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文理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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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的实施,提高学术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普通高等教育机构对于本科生学士学位的授予实施。

第三条本科生学士学位以学士学位为主,也可以有特殊学士学位,特殊学士学位须具备一定的专业要求。

第四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应当严格按照教育部颁布的相关法规和指导性文件进行实施。

第五条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士学位的培养方案,确保学生完成规定的课程和实践教学,达到学士学位的毕业要求。

第六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应当坚持自主申请和审核审批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第七条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完成规定学分的课程学习,并取得合格成绩;2.完成实践教学环节,并取得合格成绩;3.完成毕业论文或者设计,并通过答辩;第八条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还可以根据不同专业的要求确定其他学术要求或者专业要求。

第三章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第九条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自主申请:学生在符合授予条件后,向学校提出申请;2.审核审批:学校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进行审核,经过评审确认学士学位是否授予;3.授予决定:学校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并向学生发放学位证书。

第十条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应当公开透明,学校应当公布相关的评审指标和标准,确保评审过程公正公平。

第四章学士学位授予的评审标准和程序第十一条学士学位的评审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课程学习成绩:学生应当完成规定学分的课程,成绩合格;2.实践教学成绩:学生应当完成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3.毕业论文或设计成绩:学生应当完成毕业论文或设计,并通过答辩,成绩合格;4.学术要求或专业要求:根据专业的不同,还可以制定相应的学术要求或专业要求。

第十二条学士学位的评审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提交申请材料:学生应当向学校提交学士学位授予申请材料;3.申请材料补充:如申请材料存在不完整或者不合规的情况,应当及时通知学生进行补充;4.面试或答辩:根据专业的要求,可以安排面试或答辩环节,对学生的学术能力进行评估;5.授予决定:学校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并通知学生。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推进本科教育质量提升,本土学院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学位授予条件(一)本科学生须修满所在专业规定学分,已修读全部专业必修课并取得合格成绩,具备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及答辩条件。

(二)本科学生应当按时完成助教、班委、课外活动、社会实践等要求,行为规范,成绩合格,无考试作弊、违纪违规、校外法律行为不良等不良记录。

(三)通过省教育部门认可的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经过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符合学科、实践、技能评估指标。

第三章学位评定(一)学位评定分为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和行为规范等方面综合评定。

(二)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根据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和答辩成绩,以及学校教学质量评估指标聚力,由学校成果验收委员会对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和答辩成绩进行综合评定。

(三)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举办省教育厅认可的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符合学科、实践、技能评估指标,按照各校相关规定予以评定。

(四)行为规范综合评定:学生的行为规范包括参与活动、担任学生干部职务、获得荣誉奖学金及奖项等方面。

学校根据学生的行为规范情况进行评定。

(五)综合评价:经过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和行为规范综合评定,形成学生的综合评价。

第四章学位授予(一)学位授予时机:本科学生应争取在拟定毕业计划后,规定学制内完成全部学分和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及答辩条件,参加学位授予。

(二)学位授予方式: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授予学位证书和学位证明书。

第五章学位授予材料管理(一)学位授予材料包括以下内容:1.本科毕业学生学业档案、毕业证书、学位证书;2.本科生档案材料:学籍档案、普通护照证件、身份证、毕业会考等相关材料。

3.各类专业实践方案及证明文件、学生干部任职资格证明、社会实践证明材料、校内外知名奖项证明材料等。

(二)学位授予材料的管理:1.毕业生学业档案及档案材料应按规定归档并予以保管;2.学校应建立毕业生学业档案借阅制度,严格管理学位授予权限,防止学历身份信息泄露。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引言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学位授予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学位授予的公平性和权威性而制定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学位授予的相关要求和流程。

二、学位授予的条件1. 学术要求: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是学术成果符合学位授予的要求,包括学术论文的质量和学术水平等。

2. 学习要求:学位授予的学习要求包括修满规定的学分和通过必要的考试等。

3. 课程要求:学位授予的课程要求包括修满规定的课程和完成必要的实习等。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1. 申请阶段:(1)学位申请:学生在完成学业后,需向学校提交学位申请,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术成果和学习情况等。

(2)申请审核:学校将对学位申请进行审核,包括学术成果的评估和学习情况的核实等。

(3)申请结果:学校将根据审核结果通知学生申请是否通过,并告知学位授予的时间和方式等。

2. 学位授予阶段:(1)学位答辩:学生申请通过后,需要进行学位答辩,包括学术论文的口头答辩和学术问题的回答等。

(2)评审委员会:学位答辩后,学校将组织评审委员会对学位申请进行终审,评审委员会由相关专家和教授组成。

(3)学位授予:评审委员会通过后,学校将正式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四、学位授予的管理1. 学位授予的管理机构:学位授予的管理机构是学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授予的组织和管理等。

2. 学位授予的监督:学位授予的监督由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术界共同参与,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 学位授予的记录:学校将对学位授予的相关信息进行记录和存档,确保学位授予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五、学位授予的其他要求1. 学位授予的公告:学校将对学位授予的结果进行公告,包括学位授予的名单和授予的学位等。

2. 学位授予的权威性:学位授予的权威性由学校的声誉和学术水平等决定,确保学位的价值和认可度。

3. 学位授予的追溯性:学位授予的结果将被记录并可供查询,确保学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六、结论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达到下列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1、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2、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的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获得毕业证书;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3、所修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原则上≥2.0;4、初步掌握一门外国语,外语专业与非外语专业学生,学校分别制订标准;第三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凡违反社会主义法制受刑事处分者;2、毕业实习或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未通过;毕业论文(设计)等有剽窃、抄袭、伪造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3、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或外语未达学校规定要求。

第四条学位申请时间为学生毕业当年,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后授予学位。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应由各学院逐一审核学生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

凡符合本细则第二条各款规定者,由学院初审列出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由学校报送省学位管理部门。

第七条学士学位证书由学校填发,办理授予学士学位的具体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第八条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修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其它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条本细则解释权归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条本细则从2022年起执行。

大学师生服务中心首问责任制第一条为优化师生办事环境,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效能和服务师生质量,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依照职责首次接待学校师生来办理事务的管理工作人员是首问责任人。

第三条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办理事务的师生应热情接待、认真办理或引导、跟踪办理有关事项。

第四条首问责任人对属于本窗口承办的事项应立即接办;对于不属于本窗口或师生事务服务中心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向办事人员说明理由、告知该事项的具体负责窗口,并尽可能给予指导和协助。

西安文理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士学位授予细则【模板】

西安文理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士学位授予细则【模板】

西安文理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以下称《实施办法》),为保证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授予质量,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培养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是指按照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正式录取的成人高等教育脱产、函授、业余、网络教育等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应遵循《暂行规定》中“择优授予”的原则。

第四条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按照《实施办法》中的规定由学校学位与研究生管理处负责。

第五条凡国家承认其学历的在籍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者,方可授予学士学位:1.修完本科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均60分(含)以上(按百分制计),取得毕业证书,且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按百分制计)。

— 1 —2.参加学位授予规定的3门学位课程(1门基础课和2门专业课,科目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公布)考试,成绩全部60分(含)以上(按百分制计)为合格。

成绩不合格的课程原则上不能进行补考。

3.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即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参加学校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规定标准;(2)非外语专业学生在籍期间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标准(修读小语种的学生在籍期间参加全国大学外语相应级别的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标准);英(日)语专业学生在籍期间参加国家专业英(日)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标准。

4.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良或以上。

5.“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学习时,必须已取得专科毕业证书。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一、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1.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包括学分要求和学习期限要求。

学生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必修课、选修课和实践环节,并取得规定的学分,才能申请学士学位。

2.学士学位授予前,学校要求学生须完成指定的学习期限,即在指定的学制范围内顺利毕业。

对于因特殊原因延长学习期限的学生,学校将根据其个人情况进行审查。

二、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1.学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交学位申请,申请学位授予者需填写学位申请表,并提供学校规定的相关材料。

2.学校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对学位申请进行审核,并公示学位拟授予名单。

对于审核不通过的学生,学校将明确指出原因,并告知申请复查和申诉的渠道。

3.学校组织学位答辩委员会对合格的学生进行学位答辩。

学生需要准备相关答辩材料,并按照学校要求参加答辩。

答辩委员会将根据学生的答辩情况评定学位授予的结果。

三、学位授予与学位证书1.学士学位授予的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将获得学士学位,并在学位证书上注明所获专业、学校名称和授予日期等信息。

2.学校将学士学位证书发放给学位获得者,并正式授予学位。

3.学位获得者在获得学位证书后,要自觉遵守学位授予的荣誉和权益,不得进行滥用学位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学士学位授予的管理和监督1.学校设立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学位授予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管理部门要定期公布学位授予的相关政策和要求,并及时解答学生的疑问。

2.学校建立学位授予工作的监督机制,定期对学位授予工作进行综合验收和评估,以保证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和公平性。

3.学校鼓励学生、教师和社会公众对学位授予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对于学位授予工作中的问题和不公正现象,学校将充分重视并及时处理。

总之,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是学校为了保证学生学习质量和学位授予公正性而制定的规定和办法。

学校将依据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流程进行审核和答辩,并最终授予学士学位。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XX省教育厅关于学士学位评定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的授予范围包括学校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本科专业或外校向本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相应本科专业。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三条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必须拥护领导,拥护制度,愿意为建设事业服务,遵守纪律和法制,品行端正,较好地完成教学(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培养计划。

第四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者应通过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试、考核和毕业论文答辩,且满足以下业务条件:1.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70(四舍五入取整计算);2.大学生英语四级(英语专业参加TEM4)考试达到学校规定的分数。

第五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者应达到下列学术水平:1.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础技能;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负专门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学士学位申请:1.在校学习期间触犯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2.申请者的课程成绩学分绩、毕业论文未达到本细则标准之规定的;3.在读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且没有明显悔改者;4.考试作弊或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行为等严重学术不端者。

第三章学士学位申请程序第七条XX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主管部门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学位委员会日常工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休会期间,重大问题授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副研究决定。

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1.每届学生毕业前,由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于每年6月份前会同教务处核对学习成绩,计算平均学分绩;2.每届学生毕业前,由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于每年6月份前会同学生工作处核对学生受奖惩情况;3.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汇总并提供学生学习成绩、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以及毕业鉴定等材料,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确定学士学位授予和不授予名单,并填写授予(不授予)学位报表(包括综合报表),对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要写明不授予原因,报教务处初步审核;4.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经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一、授予对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

二、学位授予条件1. 获得学分:学生应按照学校要求修满规定学分,且各门课程成绩均及格。

2. 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学生应通过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达到学校规定的合格标准。

3. 论文或设计论文合格:专业学位的学生应完成论文或设计论文,并由指导教师指导、评审合格。

4. 具有毕业资格:学生应在预定的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规定的学业,并按时提交毕业申请。

三、学位授予程序1. 申请毕业和评定学位学生应在学年期末的规定时间向系(专业)办公室提交毕业申请,并按要求提交论文、设计论文等材料。

学生在提交毕业申请时,应缴纳技术服务费。

2. 学习档案审核系(专业)负责审核学生学习档案,对学生的学业记录、成绩单、考试情况等进行核实,并对学生是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进行评定。

3. 论文评审学生所提交的论文、设计论文等材料,应经过论文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

4. 学位评定学生的评定工作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

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毕业生的成绩、论文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决定学生是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如审定结果为不授予学位,则应书面通知毕业生,并对不合格的原因进行解释。

5. 学位授予学位授予工作由学校领导进行,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评定结果,决定对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学位授予采用学校正式盖章的毕业证书,授予学位的日期应为学校规定的学位授予日期。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1. 学生中途离校学生如在学习期间中途离校,若离校时尚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应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延期毕业或者转入其他学校接受相关培训。

2. 学生换专业如学生在读专业与本人兴趣、能力等方面不符,在征得所在专业领导和新专业领导同意下,可转换专业,但转换成绩应从原专业所获得的学分重新开始计算。

3.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对于学生在学术方面出现不端行为的情况,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有必要,取消该生的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五、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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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进一步加强学位管理,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和《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结合我校应用型本科院校发展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位授予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和鼓励我校本科生的政治素质、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提高,全面实现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条我校学位评定授予的权力机构是西安文理学院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委员会);二级学院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负责本院学位审核工作;学位与研究生管理处负责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遵循“坚持标准,严格把关,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按照国家《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五条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毕业资格的本科毕业生,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者;违反国家刑法,受到刑事处罚者。

(二)有学术不端行为,违反学术道德者。

(三)学习期间受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者。

(四)毕业当年未达到毕业条件,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者。

(五)在校期间重修课程累计五门次(含)以上者。

(六)非外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标准(修读小语种的学生参加全国大学外语相应级别的考试未达到学校规定标准);英(日)语专业学生参加国家专业英(日)语四级考试未达到学校规定标准。

(七) 其他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的情况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学士学位授予原则上根据上述标准执行,未尽事宜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提议或1/3委员联名提议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条学生有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但在之后无违纪行为,有明显进步者,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学生有明显进步,是指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各门课程平均达到80分及以上者;
(二)受校级(含)以上表彰者;
(三)在校级(含)以上竞赛中获奖者;
(四)主持校级、参与省级(含)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者;
(五)在校期间在正式刊物上公开发表署名前三(含)的专业论文,或取得专利授权者。

第七条学生有以下情形的,可减免重修门次,累计减免不得超过2门次:
(一)取得相应专业职业资格等级证书;获校级奖学金;主持校级、参与省级(含)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在校期间在正式刊物上公开发表署名前三(含)的专业论文;取得专利授权,可减免1门次重修课程。

(二)参加省级(含)以上比赛获得奖励者,经学位与研究生管理处认定,可减免2门次重修课程。

(三)英(日)语专业的学生取得国家专业英(日)语八级证书可减免1门次专业重修课程;通过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者,可减免1门次计算机类专业课程。

第八条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者,《大学英语》课程不计入重修门次。

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者(文科类、艺术体育类专业学生达到一级及以上水平,非计算机专业理工类专业学生达到二级及以上水平),大学计算机基础类课程不计入重修门次。

第九条学生提供托业(TOEIC)考试、剑桥商务英语资格(BEC)考试、翻译专业资格(水平)(CATTI)考试、雅思(IELTS)考试、托福(TOEFL)考试、北美研究生入学(GRE)考试证书(成绩单)之一并达到规定标准者,视为外语水平达到学校要求。

第十条达到毕业条件的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学生,由所在学院分委员会提出审核意见,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对于考上硕士研究生(国(境)外大学及科研院所必须在我国教育部认定的名单之列)、应征入伍的应届本科生,具有毕业资格,凭录取、入伍通知书等相关必要支撑材料,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评定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一)学生本人填报学士学位申请相关信息,提交所在学院分委员会。

(二)分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对学士学位申请者逐个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并汇总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对于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注明原因,按规定时间报学位与研究生管理处。

(三)学位与研究生管理处对各分委员会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四)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对学位与研究生管理处复核后呈报的学位申请材料进行审议,决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审议学士学位资格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与会委员占全体2/3(含)以上方可开会,经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对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学位评定一次,对经审议不予授予学士学位者,不予补授。

第十五条 由学位与研究生管理处负责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做好授予学士学位有关文件材料的上报整理及建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对于已经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予以撤销。

第十七条 被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可于公示期内(七个工作日)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申请应由学生本人书面递交本学院分委员会审议,分委员会提出书面处理建议并按时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

第十八条学位与研究生管理处将本年度我校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汇总统计表及电子数据在规定时间内呈报陕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
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中注明原学位证书编号等内容,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解释权属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2016年起施行,原2014年6月12日印发的《西安文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细则》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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