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业务操作指引(试行)
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规范(试行)

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规范(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03.04.22•【文号】[2003]律发字第18号•【施行日期】2003.04.2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规范(试行)(2003年4月22日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03]律发字第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执业行为,保证服务质量,明确执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和证券监管机构关于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证券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为有价证券的发行、上市或交易以及相关业务提供的法律服务,或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应当由律师承办的其他证券法律业务。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接受律师监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除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外,还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基本规范第五条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自觉遵守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诚实守信,审慎严谨,勤勉尽责。
第六条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在受委托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委托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七条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具备为委托人提供相应服务的专业能力,包括必备的法律专业素质和公司运作、财务会计、金融证券等方面的基础知识。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接受证券法律业务委托,不得指派不具备证券法律服务专业能力的人员办理。
律师助理不得独立承办证券法律业务,但可以协助律师完成相关的辅助工作。
第九条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办具体业务,以使法律服务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专业化要求和律师行业惯例。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2010〕33号现公布《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年十月二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保障执业质量,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开展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制作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执业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本规则的规定,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查验,对受托事项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并留存工作底稿。
查验工作结束后,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应当对查验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查验计划未完全落实的,应当说明原因或者采取的其他查验措施。
第十条律师应当合理、充分地运用查验方法,除按本规则和有关细则规定必须采取的查验方法外,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在有关查验方法不能实现验证目的时,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评判,以确定是否采取替代的查验方法。
第十一条待查验事项只需书面凭证便可证明的,在无法获得凭证原件加以对照查验的情况下,律师应当采用查询、复核等方式予以确认;待查验事项没有书面凭证或者仅有书面凭证不足以证明的,律师应当采用实地调查、面谈等方式进行查验。
第十二条律师进行查验,向有关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查证、确认有关事实的,应当将查证、确认工作情况做成书面记录,并由经办律师签名。
第十三条律师采用面谈方式进行查验的,应当制作面谈笔录。
谈话对象和律师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谈话对象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十四条律师采用书面审查方式进行查验的,应当分析相关书面信息的可靠性,对文件记载的事实内容进行审查,并对其法律性质、后果进行分析判断。
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

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一、背景概述:法律尽职调查是指在合同、企业并购、上市辅导等法律事务过程中,对涉及的主体进行全面合法、风险监测、合法性评估、合规性审核的过程。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企业的日益复杂化,法律尽职调查的需求日益增加,对律师行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为了规范、标准化法律尽职调查业务,北京市律师协会特制定了本操作指引。
二、操作指引:1.调查前准备:(1)明确调查目的:律师在接受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时,首先要明确调查目的,理解委托人的要求和期望,确保调查工作能够达到预期目标。
(2)制定调查计划:根据调查目的,制定详细的调查计划,包括调查的内容、时间安排、资源分配等。
调查计划应该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控制性,确保调查工作能够按计划进行。
(3)获取必要的信息:在开始调查之前,律师需要获取委托人提供的必要信息,包括相关文件、资料、证据等。
同时,还需通过自己的渠道和方式获取相关信息,确保调查工作能够全面、准确地展开。
2.调查过程:(1)合法合规:律师在调查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确保自己的行为合法合规。
同时,还需对调查对象的合法性进行评估,确保调查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核查真实性:律师在调查过程中,应核查各方提供的信息和证据的真实性,确保调查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对于存在疑点和风险的信息和证据,应进行深入调查,以确保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3)采集证据:律师在调查过程中,应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和手段采集证据。
应确保所采集到的证据能够经受法律的审查和验证,以支持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4)分析评估:律师在调查过程中,应对收集到的信息和证据进行分析和评估,得出客观、全面的结论。
同时,还需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问题进行风险评估,为委托人提供合理、有效的建议和方案。
(5)保密义务:律师在调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保密义务,确保调查工作的机密性。
不得泄露涉及委托人和调查对象的敏感信息和商业秘密。
深圳律师业务操作指引

深圳律师业务操作指引
深圳律师业务操作指引是为了规范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行为和操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律师的职业素养和业务水平,促进法律服务业的发展而制定的指南和规范。
一、律师执业前的准备
1.取得律师资格证书,具备从事律师业务的法律资格;
2.在深圳律师协会办理注册登记,取得律师事务所营业执照;
3.了解政策法规和相关领域的法律知识,提高执业水平。
二、与当事人的沟通
1.签订合法的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2.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了解案件事实和当事人的诉求;
3.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意见和建议,协助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
三、律师案件处理
1.熟悉和掌握相关法律,分析案件的法律问题和风险;
2.收集、整理、分析案件证据,准备诉讼材料;
3.代理当事人进行庭审、调解等诉讼程序,维护当事人权益。
四、律师职业道德
1.遵守律师职业操守,维护律师职业形象;
2.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客户秘密;
3.秉持公正、客观、独立的立场,不受任何利益干扰。
以上是深圳律师业务操作指引的主要内容,律师在执业中应严
格遵守,提高执业素养和业务水平,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的内容共包括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风险投资与股权激励法律业务、破产管理人、业务、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及相关治理法律业务、合同审查业务、土地法律业务、拆迁法律业务、建设工程法律业务、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二手房买卖业务、物业管理法律业务、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法律业务、婚姻家庭业务、海商海事案件业务等16项、业务操作指引,执笔人均为本领域的优秀律师,并经过各专业委员会组织众多资深律师反复讨论后确定,对于律师从事各项法律业务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借鉴性,也是新从业律师最佳的学习范本。
律师业务指引和规范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在本次编选的16个指引之外,还将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状况和业务指引的编写成熟状况,不断推出新的指引和规范,并根据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内容进行及时的修订和更新,使之成为一个对全国的律师业务具有引领和指导作用的操作指引体系,推进律师业务领域的纵深拓展和律师执业能力的全面提升。
3图书目录编辑1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2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操作指引3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风险投资与股权激励业务操作指引4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5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及相关治理业务操作指引6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7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土地法律业务操作指引8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9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0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买受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11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12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二手房买卖合同业务操作指引13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4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5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6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业务操作指引附录1 中华全网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附录2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指导意见附录3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为“三农”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指导意见。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业务操作指引(试行)(2012年6月19日福建省律师协会第八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指导、规范福建省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遵循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指派律师就特定法律事务,根据已知的事实及证据,正确运用法律进行分析和判断,向委托人提供书面的法律意见。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律师承办出具法律意见书业务,应当按执业规范的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当尊重事实、依照法律、审慎及时。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当严格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二章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可以就以下事项,接受当事人委托,向委托人出具法律意见书(主要业务范围):(一)民商事法律事务:1、公司法律事务。
2、证券法律事务。
3、金融法律事务。
(二)行政法律事务。
(三)刑事法律事务。
(四)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认真审查委托人的主体资格及其与所涉特定事务的关联性。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对委托人提交的事实材料应进行必要的审查,对相关事实可以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
律师事务所对委托人提交的事实材料仅作形式审查的,在法律意见书中应当明确提示。
委托人仅作口头陈述而没有提供任何事实材料的,在法律意见书中应当明确提示。
在法律意见书中如果列举委托人陈述的内容的,应当由当事人在经办律师面前制作笔录留存或以其他方式进行书面确认。
第九条法律意见书中所列举的事实材料或陈述的内容,表述应当客观。
第十条律师对作为其发表法律意见的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的法律文件、资料以及经调查的证据,应当在法律意见书中罗列,不得遗漏。
第十一条法律意见书中如需对相关法律事实做出实质性审查的,应当符合律师出具见证意见书的相关职业规范的规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1

10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买受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350
1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488
12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二手房买卖合同业务操作指引/633
1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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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说明
拓展与规范法律服务,是党和政府对律师工作的一项重要要求,也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重要工作之一。随着律师业务领域的不断扩展和深化,社会对律师服务专业化的要求愈来愈高。规范律师执业行为,防范律师执业风险,加强对律师业务指导的重要性逐渐凸显。作为律师行业的自律性组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一直致力于业务规范体系建设,并以专业委员会为依托开展业务规范和指引的课题研究和编写工作,先后发布了20件业务规范和业务指引,包括1997—2003年期间发布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律师参与仲裁工作规则》、《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规范》。
第六节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
第七节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
第八节国有建设用地抵押权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
第九节国有建设用地出租权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
第三章土地变更登记中的律师业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中的律师业务
第三节出让、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家租赁和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
第二节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法律业务
附则
8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第五章宣告破产后的管理人职责
法律意见书制作规范与技巧

资本市场相关规定
分则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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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三板市场 (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2013年2月8日发布, 2013年12月30日修改)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2014年12 月31日修订) (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2013年2 月8日发布,2013年12月30日修改)
IPO(挂牌)法律意见书主要内容
九、发行人的业务 十、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十三、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十四、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十五、组织机构及运作 十六、董监高情况
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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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挂牌)法律意见书主要内容
十七、税务 十八、环保、产品质量 十九、劳动及社会保障 二十、募集资金用途 二十一、业务发展目标 二十二、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二十三、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二十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二十五、结论性意见
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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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可以为下列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六)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 (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解散、 终止; (八)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 (九)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及上市;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概述
体例格式
特殊体例格式要求之一
● 序言 ● 第三部分:正文
● 第一部分:声明 ● 第四部分: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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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业务操作指引(试行)
(2012年6月19日福建省律师协会第八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指导、规范福建省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遵循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指派律师就特定法律事务,根据已知的事实及证据,正确运用法律进行分析和判断,向委托人提供书面的法律意见。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律师承办出具法律意见书业务,应当按执业规范的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当尊重事实、依照法律、审慎及时。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当严格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二章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可以就以下事项,接受当事人委托,向委托人出具法律意见书(主要业务范围):
(一)民商事法律事务:1、公司法律事务。
2、证券法律事务。
3、金融法律事务。
(二)行政法律事务。
(三)刑事法律事务。
(四)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认真审查委托人的主体资格及其与所涉特定事务的关联性。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对委托人提交的事实材料应进行必要的审查,对
相关事实可以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
律师事务所对委托人提交的事实材料仅作形式审查的,在法律意见书中应当明确提示。
委托人仅作口头陈述而没有提供任何事实材料的,在法律意见书中应当明确提示。
在法律意见书中如果列举委托人陈述的内容的,应当由当事人在经办律师面前制作笔录留存或以其他方式进行书面确认。
第九条法律意见书中所列举的事实材料或陈述的内容,表述应当客观。
第十条律师对作为其发表法律意见的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的法律文件、资料以及经调查的证据,应当在法律意见书中罗列,不得遗漏。
第十一条法律意见书中如需对相关法律事实做出实质性审查的,应当符合律师出具见证意见书的相关职业规范的规定。
第十二条律师在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同时,应制作工作底稿。
前款所称工作底稿是指律师在为制作法律意见书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及在工作中获取的所有文件、会议纪要、谈话记录等资料。
第十三条律师应及时、准确、真实地制作工作底稿,工作底稿的质量是判断律师是否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工作底稿的内容应真实、完整、记录清晰,并标明索引编号及顺序号码。
第十五条工作底稿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律师承担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委托人的名称、项目名称、制作项目的时间或期间、工作量统计;
(二)为制作法律意见书制定的工作计划及其操作程序的记录;
(三)重要文件和会议记录的摘要或副本;
(四)与相关人员相互沟通情况的记录,对当事人提供资料的检查、调查访问记录、往来函件、现场勘察记录、查阅文件清单等相关的资料及详细说明;
(五)相关人员的书面保证或声明书的复印件;
(六)对保留意见及疑难问题所作的说明;
(七)其他与出具法律意见书告相关的重要资料。
上述资料应注明来源。
凡涉及律师向有关当事人调查所作的记录,应由当事人和律师本人签名。
第十六条工作底稿由制作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保存。
第十七条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当明确、完整提示相关法律事务的法律风险。
提示法律风险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具体适用上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二)相关法律文件、资料因不完整、不全面、不及时、不正确等方面可能出现的风险;
(三)可能出现的诉讼风险;
(四)因承办律师对法律规定理解不全面而出现的风险;有关专家、学者专著所作的解释可能出现的风险。
(五)因相关税务、审计、会计、技术等方面不属于律师法律意见范围可能出现的风险;
(六)其他方面的风险。
第十八条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所用的语词应简洁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或“除【】以外,基本符合条件”一类的措辞。
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当由经办律师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签署日期。
提交中国证监会的法律意见书应经二名以上经办律师和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签名,并经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
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相关资料应当依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归档。
第二十一条法律意见书出具后,不得进行修改。
如律师认为需补充或更正,应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二条出具公司法律事务、证券法律事务、金融法律事务、行政法律事务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符合相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节基本格式
第二十三条法律意见书的基本格式:
(一)封面
1、标题:居中写明“关于【】的法律意见书”
2、律师事务所名称、标志及联系方式
(二)目录和索引
(三)首部
1、标题
2、案号
3、主送对象
4、引言
(1)表述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委托人及委托事项;
(2)出具法律意见书在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5、释义
(四)律师声明
1、列举委托人提交的事实材料或陈述的内容;
2、经承办律师审查、调查的法律文件和资料;
3、表述对委托人提交的事实材料或陈述的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的提示及必要的免责陈述;
4、表述法律意见书的目的、使用范围和法律效力。
(五)正文
1、主体的概况;
2、特定事务的基本事实;
3、法律分析和判断;
4、解决方案或建议;
5、需要明确的有关事宜;
6、结论意见。
(六)尾部
1、律师事务所盖章,经办律师签字;
2、出具日期。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指引适用于除证券律师业务以外的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业务。
第二十五条本指引由律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指引经福建省律师协会第八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