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香华案引起的平等权的思考知识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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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退休年龄规定刍议——以平等权为视角

女性退休年龄规定刍议——以平等权为视角
二 、对 合 理 差 别 的 保护 所 谓 合 理 差 别 ,是指 为 了确 保 实质 上 平 等 的实 现 , 合 在 理 的程 度 上 采 取 的具 有 合 理 依 据 的差 别 , 括 限制 某 些 群 体 包 的权 利 ,或 者 赋 予 某 些 群 体 以特 权 。必 须指 出 ,立 法 上 的 平 等, 并不排斥 国家根据 公民在 自然 的、 社会 的以及事实上存 在 的差异 , 为了保障和实现 实质平等而进行必要合理的区别 对待 。 实质平等表现 为宪法赋予 了差别待遇合法的地位,允 许对弱势群体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比如:性别为女性的不 利 事 实 因 素 的 存 在 、劳 资 双 方 关 系 中的 经 济 实 力 差 异 、参 政 权 的行 使 需 要 成 熟 的 判 断 能 力 而 设 置 了年 龄 限制 等 等 。 果 如 法 律 无 视 这 些 差 别 的 存 在 , 味 地 强 调 形 式 上 的 平 等 而 将 人 一 们 机 械 地 加 以 均 一 化 , 反 而 是不 合 理 的和 非现 实 的 。所 以 , 我 们 必 须 承 认 由于 年龄 差 异 、生理 差 异 、民族 差 异 、经 济 能 力 及 所得 的差 异 、 所 从 事 的 特 定 职 业 的 权 利 主 体 的特 殊 义 对 务 的 加重 和 特 定权 利 的 限 制 等所 造 成 的事 实上 的合 理 差 别 。 男女 同龄退休 这一 问题所涉及 到的合理差别 则是来 自 于生理学上 的差异 , 以及 由此导致的社会性别 的差异 。例 如女性肌 肉系统不 如男性发达 ,男女在 能量 消耗 、内分泌平 衡、对劳动环境 的敏感性 、对有害物质 的承受力不 同等等。 在男女两性之 间的 自然性差异 的基础上 , 社会 文化对男 女性 别差 异 产 生 了主 要 影 响 。一方 面 ,女 性 还承 担 着 繁衍 后 代 的 任务。 承担怀孕 、哺育 婴儿的任 务时也将 影响到她们在物质 资料生产 中的活动 。 如,怀孕会对 女性 的工作机会和工作 例 安全程度产生不利影响 。另一方面 ,如果让女性和 男性在工 作劳动领域享受完全相 同的权利 、 承担完全相 同的义务 , 这 势必会使女性 比男性更劳累 。 果以实质平等 为定 向来厘定 如 保 障女 性 权 利 的法 律 法 规 , 么 其关 键 就 在 于 弥补 女 性 因其 那 不利地位而失去的平等 , 使得发 展条件 不平等 的女性得到与 男性 平 等 的 发 展 机 会 。为 了达 到 此 目的 , 予 女性 以特 殊 照 给 顾 、特 殊 保 护 是 必 要 的 ,这 也 是 实 现 男 女 平 等 的根 本 途 径 。

法律案例分析平等权(3篇)

法律案例分析平等权(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乙两人均为我国某高校的学生,甲为汉族,乙为回族。

甲乙两人因成绩优异,均获得国家奖学金。

在某次校园活动中,甲乙两人被邀请作为嘉宾进行演讲。

然而,在演讲过程中,主持人只介绍了甲的演讲内容,却遗漏了乙的演讲内容。

甲得知此事后,感到十分不公平,认为学校侵犯了其平等权。

甲遂向学校提出申诉,要求学校给予其公正待遇。

二、案件分析1.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学校是否侵犯了甲的平等权。

平等权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在法律上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承担同等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 案件分析(1)学校是否侵犯了甲的平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学校作为国家机关,应当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平等权。

在本案中,学校在组织校园活动时,只介绍了甲的演讲内容,遗漏了乙的演讲内容,显然侵犯了甲的平等权。

(2)学校侵犯平等权的原因学校侵犯甲的平等权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学校工作人员对民族政策了解不足。

在本案中,主持人只介绍了甲的演讲内容,可能是因为其不了解我国民族政策,未能充分尊重乙的民族文化。

其次,学校管理存在漏洞。

学校在组织校园活动时,未能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导致甲的平等权受到侵犯。

(3)学校应承担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平等权。

在本案中,学校侵犯了甲的平等权,应承担以下责任:一是向甲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二是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民族政策意识;三是完善管理制度,确保类似事件不再发生。

三、案件启示本案给我们的启示如下:1. 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平等权是每个国家机关的职责。

学校作为国家机关,应当充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平等权。

2. 民族政策是国家的基本政策,每个公民都应当了解和尊重。

学校应当加强对民族政策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民族政策意识。

3.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校园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对男女退休年龄不相同涉及平等问题的简述

对男女退休年龄不相同涉及平等问题的简述

对男女退休年龄不相同涉及平等问题的简述摘要:平等,是指任何人不得享受特殊待遇或拥有特权,每个人在政治、社会或经济地位中处于同一水平。

从法律角度来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还是现实生活中实际运行的权利,每个公民应当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待遇。

在所有基本权利的宪法判例中,关于平等的宪法判例在数量和体系上是最庞大的,占到40%至50%,为此,本文将通过男、女退休年龄不相同所涉及的平等问题,以比较解释方法分析差别平等的正当性来初步揭示平等的实质意义。

关键词:平等;正当性;比较解释2022年03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消息:在2022年前,推出延长退休年龄的方案。

其实早在2022年11月,人保部社会保障研究所负责人就称,有关部门正在酝酿等待条件成熟时延长退休年龄,女职工从2022年开始,男职工从2022年开始,逐步将退休年龄提高到65岁。

而在2022年9月,关于“是否应该推迟退休年龄”的话题也引发过热议,起因是个别专家指出,到2035年中国将出现两名纳税人供养一名养老金领取者的情况。

鉴此,随着相关消息的陆续发布,关于延缓退休年龄的话题引起了某公司员工(5女4男)之间的几番热议,并最终延伸到男、女退休年龄不相同涉及平等问题的讨论上:1、其中2位女同事(27—30岁):希望与男职工同年龄退休,认为男女退休年龄不相同的规定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不合理。

2、其中3位女同事(28—40岁):认同男女退休年龄不相同的规定,愿意比男职工提前退休。

若希望退休后仍继续工作,则选择弹性的工作模式也很惬意。

3、其中3位男同事(29—45岁):认为女性就应该比男性提前退休,基于社会主体的身份、角色不同,分工历来如此。

4、其中1位男同事(27岁):希望与女性同等年龄退休,或者可以选择提前退休,不满意女性在被允许比男性提前退休的情况下,还在认为被不平等对待。

笔者倾向于选择第二项。

1.周香华诉建设银行平顶山市分行强制女性职工55岁退休案说到平等权,则不得不提曾入选中国十大宪法事例的“周香华诉建设银行平顶山市分行强制女性职工55岁退休案”。

平等权案例---精品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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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络暴力第一案”启示:“人肉搜索”等私力救济不可践踏公民基本权利[ 2008—9-6 16:57:00 | By: lawcase ]推荐中国“网络暴力第一案”启示:“人肉搜索"等私力救济不可践踏公民基本权利2007年12月29日,北京女白领姜岩从24楼的家中纵身跳下。

在她生前的博客中,记载了丈夫王菲的出轨及自己内心欲挽回而不得、欲弃之而不舍的煎熬,并表达了轻生的念头。

姜岩死后,其博客内容被网友在各大网站上传播开来,广大网友在口诛笔伐王菲的同时,启动了“人肉搜索",王菲的大量个人信息甚至他父母的家庭住址都被一一上传到网上.有过激的网友直接到王菲父母家门口写下“逼死贤妻、无良王家”等字句。

2008年4月17日,王菲将披露和传播他信息的三家网站告上法庭,“人肉搜索”首次进入司法程序.从法庭走出来,一些网友哭了,其中一位感叹道:“我们本是正义的使者,怎么突然变成了被告?”—-—这一天,中国“网络暴力第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很多网友从全国各地赶来旁听。

一位积极参与了对王菲“人肉搜索"的网友直言自己内心的矛盾:“我来这是为了声援被告的,但我也想听听自己到底哪里错了”。

据新浪网对5828名网友的调查显示:大多数网友对“人肉搜索"持否定态度,但依然有40。

72%的网友认为:“人肉搜索”未被滥用。

一位网友呼吁道:“请不要把‘人肉搜索’描绘成洪水猛兽,通常情况下网民是出于义愤,帮助弱者寻找那些干了不可告人勾当的事却又逍遥法外的人才会展开‘人肉搜索’的。

”不可否认,“人肉搜索”确实有其惩恶扬善的一面,例如今年5月份,江西宜春市发生了多起男子偷袭年轻女性的暴力事件,众网友发起“人肉搜索”,嫌疑人的特征被逐渐勾勒出来,为公安部门尽快破案立下了汗马功劳。

然而,“人肉搜索”本身的善与恶就如同薄薄的一层窗户纸,一捅即破。

“是网友们自己无法把握道德、法律等界限,才使得‘人肉搜索’被贴上了罪恶的标签。

第五讲 性别正义的滥用与误用

第五讲 性别正义的滥用与误用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 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 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 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
、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黄晴宜等一行2009年4月13日到北京调研妇女工
作。在当天下午的座谈会上,陈至立呼吁北京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实行女干部
、女知识分子与男性同龄退休。

陈至立说,更好的落实男女平等,需要在男女同龄退休上有所突破。
在今年两会上,已经有代表、委员建议在北京率先实行女性公务人员、女性
知识分子与男性同龄退休,“这引发了一些讨论和争议”,“但还是希望北 京市有所突破,这对全国的影响都将会很大,很有示范意义”。
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 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的规定。



二、性别正义的误用:男女同龄退休
【男女同龄退休的规范依据】
197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4条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都可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 限满十年;……“。
【背景再延伸】

2003年到2005年,在《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妇女权益
保障法》修订引发的讨论中,“男女同龄退休“的呼声高涨,
持异议者也纷纷发表不同意见。最终,取代《公务员暂行条例 》的《公务员法》和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都采取了避 而不谈的策略,对女性退休年龄未作明确规定。

“周老虎案”的技术分析及其法理思考

“周老虎案”的技术分析及其法理思考

员为获得好成绩而服用兴奋剂 , 比赛结果如其所愿 , 赛后一段时问里他获得了各方面颁发的荣誉和奖金 , 但
之 后被有 关 机构查 出服 用禁药 继而成 绩被 取消 。 目前 , 我 国 , 动 员获 得好 成绩 为 国家赢 得 荣誉 , 仅 名 在 运 不 声 大噪 而且 也能 获得包 括来 自政府 和商 家的各 种奖 励 。或许 我 们将 该运 动 员 服药 的 目的完 全 归 于为 了荣 誉 和奖 金有 “ 小人 之心 ” 之嫌 , 不可 否认 的事 实是 , 目繁多 、 目不菲 的 各种 物质 奖励 和 精神 荣 誉足 以让 但 名 数
方式 就大 大值 得商榷 。
初看 “ 老虎案 ” 周正 龙为钱 行骗 , 周 , 致使 当地政 府威 信 扫地 , 体 、 民对 当地 政 府部 门质 疑 不 断 , 社 媒 网 其 会危 害不 小 。众所 周知 , 法关 于某一 犯 罪成 立 的规 范 调 整 的是 现 实 生 活 中具 有 同种性 质 的 一类 行 为 , 刑 这
刘 源
( 华东理工大学 法学院 , 上海 2 0 3 ) 0 2 7

要 : 刑法规 范的技术分析来看 ,周老虎案” 从 “ 的当事人主 观上仅有 贪利 的动机 , 行为并不 能直接实 现非 其
法 占有公 私财 物的目的 , 故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在司法层面 上 , 社会 危害性理论 与犯 罪构 成之 间存 在对 立 紧张关 系, 不能将社会危害性置于判断成立犯罪的前提 。此外 , 国刑法 应建立并 落实对所有 主体平等 保护 我
第 9卷 第 3期
20 0 9年 9月
东 华 大学 学报 ( 会 科学 版 ) 社 J OURNA L oF DoNGH UA UNI VERS TY( o il ce c ) I S ca in e S

关于公民的平等权案例讨论报告

关于公民的平等权案例讨论报告

上海市电视大学行政管理(2013本科)姓名:张丽敏学号:1331001251571关于公民的平等权案例讨论报告一、案例概述原告蒋韬,男,四川大学法学院1998级学生;被告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以下简称成都分行)。

2001年12月23日,成都分行在《成都商报》上刊登了《招录行员启事》,其中第一条“招录对象”规定:“2002年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的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经济、金融、计算机、法律、人力资源管理、外语等相关专业的学生。

男性身高在168公分、女性身高在155公分以上,生源地不限。

”蒋韬以以成都分行的上述规定违反法律规定,是对包括自己在内的仅因身高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报名者的身高歧视,侵犯其宪法赋予的担任国家公职的平等权为由向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被告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2002年1月7日法院受理了本案。

二、个人思考目前我国的就业和职业中充满了各种歧视,而且有的是赤裸裸的歧视;歧视的名目繁多,有的竟然到了荒诞的地步;歧视不但在企业和私人雇佣单位严重,而且在国家机关也相当严重。

这表明我们的社会严重缺少平等的就业观念和意识,反就业歧视、促进就业平等,是极为迫切且相当艰巨的任务。

本案涉及平等权问题,原告是以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身高歧视”为由提起诉讼的,同时也正是由于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的“身高歧视”行为而导致原告失去了很好的就业机会。

在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力体系中,平等权是中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意指公民同等地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宪法对之最为经典性的表述就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平等权被置于宪法基本权利体系中的首要位置,位于盖章的第1条,该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就表明平等权在宪法上主要是作为一种基础性权利而存在的,但它与其他基本权利不同,在整个宪法的基本权利体系中具有一定的超越地位。

本案中,要判定被告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蒋韬的平等权,关键就在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了“歧视”。

工作平等权问题的思考

工作平等权问题的思考

工作平等权问题的思考摘要:文章从周香华劳动纠纷案八手,关注相关热点焦点问题,阐述工作权基本含义,分析目前国内劳动者工作权保障实施现状,研究探讨维护劳动者工作平等权问题的现实途径。

关键词:周香华;劳动;工作权1案情简要回顾及争议焦点周香华,原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职员。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

2004年被告以原告年满55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已满10年为由,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即自行向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原告退休。

原告认为被告此举有违我国宪法有关男女平等的规定,提起仲裁及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对已满55周岁且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并无争议,依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规定,符合办理退休手续的条件,被告以此为据为其申报退休的决定符合现行国家政策和法规,并无不当;原告认为被告行为违背了宪法关于男女平等的原则,不予支持,最终做出驳回原告周香华诉讼请求的判决。

本案的“焦点”在于:男女不同龄退休是否具有合理性,是否侵犯了宪法赋予人民的“工作权”。

这样的案例具有很强的价值指引性,所以受到多方关注。

2工作权现实分析随着我国生产力和生产技术的发展,进一步增加了城市的就业压力。

这一矛盾的出现使得工作平等权问题越来越受到政府的重视。

近年来,中国政府采取多种措施控制城镇失业率的急剧上升。

2003年底,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3%,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为800万人。

2004年,中国政府确定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为新增就业900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500万人,其中困难人员再就业1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7%左右。

1998—2003年,国有企业累计下岗2818万人。

对此,中国政府近年来提出了一整套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政策,大力开发就业岗位,搞好再就业服务,增加再就业资金投入,强化再就业技能培训,积极引导下岗失业人员转变就业观念。

以上数据显示,我国政府通过各种方法手段增加就业,有效降低了失业率,通过技能培训促使下岗职工重新得到工作,同时采取推广失业保险的方式有效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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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香华案引起的平等权的思考
法学院10(03)储继波20100138
案情:
生于1949年10月的周香华退休前任建设银行平顶山分行出纳部副经理。

2005年1月,建行平顶山分行以周香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通知其办理退休手续。

周香华认为自己应和男职工同龄退休,单位要求自己55周岁退休的决定与我国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应予以撤销,遂提起劳动仲裁,后于2005年10月28日向湛河区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

法院审理认为,周香华对已满55岁且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并无争议,依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规定,符合办理退休手续的条件,被告建行平顶山分行以此为据为其申报退休的决定符合现行国家政策和法规,并无不当。

周香华认为被告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的决定违背了宪法关于男女平等的原则,要求予以撤销的理由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我的思考:
女性提前退休是福利还是损害?
我国关于男女退休年龄不一致的规定,是否违背了宪法中规定的妇女的平等权,为什么?该规定究竟是一种对妇女权益的保护还是性别歧视?退休究竟是一种权利还是义务?女性是否享应该有选择是否退休的权利?
男女同龄退休是否等同于男女不平等?男女平等作为目标究竟是机会平等还是结果平等?法律所能达到的究竟是形式平等还是实质平等?如何处理这些平等之间的冲突?
男女是否应该同时退休?是不是应该规定男女同时退休?
我的看法:
女性提前退休可以让其比男性提前享受到退休金这种福利待遇,按理说,国务院关于男女退休年龄的规定应该是有利于女性的。

本案中周香华认为提前退休给其带来了“损失”。

首先,“无偿”的退休金和以工作为代价的更高的工资相比能被看成是损失,这本身就有待商榷。

其次,对于那些从事繁重体力劳动的女性劳动者,尤其是那些退休前后工资差异不大的低收入女性劳动者、已经下岗或濒临下岗的女工,比男性提前退休自然是一种福利。

至于女性应不应该有选择退休还是继续工作的权利,将在下面讨论。

我认为,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并没有违背宪法中妇女“在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从法律上明确规定的男女平等到男女应当同龄退休这一特定结论之间有很大的距离。

197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规定“第四条,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可以看出,《暂行办法》用的是“可以退休”这一授权性的规定而非强制性的规定。

很显然,退休是一种对劳动者的授权。

女性劳动者在满55岁时可以选择退休,也可以选择不退休,而用人单位则无权强行要求女性55岁时必须退休。

这使得女子比男子更早地享受到了这种权利,是立法者对女性的生理特征考虑后的区别对待。

这体现了法律在维护
男女实质上的平等所做的努力。

因此,这不仅不是性别歧视,还是实质平等的体现。

因此,用人单位应该尊重劳动者的选择权(当然前提是劳动者应该有完成特定工作的能力)。

法院拒绝审理的理由显然不成立。

男女不同龄退休是否就等同于男女不平等,这一点值得我们思考。

这其实是关于法律实现形式上的平等还是与实质上的平等的思考。

首先,法律做不到完全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平等,它只能从保障形式上的平等最终达到实质上的平等。

其次,在一些特定的问题上,为了保障实质上的平等,法律会进行“区别对待”。

这是法律在公平和效力之间的权衡的体现。

在现代社会里,女性和老、幼、残一道被视为弱势群体,法律自然要给予“区别对待”。

这种“区别对待”只能是对其义务上的适当减免,而不应该是权利的限制。

因此,《暂行办法》并非违反宪法的关于妇女的平等权的规定。

从上面的分析可得出,除了在适用上的一些问题外,现行的《暂行办法》关于退休年龄的对于许多女性劳动者还是有积极意义的。

毕竟除了周香华这类人,还有许多的那些退休前后工资差异不大的低收入女性劳动者、已经下岗或濒临下岗的女工以及从事繁重体力劳动的女性。

法规对男女退休年龄最低限定的不同还是有必要的。

对于周香华这类人的情况,应该灵活地从法律适用即司法上去做出改善,而不是囿于法律法规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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