购方聘请专业的财务审计人员,对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包括资产、负债、收入、利润等方面。
关注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业务方面了解目标公司管理系统的业务模式、市场份额、竞争优势、客户群体等情况,评估其未来的发展潜力和可持续性。
(三)制定收购方案根据尽职调查的结果,结合收购方的需求,律师应协助制定切实可行的收购方案。
收购方案包括收购方式(如资产收购、股权收购等)、交易价格、支付方式、交易流程等。
二、收购过程中的法律工作(一)起草和审查相关法律文件1、收购协议这是收购业务的核心法律文件,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条件、交割事项、保密条款、违约责任等内容。
律师要仔细审查协议条款,确保其合法、公平、有效,并符合双方的利益诉求。
2、其他配套文件如股权转让协议(如涉及股权收购)、资产转让协议、债务承担协议等,律师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起草和审查,确保各项交易安排合法合规。
(二)参与谈判律师应代表收购方参与与目标公司及其股东、管理层的谈判。
在谈判过程中,要充分维护收购方的合法权益,对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协助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三)协助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某些收购交易可能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或登记。
律师要协助收购方准备相关材料,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收购后的整合工作(一)协助处理遗留问题收购完成后,可能会存在一些遗留问题,如未决诉讼、潜在债务等。
律师事务所股权转让税务变更流程
律师事务所股权转让税务变更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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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操作指引一、引言二、准备工作在承办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之前,律师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收购目标的调查与分析:全面了解被收购公司的法律实体形式、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知识产权等情况,以便评估风险和制定相应的收购策略。
2.收购方案的设计:根据收购目标的特点和要求,设计合适的收购方案,包括收购方式、股权结构、合同条款等。
3.收购资金的筹集:确保收购方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支付购买价格、清偿债务和承担相关费用,可以通过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等方式来筹集资金。
4.风险评估与规避:识别潜在的法律风险,并采取相应的规避措施,例如签订不竞争协议、保密协议等。
5.关键人员的沟通和协调:与各方的关键人员进行沟通和协调,了解他们的意见和需求,确保顺利进行收购工作。
三、收购审批程序在确保准备工作充分的基础上,律师需要指导客户完成有限责任公司收购的审批程序。
一般而言,有限责任公司的收购需要经过以下审批程序:1.董事会决议:在收购前获得收购方公司董事会的通过,并记录于董事会决议书中,以确保收购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是有限责任公司重要的决议机构,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的审议和决策,以确保收购方案得到股东的支持和认可。
3.公司权力清单:制定公司权力清单,明确有限责任公司内部人员的职权范围和权限,以便在收购过程中协调各方的利益和权益。
4.审计和报税手续:完成对收购目标的审计工作和报税手续,以明确其财务状况和纳税情况,从而为购买价格的确定、债务清偿的安排等提供准确的数据和依据。
四、合同起草与谈判作为律师的核心工作之一,合同起草与谈判在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中占据重要地位。
律师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客户的需求,起草和谈判一系列的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收购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义务和责任,包括购买价格、支付方式、股权转让等内容。
2.非竞争协议和保密协议:保护收购方的商业机密和竞争优势,限制被收购方在特定期限内从事竞争业务。
北京市律协关于股权转让操作指引
北京市律协关于股权转让操作指引一、引言股权转让作为一项重要的股权变动行为,对公司及其股东具有重大影响。
为规范股权转让事务的操作流程,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指引,以便在进行股权转让操作时,律师能够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做出正确的法律意见和法律服务。
二、股权转让的基本概念和法律规定1.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股权转让可以是整体转让,也可以是部分转让。
2.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需要律师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遵循这些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股权转让操作的程序和要点1.股权转让操作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主要环节:(1)起草股权转让意向书:根据股东之间的协议和法律规定,起草股权转让的意向书,明确双方的出让意愿和受让条件等内容。
(2)进行尽职调查:对需要转让股权的公司进行尽职调查,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法律风险等情况。
(3)起草股权转让协议:根据双方意向书和尽职调查的结果,起草股权转让协议,明确股权转让的具体事项和条件。
(4)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根据协议的约定,办理股权转让的登记、变更和备案手续,确保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在进行股权转让操作时,律师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要点:(1)合法性和有效性:确保股权转让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避免因股权转让程序不当而导致的法律风险。
(2)风险评估和防范:对股权转让涉及的风险进行评估和防范,确保双方的利益能够得到合理的保护。
(3)协议内容的权威性和完整性:对起草的股权转让协议内容进行权威性和完整性的审查,确保协议内容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和明确性。
(4)法律法规的遵循:在进行股权转让操作时,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到合法合规。
四、律师在股权转让操作中的作用和责任在股权转让操作中,律师起着重要的作用和承担重要的责任。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提供法律咨询和意见:律师要根据客户的需求,提供相关股权转让的法律咨询和意见,帮助客户了解股权转让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风险。
《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基本稿)一、引言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员,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具有重要意义。
本操作指引旨在为律师提供一份基本框架,以帮助律师更好地理解和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
律师通过掌握本指引提供的基本步骤和注意事项,将能够更加高效地完成企业法律顾问业务。
二、准备阶段1.熟悉法规和指引:律师应该切实熟悉有关法规和指引,特别是与企业法律顾问有关的规定。
这些法规和指引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行业管理规定》、《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
2.建立良好沟通:律师在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时,需要与企业进行全面的沟通。
律师应主动了解企业的需求和目标,为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建议。
3.制定服务计划:律师需要根据企业的需求和目标,制定详细的服务计划。
这些计划应包括法律风险评估、法律合规指导、法律文件起草等方面的内容。
三、执行阶段1.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律师应对企业的运营活动进行全面的法律风险评估,以识别潜在的法律风险和问题。
律师可以通过审查企业的合同、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来收集必要的信息。
2.提供法律合规指导:律师应根据法律风险评估的结果,为企业提供相关的法律合规指导。
律师应帮助企业制定合规政策和流程,并就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守提供指导。
3.起草和审核法律文件:律师应协助企业起草和审核各类法律文件,如合同、协议、章程等。
律师应确保这些文件符合法律规定并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4.提供法律培训和教育:律师应为企业的员工提供必要的法律培训和教育,以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合规能力。
律师可以组织培训课程、编制宣传材料等。
5.处理法律纠纷和争议:律师应协助企业处理与法律相关的纠纷和争议。
律师应依法参与调解、仲裁和诉讼等程序,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总结和评估阶段1.总结承办结果:律师应对承办的企业法律顾问业务进行总结和评估。
律师应检查自身在执行阶段的工作是否符合预期目标,并及时调整服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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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承办股权转让业务操作指引(doc 31页)律师承办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业务操作指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股权转让业务第一节一般股权转让的程序第二节尽职调查与编制《尽职调查报告》第三节股权的内部转让第四节股权的外部转让第三章国有股权的转让第四章外商投资公司股权的转让第五章其他部分需要审批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第六章股权转让存续的公司类型变更第七章股权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第八章股权交接及变更登记第九章法律意见书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宗旨为指导律师承办股权转让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指引》、《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等业务指引中对于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操作有规定的,本指引不再重复。
第2条适用范围2.1本指引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以及受让人受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2.2有限责任公司,指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成立并注册登记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如无特别说明,本指引中所称公司,均指有限责任公司。
第3条定义与业务范围3.1本指引所称律师承办股权转让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律师为委托人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或者委托人受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提供法律服务,并协助委托人办理相关股权变更审批、登记等事宜。
3.2 律师承办股权转让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范围:(1)开展尽职调查,编制《尽职调查报告》;(2)审核交易各方提供的材料或法律文件,编制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书,参与谈判;(3)依法就股权转让出具《法律意见书》;(4)协助委托人办理股权变更批准、登记手续;(5)其它委托人交办的与股权转让业务有关的事项。
第4条特别事项4.1 本指引旨在向律师提供办理股权转让业务方面的经验,而非强制性规定,不作为律师出具法律意见或报告的法律依据,仅供律师在实践中参考。
4.2 律师从事股权转让业务,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进行工作。
4.3 律师以律师事务所名义与委托人订立书面的《法律服务合同》,明确约定委托事项、承办人员、提供服务的方式和范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收费金额等事项。
第二章一般股权转让业务第一节一般股权转让的程序第5条本章所指“一般股权转让”,系指本指引除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之外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即不需履行任何审批手续的股权转让。
第6条股权转让的一般程序6.1转让人和受让人接触,就股权转让达成初步意向;6.2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法律、财务尽职调查;;6.3转让人和受让人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6.4转让和受让人按其内部审批程序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做出同意股权转让或同意收购股权的决策;6.5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时,需要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获得股东过半数同意,或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股权转让的相关程序;6.6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对转让股权、受让股权价格进行评估的,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是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6.7转让人和受让人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谈判、起草股权转让合同;6.8转让人和受让人签定股权转让合同;6.9转让人和受让人办理股权交割手续;6.10到各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二节尽职调查与编制《尽职调查报告》第7条本指引所称尽职调查,专指法律尽职调查,即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律师依据委托人的安排,通过对相关资料、文件、信息以及其他事实情况的收集,从法律或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角度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和判断。
律师进行尽职调查应编制调查清单。
第8条律师开展尽职调查的基本原则、操作规范、注意问题,《尽职调查报告》的格式和内容等,参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的《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和《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指引》中关于尽职调查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股权的内部转让第9条股权的内部转让,是指公司的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10条股东之间可以自由地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无需征得其他股东同意。
公司章程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节股权的外部转让第11条股权的外部转让,是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12条股权的外部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13.1承办律师应特别注意:(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过半数是指股东人数而非股东持股比例。
(2)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股东转让股权书面通知公司其他股东,书面通知的内容包括:受让人的有关情况、拟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及履行方式等。
13.2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如该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不产生约束力。
第14条律师在承办股权转让业务中,特别是在法院强制执行转让股权、股东资格继承、股权赠与、离婚中股权分割、股权捐赠、股权出资等特殊的股权转让情形下,应注意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14.1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14.2同等条件的认定14.2.1同等条件,一般来说是指股权转让数量的等同、转让价款的等同、支付方式的等同、违约责任的等同等。
14.2.2在特殊的股权转让情形下,还应对同等条件进行具体的分析,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第15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转让股东的股权15.1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转让股东的股权,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执行程序,依据债权人的申请,在强制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时,以拍卖、变卖或其他方式,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的一种强制性转让措施。
15.2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15.2.1其他股东自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15.2.2法院公开拍卖股权的,其他股东如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在拍卖日到场。
股东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15.2.3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股东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股东;如有更高价,而优先购买权股东不作表示的,则拍归应价最高的竞买人。
第16条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引起的股权转让16.1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是指当股东会议决议事项与股东有重大利害关系时,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也即退股,它是对股权转让的特殊救济途径。
16.2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应符合公司法第7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16.3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4承办律师应提醒公司,公司回购股权后,应对回购后的股权作减资注销或者转让等方式安排股权。
第17条股东资格的继承取得引起的股权法定转让17.1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但如公司章程中对股东死亡是否能够继承股东资格有规定的,按章程的规定办理。
17.2股东继承中涉及的具体问题(1)死亡股东存在出资瑕疵的,如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以非货币出资未经评估等,应由继承人承担相应责任;(2)股东分期出资的,应由继承人出资;(3)继承人为法律限制不得担任股东的,依法不能取得股东资格,如公务员、国有企业领导人等;(4)如因死亡股东的继承人过多,导致公司股东人数超过50人的,鉴于《公司法》未对此类情形作出规定,建议可以通过委托持股或其他方式等方式解决。
第18条股权赠与引起的股权转让18.1股权赠与,是指股东将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无偿赠与他人。
18.2股权赠与分为两种情况:(1)股东生前将股权赠与他人;(2)股东遗赠股权。
18.2股东向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赠与股权,应按照公司法关于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股权赠与应征得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如半数以上的股东不同意,则股权不得赠与。
第19条离婚中的股权转让19.1离婚中的股权转让,是指夫妻离婚时因分割夫妻共有财产中的对外投资而发生的股权转让。
19.2夫妻以共有财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一般分为三种情况:(1)以夫或妻一方的名义与第三人一起设立有限公司形成的股权,(2)以夫或妻一方的名义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形成的股权;(3)以夫和妻二人的名义共同设立有限公司形成的股权。
19.3第(1)种和第(2)种情况,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16条、第18条的规定执行。
19.4第(3)种情况,如夫妻协商同意维持现有的股权结构,则按其意见执行;如变更股权结构,则由双方按照第(2)种情况处理。
第20条股权捐赠20.1由自然人、非国有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投资控股的企业,依法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由投资者审议决定后,其持有的股权可以用于公益性捐赠。
20.2企业以持有的股权进行公益性捐赠,应当以不影响企业债务清偿能力为前提,且受赠对象应当是依法设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
企业捐赠后,必须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不再对已捐赠股权行使股东权利,并不得要求受赠单位予以经济回报。
第21条“人走股退”式的股权转让21.1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因调离、辞职、解聘、退休等原因离开公司时应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的,只要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则该规定有效。
21.2公司章程未规定受让人,且无法协商一致的,由股东会确定受让人。
21.3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价格未作规定,且不能协商一致的,以评估方式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第22条股权出资实现的股权转让22.1股东可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对外出资设立公司。
22.2股东以股权出资,应当依照国家工商局《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22.3股东以股权出资,必须满足下列条件:22.3.1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存在尚未缴足;22.3.2不存在已被设立质权或已被依法冻结情形;22.3.3股权公司章程不存在约定不得转让;22.3.4不存在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22.3.5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第23条股权出质实现的股权转让23.1公司章程禁止股东以股权出质的,不得出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