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解读培训课件.doc
特困人员评估认定细则

特困人员评估认定细则特困人员是社会中最需要关怀和保障的弱势群体之一,对他们进行准确的评估认定,是确保救助资源合理分配、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的重要基础。
为了规范特困人员评估认定工作,提高救助的精准性和有效性,特制定以下细则。
一、评估认定原则1、应救尽救确保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做到不落一人。
2、客观公正以客观事实为依据,遵循统一的评估标准和程序,确保评估认定结果公平、公正。
3、动态管理定期对特困人员的生活状况进行复核,根据变化及时调整救助待遇。
二、评估认定条件1、无劳动能力(1)6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2)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2、无生活来源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1)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2)60 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3)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三、评估认定程序1、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2、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3、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4、民主评议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民主评议。
2017苏州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2017苏州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2017年苏州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在当今社会,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特困人员是指因年老、疾病等原因失去生活能力,无法自行维持基本生活的人群。
他们需要社会的关怀和帮助,以维持基本的生存需求。
而在2017年,苏州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出台,为这一群体的生活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在中国,各地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因地区经济差异等因素可能有所不同。
而2017年苏州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出台,旨在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提高其生活质量,并为其提供更加优质的生活保障。
苏州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制定,是对特困人员生活状况的一种认可与关怀。
在这个标准下,特困人员可以得到相应的生活补助,包括但不限于基本生活用品、医疗保障等。
这一举措的出台,体现了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和支持,有助于减少特困人员的生存压力,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然而,2017年苏州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出台也引发了一些争议。
有人认为这一标准的制定过于低,无法满足特困人员的实际需求;也有人认为这一标准的财政承受能力较低,可能成为一种财政负担。
针对这些争议,我们需要对苏州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进行全面的评估与分析。
在具体实施方面,苏州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是否真正能够满足特困人员的实际需求呢?除了提供生活补助外,是否还需要进一步的关怀和帮助?这些都是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
我们还需要关注这一标准在财政承受能力方面是否合理,以及如何更好地解决相关的经济压力。
另我们也需要关注苏州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实施效果。
在实际操作中,这一标准是否得到了落实?特困人员是否真正受益于这一标准的出台?以及在实施中是否出现了一些问题和困难?只有通过全面的观察与调查,我们才能更好地了解这一政策的实施情况。
基于以上的讨论,我们可以看到,苏州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制定与实施需要我们全面地了解与关注。
只有通过深入的评估与分析,我们才能更好地为特困人员的生活提供帮助与保障。
特困人员供养 ppt课件

二、特困人员供养
❖ (二)救助内容
序号
项目
具体内容
备注
1 提供基本生活 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 通过实物或者现金的
条件
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方式
2 对生活不能自 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
理的给予照料
3 疾病治疗
1.全额资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 2.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 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 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 持
二、特困人员供养
❖ (五)供养服务机构 ❖ 供养服务机构应根据供养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
求,按照一定比例配备服务人员。 ❖ 1.原则上服务人员与失能、半失能供养对象的比
例不低于1:6, ❖ 2.与其他供养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10。
❖ 服务人员不足的,应设置社会公益性岗位,由县 级民政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面向社会公 开聘用社会工作者。
政府举办的残疾人康 复治疗机构应当为符 合条件的特困供养残 疾人免费提供康复治 疗
4 办理丧葬事宜 1.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
2.分散供养的由乡镇(街道)委托村 (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
5 其他救助
1.教育救助 2.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
丧葬费用从救助供养 经费中支出
二、特困人员供养
• 如果老师最后没有总结一节课的重点的难点,你 是否会认为老师的教学方法需要改进?
• 你所经历的课堂,是讲座式还是讨论式? • 教师的教鞭
• “不怕太阳晒,也不怕那风雨狂,只怕先生骂我 笨,没有学问无颜见爹娘 ……”
• “太阳当空照,花儿对我笑,小鸟说早早早……”
救灾救助科主要法规政策
❖ 五、政府规范性文件(部分)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新政策发布 (2页)

2019年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新政策发布-优秀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新政策发布25日上午,民政部正式发布《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就特困人员的认定标准、申请程序等作了详细规定。
根据办法,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法履行义务能力的,应当列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民政部社会救助司副司长蒋玮介绍,办法共八章二十九条,重点对认定条件、认定程序、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
在认定条件方面,民政部在总结地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适用于特困人员认定工作的“三无”,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法定义务能力的具体情形进行了明确。
此前,各地在认定特困人员时,大多依照“三无”标准,但具体应当如何界定“三无”,并无统一标准。
按照此次发布的《认定办法》,无劳动能力的情形包括: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等。
在认定无收入来源这一项时,办法中提到,认定的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但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此外,办法中还规定,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同时,办法还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标准进行了分类,并规定了几种终止救助供养的情形。
1特困人员供养如何制定标准一般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3倍蒋玮表示,过去的供养标准是以供养的方式划定,分为集中供养标准和分散供养标准两项。
特困供养人员认定标准

特困供养人员认定标准特困供养人员是社会救助体系中的一类特殊群体,其认定标准和程序对于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特困供养人员的认定标准展开探讨,以期为相关部门和社区居委会在实践中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背景与意义特困供养人员是指在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
这一群体在社会救助体系中具有特殊地位,他们往往面临生活困境,需要得到及时的救助和关爱。
明确特困供养人员的认定标准,有助于更好地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二、法律法规依据在特困供养人员的认定方面,主要的法律法规依据包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等。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特困供养人员的认定条件、申请程序、保障标准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认定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认定标准及流程特困供养人员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家庭收入: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无其他收入来源的,可视为无劳动能力。
2. 财产状况:家庭财产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超出该标准的财产将不计入家庭财产。
3. 家庭成员情况:家庭成员中如有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情况,可优先考虑纳入特困供养人员范围。
4. 其他特殊情况:对于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应优先考虑纳入特困供养人员范围。
认定流程如下:1. 申请人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特困供养人员申请表》。
2. 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家庭成员情况进行核实。
3. 民政部门组织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进行民主评议,并公示评议结果。
4. 民政部门根据核实和评议结果,确定拟纳入特困供养人员名单,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社会救助(低保、医疗、临时)业务培训ppt课件

(四)一次性安置费和经济补(赔)偿金、定期给付的各种生活补助(偿)费;
(五)出租、转让或变卖家庭财产所得;
(六)接受资助、赠与和继承所得;
(七)存款及利息;
(八)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捕捞业等经营所得;
(九)自谋职业所得;
(十)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所得;
(十一)按照国家、省、市规定应计入的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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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低保金的计算
第十三条 低保金按照被保障家庭月人均收入低 于当地低保标准之间的差额确定。计算公式 为:家庭月低保金=(当地低保标准-家庭月人 均收入)×保障人数。家庭月人均收入与当地 低保标准的差额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0%的, 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2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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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对象低保金计算(一)
(一)低保家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每月增发低保标准的10%: 1、70周岁以上的老人; 2、在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3、独生子女家庭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父母,未成年独生子女; 4、单独生活的居民; 5、归侨; 6、少数民族居民。
特殊病种的人员。
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条例实施细则》(宁政规字〔2012〕25号)第十四条第二项对低保家庭中 的残疾人增发低保标准20%低保金的规定取消,第三项对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 疾人按低保标准130%发放低保金调整为按100%发放低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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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对象低保金计算(三)
(三)低保家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每月按照低保标准的130%发放低保 金: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人员; 2、持有一、二级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已单列补贴,不再上浮) 3、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器官移植及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
特困人员评估认定细则

特困人员评估认定细则特困人员是社会中最困难、最脆弱的群体之一,他们面临着生活、医疗、照料等多方面的困境,需要社会的关爱和保障。
为了确保特困人员能够得到精准、及时的救助,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认定细则至关重要。
一、评估认定的基本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评估认定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每一位符合条件的人员都能得到应有的救助,避免出现漏保、错保等情况。
2、实事求是原则以实际情况为依据,对申请人的生活状况、经济收入、财产状况等进行客观、真实的评估,不夸大、不缩小,保证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3、动态管理原则特困人员的情况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生变化,因此评估认定工作应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复查,及时调整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
4、应保尽保原则对于确实生活困难、符合特困人员条件的,要做到应保尽保,不让任何一个困难群众掉队。
二、评估认定的对象范围1、老年人年龄在 60 周岁及以上,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2、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符合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的。
3、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的。
三、评估认定的条件1、无劳动能力(1)6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2)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4)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2、无生活来源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1)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2)60 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3)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建立完善市区特困职工扶贫帮困救助机制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5]15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建立完善市区特困职工扶贫帮困救助机制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5]15号](https://img.taocdn.com/s3/m/81254707b6360b4c2e3f5727a5e9856a561226b8.png)
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建立完善市区特困职工扶贫帮困救助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建立完善市区特困职工扶贫帮困救助机制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5]1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市总工会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建立完善市区特困职工扶贫帮困救助机制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情况,制订实施细则,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苏州市人民政府二00五年二月十六日关于建立完善市区特困职工扶贫帮困救助机制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积极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快实现富民强市和“两个率先”目标,切实解决我市特困职工家庭的生活困难,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在我市建立完善特困职工扶贫帮困救助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特困职工动态管理机制,加强特困职工申报审批管理。
我市在职职工特困家庭由市总工会负责认定。
其主要标准为:除申领我市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职工家庭外,在职职工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上年城镇低保标准两倍以内的二类人员可以确定为特困家庭:一是职工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患重大疾病或需长期治疗的慢性病且无就业能力,因自负医疗费用较多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二是丧偶单亲职工家庭中因子女就读公办的小学、中学、技校、中专、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赡养负担较重,无力支付学费致使子女面临辍学的。
各级工会组织要做好特困职工申报审批管理工作,建立科学、高效的日常申报和动态管理工作机制,健全并落实特困职工申报、调查、公示、审批制度和特困职工档案管理制度,规范特困职工家庭状况变化报告、特困职工年审、特困职工家庭复查、特困职工解困等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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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解读
一、哪些对象可以申请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具有苏州市当地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当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哪些情形可认为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即城乡居民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满60周岁);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即年龄在16周岁以下(不含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残疾人或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均可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三、哪种情形可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可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收入总和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
性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四、哪种情形可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具有特困人员条件的,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可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可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五、具有哪些财产情形的不可申请特困供养?
申请人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认定为特困人员:
(一)拥有汽车或大型农机具的;
(二)具有有价证券买卖或者其他投资行为(不包括储蓄行为)的;
(三)金融资产超过“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金融资产核对基数”中明确的基础值;
(四)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五)故意采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导致无经济来源或者收入减少的;
(六)苏州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未成
年人怎么办?
针对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同时也符合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办理程序?
(一)申请、受理。
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书面申请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委托书及其它相关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窗口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的材料。
(二)调查、审核、张榜公示。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
(三)审批、张榜公示。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栏、村(社区)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对张榜公示无异议的特困人员将从批准之日起下月起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
八、救助供养内容有哪些?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提供基本生活、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提供教育救助和住房救助等。
九、救助供养标准是什么?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基本生活标准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照料护理标准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
十、救助供养方式有哪些?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
服务机构(如农村敬老院或养老服务中心)集中供养。
对患有精神障碍、传染病等疾病不能实行集中供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将安排其供养和医疗服务,必要时要送往专门医疗机构医治和照料。
十一、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指标有哪些?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
(一)自主吃饭;(二)自主穿衣;(三)自主上下床;
(四)自主如厕;(五)室内自主行走;(六)自主洗澡。
以上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十二、特困供养人员可享受低保吗?
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即被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是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三、孤儿可以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吗?
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
即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不能被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十四、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残疾人是否还可以享受残疾人“两补”待遇?
残疾人“两补”指的是困难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已经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残疾人不能再享受残疾人困难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待遇。
十五、哪些情况下的成年人可继续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十六、哪些情况下要终止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再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要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一)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
(二)经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
(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无生活来源的;
(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