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号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10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号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10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号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10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 2010年01月22日 文章来源 : 国资委政策法规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22号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2009年12月31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号

(2003年10月2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6次委主任办公会议修订 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 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

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股东价值最大化以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即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四)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价值创造、自主创新、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安全发展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按照全面落实责任的要求,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全员业绩考核体系,增强企业管控力和执行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层层落实。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利润总额和经济增加值指标。

1.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利润总额计算可以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并扣除通过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

2.经济增加值是指经核定的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考核细则见附件1)。

(二)分类指标由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针对企业管理“短板”,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技术创新投入及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明确。

第九条 确定军工企业和主要承担国家政策性业务等特殊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可优先考虑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条 确定科研类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突出考虑技术创新投入和产出等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一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照下列程序签订:

(一)报送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每年第四季度,企业负责人按照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上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或者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国资委根据“同一行业、同一尺度”原则,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凡企业年度利润总额目标值低于上年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的,最终考核结果原则上不得进入A级(处于行业周期性下降阶段但与同行业其他企业相比仍处于领先水平的企业除外)。

(三)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二条 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负责人每半年必须将责任书执行情况报送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国资委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二)建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的报告制度。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国资委报告,同时向派驻本企业监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每年4月底前,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

(二)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计分细则见附件2),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国资委反映。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四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

第十五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和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1.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由国资委核定)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同考核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比率。计算方法为: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乘积。企业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以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2.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任期内三年主营业务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二)分类指标由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可持续发展能力及核心竞争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七条 确定军工企业和主要承担国家政策性业务等特殊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可优先考虑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八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按照下列程序签订:

(一)报送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一任期的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或者不低于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二)核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国资委根据“同一行业、同一尺度”原则,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及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三)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九条 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年度跟踪和动态监控。

第二十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

(二)国资委依据任期内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计分细则见附件3),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国资委反映。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一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完成全部考核目标值(经济增加值指标除外)为C级进级点。

第二十二条 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并把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对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分为年度绩效薪金奖励和任期激励或者中长期激励。

第二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为基薪和绩效薪金两个部分。绩效薪金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绩效薪金=绩效薪金基数×绩效薪金倍数。具体计算公式为:

当考核结果为E级时,绩效薪金为0;

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绩效薪金按照“绩效薪金基数×(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 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0-1倍绩效薪金基数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绩效薪金按照“绩效薪金基数×[1+0.5×(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1倍绩效薪金基数到1.5倍绩效薪金基数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绩效薪金按照“绩效薪金基数×[1.5+0.5×(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1.5倍绩效薪金基数到2倍绩效薪金基数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绩效薪金按照“绩效薪金基数×[2+(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2倍绩效薪金基数到3倍绩效薪金基数之间。

但对于利润总额低于上一年的企业,无论其考核结果处于哪个级别,其绩效薪金倍数应当低于上一年。

第二十五条 被考核人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其分配系数为1,其余被考核人的系数由企业根据各负责人的业绩考核结果,在0.6-0.9之间确定,报国资委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绩效薪金的6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根据任期考核结果等因素,延期到任期考核结束后兑现。对于离任的法定代表人,还应当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延期绩效薪金兑现方案。

第二十七条 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A级、B级和C级的企业负责人,按期兑现延期绩效薪金。根据考核结果、经济增加值改善情况等,给予企业负责人相应的任期激励或者中长期激励。

第二十八条 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和E级的企业负责人,根据考核分数扣减延期绩效薪金。

具体扣减绩效薪金的公式为:

扣减延期绩效薪金=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薪金×(C级起点分数-实得分数)/C级起点分数。

第二十九条 未完成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或者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对企业负责人予以调整。

第三十条 对业绩优秀及在自主创新、管理增效、节能减排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给予任期特别奖(实施细则见附件4)。对承担国家重大结构性调整任务且取得突出成绩的,年度考核给予加分奖励。

第三十一条 实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谈话制度。对于年度考核结果为D级和E级、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严重违规经营和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等情形的企业,经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批准,由国资委业绩考核领导小组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帮助企业分析问题、改进工作。

第三十二条 对于全员业绩考核工作开展不力的企业,扣减经营业绩考核得分(计分细则见附件2)。

第三十三条 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扣分处理,并相应扣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薪金、任期激励或者中长期激励;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扣分处理,并相应扣发其绩效薪金、任期激励或者中长期激励;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对于在考核期内企业发生清产核资、改制重组、主要负责人变动等情况的,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三十六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的考核及其奖惩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被兼并破产企业中由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其经营业绩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经营业绩考核事项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第三十八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国有独资公司,国资委授权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

(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

(二)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健全;

(三)外部董事人数超过董事会全体成员半数;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全部由外部董事担任。

国资委依据有关规定和规范性文件,对董事会业绩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经济增加值考核细则

一、经济增加值的定义及计算公式

经济增加值是指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

计算公式:

经济增加值=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成本=税后净营业利润-调整后资本×平均资本成本率

税后净营业利润=净利润+(利息支出+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非经常性收益调整项×50%)×(1-25%)

调整后资本=平均所有者权益+平均负债合计-平均无息流动负债-平均在建工程

二、会计调整项目说明

(一)利息支出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财务费用”项下的“利息支出”。

(二)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管理费用”项下的“研究与开发费”和当期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对于为获取国家战略资源,勘探投入费用较大的企业,经国资委认定后,将其成本费用情况表中的“勘探费用”视同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按照一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予以加回。

(三)非经常性收益调整项包括:

1.变卖主业优质资产收益:减持具有实质控制权的所属上市公司股权取得的收益(不包括在二级市场增持后又减持取得的收益);企业集团(不含投资类企业集团)转让所属主业范围内且资产、收入或者利润占集团总体10%以上的非上市公司资产取得的收益。

2.主业优质资产以外的非流动资产转让收益:企业集团(不含投资类企业集团)转让股权(产权)收益,资产(含土地)转让收益。

3.其他非经常性收益:与主业发展无关的资产置换收益、与经常活动无关的补贴收入等。

(四)无息流动负债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和“其他流动负债”;对于因承担国家任务等原因造成“专项应付款”、“特种储备基金”余额较大的,可视同无息流动负债扣除。

(五)在建工程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的符合主业规定的“在建工程”。

三、资本成本率的确定

(一)中央企业资本成本率原则上定为5.5%。

(二)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较重且资产通用性较差的企业,资本成本率定为4.1%。

(三)资产负债率在75%以上的工业企业和80%以上的非工业企业,资本成本率上浮0.5个百分点。

(四)资本成本率确定后,三年保持不变。

四、其他重大调整事项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对企业经济增加值考核产生重大影响的,国资委酌情予以调整:

(一)重大政策变化;

(二)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三)企业重组、上市及会计准则调整等不可比因素;

(四)国资委认可的企业结构调整等其他事项。

附件2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细则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计分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利润总额指标得分+经济增加值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奖励分-考核扣分

上述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若某项指标(不含经济增加值指标)未达到基本分,则该项指标正常计分,其他指标只得基本分,所有考核指标得分不再乘经营难度系数。

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一)利润总额指标计分。

利润总额指标的基本分为3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30分。该指标计分以基准值为基础。基准值是指上年实际完成值和前三年实际完成值平均值中的较低值。

1.利润总额考核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时,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3%,加1分,最多加6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3%,扣1分,最多扣6分。

2.利润总额考核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时,该指标按照以下规则计分:

(1) 目标值比基准值低20%(含)以内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3%,加1分,最多加5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3%,扣1分,最多扣6分。

(2) 目标值比基准值低20%-50%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3%,加1分,最多加4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3%,扣1分,最多扣6分。

(3) 目标值比基准值低50%(含)以上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3%,加1分,最多加3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3%,扣1分,最多扣6分。

3.利润总额考核目标值为负数,完成值减亏部分折半计算,盈利部分正常计算;超额完成考核目标,最多加3分;减亏但仍处于亏损状态,考核得分不超过C级最高限;扭亏为盈,考核得分不超过B级最高限。

(二)经济增加值指标计分。

经济增加值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该指标计分以基准值为基础。基准值是指上年实际完成值和前三年实际完成值平均值中的较低值。

1.经济增加值考核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时,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绝对值)2%,加1分,最多加8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绝对值)3%,扣1分,最多扣8分。

2.经济增加值考核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时,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绝对值)3%,加1分,最多加8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绝对值)3%,扣1分,最多扣8分。

3.经济增加值考核目标值在零附近的,计分给予特别处理。

(三)分类指标计分。

分类指标应当确定2个。分类指标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

(四)考核指标目标值达到行业优秀水平的,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该项指标直接加满分。

三、奖惩计分

(一)奖励计分。

承担国家结构性调整任务且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国资委根据有关规定视任务完成情况加0.5—2分。

(二)考核扣分。

1.企业发生重大资产损失、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等,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降级、扣分处理。

2.企业发生违规违纪或者存在财务管理混乱等问题,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扣0.5—2分。

3.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制度不健全,未对集团副职、职能部门负责人、下属企业负责人进行经营业绩考核的,视情况扣减0.1—1分。

4.剔除重组和会计准则调整等客观因素影响,利润总额目标值与完成值差异超过50%以上的,依据差异程度相应扣减0.1—2分。本条款不受其他条款限制。

四、经营难度系数

经营难度系数根据企业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职工平均人数、经济增加值等因素加权计算,分类确定。

附件3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细则

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计分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得分+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得分-考核扣分

上述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若某项指标未达到基本分,则该项指标正常计分,其他指标只得基本分,所有考核指标得分不再乘经营难度系数。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计分。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该指标计分以基准值为基础。基准值是指前一任期实际完成值和前一任期考核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平均值中的较低值。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考核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时,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0.4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8分。完成值低于目标值但大于100%,每低于目标值0.4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4分;完成值低

于100%,每低于目标值0.4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该指标考核目标值达到行业优秀水平的,完成目标值时直接加满分。

2.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考核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时,该指标按照以下规则计分:

(1) 目标值比基准值低30%(含)以内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0.4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7分。完成值低于目标值但高于100%,每低于目标值0.4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4分;完成值低于100%,每低于目标值0.4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2) 目标值比基准值低30%-50%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0.4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6分。完成值低于目标值但高于100%,每低于目标值0.4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4分;完成值低于100%,每低于目标值0.4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3) 目标值比基准值低50%(含)以上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0.4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5分。完成值低于目标值但高于100%,每低于目标值0.4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4分;完成值低于100%,每低于目标值0.4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4)目标值低于基准值,但处于行业领先水平的,该指标加分上限可以调整为8分。

3.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考核目标值低于100%的,完成值超过目标值,不予加分。完成值低于目标值,每低于0.4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二)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计分。

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基本分为2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20分。该指标计分以基准值为基础。基准值是指前一任期实际完成值和前一任期考核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平均值中的较低值。

1.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考核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时,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4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4分。该指标考核目标值达到行业优秀水平的,完成目标值时直接加满分。

2.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考核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时,该指标按照以下规则计分:

(1) 目标值比基准值低30%(含)以内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3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4分。

(2) 目标值比基准值低30%-50%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2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4分。

(3) 目标值比基准值低50%(含)以上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1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4分。

(4)目标值低于基准值,但处于行业领先水平的,该指标加分上限可以调整为4分。

3.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考核目标值为负数,完成值超过目标值,不予加分。完成值低于目标值,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4分。

(三)分类指标计分。

分类指标应当确定2个。分类指标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

分类指标考核目标值达到行业先进水平的,完成目标值时直接加满分。

(四)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计分。

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企业负责人三年内的年度经营业绩综合考核结果每得一次A级得8分;每得一次B级得7.335分;每得一次C级得6.667分;每得一次D级及以下得6分。

三、考核扣分

(一)未完成节能减排考核目标的,视情况扣减0.1-2分。

(二)剔除重组、结构调整和会计准则调整等因素的影响后,基本指标考核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差异超过8个百分点以上的,依据差异程度相应扣减0.1-2分。本款不受其他条款限制。

四、经营难度系数

经营难度系数根据企业任期内最后一年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职工平均人数、经济增加值等因素加权计算,分类确定。

附件4

任期特别奖实施细则

一、奖项设立

国资委在任期考核中设立任期特别奖,包括“业绩优秀企业奖”、“科技创新企业奖”、“管理进步企业奖”和“节能减排优秀企业奖”。

二、获奖条件及评定办法

(一)对任期考核结果为A级且在该任期中年度考核获得三个A级或者两个A级、一个B级的企业,授予“业绩优秀企业奖”。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授予“科技创新企业奖”:

1.任期中获得国家科技进步或者技术发明一等奖以上,且为项目主要承担者的。

2.在国际标准制订中取得重大突破的。

(三)资产负债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工业企业75%,非工业企业80%),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授予“管理进步企业奖”,奖励名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1.效益大幅度增加。

以任期中企业利润总额增长率排名为评选依据,计算方法为:任期内最后一年利润总额/任期前一年利润总额×100%。按照任期前一年利润总额为5亿元以上和5亿元以下(含)两个类别分别评定。

2.盈利水平显著提高。

以任期中企业净资产收益率增长幅度排名为评选依据,计算方法为:任期内最后一年末净资产收益率-任期前一年末净资产收益率。按照任期前一年末净资产规模为80亿元以上及80亿元以下(含)两个类别分别评定。

3.价值创造能力优异。

以任期中企业经济增加值增长率排名为评选依据,计算方法为:任期内最后一年经济增加值/任期前一年经济增加值。按照任期前一年末总资产规模为100亿元以上及100亿元以下(含)两个类别分别评定。

4.扭亏增效成绩突出。

对于任期前一年经营亏损的企业,以任期中扭亏增效幅度排名为评选依据,计算公式为:任期内最后一年利润总额-任期前一年利润总额。

(四)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授予“节能减排优秀企业奖”:

1.任期末,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污染物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同行业最好水平,接近或者达到国际同行业先进水平的。

2.任期内,单位综合能耗降低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降低率在中央企业居于前列的。

3.任期内,节能减排投入较大,在节能减排技术创新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在推动全行业、全社会节能减排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奖励方式

每个任期结束时,国资委对上述奖项进行评定,并对获奖企业进行表彰。

企业国际化经营的一般原则

企业国际化经营的一般原则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企业国际化经营也在不断发展,很多的企业已经迈出了从国内经营到跨国经营,再到国际化经营的“三级跳”。回顾中国公司国际化经营的历程,既有喜悦也有辛酸,既有经验也有教训,尽管成功的案例还不是很多,经营规模还相对的微小,但总的来说,国际化经营是一种趋势,是我们完全融入国际市场的必经之路。当然国际化经营也是有一定的规律可循的,遵循了这一规律,成功的可能就大,就有可能在优胜劣汰中争得一席之地;否则,我们很难驾驭竞争无处不在的国际市场,即使有机会走出去了,最终也将会退回来,使国际化经营变作一句空话。 一、国际化经营的必要性 关于国际化经营的必要性,很多专家学者均进行过多次阐述,政府有关部门也有明确的解释,概括来说有五个方面:一是全球经济一体化,中国是全球市场的一部分,不能独善其身,置之度外,你不走出去,别人也会进来,不参与国际竞争已不可能,与其被动应对,不如主动出击。二是国际化经营可以转让国内成熟的产品和技术,加快自有设备技术的转型与更新换代。三是国际化经营可以消化国内过剩的劳动力,减轻国内就业压力。四是国际化经营可以充分利用国外资源和技术,并降低生产成本。五是国际化经营可以学习到别人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二、国际化经营的特点 国际化经营面临全新的自然地理环境和政治经济形势,它至少在以下六个方面与国内经营不一样:第一是所处环境不一样,在一个陌生的国度从事经营活动,面临着不同的人文环境、社会法律环境等等。第二是服务对象不一样,我们的顾客是外国人,外国人的需求与中国人有着很大程度的不同。第三是竞争对手不一样,国际化经营,竞争来自全球的同业者,竞争更为激烈。第四是标准要求不一样,不同的国家在产品的规范、标准上有各自不同的要求,要了解和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求才能够吸引消费者。第五是合同条件不一样,面临不同的法律体系,有不同的合同条件,只有充分理解当地的法律法规,才能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第六是后勤保障体系不同,在国外经营,国内的法律保护不了我们,总部很难提供及时的后勤保障服务,必须独立组织,自主决策,利用好当地的政策,合理地应对好各方面的竞争和阻力。 三、中国企业国际化经营中的问题 从目前来看,中国企业国际化经营中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经营规模小,且比较分散,中国企业的经营领地分布在全球160多个国家和地区,但90%的企业投资规模不到100万美元,

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 行)》 国资小新昨天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要求,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国资委日前印发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以下简称《办法》),《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0号)同时废止。 《办法》指出,对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责任追究工作要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坚持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加大典型案例总结和通报力度,推动中央企业不断完善规章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办法》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范围、标准、责任认定、追究处理、职责和工作程序等。一是针对违规经营投资问题集中的领域和环节,明确了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资金管理、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境外经营投资和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以及其他责任追究情形等11个方面72种责任

追究情形。二是为贯彻落实“违规必究、从严追责”的精神,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制度面前一律平等,一把尺子量到底”的工作思路,明确了中央企业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三是规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并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处理。四是清晰界定国资委和中央企业的责任追究工作职责,明确责任追究工作程序,包括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处理和整改等。 《办法》要求中央企业根据本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细化责任追究的范围、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等,研究制定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规定,并报国资委备案。各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本地区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规定。

xx公司国际化运营管理方案

建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国际化运营管理方案 一、公司概况 建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材国贸”,英文简称CNBM INTERNATIONAL CORP.),是国务院国资委下属中央企业——中国建材集团物流贸易板块的重要成员企业。中建材国贸在上级公司领导的带领下,全体员工艰苦奋斗,自2004年以来,外贸业务连续翻番、实现了跨越式增长的同时,在国内与百余家生产厂家开展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在境外与全球12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良好的业务往来。目前已在全球多个国家设立子公司和办事处,逐步推行“属地化”经营策略,在全球化的征程上迈出了重要一步。 中建材国贸的企业目标是以创新和变革为驱动力,以“大建材”、“全球化”、“精益化”为核心,加强对供应链上游、中游、下游的全程控制力,拓展和耕耘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全面提升公司的流程化和信息化建设水平,强化对资源的组织能力和对产业的增值服务能力,塑造专家型人才队伍和学习型组织,把中建材国际打造成为行业领先的全球化企业品牌。 中建材国贸将依托集团在水泥制造、复合材料、新型建材和工程装备方面的优势,业务发展以煤炭、钢铁、机械设备为主的大建材为重点,优先发展光伏太阳能和风能产品,强化和提升传统建材产品的既有优势。2013年,公司实现销售收入101亿。 二、经营环境 建材的经营环境具体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对传统的建筑材料来说,它的作用很大。对GDP的拉动,各个行业不是平均的。如果GDP增长值为7.5%,那么建材工业增加值可能就达到12%~13%。比如2012年GDP增长值为7.8%,建材工业增加值就达到14%;2013年GDP增长值为7.7%,建材工业增加值达到了16%。同是工业系统,国家发展经济的结构决定了需要基础性的、刚性需求的和提高生活需求的是现阶段发展的重点,因此,像水泥、玻璃等建筑材料需求比重占得比较大。 第二,建材是一个综合性、跨多个产业的行业,除了传统建材以外还有新型建材、无机非金属新材料、非金属矿产品及制品工业。新材料和新兴产业尽管规模不大,但是它的应用进入了航天、航空等国防建设领域,进入了电子通讯领域,进入了交通汽车领域,进入了节能环保产业等。一些技术含量高的传统材料通过技术、工艺变化和复合,功能发生了变化,就延伸到了其他领域,成为新兴产业。所以建材行业跨度大、领域多,而且很多产品都不是最终产品,而是原材料和半成品,说明它成为最终产品潜力还很大。 第三,除了新型材料新兴产业外,传统建材行业的技术进步作用也不可小看。现在有一批先进的水泥企业,已经在“吃”废渣、“吃”垃圾,成为现代城市的“净化器”,把垃圾作为能源,还能治理环境,一举两得,这就是循环经济。随着社会的技术进步,传统建材行业也正在改变和已经改变作为和形象,由一种功能变为两种功能、三种功能,以前是水泥必须用石灰石才能生产产品,现在可以“吃”混合材、“吃”煤矸石、“吃”工业废渣替代燃料,既节省原煤,也节省代替了很多资源,从而支援了国家建设。现在,排放技术也得到了提高,不但不排放粉尘,不污染环境,同时还能焚烧垃圾,处理污泥,甚至化解二英。 第四,建材工业原有的技术和功能以及作用和形象已从根本上发生了变化,已经由单功能变为多功能,不仅节省资源能源,而且为改变与美化环境、提高人民生活和降低建筑劳动强度作出多方面的贡献。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建材工业也不断地发展与提高,在推进社会发展进步中发挥越来越多的作用。 三、战略管理 1、人本中心战略 人本中心战略的确立是实现公司发展目标,建设“创新绩效型企业”的基本保证和必然要求,公司管理只有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把尊重人、关心人、发挥人的潜能作为首要

《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的解读(二)

干货|3500亿国企结构调整基金与国企经营、投资最重要法 规63号文 系统解读之二 昨天最重要的财经新闻就是央企中国诚通受国务院国资委委托牵头发起成立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股份有限公司,这意味着国企改革两大基金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和国企结构调整基金已经全部设立。 央企国新公司牵头成立的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2000亿规模,国企结构调整基金设计规模3500亿规模。两大基金设立之后将会联合诸多央企以及地方国企实施股权收购,可以预见以后的并购市场将是充满活力。 值得注意的是,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8月23发布了《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下称“63号文”)。任何一个国企在经营投资时首先需要考虑的就是如何确保合法合规,而63号文就是最重要的一个法规。 国资监管历来以法规复杂、繁多著称,在法律行业内部,国资和税务被称为最让人头疼的两大领域。就此,我们组织了在国资监管以及投资并购领域的资深律师对63号文进行了初步研究,并分多个文章系统解读。 1.63号文覆盖了9大方面和54种追责情形 63号文将以往规定的违规投资类别及尚未规定的类别做了一个相对齐全的总结归纳,涵盖了9大方面54种须追责的情形,具体如下:

2.几个重点问题的分析 接下来我们将针对54种追责情形中如下4种易被忽略的情形进行分析和阐释: 2.1.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中的回避制度 2.1.1.63号文中对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方面规定了5种需要追责的 情形,即: 2.1.1.1.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 2.1.1.2.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 2.1.1. 3.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 鉴证结果; 2.1.1.4.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造成资产损失; 2.1.1.5.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企业产权、上市公司股权 和资产等。

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促进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苏州市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市国资公司)和市国资公司直接出资的全资企业、50%以上(含50%)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市国资公司所属企业)。 第三条[投资原则]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 (二)符合本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总体要求; (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有利于突出主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投资规模与企业实力、融资能力相匹配; (五)企业投资决策坚持审慎原则,符合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四条[投资范围]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以货币、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 (一)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类投资; (二)设立全资企业、国内外收购兼并、合资合作联营、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股权类投资; (三)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信托等金融类投资; (四)以上未列明的其他形式的投资。 考虑到金融类投资在管理上的特殊性、复杂性,目前暂不按本办法实施管理,今后将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五条[可行性研究论证]市国资公司及所属企业投资项目决策必须经过前期可行性研究论证,并按规范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六条[投资的分类管理]市国资委对国有资产投资项目实施备案管理和核准管理,市政府已确定的投资项目均实施备案管理,其中政府投资项目按市政府有关管理办法操作。 第七条[非金融类投资限制]严格限制非金融类企业从事委托理财和炒作股票、期货等高风险投资活动,适度控制企业购买债券、基金、信托等金融产品。金融类企业(银行、信托、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信用社、担保公司、保险公司、金融控股公司、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等)及其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学习总结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试行)》学习情况总结 为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公司经营工作,防止因经营偏差、法律风险等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于9月20日上午,在三楼会客厅组织部门员工集中学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现将学习情况进行总结: 一、学习情况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监督工作、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等具有重要作用。 本办法中明确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的四个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依规问责,以国家法律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严肃追究,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二是坚持客观公正定责。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是坚持分级分层追责。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究处理; 四是坚持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加大典型案例总结和通报力度,推动中央企业不断完善规章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二、经验总结 合规经营投资是企业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原则,**公司(部门)要认真抓好学习贯彻,把思想和行动统一落实到本《办法》中来,充分认识建立健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和工作体系的重要性。同时,要把文件精神同公司经营工作相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公司经营投资责任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大力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通过集中学习,**公司结合文件通知精神,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下一步工作安排: 1.经济责任制修订,进一步完善公司绩效管理体系; 2.加大法律风险监控,主动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商讨,随时提供法律方面援助;加强重大类合同监管及分析,及时提供风险揭示。 3.2018年改革工作接近尾声,要加强对涉及各部门进度的督促,争取完成各项工作的改革。 4.开展好部门其他工作。 **公司 *年*月*日

浅谈国有资产投资公司和国有资产运营公司的区别

浅谈国有资产投资公司和国有资产运营公司的 区别 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

浅谈国有资产投资公司和国有资产运营公 司的区别 撰稿人许永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明了今后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国有资本运营和投资公司的建立将促使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由原来的国资委管人、管事、管企业转为以管资本为主,原来的“国资委-国有企业”的两层结构也将转为“国资委-国有资本运营和投资公司-混合所有制企业”三层结构。国资委是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国有资本运营和投资公司是国有股权的持股人,混合所有制企业则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国有资本运营和投资公司的建立无疑会促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改革。 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和国有运营公司都是国家授权经营国有资本的公司制企业,都是国有资产的直接出资人代表,持有现有国有企业股权,替代国资委行使出资人的职责。虽然这两种公司都是管资本的,但实际中经营的侧重点是不同的。 1、对象 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以资本运营为主,运营的对象是持有的国有资本(股本),包括国有企业的产权和公司制企业中的国有股权。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以产业资本投资为主,主要是投资实业,以投资融资和项目建设为主。

2、目标 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侧重改善国有资本的分布结构和质量效益,强调资金的周转循环、追求资本在运动中增值。通过国有资本的运营,重塑科学合理的行业结构与企业运营架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着力培育产业竞争力,重点是要解决国民经济的布局结构调整。通过资本投资而不是行政权力保持对某些产业和企业的控制力,实现政府的特定目标。 3、方式 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经营方式包括兼并或分立,成立合资公司、公司制改建、培育上市公司、产权转让置换等。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是纯粹控股企业,不从事具体的产品经营,主要开展股权运营,行使股权管理权利,在资本市场通过资本运作有效组合配置国有资本。 国有资本投资公司通过投资事业拥有股权,对持有资产进行经营和管理。国有资本投资公司通过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融合,提高国有资本流动性,开展资本运作、进行企业重组、兼并与收购等。

中国企业跨国经营的现状、问题和趋势

中国企业跨国经营的现状、问题和趋势[内容摘要]当前,经济全球化正在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主题,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下,我国企业的跨国经营顺从趋势,不断发展。从改革开放的初期至今,我国海外企业从无到有,迅速发展并且形成了一定的规模。21世纪初始,随着我国“引进来,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我国的跨国经营进入了空前发展的新时期。我国进行跨国经营的企业数量逐年增长,规模不断扩大。对外直接投资总额不断提升,而且投资分布的地区日趋广泛,投资的主体也呈现多元化趋势。虽然我国对外投资的起步晚,但是发展迅速,规模日益壮大。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关键词] 跨国经营;对外投资;国际经济合作 [ABSTRACT] At present, economic globalization is the theme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the world,In the trend of global economic integration,China's transnational operations compliance trend of continuous development.Far from the early stages of reform and opening up, China's overseas business from scratch and developed rapidly and formed a certain scale.In the start of 21 century, as China's "bringing in and going out"strategy, China's transnational operations into a new era of unprecedented development.Transnational companies operating in China has increased each year, and it have been expanding.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rising, and increasing investment in areas of distribution of a wide range of investment has diversified the main trend.Although foreign investment in China started late, but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growing scale. It has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China [KEY WORDS] transnational operations; Foreign Investment; International economic cooperation

案例海尔集团的国际化经营

案例海尔集团的国际化经营 一.海尔集团概况 海尔集团是以电冰箱、冷柜、空调、洗衣机、电视机、电热水器等为主流产品,兼营房地产、信息产品、金融投资、生物工程等业务的产品多元化、经营规模化、市场国际化的大型企业。1999年海尔集团实现销售收入268亿元,其中工业收入212亿元。目前集团下设企业100多家,产品包括42大门类8600多个品种。电冰箱、冷柜、空调、洗衣机、电热水器、吸尘器等产品市场占有率均居全国首位。 在国际化战略的指导下,目前海尔出口国家和地区达87个,1999年出口创汇亿美元。除出口业务以外,海尔的对外直接投资也取得了长足发展,先后在南斯拉夫、菲律宾、印度、马来西亚、美国等地投资建立海外生产基地,在东京、阿姆斯特丹、洛杉矶、硅谷、里昂、蒙特利尔建立海外设计分部,专门开发适合海外消费特点的家电产品。 二.海尔集团的国际化发展过程 海尔从最初的引进国外技术设备开始,逐步发展到产品出口和对外直接投资,其国际化程度在不断提高。其国际化发展过程可分为三个阶段。 1.引进外国先进技术,实施名牌战略(1984-1991年) 20世纪80年代初,中国家电行业冰箱厂蜂拥而起,海尔集团的前身青岛电冰箱总厂濒临倒闭,管理混乱,缺乏竞争优势。为摆脱亏损,取得有利的竞争地位,青岛电冰箱总厂决定引进世界上最先进的电冰箱生产技术,生产世界一流的冰箱,创冰箱业的中国名牌。1985年,青岛电冰箱厂与原西德利勃海尔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引进利勃海尔电冰箱散件,生产琴岛—利勃海尔电冰箱。这一阶段,海尔狠抓质量管理,1988年获得了中国冰箱行业历史上第一枚国家级质量金牌,标志着名牌战略初步成功。1992年,海尔获得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成为中国家电行业第一个通过此项认证的企业。 2.相关多元化发展战略(1992-1998年)

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国有企业资产安全,落实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规范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以下简称《意见》)、《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98号,以下简称《通知》)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市国资委在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实施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二)对市属企业组织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四)负责管理权限内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对其他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五)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有关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除遵循《意见》和《通知》规定的原则外,还应遵循客观公正、依规容错的原则。在充分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对具备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符合中央大政方针和省市决策精神的、经过集体研究和民主决策并有相关证实材料的、没有为个人和部门谋取私利的、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采取措施,最大限度挽回损失和消除不良影响等条件的,可免于追究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 第五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发生第六至第九条情形,造成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追究责任。 第六条《意见》和《通知》规定的9个追究责任方面 涉及集团管控方面、购销管理方面、工程承包建设方面、转让产权及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方面、固定资产投资方面、投资并购方面、改组改制方面、资金管理方面、风险管理方面追究责任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市国资委规定的企业主业和境外投资方面 (一)擅自超出主业范围进行投资; (二)擅自开展非主业投资; (三)从事境外投资以及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项目; (四)其他违反规定应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八条提质增效方面 (一)履行管理职责时不作为、慢作为,对长期处于非持续经营状态的企业和低效参股股权清理不到位,资产长期闲置,企业发生非正常亏损、成本费用明显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造成资产损失; (二)管理不到位,致使企业发生被诈骗案件或被判决(裁定)承担较大赔偿责任,造成资产损失或恶劣影响; (三)未按规定出租房产、土地、场地等资产,致使租赁价格明显低于市场公允价值; (四)落实审计机关、出资人审计、监事会监督检查整改要求不到位,造成资产损失及风险扩大; 第九条其他违反规定应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三章资产损失认定

浅谈国有资产投资公司和国有资产运营公司的区别

浅谈国有资产投资公司和国有资产运营公 司的区别 撰稿人许永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明了今后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国有资本运营和投资公司的建立将促使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由原来的国资委管人、管事、管企业转为以管资本为主,原来的“国资委-国有企业”的两层结构也将转为“国资委-国有资本运营和投资公司-混合所有制企业”三层结构。国资委是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国有资本运营和投资公司是国有股权的持股人,混合所有制企业则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国有资本运营和投资公司的建立无疑会促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改革。 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和国有运营公司都是国家授权经营国有资本的公司制企业,都是国有资产的直接出资人代表,持有现有国有企业股权,替代国资委行使出资人的职责。虽然这两种公司都是管资本的,但实际中经营的侧重点是不同的。 1、对象 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以资本运营为主,运营的对象是持有的国有资本(股本),包括国有企业的产权和公司制企业中的国有股权。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以产业资本投资为主,主要是投资实业,以投资融资和项目建设为主。

2、目标 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侧重改善国有资本的分布结构和质量效益,强调资金的周转循环、追求资本在运动中增值。通过国有资本的运营,重塑科学合理的行业结构与企业运营架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着力培育产业竞争力,重点是要解决国民经济的布局结构调整。通过资本投资而不是行政权力保持对某些产业和企业的控制力,实现政府的特定目标。 3、方式 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经营方式包括兼并或分立,成立合资公司、公司制改建、培育上市公司、产权转让置换等。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是纯粹控股企业,不从事具体的产品经营,主要开展股权运营,行使股权管理权利,在资本市场通过资本运作有效组合配置国有资本。 国有资本投资公司通过投资事业拥有股权,对持有资产进行经营和管理。国有资本投资公司通过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融合,提高国有资本流动性,开展资本运作、进行企业重组、兼并与收购等。

企业国际化经营

第1讲认识国际化经营 【本讲重点】 什么是国际化经营 国际化经营的主体 国际化经营的四个阶段 国际化经营所要研究的问题 国际化经营的基本战略(上) 国际化经营的实质 什么是国际化经营 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大家非常关注国际化经营问题,都希望在新的形势下,创造新的业绩。那么怎么研究企业国际化经营呢?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国际化经营产生的背景。国际化经营的产生背景涉及两个问题:1.国际流动及其壁垒2.避开国际流动壁垒,促使国际化经营产生。 1.国际流动及其壁垒 国际化经营的产生是伴随着不同公司间的国际交易而产生的,它包括国际流动。国际流动主要指货物、劳务、资本、人口、技术、信息等国际间流动。例如,现在有两个不同国家的公司——X公司和Y公司,这两个公司本来面临的是各自的国内环境和国际环境,而现在,这两个公司需要合作,需要交流,那么两个公司之间需要一些货物、劳务、资本、人口、技术、信息方面的国际流动,但是,这样的国际流动是不太容易的,因为在流动过程当中,必然面临一些障碍和阻力,这些障碍和阻力就是贸易和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壁垒,包括关税、配额、外汇管制等等。 图1-1 国际流动及其壁垒示意图 2.国际化经营的产生 为了更加快捷、更加自由地实现国际流动,国际商业界都在研究怎样避开这些壁垒,所以,国际流动也成为国际化经营当中需要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在研究过程中,大家就想,能不能借助一些国际机构来解决这些事情。这些国际机构包括世界货币基金组织、外汇市场、国际金融市场、欧洲市场和多国组织等等。他们在解决国际化经营和国际资源流动过程当中的壁垒问题时,起着非常大的作用。我们借助于这些国际机构,就能够更加快捷、更加自由地实现国际资源流动,两个不同国界的公司就能正常开展合作,从而产生国际化经营。 图1-2 国际化经营的产生 国际化经营的实质 3.国际化经营的概念 (1)国际化经营的基本概念 在与本国不同的各种环境条件下,本国总公司为实现经营目标,经营资源的基本流动而进行的有计划、

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19修订)

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黑发〔2014〕14号)规定,参照《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7号),结合黑龙江省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黑龙江省国有企业是指由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黑龙江省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

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第四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二)坚持客观公正定责。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调查核实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在充分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审慎区分无意过失与明知故犯、工作失误与失职渎职、探索实践与以权谋私,实事求是地确定资产损失程度

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实体化运营实施方案

*****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实体化运营实施方案 为落实区委七届六次全会和区人大八届三次会议关于“推进国有资产运营市场化、企业化、实体化运作”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国有资产运营效益,提高投融资能力,实现资源资产化,探索国有资产资本化、国有资本证券化的模式。现按照《*****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实体化运营工作方案》,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公司概况 *****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是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和****置业有限公司共同出资(99.5%,0.5%)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位于*******。是经区政府批准并由区国资办授权,从事国有资产经营活动,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并依法登记注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为区属一类国有公司。 二、公司遵循的基本原则 1、坚持发挥效能原则。重组整合区本级经营性国有资产,提升国有资产的整体实力,进一步发挥其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在政府工程建设、载体建设、项目融资、资源掌控及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

2、坚持做大做强原则。突出主业发展,调整优化国有资产布局,明晰产权关系,明确发展思路,强化自主经营,在推进资产运营公司参与区域经济建设的同时,不断壮大公司自身实力和市场竞争力,拓宽融资渠道,做大做强融资平台,为重大项目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保障。 3、坚持有效监管原则。进一步理顺国有企业监管体制,健全完善管理体系,实现政资分开、政企分开、建管分离,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制度,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4、坚持依法规范原则。严格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重组整合操作,着力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妥善处理好资产管理、经营、收益、处置等相关工作。 三、公司的主要职责 1、履行资产经营职能。通过资产出租出让、资产收购、资产置换等方式,经营好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产收益,努力提高资产收益占财政收入的比重。 2、履行融资担保职能。在保证公司自身运转发展前提下,为区重点项目建设及其他国有企业发展融通资金及提供融资担保,采用包括信贷在内的多种融资方式,创新方法,降低资金成

厦门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厦门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和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本办法中“集团”系指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等一级企业。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以下简称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以及企业章程或其他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在经营投资中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或者企业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按照本办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应遵循以下原

则: (一)依法合规、违规必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二)客观公正、责罚适当。在充分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实事求是地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在最终处理意见形成之前,充分保障相关责任人陈述、申辩等正当权利。 (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企业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依照“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四)鼓励创新、容错免责。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对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在企业改革创新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失误,不属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当谋利、主观故意、独断专行等,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视情予以容错,保护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五)惩教结合、纠建并举。在严肃追究违规经营投资责任

企业国际化经营实例剖析

企业国际化经营实例剖析 企业国际化经营实例剖析 内容摘要: 本文从出口贸易、劳务输出、投资活动三方面对河南企业国际化经营进行研究。指出了河南省企业国际化经营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应采取的主要对策。 关键词: 河南企业国际化经营出口贸易劳务输出对外投资根据西方研究跨国经营学者的理论,一般认为, 企业国际化的基本轨迹是商品进出口、劳务进出口、投资活动这样三个过程。河南省作为中西部经济落后地区,企业国际化还处在初始阶段, 商品进出口仍是当前企业对外经营的主要方式。 河南省企业国际化经营现状 (一)出口贸易近年来,河南省对外贸易与过去相比, 发展十分迅速。2005年, 河南省进出口完成77.36 亿美元,比上年增长 17.0%,其中出口51.01 亿美元, 增长22.1%,进口26.35 亿美元,增长8.1%。在出口产品中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类产品出口9.31 和9.69 亿美元, 比上年增长31.8%和30.3%(《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05 年)。从数字上看,河南省出口形式较好, 但与其它省份相比存在较大差距。河南省对外贸易在全国的位次靠后, 且仍在下降。在全国进出口贸易额中所占比重2000年为0.6584%,2003年为0.6559%,2005年更是降到0.5439 。而同期河南省的国内生产总值在全国所占比重和位次分别是2000年位次第四, 比重5.74%,2003年位次第五, 比重6.01%,2005 年比重 5.778 。(《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00、2003、2005计算得出)。另外, 对外贸易依存度是反映一国一地经济与世界相融合程度的重要指标。2005 年我国对外贸易依存度为60.9%以上,2005 年河南省则仅为 3.97%,可见河南省企业国际化程度较低, 差距很大。540)this.width=540" vspace=5> (二)劳务输出 从表1数据可以看出,河南省对外劳务合作、设计咨询业务还很

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19修订)

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 究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 3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黑发〔2014〕1 4号)规定,参照《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 7号),结合黑龙江省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黑龙江省国有企业是指由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黑龙江省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

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第四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二)坚持客观公正定责。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调查核实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在充分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审慎区分无意过失与明知故犯、工作失误与失职渎职、探索实践与以权谋私,实事求是地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保护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恰当公正地

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简介

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简介 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间1999年10月15日,注册资本人民币50亿元。公司内设金融投资管理部、战略投资管理部、资产处置部、财务融资部、法律事务部、研究室、行政人事部、风险管理部、总裁办公室等部室。公司下设上海国有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上海国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国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达盛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鼎通投资有限公司(香港)等五个全资子公司。 作为上海市政府批准成立的一家市管综合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其主要任务是通过市场手段,盘活市政府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公司通过资产经营,参与国有资产的买卖,包括证券化和非证券化的企业资产收购、包装和出让,资产及上市公司重组,产权经纪,房地产中介等,为国有企业强强联合,及国有资产退出一般性竞争领域服务。公司接受资产托管,对银行、企业的质押物进行管理、处置提供服务。公司受政府委托对本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中相关资产进行处置,最大限度地追索、保全国有资产。公司还根据市政府指示,参与市级大公司改制和重大项目投资,并根据资本运作需要投资高新科技项目和上市公司。公司已控股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长江经济联合发展集团公司、上海阳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参股申银万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有限公司、东方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等金融企业。同时还是上海市申江两岸开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同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杨浦知识创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新药研究开发中心、上海思道科投资有限公司等的股东。 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值此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成立之际,谨向你们表示热烈的祝贺!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指导我们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行动纲领。《决定》提出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改组国有企业,提高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控制力,为我们进一步推出国有资产经营工作指明了方向。 上海成立跨行业、跨部门的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是积极贯彻落实四中全会精神,加快建立和完善权责明确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的重要举措。希望你们按照《决定》明确的方向和提出的要求,立足于整体搞活国有经济,立足于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为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战略上改组国有企业提供好服务,不断提高上海国有资产的总体质量,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为进一步推进上海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作出贡献。 上海徐汇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系徐汇区人民政府批准、徐汇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组建的国有独资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4305亿元,集投资开发、股权管理、项目融资等功能于一体,旗下现有上海恒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徐汇高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徐汇产权经纪有限公司、上海兴现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龙华旅游城有限公司等控股及参股企业42余家,资产总额近25亿元。 近年来,徐汇国投公司实现了发展战略的重大转变,从以参与市场竞争、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逐步转变到围绕区域经济发展主动提供服务的目标上来,积极发挥国有资产特有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为此,经过艰苦的探索和努力,已基本建成了三大平台——区域高科技产业发展的企业化操作平台、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撑服务平台、国有资本运作平台,并以此为依托,努力为区域经济建设和我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功能定位: 依托区域优势,积极发挥国资引领作用和创新主体作用,以促进科教兴市核心区建设为目标,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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