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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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2。

1 总则2。

1.1为加强XX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以及交通运输部和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建设的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2.1。

2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建设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质量检测等各单位。

2.1。

3建设项目严格执行“政府监督、业主负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2。

1.4本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各参建单位的负责人, 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工程项目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工程技术方面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2.1.5为加强工程质量的监督力度。

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举报制度。

2。

1。

6建设项目质量目标(一)交工验收质量评定为:合格(各标段质量鉴定评分不低于xx分);(二)竣工验收质量评定为:优良(质量鉴定评分不低于XX分);(三)杜绝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有效防止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的发生。

2。

2建设管理单位质量管理2.2.1 建设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

2。

2.2 依据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文件,对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管理。

建设期间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管理, 工程完工后负责工程档案的归档并及时组织交工验收、配合组织竣工验收工作。

2.2。

3 制定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办法,提出质量管理的针对性要求;审批监理单位上报和审核其下发的工程质量管理文件,核备其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幵工报告、试验段总结、验证试验(平行试验)等。

2。

2.4 负责监督检查监理、施工单位人员、机械到位情况;负责工程分包管理,批复专业分包,查处转包、违法分包现象,清除转包和不合格的分包队伍;对严重违规的监理、施工单位有权中止合同。

公路工程项目业主办质量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项目业主办质量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项目业主办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项目业主办质量管理工作,提高公路工程项目质量,保证工程建设安全和质量,加强对施工单位及其工程质量管理行为的监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业主单位承担公路工程建设任务的质量管理工作,包括工程项目业主单位和其委托的监理单位。

第三条公路工程项目业主应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包括:质量管理目标、组织结构和职责、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文件、质量管理措施等。

第四条公路工程项目业主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管理目标和责任,确保项目施工的质量符合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项目业主应当明确工程质量管理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保证工程的质量可控、可靠。

第六条公路工程项目业主应当建立质量管理档案,保存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文件和记录,确保施工过程的可追溯性和可验证性。

第二章组织架构和职责第七条公路工程项目业主应当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或质量管理负责人,负责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的具体实施和监督。

第八条质量管理部门或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当有较强的工程技术和管理经验,具备相关的专业资格和能力。

第九条质量管理部门或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当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年度目标,落实质量管理责任,确保项目工程的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条质量管理部门或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当定期对项目施工的质量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章质量管理体系第十一条公路工程项目业主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目标、质量管理程序和质量管理评估等内容。

第十二条质量管理体系应当按照ISO9001国际标准进行建立,确保项目工程的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三条公路工程项目业主应当制定质量管理程序,明确项目质量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流程,确保工程的质量可控和可追溯。

第十四条公路工程项目业主应当定期组织内外部质量管理评估,对项目质量管理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及时发现和改进问题。

第四章质量管理文件第十五条公路工程项目业主应当建立质量管理文件,包括质量手册、质量计划、质量程序、检查记录等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20修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20修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20修正)【发文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19【实施日期】2020.09.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3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9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单位质量责任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责任第四章施工单位质量责任第五章监理单位、试验检测机构质量责任第六章监督管理责任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公路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行为,保障公路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对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路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等工程。

本条例所称公路建设工程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业务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坚持依法管理、分级负责,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

第五条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所管理的包括农村公路在内的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水利、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管理和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勘察、检测等各个阶段的质量管理工作,并适用于公路、桥梁、地铁、铁路、港口、机场、水利等各类建设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其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检测单位等各方应当履行自己的质量管理职责。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正、公开、高效、便民原则。

第五条国家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

第二章质量管理机构和人员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依法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聘请具有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资格证书的质量管理人员,并依法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质量监督部门,聘请具有建设工程监理资格证书的质量监督人员,并依法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第十条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检测单位等应当依法设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章质量管理要求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建设项目的质量标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检测单位等应当根据标准和合同要求,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前期工作时,认真筛选选取技术、管理、工程质量等方面达到要求的单位或专业工程师进行配合。

并在施工建设过程中,不断加强对施工方、监理方的管理和监督,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双重保障。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聘用符合规定资格要求的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设计、勘察、检测等各方的相关人员。

公路建设监督与管理规定(JTGG10-2006)

公路建设监督与管理规定(JTGG10-2006)

公路建设监督与管理规定(JTGG10-2006)1. 总则1.1 制定目的为确保公路建设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级公路工程。

1.3 管理规定公路建设应遵循科学规划、优质高效、环保节能、保障安全的原则。

2. 监督与管理组织2.1 项目管理机构项目法人应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负责项目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

2.2 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施工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进行监督管理。

2.3 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应根据项目需求,编制合理、经济、安全的设计文件。

2.4 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

3. 监督与管理内容3.1 质量监督对原材料、构配件、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进行质量监督。

3.2 安全监督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施工工艺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监督。

3.3 进度监督对工程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进行监督。

3.4 投资控制对项目投资进行预算编制、执行和调整,确保投资控制在批准的投资范围内。

4. 监督与管理措施4.1 信息管理建立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项目相关信息。

4.2 沟通协调项目各方应保持密切沟通,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

4.3 检查与整改项目各方应定期进行自查、互查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4.4 信用评价对项目各方进行信用评价,对失信行为进行记录和惩戒。

5. 法律责任5.1 违规行为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5.2 法律责任项目各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附则6.1 解释权本规定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6.2 实施日期本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为公路建设监督与管理规定(JTGG10-2006)的主要内容,供参考。

如有需要,请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公路工程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公路工程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项目的质量管理,确保工程施工质量,争创优质工程,提高企业的效益,维护企业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的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本项目及其所属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工程施工实行公司监督、工程项目自检的二级质量管理;第四条各级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公司“严管理,创品牌,美环境,保安康,重诚信,促发展;”的管理方针,制定质量目标和实施计划,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增强竞争意识、风险意识、法制意识和服务意识,努力实现质量目标的要求,为顾客持续稳定地提供优良的工程产品;实现工程一次性交工验收合格率100%;竣工验收工程项目合格率100%,优良率85%的质量目标,创建更多的优质工程;第五条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三标一体化管理体系文件,明确管理职责,按标准和管理体系文件的要求实施管理,对管理体系进行持续完善与改进,提高顾客的满意度和企业的信誉度,创造优良的产品质量和安全、良好的环境,关注员工的健康,推动企业综合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第六条各单位必须对所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技术标准、规范,加强施工过程的监控和检验,开发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科技进步推动工程质量和经济效益的提高,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第二章质量管理职责与权限第七条项目经理的质量管理职责和权限:一、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的质量政策方针和法律法规,向全项目部员工传达满足顾客要求和法律、法规、社会相关方要求的重要性;对本项目的质量管理和工程质量负最高领导责任;二、确保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所需资源的提供,配备适宜的人员、装置、设施、工作环境和基础设施等;三、确定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组织机构,明确其职责和权限;四、制定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负责工程项目工程质量的重大决策;第八条项目总工程师的质量管理职责和权限: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的质量政策方针和法律法规,对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和工程质量负全面技术责任;二、组织工程项目的质量策划,组织制定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并对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资源配备,质量管理职能的履行和质量目标的落实等进行监督检查;三、按规定组织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四、在工程项目经理授权范围内进行质量工作决策;负责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工作的对外联络;第九条项目经理部的质量管理职责和权限:一项目经理为项目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有效运行和质量目标的实现全面负责;二项目总工程师对项目工程质量负全面技术责任;负责本项目的质量策划,组织编制本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并组织对本项目出现的不合格品进行评审和处置,组织和参与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三项目经理部应设置质量管理部门,建立项目经理部试验室,对施工全过程进行监视和测量,保证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最终检验的有效实施,并提供相应的质量记录以验证工程施工质量达到规定的要求;四项目经理部应结合项目工程施工和管理的实际,组织开展QC小组活动,解决技术难题,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和管理水平;第三章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第十条项目经理部必须认真组织施工过程质量策划,确定项目质量目标,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质量管理实施细则,明确质量管理责任,规范质量管理行为;第十一条公司和工程项目应加强对供方评价工作的管理,对工程、劳务供方和物资采购的供应商,应按规定进行评价,制定合格供方名单,选择符合要求的供方,并保存评价和选择过程的记录;第十二条项目经理部必须强化对劳务队伍的管理,建立劳务队伍的管理台帐,坚持每月对劳务队伍进行履约检查和定期的考核和评价,严禁以包代管;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工程质量管理,确保施工质量的有效控制;各分包队伍也必须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三条项目经理部应做好技术交底工作,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技术标准、施工规范以及合同文件的规定进行施工,加强施工全过程的控制,向顾客提供满意的产品;第十四条项目经理部必须加强对特殊过程的控制,应识别项目工程施工中的特殊过程,对特殊过程的设备能力和人员资格进行认可和鉴定,保证设备和人员满足规定的要求,并按规定对特殊过程的施工进行监控,保存记录,以保持必要时的追溯;确保特殊过程的施工质量;第十五条工程资料和质量记录是反映工程施工质量和项目管理状况的重要证据,项目经理部必须抓好施工和管理的原始记录、施工日志、试验检测资料、工程自检评定资料以及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保证工程资料和质量记录的真实可靠、齐全和规范;第四章质量信息管理第十六条质量信息是质量管理和决策的依据,为了收集分析质量信息,达到改进质量管理的目的,各单位应增加相互间的沟通和交流,加强质量信息的管理,充分运用公司管理信息系统,建立通畅的质量信息渠道;第十七条各级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质量信息的管理工作,按要求对本单位的质量信息进行收集、分析、汇总和处理;并对所属项目的质量信息管理进行检查和指导;第十八条质量信息的主要内容一工程、质量月报表;二质量事故管理台帐包括不合格品登记台帐和质量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三施工过程中业主组织的综合检查评比文件和奖励;四上级有关部门的质量抽查情况评价和结论;五工程项目交竣工验收证书和质量鉴定证书;六优质工程及质量管理活动获奖文件、证书;七工程质量回访资料及业主、监理、使用单位的有关反馈意见和要求;第十九条质量信息管理一质量信息应保证其及时性、准确性和可靠性;二各级质量管理部门应保证所收集的各类质量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有关报表和管理台帐的数据信息要对应,不得弄虚作假;要及时进行整理、分析、汇总并按要求上报;1.工程、质量月报表每月下旬按要求逐级上报;2.质量事故专项报告和调查处理报告按本办法第六章规定上报,质量事故管理台帐包括不合格品登记台帐每月底逐级上报;3.施工过程中业主组织的综合检查评比文件和奖励以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质量抽查情况评价及结论,项目拿到相关文件后同时报公司;4.工程项目的竣工资料按规定交公司档案室归档,交竣工验收证书和工程质量鉴定证书,项目部应指定专人负责索取收集,并及时报公司;5.业主、监理、使用单位的有关反馈意见和要求应及时妥善处理,有关记录应整理保存;质量回访报告于每年年底报公司;第五章质量检查制度第二十条各单位要加大对工程项目和施工现场的管理力度,公司每季度、项目经理部每月组织一次定期检查,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检查考核;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进行整改;第二十一条各工程项目应加强施工过程控制和现场管理,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应坚守岗位,坚持现场监督管理,把好质量关,做好质检记录;质检工程师质检员对现场质量监督管理和质检记录负责;施工操作人员必须严守工艺要求,严格按施工规范和规程操作;坚持按工序交接手续和监理规范的要求进行工序质量检验;第二十二条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及时收集整理相关质量记录和工程内业资料,工程完工后,按要求编制好竣工资料,具备交工验收条件的工程项目,必须由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和项目经理部组织自检,符合要求后方可向业主提出交工验收申请;对特大型和质量创优工程项目,应报请公司有关主管部门参加工程验收;第六章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第二十三条工程质量事故,系指由于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下述时限内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一道路工程:现场监理签认至工程项目通车后两年内;二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第二十四条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规定,工程质量事故按以下分类和划分等级: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三类;一质量问题: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二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分三个等级:1.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300万元之间;2.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150万元之间;3.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50万元之间;三重大质量事故: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分为三个等级: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1死亡30人以上;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3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跨塌;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2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3大型桥梁主体结构跨塌;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1死亡1人以上,9人以下;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3中小型桥梁主体结构跨塌;第二十五条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公司及有关单位、部门报告;然后按要求提交书面报告,不得拖延报告、隐瞒不报或谎报书面报告见附表;一质量问题:估算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万元的质量问题,问题发生项目应在3天内书面上报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工程管理部门接到项目的报告后应立即对质量问题进一步了解核实,7天内向公司提交书面报告;二一般质量事故:事故发生项目应在2天内书面上报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工程管理部门接到项目的报告对质量问题进一步了解核实,5天内向公司提交书面报告;三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项目必须在2小时内速报公司,并在12小时内书面上报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公司接到项目的报告后应立即对质量事故进一步了解核实,2天内向公司提交书面报告;第二十六条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必要时采取拍照或录像等方式反映现场原状;第二十七条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的质量问题,项目部应按照不合格品控制程序的要求及本办法规定进行调查处理,有关记录和书面材料在项目保存备查,并按要求报公司备案;第二十八条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10万元的质量问题,公司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质量问题的调查,调查报告报公司工程管理部批复后,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质量问题的责任人进行处理;第二十九条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质量问题和一般质量事故由公司工程管理部组织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重大质量事故除由上级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调查处理外,公司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内部的调查;调查报告经公司领导批复后,按本办法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第三十条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实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员工和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 ;第三十一条质量事故调查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查清原因、明确责任;质量事故的调查要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手续完备;调查工作结束应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一发生事故的地点、工程名称、具体部位;二事故经过和原因分析;三事故损失程度;四事故发生的有关责任人员及事故责任界定明确主要责任、次要责任、领导责任;五确定事故等级并提出处理方案;六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纠正和防范措施;七对事故相关责任者提出处理建议;第三十二条质量事故的调查报告应在一个月内完成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期限,经调查组全体人员签字后按规定上报,根据调查结果对质量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调查过程的相关原始资料包括当事人或证人的调查记录、事故损失的计算资料、有关影像资料等应妥善保存备查;第七章质量奖励制度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积极参与创建优质工程活动,争创名牌工程;第三十四条符合优质工程申报范围规模、投资、类型的工程项目,工程开工时就应明确创优目标,并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按照优质工程的要求,精心组织、精心施工,开展QC小组活动广西优质工程申报条件规定申报项目在施工中要开展全面质量管理,QC成果要获优秀奖和科研活动,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及时收集各种质量记录包括有关的照片和录像资料,为优质工程的申报做好充分准备;第三十五条已交竣工验收工程在缺陷责任期满后应按规定及时组织工程质量回访,对存在的质量缺陷,应认真分析原因,及时进行修复和改进;符合优质工程申报条件的项目,由公司工程科负责组织,根据规定要求收集、整理、编制申报材料,审核后上报;第三十六条公司对荣获优质工程的项目经理部及参与创优和优质工程申报工作的相关人员给予奖励按施工项目经理部50%,公司相关领导和工程管理部门各25%的比例分配:一荣获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的奖励金额为150000~300000元;二荣获国家优质工程银质奖、鲁班奖、詹天佑奖的奖励金额为100000~150000元;三荣获部级优质工程的奖励金额为30000~50000元;三荣获省级优质工程的奖励金额为10000~30000元;四荣获市厅级优质工程的奖励金额为1000~5000元;五同一工程项目荣获多项奖的,按最高等级获奖金额给予奖励;六对于不是优质工程的主申报单位,只是作为参建单位受表彰的,按对应等级优质工程奖励金额的50%给予奖励;第三十七条公司质量管理工作考核达标要求为:一不发生二级以上含二级一般质量事故;二考核期内工程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累计不超过施工总产值的‰;第三十八条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对项目人员进行奖励:项目经理10000元、总工8000元、各主管项目领导5000元、分项主管3000元,其他人员1000元;第三十九条工程项目质量工作由工程项目部按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进行考核和奖罚,报公司备案;第八章罚则第四十条质量管理工作年度考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正职行政领导和分管质量工作的副职领导各处以扣发5000元、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各处以扣发2000元的工资或绩效工资;对工程管理部门处以扣发10000元的工资或绩效工资;一发生三级以上含三级一般质量事故;二本单位年度工程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累计超过施工总产值的‰;第四十一条缺陷责任期满的工程项目在考核期内,单个工程项目发生的维修费用超过质保金的15%,或多个工程项目发生的维修费用总额超过总质保金的10%的,将对项目交工验收年度任职的公司主管质量工作的领导、工程管理部门正副职分别扣发工资或绩效工资1500元,1000元;第四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第四十三条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项目,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5~20%对事故的主要直接责任者扣发工资或绩效工资,根据事故的调查结果所界定的责任,将罚款分解到具体责任人;事故其他责任者每个按扣发额最高的主要直接责任者的5~50%予以扣发工资和绩效工资;发生质量事故不按本办法规定报告或拖延报告、隐瞒不报或谎报的,对有关责任人扣发工资或绩效工资2000元;第四十四条对于质量事故的主要责任者,除经济处罚外,将根据具体情节给予以下处罚:一10万元以下的质量问题,给予通报批评;二10万元~20万元的质量问题,给予通报批评直至降级职处罚;三20万元~100万元的质量事故,给予通报批评直至降级职处罚,延期一年参加技术职务资格评定;四100万元以上的质量事故,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撤职处罚或解除劳动合同;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五条各工程项目,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公司备案;第四十六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本项目部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德保至天等二级公路№6标项目部二0一三年四月八日。

公路工程质量保证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质量保证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质量保证管理制度一、前言公路工程质量是保证工程安全、耐久、运行平稳的重要保障,而质量管理制度是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

本文旨在建立完善的公路工程质量保证管理制度,有效提高工程质量。

二、管理责任1.主体责任公路工程质量保证的主体责任由政府主管部门承担,具体落实到各级公路建设和管理单位。

各级公路建设单位应配备专业化质量管理团队,明确各岗位职责,建立质量保证机制。

2.项目责任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保证责任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和实施项目质量管理计划,建立质量管理档案,定期汇报质量检查情况。

3.监督责任政府主管部门将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程监督。

检查内容包括质量控制过程、工程现场管理、材料选用等。

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三、质量管理流程1. 设计阶段在公路工程的设计阶段,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编制详细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

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

2. 施工阶段公路工程的施工阶段是决定工程质量的关键阶段,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进行。

施工单位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确保施工质量。

3. 竣工验收阶段施工完工后,应进行竣工验收。

验收应由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参与,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验收合格后,可投入使用。

四、质量管理措施1. 强化监督检查公路工程质量保证管理制度应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对工程实施过程进行全程监管。

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确保工程质量。

2. 加强培训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意识。

组织相关培训课程,不断提升员工质量意识。

3. 建立奖惩机制对于质量保证管理工作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应进行奖励。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应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确保质量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五、总结与展望公路工程质量保证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提高工程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将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公路工程可持续发展,为人民群众出行提供更好的服务。

道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制度

道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制度

道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道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工作,确保道路工程建设质量达到规定标准,提高道路使用安全性和舒适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质量管理制度。

二、组织机构1. 建设单位道路工程建设的所有权或管理权单位。

负责道路工程建设的招标、设计、施工和验收工作,并对道路建设过程中的质量进行管理监督。

2. 设计单位由有相应资质证书和设计水平的设计师组成的单位,负责道路工程的设计工作,保证设计方案合理和质量完好。

3. 施工单位从事道路工程建设的施工队伍组织,负责道路工程的现场施工工作,按照设计方案和建设单位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

4. 监理单位负责对道路工程建设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保证道路建设过程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5. 物资供应单位负责为道路工程提供所需材料和设备,要求供应的物资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具备相应的证书。

6. 环保单位对道路建设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道路工程建设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三、质量管理流程1. 设计阶段设计单位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要求和条件,进行道路工程的设计工作。

设计过程中要充分考虑道路的使用功能和安全性,保证设计方案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2. 招标阶段建设单位组织招标工作,选择合格的施工单位。

招标文件要求施工单位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确保施工质量。

3. 施工阶段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方案和建设单位的要求进行施工。

施工过程中要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和施工质量。

4. 监理阶段监理单位对道路建设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提出整改建议。

监理单位还要监督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和工程进度,确保道路工程建设按照设计要求进行。

5. 竣工验收阶段道路工程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工作。

验收工作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对道路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进行检查和评定。

符合要求的,可以进行交付使用。

四、质量管理措施1. 设立质量管理部门建设单位要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对道路工程建设的质量进行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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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罚则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国境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一)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五)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围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条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围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围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围和保修期限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围,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

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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