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操作指引

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操作指引发文机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日期:2015.10.01生效日期:2015.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 2015年10月汇编)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的基本方法第三章 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的基本内容第一节 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批准和授权第二节 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第三节 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条件第四节 发行人的设立第五节 发行人的独立性第六节 发起人和股东第七节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第八节 发行人的业务第九节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第十节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第十一节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第十二节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第十三节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第十四节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第十五节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第十六节 发行人的税务第十七节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第十八节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第十九节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第二十节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第一章 总则第1条 为指导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中的尽职调查工作,规范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并完善律师执业风险防范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司法部公告〔2010〕33号)、《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号,以下简称"12号文")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2条 本指引第三章主要依照"12号文"关于出具公开发行证券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及格式要求,并基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类型编制。
在其他类型的证券法律服务中,律师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确定应发表的法律意见,根据应发表的法律意见确定尽职调查的范围,参照本指引进行尽职调查。
(试行)律师办理并购重组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2024)

(试行)律师办理并购重组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24.03.27•【字号】•【施行日期】2024.03.27•【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 ,律师正文(试行)律师办理并购重组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2024)(本指引于2024年3月27日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通讯表决通过,试行一年。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给上海市律师办理资本市场并购重组法律业务中尽职调查提供基本操作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遵循上海市司法行政机关和上海市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规则,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尽职调查(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是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根据委托人委托事项和预期目的,按照行业认可的专业准则和执业规范,对委托项目、目标资产、标的公司或其他组织类型的经济体等调查对象开展审慎、全面、及时的调查与核实工作,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及惯例,进行法律问题分析并向委托人提供相应解决方案和风险防范措施。
勤勉、尽责、充分的尽职调查不仅是律师进行法律分析、提供法律服务的必要基础,更是确定律师尽职免责的合理抗辩依据。
第三条根据委托事项和调查内容的不同,律师开展尽职调查,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境内外上市、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境内外收购与兼并、资产重组、银行贷款、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债券及其他股权和债权类融资工具等各类经济活动。
上述各类经济活动中的尽职调查具体要求和目的虽各有不同,但其实质均为律师通过多种手段、形式,了解调查对象相关信息、事实的过程。
以此为基础,律师将进一步依据委托事项目的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示针对调查对象的相关法律问题或潜在法律风险、提供合规性意见和建议。
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

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一、背景概述:法律尽职调查是指在合同、企业并购、上市辅导等法律事务过程中,对涉及的主体进行全面合法、风险监测、合法性评估、合规性审核的过程。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企业的日益复杂化,法律尽职调查的需求日益增加,对律师行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为了规范、标准化法律尽职调查业务,北京市律师协会特制定了本操作指引。
二、操作指引:1.调查前准备:(1)明确调查目的:律师在接受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时,首先要明确调查目的,理解委托人的要求和期望,确保调查工作能够达到预期目标。
(2)制定调查计划:根据调查目的,制定详细的调查计划,包括调查的内容、时间安排、资源分配等。
调查计划应该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控制性,确保调查工作能够按计划进行。
(3)获取必要的信息:在开始调查之前,律师需要获取委托人提供的必要信息,包括相关文件、资料、证据等。
同时,还需通过自己的渠道和方式获取相关信息,确保调查工作能够全面、准确地展开。
2.调查过程:(1)合法合规:律师在调查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确保自己的行为合法合规。
同时,还需对调查对象的合法性进行评估,确保调查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核查真实性:律师在调查过程中,应核查各方提供的信息和证据的真实性,确保调查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对于存在疑点和风险的信息和证据,应进行深入调查,以确保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3)采集证据:律师在调查过程中,应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和手段采集证据。
应确保所采集到的证据能够经受法律的审查和验证,以支持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4)分析评估:律师在调查过程中,应对收集到的信息和证据进行分析和评估,得出客观、全面的结论。
同时,还需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问题进行风险评估,为委托人提供合理、有效的建议和方案。
(5)保密义务:律师在调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保密义务,确保调查工作的机密性。
不得泄露涉及委托人和调查对象的敏感信息和商业秘密。
某律师证券法律业务执业尽职调查指引

律师集团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指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尽职调查的基本原则 (3)第三章尽职调查的查验方式 (4)第四章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的必备内容 (10)第一节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1)第二节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11)第三节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条件 (12)第四节发行人的设立 (34)第五节发行人的独立性 (36)第六节发起人和股东 (37)第七节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39)第八节发行人的业务 (45)第九节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49)第十节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53)第十一节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57)第十二节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59)第十三节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60)第十四节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61)第十五节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63)第十六节发行人的税务 (65)第十七节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66)第十八节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 (68)第十九节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71)第二十节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72)第二十一节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73)第二十二节结论意见 (73)第五章工作底稿的制作及保存 (74)第六章附则 (7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律师集团各办公室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活动中的执业行为,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司法部公告[2010]3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尽职调查指引(以下简称“本指引”)。
法律尽职调查的流程、阶段、方式、范围及重点问题

法律尽职调查得流程、阶段、方式、范围及重点问题(一)律师对目标公司法律尽职调查得流程大致就是:1、组建律师尽职调查班子,进行明确分工。
一般要有三名律师,最好要有懂财务、懂经济律师1名,知识产权律师1名,总策划、总协调得1名律师。
2、确定尽职调查得方案;确定好调查目标、调查重点内容,调查对象、调查途径、调查目得等。
3、拟定尽职调查清单;4、根据调查清单,对每项调查内容进行调查并详细记载调查中得问题、5、形成律师尽职调查工作报告。
6、为收购方出具并购法律意见书。
(二)阶段1、竞标阶段得尽职调查有些尽职调查需要在竞标阶段开展、买方将基于该等尽职调查得结果决定就是否做这个交易及交易价格如何、在竞标阶段,目标公司往往会要求投资人/买方作出一些承诺。
比如某外国金融机构人股中国某金融机构得项目,目标公司就明确要求外国金融机构作出排她性得不竞争承诺,否则不会考虑接受其进行投资,这样投标人在投标书中一定要包含相应得内容。
在此情况下,在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得时候,律师就要考虑到客户应当在什么范围内作出排她得不竞争承诺。
经了解,该中国金融机构得经营范围非常广,除商业银行得一般存贷款、中间业务外,还包括信用卡业务等方面,这样律师就要考虑目标公司要求该外国金融机构作出得排她性得非竞争承诺到底应当限于哪些方面、如果投资人/买方对其全部经营范围均作出排她性得非竞争承诺,则承诺范围过于宽泛,对买方将来在中国进一步得业务扩展以及与中国其她金融机构得合作会有非常大得不利影响、2、投资意向书/谅解备忘录签订后得尽职调查更多得尽职调查常见于投资意向书或谅解备忘录签订后。
在这个阶段得尽职调查得重点与竞标阶段尽职调查得重点有所不同。
投资意向书或谅解备忘录签订得时候往往价格已经初步确定,这个阶段得法律尽职调查得目标需要重点考虑影响交易价格得因素就是否发生变化或改变,应当主要考虑重大资产得权属就是否存在任何瑕疵或其使用有重大不利得限制(只能用于商业而非工业用途;就是否属于被抵押资产;或依照相关产业政策应被淘汰得固定资产);或资产本身因不可抗力而损坏或灭失导致资产价值降低;目标公司所称得不动产实际上就是从其关联公司租赁取得或无偿使用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地违反立项批复或未取得政府批准等,以及解决问题得办法与相关得程序与成本。
尽职调查的流程及内容

第一、律师对目标公司法律尽职调查的流程是:1、组建律师尽职调查班子,进行明确分工。
一般要有三名律师,最好要有懂财务、懂经济律师1名,知识产权律师1名,总策划、总协调总负责的一名律师。
2、确定尽职调查的方案;确定好调查目标、调查重点内容,调查对象、调查途径、调查目的等。
3、拟定尽职调查清单;4、根据调查清单,对每项调查内容进行调查并详细记载调查处的问题。
5、形成律师尽职调查工作报告。
6、为收购方出具并购法律意见书。
第二、律师应尽职调查和审查的要点问题主要有:一、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审查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是为着确保并购的合法有效,即交易各方是否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是否具有进行交易的行为能力,是否可以与之进行交易.审查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料主要是了解成立情况、注册登记情况、股东情况、注册资本交纳情况、年审情况、公司的变更情况、有无被吊销或注销、停业整顿等情况。
二、目标公司的成立合同、章程对目标公司的成立合同、章程应进行审查.在审查合同与章程时,要注意该合同与章程中是否有下述防御收购的条款、内容或规定:1.绝对多数表决公司章程可能规定,有关兼并、收购或者其他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转移的重大交易都需要经过公司股东绝对多数的同意方才可以实施.2.禁止更换董事或轮任董事制有的公司章程会规定除董事个人因违法犯罪或故意危害公司利益外,董事不能在任期届满前被更换。
而轮任董事制则是将董事会成员分成几组,每组任期两年,每年在股东会上将其一组董事改选,使得董事会成员中总有一组不断地变化,这样,即使是控制了公司的多数股份,在轮任制面前,也不能保证在下届股东年会上获得对董事会的控制权。
3.高薪补偿被辞退的高级管理人员有的公司章程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如总经理、副总经理非因自身的过失,如果被公司辞退,应得到一笔极为丰厚的解职费或补偿。
4.股东权利计划股东权利计划有很多不同的类型,但其基本的内容都差不多相似,即公司股东在取得公司股份时,同时取得另一种权利,该权利在出现某种冲突或引发事件如收购、兼并时,可以开始由股东行使。
律师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与范围

律师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与范围一、律师尽职调查概念律师尽职调查,是指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对当事人指定的有业务关系的企业的规模、资产负债、信用状况、社会评价、出资人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出具专业报告书的一项法律服务。
律师尽职调查的首要目的在于为客户提供评价目标公司有关项目的法律资格以及相关项目的各种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最终目的则在于防范风险,避免无谓的失误和损失。
律师尽职调查的完成后,律师要给当事人一个真实的、可靠的结论,不能有任何虚假和水分,因为律师进行尽职调查的目的是为了提示与防范风险,而不是为了极力的促成交易,故律师会将法律风险要充分的向当事人予以揭示。
二、律师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与范围律师尽职调查就是为了获知目标企业的重要信息并以此判断收购中的风险。
这些风险就是通常所说的企业并购中存在的各种陷阱———注册资本出资不足的陷阱、债务黑洞的陷阱、担保黑洞的陷阱、工资福利负担的陷阱、违法违规历史的陷阱、税务陷阱、环保陷阱等等。
律师尽职调查范围:1、境内公司的法定主体情况;包括设立、登记、股东变更、公司章程,股本总额以及变更登记情况,股东出资情况,公司是否发生过合并、分立、重组、资产置换、不动产资产规模、经营记录方面有无重大问题,是否存在股权转让限制。
2、公司的财产和财产权状况;土地使用权、房产情况;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状况,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情况。
3、公司近期生产经营情况;持有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照、是否发生重大债权债务情况,经历的诉讼、仲裁、执行、行政处罚等情况,税务、环保、产品质量、技术标准情况。
律师尽职调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以一份简要范本为例):1、审查拟收购目标公司合法的主体资格审查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是为了确保交易的合法有效,即交易方是合法存在的,具有进行本次交易的行为能力。
对目标公司主体的合法性的调查主要包括两个方便:一是其资格,即目标公司是否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包括其成立、注册登记、股东情况、注册资本交纳情况、年审、公司变更、有无吊销或注销等。
2024年律师尽职调查报告_1

2024年律师尽职调查报告2024年律师尽职调查报告1法律尽职调查就是一种法律调查行为,通过收集并从法律或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角度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和判断目标公司相关资料、文件、信息以及其他事实情况的,以获知公司交易行为(资产收购、股权收购、公司并购、重大资产转让等)所需了解的属于目标公司的重要事实,从而为交易行为提供合法性意见和风险性意见。
法律尽职调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审查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对目标公司主体的合法性的调查主要有两个:一是其法人资格,即目标公司是否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包括其成立、注册登记、股东情况、注册资本交纳情况、年检、公司变更、有无吊销或注销等。
二是其经营资格,即是否具备从事营业执照所确立的特定行业或经营项目的特定资质,如建筑资质、房地产资质等。
二、审查目标公司进行本次交易行为的合法性主要是审查目标公司进行交易行为是否已经履行了特定的程序,如主管机关的审批、公司相关机构的批准等,审查目标公司进行交易行为是否有法律上的限制。
三、审查目标公司的资产情况主要是核实目标公司的各项资产的权利状况、权利是否有瑕疵、相应的资产是否赋予了相应的价值以及资产是否有降低的风险。
四、审查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情况主要是核实目标公司债权的实现有无法律上的障碍以及实现的难易程度,债务承担的风险以及承担的大小。
五、审查目标公司的重要交易合同对于公司的存续与发展相当重要的交易合同,通常包括长期购买或供应合同、技术许可合同、大额贷款合同、公司担保合同、代理合同、特许使用合同、关联交易合同等等。
律师对这些合同进行审查,目的在于确定交易完成后会不会影响合同中规定的预期利益,确定这些合同中权利义务是否平衡,目标公司是否处于重大不利的情形中。
六、知识产权律师应审查知识产权的权利状况,是所有权还是通使用权、有效期、有无分许可、是否存在侵权诉讼等等。
七、审查目标公司的管理人员与普通员工的安排主要审查以下内容:交易对雇佣人员有无影响,是否有相应的激励措施,是否存在对此次交易造成障碍的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所付出的代价,有无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规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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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前言为了分享优秀律师的成功执业经验,为广大会员办理相关业务提供指导与帮助,2013年,北京市律师协会组织相关专业委员会编写了一批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在广大律师中产生了良好的反响。
在此基础上,2014年,北京市律师协会组织部分专业委员会又续编了一批业务操作指引,内容涉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并购、法律尽职调查、拍卖、商业秘密、中国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图书出版、信托、信息网络、刑事业务、道路交通事故律师实务、军地互涉诉讼业务、利润表阅读等法律服务领域。
这批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包括:《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并购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拍卖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商业秘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中国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图书出版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信托业务操作指引》、了律师办理信自、网络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承办刑事业务操作指引》、.道终交通事故律师实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军地互涉诉讼业务操作指引》及《利润表阅读指引》。
对广大会员从事相关法律业务具有较强的指导性,也是新从业律师的参考范本。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业务操作指引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和律师实务经验编写的,仅供会员办理相关业务时参考,不具有强制性,也不作为评价律师办理相关工作内容的依据。
尽管本丛书的执笔人均为相关领域经验丰富的律师,每一部指引也经过相关专业委员会众多资深律师审核把关,但受各种因素制约,上述业务操作指引也难免存在疏漏和差错,请广大会员注意鉴别。
律师业务操作指引是一个开放的体系,下一步,市律协还将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状况和指引编写的成熟状况,不断推出新的业务操作指引,并根据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内容进行及时的修订和更新,使之成为对全市律师业务具有引领和指导作用的操作指引体系,推进律师业务领域不断向纵深拓展,促进广大会员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法律尽职调查业务的受理第三章法律尽职调查业务的办理第一节法律尽职调查对承办律师的要求和职责第二节法律尽职调查流程第三节法律尽职调查内容第四节法律尽职调查工作成果的撰写及交付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引目的】为了更好地促进本市律师承办法律尽职调查业务,规范律师相关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律师在民、商事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规则,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指引适用范围】北京市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在证券发行、收购兼并、重大资产重组或转让、金融机构贷款等业务领域中,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对目标企业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工作时,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指引之局限】法律尽职调查业务因被调查的企业所属行业、领域不同而各有其特点,本指引仅涉及企业法律尽职调查业务甲具有普遍共性的事项。
第四条【定义】除非本指引上下文另有规定,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1、企业: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2、被调查企业:指接受法律尽职调查的目标企业。
3、委托人:指委托承办律所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的当事人。
委托人可能同时是被调查企业。
4、第三人:指委托人、承办律所、承办律师以外的任何人。
5、承办律所:指接受委托人委托,承办法律尽职调查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6、承办律师:指接受承办律所指派,具体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的律师。
7、尽职调查清单:指由承办律师草拟、向被调查企业发出、要求其收集清单中的文件资料并加盖公章后提供给律师进行审阅的清单或问卷。
8、工作成果:指承办律师制作的于法律尽职调查工作完毕时提交给委托人的有关法律尽职调查工作结果的报告及文件,通常是指《尽职调查报告》。
如委托人与承办律所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9、法律:本指引中的“法律,,一词与“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并用时,特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制定、颁布的法律。
除上述情形外,本指引所指“法律”,包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制定、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法律文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颁布的司法解释,但不包括地方政府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基础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7修订)《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4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4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4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修正)第二章法律尽职调查业务的受理第六条【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法律尽职调查业务通常表现为承办律师综合其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和积累的从业经验,对被调查企业的主体合法性存续、资产情况、债权债务、对外担保、业务开展、重大合同、税务、环保、劳动关系、关联关系、沂讼仲裁及可能涉及的行政处罚等一系列法律问题进行充分、详实的调查。
第七条【法律尽职调查的目的】法律尽职调查的目的是承办津师通过法律尽职调查,了解被调查企业、被调查资产是否存在不适合从事委托人拟进行的交易、证券发行等商业、经济活动的法律障碍,对被调查企业相关情况的合法、合规性作出客观评价,进而向委托人提出相应的风险提示和必要的法律建议和意见。
第八条【法律尽职调查的介入阶段】依据承办律师介入时间的不同,法律尽职调查业务可分为竞标阶段、投资意向书或谅解备忘录达成阶段、补充尽职调查及/或交易先决条件核查阶段。
第九条【预先审查】承办律所与委托人在签订《专项服务委托协议》(以下简称“《委托协议》”)之前,应当进行预先审查,具体审查内容包括:1、承办律师应当向委托人初步了解,受委托进行法律尽职调查的被调查企业、所涉交易事项和交易背景。
2、发现法律尽职调查事项或交易事项,存在明显的、难以克服的法律障碍的,承办律师应当在《委托协议》订立之前向委托人进行说明。
委托人仍继续委托进行法律尽职调查的,应在《委托协议》中载明上述事实。
3、发现法律尽职调查事项部分涉及境外的,承办律师应当在《委托协议》订立之前向委托人进行说明,并建议委托人就境外范围的业务委托具备执业资格的境外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尽职调查。
4、法律尽职调查事项处于承办律师较为陌生的专业领域,又难以及时补充相关专业知识并满足工作需要的,承办律师应寻求与相关专业律师的合作以获得专业指导。
第十条【《专项委托协议》】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专项律师业务,应当由承办律所事先与委托人订立《委托协议》。
该《委托协议》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委托范围及要求2、法律尽职调查所需资料与信息的提供3、工作期限4、工作成果的形式及提交方式5、报酬、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6、违约责任7、责任限制8、风险提示9、其他第十一条【委托范围及要求】《委托协议》可约定与委托范围及要求相关的如下内容:、法律尽职调查的对象,即被调查企业;法律尽职调查工作的范围。
该工作范围一般不包括:1、法律尽职调查所涉交易事项在经济上或技术上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适当性;2、为法律尽职调查所涉交易事项设计交易架构或模式,但承办律所与委托人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3、法律尽职调查所涉交易事项的商业风险评价;4、超出律师法律专业知识领域合理范围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所需资料与信息的提供】《委托协议》可约定所需资料与信息的提供,相关内容参考如下:、委托人应当提供或促成被调查企业提供法律尽职调查所需的资料和信息的范围、形式和内容,以及提供的期限;、如有可能,有关资料与信息均应提供原件以及经被调查企业确认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双方发送和收取资料与信息的电子邮箱地址和通讯地址;由于被调查企业在约定期限内未能提供或未能如实提供,且承办律师因调查时间、手段所限无法全面收集,从而导致所收集的资料存在信息不足、不实、失效等相关的不利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三条【法律尽职调查的依据】《委托协议》可约定法律尽职调查的依据,相关内容参考如下:委托人、被调查企业提供及承办律师在法律尽职调查期间收集的资料与信息; 提交工作成果时,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
第十四条【工作成果的交付期限和方式】《委托协议》可约定工作成果的交付期限和万式,相关内容参考如下:工作成果的交付期限和方式;委托人、被调查企业返延提供法律尽职调查资料与信息,或改变对法律尽职调查的具体要求的,上述交付期限应进行相应顺延。
第十五条【报酬、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委托协议》可约定报酬、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相关内容参考如下:报酬的金额、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1、服务报价应以实际工作量为基础并结合合理利润测算。
服务报酬价格应由承办律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承办律所不得以倾销等方式故意压低报价、扰乱市场秩序。
2、承办律所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服务报酬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
如在法律尽职调查过程中,委托人提出增加调查工作量的,委托人应当根据工作量的增加情况另行支付报酬;因法律尽职调查通常会包括赴被调查企业实地核查,承办律师可能会发生差旅、住宿、餐饮等工作费用,应由委托人承担或报销,同时双方应约定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
第十六条【责任限制】由于法律尽职调查业务的报酬与承办律师及其承办律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常不成比例,《委托协议》可设置责任限制条款对其责任予以合理限制’,但需以醒目方式标注。
第十七条【风险提示】除前述第九条外,在《委托协议》订立之前己经发现的其他重大风险,可直接在《委托协议》中向委托人予以明确提示。
第三章法律尽职调查业务的办理第一节法律尽职调查对承办律师的要求和职责第十八条【基本要求】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的,承办律师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1、承办律师开展法律尽职调查工作,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2、对于收集调查材刽等事项,承办律师应当亲自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使用委托人、被调查企业提拱材料的,应当对其内容、性质和效力等进行必要的查验、分析和判断;3、承办律师应当就业务事项是否与法律相关、是否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做出分析、判断;4、承办律师应当制作法律尽职调查工作底稿;5、承办律师应当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以查验事实为依据,独立做出查验结论,出具法律意见;6、承办律师对有关事实、法律问题做出认定和判断,应当有适当的证据和理由;7、承办律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业务质量和执业风险控制机制,确保出具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内容准确、完整,逻辑严密、论证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