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文理学院课程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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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文理学院课外学分认定办法

绍兴文理学院课外学分认定办法

绍兴文理学院课外学分认定办法为发展学生个性、提高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和创新能力,培养学生从事科研的能力,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学校鼓励学生通过各种方式取得课外学分。

课外学分认定办法如下:1、参加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挑战杯赛等全国性竞赛记3学分;省级竞赛记1学分;获国家级奖记6学分;获省级奖记4学分。

2、国内核心期刊、国外重要期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记4学分,第二作者及以后记2学分;一般公开发行期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记2学分,第二作者及以后记1学分。

3、通过全国大学生英语六级考试(非英语专业学生),记4学分。

4、通过省计算机三级考试,记4学分。

5、非计算机专业通过软件水平考试,获程序员记4学分;获高级程序员记6学分;获得微软技术认证、IT证书,记3学分。

6、参加国际性学术会议,凭会议邀请书记3学分;参加全国性学术会议,凭会议邀请书记2学分。

7、参加CAI课件制作大赛、学生课外科技作品竞赛等校级比赛,获一、二等奖记2学分。

8、实践制作作品、成果经院(系)认定,教务处审核同意,记1-2学分。

9、在课外、短学期从事本专业领域的社会实践,提交科技论文或调查报告,经指导教师审核,院(系)认定,报教务处审核同意,记1学分。

10、课外学分可以抵冲相应选修课学分(原则上不超过4学分)。

一些综合性获奖项目经院系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并备案可作为同类大型实验、课程设计等课程的学分。

11、获得非教学计划要求的重要等级证书、资格证书,或其他成果、奖励的,经院(系)审核,报教务处同意,可参照以上条款取得学分。

12、同一成果、论文重复获奖、发表,学分按最高分计,不予累计。

13、入学教育、教育性活动、公益劳动、毕业教育等必须参加的活动,不计学分。

各院系可根据本院系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在教务处。

教务处2002年8月6日绍兴文理学院学分制管理条例为进一步深化我校教学管理制度改革,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增强教学的活力,培养出高质量人才,学校决定从2002级起,全面推行学分制。

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学生经济与管理系奖学金评比细则

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学生经济与管理系奖学金评比细则

经济与管理系奖学金评比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鼓励学生个性发展,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建设的合格人才,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经济与管理系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监督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第三条测评工作坚持“民主”和“三公开一监督”原则,即班级考评小组成员应由民主选举产生,接受广阔同学的监督,参评人员、测评记载和测评结果公开,接受广阔同学的监督。

第二章综合评价组成第四条学生综合评价的构成综合评价总积分=智育积分×75%+能力积分×25%;其中能力积分=能力基础分70分+能力评价分〔能力积分不超过100分〕第五条同一项内容重复得奖者,以最高奖予以加分,不累计加分;同一项内容受处分者,也以最重处分予以扣分,不累计扣分。

第六条毕业班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为以往各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之平均值,假设毕业班的学生在最后一学年内取得重大成绩或发生重大错误,则应根据相关评分标准加、减分,并重新排列综合素质测评名次。

学生综合评价总积分作为学生评优、评奖和学校推荐毕业生就业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综合奖学金评奖条件第三章测评程序第八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应在每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全部完成。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由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辅导员〔班主任〕组织实施。

各班级对学生德、智、体、能的日常表现情况要加强记录,在测评进行时,要与学生本人及有关部门进行核对。

为了能使测评工作客观、公正、顺利地展开,各班要对学生平时的表现进行详细地、客观地记载。

第九条测评工作以班级为单位成立考评小组,成员由民主选举的学生代表5-7人组成〔班长、团支部书记为当然成员〕。

考评小组成员必须思想素质高、责任心强、办事公正,有代表性。

第十条测评工作由班主任监督,班长团支书负责操作,在平时的考核记录、民主评议和个人总结的基础上,汇总学生的德育素质、智育积分和能力积分分值,计算综合评价总积分。

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创新学分认定办法(暂行)

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创新学分认定办法(暂行)
4.正式出版著作:4学分。 5.科学研究:(1)通过科技主管部门鉴定:①省部级5学分;② 市级4学分;(2)取得发明专利5学分;取得实用新型专利3学分;取得 外观设计专利1学分;(3)主持纵向课题(包括科研项目)并完成:① 国家级5学分;②省级4学分;③市级2学分;④校级重点项目1学分,校 级一般项目及院级项目0.5学分。(4)主持并完成横向课题并得到相关 部门确认,课题经费在:①20万元及以上5学分;②5万元及以上3学 分;③2万元及以上2学分;④1万元及以上1学分。(5)完成获得学校 专项经费资助并有相应成果证明(作品)的开放实验项目,每次可获 0.5学分,累计最高不超过1学分。 6.论文、著作或科技成果第一作者第一完成人计满学分,第二以 下以第一作者或第一完成人得分乘以调节系数(系数具体见下表),后 取整记分值(不作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以0.5学分为限。 合作论文、著作或科技成果按作者人数与排名次序分解系数如下:
三名者分别得4、3、2学分,其余名次获得者得1学分;集体项目(6人 以上)获前三名者,每人分别得3、2、1学分,集体项目其余名次获奖 者,每人分别得0.5学分。
3.各类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1)被SCI、SSCI、EI检索或权威 期刊,5学分;(2)一级学术期刊,4学分;(3)核心学术期刊,3学 分;期刊的级别按学院公布的《权威期刊、一级期刊目录(2007 版)》、《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08年版)》确定。如期刊级别认 定目录有更新,以更新后的相应目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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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审核意见:
教务处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月日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月日
注:申报本表时,须同时附上项目证明材料(证书、作品等)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浙江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学分认定办法和毕业标准

浙江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学分认定办法和毕业标准

附件4浙江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学分认定办法和毕业标准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学分认定和管理行为,确保学分认定的规范性、真实性和公正性,根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2017年版2020年修订)和我省普通高中新课程新教材实施意见的要求,制定学分认定办法和毕业标准。

一、学分结构普通高中学分分为必修学分、选择性必修学分和选修学分,必修学分为88学分,选择性必修学分至少42学分,选修学分至少14学分。

学生原则上完成18学时(以1学时45分钟计)课程内容的学习可获得1学分。

二、学分认定(一)学分认定是对学生可否获得学分的确认。

学分认定的意见分“同意认定”“不予认定”两种。

学生学习了规定的课程并通过考核或获得主管部门认可的证书,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二)学分认定由学生所在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负责。

学分认定委员会主要由校长、书记、分管纪检的学校领导、教研组长以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代表等成员组成。

(三)学分认定的形式。

1.学业。

学生完成规定课程的学习,课堂教学时间不少于规定时间的2/3、学习过程表现良好、参加课程考试(考查)成绩合格,即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2.证书。

学生参加经学校课程评审委员会确认的社会机构包括行业企业培训,或参加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考试或比赛,获得某项资格或等级证书,均可提出学分申请。

学生须提交发证单位的资质证、本人的学习记录和证书等相关材料,由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审核认定学分。

3.过程记录。

学生参加社会调查、社团活动、社会实践、劳动实践等活动,有活动记录、总结或报告,有反馈评价,经同学互评,由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审核认定学分。

普通高中学校按相关标准和程序,承认学生在高校、中等职业学校等跨校选课所获得的学分。

(四)学分认定的基本程序。

1.学生向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提出学分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2.教师根据学分认定条件进行对照,提出对学生学分认定的初步意见。

3.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对学生申请和教师提出的初步意见进行审核,作出认定结论,并由学分认定委员会主任签署认定意见。

浙江省普通高中学分认定办法(试行)

浙江省普通高中学分认定办法(试行)

浙江省普通高中学分认定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和《浙江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第一阶段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自2006年秋季开始,对全省新入学普通高中学生的课程修习状况实行学分管理。

为了规范普通高中学分认定和管理行为,确保学分认定的真实性、严肃性和公正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学完一定的课程并通过考核,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学分认定是对学生可否获得学分的判定。

学分认定的意见分“同意认定”、“不予认定”两种。

第三条学分认定工作由学生所在学校负责。

学校成立学分认定委员会,校长担任主任,委员由学校领导和学科骨干教师组成。

第四条学校依据教育部课程标准、浙江省高中新课程学科教学指导意见以及学分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校学分认定实施细则,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学分认定的基本条件是:(1)达到一定的课程修习时间(不少于规定学时的2/3);(2)在学习过程中有良好的表现(依据学习过程记录、学习成果、学生互评及教师评价等);(3)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或考查)并成绩合格。

1、语言与文学、数学、人文与社会、科学、技术、艺术、体育与健康七个学习领域课程学分认定的基本条件是:⑴修习该模块的学时达到规定要求的以上;⑵学生在课程修习过程中的表现良好,作业基本上按时、独立完成;(3)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或考查,成绩合格。

2、综合实践活动领域学分认定的基本条件是:研究性学习活动:⑴开题报告或活动方案;⑵过程记录;⑶成果;⑷学生自评、学生互评及教师评价记录;⑸实际参加活动的时间每1学分不少于12学时。

以学生参与完成的研究性学习课题或项目为认定学分的主要依据。

社区服务:(1)学生的活动计划、记录、总结;(2)社区提供的证明材料;(3)三年内参加社区服务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社会实践:(1)学生的活动计划、记录、总结;(2)学校或相关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3)每学年参加社会实践的时间不少于1周。

3、选修Ⅱ课程的学分认定,主要依据学生的修习时间、过程表现以及学习成绩(成果)。

关于印发《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学生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等三个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学生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等三个制度的通知

绍学院元培…2008‟79号关于印发《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学生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等三个制度的通知各系:为全面落实以“学生为本”的工作理念,引导学生全面发展、个性发展、专长发展和卓越发展,进一步规范我院奖学金评比、学生处分等工作,现将《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学生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学生奖励条例(试行)》和《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印发给你们。

以上三个制度关系广大同学的切身利益,请各系认真学习,并结合本系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具体时间安排如下:时间内容主持/负责10月20日—11月20日1.辅导员、班主任认真学习制度;各系学工办2.学院征求辅导员意见;学工部(处)3.各系在学生处指导下制定实施细则;各系学工办4.各系召开学生代表座谈会;各系学工办5.各系进一步修改实施细则。

各系学工办11月21日—12月20日1.学院汇总、审核各系实施意见;学工部(处)2.新制度宣传解读。

学工部(处)各系学工办特此通知。

附件:1.《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学生综合评价办法(试行)》2.《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学生奖励条例(试行)》3.《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一日主题词:教育学生通知抄送:董事会。

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8年10月21日印发附件1: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学生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鼓励学生个性发展,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建设的合格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成立学生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监督学生综合评价工作。

第三条评价工作坚持“民主”和“三公开一监督”原则,即班级考评小组成员应由民主选举产生,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参评人员、测评记载和评价结果公开,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

第四条学生综合评价作为学生评优、评奖、政审和就业推荐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评价内容及组成第五条评价内容为学生在上一学年德育、智育和能力等三个方面的综合表现,德育评价结果作为评奖评优的准入条件,不列入学生综合评价总积分。

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绍兴文理学院元培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条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书面向学院请假,并附有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

请假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院要做好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

取得学籍的新生学籍信息须在学院以及省教育厅网站公布并报教育部备案。

未经学籍电子注册者今后不予毕业注册。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每学期开学时必须按规定办理缴费手续,凭缴费凭证到所在系办理报到、注册等手续。

注册后方取得该学期学习资格。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经认定,确因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或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分认定及管理办法】高中新课程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学分认定及管理办法】高中新课程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高中新课程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根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省普通高中学分认定办法(试行)》和《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方案(试行)》,为了推进素质教育的深入发展,规范我校学生学分的认定和管理行为,保证学分认定的客观性、真实性、严肃性、公正性,促进高中新课程顺利推进,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法。

一、高中课程学习实行学分管理1、通过学分描述学生的课程修习情况。

学分管理是以学分为单位计算学习量的一种模式,它按照培养目标要求,规定各门课程的学习和学生应得的总分,以取得规定的最低限度以上的总学分作为学生达到毕业程度的标准。

2、学分由我校组织认定。

学校成立学分认定领导小组和仲裁委员会,并根据不同学习领域的特点设立若干学分认定小组。

学分认定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领导和骨干教师担任。

①学分认定领导小组组长:校长副组长:副校长、教务主任、教科室主任组员:教研组长、各学科备课组长、各班学习委员、科代表、研究性学习组长(学生)职责是负责对实施学分的认定、评定的领导和指导。

②学分认定小组成员由同学科或同课程内容的任课教师担任。

职责是依据课程标准要求,制定相应的评价标准和学分认定的具体实施细则。

③仲裁委员会由学校党总支、团委、学生会、各班班长、团支书等组成。

职责是负责对学分认定过程中学生的申诉、调查、核实和纠正等。

二、模块学习评价原则1.多样性原则综合运用观察、交流、测验、实际操作、作品展示等多样化的评价方式对学生进行评价,在评价主体上让学生、同伴、家长、教师等多主体参与评价,全方位、多角度地考核学生的学习状态。

2.多元性原则将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作为模块学习评价的目标,评价中要反映学生多元智能的发展状况,尤其应关注学生在探究能力、合作能力、实践能力等方面的发展和创新意识的提升,同时注重对学生综合素质的评价,促进学生积极主动、生动活泼、全面和谐的发展。

3.过程性原则重视学生学习与发展的过程,用多种方式对学生的模块学习进行过程性评价,即时、动态地了解学生,同时将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有机结合,客观地评价学生个体的发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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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文理学院课程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绍学院教〔2014〕28号
随着我校本科教学工作的发展,校际交流合作的扩大,校际交换生、学籍异动学生数量不断增加。

为进一步加强学籍管理,规范课程管理,完善学分制,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1.转学(包括三升二)学生在原学校修得的课程。

2.校派省际交流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修得的课程。

3.转专业、复学等学生在学籍异动前修得的课程。

4.参加校际交流项目学生在国(境)外高校学习期间修得的课程。

5.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而变更的课程。

二、认定原则
1.课程须符合我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
2.课程名称相同相近,或课程内容一致率达70%及以上;
3.已修课程学分不少于认定的课程学分,或者学分差在1学分以内,且课程成绩在80分(良好)及以上。

三、认定办法
(一)课程学分认定一般采用一门课程认定为一门课程(简称“一对一”)的办法,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用一门课程认定为多门课程(简称“一对多”),或者多门课程认定为一门课程(简称“多对一”)。

(二)课程成绩认定
1.一对一认定的课程,按原成绩认定;
2.一对多认定的课程,按原成绩认定;
3.多对一认定的课程,按以下公式折算后认定:认定成绩=∑(所修课程学分×所修课程成绩)÷∑所修课程学分。

(三)已修课程成绩按非百分制、五级制记分的,按以下标准转换为百分制、
四、工作程序
课程学分认定工作于每学期第9教学周开始,具体程序:
(一)学生依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填写《绍兴文理学院课程学分认定申请表》(附件1),提供成绩单、交流学习课程修读计划等材料,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

(二)学生所在学院初审,对所属课程提出审核意见,并将材料报教务处,同时将课程信息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三)相关学院审核所属课程。

(四)教务处复审,并将认定后的课程信息在教务管理系统予以确认。

五、赴国(境)外高校学习学生的课程学分认定,按照《绍兴文理学院在校学生参加校际交流项目赴国(境)外高校学习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绍兴文理学院课程学分认定申请表
附件:
绍兴文理学院课程学分认定申请表
注:1.附成绩单并加盖学院公章。

2.校派省际交流学习学生须提供对方学校出具的盖有交流学校教务处公章成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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