氨气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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氨气排放标准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1 主题内容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八种恶臭污染物的一次最大排放限值、复合恶臭物质的臭气浓度限值及无组织排放原的厂界浓度限值。

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全国所有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单位及垃圾堆放场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3 引用标准GB 3095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GB/T 14679 空气质量氨的测定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4标准分级本标准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分三级。

排入GB 3095中一类区的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中不得建新的排污单位。

排入GB 3095中二类区的执行二级标准。

排入GB 3095中三类区的执行三级标准。

5标准值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是对无组织排放源的限值,见表1表1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见表2。

表25 标准的实施排污单位排放(包括泄漏和无组织排放)的恶臭污染物,在排污单位边界上规定监测点(无其他干扰因素)的一次最大监督值(包括臭气浓度)都必须低于或等于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排污单位经烟、气排气筒(高度在15m以上)排放的恶臭污染物的排放量和臭气浓度都必须低于或等于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排污单位经排水排出并散发的恶臭污染物和臭气浓度必须低于或等于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6 监测有组织排放源监测排气筒的最低高度不得低于15m。

凡在表2所列两种高度之间的排气筒,采用四舍五入方法计算其排气筒的高度。

表2中所列的排气筒高度系指从地面(零地面)起至排气口的垂直高度。

采样点:有组织排放源的监测采样点应为臭气进入大气的排气口,也可以在水平排气道和排气筒下部采样监测,测得臭气浓度或进行换算求得实际排放量。

经过治理的污染源监测点设在治理装置的排气口,并应设置永久性标志。

有组织排放源采样频率应按生产周期确定监测频率,生产周期在8h以内的,每2h采集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h的,每4h采集一次,取其最低测定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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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1 主题内容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八种恶臭污染物的一次最大排放限值、复合恶臭物质的臭气浓度限值及无组织排放原的厂界浓度限值。

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全国所有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单位及垃圾堆放场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3 引用标准GB 3095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GB/T 14679 空气质量氨的测定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4标准分级本标准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分三级。

4.1排入GB 3095中一类区的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中不得建新的排污单位。

4.2排入GB 3095中二类区的执行二级标准。

4.3排入GB 3095中三类区的执行三级标准。

5标准值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是对无组织排放源的限值,见表1表1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见表2。

表25 标准的实施5.1排污单位排放(包括泄漏和无组织排放)的恶臭污染物,在排污单位边界上规定监测点(无其他干扰因素)的一次最大监督值(包括臭气浓度)都必须低于或等于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5.2 排污单位经烟、气排气筒(高度在15m以上)排放的恶臭污染物的排放量和臭气浓度都必须低于或等于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5.3 排污单位经排水排出并散发的恶臭污染物和臭气浓度必须低于或等于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6 监测6.1 有组织排放源监测6.1.1 排气筒的最低高度不得低于15m。

6.1.2 凡在表2所列两种高度之间的排气筒,采用四舍五入方法计算其排气筒的高度。

表2中所列的排气筒高度系指从地面(零地面)起至排气口的垂直高度。

6.1.3 采样点:有组织排放源的监测采样点应为臭气进入大气的排气口,也可以在水平排气道和排气筒下部采样监测,测得臭气浓度或进行换算求得实际排放量。

经过治理的污染源监测点设在治理装置的排气口,并应设置永久性标志。

6.1.4 有组织排放源采样频率应按生产周期确定监测频率,生产周期在8h以内的,每2h采集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h的,每4h采集一次,取其最低测定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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氨气排放标准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 B 14554-93 1 主题内容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八种恶臭污染物的一次最大排放限值、复合恶臭物质的臭气浓度限值及无组织排放原的厂界浓度限值。

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全国所有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单位及垃圾堆放场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3 引用标准GB 3095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GB/T 14679 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4标准分级本标准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分三级。

排入GB 3095中一类区的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中不得建新的排污单位。

排入GB 3095中二类区的执行二级标准。

排入GB 3095中三类区的执行三级标准。

5标准值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是对无组织排放源的限值,见表1表1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见表2。

表25 标准的实施排污单位排放(包括泄漏和无组织排放)的恶臭污染物,在排污单位边界上规定监测点(无其他干扰因素)的一次最大监督值(包括臭气浓度)都必须低于或等于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排污单位经烟、气排气筒(高度在15m 以上)排放的恶臭污染物的排放量和臭气浓度都必须低于或等于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排污单位经排水排出并散发的恶臭污染物和臭气浓度必须低于或等于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6 监测有组织排放源监测排气筒的最低高度不得低于15m。

凡在表2所列两种高度之间的排气筒,采用四舍五入方法计算其排气筒的高度。

表2中所列的排气筒高度系指从地面(零地面)起至排气口的垂直高度。

采样点:有组织排放源的监测采样点应为臭气进入大气的排气口,也可以在水平排气道和排气筒下部采样监测,测得臭气浓度或进行换算求得实际排放量。

经过治理的污染源监测点设在治理装置的排气口,并应设置永久性标志。

有组织排放源采样频率应按生产周期确定监测频率,生产周期在8h以内的,每2h采集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h的,每4h采集一次,取其最低测定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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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1 主题内容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八种恶臭污染物的一次最大排放限值、复合恶臭物质的臭气浓度限值及无组织排放原的厂界浓度限值。

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全国所有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单位及垃圾堆放场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3 引用标准GB 3095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GB/T 14679 空气质量氨的测定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4标准分级本标准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分三级。

4.1排入GB 3095中一类区的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中不得建新的排污单位。

4.2排入GB 3095中二类区的执行二级标准。

4.3排入GB 3095中三类区的执行三级标准。

5标准值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是对无组织排放源的限值,见表1表1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见表2。

表25 标准的实施5.1排污单位排放(包括泄漏和无组织排放)的恶臭污染物,在排污单位边界上规定监测点(无其他干扰因素)的一次最大监督值(包括臭气浓度)都必须低于或等于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5.2 排污单位经烟、气排气筒(高度在15m以上)排放的恶臭污染物的排放量和臭气浓度都必须低于或等于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5.3 排污单位经排水排出并散发的恶臭污染物和臭气浓度必须低于或等于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6 监测6.1 有组织排放源监测6.1.1 排气筒的最低高度不得低于15m。

6.1.2 凡在表2所列两种高度之间的排气筒,采用四舍五入方法计算其排气筒的高度。

表2中所列的排气筒高度系指从地面(零地面)起至排气口的垂直高度。

6.1.3 采样点:有组织排放源的监测采样点应为臭气进入大气的排气口,也可以在水平排气道和排气筒下部采样监测,测得臭气浓度或进行换算求得实际排放量。

经过治理的污染源监测点设在治理装置的排气口,并应设置永久性标志。

6.1.4 有组织排放源采样频率应按生产周期确定监测频率,生产周期在8h以内的,每2h采集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h的,每4h采集一次,取其最低测定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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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1 主题内容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八种恶臭污染物的一次最大排放限值、复合恶臭物质的臭气浓度限值及无组织排放原的厂界浓度限值。

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全国所有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单位及垃圾堆放场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3 引用标准GB 3095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GB/T 14679 空气质量氨的测定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4标准分级本标准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分三级。

排入GB 3095中一类区的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中不得建新的排污单位。

排入GB 3095中二类区的执行二级标准。

排入GB 3095中三类区的执行三级标准。

5标准值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是对无组织排放源的限值,见表1表1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见表2。

表25 标准的实施排污单位排放(包括泄漏和无组织排放)的恶臭污染物,在排污单位边界上规定监测点(无其他干扰因素)的一次最大监督值(包括臭气浓度)都必须低于或等于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排污单位经烟、气排气筒(高度在15m 以上)排放的恶臭污染物的排放量和臭气浓度都必须低于或等于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排污单位经排水排出并散发的恶臭污染物和臭气浓度必须低于或等于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6 监测有组织排放源监测排气筒的最低高度不得低于15m。

凡在表2所列两种高度之间的排气筒,采用四舍五入方法计算其排气筒的高度。

表2中所列的排气筒高度系指从地面(零地面)起至排气口的垂直高度。

采样点:有组织排放源的监测采样点应为臭气进入大气的排气口,也可以在水平排气道和排气筒下部采样监测,测得臭气浓度或进行换算求得实际排放量。

经过治理的污染源监测点设在治理装置的排气口,并应设置永久性标志。

有组织排放源采样频率应按生产周期确定监测频率,生产周期在8h以内的,每2h采集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h的,每4h采集一次,取其最低测定值。

无组织排放源监测采样点厂界的监测采样点,设置在工厂厂界的下风向侧,或有臭气方位的边界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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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1 主题内容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八种恶臭污染物的一次最大排放限值、复合恶臭物质的臭气浓度限值及无组织排放原的厂界浓度限值。

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全国所有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单位及垃圾堆放场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3 引用标准GB 3095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GB/T 14679 空气质量氨的测定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4标准分级本标准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分三级。

4.1排入GB 3095中一类区的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中不得建新的排污单位。

4.2排入GB 3095中二类区的执行二级标准。

4.3排入GB 3095中三类区的执行三级标准。

5标准值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是对无组织排放源的限值,见表1表1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见表2。

表25 标准的实施5.1排污单位排放(包括泄漏和无组织排放)的恶臭污染物,在排污单位边界上规定监测点(无其他干扰因素)的一次最大监督值(包括臭气浓度)都必须低于或等于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5.2 排污单位经烟、气排气筒(高度在15m以上)排放的恶臭污染物的排放量和臭气浓度都必须低于或等于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5.3 排污单位经排水排出并散发的恶臭污染物和臭气浓度必须低于或等于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6 监测6.1 有组织排放源监测6.1.1 排气筒的最低高度不得低于15m。

6.1.2 凡在表2所列两种高度之间的排气筒,采用四舍五入方法计算其排气筒的高度。

表2中所列的排气筒高度系指从地面(零地面)起至排气口的垂直高度。

6.1.3 采样点:有组织排放源的监测采样点应为臭气进入大气的排气口,也可以在水平排气道和排气筒下部采样监测,测得臭气浓度或进行换算求得实际排放量。

经过治理的污染源监测点设在治理装置的排气口,并应设置永久性标志。

6.1.4 有组织排放源采样频率应按生产周期确定监测频率,生产周期在8h以内的,每2h采集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h的,每4h采集一次,取其最低测定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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氨气排放标准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1 主题内容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八种恶臭污染物的一次最大排放限值、复合恶臭物质的臭气浓度限值及无组织排放原的厂界浓度限值。

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全国所有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单位及垃圾堆放场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3 引用标准GB 3095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GB/T 14679 空气质量氨的测定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4标准分级本标准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分三级。

4.1排入GB 3095中一类区的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中不得建新的排污单位。

4.2排入GB 3095中二类区的执行二级标准。

4.3排入GB 3095中三类区的执行三级标准。

5标准值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是对无组织排放源的限值,见表1表1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见表2。

表25 标准的实施5.1排污单位排放(包括泄漏和无组织排放)的恶臭污染物,在排污单位边界上规定监测点(无其他干扰因素)的一次最大监督值(包括臭气浓度)都必须低于或等于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5.2 排污单位经烟、气排气筒(高度在15m 以上)排放的恶臭污染物的排放量和臭气浓度都必须低于或等于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5.3 排污单位经排水排出并散发的恶臭污染物和臭气浓度必须低于或等于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6 监测6.1 有组织排放源监测6.1.1 排气筒的最低高度不得低于15m。

6.1.2 凡在表2所列两种高度之间的排气筒,采用四舍五入方法计算其排气筒的高度。

表2中所列的排气筒高度系指从地面(零地面)起至排气口的垂直高度。

6.1.3 采样点:有组织排放源的监测采样点应为臭气进入大气的排气口,也可以在水平排气道和排气筒下部采样监测,测得臭气浓度或进行换算求得实际排放量。

经过治理的污染源监测点设在治理装置的排气口,并应设置永久性标志。

6.1.4 有组织排放源采样频率应按生产周期确定监测频率,生产周期在8h 以内的,每2h采集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h的,每4h采集一次,取其最低测定值。

氨气排放标准

氨气排放标准

氨气有组织排放标准氨是一种无机化合物。

它是一种无色室温气体,有刺激性气味(尿味),易溶于水。

根据国家标准TJ36-79,氨是工作场所空气中的有害物质,因此是一种有毒气体。

根据《职业接触毒物危害分类》(GB5044-1985),属于Ⅳ类(轻微危害)。

根据《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室内空气中氨的最大允许浓度为0.2mg/m3(ppm相当于0.2635ppm);但根据《工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第三章职业卫生第32条的规定,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大允许浓度为30mg/m3(ppm=39.53ppm)。

因此,室内空气中检测到的氨浓度应在0至10ppm之间,工作空气中的氨浓度应在0至100ppm之间。

需要选择合适的检测范围进行更精确的测量,因为范围越大,误差越大,范围越小,误差越小。

需要注意的是,工业废气中的氨排放标准也可能受到不同区域、不同行业的环保要求和监管规定的影响,因此具体的排放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例如:(1)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工业废气中氨的排放标准,其中,对于工业废气室外氨的排放标准为:氨(NH3)年平均浓度不得超过30mg/m3,NH3小时平均不得超过浓度(2)地方性环境保护标准也对工业废气中氨的排放作出了规定。

例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对于工业废气室外氨的排放标准为:氨(NH3)年平均浓度不得超过20mg/m3,NH3小时平均浓度不得超过50mg/m3。

(3)针对某些特定行业,还有相应的标准和规定。

例如,电力行业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对于火电厂的氨排放标准为:NH3年均值不超过15mg/m3,NH3小时均值不超过50mg/m3。

为了符合相关环保法规和标准,企业应该定期对废气进行监测和排放控制,并确保排放达到规定的标准。

具体参考文件如下:1.《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1985)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 J36-79)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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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 B14554-9 3
1 主题内容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八种恶臭污染物的一次最大排放限值、复合恶臭物质的臭气浓度限值及无组织排放原的厂界浓度限值。

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所有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单位及垃圾堆放场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表2
5 标准的实施
5.1排污单位排放(包括泄漏和无组织排放)的恶臭污染物,在排污单位边界上规定监测点(无其他干扰因素)的一次最大监督值(包括臭气浓度)都必须低于
或等于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5.2 排污单位经烟、气排气筒(高度在15m以上)排放的恶臭污染物的排放量和臭气浓度都必须低于或等于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5.3 排污单位经排水排出并散发的恶臭污染物和臭气浓度必须低于或等于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6 监测
6.1 有组织排放源监测
6.1.1 排气筒的最低高度不得低于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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