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危机管理中的行政问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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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公共危机管理中的行政问责制研究

我国政府公共危机管理中的行政问责制研究

我国政府公共危机管理中的行政问责制研究自“9.11”事件发生以后,在全球范围一系列重大公共危机事件接踵而至。

从SARS、禽流感等卫生疾病的爆发,到2015年法国巴黎、美国加州地区的恐怖袭击事件等等,皆令人触目惊心。

因此,在世界范围内加强和深化公共危机管理成为了维护世界格局稳定、促进经济增长不可或缺的研究课题。

现如今,我国政府在解决危机管理相关问题时,能力逐步得到提升,可是当政府在专注于如何更科学高效的构建公共危机管理制度及应对机制的同时,往往会忽略自身所带来的问题——政府部门如何更全面科学的推行公共危机管理制度,而不只是一味的忽略现实的可操作问题?我认为,行政问责制的全面构建及完善是政府部门在不断强化公共危机管理能力的过程中不可替代的重要角色,也是全面执行依法行政原则的必然途径。

整篇论文的结构分为四章,相关问题的基本概念与理论基础为第一章,发展历程与发展现状作为问题的提出放至第二章,第三章则详细列出了行政问责制被引入政府公共危机管理所遇到的问题,最后一章便是如何解决问题。

在文章开头部分,笔者对相关问题的基本概念及理论依据做了具体解释,并比较了政府公共危机管理中的行政问责制与常规问责制的不同之处,罗列出了为什么要把行政问责制引入政府公共危机管理领域的几点原因。

随后,在第二章阐述了该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及当前发展现状。

在接下来的一章里,剖析了我国政府公共危机管理中的行政问责制所面临的困境。

于最后一章,推导出了构建我国公共危机管理行政问责制发展的一系列对策研究。

当前,我国对公共危机管理领域中行政问责制研究和运用相对于世界其他国家来说还较晚,各方面还存在着不足与不兼容,需要不断的整改和完善,这也是需要国家和政府部门加以重视的地方。

笔者在文章中提出了公共危机管理中的行政问责制的发展现状,证实了行政改革的过程中行政问责制与政府危机管理相结合是并非偶然,而且这种结合、引入还要根据公共危机的特点做出灵活的调整。

浅谈行政问责制

浅谈行政问责制

浅谈行政问责制问责制,简而言之,就是责任追究制,问责的目的,不仅在于事后的责任追究,更主要的是监督、督促,促进权利政府向责任政府转变,从而成为效率政府。

行政问责制是对政府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及其后果追究责任的制度。

行政问责是现代社会对政府的基本要求,也是政府自身建设的迫切需要,特别是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政府问责制的推行和完善对于建设服务型政府有着重大意义。

一、问责制实施的重要意义问责制从开始进入中国的政治生活,进入社会公正的视野,被广泛视为中国迈向责任政府的重要一步,问责制从非常时期的非常措施到走向制度化的轨道,暗示中国政治文化正在悄然地发生转型。

问责制这一形式的出现对我国政治生活中具有重大的意义。

首先,问责制的实施,是对人民负责的一种具体表现。

长期以来,尽管责任事故频频,但由于没有及时建立起有效的问责制,很多地方的官员对事故的发生总是上推下卸,互相推诿,致使许多问题不了了之。

作为人民的政府首先必须对人民负责,当人民蒙受一定的损失时,有关责任人就应该为自己的失职、渎职行为负责任,就应该承担责任。

其次,问责制的实施有利于促进政府官员的廉洁奉公,恪尽职守。

不实行问责制,是你好我好大家好,一团和气,谁也不愿意承担责任,如此只能使许多官员在工作中追求平淡,工作平庸,不能真正为群众办好事,服好务。

如果实行问责制,作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整个工作的运行好坏就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把领导责任与职位相结合,就会有利于官员及时反省自己,使其改正错误,纠正缺点,树立一种“守土有责”的意识,从而减少和避免更大的损失,确保自己在任期内努力工作。

第三,问责制的实施有利于提高政府公信力。

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必须时刻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高于一切的地位,对于出现的任何事故都负直接的责任。

不出事故便罢,一旦出了就应该奖惩分明,不但要调查事故的原委,更要对责任人进行处罚,这样做就会彰显政府应有的维护公信力的权威。

政府的威信和信任靠什么提升和打造,关键是要靠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扎实为民办实事,实行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只有这样,才能在老百姓心中凸现亲民、爱民意识。

浅析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

浅析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

浅析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引言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在构建行政管理体制方面一直受到高度关注。

行政问责制度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政府的廉洁行政和提高行政效能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就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进行浅析。

1. 行政问责制度的概念和作用行政问责制度是指政府部门在制定决策、执行任务过程中,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的一种制度安排。

其目的在于确保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能性,促进政府工作的规范化和责任体系的健全化。

行政问责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和透明度,增强政府的公信力,有效防止腐败和滥用职权等问题的发生。

2. 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建立和发展经历了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推进行政问责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2.1 行政问责制度法规的规范化为了确保行政问责制度的有效实施,中国政府先后颁布了一系列行政法规和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责任法》等,明确了政府在行政问责方面的职责和权限,并提出了相应的惩戒措施,保证了行政问责制度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2.2 建立行政问责制度的机构和程序为了加强行政问责制度的实施,我国政府建立了专门负责行政问责的部门和机构,并规定了相应的程序和流程。

例如,设立了国家监察委员会和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和问责。

2.3 强化行政问责的实效性为了增强行政问责的实效性,我国政府还采取了一些措施。

首先,加强行政问责的信息公开和公示,提高问责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其次,加强对问责结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问责措施的执行和效果。

3. 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挑战虽然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在建立和发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3.1 问责层级过多,流程繁琐现行的行政问责制度中,问责层级过多,流程繁琐,容易导致问责结果的延迟和效果的削弱。

需要对问责程序进行简化和优化,提高问责的效率和效果。

行政问责制浅析

行政问责制浅析

行政问责制浅析行政问责制是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以及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制度。

作为民主制度的组成部分,行政问责就是通过各种方式让掌握公共权力的政府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切实为其行为负起责任来,其实质在于防止和阻止政府机关及其行政人员滥用或误用公共权力。

但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在理论和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的探索行政问责制的完善措施。

标签:行政问责制;问题;对策行政问责制起源于现代西方,是西方政党制和议会制的产物。

它在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后,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运行机制和法律体系,有效监督和制约了行政权力的滥用,推动了社会的发展进程。

行政问责制的核心是“问责”,“行政问责”就是指当政府的行政人员在政府里处于某一特定职位时,公众或“第三方”有权对其进行批评,而行政人员有责任对与职位有关的事情向公众及“第三方”进行解释,它是问责制在公共行政领域里的体现,包含了明确权利、明晰责任和经常化、制度化的问责[1]。

一、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分析政府问责不仅体现了责任的追究,也体现了官员与民众的责任关系,它有利于强化政府责任意识、有利于完善法律监控机制、有利于提高公务人员的素质与水平。

自2003年8月国内首个政府行政问责办法出台之后,天津市、重庆、海南省等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相关政策法规;200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向上级承担责任的条件和公务员辞职辞退作了明确规定,并进一步将行政问责法制化和规范化[2];2008年被称为“行政问责年”,从山西襄汾尾矿库溃坝到三鹿奶粉事件,再到深圳龙岗区大火和登封市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仅九月份一个月就有至少19名有关高级官员引咎辞职或遭免职问责,在中国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官员问责风暴”;进入2009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審议并通过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使官员问责制度化达到了“高峰”。

从这些实践中可以看出在探求政治民主化与政府职能转变的过程中,政府起着无法替代的作用,但现实中政府容易产生既充当裁判又扮演运动员的矛盾,使得现行的问责制度难免沦落成“自己监督自己”的形式化条文,其约束力及监督效力难免大打折扣;加之许多法律制度的不健全,行政问责相关内容的定性认识存在较大的差别,我国传统行政文化的束缚等都使得现行的行政问责制处于亟待近一步发展和完善的境地。

行政问责制的实践与思考

行政问责制的实践与思考
规范行政行为
行政问责制通过明确各级行政人 员的职责和权限,规范行政行为 ,确保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
性。
提高行政效率
明确的责任分工和问责机制有助于 提高行政效率,减少推诿扯皮和敷 衍塞责的现象。
促进依法行政
行政问责制要求行政人员依法行政 ,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公民的合法 权益。
制度建设的具体措施与建议
制度建设的未来发展趋势
多元化问责主体
未来行政问责的主体将更加多元 化,不仅包括政府部门和官员, 还可能包括社会组织和公众等。
科学化问责方式
随着科技的发展,行政问责的方 式将更加科学化,如大数据分析 、舆情监测等将被广泛应用于问
责工作中。
国际化接轨
我国行政问责制将逐渐与国际接 轨,借鉴国际上先进的问责理念 和制度,推动我国行政问责制的
完善法律法规
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行政 问责的范围、程序、方式和责任追究 等具体内容。
加强监督与考核
加强对行政人员的监督与考核,确保 其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并及时发现 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建立问责机制
建立健全的问责机制,包括问责主体 、问责对象、问责程序、问责方式等 ,确保问责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行政问责制的重要性
保障公共利益
行政问责制可以确保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通过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评价,可以及时发现 和纠正不当行为,防止公共资源的浪费和滥用。
促进政府廉洁高效
行政问责制可以促进政府廉洁高效。通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问责,可以增强其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工作效 率和质量。同时,也可以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维护政府的形象和信誉。
03
行政问责制的思考
对行政问责制的认识与理解

浅析中国行政问责制

浅析中国行政问责制

浅析中国行政问责制第一篇:浅析中国行政问责制浅析中国行政问责制摘要:行政问责制作为一种事后监督机制,能够在行政监察事前事后监察中都无效时进行补充,有效强化了行政监察的作用。

在现实运行中行政问责制出现了重官言,轻民意、执行力度不够、重有错问责,轻无为问责等问题。

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法律制度不完善,信息不公开,体制权责不清,问责不科学等。

官员问责制度关系到党的公信力和执政能力,因此采取一系列措施完善问责法制和程序;建立责任评估体系;实施信息公开透明;加大监督力度,构建监督网络;加强官员素质教育,提升官员自身软实力等是势在必行的。

关键词:行政问责措施对策公权力制度体系随着国家政治制度改革的日益深入,行政问责制也在不断完善。

行政问责制就是对不履行法定行政义务或者承担相应行政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进行定向追究的一种事后监督制度。

它的根本目的是对行政失范行为的监督和预防,主要手段包括各种形式的行政和司法的追究,目前运行方式主要是撤职、引咎辞职、官员问责等。

①但是问责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偏离了行政问责的本意。

因此本文在找出问题的基础上探讨对策。

一、行政问责制的意义(一)行政问责制有利于推动政治文明进程政治文明建设的最主要在于民主政治的建设。

人民群众通过监督权和罢免权充分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保证民主政治的优越性。

行政问责制度将从制度和思想上推动政治文明进程。

对以往“官本位”观念和人治思想造成很大的冲击,进而构建“民本位”理念和法治思想。

(二)行政问责制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构建责任政府当代政府不仅要打造高效型政府、服务型政府,还要打造责任型政府。

群众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可解政府职权的行使和监督政府行政行为,政府要对人民负责,严格行使手中的权利,对人民负责。

行政问责制能够促使政府官员对群众负责。

(三)行政问责制有利于约束和规范政府官员的个人行为,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原始社会末期,恩格斯称之为军事民主制时期,形成了部落联盟或酋邦,随着部落联盟或酋邦事物的增多,出现了与人民大众相分离的公权力。

突发事件中的政府责任与行政问责

突发事件中的政府责任与行政问责

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0年第5期突发事件处置中的政府责任1.保护国家安全。

所有的突发事件尽管针对的具体目标不同,危害的方式和程度也不一样,但是都对国家安全构成了威胁,在这种情况下,保护国家安全就是政府应急管理中的首要职责。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社会的发展,影响国家安全的因素越来越多,国家安全所要考虑的范围也越来越广。

1980年,国际学术界对国家安全的威胁进行了新的定义,其中包括:预算及贸易赤字、环境恶化、生态安全等。

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由于社会发展水平比较低,所以国家安全的威胁因素还包括经济发展失序、族群和宗教冲突、环境生态破坏、毒品泛滥、饥荒和天灾等。

2.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事件的最大危害不在于对生命和财产的具体损害,而在于它会导致人心不安、秩序混乱,从而引发更大规模的社会动荡和根本性的危机。

所以政府应急管理的首要目标就是及时反应并迅速控制局势,稳定社会,维持社会的经济和政治系统的正常运转。

3.保障公民权利。

突发事件往往会对公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构成一定的威胁,所以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应该把保障公民权利作为应急管理的重要目标,尤其应该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4.降低社会危害。

日本的管理专家龙泽正雄认为,应急管理就是管理损失,所以其最高目标就是如何在最短的时间里,以最节约的费用,取得最大的效果。

5.开展危机教育。

突发事件在某种意义上是不可避免的,降低其社会危害的最根本的途径就是及时对社会公众开展相关的危机教育。

每一次突发事件过后,都要及时利用活生生的教材,培养民众的危机意识,提高他们的危机应对能力,增强整个社会的心理承受能力。

政府在突发事件处置中应加强行政问责2009年颁布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指出,对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将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并对问责受理机关、问责对象、责任承担方式以及责任追究程序等予以规范,这对于政府在突发事件处置中进一步加强行政问责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政府工作的问责制度

政府工作的问责制度

政府工作的问责制度政府工作的问责制度是指对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和追责的制度。

它是政府履行职责、提高效能和维护公众利益的重要机制之一。

在现代社会中,建立和健全政府问责制度对于促进政府公信力、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政府工作的问责制度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问责制度的背景和意义1.1背景政府是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和组织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失误、不作为、滥用职权等不当行为,因此,建立问责制度是保障政府行为合法性和公正性的需要。

1.2意义政府工作的问责制度对于满足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规范政府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它可以促进政府的公正执法、提高政府效能、增强政府的透明度,从而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

二、问责的对象和主体2.1 问责的对象政府工作的问责对象主要包括政府机构、政府工作人员和相关部门。

2.2问责的主体政府工作的问责主体包括上级政府、纪检监察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等。

三、问责的形式和途径3.1 监督调查监督调查是政府问责制度中常见的形式,可以通过审计、目标考核、行政复议等方式对政府工作进行调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并追究责任。

3.2 组织调查政府工作中的问题可以通过组织调查的方式进行问责,由专门组织或机构对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和核实,确保问责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3.3 公示曝光公示曝光是问责形式中的一种重要手段,可以通过媒体发布相关报道、曝光相关失职失误等行为,增加舆论压力,推动问责工作的开展。

四、问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4.1 完善法律法规要建立健全的政府工作问责制度,需要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政府工作的标准和责任,规范问责的程序和方式。

4.2 强化监督机制加强对政府工作的监督是建立问责制度的重要环节,要建立健全监察机构和机制,强化对政府行为的监督力度,确保问责工作的有效开展。

4.3 提高透明度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对于问责制度的落地具有重要意义,要积极推动政府信息公开,提高政府决策过程的透明度,增强公众监督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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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第2期(总第97期)中共长春市委党校学报JournalofthePartySchoolofCPCofChangchunMunicipalCommitteeApr.,2006(GenemlNo.97)No.2论政府危机管理中的行政问责制互老(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江苏南京210097)[摘要]近年来,我国政府危机管理水平在一系列危机事件的发生和消解中不断提高,但政府在致力于构建高效危机管理体系,建立科学危机管理机制的同时,却忽视了与危机管理相关的某些制度的构建,其中行政问责制就是政府危机管理体系中不可或缺,却又受到冷落的重要制度,因此在政府危机管理中构建完善的行政问责制是十分必要的。

【关键词]政府;危机管理;行政问责制[中圈分类号]D6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8466(2006)02-0063-03政府危机管理是政府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

各种不确定因素明显增多,呈现出危机事件高频率发生期,这就使我国政府危机管理水平在一系列危机事件的发生及消解中不断提高,但政府在致力于构建高效危机管理体系,建立科学危机管理机制的同时,却忽视了与危机管理相关的某些制度的构建,其中行政问责制就是政府危机管理体系中不可或缺,却又易受冷落的重要制度,因此在政府危机管理中建构完善的行政问责制是十分必要的。

一、政府危机管理中引入行政问责制的动因(一)政府危机管理中的权责不协调是引入行政问责制的根本动因行政问责制是对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中由于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程序和行政效率,或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过错行为进行追究其责任的一种制度。

在政府危机管理中引入行政问责制的直接原因在于权力和责任的失衡。

有的学者曾讲,在中国当官是最少风险的,因为我国政府官员承担政治责任并无一套完备的制度。

习惯的做法是轻者受人民群众或上级领导的批评,做出检讨,责成其更改政策或改正其行政行为;重者是自请辞职,或被免职、罢免。

这种观点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我国行政系统缺乏责任意识以及完善的责任制度。

由于受“动机论”的影响,现有制度安排过于强调政府行为的动机,其工作成效并不作为首要考虑的因素,这是一种缺乏权责对等意识的表现。

在政府危机管理中,通常表现为政府人员以“本意是为人民服务”为借口,逃脱治理危机不力所应承担的责任。

从权力的运行来看,具有私人性和膨胀性,如果没有相应的责任承担机制,公权极可能向私权转化,促使政府人员产生“不作为”的习惯。

在政府危机管理中,这种“不作为”往往会造成危机扩大的后果,从而形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因此,必须在政府危机管理中引入行政问责制,首先强调政府的工作效果或成绩,只要出了问题,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可以说,“行政问责制”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基本诉求,是权力制约的必然产物,也是政府进行有效危机管理的制度保障。

(二)政府危机管理的特性是引入行政问责制的客观动因政府危机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主要包括危机检测、预警、干预、控制、消除以及恢复稳定等子系统。

从~般意义上讲,危机事件通常具有突发性、破坏性、无序性、不确定性和风险性等特点,在很大程度上和较大范围内威胁到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引起社会恐慌和危及社会正常秩序,使政府组织所面临的环境达到了一个临界值和既定阈值,相应的危机事件的特点也决定了政府危机管理必须具备及时性、系统性、弹性等特性。

由于政府危机管理有这些特性,因此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政府的自由裁量权显得十分重要,这是确保危机得以及时解决的前提。

但同时如果没有相应的权力制约,也会导致行政权的扩张、滥用,以及造成重大损失却无人负责,并且由于政府危机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许多不同的部门,极易出现各部门之间相互推卸责任的现象。

因此,更有必要建立起严格的行政问责制,为政府自由裁量权划定边界,同时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基本责任,并制定责任认定标准,避免政府人员以危机特性为由而逃避责任。

(三)责任政府的构建是在政府危机管理中引入行政问责制的现实动因行政问责制是西方政治的产物,体现的是所谓责任政府的学说。

“责任政府既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一种基本理念,又是~种对政府公共行政进行民主控制的制度安排。

作为民主政治时代的一种基本理念,它要[收稿日期]2006—01—06[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05AZZ022)“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与中国特色权力监督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作者简介】王艳(1982~),女,江苏南京人,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政府职能研究。

一63— 万方数据求政府必须回应社会和民众的基本要求,并采取积极行动加以满足,政府必须积极地履行其社会义务和职责,必须接受来自内部和外部的控制以保证责任的实现。

作为一种制度安排,责任政府意味着保证政府责任实现的责任控制机制”。

[1】因此,责任政府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文明发展所坚持的基本价值取向。

责任政府的建构是行政领域的制度变迁,“~旦制度开始变迁,它们会以一种自动强制实施的方式发生变迁。

老的信念和制度在变化,新的信念和制度彼此之间,以及新的信念和制度与相同方向上的未来变迁之间都逐渐变得调和一致”。

(2】(H呦作为各级政府、各个政府部门的职责和责任,危机管理是责任政府的必备职能,同时它作为政府向社会提供的一种特殊公共物品,承载着责任政府向公民和社会的承诺,因此我国责任政府的构建要求在政府危机管理中,形成相应的新的制度安排。

引入行政问责制,建立“权责统一”的行政体制,以此来明确划分危机管理各部门的职责权限;严格地区分公与私;在制度中明确规定行政责任追究的主体、追究事故的类型、追究环节以及追究时限等,这些都是在政府危机管理中达到新的制度平衡的保障。

二、政府危机管理中行政问责的现状分析(一)政府危机管理中的问责意识淡薄长期以来,我国并没有建立起完备的行政责任制度,责任政府的观念仅停留在“口头”上。

行政官员的责任观念,对于他们的“角色责任和义务责任”,总有十分巧妙的托辞,这种现象在政府危机管理中也不例外。

传统的行政观念阻碍了行政问责意识的形成,由于危机管理的责任较其他行政失职的责任严重,危机管理者更倾向于在传统行政理念的指导下行动。

同时,由于政府危机管理是一项涉及较多部门和人员的系统工程,在这样一个较大的集团中,搭现有制度便车者大有人在,抱着“法不责众”的想法,谁也不会自觉产生问责意识。

如果改变原有的意识形态,很可能会伤害到危机管理者的权威,所以他们宁可维持现状,而不具备形成新的意识形态的动机。

与此同时,不仅政府内部问责意识淡薄,政府系统外的问责意识同样不强,社会公众对危机的认识并不深刻,因而,也无法形成全面的危机管理意识。

公众的危机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薄弱,自救和互救能力较低,在危机到来时,更多的是依靠政府,所以这种对政府危机管理的单向依赖就容易导致公众对政府权威的盲目崇拜,根本不会产生对政府机构或人员问责的想法,这就更加强化了政府内部问责意识淡薄的固有现象。

(二)政府危机管理中的问责偏重于行政性问责,缺少程序性问责从理论上说,行政问责制的法理逻辑是十分清晰的,但由于我国政治体制仍然是一种权力高度集中的人治型体制,权责不对等和职能交叉重叠的现象相当普遍,并且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进行规范。

所以,问责处分的主要依据,如《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仍未解决实施问责制所赖以建立的基础性制度问题。

这就凸显问责法理论据不足,问责结果—・64——难以服众,且容易使问责制异化成一种摆设,或成为权力斗争和铲除异己的新工具。

在政府危机管理这种自由裁量权及灵活性较大的部门,问责的随意性相对于其他政府职能部门较大。

由于危机的不确定性、风险性较大等特点,从事危机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敢于冒险、勇于创新的特点。

最高领导有时担心问责过于严苛影响到危机管理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人为的降低行政问责的执行力度,使其在危机管理过程中退居次要地位,甚至停止运行。

可见,在政府危机管理中的行政问责制更多的是倾向于行政性问责,主观随意性较大,离程序性问责的要求尚远。

(三)政府危机管理中的问责缺乏可操作性1.政府危机管理中的问责主客体缺位我国政府中的问责通常采用同体问责形式,而异体问责则相对发育不足。

行政问责主体较为单一,如果危机管理结果并没有带来十分严重的后果,政府内部往往不会启动问责程序。

从政府外的行政问责制的角度看,有的公众及社会团体对危机管理尚有一知半解,“可问责政府”的理念还没有形成,在危机管理过程中始终处于政府行为受动者的地位,再加上相关法律缺失、人大职能缺位等原因,我国的多元问责体系尚处于理论探讨中。

同时,由于我国没有常设的政府危机管理机构,政府危机管理职能是由临时性机构承担的。

在危机管理的各个时期,如非危机时期的预警工作、危机发生期的协调工作、危机恢复期的评估工作等都由不同的部门及人员担任,但这些工作又都是环环相扣的,因此责任难以划分,谁“有过”,谁“无为”也不好确认,导致问责客体难以确定。

这在客观上增加了问责的成本,问责主客体的缺位降低了在政府危机管理中启动问责制的可行性。

2.政府危机管理中的问责标准难以把握目前,我国的官员问责制度在问责标准方面主要存在两个模糊不清的问题。

一是官员应承担的政治责任和道义责任标准的判定比较模糊。

在政府危机管理中,相关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只要满足制度和法律预设的条件,就可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追究。

但是问责制作为一种多层面的责任追究机制,更应涉及决策失误、用人失察等其他领域的一些“延时”了的政治和道义责任,危机管理带有巨大的不确定性,公共危机治理中存在多元主体。

这些治理主体由于其个体利益超于公共利益,而使得多元参与主体间难以达成合作博弈联盟的条件,难以使各种社会资源达到优化整合,导致多元主体间的非合作博弈和负博弈,从而增加政府应对危机的政治压力,降低危机应对的能力,加大了政府的政治责任和道义责任,增加了设置政府危机管理问责标准的难度。

二是接受问责的官员应该追究何种责任模糊不清。

由于危机管理要求快速、及时,危机管理组织构造趋于扁平化,行政级别较少,所以忽视了对可以提请引咎辞职的责任级别的认证,致使有的负责人造成了恶性重大损失,以引咎辞职为保护伞逃避责任。

由于问责标准难以把握,政府危机管理中的失职者通常没有承担起与其所掌握的权力相对应的责任,往往是换个地方作官或是在家思过,待事过境迁后便可重新起用。

三、完善政府危机管理中行政问责制的有效途径 万方数据引入行政问责制实际上是政府危机管理领域中的一场制度变迁,为使行政问责制在其中生存并良性发展,达到新的制度平衡,必须采取一些适当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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