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征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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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区土地征用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4]25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区土地征用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4]25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区土地征用工作的意见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区土地征用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4]25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根据十六届三中全会“按照保障农民权益、控制征地规模的原则,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省政府《关于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03)115号)等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市区土地征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依法实行统一征地,建立征地与储备结合的制度(一)严格按法定程序征用集体土地,实行政府统一征地,统一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征用各类土地,由市政府征地机构实施统一征地,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统一制定的政策予以补偿。

被征用土地单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补偿、补助费以外提出的其他附加条件,不予认定。

未经市政府征地机构依法征地,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二)依法征用的土地统一纳入市政府土地储备。

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储备、统一配置、统一管理”的原则,做到土地储备和供应的统一化、规范化。

征地规模要与农民向二、三产业转移的实际相适应,与土地开发实际规模相适应。

二、合理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一)合理确定征用土地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和效益农业发展、农民收入增加的实际情况,以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基本原则,合理确定征用土地年产值标准(征用各类土地年产值标准见附件一)。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5.26•【字号】青政发[2016]16号•【施行日期】2016.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16〕16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加快推进我市土地储备和供应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土地一级开发整理(以下简称“开发整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要求(一)实施范围。

市政府和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政府确定需要“统一规划、统一整理、统一储备、统一供应和统一建设”的重点开发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含旧城、城中村改造项目),老城区企业环保搬迁片区项目。

项目内单独立项建设的配套设施工程,不属于开发整理范围。

(二)主管单位。

市级重点开发区域项目,由市政府指定项目主管单位。

市级棚户区改造项目和老城区企业环保搬迁片区项目,由市城乡建设委、市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分别作为项目主管单位;区级项目由所在区政府作为项目主管单位。

项目主管单位负责项目计划审查、协调调度、组织推进等工作。

(三)实施主体。

项目所在区政府统筹管理开发整理项目,负责编制开发整理方案和开发整理、资金预算、资金清算等工作。

二、工作程序开发整理工作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实施,具体程序如下:(一)编制开发整理项目计划。

项目实施主体根据城市规划、建设和发展要求,科学合理划定改造范围,进行经济测算,编排项目开发整理年度计划,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开发整理计划报市国土资源房管部门,由其纳入土地储备计划并对项目实施计划管理。

涉及老城区企业环保搬迁片区和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应先行征求主管单位的意见。

(二)科学选定开发整理单位。

项目实施主体按程序确定国有平台公司或通过公开招标选定有实力的社会企业作为开发整理项目的开发整理单位,并与其签订开发整理协议书。

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鲁政办发【2009】20号

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鲁政办发【2009】20号

32000 除Ⅰ、Ⅱ区片以外的胶州市辖区其他范围。 50000 42000 42000 42000 32000
通济街道办事处、环秀街道办事处、龙山街道办事处、北安街道办事处等四 个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所辖村庄。 蓝村镇、南泉镇和大信镇等三镇所辖村庄。 华山镇、龙泉镇、温泉镇和鳌山卫镇等四镇所辖村庄。 田横镇和田横岛旅游度假区所辖村庄。 普东镇、移风店镇、刘家庄镇、段泊岚镇、七级镇和灵山镇等六镇所辖村庄 。
173000 该区片覆盖四方区辖区及李沧区的河南庄、曲戈庄。 165000 该区片覆盖除河南庄、曲戈庄外的李沧区辖区。 60000 黄岛区行政区域范围。 150000 66000
崂山区行政辖区除浮山新区(北至株洲路、南至银川路、东至海尔路、西至 市北区与崂山区区界这一范围)以外的范围。 城阳街道办事处所有行政村。 惜福镇的杨家村、王家村、东荆村、黄家营村、李辛村、松树庄村,流亭街 道办事处所有行政村,夏庄街道办事830002
平度市
除去区片Ⅰ范围外,北至潍莱高速,东至白沙河,南至泽河,西至秦皇河附 近,具体包括:周戈庄、韩家疃、十里堡、万家疃、朝阳庄、山前、水沟子 、府君庙、北于家庄、尚家上观、花园、代家上观、官家上观、付家崖、官 地、下李园、北姜家庄、丰山洼、东窝洛子、辛家庄、兰家庄、上埠、西郝 家疃、东郝家疃、杨家庄、城东埠、泉子崖、大泥河头、小泥河头、东王家 、冢子、香店、孙家柳疃、相家、前八里庄、李官庄、东崔家疃、关家庙头 40000 、崔家疃、邹家坡、兰前、黄家道口、邢家疃、藏家疃、西岭、东岭、万家 、小洪沟、南于家、苇园、苇村、曲坊、戈家疃、梁家疃、石庙、沟崖、梁 家庄、崔家荆戈庄、中辛庄、李戈庄、荆家疃、崔家庄、西丰台、东丰台、 南代家庄、南十里堡、李家站、侯家站、王家站、赵家疃、马家庄、三教堂 、刘家寨、马家店子、于家店子、四甲、李家市、王家柳疃、林家疃、艾家 疃、张家疃、杨家疃、邵家疃、孙家窑、王家赵戈庄、大赵戈庄、北郭家庄 、前八里庄、仲家、芦坊、前许家、周家河崖、后许家、东双庙、黄家疃。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青政办发〔2015〕5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青政办发〔2015〕5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青政办发〔2015〕5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4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调整我市征地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耕地年产值最低标准。

对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和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的耕地年产值最低标准进行调整。

对上述区、市不再划分城市规划区内、区外,其耕地年产值最低标准调整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每亩2350元,平度市、莱西市、即墨市、胶州市每亩2150元。

其他土地年产值标准参照本地区耕地年产值标准执行;李沧区继续按《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区土地征用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4〕25号)规定的征地年产值标准执行。

二、调整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

三、各区、市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不低于以上规定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具体补偿标准。

在国家征地拆迁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进行补偿,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本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2月28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区土地征用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4〕25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青政办发〔2005〕38号)中有关征地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内四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03]5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内四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03]5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内四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内四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03]5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政府对土地价格的宏观调控和地价管理,引导土地市场健康发展,促进土地优化利用,保障国有资产的合理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规定,现就青岛市市内四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此次公布的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为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和李沧区的城市国有土地。

二、此次公布的基准地价是按不同的土地级别分别评估和测算的商业、住宅、工业等各类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评估基准日为2003年1月1日。

具体地块的出让底价、交易底价可以由基准地价结合地块大小、形状、容积率、土地使用年限、区域因素、市场情况、产业政策等基准地价修正系数测算。

基准地价修正系数由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另行制定。

三、今后,我市将根据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每隔1至2年对基准地价进行一次调整更新。

在地产市场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市政府也将适时进行调整并予公布。

四、基准地价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国土资源房管局负责解释。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一月十五日附1:青岛城区用地分类表类别范围商业商服:各种商店、对外营业场所、加油站等;饮食:饭店、酒店、饭馆、对外营业的食堂等;金融:银行、储蓄、信用、信托、证券、保险;旅游:为旅游设立的宾馆、大厦、游乐园、旅游区、俱乐部、康乐设施;办公:写字楼、营业性公司用房;服务:修理服务、停车场、商品转运、信息、租赁。

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0修改)

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0修改)

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0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06.30•【字号】•【施行日期】2000.08.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6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2000年6月30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适用本条例。

前款规定的区域内因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市人民政府及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各县级市(以下称县级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搬迁项目需要迁让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青岛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

青岛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市市南、市北、四方、东沧四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建设、规划、土地、公安、工商、物价、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房屋拆迁工作。

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与管理,遵循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本条例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房屋)的合法所有人(包括房屋所有权人、行政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管理人,以下称被拆迁所有人)和被拆迁房屋的合法使用人(包括公有房屋承租人和私有房屋承租人,以下称被拆迁使用人)。

第七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实施拆迁,按规定标准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补偿,补贴住房改善费。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北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北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北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08•【字号】青政函[2019]186号•【施行日期】2019.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北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城阳区人民政府:你区《关于报批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北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请示》(青城政字〔2019〕49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北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范围东至规划经五路,西至青新高速公路-204国道,南至白沙河,北至正阳路-铁骑山路,总用地面积1577.29公顷。

要科学有序推进规划建设,加强与城阳区中心城区的统筹协调,将该区域建设成为高端居住社区、新型产业发展区。

二、要加强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修复。

贯彻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修复要求,深化细化白沙河、纸房河区域的保护措施,尽快修复纸房河两侧滨水生态空间,打造崂山景观视廊,实施海绵城市建设,优化提升城区环境品质,打造蓝绿交织的生态环境体系。

三、要加快推进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有序实施控规确定的交通、市政和公共服务设施,构建“四横四纵”的干路体系,适当加密城市支路;预留银河路、王沙路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条件,提升城市基础设施承载力,确保公共服务配套满足城市发展需要。

四、要深化细化城市设计。

切实发挥城市设计对城市形象和空间品质提升的引领作用,做好白沙河、纸房河两岸滨水地段、王沙路、银河路、铁骑山路周边等区域的城市设计,预留好公共开敞空间,加强对建筑空间布局、体量、高度及形态风格的控制与引导,打造开放、现代、活力、时尚的城市形象。

五、要统筹地上、地下空间立体开发利用。

本着节约集约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的原则,深化地下空间综合利用规划设计,处理好与地面设施、轨道交通、人防设施、地下市政综合管廊的过渡与衔接,引导合理适度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

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关于批准征收土地的公告(2013年5月29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关于批准征收土地的公告(2013年5月29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关于批准征收土地的公告(2013年5月29日)【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发文字号】征地公告[2013]5号【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5.29【实施日期】2013.05.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青岛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征地公告[2013]5号)2013年3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城阳区2012年第7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3〕199号)批准征收我市土地33.3296公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城阳区2012年第8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3〕183号)批准征收我市土地42.9985公顷。

现公告如下:一、征收土地的位置及用途宗地一: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青银高速公路以西、银河路以北,涉及夏庄街道办事处寺后社区。

土地面积为3.4133公顷,其中耕地3.3333公顷、农村道路0.08公顷。

该宗地作为住宅用地。

宗地二:位于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铁骑山路以北、琴岛学院以北,涉及惜福镇街道办事处前金社区。

土地面积为0.5公顷,全部为耕地。

该宗地作为商服用地。

宗地三:位于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北部工业团地3号路以南、10号路以东,涉及惜福镇街道办事处后金社区、后庄社区。

土地面积为2.0236公顷,其中耕地1.71公顷、农村道路0.3136公顷。

后金社区耕地1.6248公顷、农村道路0.3136公顷;后庄社区耕地0.0852公顷。

该宗地作为工矿仓储用地。

宗地四:位于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王沙路以东、黄家营社区以南,涉及惜福镇街道办事处黄家营社区。

土地面积为1.2878公顷,全部为园地。

该宗地作为商服用地。

宗地五:位于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正阳路以北、惜福镇社区以南,涉及惜福镇街道办事处惜福镇社区、王家村社区。

土地面积为0.3329公顷,其中耕地0.2988公顷、农村道路0.0341公顷。

惜福镇社区耕地0.0151公顷;王家村社区耕地0.2837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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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发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成文日期:2011-12-22编号:青征公告〔2011〕18号标题:青岛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为满足城市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青岛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1.地块一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青银路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瑞云社区居民委员会、云头崮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住宅用地。

2.地块二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云头崮水库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安乐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住宅用地。

3.地块三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源头河以南、王沙路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安乐社区居民委员会、源头社区居民委员会、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住宅用地。

4.地块四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王沙路以东、空港路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西石沟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住宅用地。

5.地块五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河套街道办事处前海路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河套街道办事处罗家营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住宅用地。

6.地块六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河套街道办事处前海路以北、韶海路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河套街道办事处罗家营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住宅用地。

7.地块七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河套街道办事处正阳西路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河套街道办事处小涧东社区居民委员会、小涧西社区居民委员会、东河套社区居民委员会、韩家庄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8.地块八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河套街道办事处河源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河套街道办事处上疃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9.地块九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河套街道办事处正阳西路以北、小涧东进村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河套街道办事处小涧东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10.地块十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河套街道办事处正阳西路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河套街道办事处小涧东社区居民委员会、小涧西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11.地块十一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河套街道办事处正阳西路以南、兴和路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河套街道办事处孟家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12.地块十二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河套街道办事处河源路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河套街道办事处上疃社区居民委员会、大涧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13.地块十三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河套街道汇海路以北、丰和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河套街道办事处赵家岭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14.地块十四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红岛街道办事处环胶州湾高速公路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红岛街道办事处后韩北社区居民委员会、后韩南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商服用地。

15.地块十五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红岛街道办事处环胶州湾高速公路以北、岙东路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红岛街道办事处后韩北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商服用地。

16.地块十六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红岛街道办事处韩家进村路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红岛街道办事处后韩北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商服用地。

17.地块十七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红岛街道办事处韩家进村路以北、岙东路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红岛街道办事处后韩北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商服用地。

18.地块十八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红岛街道办事处环胶州湾高速公路以北、青岛通用铝制品厂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红岛街道办事处后韩南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商服用地。

19.地块十九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红岛街道办事处岙东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红岛街道办事处宁家社区居民委员会、殷家社区居民委员会、宿流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20.地块二十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流亭街道办事处双元路以西、环湾路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流亭街道办事处东蓝家庄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住宅用地。

21.地块二十一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流亭街道办事处长城南路以西、宝安路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流亭街道办事处刘家台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商服用地。

22.地块二十二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北部工业团地3号路以北、12号路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后金社区居民委员会、河湾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23.地块二十三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北部工业团地3号路以南、8号路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南寨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24.地块二十四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北部工业团地3号路以南、10号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后金社区居民委员会、南寨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25.地块二十五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北部工业团地3号路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后金社区居民委员会、南寨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26.地块二十六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北部工业团地奥旭公司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南寨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27.地块二十七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北部工业团地美利特公司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后金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28.地块二十八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百福路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青峰社区居民委员会、宫家村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商服用地。

29.地块二十九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百福路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傅家埠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住宅用地。

30.地块三十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百福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傅家埠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住宅用地。

31.地块三十一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铁骑山路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前金社区居民委员会、科埠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住宅用地。

32.地块三十二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北部工业团地滨河路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后金社区居民委员会、南寨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33.地块三十三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正阳路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纸房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住宅用地。

34.地块三十四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铁骑山路以南、千禧国际村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傅家埠社居民委员会、科埠社区居民委员会、超然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商服用地。

35.地块三十五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上马街道办事处正阳路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上马街道办事处北程社区居民委员会、东程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商服用地。

36.地块三十六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上马街道办事处双拥路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上马街道办事处前程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37.地块三十七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上马街道办事处河东路以南、龙翔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上马街道办事处东张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住宅用地。

38.地块三十八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上马街道办事处河东路以北、龙翔路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上马街道办事处东张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39.地块三十九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上马街道办事处河东路以南、海龙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上马街道办事处北张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住宅用地。

40.地块四十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上马街道办事处河东路以北、海龙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上马街道办事处北张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41.地块四十一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上马街道办事处河东路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上马街道办事处周家庄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特殊用地。

42.地块四十二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办事处徐院路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办事处院后庄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住宅用地。

43.地块四十三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办事处徐院路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办事处院后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港东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港北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住宅用地。

44.地块四十四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办事处锦绣十六号路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办事处港北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商服用地。

45.地块四十五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办事处金岭十四号路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办事处上崖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商服用地。

46.地块四十六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办事处徐院路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办事处港北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商服用地。

47.地块四十七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办事处岙东路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办事处港北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住宅用地。

48.地块四十八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棘洪滩街道金岭十四号路南、棘洪滩街道金岭三号路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办事处上崖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商服用地。

49.地块四十九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办事处金岭一号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办事处下崖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工矿仓储用地。

50.地块五十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城阳街道办事处瑞阳路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城阳街道办事处西田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商服用地、住宅用地。

51.地块五十一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城阳街道办事处安城路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城阳街道办事处西田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商服用地、住宅用地。

52.地块五十二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城阳街道办事处瑞阳路以北、后田社区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城阳街道办事处西田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商服用地、住宅用地。

53.地块五十三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城阳街道办事处瑞阳路以北、春阳路以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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