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
“闽江杯”优质工程(2014年修订)评审办法解读

(二)设备及安装要求 1、桩基、深基坑(槽)、地下暗挖、高边 坡、爆破、高大模板、外脚手架等重大危险源在 施工前,应在施工现场的制高点安装一个智能测 距摄像机。 2、施工升降机、塔式起重机、大型吊装设 备等重大危险源在使用前,应在每部设备的正对 面或工作面的外围至少安装一个可控摄像机。 3、在钢筋加工场使用前,应在钢筋(材) 堆场、加工场附近安装一台长焦/巡航摄像机。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质量协会: 为贯彻落实省厅工程质量和队伍素质“双提升”行动,加强 “闽江杯”优质工程创建过程管理,省质安协会决定组织专 家对创建工程在主体结构施工阶段进行现场动态考核,只要 该创建项目存在《创建“闽江杯”优质工程否决项动态考核 表》(详见附表)中任一项违规事实,省质安协会将按照《 关于进一步做好创建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工程备案 登记工作的通知》(闽建质安协〔2014〕39号第“四”款规 定取消创建工程备案登记资格,取消备案登记资格的项目不 得申报“闽江杯”优质工程。请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 质量协会将动态考核的有关精神贯彻到创建项目中,督促创 建项目履行质量管理职责,做好创建项目的过程指导。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备案登记资格: (一)恶意损坏、恶意遮盖摄像头、私自切断电源
、私自拆卸、设备损坏后拒绝维修的情况; (二)视频监控在线率低于60%的情况。其按季度 计算,视频实际监控在线时间(摄像机数量×计算 周期内实际监控时间)与应监控工作时间(摄像机 数量×按计算周期内日历天数×24小时计算)之比 应不少于60%(不再考虑停电、视频设备检修等因 素引起视频掉线的时间)。视频监控在线率以通信 运营商的统计数据为准。
附表: 1、创建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工程备案登记表 2、申报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工程建设规模 3、申报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工程整体质量标准
省优细则2023版

福建省建设工程省级优质工程(闽江杯)评定细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申报福建省建设工程省级优质工程(闽江杯)(以下简称省优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及行业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各项审批手续齐全,具有独立和完整的使用功能,工程质量达到省优工程标准。
设区市工程质量安全或相关协会(以下简称推荐单位)年度省优工程项目的核查、推荐、复查、评定应按本评定细则执行。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二条申报省优工程的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法定建设程序,工程项目应具备主体结构的独立性和设备系统的完整性;所有分部、分项工程应按设计要求全部施工完成,使用功能完善。
工程应于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通过竣(交)工验收,并通过消防验收(或消防备案)。
(二)工程规模须符合“申报福建省省优工程建设规模”要求(详见附件1)。
(三)创优策划目标明确、施工过程控制措施到位、装饰装修样板引路;工程施工工艺和技术措施先进合理,具有优良的内在品质和精致的外观效果;工程质量达到省内同类工程先进水平,并已获得设区市及以上优质工程。
(四)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五)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扬尘控制符合当地主管部门规定标准要求。
(六)建筑物室内外装饰装修(含建筑设备)、室外工程应全部装修到位,并符合下列规定:1.住宅工程、商住楼住宅部分工程:室内公共部分的装饰装修(含建筑设备)应全部施工到位;室内分户(层)部分的装饰装修(含建筑设备)应按图施工完成,不得甩项;2.商住楼(非住宅部分)工程:公共部分的装饰装修(含建筑设备)应全部施工到位;室内装饰装修(含建筑设备)完成部分所占的建筑面积应达到该工程建筑面积的90%及以上;3.公共建筑工程(办公、商业、旅游、科教文卫、通讯、交通运输类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含建筑设备)完成部分所占的建筑面积应达到该工程建筑面积的90%及以上,其中室内公共部分的装饰装修(含建筑设备)应全部施工到位;4.工业建筑工程(工业园区、物流园区工程(含办公、车间、仓储等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含建筑设备)完成部分所占的建筑面积应达到该工程建筑面积的90%及以上,其中室内公共部分的装饰装修(含建筑设备)应全部施工到位;5.室内装饰装修应按规定出具室内环境检测报告(初装饰住宅工程除外),检测结论应合格。
福建省“闽江杯”优质专业工程奖评审办法(修订)

附件福建省“闽江杯”优质专业工程奖评审办法(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发展壮大十条措施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福建省“闽江杯”优质专业工程奖(以下简称“闽江杯”优质专业工程奖)评选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闽江杯”优质专业工程奖分机电安装、装饰装修、智能化、消防、钢结构、幕墙等6个专业,统一冠名为“福建省‘闽江杯’优质专业工程奖(××工程)”,分别代表全省建设工程相关专业质量最高荣誉奖。
获得“闽江杯”优质专业工程奖的工程称省优质专业工程。
第三条“闽江杯”优质专业工程奖由省建筑业协会与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联合主办,省建筑业协会每年组织评审一次,在会员单位中开展。
凡我省行政区划内,或我省施工企业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省外各类建设工程的相关专业工程,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申报条件的,均可参加评选。
第四条创建“闽江杯”优质专业工程,承建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后2个月内向省建筑业协会报送《创建福建省“闽江杯”优质专业工程奖备案登记表》(见附表1),办理创建工程备案登记,经审核同意并盖章后备案登记生效。
未备案登记不得申报。
第五条“闽江杯”优质专业工程奖创建活动应加强过程的管理指导。
创建“闽江杯”优质专业工程奖的工程项目,应有监理单位对该专业工程的相关工程质量综合评价报告,如有质量监督部门抽查的应提供抽查结论性意见,并作为“闽江杯”优质专业工程奖评选的参考内容之一。
第六条施工企业应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积极开展创建“闽江杯”优质专业工程活动,做到选好项目、精心策划,制定具有针对性、操作性、指导性的工程创优计划书,通过应用住建部“建筑业10项新技术”、“四新”、QC小组活动、BIM技术等科技进步和先进技术,强化创优措施和工程质量管理,实现创优质量目标,推进我省工程创优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七条申报“闽江杯”优质专业工程奖的工程,应符合建设程序、经竣工验收的具有独立生产能力或独立使用功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福建省《闽江杯》奖(省优质工程)评审办法

福建省《闽江杯》奖(省优质工程)评审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03.31•【字号】•【施行日期】2003.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闽江杯》奖(省优质工程)评审办法各设区市工程质协(或工程质量专业委员会)、各会员单位:根据省建设厅分管领导减少评优种类的要求,我会和省建筑业协会协商决定,原《建设杯》奖(省优质工程)和《闽江杯》奖(省优质工程)合并,更名为《闽江杯》奖(省优质工程),评审工作仍由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为主负责。
为此,协会五届五次常务理事会召开专题会议,审议并通过了《闽江杯》奖(省优质工程)评审办法,现予印发施行。
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二00三年三月三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落实“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促进施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推动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决定在全省开展创福建省《闽江杯》奖(省优质工程)以下简称《闽江杯》奖评选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闽江杯》奖是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
凡在我省内和我省施工企业在省外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建设工程,且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评选范围和申报条件,均可参加评选。
第三条《闽江杯》奖由主承建单位申报(含我省施工企业异地承建的项目),以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以下简称省工程质协)为主,省建筑业协会参与评选。
每年评审一次。
要坚持标准,严格控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评审组织第四条成立《闽江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省工程质协秘书处从协会常务理事成员和工程质量管理专家中提名,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每二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三分之一。
第五条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及委员若干名,主任由省工程质协理事长担任,原则上委员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在本行业有较高威望、良好职业道德、处事公平、公正,并担任过一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闽建协〔2015〕号 - 福建省建筑协会咨询网

附件福建省“闽江杯”优质专业工程奖评审办法(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发展壮大十条措施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福建省‚闽江杯‛优质专业工程奖(以下简称‚闽江杯‛优质专业工程奖)评选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闽江杯‛优质专业工程奖分机电安装、装饰装修、智能化、消防、钢结构、幕墙等6个专业,统一冠名为‚福建省‘闽江杯’优质专业工程奖(××工程)‛,分别代表全省建设工程相关专业质量最高荣誉奖。
获得‚闽江杯‛优质专业工程奖的工程称省优质专业工程。
第三条‚闽江杯‛优质专业工程奖由省建筑业协会与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联合主办,省建筑业协会每年组织评审一次,在会员单位中开展。
凡我省行政区划内,或我省施工企业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省外各类建设工程的相关专业工程,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申报条件的,均可参加评选。
第四条创建‚闽江杯‛优质专业工程,承建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后2个月内向省建筑业协会报送《创建福建省‚闽江杯‛优质专业工程奖备案登记表》(见附表1),办理创建工程备案登记,经审核同意并盖章后备案登记生效。
未备案登记不得申报。
第五条‚闽江杯‛优质专业工程奖创建活动应加强过程的管理指导。
创建‚闽江杯‛优质专业工程奖的工程项目,应有监理单位对该专业工程的相关工程质量综合评价报告,如有质量监督部门抽查的应提供抽查结论性意见,并作为‚闽江杯‛优质专业工程奖评选的参考内容之一。
第六条施工企业应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积极开展创建‚闽江杯‛优质专业工程活动,做到选好项目、精心策划,制定具有针对性、操作性、指导性的工程创优计划书,通过应用住建部‚建筑业10项新技术‛、‚四新‛、QC小组活动、BIM技术等科技进步和先进技术,强化创优措施和工程质量管理,实现创优质量目标,推进我省工程创优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七条申报‚闽江杯‛优质专业工程奖的工程,应符合建设程序、经竣工验收的具有独立生产能力或独立使用功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

附件: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2016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施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注重科技进步和环保节能、加大技术创新、争创精品工程,规范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以下简称闽江杯)评审活动,充分发挥闽江杯工程的示范和引领作用,进一步提升全省工程建设整体质量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闽江杯是福建省建设工程最高质量奖,又称福建省优质工程,其工程质量应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第三条闽江杯评选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优中选优”和“自愿申报、择优推荐”的原则,鼓励实施建筑产业现代化、绿色施工及有重要技术创新的创建工程。
第四条闽江杯由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以下简称省质安协会)每年集中评审公布一次,每年评选的项目总数原则上以近三年获得闽江杯优质工程奖项目数平均值控制。
省质安协会组织专家按设区市推荐申报项目总数的30%且不少于1个工程项目进行现场复查。
第五条创建闽江杯的在闽工程(以下简称创建工程),承建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后3个月内或地基与基础分部施工完成前向省质安协会报送《创建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工程备案登记表》(见附表1,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办理创建工程备案登记,经省质安协会审核同意并盖章后备案登记生效。
备案登记的工程实行网上公示和动态考核管理。
未备案登记或动态考核中被取消备案登记资格的工程,不得申报闽江杯。
第六条施工企业应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积极开展创建闽江杯活动,做到选好项目、精心策划,制定具有针对性、操作性、指导性的工程创优计划书和标准化工地创建策划书,通过应用住建部“建筑业10项新技术”、“四新”、QC小组活动、BIM技术等科技进步和先进技术,强化创优措施和工程质量管理,实现创优质量目标,推进我省工程创优的健康发展。
第七条为确保闽江杯评选工作公开公正,评选全过程接受省住建厅纪检、监察等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监督,省质安协会接受对评选中违规违纪行为的举报。
举报邮箱:举报电话:6第二章申报范围第八条闽江杯的申报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在闽工程: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且符合本办法《申报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工程建设规模》(见附表2,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规模》)规定的新(扩)建工程;(二)省外工程:我省施工企业为承建单位施工、符合本办法《工程建设规模》规定、且当年度被评为工程所在地(省外)省级优质工程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省外工程)。
福建省《闽江杯》奖评审办法

福建省《闽江杯》奖评审办法一、背景福建省《闽江杯》奖是福建省政府设立的撰稿奖项,旨在表彰在推动福建省社会经济发展、推进现代化进程方面作出杰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为确保评审工作公正、公开、透明,特制定本办法。
二、评审委员会福建省《闽江杯》奖评审委员会由福建省相关部门、高校、企业代表组成,负责评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三、评审标准评审标准是评选福建省《闽江杯》奖的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创新性:评审应重点考虑申报人或团队的创新性贡献,包括技术、管理、商业模式等方面的创新。
2.实施效果:评审应综合评估申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所取得的效果和影响,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
3.可持续发展:评审应考虑申报项目对可持续发展的支持和推动作用,包括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考量。
4.影响力:评审应考虑申报项目对福建省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力,包括带动效应、示范作用等方面的影响。
四、评审程序1.申报阶段:拟申报《闽江杯》奖的个人或组织需填写相关申报表格,并附上相关材料,如项目介绍、实施计划、评估报告等。
2.初步评审:评审委员会将对收到的申报进行初步评审,对申报项目的合规性和符合性进行初步筛选。
3.终审评审:通过初步评审的申报项目将被推荐至终审评审环节,评审委员会将对申报项目进行细致评估和讨论,最终确定获奖名单。
4.公示和颁奖:评审结果将在福建省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并举行颁奖仪式,对获奖个人或组织进行表彰。
五、申报要求1.申报人或组织需在福建省境内注册并合法运营;2.申报项目需在福建省范围内实施,并已取得一定的实施效果;3.申报人或团队需具备一定的专业背景和相关经验。
六、附则1.未能入围的申报项目保密期限为3年;2.评审委员会成员因个人原因无法参与评审的,需提前通知评审组织方并说明原因;3.对于违反评审办法的行为,评审委员会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就是福建省《闽江杯》奖评审办法的相关规定。
评审委员会将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对申报项目进行评估,确保评选过程公正、公开、透明。
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

泉州市《刺桐杯》奖(优质工程)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创建省优质工程暂行管理办法》(闽建建〔2007〕2号)、《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及泉州市建设局《泉州市建筑工程奖优罚劣暂行规定(试行)》精神,泉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以下简称市质量安全协会)制定泉州市《刺桐杯》奖(优质工程)(以下简称市优质工程)评审办法。
第二条市优质工程奖是泉州市设立的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
获得市优质工程奖的工程称市优质工程。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建设工程,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申报条件的,均可参加评选。
第三条市优质工程由主承建单位申报,市质量安全协会每半年组织评审一次,评审结果由市质量安全协会公示后报市建设局核查、批复。
第四条加强市优质工程创建活动过程的管理指导。
创建市优质工程的工程项目,应有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该工程结构施工质量的现场抽查记录,以验证其验收资料的准确性。
多层建筑至少抽查一次,高层、超高层、规模较大工程及结构或功能较复杂的工程应增加抽查次数。
应有对抽查的项目是否发现存在重大结构或严重质量缺陷问题的记载。
创建市优质工程的工程项目, 应有监理单位对该工程的工程结构质量及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价的报告。
市质量安全协会对创建市优质工程项目的工程结构质量综合评价进行不少于一次的过程抽查评价(高层、超高层、规模较大工程及结构较复杂的工程应增加次数)。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理单位、市质量安全协会对创优过程检查情况作为市优质工程评选的参考内容之一。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申报市优质工程的工程项目,应为创优计划报备的、符合建设程序的、经竣工验收的、工程质量达到本章程相关条款规定的新建和扩建工程(具有独立生产能力的,建设规模详见附表1)。
第六条工程设计合理、先进,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有关规定,且无结构隐患和明显的使用功能缺陷。
第七条申报市优质工程评选的工程应当创建市级文明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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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闽江杯》优质工程奖的工程项目,应有工程所在地工 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该工程结构施工质量的现场抽查记录,以验证 其验收资料的准确性。多层建筑至少抽查一次,高层、超高层、 规模较大工程及结构较复杂的工程应增加抽查次数。应有对所抽 查的项目是否发现存在重大结构或严重质量缺陷问题的记载。
第十二条 商务写字楼工程应按图全部施工到位,且已交工 验收,室外装饰装修全部到位,室内装饰装修达建筑总面积的 60 %及其以上,其中电梯前室、疏散通道、楼梯间和卫生间的装饰 装修应完成,消防通过验收。
第十三条 申报《闽江杯》优质工程奖的主承建单位和参建 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主承建单位: (一)在以安装工程为主体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承担了主要生 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电气设备的安装;在以土建工程为主 体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承担了主厂房和其他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 筑物、构筑物的施工。 (二)在交通、水利、市政和园林工程中,承担了主体工程和 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 (三)在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承担了主体结构和部分装饰装 修的施工。 (四)两家以上施工企业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订有联合承 包合同,可以联合申报《闽江杯》优质工程奖。住宅小区或小区 组团如果由多家施工企业共同完成,应由完成工作量(按建筑面 积计)最多的企业申报。 参建单位: 一项工程允许有 2—3 家施工企业申请作为《闽江杯》优质
第五章 工程核验与评审
第二十一条 被推荐的工程经省工程质安协初审符合条件 后,由核验组进行现场核验,设区市工程质协(专业工程由主管 单位或专业协会)选派专人配合工作。
第二十二条 工程核验程序: (一)召开座谈会,听取建设单位、建设监理单位、用户代表、 设区市工程质协、工程所在地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意见,分析 用户及相关单位对工程质量的满意程度,申报单位有关人员应回 避。 (二)申报单位简要介绍工程质量特点、难点以及质量保证的 措施,并提供 VCD 音像材料(应突出结构工程施工过程的实际质 量控制情况)。 (三) 核验组核验实物质量。凡核验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 和部位,相关单位均应予以满足要求。 (四)查阅有关工程技术、质量保证资料;按照有关规定是原 件的,必须提供原件或由档案管理部门在复印件上盖章确认;获 奖情况应有获奖证书原件。 (五)特色工程等加分规定(详见附表 4 )。 (六)核验采取量化评分办法。凡经核验组核验的工程结构质 量综合评价及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价均达 88 分以上的工程,其 核验结果计分及权重值分配如下:
附: 1、附表 1:申报《闽江杯》优质工程奖工程项目应具备的规模 2、附表 2:申报《闽江杯》优质工程奖工程项目整体质量标准 3、附表 3:申报资料总目录表 4、附表 4:特色工程等加分规定 5、附件 1: 福建省优质工程创建活动备案登记表 6、附件 2: 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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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 申报《闽江杯》优质工程奖工程项目应具备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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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奖评选的主要参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总承包企业签订了分包合同。 (二)完成的工作量占工程总量的 20%以上。 (三)完成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的质量全部达到优良等级。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 《闽江杯》优质工程奖由施工单位申报,住宅小 区由总承包企业或工程的主承建企业申报,交通工程中的公路项 目由项目法人组织申报,申报的工程(非专业工程)由设区市工 程质协审核后推荐,专业工程必须由行业主管单位或专业协会审 核后推荐。每年申报一次,时间定在 1 月 10 日至 3 月 10 日。
序号
项目
计算单位
规
模
(一)工业建设项目(包括土建和设备安装) 工业建设项目中,只评选工业建设项目
的主体工程(指工业建设项目中直接发挥关键性功能和作用的那一部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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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化学、石油化工工业建设 总投资 万元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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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机械、建材工业、轻工业、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
总投资
万元
3 有色金属工业建设项目
总投资 万元
省工程质安协对全省创建《闽江杯》优质工程奖的工程进行 过程抽查。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理单位、省、市工程质协对创优过程 检查情况作为《闽江杯》优质工程奖评选的参考内容之一。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闽江杯》优质工程奖的工程,应为创优计划 报备的(备案登记表详见附件 1)、符合建设程序的、经竣工验 收的、工程质量达到本章相关条款规定的新建和扩建工程(具有 独立生产能力的,建设规模详见附表 1)。
附件: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关于印发《福建省<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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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的通知。 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
主题词:优质工程 评审 办法 抄送:公司领导,机关各部门。 中建七局第三建筑有限公司
2010 年 1 月 6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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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
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创建省优质工程暂行管 理办法》(闽建建〔2007〕2 号),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 (以下简称省工程质安协)为规范在全省进一步开展创福建省《闽 江杯》优质工程奖[以下简称《闽江杯》优质工程奖]评选活动,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闽江杯》优质工程奖是福建省建设厅设立的全省 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获得《闽江杯》优质工程奖的工程称 省优质工程。
本省行政区域内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建设工程,符合本办 法所规定的申报条件的,均可参加评选。
第三条 《闽江杯》优质工程奖由主承建单位申报,由评审 委员会评定,每年组织评审一次,具体评选工作由省工程质安协 负责。被评为《闽江杯》优质工程奖的项目由省建设厅确认后公 布表彰。
(七)核验组内部评议,提出书面核验情况材料并向《闽江杯》 奖评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闽江杯》优质工程奖工程的评选由《闽江杯》 奖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定。评选工作坚持标准、严格、认真、公正、 公平的原则。评审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参加,不得委 派代表出席,评委根据被推荐工程的申报资料和工程核验组的汇 报,经评议后进行无记名投票。评选的工程应获得到会评委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且不得少于评审委员会全委总数的一半以上的 赞同票方为评审通过。
第九条 申报《闽江杯》优质工程奖的工程,应注重新技术、 新工艺、新材料和节能技术产品的应用,注重原材料、过程工序 质量控制及功能效果测试。采用性能优良的材料和设备,或经各 方确认的样板材料。
第十条 申报《闽江杯》优质工程奖的工程,应根据工程特 点,按照工程部位、系统进行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条件、性能检测、 质量记录、尺寸偏差及限值实测、观感质量等项目的评价。评价 标准按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和本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申报《闽江杯》优质工程奖的主要参建单位,由 主承建单位一同申报。
第十六条 省工程质安协秘书处依据本办法对所有申报工程 的资料进行初审,并将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工程告知申报单位。
第十七条 申报资料的内容和要求: (一) 福建省《闽江杯》优质工程奖申报表一式两份(详见 附件 2)。 (二)申报资料总目录并注明各类资料份数(详见附表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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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园林工程和专业工程按其相关的国家标准规范进行评定。 第十一条 单体住宅、带商场的住宅,室内初装饰装修工程完
成的要求: (一)单体住宅工程室内初装饰装修应按图(经图审合格的
图纸)施工全部到位。 (二)带商场的单体住宅工程,其住宅部份建筑面积应占总
建筑面积的 70%及其以上。住宅部份的初装修按单体住宅,商 场部份的装修应按图施工全部到位,且已交工验收,若有设计变 更的,应出具按规定的变更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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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一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个核验
组,每个核验组设组长 1 名、组员若干名。 核验组组长从省工程质安协建立的资深专家库中选取确定;
核验组的成员从省工程质安协专家库中抽取,原则上采取定期轮 换制和项目回避制度,核验组成员不得对所咨询过的工程进行核 验。
第二十六条 工程核验人员和评委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 律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坚持标准,严格控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不得收受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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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单位和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 育,直至撤销工程核验或评委资格,并将违纪行为通知其所在单 位。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闽江杯》优质工程 奖杯和奖状证书。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 工程设计合理、先进,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 条文》的有关规定,且无结构隐患和明显的使用功能缺陷。
第七条 《闽江杯》优质工程奖评选应优先从“科技示范工 程”、创建省级文明工地活动的工程中选取。申报《闽江杯》优 质工程奖评选的工程应有 QC 小组活动成果发布。且达到市级文 明工地标准。
第八条 申报《闽江杯》优质工程奖的工程,整体工程质量 应符合附表 2 的要求,且必须是设区市评选出的优质工程,专业 工程由主管单位或专业协会或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优良工程。
第二十八条 对荣获《闽江杯》优质工程奖的单位,颁发《闽 江杯》优质工程奖杯、奖状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不列入评选范围的工程: (一)曾参加《闽江杯》优质工程奖评选,但未被评选上的工程。 (二)军事工程及保密工程。 (三)因质量问题被记入部、省、市不良记录的工程。 第三十条 对荣获《闽江杯》优质工程奖称号的工程,若发 现有影响结构安全的工程质量问题,省工程质安协有权做出撤消该 工程获奖称号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工程质安协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创建《闽江杯》优质工程奖的工程项目, 应有监理单位对该 工程的工程结构质量及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价的报告。
各设区市工程质协对创建《闽江杯》优质工程奖工程项目的 工程结构质量综合评价应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核查评价(高层、超 高层、规模较大工程及结构较复杂的工程应增加次数)、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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