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蕉城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宁德市蕉城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宁德市蕉城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宁德市蕉城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政府2019年12月23日宁德市蕉城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为切实加强农房建设管理,突出解决农村住宅建设规划审批问题,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提升农村村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办法》《福建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建村〔2014〕21号)、《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2011〕18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改进农房建设管理确保安全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9〕6号)、《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意见》(宁政〔2015〕7号)、《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蕉城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宁政办〔2018〕12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宁德市蕉城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具体如下:一、原则和要求(一)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1.完善村镇规划编制。
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城乡规划编制要求,抓紧编制镇乡规划,及时对编制时间较长、内容明显滞后的乡(镇)、村各项规划进行修编,并做好城乡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间的有机融合,探索建立“多规合一”实用性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城乡规划修编时,结合上位规划要求,进一步划定农村禁建区、限建区和适建区。
禁建区内不得审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限建区内属于危房的,允许利用原宅基地或闲置宅基地改建或新建住宅;适建区内村民可改建或扩建、新建住宅。
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一律不得审批农村村民建房。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事项的通知-宁政文〔2021〕153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事项的通知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事项的通知宁政文〔2021〕1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保障我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按照《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委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行使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批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除以下行政区划范围外,由宁德市人民政府行使的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批权,委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一)宁德市国土空间规划中心城区(蕉城区、福安市、霞浦县)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区域;(二)福安市、霞浦县国土空间规划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区域。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法律法规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的精神,严格审查把关,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切实保护耕地,加强节约集约用地;做好相关审批权的承接工作,对承接的农转用审批权不得进一步授权或委托。
宁德市人民政府2021年10月18日——结束——。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地产项目开发报建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地产项目开发报建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5.30•【字号】宁政文〔2017〕103号•【施行日期】2017.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地产项目开发报建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等文件精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深化我市房地产项目开发报建审批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根据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针对房地产项目开发报建审批环节多、时限长的问题,以简化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为目标,通过优化流程、规范程序、简化手续、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等措施,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健全监督机制,提高房地产项目审批效率,促进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
二、改革措施(一)减少审批事项。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企业能够自主决定的房地产项目审批事项,一律取消审批;部门之间、部门内部能够协调解决或者合并办理的事项,交由一个部门牵头,统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会审,不再由房地产企业逐个办理手续;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外,能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的,不设审批事项或前置条件。
取消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合同备案登记、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白蚁防治合同备案手续;除国有或国有控股的房地产项目外,其它房地产项目可以由开发企业自主直接发包,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房地产项目不再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优化审批流程。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意见-宁政〔2015〕7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意见正文:----------------------------------------------------------------------------------------------------------------------------------------------------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意见宁政〔201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用地上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有效规范村民住宅建设行为,提高村民住宅建设水平,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4〕130号)等有关精神,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组织管理(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村民住宅用地、建设管理工作,根据村民住宅用地现状和发展需求,编制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督促乡镇科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负责村民住宅用地审批、登记发证和土地批后监管工作。
(二)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下达村民住宅用地年度计划指标,负责办理农转用审查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条件的局部调整,负责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市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审批村民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监督和指导村民住宅规划许可证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推广村民住宅建设通用图、指导住宅建设单体设计,指导村民住宅建设施工质量安全和村民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负责集中成片住宅建设施工质量安全监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村民违法建设的行政执法工作。
(三)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村民住宅用地全面调查摸底,建立住宅用地档案;负责本行政区域村庄规划编制,受市、县城乡规划部门委托开展村民住宅规划许可具体事务;按照《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和《行政强制法》规定,开展村民违法建设的具体行政执法工作。
《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发布机构:城乡规划局来源:城乡规划局点击:2714 时间:2011-12-01 16:12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及用地要求第三章建房审批第四章建设管理第五章技术标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提高农村住宅建设水平,促进集约合理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镇乡、村庄(不含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开发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村民新建、扩建、改建个人住宅(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开发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村民建房按照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开发区的规划和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村民建房应当坚持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的原则,应符合规划、节约用地、注重防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体现农村地域特色,并妥善处理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
第四条村民建房包括集中建房和个人建房。
个人建房是指单户村民自行建造自住住宅的活动,包括在原宅基地上改建或扩建、异地新建;集中建房是指镇乡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集中建设自住住宅的活动,包括统规统建、统规自建、统一旧村改造等方式。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村民向中心村、集镇或小城镇集聚,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住宅小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住宅小区:(一)因国家、集体建设拆迁安置需要集中建设住宅的;(二)农村土地整理涉及村民新建住宅的;(三)灾后集中统一建设的;(四)实施造福工程、地质灾害搬迁统一建设的。
第五条村民建房规划管理要方便群众,高效管理。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职权范围内的镇乡、村庄规划管理具体事务委托镇乡人民政府实施。
第二章规划及用地要求第六条村民建房应当符合镇乡、村庄规划和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
城中村规划三年工作计划

城中村规划三年工作计划为贯彻落实《xx农办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xx发展改革委xx部关于统筹推进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农规发〔2019〕1号)、《省xx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郑〔2021〕2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和成果汇交的通知》(闽自然资函〔2021〕70号)等文件精神,我区统筹推进村庄规划,制定《市蕉城区村庄规划编制三年工作计划》,加快村庄规划全覆盖。
一、指导思想以xx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xx发展理念,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深入学习浙江以规划先行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的经验,坚持区域棋局,推动村级各类规划“多规合一”;以多样性为美,突出地方特色、文化特色和时代特色,保持村落独特的居住风貌、农业景观和乡土文化,防止“千村一面”;因地制宜合理规划村庄发展,满足当地经济水平和群众需求;坚持保护与建设并重,防止耕地减少和基本农田面积减少,破坏农村生态环境和破坏历史文化景观;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充分尊重村民知情权、决定权和监督权,打造各具特色、风格各异的美丽乡村。
二、规划定位村庄规划是集原村庄规划、村庄建设规划、村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规划等为一体的法定规划。
实现了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的有机融合。
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城市发展边界外的详细规划,是管理村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法律依据。
规划范围涵盖全村所有土地空间。
三.编译要求(1)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按照全区全用途控制的要求,对空间治理、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产业发展、居住区布局、人居环境改善、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遗产等进行统筹规划布局,编制出“多规合一”的实用村庄规划。
(二)坚持保护优先、节约集约。
准确处理好青山绿水与金山银山的关系,保护好村庄良好的生态本底,促进生产发展,改善人居环境,编制村庄规划,推动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通知-宁政文〔2016〕192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通知
正文:
----------------------------------------------------------------------------------------------------------------------------------------------------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通知
宁政文〔2016〕1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5年2月16日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意见》(宁政〔2015〕7号,以下简称《意见》)。
为了更好衔接政策,使村民住宅小区建设审批流程便于操作办理,经研究同意,对《意见》中第五点城市、县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村民住宅小区建设审批流程进行修改补充,具体如下:
一、城市、县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村民住宅小区建设的,按以下流程办理:(一)申请办理选址意见及红线图;(二)申请办理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批;(三)申请办理农转用审批后的用地意见;(四)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五)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六)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七)申请办理住宅验收合格意见;(八)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以上各环节办理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意见》中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其他事项仍按《意见》有关规定办理。
宁德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9日
——结束——。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中心城市主城区危旧房改造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中心城市主城区危旧房改造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2.11•【字号】宁政办〔2015〕18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中心城市主城区危旧房改造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宁政办〔2015〕18号蕉城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宁德市中心城市主城区危旧房改造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2月11日宁德市中心城市主城区危旧房改造实施意见(试行)为推进中心城市主城区危旧房改造,改善群众居住条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根据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工程建设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宁德中心城市主城区危旧房改造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改善民生的理念,按照堵疏结合、分类改造的思路,稳妥推进中心城市主城区危旧房改造工作,切实保障住房安全,解决住房困难,改善人居环境。
二、基本原则(一)疏堵结合,分类指导。
统筹兼顾提升居住安全水平、避免二次拆建、传承历史风貌等因素,划定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积极将危旧房纳入棚户区改造。
在重点控制区内禁止重建改造;在一般控制区多采取修缮加固、重建改造等方式。
(二)分级负责,共同推进。
按照市、区、街道(乡镇、社区)职责分工,上下联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认真做好中心城市主城区危旧房改造工作。
(三)阳光操作,简化程序。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切实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三、改造对象及区域(一)修缮加固或重建改造的对象:房屋产权合法、手续完整并经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评定的危房。
(二)区域划分主城区规划面积666平方公里,以《宁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划定为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宁德市蕉城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宁德市蕉城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政府2019年12月23日宁德市蕉城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为切实加强农房建设管理,突出解决农村住宅建设规划审批问题,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提升农村村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办法》《福建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建村〔2014〕21号)、《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2011〕18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改进农房建设管理确保安全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9〕6号)、《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意见》(宁政〔2015〕7号)、《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蕉城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宁政办〔2018〕12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宁德市蕉城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具体如下:一、原则和要求(一)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1.完善村镇规划编制。
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城乡规划编制要求,抓紧编制镇乡规划,及时对编制时间较长、内容明显滞后的乡(镇)、村各项规划进行修编,并做好城乡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间的有机融合,探索建立“多规合一”实用性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城乡规划修编时,结合上位规划要求,进一步划定农村禁建区、限建区和适建区。
禁建区内不得审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限建区内属于危房的,允许利用原宅基地或闲置宅基地改建或新建住宅;适建区内村民可改建或扩建、新建住宅。
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一律不得审批农村村民建房。
2.自然村村民建房规划引导。
宁德市城市规划区内无法单独编制村庄规划的自然村,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农村村民的建房需求,依照镇乡、村庄规划和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自然村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设计方案,划定农村村民建房点,报蕉城区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结合“两违”综合治理,推动村庄整治,引导零星分散的自然村向城镇、中心村集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二)加强重点区域和地段的规划管控1.强化历史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规划管控。
属历史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执行。
在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建设控制地带按照保护规划执行。
2.强化省、市级试点小城镇的规划管控。
属省、市级试点小城镇已确定的重要节点、启动区及主要街道的应严格按照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主要街道综合整治审批的方案执行。
3.强化水源涵养地的规划管控。
属河道、湖泊、江河入海口、水库库区以及水源保护区的,应禁止在其管理、保护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4.强化文化保护地的规划管控。
属历史文化古迹、遗址、场所以及历史文化保护单位的,应禁止在其保护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5.强化禁止开发区域的规划管控。
属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自然保护区、文化和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特殊管控区,应禁止在其保护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三)引导村民科学使用建设用地1.优先使用旧宅基地建房。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要坚持“一户一宅”和节约集约用地,充分利用旧宅基地,合理使用新增建设用地。
在保障农村住宅建设用地合理需求的基础上,乡镇人民政府应严格控制农村村民用地总量,优先安排无房户、危房户和火烧房户,优先利用村内闲置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
对于因灾后重建等原因得到妥善安置的农村村民,其原有旧宅基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回。
2.严格执行宅基地使用标准。
农村村民新申请宅基地的,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且每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最高限额,即3人以下每户80㎡,4-5人每户100㎡,6人以上每户120㎡,层数不超过3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利用空闲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建设村民住宅的,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30㎡的用地面积。
城市周边、乡镇政府所在地(新开发的)住宅小区,引导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相关标准,建设多层单元式住宅。
建设多层单元式住宅的,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200平方米左右。
3.积极引导农村村民集中建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住宅小区:(1)因国家、集体建设拆迁安置需要集中建设住宅的;(2)农村土地整理涉及村民新建住宅的;(3)灾后集中统一建设的;(5)实施造福工程、地质灾害搬迁统一建设的。
(四)加强村民住宅外立面及房屋顶建筑风貌管控1.规范村民住宅外立面建设。
村民住宅外立面应以“灰、白、黑”为主基色调,充分提炼蕉城地域特色建筑元素。
2.规范房屋顶建筑风貌的管控引导。
引导村民住宅屋面形式采用歇山顶、硬山顶、悬山顶等传统屋面形式,坡屋面的平面形式宜为L形、U形等形状覆盖,规范建筑风貌管控。
住宅外立面及混凝土坡屋面作为发放建房审批强制前置条件。
二、区域和事项(一)强化管理区域按照加强重点区域和地段的规划管控的原则要求,将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中委托下放乡镇人民政府实施规划管理的区域划分:1.宁德市城市规划区外:蕉城区所辖乡镇共8个,包括八都镇(不含纳入宁德城市总体规划的村庄)、九都镇、霍童镇、赤溪镇、洋中镇、洪口乡、石后乡、虎贝镇。
2.宁德市城市规划区内非集中建设区范围内,未纳入城市建设用地的行政村共12个,包括:八都镇(4个),南冈村、韩丹村、半山村、林洋头村;飞鸾镇(8个),岚口村、梧埕村、连顺村、亭里村、沈洋村、新岩村、澳坪村、陈家洋村。
3、宁德市规划区内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农村村民,属于危旧房D级或受台风、火灾等自然灾害受损严重的房屋参照上述管理区域由属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依据上述相关规定进行审批管理。
(二)规划管理事项1.宁德市城市规划区外蕉城区所辖的8个乡镇,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乡镇规划区及镇(乡)域农村的农村村民住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批后管理工作,并将材料报备区自然资源局。
2.宁德市城市规划区内非集中建设区范围内未纳入城市建设用地的12个行政村,由村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定村庄范围内符合城市、镇乡、村庄规划和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农村村民住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批后管理工作,并将材料报备区自然资源局。
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可予以审批的情形包括以下三种:(1)农村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建设住宅;(2)属于成片住宅小区(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农村村民住宅项目;(3)符合镇乡、村庄规划的零星农村村民个人住宅建设。
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管理步骤、程序和职能分工内容(一)基本审批步骤符合城乡规划的农村村民住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基本审批步骤为:个人申请〉村委审查〉乡镇审批〉报备区自然资源局(二)具体审批程序1、属宁德市城市规划区外蕉城区所辖乡镇的农村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建设住宅和符合镇乡、村庄规划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上述基本审批步骤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属宁德市城市规划区外蕉城区所辖乡镇的成片住宅小区(不含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审批通过后的成片住宅小区的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参照上述基本步骤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成片住宅小区的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审批程序:由组织集中建房的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的建设方案,先后通过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村民委员会初审、区自然资源局审查、蕉城区人民政府审批,再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3、属宁德市城市规划区内未纳入城市建设用地的非集中建设区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审批通过后的村庄建设规划(或村民住宅修建性详细规划)参照上述基本步骤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村庄建设规划(或村民住宅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程序: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村庄建设规划(或村民住宅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区自然资源局审查,报蕉城区人民政府审批后,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三)审批管理职能分工内容1、个人申请(1)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符合以下条件:①因无住宅或现有住宅宅基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且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不超过60㎡,需要新建或扩建住宅的;②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且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不超过60㎡的;③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镇乡、村庄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④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⑤原有住宅属D级危房和受台风、火灾等自然灾害影响受损严重的房屋等需要拆除重建的;⑥向中心村、集镇、小城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
(2)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①现有宅基地面积虽明显低于法定标准,但现有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超过60㎡的;②分户前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已超过60㎡的;③年龄未满18周岁的;④不符合镇乡、村庄规划和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⑤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⑥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规定的。
(3)符合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持村委会审查意见和下列材料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①《村民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表》一式5份;②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③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没有旧住宅的除外);④属危房改建的,应提供原住宅权属证明以及危房鉴定部门或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书;⑤拟建房屋与相邻建筑毗连或者涉及到公用、共用、借墙等关系的,应当取得各所有权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在申报图纸(含四至范围)上签字确认,协议应当经过当地村委会见证或者依法公证;⑥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出具的设计图,或者选用标准通用图。
2、村委会审查村委会根据镇乡、村庄规划和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安排宅基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无误后进行公示,对于公示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由村委会在《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和建设申请表》中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情况、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和拟批准宅基地情况,并负责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3、乡镇审批(1)实地审核。
整合自然资源、村镇建设规划服务中心和农业农村等人员组成,设立农村村民建房办事窗口。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后,由农村村民建房办事窗口组织派技术人员到实地踏勘,对是否符合规划,是否符合房屋建设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事项进行审核,是否符合“一户一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