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煤矿采空区管理办法
安徽省煤矿采空区管理办法

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文件
国投新集〔2014〕171号
关于转发安徽省煤矿采空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共同研究制定了《安徽省煤矿采空区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并予印发。
《管理办法》对进一步加强省内煤矿采空区管理工作,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现予转发,希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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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 2014年5月29日印发 - -。
采空区管理制度

采空区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经济的进展,煤炭资源的开采和利用已成为促进区域经济进展的紧要手段,但同时也给当地环境和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身体健康,我国对采煤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损害进行修复和重修已成为一个紧要的任务。
从2010年开始,我国对矿区实行了“采必披,生必建”的保护制度,明确了煤矿采空区的管理、修复和重修的职责、范围和方式。
二、采空区的定义及类型1. 采空区的定义采空区指已经采空的矿井内部和采矿过程中采出煤炭地层所形成的空洞和矿坑。
采矿后形成的采空区体积大、地形多而杂,影响挺大。
2. 采空区的类型依据采空区的形成原因和空间位置不同,可分为开采后采空、分层设采、控层环采、上下薄层混采等不同类型的采空区。
三、采空区的管理1. 归口管理机构依据矿产资源管理法的规定,采空区属于矿产资源的范畴,其管理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煤炭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实在实施为国家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牵头,设立专业采空区管理机构,实在负责采空区的监管、管理和重修。
2. 采空区的管理内容(1)采空区监测和监管依照国家环保部要求,每个采空区应当设立传感监测网点,全面监测采空区的地质、水文、环境等数据,适时把握采空区的变化情况和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确保采空区的稳定和安全。
(2)采空区的定界和管理采空区的定界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煤炭主管部门共同负责,重点保护范围应当视实在情况而定,部分采空区应当列为生态公益区,实行限制建设。
(3)采空区的整治和修复采空区的整治和修复应当以生态修复与资源再利用为目标,最大限度地恢复和利用采空区资源和生态功能,采空区内和周边都应当实行植被恢复和生态重修等措施,使其变成一个绿色的自然景观区,同时促进地方经济的进展。
四、采空区的重修1. 采空区重修的意义采空区重修是采煤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损害进行修复和重修的必经之路,对于维护生态环境、促进区域经济进展、充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生产和生活需要等多方面都有侧紧要的意义。
矿山采空区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山采空区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采空区,包括露天采空区和地下采空区。
第三条矿山采空区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确保采空区安全稳定。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成立矿山采空区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采空区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矿山采空区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各岗位人员应明确职责,加强协作,共同做好采空区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措施第七条采空区巡查与监测(一)定期对采空区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二)建立采空区监测系统,实时监测采空区地质变化情况。
(三)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预测采空区稳定性。
第八条采空区封闭与支护(一)对采空区进行封闭,防止地表下沉和坍塌。
(二)对采空区进行支护,确保采空区稳定性。
(三)根据采空区地质条件,选择合适的支护材料和方法。
第九条采空区排水与防渗(一)对采空区进行排水,降低地下水位,防止地表下沉。
(二)对采空区进行防渗,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十条采空区应急救援(一)制定采空区应急救援预案,明确救援程序和措施。
(二)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
第四章责任与奖惩第十一条矿山采空区安全管理实行责任制,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对采空区安全负总责。
第十二条对在采空区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矿山采空区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备注】本制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在执行过程中,应密切关注采空区地质变化,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采空区安全稳定。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矿产资源的管理和利用,保障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徽省矿产资源的管理和利用,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调动矿业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内的矿产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由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局负责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矿产资源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利用、保护、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第四条矿产资源的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管理、综合平衡、持续发展、创新驱动的原则。
第二章矿产资源勘查第五条矿产资源勘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科学规划、勘查论证、勘查设计、项目评价、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六条勘查单位在勘查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交勘查报告,并负责报告中的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矿产资源勘查应当做到勘查数据的及时更新,有关单位可以依法申请查询勘查数据。
第三章矿产资源开采第八条矿产资源开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开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九条开采单位应当制定开采方案,并向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局备案。
开采方案应当包括采矿方法、开采工艺、安全措施、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开采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生产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章矿产资源利用第十一条矿产资源利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资源节约、循环利用、环境友好的原则。
第十二条利用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矿产资源利用管理制度,规范运营活动,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
第十三条利用单位应当加大科研力度,推动矿产资源的深加工和综合利用,降低资源的消耗和浪费。
第五章矿产资源保护第十四条矿产资源保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资源保护、生态修复的原则。
第十五条勘查单位、开采单位和利用单位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制定并执行相应的环境管理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2023版采空区管理制度

采空区管理制度
采空区管理制度是指针对矿山采空区(即矿山开采结束后形成
的未经填平的空洞区域)的管理和利用的一套制度。
该制度旨在保
护地下资源,防止地质灾害,确保矿山开采活动的安全可持续进行。
1. 采空区划定和登记:根据国家规定,对矿山采空区进行精细
划定和登记,确保采空区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2. 采空区环境监测:对采空区周边的地质环境进行监测,及时
发现并处理采空区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保障周边地区和人员
的安全。
3. 采空区治理:针对不同的采空区情况,采取合适的治理措施,包括填充、复绿、设施修复等,确保采空区得到有效管理和利用。
4. 采空区利用规划:根据采空区的地理位置、土地利用规划和
环境保护要求,制定采空区利用规划,合理安排采空区的利用方式,提升土地资源的价值。
5. 采空区管理责任制:明确采空区管理的责任主体和各部门的
职责,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确保采空区管理工作的落实和效果。
采空区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保护地下资源、预防地质灾害、提
高土地利用效益,对矿区环境整治和资源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采空区管理制度(4篇)

采空区管理制度采空区是指在矿山开采过程中,因煤矿资源的剥采而形成的空腔和裂隙。
针对采空区进行管理,是保护煤矿资源和确保矿山安全的重要举措。
本文将从采空区管理的背景和意义、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求、管理实施的方法和措施等方面,详细阐述采空区管理制度。
一、采空区管理的背景和意义1.背景随着我国煤炭资源的持续开采,大量的煤矿采空区逐渐形成。
采空区对矿山安全和环境保护带来了许多隐患和问题,如采空区坍塌、地面塌陷、地下水涌入等。
针对采空区的管理成为保护矿山安全和环境的必然选择。
2.意义(1)保护矿山安全。
采空区的存在对矿山的安全构成威胁,严重的甚至会导致矿山覆盖层坍塌和地面塌陷等灾害。
因此,加强采空区的管理,可以有效地减少矿山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
(2)保护地质环境。
采空区是地下水涌入的重要通道,地下水涌入会导致矿井内涌水泵站、矿区道路、建筑物等设施被淹。
采空区管理的目标之一就是控制地下水涌入的量和速度,保护地下水资源。
(3)实现资源综合利用。
采空区中仍然蕴藏有可开采的矿石资源和煤层气资源,通过采取科学的技术手段,可以实现采空区资源的综合利用,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对于促进矿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求1.管理目标采空区管理制度的核心目标是保证矿山开采过程中形成的采空区不对矿山安全和环境造成危害,实现矿山开采过程的可持续发展。
2.管理内容(1)采空区划定和标示:根据煤矿资源的分布情况和采矿工艺,对采空区进行准确划定,并在相应区域进行标示,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2)采空区治理技术:煤矿采空区治理是防止采空区发生灾害的关键。
管理制度应包括采空区治理技术的介绍,如注浆桩、搅拌桩、固化材料填充和综合治理等。
(3)地下水管理:采空区对地下水环境有一定影响,管理制度应包括对地下水的监测和管理措施,如设立地下水监测井、调整地下水位和水质等。
(4)资源综合利用:采空区中蕴藏有大量的矿石资源和煤层气资源,管理制度应包括对采空区资源的调查评价和综合利用的技术措施。
矿山采空区管理制度

矿山采空区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对矿山采空区的管理,促进矿山生产的持续健康发展,保护环境和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总则矿山采空区管理制度是针对矿山生产中产生的采空区进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包括采空区的规划、设计、施工、养护和监管等内容。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在矿山生产中形成的采空区。
二、采空区规划1. 矿山采空区规划应根据矿山的地质条件、矿体规模和产量等因素进行合理规划,确保采空区的安全稳定和生产可持续性。
2. 采空区规划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同时需考虑地质环境、水文地质和生态环境等因素,做到合理布局,充分利用矿石资源,尽量减少采空区对环境的影响。
3. 采空区规划应提交相关部门审批,审批过程中需提供充分的资料和技术支持。
三、采空区设计1. 采空区设计应由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单位应对矿山的地质情况和采矿工艺充分了解,确保采空区的安全性。
2. 采空区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包括矿山设计规范、煤矿采空区设计规范等,同时需充分考虑现场实际情况,做到科学、合理和可行。
3. 采空区设计应经过相关专家和部门的审查,审查过程中需提供充分的设计资料和技术依据。
四、采空区施工1. 采空区施工应在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程序进行,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2. 采空区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3. 采空区施工过程中需加强施工监督,确保施工质量,防止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和质量问题。
五、采空区养护1. 采空区养护是矿山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养护工作应根据采空区的实际情况和养护要求进行,包括巡视、检查和维护等内容。
2. 采空区养护工作应定期进行,按照相关要求和标准进行,严格按照养护方案和计划进行,确保采空区的安全稳定。
3. 采空区养护工作应由矿山管理单位负责,充分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进行养护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理采空区的问题。
采空区管理制度

采空区管理制度采空区是指煤矿开采完毕后遗留下来的无法进行再次采矿的地区。
采空区的管理是确保煤矿安全、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介绍采空区管理制度的背景、目的以及具体实施方式。
一、背景随着煤矿资源的有限性和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采空区成为煤矿开采后的重要问题。
采空区不仅对矿井上方的地质地貌造成破坏,还可能引发地质灾害,威胁到周边环境和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采空区的管理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环境问题。
二、目的采空区管理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和推动煤矿可持续发展。
具体目标包括:1. 生态修复:通过合理规划和技术手段,恢复和改善采空区的生态环境,减少对土壤、水源和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2. 地质安全:通过采空区的监测和治理,防止地质灾害的发生,确保周边地区的安全。
3. 资源利用:合理利用采空区的地下空间,开展地下机械设备安装、储气库建设等项目,实现资源综合利用。
三、实施方式1. 制定规划:根据煤矿的特点和采空区的情况,制定采空区综合治理规划。
规划内容包括采空区的分布、面积、深度等基本信息,以及治理目标、方案和时间表等。
2. 监测和预警:建立采空区的监测网络,通过地质雷达、测振设备等手段对采空区进行实时监测。
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进行预警,采取措施防止地质灾害的发生。
3. 治理措施:根据采空区的土地利用目标,选择合适的治理措施。
常见的包括填充、复绿、复耕、堆石造地等方法。
同时,要加强对采空区土壤、水源和大气环境的治理,减少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
4. 资源利用:根据采空区的特点,积极探索地下空间的利用价值。
可以建设地下储气库、地下水库等设施,实现资源的综合利用。
5. 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采空区管理的长效机制,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对于采空区的开发利用项目,应严格审查安全评估和环境评估,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及时处理。
结论采空区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于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和推动煤矿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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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煤矿采空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煤矿采空区管理工作,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7号)、《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规范》(AQ1044—2007)、《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等规定和有关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境内各类煤矿的采空区管理。
第三条煤矿企业和煤矿存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查处。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采区、采煤工作面必须编制防火设计。
采区设计中必须合理确定开采方法,明确采掘接替顺序,原则上不得布置孤岛面开采;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有防火措施,明确灌浆、注氮、消防管路安设的规格、长度、标准和位置等具体要求。
第五条煤柱的留设必须充分考虑自然发火、防治水、地应力因素,采煤工作面不得随意丢顶、底煤,对采空区遗煤必须标明位置和范围,并采取措施进行管理。
第六条煤矿必须制定采空区管理制度,总工程师必须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由通防、技术、地测防治水和安监等部门参加的采空区隐蔽致灾因素排查,排查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条煤矿按照规定配齐防火、防治水人员和装备,组织对相
关人员进行培训。
第八条煤矿制定的灾害应急救援预案应包含矿制定的灾害应急救援预案应包含采空区灾害内容,并组织应急演练。
第九条以下情形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或专项)措施,经煤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执行。
(一)净煤柱≤10m的沿空掘进工作面;
(二)采掘工作面过老空(或距老空≤10m);
(三)采煤工作面停采、收作期间;
(四)已注销火区周围进行采掘活动;
(五)近距离煤层开采在下邻近层进行采掘作业;
(六)已完全密闭的采空区确需抽采瓦斯;
(七)采煤工作面过构造可能丢煤的。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合理确定采煤方法、工作面面长和推进速度。
厚煤层分层开采的,上分层开始掘进前,必须编制防火设计和措施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十一条以下地点必须安设传感器,实现在线连续监测。
(一)采煤工作面上隅角或回风巷安设CO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采区回风巷安设CO传感器。
(二)瓦斯抽采泵管路进(出)气端、采空区抽采管路和密闭墙内出现CO的墙外,安设CO传感器;
(三)井下生产区域内的密闭墙内瓦斯浓度超过3%的,应在墙外安设CH4传感器,其报警值设为≥0.8%。
第十二条严格信息汇报制度。
防火观测点及其他地点CO、O2、CH4等气体和空气温度变化异常、采空区水温及水量变化异常等必须
立即向煤矿技术负责人和矿长汇报。
风流中连续出现CO、采空区CO 浓度达到50ppm、有发火预兆、有突水征兆等,矿必须立即汇报煤矿企业。
第三章采空区密闭管理
第十三条井下密闭墙构筑前要根据现场情况编制专项设计和
安全措施。
高抽巷、采煤面设永久密闭前宜先建防爆密闭。
永久密闭必须采用双墙结构,两墙间隔不小于1.0m,中间用水泥砂浆等材料带压注实,料石墙体厚度不小于0.8m,混凝土墙体厚度不小于0.5m。
永久密闭墙体要留设连通采空区的取样观察孔和措施孔。
第十四条建立采空区密闭墙周巡回检查分析制度。
取样测定和分析密闭墙内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墙外的空气温度、水温、瓦斯浓度和墙内外空气压差等。
所有测定和检查结果,必须录入防火台帐。
第十五条连通采空区的放水孔、观察孔、注浆孔等各类孔(管)打开期间,必须有人看管,工作完毕必须及时关闭或封堵严实;连通采空区的瓦斯治理、探放水钻孔停用时必须及时有效封堵。
第十六条密闭墙检查应由专职人员进行,每次对密闭墙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检查时两人一前一后,相互照应。
第十七条密闭栅栏外5m范围内,不得摆放电气设备,不得作为临时车场和贮物场所。
第十八条已施工的采空区密闭,必须加强管理,达不到严密封闭效果的,必须喷(注)浆加固处理或扩大范围再次密闭。
第十九条当通风系统发生较大调整时,必须对影响区域密闭墙内、外的瓦斯、CO和O2等进行全面检查。
第四章采空区防火管理
第二十条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和分析制度。
(一)煤矿技术负责人负责确定井下各地点防火观测点的布置、测定方法、次数和内容;
(二)煤矿应对预测预报及监测数据进行动态分析。
及时整理和分析观测结果,一旦发现某一指标出现异常变化或达到临界值,应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十一条以下地点必须进行防火预测预报,建立台账:
(一)采空区密闭墙内、外;
(二)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回风流、采空区(测点必须进入采空区或煤岩体内不少于300mm);
(三)中、底分层工作面两巷对应的上分层采空区;
(四)距邻近采空区宽度≤10m的煤柱内;
(五)采空区抽采管路、地面钻井抽采管路、顶(底)板抽采巷管路;
(六)其它需要设点检查的地点。
第二十二条严格采空区瓦斯抽采管理。
煤矿企业应明确采煤工作面最低月推进度。
小于最低月推进度的采煤工作面且O2浓度>12%的采空区抽采地点,应控制瓦斯抽采量。
第五章采空区防治水管理
第二十三条受采空区积水威胁的采掘工作面施工前应按《煤矿防治水规定》组织开展老空水防治工作。
第二十四条煤矿应建立采空区积水相关资料台账,明确采空区
状况、积水、探放水钻孔等情况,并评估其对采掘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在矿井充水性图和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分开采煤层标注采空区积水范围和积水量,确定警戒线和探水线。
存在动水流出的密闭采区,按规定对水温、水量等进行观测。
第二十六条煤矿技术负责人应组织地测等相关部门定期分析采空区积水对采掘生产的影响,对自燃与容易自燃煤层的采空区积水处理方案及措施应与技术、通防等部门共同制定。
第二十七条老空区积水原则上应采取集中探放。
沿空掘进或留窄煤柱巷道掘进时,已查明积水范围、水头高度、积水量等条件的老空区,可实行“无压”探放(水压<0.01MPa)。
第二十八条采掘工作面过上覆老空积水区的安全间距必须按规定计算,小于安全间距的,必须进行探放和疏干。
第二十九条探放采空区积水应制定防止有害气体溢出伤人措施和防止向采空区漏风措施,安排专职瓦斯检查员或矿山救护队员在现场值班,随时检查空气成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