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疗纠纷处理l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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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和流程

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和流程

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和流程医疗纠纷是指医疗服务过程中,患者或其家属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之间因医疗事故、医疗纠纷或医疗糾纷引发的矛盾、矛盾加剧或矛盾激化后的冲突。

1.预防和化解医疗纠纷: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培训和规范化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防止医疗事故和纠纷的发生。

同时,也要加强患者教育,提高患者的健康素养,避免因患者对疾病的认知不足或自身原因导致的纠纷。

2.及时处理医疗纠纷:医疗机构要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并设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或相关部门,负责处理和调解医疗纠纷。

当患者提出投诉时,医疗机构应及时受理,并派出专门的调解人员进行调解,尽量在投诉受理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

在处理过程中,应加强与患者和家属的沟通,了解患者的诉求和需求,寻求双方的共识和解决方案,回应患者的合理关切。

3.调解和协议达成: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调解是一种重要的解决纠纷的方式。

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调解室或设立独立的调解组织,由有关部门组织专门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员应具备丰富的医疗、法律和心理学等相关知识,并具备一定的调解经验。

通过调解,双方可以坐下来进行对话,互相表达诉求和利益诉求,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如果双方在调解过程中能达成协议,协议应被书面化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4.仲裁和诉讼:如果医疗纠纷经过调解后仍无法解决,双方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

在中国,医疗纠纷可以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选择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起仲裁或诉讼程序。

仲裁期限为6个月,法院一般不超过1年。

通过仲裁和诉讼,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医疗纠纷,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5.各环节的监督和评估:为了保障医疗纠纷处理工作的公正、合理和高效,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调解委员会和仲裁机构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各个环节都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

此外,还应建立医疗纠纷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医疗纠纷的处理结果和解决情况,增加透明度,提高公信力。

医调委处理流程

医调委处理流程

医调委处理流程
1. 接收投诉或发现问题
- 患者或家属投诉
- 医疗机构内部发现问题
2. 初步调查和评估
- 收集相关资料和证据
- 初步评估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
3. 成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
- 由医院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法律顾问等组成 - 确保委员会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4. 召开医调委会议
- 听取各方陈述
- 审阅相关证据材料
- 讨论分析问题原因
5. 调解和裁决
- 寻求各方接受的解决方案
- 如无法达成一致,委员会作出裁决
6. 执行裁决
- 落实赔偿或其他补救措施
- 采取预防措施,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7. 总结和反馈
- 总结经验教训
- 向相关部门反馈情况
- 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
以上是一般的医调委处理流程,具体操作细节可能因医院而有所不同。

关键是要公正、高效地解决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医疗纠纷流程

医疗纠纷流程

医疗纠纷流程医疗纠纷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因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过失或者不当行为,导致患者的身体健康受到损害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引发的纠纷。

医疗纠纷的发生给患者和医务人员都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因此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医疗纠纷处理流程,以便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维护医患关系,保障医疗安全。

1. 发现纠纷。

医疗纠纷的发现是医疗纠纷处理流程的第一步。

患者或其家属发现医疗纠纷时,应立即向医疗机构提出申诉。

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申诉处理机构,及时受理患者的申诉,并进行初步调查核实。

2. 调解协商。

医疗机构收到患者的申诉后,应及时与患者或其家属进行沟通,了解纠纷的具体情况,并进行调解协商。

在调解协商的过程中,医疗机构应本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尊重患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寻求解决纠纷的途径。

3. 申诉处理。

如果调解协商无法解决医疗纠纷,患者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

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处理医疗纠纷。

4. 诉讼解决。

在申诉处理阶段,如果患者和医疗机构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患者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医疗机构应积极应诉,依法参与诉讼过程,并接受司法机关的调查和裁决。

5. 结案处理。

无论是通过调解协商、申诉处理还是诉讼解决,一旦医疗纠纷得到解决,医疗机构应及时向患者赔偿损失,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类似纠纷再次发生。

同时,医疗机构应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提高医务人员的服务意识和专业水平,以避免类似纠纷的再次发生。

医疗纠纷处理流程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维护医患关系、保障医疗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同时,患者也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合理维护自身权益,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希望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能够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维护医患关系的和谐稳定。

院内调解医疗纠纷的优势和程序

院内调解医疗纠纷的优势和程序
效处理 医疗纠纷 。 关键词 : 医疗 纠 纷 ; 解 ; 律 调 法
中 图 分 类号 : 9 3 3 R1 7 2 文献 标 志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8 1 0 —9 9 ( 0 8 9 9 3 2 0 ) A一0 6 —0 00 2
Ad a t g s a d Pr c d r so n h s t lM e i to n M e i a s u e v n a e n o e u e fI — o pia d ain o d c lDip t s
重 和 相 互 包 容 , 控 制 医 疗 纠 纷 持 续 攀 升 、 立 和 谐 的 医 患 对 建
关 系 , 着 十分 重 大 的 现 实 意 义 。 医 疗 纠 纷 处 理 实 践 中 , 有 医
院 内 调解 程 序 仍需 完 善 。
l 院 内调 解 医疗 纠 纷 的 相 关 法 律 理 论 依 据
提 出 调 解 申请 , 可 以直 接 向人 民法 院 提 起 民事 诉 讼 。 由 此 也 ” 可 见 , 国 采 取 的 是 调 解 与 协 商 、 讼 等 多 种 方 式 并 存 的 医 我 诉
me s o d c ld s t s c n a c l r t e ti g t m.M e i ton i c o d n e wih a a d i nt f me ia ipu e a c e e a e s t ln he d a i n a c r a c t lw n n a f i n a i a y c n e ha c he l g lf r e o d a i nd n g i ton,wh c She p ulf ar a d r ton lwa a n n e t e a o c fme i ton a e ota i i h i l f or

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范本

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范本

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范本
在医疗纠纷紧急情况下,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进行紧急救护,在确保患者生命安全的前提下,尽快将患者送至最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抢救。

二、医疗机构应立即成立应急处理小组,以应对患者及家属的紧急投诉和需求,维护医疗秩序和医患关系的稳定。

三、对于涉及医疗事故及纠纷的情况,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处理程序,进行调查并做好记录,同时控制医患情绪,避免激化矛盾。

四、医疗机构应当保护好医疗纠纷相关的证据资料和相关人员,保证调查的客观公正。

五、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医疗机构应当积极与家属及患者沟通,及时告知调查进展和结果,让患者及家属参与调解,保持信息畅通。

六、针对医疗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赔偿问题,医疗机构应当与家属进行沟通协商,并如果有必要,建议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在医疗纠纷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上述措施,确保患者的权益得到保障,同时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保障医疗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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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处理流程

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处理流程

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处理流程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的处理流程如下:1. 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及家属向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投诉,提出查处要求。

2. 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应立即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

如病人死亡应主动提出尸体解剖。

3. 组织医疗行政管理部门展开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必要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乡村医生发生的医疗纠纷由批准开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调查内容主要包括:病人及家属、有关当事人(主要是被投诉人员)、旁观人员,查阅有关医疗文书等资料,进行技术咨询。

4. 熟悉有关法规和制度。

5. 处理医疗纠纷时,如出现患者及其家属殴打医务人员,扰乱医疗工作秩序,应及时报告保卫部门和公安部门,请求协助处理。

6. 如系一般医疗纠纷,在调查后,则可由医务部(处,科)与病人协商解决。

如病人或家属不能接受,则将调查结果报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领导。

7. 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具体研究,查找问题,吸取教训,制订出处理意见。

8. 将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处理意见与病人或家属商谈,争取协调解决。

如确属医疗单位问题,必要时予以经济补偿或赔偿。

医疗纠纷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应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9. 如纠纷仍未能解决,则建议患者或家属诉诸三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如对三级鉴定结论不服,可申请复仪或二级鉴定。

如仍不服,则申请复议和一级鉴定。

10.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医疗单位根据鉴定结论和有关法规及制度作出相应处理。

11. 如病人或家属对一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最终鉴定结论仍然不服,则可诉诸县区级法院,由法院进行最终判决。

如对县区级法院判决结果不服,可诉诸更高一级法院,直至高级人民法院。

12. 根据法院判决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疑问或需要更详细的信息,建议查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医疗纠纷详细处理流程大全

医疗纠纷详细处理流程大全

医疗纠纷详细处理流程大全医疗纠纷是指患者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纠纷。

为了解决医疗纠纷,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各地都建立了一套医疗纠纷处理流程。

下面将具体介绍医疗纠纷处理流程的一般步骤:1.患者抱怨投诉阶段:-医疗机构接到投诉后,应及时受理,记录下投诉内容,并规定办理期限。

-医疗机构应尽快开展调查,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收集相关证据。

-医疗机构应对投诉结果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患者。

2.调解协商阶段:-如果患者对医疗机构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向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红十字会等进行申诉。

-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红十字会等会派人员前往医疗机构进行调查,并与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调。

-在调解过程中,可以邀请第三方专家、律师等参与,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协商、引导,寻求双方可以接受的解决办法。

3.仲裁或诉讼阶段:-如果调解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患者可以选择向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较小金额或者简单情况的医疗纠纷,患者可以选择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仲裁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较大金额或较复杂的医疗纠纷,患者可以在诉讼时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以公正、公平的方式公开审理,并作出裁决。

4.执行阶段:-如果仲裁机构或法院作出了有利于患者的判决,但医疗机构或相关人员拒绝执行,患者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将根据相关法律程序,强制执行仲裁机构或法院的裁决,确保患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总的来说,医疗纠纷的处理流程涵盖了抱怨投诉、调解协商、仲裁或诉讼和执行四个阶段。

这些流程旨在保护患者的权益,解决医疗纠纷,实现公正和谐的医患关系。

(注:以上是一般的医疗纠纷处理流程,不同地区可能会有一些细微的差别,具体以当地的法律法规为准。

医疗纠纷控制实施细则

医疗纠纷控制实施细则

医疗纠纷控制实施细则l. 目的对医疗纠纷进行识别和控制,及时纠正医疗活动中的医疗缺陷,并对潜在的隐患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加以控制,确保医疗安全和医疗服务质量。

2.医疗纠纷的识别与分类:2.1医院的医疗纠纷主要表现为:Ⅰ.医护人员在服务过程中违反程序或操作规范要求;Ⅱ.医疗服务结果不能满足规定的内部质控标准要求;Ⅲ.医疗服务结果不能满足病人要求或出现医疗缺陷、差错、事故导致病人不满意;Ⅳ.医疗服务过程提供物品或设施不能满足规定的质量要求。

2.2医疗纠纷的分类:Ⅰ.医患双方在医疗活动中出现的认知不同。

Ⅱ.医疗及相关活动中的一般性差错。

Ⅲ.医疗及相关活动中的严重差错和事故。

3.工作程序对出现的医疗纠纷要进行识别、调查验证,确认医疗纠纷的类别、性质、情节、程度、后果等。

3.1医患双方对医疗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因认知不同所导致的医疗纠纷,院方确无过错的要耐心地对患者做详细的解释工作,不能使矛盾激化引发事态发展。

3.2发生一般医疗差错,有关科室要作相关内容记录,对事件科主任或护士长应采取积极的态度及时对当事人进行医疗安全教育,对于存在的医疗隐患应采取纠正措施,以消除医疗差错的原因,防止今后再发生,纠正措施应与遇到的问题的影响程度相适应。

3.3发生严重医疗差错或事故,科主任、护士长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立即采取抢救或补救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或消除由其引起的不良后果,当事者要及时真实书写《医疗差错事故报告》,分析发生差错、事故的原因,科主任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科内应及时组织病例讨论对差错、事故讨论分析的书面材料,经科主任核实后,由当事人和科主任分别签字,并及时报告主管副院长、医务科、护理部及相关职能部门。

4.职责4.1当事人负责书写病人的诊疗经过或《差错事故报告》。

4.2科主任负责对一般差错的纠正;发生严重差错或事故时,组织全科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努力将危害及不良后果降至最低限度;并及时向分管院长、医务科、护理部报告。

4.3护士长负责科内护理工作中一般差错的纠正,严重差错或事故发生时,协助科主任做好补救和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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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流程第一章医疗纠纷处理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程序第三节医疗纠纷诉讼程序第四节医疗纠纷信访程序第五节重大突发医疗纠纷处理程序第二章医疗纠纷行政处理第三章医疗纠纷赔偿费用的承担第四章其他相关规定第七章附则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降低医疗风险,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加强平安医院建设,保障医疗安全,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护士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及第三方调解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院就诊、体检的患者,因对医疗工作不满或对医疗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情况及其产生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形成的、经初步调解无法解决的医疗纠纷的处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医疗纠纷风险防范和处理由医患办负责。

第四条医疗纠纷处理,应当遵循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定性准确、责任明确、责罚相当、及时公正的原则。

坚持“暴力不调解,调解不暴力”。

第五条医院重视医疗风险管理,医疗纠纷的防范是医疗风险管理的核心内容。

各临床、医技科室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加强业务技术培训,加强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操作常规,建立并落实各项规章制度,防范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及由此引起的医疗纠纷。

第六条医疗纠纷的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理,涉及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医院声誉,全院各部门、各科室有责任积极参与医疗纠纷的防范和处理,不得推诿、懈怠、拖延、抵触,应积极配合,力争尽快妥善处理,避免纠纷升级。

第七条在整个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投诉人应当依法文明表达意见和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在院内吵闹和干扰正常医疗秩序。

有上述情况发生时医务人员应及时向保卫部门及警务工作站报告并由以上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迅速采取适当措施。

第八条医院根据医疗纠纷造成的损失、不良影响,鉴定为医疗事故的等级、责任程度,发生医疗纠纷的临床医技科室(以下称责任科室)和医务人员(以下称责任人)平时工作表现,以及对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认识态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给予责任科室、相关责任人如下处理:(一)对科室及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二)停相关责任人手术资格和/或停处方权和/或停签发报告权;(三)延迟相关责任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四)降级安排工作(包括职称和/或手术能力级别);(五)扣发科室及相关责任人绩效工资;(六)科室及相关责任人承担部分赔偿费;(七)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八)解除相关责任人聘用合同关系。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

第九条医疗纠纷处理工作终结前,当事人不得外出学习、承担派遣任务、调离医院、出国等。

第1章医疗纠纷处理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八条医务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发生或者发现可能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医疗行为后,必须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尽快向所在科室主任(或负责人)报告。

当事科室(联络人)应当及时向医院医患办报告,同时科室主任(或负责人)应即刻组织人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避免或者减轻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

第十九条患方到医患办咨询或投诉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接待、了解情况,做好记录,要求患方提供书面材料,写明事情经过,相关疑问和具体要求,医院在3个工作日内根据情况给予初步回复。

第二十条医疗纠纷(包括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后,当事科室或医患办依据“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以下事项:(一)应患方要求封存病历资料;(二)封存因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现场实物;(三)为明确死因或者患方要求进行尸体检验的,由患者的近亲属在法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同意表示。

取得同意书后,通知其选择尸检机构,指导其办理尸检手续。

患者近亲属不同意尸检的,应当书面确认,拒绝签字的,执行医师记录在案,记录人签字不得少于2人。

封存的病历资料和实物交由医院医患办保管并由其联系进行检验及后续程序处理。

病历复印或者封存后,禁止对病历进行任何改动。

第二十一条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科室主任(或负责人)和\或其指定的医务人员必须尽快与患方沟通,解答疑问,进行安抚,化解矛盾。

科室同时组织病例讨论,填写《医疗纠纷处理意见表》,并书面答复患方提交材料,2个工作日内交医患办。

未经科室主任(或负责人)同意,科内其他无关人员不得就有争议的医疗纠纷向患方进行解释与评价。

第二十二条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或涉及多科室的医疗纠纷,医务科组织院内专家讨论,由相关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确定是否存在过失及责任程度。

第二十三条临床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全程参与医疗纠纷处理过程。

第二十四条医疗纠纷发生后,科室经讨论分析,可以选择以下三种处理程序:(一)10000元以内和患方调解;(二)150000元以内第三方调解;(三)诉讼;科室选择第(一)种处理程序的,医患办可与患方根据情况和解。

第二十五条医患办定期将医院的纠纷处理情况在院务会上公示。

第二十六条医患办于每月第一周将上月全院纠纷处理有关数据上报有关院领导。

第二十七条特殊情况下的医疗纠纷,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后酌情处理。

第二节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程序第二十八条医疗纠纷发生后,科室选择第三方调解的,第三方调解启动后,医患办将科室意见报医调委,医调委经过调解,向医院出具反馈意见书后,医患办将反馈意见书交科室,并请科室填写《医疗纠纷处理意见表》,科室在2个工作日内必须将《医疗纠纷处理意见表》及整改意见交医患办。

第二十九条第三方调解有初步意见后,对于医调委的反馈意见,科室必须就过失、责任度和赔偿金额作出选择:(一)科室完全认可(二)部分认可(三)不认可科室提出书面意见,科主任签字后,交医患办根据情况汇报院领导,后反馈给医调委。

若科室无法做出决定,医患办组织全院相关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讨论,将讨论结果,上报院领导,再反馈给第三方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

第三十条患方不认可医调委反馈意见,医患办建议患方诉讼。

若患方不同意诉讼,由医患办根据情况酌情处理。

第三十一条对于医调委给出的调解赔偿金额建议,医患办可根据医院医疗质量与安全委员会讨论意见和\或院长办公室决议,调整赔偿额度。

第三十二条欠费情况下的医疗纠纷,科室有责任在医疗纠纷赔偿前追索欠费。

未追回的欠费计入医疗赔偿。

第三十三条医疗纠纷赔偿后,医患办负责联系保险公司,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第三节医疗纠纷诉讼处理程序第三十四条起诉到法院的医疗纠纷案件,医患办收到起诉书后,属于保险范围之内的,通知保险公司出险,选择律师代理。

第三十五条医患办通知科室主任以及主要当事人,在开庭前组织律师和有关科室当事人讨论案情,整理答辩意见。

第三十六条科室当事人(或负责人)必须全程参与医疗纠纷的诉讼过程,由一名律师和科室当事人(或负责人)作为代理人,当事人或者负责人均不参加的,上报院领导备案,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其直接承担。

第三十七条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前,医患办应组织科室当事人及律师讨论并确定鉴定陈述意见。

第三十八条医院收到一审判决书后,医患办应及时通知责任科室,征求科室是否上诉意见。

案件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之内的,医患办还应征求保险公司是否上诉意见。

第三十九条涉及医疗欠费的纠纷案件,医院就欠费部分可以对患方提起诉讼。

有关科室要做好配合工作。

第四十条经终审判决医院赔偿的医疗纠纷案件,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之内的,医患办负责做好与保险公司的理赔对接工作。

第四节医疗纠纷信访处理程序第四十一条院长办公室负责全院信访工作,医患办负责与纠纷有关的信访工作。

第四十二条由卫生行政机构或者上级政府部门转来的信访纠纷,医患办要认真负责,落实到人。

所有信访工作要有登记、记录。

第四十三条医疗纠纷信访,严格按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和《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办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回复,特殊情况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相关科室,应做好信访的配合工作。

第四十五条重大信访纠纷,可酌情成立专项工作组。

第五节重大突发医疗纠纷处理程序第四十六条发生以下情况的,按照重大突发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处理:(一)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及其家属不依照法定程序处置,并提出无理要求;(二)纠集人员占据医院办公场地和公共场所,扰乱正常医疗、工作秩序,在医院内挂横幅、设灵堂、烧纸钱、放鞭炮等;(三)侮辱、威胁、恐吓医院工作人员及非法限制工作人员人身自由;(四)患者死亡后,家属不按规定时间将尸体送至太平间或殡仪馆;(五)故意毁坏公共财物;(六)患者或其家属有自杀、自残倾向,或危害他人人身安全。

第四十七条医院成立重大突发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小组,由院领导任组长,医患办、院长办公室、医务处、门诊部、护理部、保卫处、纪检办公室、当事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小组负责应急指挥、协调、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医患办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启动应急小组开展工作应急小组。

小组协调各科室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医患办:负责接待患方相关人员,介绍和解释处置医疗纠纷的法定程序;负责事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协调。

保卫处及警务工作站:在第一时间内到达现场,及时联络并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医疗工作秩序,确保医院人身财产安全。

第2章医疗纠纷的行政处理第四十九条医疗纠纷责任科室主任(或负责人)、责任人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还应依照本办法承担医院内部的管理责任,接受行政处理。

第五十条鉴定为医疗事故,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处理者,按照相应处理意见办理。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未给予处理者,按本办法第七条给予责任人相应处理,其中停执业资格和/或停处方权和/或停签发报告权期限分为1个月、1~3个月、6个月~1年,延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期限及降级安排工作分为1年~2年。

停手术资格、停处方权、停签发报告权期间扣发责任人绩效工资,科室主任(或负责人)绩效。

第五十一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责成责任科室制定整改措施、责任人做出书面检查,上报医患办及医务处:(一)鉴定为医疗事故的;(二)法院判决医院给予经济赔偿的;(三)因医疗工作存在不足、过错,经与患方协商给予赔偿的;(四)虽未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但给医院名誉造成恶劣影响的;(五)虽未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但因科室或医务人员处理不当,给医院正常医疗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五十二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责任人除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处理外,责任人还需脱岗参加医患办工作1~3个月,同时记入医师定期考核档案,期间停发绩效工资。

(一)责任人一年内发生一次三级以上医疗事故;(二)两次四级医疗事故;(三)使医院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医疗纠纷;(四)使医院声誉受到严重损害的医疗纠纷。

第五十三条责任人因医疗事故受到刑法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其公职、基本工资待遇等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五十四条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的科室主任和/或责任人不配合医院处理纠纷,导致医患矛盾进一步激化的,经院长办公会和相关专家质量与安全委员会讨论后,医院可以暂停其行政权、处方权和/或手术资格和/或签发报告权,直至停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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